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地級市委黨校是一個什麼樣性質的單位
回答如下:
黨校來屬於全額撥款的源事業單位,部分地方參公管理。作為畢業生如果能進入地級市委黨校,是非常好的事,絕大多數省部級領導都會到相應的黨校學習深造,為以後的工作打好基礎。
市委黨校在教學體制上,堅持長短期結合,以短期輪訓為主。教育宗旨是用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武裝幹部,提高幹部隊伍的政治素質。
市委黨校開設有市部局和區縣領導幹部進修班、處級幹部進修班、中青年幹部進修班和婦女幹部及組織、宣傳、紀檢幹部培訓班。此外,還開設黨政管理、經濟管理、涉外經濟、法律、會計等專業大專班。

(1)巡視員培訓計劃擴展閱讀:
黨校是中國共產黨對黨員和黨員幹部進行培訓、教育的學校。其任務是,通過有計劃地培訓,提高學員用馬克思主義立場、觀點、方法觀察和處理問題的能力;結合新的形勢,提高學員的政治思想觀念和科學文化水平,增強黨性,進一步發揮先鋒模範作用。
黨校還承擔著黨的建設理論的研究,以及對黨組織和黨員狀況的調查研究等任務。基層黨校還承擔對入黨積極分子的培訓工作,黨校基本是每位黨員必須經歷的一個培訓場所。
2. 山西省水利廳的領導信息
(1)山西省水利廳廳長:潘軍峰
個人簡歷:
潘軍峰,男,漢族,1957年12月生,山西臨猗縣人,博士學歷。1974年3月參加工作,1987年4月加入中國共產黨,中共山西省第九屆委員會委員。
1974年3月山西萬榮縣鄭村插隊;1978年3月太原工學院農田水利專業學習;1982年3月到山西省水利科學研究所工作任助理工程師、工程師;1991年2月考入山西省水利廳水利管理處工作;1991年7月任水利管理處主任科員;1995年2月任山西省水利廳水利管理處副處長;1998年3月任山西省水利廳水利管理處副處長兼省河道管護服務總站站長;2000年9月任山西省水利廳水利管理處處長;2000年10月任山西省水利廳總工、黨組成員;2004年6月任山西省水利廳總工、黨組成員、副廳長;2006年3月任山西省水利廳黨組書記、廳長。
分工:主持全面工作。聯系山西水務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2)廳黨組成員、紀檢組長奧雨迎
個人簡歷:
奧雨迎,男,漢族,1954年12月生,山西興縣人,中央黨校本科函授學歷。1972年12月參加工作,1975年3月加入中國共產黨。
1972年12月解放軍工程兵建築115團入伍參加工作,歷任排長、副連長、解放軍51師作訓參謀、第五工程維護大隊作訓股長,1984年9月解放軍工程兵指揮學院指揮專業學習,1986年9月任解放軍第五工程維護大隊司令部副營參謀,1987年12月任太原市自來水公司幹部,1988年2月省軍轉培訓中心幹事、1990年2月任省軍轉培訓中心業務科長、1990年6月任省軍轉培訓中心副主任,1992年6月任山西省忻州奇村溫泉幹部療養院院長,1994年12月任山西省杭州幹部療養院接待處主任兼黨委書記,1996年5月任山西省杭州幹部療養院接待處主任兼黨委副書記。1997年3月任山西省人事廳廳長助理,1998年2月任山西省人事廳黨組成員,1999年8月中央黨校函授經濟管理專業學習,2001年1月任山西省紀委駐質監督局紀檢組組長、黨組成員,2008年8月任山西省紀委駐水利廳紀檢組組長、黨組成員。
分工:協助廳長負責廳直黨務、水利教育、水利稽察、系統精神文明建設與群團組織等方面的工作。
具體分管:省紀委駐廳紀檢組、人事處勞資教育工作部分、監察室、機關黨委、稽察處、省水利技工學校、省水利大廈、廳系統社會團體。
聯系山西水利職業技術學院。
(3)廳黨組成員、副廳長裴群
個人簡歷:
裴群,男,漢族,1952年7月生,山西垣曲縣人,中央黨校本科函授學歷。1975年10月參加工作,1978年5月加入中國共產黨,高級工程師。
1975年10月山西省水利學校任教;1977年1月武漢水電學院治河系學習;1978年1月山西省水利學校教師;1979年1月天津大學水利系學習;1980年6月山西省水利學校教師;1983年11月任山西省水利學校黨委副書記;1985年1月任山西省水利學校黨委書記;1989年4月任山西省水利廳直屬機關黨委紀檢委書記;1990年11月任山西省水利廳人事勞資處副處長(正處級,主持工作);1992年2月任山西省水利廳人事勞資處處長;1995年2月任山西省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主任;2002年3月任山西省水利廳副廳長、黨組成員。
分工:協助廳長負責財務管理、水土保持、機關後勤等方面的工作。
具體分管:財務處、水土保持局、省水資源征費稽查隊、省水文水資源勘測局、省水利經濟事業管理中心、廳機關後勤服務中心、廳機關幼兒園。
聯系廳辦公室、水利公安處、省移民辦公室。
(4)廳黨組成員、副廳長郭正義
個人簡歷:
郭正義,男,漢族,1954年1月生,山西祁縣人,中央黨校本科函授學歷。1975年8月參加工作,1972年10月加入中國共產黨。
1975年8月山西祁縣任村公社幹部;1976年4月晉中地委黨校學習;1976年9月晉中地委辦幹事;1983年9月山西省委黨校學習;1985年7月任晉中地委辦副科長;1985年12月任靈石縣委常委、宣傳部長;1987年5月任靈石縣副縣長;1991年8月任靈石縣縣委副書記;1994年2月任晉中地區農工部副部長、農委副主任;1995年3月任中共和順縣委書記;1998年5月任中共壽陽縣委書記、政協主席;2003年6月任山西省紀委駐省水利廳紀檢組組長、黨組成員;2008年8月任山西省水利廳副廳長、黨組成員。
