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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各級各類培訓機構應當將基本法律知識

發布時間:2021-07-19 01:49:55

A. 我國教育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一、教育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


(1)青海省各級各類培訓機構應當將基本法律知識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十七條國家實行學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學校教育制度。

國家建立科學的學制系統。學制系統內的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的設置、教育形式、修業年限、招生對象、培養目標等,由國務院或者由國務院授權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八條國家制定學前教育標准,加快普及學前教育,構建覆蓋城鄉,特別是農村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為適齡兒童接受學前教育提供條件和支持。

第十九條 國家實行九年制義務教育制度。

各級人民政府採取各種措施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就學。

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及有關社會組織和個人有義務使適齡兒童、少年接受並完成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

第二十條 國家實行職業教育制度和繼續教育制度。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和行業組織以及企業事業組織應當採取措施,發展並保障公民接受職業學校教育或者各種形式的職業培訓。

國家鼓勵發展多種形式的繼續教育,使公民接受適當形式的政治、經濟、文化、科學、技術、業務等方面的教育,促進不同類型學習成果的互認和銜接,推動全民終身學習。

第二十一條 國家實行國家教育考試制度。

國家教育考試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確定種類,並由國家批準的實施教育考試的機構承辦。

第二十二條 國家實行學業證書制度。

經國家批准設立或者認可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頒發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

第二十三條 國家實行學位制度。

學位授予單位依法對達到一定學術水平或者專業技術水平的人員授予相應的學位,頒發學位證書。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企業事業組織應當採取各種措施,開展掃除文盲的教育工作。

按照國家規定具有接受掃除文盲教育能力的公民,應當接受掃除文盲的教育。

第二十五條國家實行教育督導制度和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育評估制度。

B. 關於學習法律知識

看看中央一套的今日說法,中央12套的感興趣的法律節目。學法律不一定非得從理論書籍開始,還有就是看一些跟自己緊密相關的民事法律案例書籍,裡面帶有法律學習的東西,另外,可以看些普法想資料,包括帶圖片的,總之,由淺入深,等你感興趣了,去看法律理論書籍,就自然的不頭暈了。祝你成為法律中人!你能行!

C. 我國教育的基本法律是什麼謝謝!!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學 生
第三章 學 校
第四章 教 師
第五章 教育教學
第六章 經費保障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保證義務教育的實施,提高全民族素質,根據憲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制度。
義務教育是國家統一實施的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是國家必須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業。
實施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
國家建立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保證義務教育制度實施。
第三條 義務教育必須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使適齡兒童、少年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為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礎。
第四條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適齡兒童、少年,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並履行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各項職責,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依法保證其按時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
依法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應當按照規定標准完成教育教學任務,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當為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創造良好的環境。
第六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置教育資源,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改善薄弱學校的辦學條件,並採取措施,保障農村地區、民族地區實施義務教育,保障家庭經濟困難的和殘疾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
國家組織和鼓勵經濟發達地區支援經濟欠發達地區實施義務教育。
第七條 義務教育實行國務院領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實施,縣級人民政府為主管理的體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義務教育實施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義務教育實施工作。
第八條 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對義務教育工作執行法律法規情況、教育教學質量以及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狀況等進行督導,督導報告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任何社會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法的行為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檢舉或者控告。
發生違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礙義務教育實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負有領導責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第十條 對在義務教育實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社會組織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學 生
第十一條 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的兒童,可以推遲到七周歲。
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休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提出申請,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第十二條 適齡兒童、少年免試入學。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近入學。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在非戶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義務教育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為其提供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條件。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軍人子女接受義務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和督促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幫助解決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困難,採取措施防止適齡兒童、少年輟學。
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協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適齡兒童、少年入學。
第十四條 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批准招收適齡兒童、少年進行文藝、體育等專業訓練的社會組織,應當保證所招收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自行實施義務教育的,應當經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第三章 學 校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的數量和分布狀況等因素,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調整學校設置規劃。新建居民區需要設置學校的,應當與居民區的建設同步進行。
第十六條 學校建設,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辦學標准,適應教育教學需要;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選址要求和建設標准,確保學生和教職工安全。
第十七條 縣級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置寄宿制學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
第十八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在經濟發達地區設置接收少數民族適齡兒童、少年的學校(班)。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置相應的實施特殊教育的學校(班),對視力殘疾、聽力語言殘疾和智力殘疾的適齡兒童、少年實施義務教育。特殊教育學校(班)應當具備適應殘疾兒童、少年學習、康復、生活特點的場所和設施。
普通學校應當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隨班就讀,並為其學習、康復提供幫助。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為具有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的嚴重不良行為的適齡少年設置專門的學校實施義務教育。
第二十一條 對未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應當進行義務教育,所需經費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促進學校均衡發展,縮小學校之間辦學條件的差距,不得將學校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學校不得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名義改變或者變相改變公辦學校的性質。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維護學校周邊秩序,保護學生、教師、學校的合法權益,為學校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應急機制,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加強管理,及時消除隱患,預防發生事故。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對學校校舍安全進行檢查;對需要維修、改造的,及時予以維修、改造。
學校不得聘用曾經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其他不適合從事義務教育工作的人擔任工作人員。
第二十五條 學校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不得以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方式謀取利益。
第二十六條 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任職條件。校長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依法聘任。
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學校應當予以批評教育,不得開除。
第四章 教 師
第二十八條 教師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應當為人師表,忠誠於人民的教育事業。
全社會應當尊重教師。
第二十九條 教師在教育教學中應當平等對待學生,關注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的充分發展。
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 教師應當取得國家規定的教師資格。
國家建立統一的義務教育教師職務制度。教師職務分為初級職務、中級職務和高級職務。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保障教師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待遇,改善教師工作和生活條件;完善農村教師工資經費保障機制。
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於當地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
特殊教育教師享有特殊崗位補助津貼。在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工作的教師享有艱苦貧困地區補助津貼。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教師培養工作,採取措施發展教師教育。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均衡配置本行政區域內學校師資力量,組織校長、教師的培訓和流動,加強對薄弱學校的建設。
第三十三條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城市學校教師和高等學校畢業生到農村地區、民族地區從事義務教育工作。
國家鼓勵高等學校畢業生以志願者的方式到農村地區、民族地區缺乏教師的學校任教。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依法認定其教師資格,其任教時間計入工齡。
第五章 教育教學
第三十四條 教育教學工作應當符合教育規律和學生身心發展特點,面向全體學生,教書育人,將德育、智育、體育、美育等有機統一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注重培養學生獨立思考能力、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第三十五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根據適齡兒童、少年身心發展的狀況和實際情況,確定教學制度、教育教學內容和課程設置,改革考試制度,並改進高級中等學校招生辦法,推進實施素質教育。
學校和教師按照確定的教育教學內容和課程設置開展教育教學活動,保證達到國家規定的基本質量要求。
國家鼓勵學校和教師採用啟發式教育等教育教學方法,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第三十六條 學校應當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於教育教學之中,開展與學生年齡相適應的社會實踐活動,形成學校、家庭、社會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體系,促進學生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第三十七條 學校應當保證學生的課外活動時間,組織開展文化娛樂等課外活動。社會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應當為學校開展課外活動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條 教科書根據國家教育方針和課程標准編寫,內容力求精簡,精選必備的基礎知識、基本技能,經濟實用,保證質量。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教科書審查人員,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教科書的編寫工作。
第三十九條 國家實行教科書審定製度。教科書的審定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未經審定的教科書,不得出版、選用。
第四十條 教科書由國務院價格行政部門會同出版行政部門按照微利原則確定基準價。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行政部門會同出版行政部門按照基準價確定零售價。
第四十一條 國家鼓勵教科書循環使用。
第六章 經費保障
第四十二條 國家將義務教育全面納入財政保障范圍,義務教育經費由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規定予以保障。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將義務教育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按照教職工編制標准、工資標准和學校建設標准、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准等,及時足額撥付義務教育經費,確保學校的正常運轉和校舍安全,確保教職工工資按照規定發放。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用於實施義務教育財政撥款的增長比例應當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比例,保證按照在校學生人數平均的義務教育費用逐步增長,保證教職工工資和學生人均公用經費逐步增長。
第四十三條 學校的學生人均公用經費基本標准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教育行政部門制定,並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適時調整。制定、調整學生人均公用經費基本標准,應當滿足教育教學基本需要。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不低於國家標準的學校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准。
特殊教育學校(班)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准應當高於普通學校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准。
第四十四條 義務教育經費投入實行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職責共同負擔,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統籌落實的體制。農村義務教育所需經費,由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的規定分項目、按比例分擔。
各級人民政府對家庭經濟困難的適齡兒童、少年免費提供教科書並補助寄宿生生活費。
義務教育經費保障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財政預算中將義務教育經費單列。
縣級人民政府編制預算,除向農村地區學校和薄弱學校傾斜外,應當均衡安排義務教育經費。
第四十六條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范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加大一般性轉移支付規模和規范義務教育專項轉移支付,支持和引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增加對義務教育的投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確保將上級人民政府的義務教育轉移支付資金按照規定用於義務教育。
第四十七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設立專項資金,扶持農村地區、民族地區實施義務教育。
第四十八條 國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向義務教育捐贈,鼓勵按照國家有關基金會管理的規定設立義務教育基金。
第四十九條 義務教育經費嚴格按照預算規定用於義務教育;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義務教育經費,不得向學校非法收取或者攤派費用。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義務教育經費的審計監督和統計公告制度。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違反本法第六章的規定,未履行對義務教育經費保障職責的,由國務院或者上級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調整學校的設置規劃的;
(二)學校建設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辦學標准、選址要求和建設標準的;
(三)未定期對學校校舍安全進行檢查,並及時維修、改造的;
(四)未依照本法規定均衡安排義務教育經費的。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將學校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的;
(二)改變或者變相改變公辦學校性質的。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未採取措施組織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或者防止輟學的,依照前款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價格行政部門和審計機關根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侵佔、挪用義務教育經費的;
(二)向學校非法收取或者攤派費用的。
第五十五條 學校或者教師在義務教育工作中違反教育法、教師法規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師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五十六條 學校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所收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學校以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方式謀取利益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教科書審查人員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教科書編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根據職責許可權責令限期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五十七條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拒絕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隨班就讀的;
(二)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的;
(三)違反本法規定開除學生的;
(四)選用未經審定的教科書的。
第五十八條 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本法規定送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脅迫或者誘騙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失學、輟學的;
(二)非法招用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的;
(三)出版未經依法審定的教科書的。
第六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一條 對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不收雜費的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二條 社會組織或者個人依法舉辦的民辦學校實施義務教育的,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有關規定執行;民辦教育促進法未作規定的,適用本法。
第六十三條 本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D. 教育政策法規