分工:協助廳長負責農村水利、離退休人員和外事等方面的工作。
具體分管:農村水利處、科技與外事處的外事工作與農業節水工作、離退休人員工作處、省農田節水技術開發服務推廣站、省汾河灌溉管理局、省河渠建設開發中心。
聯系供水排水處。
(5)廳黨組成員、副廳長張健
個人簡歷:
張健,男,漢族,1954年7月生,山西鄉寧人,大學本科學歷。1976年8月參加工作,1975年3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山西省第十屆人大代表。
1976年8月臨汾地區鄉寧縣城關公社工作;1978年3月太原工學院水利系農田水利工程專業學習;1982年4月臨汾行署水利局科員;1984年12月任臨汾行署水利局辦公室副主任;1986年12月任臨汾行署水利局計劃財務科科長;1991年5月任臨汾行署水利局副局長、黨組成員;1996年12月任臨汾行署水利局局長、黨組副書記;2001年3月任臨汾行署水利局局長、黨組成員;2004年6月任山西省水利廳副廳長、黨組成員。
分工:協助廳長負責水利管理、防汛抗旱等方面的工作。
具體分管:水利管理處、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省防汛應急搶險總隊、省河道管理服務總站、省汾河二庫管理局、省汾河水務管理局(省汾河上游水務管理站)。
省汾河水庫管理局、省漳澤水庫管理局。
聯系水利公安處、省水文水資源勘測局。
(6)廳黨組成員、總工李力
個人簡歷:
李力,男,漢族,1960年8月生,山西萬榮縣人,大學本科學歷,碩士學位。1977年2月參加工作,1989年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
1977年2月萬榮縣北薛村插隊參加工作;1980年9月太原工學院水利水電工程建築專業學習;1984年9月山西省水利勘測設計研究院助理工程師、團委書記;1991年2月山西省水利廳基本建設處工作,1991年7月任主任科員,1995年2月任山西省水利廳基本建設處副處長,1997年3月兼任山西省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站副站長,1998年3月兼任山西省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站站長,2001年7月任山西省水利廳調研員,2003年4月任山西省水利廳基本建設處處長,2006年4月任山西省水利廳規劃計劃處處長,2008年8月任山西省水利廳總工程師、黨組成員。
分工:負責全廳技術工作。
協助廳長負責基本建設、安全生產、水電、在建工程移民等方面的工作。
具體分管:基本建設處(安全生產辦公室)、廳農村水電及電氣化發展局、省沁河流域開發建設管理中心、省水利工程質量與安全監督站、省張峰水庫建設管理局、省滹沱河坪上水利工程管理局、省吳家莊水庫管理局、省引沁入汾和川引水樞紐工程建設管理局、省柏葉口水庫建設管理局、澤城西安水電有限公司、省東山調水工程建設管理局、省水利建築工程局、省三門峽庫區建設工程局、省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監理公司、省水電公司、省水利機械廠、省水工機械廠。
聯系規劃計劃處、省禹門口水利工程管理局、省移民辦公室、省水利水電勘測設計研究院、省水利建設開發中心。
(7)廳黨組成員、副廳長常書銘
個人簡歷:
常書銘,男,漢族,1973年3月生,山西澤州縣人,山西省委黨校在職研究生學歷。1992年8月參加工作,1992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
1992年7月山西省水利學校水利工程建築專業畢業;1992年8月分配到晉城市外事辦公室工作;1997年3月澤州縣團委工作;2000年9月任澤州縣計委21世紀議程辦公室副主任;2000年12月任澤州縣委宣傳部副部長;2003年5月任澤州縣委宣傳部副部長、正科級報告員;2004年1月任澤州縣晉廟鋪鎮黨委副書記、鎮長;2005年12月任晉城市科學技術局黨組成員;2006年1月任晉城市科學技術局副局長(公選任職);2006年5月任中共高平市委常委、宣傳部長;2011年4月任山西省水利廳副廳長、黨組成員(公選試用期一年)。
分工:協助廳長負責機關政務、政策法規、信息宣傳、應急管理、移民後期扶持等方面的工作。
具體分管:廳辦公室、政策法規處、省移民辦公室、山西水利發展研究中心。
聯系農村水利處、科技與外事處的科技工作部分、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省水資源管理中心。
(8)廳黨組成員、局長張江汀
個人簡歷:
張江汀,男,漢族,1955年5月生,山西河津市人,大學本科學歷,成績優異高級工程師。1974年3月參加工作,1992年1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
1974年3月河津市僧樓鄉任教參加工作,1978年9月至1982年7月在北京林業大學水土保持專業學習;1982年8月山西省水土保持勘測規劃設計隊工作,1988年6月任山西省水土保持勘測規劃設計隊副科長,1989年6月任山西省水土保持勘測規劃設計隊科長,1992年3月任山西省水土保持勘測規劃設計隊副隊長,1995年2月任山西省移民辦公室主任,1997年1月任山西省水利廳綜合經營管理站站長,2000年12月任山西省水資源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主任,2006年4月任山西省水資源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副廳級)。2010年11月任山西省水利廳黨組成員,2010年12月任山西省水土保持局局長(副廳級)。
分工:協助廳長負責水土保持工作。
具體分管:省水土保持生態環境建設中心、省水土保持項目管理辦公室、省水土保持監測中心、省水土保持科學研究所。
聯系省汾河上游水務管理站。
(9)副巡視員范曉兵
個人簡歷:
范曉兵,男,漢族,1952年6月出生,山西萬榮縣人,1970年5月參加工作,1981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8年太原工學院機械製造專業畢業,1994年中央黨校本科函授畢業,高級工程師。
1970年5月山西省鐵道建設兵團班長;1972年1月山西省拖拉機配件廠工人、團支書;1975年9月太原工學院機械製造專業學習;1978年9月山西省農業機械化技術推廣站幹部;1983年11月任山西省農業機械化技術推廣站副站長(1993年5月至1993年12月山西省靈石縣縣長助理);1993年12月任山西省農業機械化技術推廣站站長;1994年11月任山西省水利廳黨組成員、廳長助理兼山西省水利廳水利經濟辦公室主任;1998年8月兼任山西省汾河水利管理局局長、黨委副書記;2000年10月任山西省水利廳調研員;2000年12月任山西省水利廳人事勞資教育處處長;2002年3月任山西省水利廳助理巡視員兼人事勞資教育處處長;2006年4月任山西省水利廳副巡視員。
分工:協助廳長負責漁業工作。
具體分管:漁業局(省漁政監督管理局、省漁船漁港監督檢驗局)、省三門峽庫區管理局、省水產科學研究所、省魚病防治中心(省漁業環境監測中心、省水產品質量安全檢測中心)、省水產育種養殖科學實驗中心、省水產技術推廣站、省水產開發服務公司。
(10)副巡視員李文銀
個人簡歷:
李文銀,男,漢族,1955年7月生,山西應縣人,碩士研究生學歷,高級工程師。1974年3月參加工作,1976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
1974年3月山西省應縣水利局參加工作,1976年12月至1978年12月在山西農業大學土化專業學習;1978年12月至1985年8月山西農業大學任教;1985年8月至1988年8月在山西農業大學土化專業碩士研究生學習;1988年9月山西省水土保持勘測規劃設計隊工作,1990年3月任山西省水土保持勘測規劃設計隊副科長,1992年3月任山西省水土保持勘測規劃設計隊副隊長,1995年2月任山西省水土保持勘測規劃設計隊隊長,2000年9月任山西省水利廳水土保持局局長,2005年1月任省水利廳水土保持局局長(副廳級),2010年12月任山西省水利廳副巡視員。
分工:協助廳長負責水資源管理工作。
具體分管:水資源處(省節約用水辦公室)、省水資源管理中心、省水資源研究所。
聯系省水資源征費稽查隊。
(11)副巡視員解放慶
個人簡歷:
解放慶,男,漢族,1956年10月生,山西曲沃縣人,中央黨校本科函授學歷。1975年12月參加工作,1975年3月加入中國共產黨。
1975年12月山西曲沃縣里村公社團委副書記(兼水利員);1976年12月太原工學院水利系農田水利專業學習;1979年12月山西省水利廳農村水利處科員(1985年3月至1987年4月山西省太谷縣北洸鄉掛職鍛煉任副鄉長);1987年4月山西省水利廳農村水利處主任科員;1990年8月任山西省水利廳農村水利處副處長;1992年1月任山西省水利廳水利管理處副處長;1995年2月任山西省水利廳農村水利處處長;2000年9月任山西省水利廳規劃計劃處處長;2005年3月任山西省水利廳副巡視員。
分工:協助廳長分管規劃計劃工作。
具體分管:規劃計劃處、黃河古賢水利樞紐山西建設管理局、省數字水利中心、省水利水電勘測設計研究院、省水利建設開發中心。
聯系省引黃入晉工程領導組辦公室、省水文水資源勘測局。
(12)副巡視員賈竑驥
個人簡歷:
賈竑驥,男,漢族,1956年6月生,山西陽高縣人,大學本科學歷,學士學位。1974年2月參加工作,1973年9月加入中國共產黨。
1974年2月山西陽高縣友宰公社水利幹部;1978年3月太原工學院水利系農田水利工程專業學習;1982年1月山西省水利廳農村水利處助理工程師、工程師;1991年6月山西省水利廳農村水利處主任科員;1992年11月任山西省水利廳農村水利處副處長;1995年2月任山西省水利廳科技教育處處長;1998年12月任山西省水利廳人事勞資處處長;2000年9月任山西省水利廳人事勞資教育處處長;2000年12月任山西省水利廳農村水利處處長;2005年3月任山西省水利廳副巡視員兼省水利廳農村水利處處長;2006年4月任山西省水利廳副巡視員。
分工:協助廳長負責供水排水、水利科技等方面的工作。
具體分管:供水排水處、科技與外事處的科技工作部分、省水利水電科學研究院、省興源供水開發中心、水利學會。聯系省數字水利中心、省水土保持科學研究所、省水資源研究所、省水產科學研究所。
3. 急求第二期黨務幹部培訓會主持人開場白和結束語!!
同志們:大家早上好!