是這套試卷哦!判斷題:

1,《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是教育法規體系中的"母法".( )

2,「教育必須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必須與生產勞動相結合,培養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這是《教育法》規定的我國現行的教育方針.( )

3,小學及初中屬於義務教育的實施階段,應立即停止小學升初中的選拔考試,以維護法律尊嚴.( )

4,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會等組織形式,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與監督。( )

5,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只要具備法人條件的,就可以獲得法人資格。( )

6,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不分性別、民族、種族、應當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可以推遲到七周歲入學。( )

7,用學生成績優劣排隊的方法,既可為受教育者及其監護人了解學生成績及相關情況提供便利條件,又可刺激學生學習的積極性。( )

8,國家實行教師資格、職務、聘任制度,通過考核、獎勵、培養和培訓,提高教師素質,加強教師隊伍建設。( )

9,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在民事活動中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 )

10,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中的國有資產屬國家所有.( )

11,農村教育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中具有基礎性、先導性、全局性的重要作用。( )

12,農村教育在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現代國民教育體系和建設學習型社會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

http://www.isud.com.cn/showdown.asp?soft_id=4419
http://www.wenkoo.cn/wendang/jiaoyuzhengce-fag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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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培訓機構管理制度

培訓機構管理制度指的是廣泛的收集和聽取各方關於企業培訓工作意見和建議的一個過程。針對不同部門不同級別的企業員工,結合企業往年的培訓安排和效果以及企業發展的中短期階段目標,對各個部門的需求進行分門歸類,給制訂年度培訓計劃給予來自各方的意見參考。

培訓需求調查,這個階段理論上是排在需求調查和收集的過程之後的,主要做的工作是在前一階段的工作基礎上,也為把培訓計劃進一步深化和具體提供數據上的依據。

培訓需求診斷,一些企業提出來的一些培訓意向,有些時候是和企業希望解決的問題沒有因果關系或者是存在其他方面的原因,所以對於在一些期望解決一些問題的培訓需求,特別是涉及到一些專業性的培訓計劃的時候,是需要真正進入企業,對真正的問題所在進行診斷和分析的,這樣也才可以做到培訓的有的放矢。