根據省總工會2010年度幹部培訓計劃的安排,由省總工會組織部與省工會幹部學校聯合舉辦的工會協理員培訓班正式開學了。我們在這里舉行一個簡單的開班儀式。首先,我代表湖北省工會幹部學校全體教職工對來自全省各地的工會協理員表示熱烈地歡迎!
下面,我介紹一下參加開班儀式的有關領導:省總工會副巡視員、省工會幹部學校校長余彥國;省總工會組織部調研員鄭明華。我是省工會幹部學校常務副校長姚爭傑。讓我們以熱烈的掌聲歡迎省總領導的到來!(鼓掌)
我們還要特意向大家介紹四位西藏自治區工會工作的同行,他們來自雪域高原,到我省來傳經送寶,交流學習。在學習結束後,他們將分赴武漢、宜昌、襄樊、十堰掛職鍛煉,為我省工會工作作出他們的貢獻。他們是:西藏自治區山南地區加查縣總工會主席郝高君、曲松縣總工會主席次仁卓嘎、瓊結縣總工會副主席胡建斌、乃東縣總工會副主席李付悅。讓我們以熱烈的掌聲歡迎他們!
下面請省總工會副巡視員、省工會幹部學校校長余彥國講話,大家歡迎。
……
余校長剛才的講話十分精闢,對我省工會工作的現狀進行了簡要的介紹,對全省工會協理員隊伍建設和發揮的積極作用予以充分肯定,體現了省總領導對工會協理員工作的重視和關心,同時對我們學員也提出了要求,寄予厚望。大家務必深刻領會,牢記在心,完成好我們這次培訓學習的任務。
在這里,我提三點具體的要求:第一,明確學習任務,開拓視野。學習是人的一種境界,是知識經濟時代的首要特徵。我們要通過學習,增長見識;通過學習,提升素質;通過學習,增進我們工作的使命感。利用有限的時間抓好學習,充好電。第二,聯系實際,深入思考。孔子曰:「學而不思則罔,思而不學則殆」,我們要根據科學發展觀的要求,注重學習的針對性和實效性,邊學習、邊思考,總結和反思我們工作中存的差距,探求改進的方法和途徑,這樣才能體現求真務實的學風,以學習促進工作的進一步優化和發展。第三,遵守紀律,互相學習。大家來自全省各地,相互之間不太熟悉,大家要互相學習,取長補短,共同探討,同時,務必要加強組織性紀律性,尊重老師的勞動,嚴守課堂紀律,出行注意安全。希望每個同志既是學習的模範,團結的模範,也是遵守紀律的模範。
最後,願大家在本次培訓班中增長本領,增進友誼,增添信心,快樂學習!祝同志們學習生活愉快!
謝謝大家!
開班儀式現在結束,請領導離席。請培訓部主任彭真珍安排具體班務事宜。
4. 地鐵有什麼職位
一、地鐵有以下職位:
1、值班員:
(1)行車值班員:負責本班組車站綜合控制室,負責車站行車工作,監視列車到、發情況及乘客上
下車、候車動態,監控設備運作狀況。
(2)客運值班員:主管車站客運、票務管理,組織站務員從事客運服務工作;負責車票、錢款(含
備用金)的配發、回收及保管工作;車站營收統計工作,各種票務收益單據的申領、填寫及保管。
2、站務員:
(1)客服中心服務員:負責客服中心工作,按規定處理與乘客相關的票務事宜;負責客服中心的售
票、充值、補票、咨詢等相關事項;完成相應票務報表的填寫。
(2)站廳巡視員:負責站廳乘客服務,設備的巡視、緊急情況下事件的處理等。
(3)站台巡視員: 負責維護站台秩序,當客車進站時應盡量於緊急停車按鈕附近站崗,發現危及行
車、人身安全時及時通知司機或按壓緊急停車按鈕。
3、值班站長:
(1) 執行分公司、部、中心、車站的有關規章制度,作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2)加強班組管理,檢查督促本班員工 「兩紀一化」 執行情況。
(3) 掌握列車運行情況,安排車站行車組織工作。
(4) 加強票務管理,負責車站的車票、現金安全及票款的解行。
(5) 接待乘客的來訪來電,做好車站客運服務工作,妥善處理各類服務糾紛。
4、站長崗位職責
(1)執行分公司、部、中心的有關規章制度,作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2) 在站務中心(副)主任領導下,組織領導站內員工開展車站各項工作。
(3) 負責車站員工的日常管理,定期進行員工教育,掌握員工思想狀況。
(4)定期計劃、檢查、總結車站行車、客運、和票務工作。
(5) 監督車站乘客服務工作,處理乘客投訴、來信、來訪、糾紛。
5、行車值班員崗位職責
(1) 執行分公司、部、中心、車站的有關規章制度,作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2) 在值班站長的領導下,主管車站行車工作。
(3) 服從行調指揮,執行行調命令,嚴格按列車運行圖組織行車。
(4) 嚴格執行一次作業程序,熟悉行車設備的性能,掌握操作方法。
(5) 控制車站廣播,密切關注監視屏,掌握站台乘客動態。
(6)LOW停用時負責現場人工排列進路。
6、售票員崗位職責
(1) 執行分公司、部、中心、車站的有關規章制度,作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2) 在客運值班員領導下,負責車站售票工作。
(3) 按規定時間開關售票窗口。
(4)嚴格執行「一驗、二售、三找、四清」的作業程序,准確發售票、卡,按規定提示乘客確認票
卡面值,不得拒收分幣。
(5)對無法過閘票卡進行分析,並按規定處理。
二、因為地鐵對不同職務的要求不同,您可以應聘售票員、值班員等職務。具體可以電話咨詢地鐵
用人單位。
5. 都柏林公務員管理體系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實現對國家公務員的科學管理,保障國家公務員的優化、廉潔,提高行政效能,根據憲法,制定該條例。
第二條
國家公務員制度貫徹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的基本路線;堅持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和德才兼備的用人標准;貫徹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於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
第四條
國家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
國家公務員中的各級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的產生和任免,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辦理。
第二章 義務與權利
第六條 國家公務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
(二)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公務;
(三)密切聯系群眾,傾聽群眾意見,接受群眾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
(四)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五)忠於職守,勤奮工作,盡職盡責,服從命令;
學習國家公務員條例
(六)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公正廉潔,克己奉公;
(八)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七條 國家公務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經法定程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行政處分;
(二)獲得履行職責所應有的權力;
(三)獲得勞動報酬和享受保險、福利待遇;
(四)參加政治理論和業務知識的培訓;
(五)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領導人員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六)提出申訴和控告;
(七)依照該條例的規定辭職;
(八)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章 職位分類
第八條 國家行政機關實行職位分類制度。
入職級別
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在確定職能、機構、編制的基礎上,進行職位設置;制定職位說明書,確定每個職位的職責和任職資格條件,作為國家公務員的錄用、考核、培訓、晉升等的依據。
國家行政機關根據職位分類,設置國家公務員的職務和等級序列。
第九條 國家公務員的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
非領導職務是指辦事員、科員、副主任科員、主任科員、助理調研員、調研員、助理巡視員、巡視員。
第十條 國家公務員的級別分為十五級。
職務與級別的對應關系是:
(一)國務院總理:一級;
(二)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二至三級;
(三)部級正職,省級正職:三至四級;
(四)部級副職,省級副職:四至五級;
(五)司級正職,廳級正職,巡視員:五至七級;
(六)司級副職,廳級副職,助理巡視員:六至八級;
(七)處級正職,縣級正職,調研員:七至十級;
(八)處級副職,縣級副職,助理調研員:八至十一級;
(九)科級正職,鄉級正職,主任科員:九至十二級;
(十)科級副職,鄉級副職,副主任科員:九至十三級;
(十一)科員:九至十四級;
(十二)辦事員:十至十五級。
第十一條 國家公務員的級別,按照所任職務及所在職位的責任大小、工作難易程度以及國家公務員的德才表現、工作實績和工作經歷確定。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因工作需要,增設、減少或者變更職位時,應當按照規定程序重新確定。
第四章 錄 用
第十三條 國家行政機關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非領導職務的國家公務員,採用公開考試、嚴格考核的辦法,按照德才兼備的標准擇優錄用。
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和各級人民政府民族事務部門錄用國家公務員時,對少數民族報考者應當予以照顧。
第十四條 錄用國家公務員,必須在編制限額內按照所需職位的要求進行。
公務員招錄
第十五條 報考國家公務員,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資格條件。
第十六條 錄用國家公務員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發布招考公告;
(二)對報考人員進行資格審查;
(三)對審查合格的進行公開考試;
(四)對考試合格的進行政治思想、道德品質、工作能力等方面的考核;
(五)根據考試、考核結果提出擬錄用人員名單,報設區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審批。
錄用特殊職位的國家公務員,經國務院人事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批准,可以簡化程序或者採用其
公務員招錄
他測評辦法。
第十七條 中央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的錄用考試,由國務院人事部門負責組織。
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的錄用考試,由省級人民政府人事部門負責組織。
第十八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錄用的國家公務員,應當具有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按照規定錄用的沒有基層工作經歷的國家公務員,應當安排到基層工作一至二年。
第十九條 新錄用的國家公務員,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滿合格的,正式任職;不合格的,取消錄用資格。
新錄用的國家公務員在試用期內,應當接受培訓。
第五章 考 核
第二十條 國家行政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對國家公務員的德、能、勤、績進行全面考核,重點考核工作實績。
第二十一條 對國家公務員的考核,應當堅持客觀公正的原則,實行領導與群眾相結合,平時與定期相結合。
第二十二條 國家公務員的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時考核作為年度考核的基礎。
第二十三條 國家行政機關在年度考核時設立非常設性的考核委員會或者考核小組,在部門負責人的領導下負責國家公務員年度考核工作。
第二十四條 年度考核先由個人總結,再由主管領導人員在聽取群眾意見的基礎上寫出評語、提出考核等次的意見,經考核委員會或者考核小組審核後,由部門負責人確定考核等次。
對擔任國務院工作部門司局級以上領導職務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領導職務的國家公務員的考核,必要時可以進行民意測驗或者民主評議。
第二十五條 年度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不稱職三個等次。
對國家公務員的考核結果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本人如果對考核結果有異議,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復核。
第二十六條 年度考核結果作為對國家公務員的獎懲、培訓、辭退以及調整職務、級別和工資的依據。
第六章 獎 勵
第二十七條 國家行政機關對在工作中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貢獻的以及有其他突出事跡的國家公務員給予獎勵。對國家公務員的獎勵,堅持精神鼓勵與物質鼓勵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十八條 國家公務員有下列表現之一的,應當予以獎勵:
(一)忠於職守,積極工作,成績顯著的;
(二)遵守紀律,廉潔奉公,作風正派,辦事公道,起模範作用的;
(三)在工作中有發明、創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議,為國家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
(四)愛護公共財產,節約國家資財有突出成績的;
(五)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免受或者減少損失的;
(六)在搶險、救災等特定環境中奮不顧身,做出貢獻的;
(七)同違法違紀行為做斗爭,有功績的;
(八)在對外交往中,為國家爭得榮譽和利益的;
(九)有其他功績的。
第二十九條 對國家公務員的獎勵分為:嘉獎,記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榮譽稱號。