(5)青海省各級各類培訓機構應當將基本法律知識擴展閱讀

為實現一定的培訓目標,將培訓三要素(講師、學員、教材)進行合理、有計劃、有系統的安排而形成的一種指導性文件。通常一個完整的培訓體系包括:培訓課程體系、培訓講師管理制度、培訓效果評估和培訓管理體系四部分組成。其中前三項是培訓體系的三大核心工作內容。尤其要和晉升體系、薪酬體系相配合。

培訓體系是動態平衡的體系。包括培訓課程體系和培訓講師調整,及如何激勵學員培訓意願,如何開發和管理培訓供應商,如何把培訓課程的內容轉化為工作流程和規范化的操作文件等等,這些都是培訓管理體系要考慮的,並通過制訂相關制度加以落實。

F. 法律知識競賽試題

單選題
1.我國憲法規定,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C)以上的全國人民代
表大會代表提議,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C)以上多數通過。
A.1/4;213B.113;2j3C.115;213D.114;l/2
2.在直接選舉的地方,(A):
A.全體選民過半數投票選舉有效B.全體選民的213投票選舉有效
C.全體選民投票選舉有效D.全體選民的3/5投票選舉有效
3.縣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其選舉工作由(C)主持:
A.該級人大常委會B.選舉委員會C.該級人大主席團D.該級政法委
4.我國第一部社會主義類型憲法是:(B)
A.《共同綱領》B.1954年憲法C.1978年憲法D.1982年憲法
5.在實行直接選舉的地方,代表候選人需要獲得(C)方為當選
A.全體選民過半數的選票B.全體選民的213選票
C.參加投票的選民的過半數的選票D.參加投票的選民的2/3選票
6.我國從(B)年開始採用憲法修正案的方式對現行憲法進行修改:
A.1986年B.1988年C.1993年D.1995年
7.在實行直接選舉的地方,選民(A)人以上就可以聯名推薦代表候選人
A.10B.20C.30D.40
8.罷免直接選舉所產生的人大代表,須經過(A)通過。
A.原選區過半數的選民B.本級人大常委會
C.上一級人大常委會D.原選區參加選舉的過半數的選民
9.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B)
A.監察機關B.法律監督機關C.法律檢察機關D.紀律檢察機關
10.到目前為止,我國對現行憲法進行了(C)次修改:
A.1B.2C.3D.4
11.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是:(C)
A.人民民主專政B.社會主義C.人民代表大會制D.多黨合作制
12.設立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依據是:(B)
A.憲法序言B.憲法第31條C.中英聯合聲明D.香港基本法
13.有權批准特別行政區設立的國家機關是:(A)
A.全國人大B.全國人大常委會C.國務院D.國家主席
14.民族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權的國家機關是:(B)
A.人民代表大會B.人民政府C.審判機關D.檢察機關
巧.我國的國家性質是:(A)
A.社會主義B.人民民主專政C.多黨合作制D.共和制
16.根據選舉法,省、的自治區、的直轄市,設區的市、的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
(D)產生
A.上級任命B.下級委派C.直接選舉D.間接選舉
17.國家的最高監督權由(C)行使
A.最高人民法院B.最高人民檢察院C.全國人民代表大會D.全國人民
18.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由(A)選舉和罷免
A.全國人大B.全國人大常委會C.國家主席D.國務院
19.公民認為行政法規、的地方性法規、的自治條例、的單行條例同憲法或者法律相抵觸,
可以向(B)書面提出進行審查的建議
A.全國人大B.全國人大常委會C.國務院D.國家主席
20.(B)有權撤銷同憲法和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的地方性法規、的自治條例、的單行條