國家行政機關對受前款所列獎勵的國家公務員,按照規定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
第三十條 國家公務員獎勵的許可權和程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章 紀 律
第三十一條 國家公務員必須嚴格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
公務員紀律
(一)散布有損政府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政府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組織或者參加罷工;
(二)玩忽職守,貽誤工作;
(三)對抗上級決議和命令;
(四)壓制批評,打擊報復;
(五)弄虛作假,欺騙領導和群眾;
(六)貪污、盜竊、行賄、受賄或者利用職權為自己和他人謀取私利;
(七)揮霍公款,浪費國家資財;
(八)濫用職權,侵犯群眾利益,損害政府和人民群眾的關系;
(九)泄露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十)在外事活動中有損國家榮譽和利益;
(十一)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賭博等活動;
(十二)違反社會公德、造成不良影響;
(十三)經商、辦企業以及參與其他營利性的經營活動;
(十四)其他違反紀律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 國家公務員有本條例第三十一條所列違紀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或者雖然構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違紀行為情節輕微,經過批評教育後改正的,也可以免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三條 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受撤職處分的,同時降低級別和職務工資。
受行政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除受警告以外的行政處分的,並不得晉升工資檔次。
第三十四條 處分國家公務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在規定的時限內做出處理決定。
對國家公務員的行政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
第三十五條 給予國家公務員行政處分,依法分別由任免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決定;其中給予開除處分的,應當報上級機關備案。
縣級以下國家行政機關開除國家公務員,必須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六條 國家公務員受本條例第三十三條所列除開除以外的行政處分,分別在半年至兩年內由原處理機關解除行政處分。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國家公務員在受行政處分期間,有特殊貢獻的,可以提前解除行政處分。
解除行政處分後,晉升職務、級別和工資檔次不再受原行政處分的影響。
第三十七條 行政處分決定和解除行政處分的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八章 職務升降
第三十八條 國家公務員的職務晉升,必須堅持德才兼備、任人唯賢的原則,注重工作實績。
第三十九條 晉升國家公務員的職務,必須在國家核定的職數限額內進行。
第四十條 國家公務員晉升職務,應當具備擬任職務所要求的資格條件;其中擬晉升上一級領導職務的,一般應當具有在下一級兩個以上職位任職的經歷。
第四十一條 國家公務員的職務晉升,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採取領導與群眾相結合的辦法產生預選對象;
(二)按照擬任職務所要求的條件進行資格審查;
(三)在年度考核的基礎上進行晉升考核;
(四)由任免機關領導集體討論決定人選。
對晉升領導職務的國家公務員,應當進行任職培訓。
第四十二條 晉升國家公務員的職務,應當按照規定的職務序列逐級晉升。個別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特別突出的,可以越一級晉升。但是必須按照規定報有關部門同意。
第四十三條 國家公務員在年度考核中被確定為不稱職的,或者不勝任現職又不宜轉任同級其他職務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予以降職。
第四十四條 任免機關根據國家公務員職務的升降和年度考核結果,按照規定調整其級別和工資檔次。
第九章 職務任免
第四十五條 國家公務員職務實行委任制,部分職務實行聘任制。
第四十六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按照規定的任免許可權和程序任免國家公務員。
第四十七條 國家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任職:
(一)新錄用人員試用期滿合格的;
(二)從其他機關及企業、事業單位調入國家行政機關任職的;
(三)轉換職位任職的;
(四)晉升或者降低職務的;
(五)因其他原因職務發生變化的。
第四十八條 國家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免職:
(一)轉換職位任職的;
(二)晉升或者降低職務的;
(三)離職學習期限超過一年的;
(四)因健康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
(五)退休的;
(六)因其他原因職務發生變化的。
第四十九條 國家公務員原則上一人一職,確因工作需要,經任免機關批准,可以在國家行政機關內兼任一個實職。
國家公務員不得在企業和營利性事業單位兼任職務。
第五十條 國家公務員擔任不同層次領導職務的最高任職年齡,由國家另行規定。
第十章 培 訓
第五十一條 國家行政機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按照職位的要求,有計劃地對國家公務員進行培訓。
國家公務員的培訓,貫徹理論聯系實際、學用一致、按需施教、講求實效的原則。
第五十二條 國家公務員的培訓分為:對新錄用人員的培訓;晉升領導職務的任職培訓;根據專項工作需要進行的專門業務培訓和在職國家公務員更新知識的培訓。
第五十三條國家行政學院、地方行政學院以及其他培訓機構按照有關規定承擔國家公務員的培訓任務。
第五十四條 國家公務員在培訓期間的學習成績和鑒定作為其任職和晉升職務的依據之一。
培訓登記與評估
第二十九條 公務員的培訓實行登記管理。
公務員所在機關建立和完善公務員培訓檔案,對公務員參加培訓的種類、內容、時間和考試考核結果等情況進行登記。
第三十條 公務員的培訓情況一般由公務員培訓機構或培訓主辦單位記載,並及時反饋公務員所在機關。
公務員自學情況由公務員所在機關認可後予以登記。
第三十一條 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對公務員培訓機構進行評估,評估內容主要包括培訓方針、培訓質量、師資隊伍、組織管理、基礎設施、經費保障等。
公務員培訓主辦單位要對培訓班進行評估,也可委託培訓機構進行,評估內容主要包括培訓方案、培訓教學、培訓保障和培訓效果等。
評估結果作為改進培訓工作、提高培訓質量的重要依據。
第十一章 交 流
第五十五條 國家公務員實行交流制度。
國家公務員可以在國家行政機關內部交流,也可以與其他機關以及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進行交流。
交流包括調任、轉任、輪換和掛職鍛煉。
國家行政機關每年應當有一定比例的國家公務員進行交流。
第五十六條 各級國家行政機關接受調任、轉任和輪換的國家公務員,應當有相應的職位空缺。
第五十七條 調任,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以外的工作人員調入國家行政機關擔任領導職務或者助理調研員以上非領導職務,以及國家公務員調出國家行政機關任職。
調入國家行政機關任職的,必須經過嚴格考核,具備擬任職務所要求的政治思想水平、工作能力以及相應的資格條件。考核合格的,應當到行政學院或者其他指定的培訓機構接受培訓,然後正式任職。
國家公務員調出國家行政機關後,不再保留國家公務員的身份。
第五十八條 轉任,是指國家公務員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正當理由在國家行政機關內部的平級調動(包括跨地區、跨部門調動)。
國家公務員轉任,必須符合擬任職務規定的條件要求,經考核合格後,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五十九條 輪換,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對擔任領導職務和某些工作性質特殊的非領導職務的國家公務員,有計劃地實行職位輪換。
國家公務員的職位輪換,按照國家公務員管理許可權,由任免機關負責組織。
第六十條 掛職鍛煉,是指國家行政機關有計劃地選派在職國家公務員在一定時間內到基層機關或者企業、事業單位擔任一定職務。
國家公務員在掛職鍛煉期間,不改變與原機關的人事行政關系。
第十二章 回 避
第六十一條 國家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行政首長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監察、審計、人事、財務工作。
第六十二條 國家公務員執行公務時,涉及本人或者涉及與本人有本條例第六十一條所列親屬關系人員的利害關系的,必須迴避。
第六十三條 國家公務員擔任縣級以下地方人民政府領導職務的,一般不得在原籍任職。但是,民族區域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國家公務員除外。
第十三章 工資保險福利
第六十四條 國家公務員的工資制度貫徹按勞分配的原則。
國家公務員實行職級工資制。
國家公務員的工資主要由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構成。
國家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地區津貼和其他津貼。
第六十五條 國家公務員實行定期增資制度。
凡在年度考核中被確定為優秀、稱職的,可以按照規定晉升工資和發給獎金。
第六十六條 國家公務員工資水平與國有企業相當人員的平均工資水平大體持平。
第六十七條 國家根據國民經濟的發展和生活費用價格指數的變動,有計劃地提高國家公務員的工資標准,使國家公務員的實際工資水平不斷提高。
第六十八條 新錄用人員在試用期間,發給試用期工資;試用期滿正式任職後,根據確定的職務和級別確定其工資。
第六十九條 國家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七十條 除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外,國家行政機關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或者扣減國家公務員的工資,也不得提高或者降低國家公務員的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十四章 辭職辭退
第七十一條 國家公務員辭職,應當向任免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任免機關應當在三個月內予以審批。審批期間,申請人不得擅自離職。
國家行政機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規定國家公務員三至五年的最低服務年限;未滿最低服務年限的,不得辭職。
在涉及國家安全、重要機密等特殊職位上任職的國家公務員,不得辭職。
第七十二條 國家行政機關對違反本條例第七十一條規定擅自離職的國家公務員,給予開除處分。
第七十三條 國家公務員辭職後,二年內到與原機關有隸屬關系的企業或者營利性的事業單位任職,須經原任免機關批准。
第七十四條 國家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辭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二)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單位調整、撤銷、合並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四)曠工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五)不履行國家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國家公務員紀律,經多次教育仍無轉變,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
第七十五條 辭退國家公務員,由所在機關提出建議,按管理許可權報任免機關審批,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十六條 被辭退的國家公務員,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待業保險。
第七十七條 國家公務員辭職或者被辭退,離職前應當辦理公務交接手續,必要時接受財務審計。
辭職離開國家行政機關和被辭退的國家公務員,不再保留國家公務員的身份。
第十五章 退休
第七十八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國家公務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五周歲;
(二)喪失工作能力的。
第七十九條 國家公務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人提出要求,經任免機關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且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
(二)工作年限滿三十年的。
第八十條 國家公務員退休後,享受國家規定的養老保險金和其他各項待遇。
第十六章 申訴控告
第八十一條 國家公務員對涉及本人的人事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處理機關申請復核,或者向同級人民政府人事部門申訴,其中對行政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行政監察機關申訴。