A.全國人大B.全國人大常委會C.國務院D.國家主席
21.(D)有權改變或者撤銷不適當的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
.A.全國人大B.全國人大常委會C.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D.國務院
22.某省政府制定的不適當的規章,(D)有權撤銷
A.全國人大B.全國人大常委會C.該地方人大D.該地方人大常委會
23.部門規章和地方性規章應當在公布後的(D)日內報國務院備案
A.10B.15C.20D.30
24.鄉鎮人大每屆任期為:(B)
A.3年B.5年C.4年D.2年
25.我國的最高軍事領導機關:(A)
A.中央軍事委員會B.中共中央軍事委員會C.國防部D.國家主席
26.有權決定省、的自治區、的直轄市范圍戒嚴的國家機關是:(C)
A.全國人大B.中央軍委C.國務院D.全國人大常委會
27.有權批准省、的自治區、的直轄市的區域劃分的國家機關是:(C)
A.全國人大B.全國人大常委會C.國務院D.國家主席
28.全國人大的工作方式是開會,每年一次,於第一季度舉行,由(D)召集
A.執政黨B.國家主席C.人大主席團D.全國人大常委會
29.選舉法規定,補選人大代表的程序和方式,由省、的自治區、的直轄市的(C)規定
A.人民政府B.人大C.人大常委會D.全體代表
30.選民可以書面委託其他選民代為投票,每一選民接受的委託不得超過:(C)
A.1人B.2人C.3人D.4人
31.設立特別行政區的指導思想是:(D)
A一國兩制B.中英聯合聲明C.四項基本原則D.和平解決歷史遺留問題
32.愛國統一戰線是:(B)
A.階級聯盟B.政治聯盟C.經濟聯盟D.民族聯盟
33.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與地方委員會之間的關系是:(B)
A.領導關系B.指導關系C.監督關系D.從屬關系
34.現行憲法的指導思想是:(C)
A.四項基本原則B.三個代表C.鄧小平理論D一國兩制
35.我國現行憲法是(D)年頒行的
A.1954年B.1978年C.1975年D.1982年
36.下列關於《共同綱領》的表述哪些是正確的:(B)
A.是新中國第一部憲法B.是新中國的臨時憲法C.由全國人大制定
D.由代行全國人大職權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制定
37.我國憲法規定,修改憲法由全國人大以(B)以上的多數通過
A.到會代表的三分之二B.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C.到會代表的過半數D.全體代表的過半數
38.作為國家機構的組成部分,國家主席是在哪一部憲法中恢復設置的:(D)
A.1954年憲法B.1975年憲法C.1978年憲法D.1982年憲法
39.國家對個體、的私營經濟實行:(C)
A.保障B.鼓勵C.引導、的監督和管理D.支持
40.憲法規定,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C)
A.公民B.國民C.人民D.全體公民
41.居民委員會的主任,由(C)產生
A.上級政府指派B.黨組織指定C.居民選舉D.上級政府任命
42.從哪部憲法開始將民族自治地方確定為自治區、的自治州和自治縣:(A)
A.1954年憲法B.1975年憲法C.1978年憲法D.1982年憲法
43.在特別行政區內發生的案件,以(C)法院作為最高審級,其判決即是最終判決:
A.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B.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C.特別行政區的終審法院D.特別行政區巡迴法院
44.下列哪些是現行憲法新增加的內容:(C)
A.平等權B.受教育權C.人格尊嚴不受侵犯D.遷徙自由
45.下列哪些是現行憲法新增加的內容:(C)
A.平等權B.受教育權C.人格尊嚴不受侵犯D.遷徙自由
46.有權制定基本法律的國家機關是:(A)
A.全國人大B.全國人大常委會C.國務院D.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
47.地方政府規章應當報(D)備案
.A.全國人大B.全國人大常委會C.本級人大D.本級人大常委會
48.法律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B)
裁決
A.全國人大B.全國人大常委會C.最高人民法院D.仲裁委員會
49.部門規章之間、的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對同一事物的規定不一致時,由(C)裁

A.全國人大B.全國人大常委會C.國務院D.仲裁委員會
50.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的過程中遇到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物
的規定不一致時,由(D)報請國務院裁決
A.當事人B.受理案件的法院C.審理案件的法官D.最高人民法院
51.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的行政法規、的地方性法規、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規章,屬
於特別法與一般法關系,且兩者之間規定不一致的,適用:(B)
A一般法B.特別法C.憲法D.領導指示
52.如果同屬於特別法或者一般法,但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應適用:(B)
A.舊法B.新法C.憲法D.領導指示
53.我國刑法規定,對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A)c
A.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B.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C.可以減輕或免除處罰D.可以從輕或免除處

54.我國刑法對效力范圍的規定以(A)為基礎。
A.屬地原則B.屬人原則C.保護原則D.普遍原則
55.我國刑法規定的時效是指(B)。
A.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期限B.司法機關對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
C.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期限D.人民法院審判案件的期限
56.犯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狀態的,追溯時效的計算從(B)計算。
A.犯罪行為停止之日B.犯罪終了之日C.犯罪完成之日D.危害結果產生之日
57.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同時被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B)o
A.免於執行B.仍須執行C.暫緩執行D.可以執行
58.依照刑法的規定,故意犯罪(B)o
A.可以負刑事責任B.應當負刑事責任C.刑法分則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D.必然負刑事責

59.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經減刑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B)c
A.20年B.10年C.15年D.15年以上20年以下
60.對預備犯比照既遂犯(B)0
A.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B.可以從輕、的減輕或免除處罰
C.可以減輕或免除處罰D.應當從輕、的減輕或免除處罰
61.拘役的期限為(C)。
A.6個月以上1年以下B.3個月以上2年以下C.l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D.3個月以上1年以

62.我國刑法第13條的」但書」中規定的』『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應理解為
(B)o
A.是犯罪不以犯罪論處B.不構成犯罪C.是犯罪不判處刑罰D.是縮小打擊面的特殊刑罰策略
63一切犯罪都必須具備的犯罪構成的客觀要件是(B)。
A.犯罪工具B.危害行為C.危害結果D.犯罪手段
64.刑法規定,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的,對教唆犯(B)。
A.不以犯罪論B.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C.可以減輕或免除處罰D.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65.我國現行刑法是(D)o
.A.79年刑法B.79年刑法以及以後制定的單行刑法
C.79年刑法以及以後的附屬刑事法規D.97年修訂後的刑法
66.犯罪分子被法院判處剝奪政治權利3年,執行機關是(B)。
A.人民法院B.公安機關C.人民檢察院D.勞改機關
67.下列罪犯,依法應被剝奪政治權利的是(C)。
A.故意犯罪的罪犯B.故意犯罪的主犯
C.危害國家安全及被判處死刑、的無期徒刑的罪犯D.嚴重的經濟犯罪的罪犯
68.教唆不滿(C)的人犯罪,應當從重處罰。【2015版法律知識競賽試題(附答案)】2015版法律知識競賽試題(附答案)。
A.14周歲B.16周歲C.18周歲D.ZO周歲
69.數罪並罰中的」限制加重」是指(D)。
A.重刑吸收輕刑B.將所犯數罪分別宣告的刑罰合並執行
C.以數罪中最重的刑罰為基礎,再加重一定的刑罰作為執行的刑罰
D一行為觸犯數個罪名在總和刑以下處罰
70.拘役的緩刑考驗期為(B)c
A.原判刑期以上,3年以下不得少於1個月B.原判刑期以上,l年以下不得少於2個月
C.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不得少於2個月D.原判刑期以上,l年以下不得少於6個月
71.不屬於犯罪客體種類的是(C)o
A.直接客體B.同類客體C.間接客體D一般客體
72.刑法上的減刑指(C)。
A.減輕處罰B.對原判刑罰改判C.減輕原判刑罰D.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73.(C)人犯罪,可以從輕、的減輕或免除處罰。
A.聾人B.啞巴C.盲人D.14一18歲的人
74.我國刑法在時間效力上,採用的是(D)o
A.從舊原則B.從新原則C.從新兼從輕原則#from 本文來自高考資源網http://www.gkstk.com end#D.從舊兼從輕原則
75.犯罪客體體現的是一種(D)。
A.物質關系B.思想關系C.人際關系D.社會關系
76一切犯罪構成在客觀方面的必備要件是(A)。
A.危害行為B.危害結果C.犯罪的時間、的地點、的方法、的手段D.犯罪的因果關系
77.我國刑法規定的完全負刑事責任的年齡是(B)o
A.14周歲B.16周歲C.18周歲D20周歲
78.外國人在中國領域外侵害中國國家或者中國公民利益,仍然可以依照中國法律追究,但在
外國已受過刑罰處罰的(A)o
A.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B.應當免除或減輕處罰
C.可以從輕、的減輕或免除處罰D.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79.不是犯罪構成要件的是(A)。
A.犯罪對象B.犯罪客觀方面C.犯罪主體D.犯罪主觀方面
80.犯罪的罪過包括(A)。
A.犯罪故意和犯罪過失B.犯罪動機C.犯罪目的D.犯罪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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