受理國家公務員申訴的機關必須按照有關規定作出處理。
復核和申訴期間,不停止對國家公務員處理決定的執行。
第八十二條 國家公務員對於行政機關及其領導人員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可向上級行政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提出控告。
受理國家公務員控告的機關必須按照有關規定作出處理。
第八十三條 國家公務員提出申訴和控告,必須忠於事實。
第八十四條 國家行政機關對國家公務員處理錯誤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造成名譽損害的,應當負責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第十七章 管理與監督
第八十五條 國務院人事部門負責國家公務員的綜合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負責本行政轄區內國家公務員的綜合管理工作。
第八十六條 對有下列違反本條例規定情形的,根據不同情況,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事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對不按編制限額、所需職位要求及規定資格條件進行國家公務員的錄用、晉升、調入和轉任的,宣布無效;
(二)對違反國家規定,變更國家公務員的工資、養老保險金及其他保險、福利待遇標準的,撤銷其決定;
(三)對不按規定程序錄用、任免、考核、獎懲及辭退國家公務員的,責令其按照規定程序重新辦理或者補辦有關手續。
國家行政機關按照國家公務員的管理許可權,對前款所列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情形負有主要或者直接責任的國家公務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1]
第十八章 附 則
第八十七條本條例由國務院人事部門負責解釋。
第八十八條本條例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施行的具體部署和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6. 天津市委組織部有什麼子部門
市委組織部子部門(組織機構都是一樣的,只是天津是直轄市,可能個別叫科的部門,在天津會設處室)主要有:
辦公室、研究室(政策法規科)、市委基層黨建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科、黨代表聯絡工作辦公室、幹部一科(公選辦、援藏辦)、幹部二科、幹部三科、公務員管理科、幹部監督科(舉報中心)、幹部教育科、人才工作科、幹部信息管理科、政工科、機關黨委、黨員教育中心、市委幹部狀態調研與問責處理辦公室。
1、辦公室
負責本部工作的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負責部機關值班、秘書事務、信訪、文書檔案、機要保密和機關辦公自動化工作;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協調、信息綜合、文件審核和部分領導講話文稿的起草;負責協調辦理有關組織工作的黨代表提案、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
負責機關財務管理、治安保衛、收發文印、印鑒管理、車輛管理等行政後勤工作;負責指導全市黨委組織部系統普通密碼電報管理工作;負責全市組織部門的自身建設;負責部機關老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承辦部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2、研究室(政策法規科)
負責起草、規劃、協調、審核黨建工作和幹部工作的有關政策、規定和文件;負責指導、協調全市組織部門及本部的調研工作,承擔省委組織部下達的有關黨建工作和幹部工作的重點課題和全市組織工作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
參與全市幹部人事制度改革工作,對重要經驗進行總結推介;承擔本部重要會議和部領導交辦的有關文稿、重要文章的起草工作;編發《岳陽組織工作》;負責本部的對外宣傳工作;負責組織志、組織史編寫等有關工作。
3、市委基層黨建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負責對全市基層黨建工作進行部署安排、綜合協調、檢查督促和考核評價工作;負責承擔市委基層黨建工作領導小組有關會議、黨建調研及督查活動的聯絡協調服務工作。
研究和指導各級黨委落實抓基層黨建工作的責任制,總結和推廣基層黨建工作的典型經驗,負責市直單位聯村開展農村基層組織建設和扶貧開發建設工作。
4、組織科
負責研究和指導黨組織建設工作,研究和提出有關加強黨的組織建設的意見和建議;研究和指導黨組織的設置;對中央、省駐岳企業、市屬企業、農村、街道社區、非公有制經濟組織、機關、院校、科研單位以及非企業民間組織黨的基層組織建設進行分類指導。
參加市黨代表大會的有關組織工作,承辦縣(市)區、市直處級單位和有關企業召開黨代表大會的審批手續;對鄉鎮黨委、村、城市社區、中央、省駐岳企業、市屬企業黨組織換屆進行指導;研究和指導全市黨員隊伍建設,指導、協調黨員教育工作,主管黨員管理和發展工作;負責黨內表彰、黨內統計和黨費管理工作。
負責指導、管理縣(市)區和市直部委辦局黨員領導幹部民主生活會;負責市委常委民主生活會相關准備工作;負責指導全市黨員幹部因私出國(境)管理工作,承辦市管黨員幹部因私出國(境)審批,接轉黨員組織關系;負責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任職有關工作;負責市黨建學會的日常工作。
5、黨代表聯絡工作辦公室
負責全市黨代表聯絡服務工作的綜合協調和宏觀指導;負責組織、指導、協調黨代表開展活動;指導各級黨委健全黨代表大會制度,參與市黨代會換屆有關籌備工作,做好市黨代表選舉工作;負責全國、全省和全市黨代表日常服務工作。
承辦黨代表提案、提議、質詢和詢問的有關事項;負責黨代表編組,組織黨代表開展視察和調查研究活動;承辦徵求黨代表意見、向黨代表通報情況和組織黨代表根據工作需要列席市委全會和常委會的有關事項。
組織黨代表參加對本市重要幹部的民主推薦和對市委、市紀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民主評議、對市委常委會工作的評議;做好黨代表聯系黨員和群眾的服務工作;負責黨代會閉會期間代表資格管理的有關工作。
6、幹部一科(公選辦、援藏辦)
負責全市幹部工作的宏觀管理,研究制定幹部工作有關的政策和文件;負責辦理省委管理的幹部職務任免、工資、待遇、退休的呈報;負責協助省委組織部對省委管理的幹部進行考察和考核等工作。
負責考察市直除宣傳、科技、教育、衛生系統、國資委和市委管理企業之外的部門(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對上述部門(單位)領導班子的換屆、領導幹部調整配備、職務任免、交流、工資待遇、退休、年度考核等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考察了解上述部門(單位)處級後備幹部,提出培養使用意見。
負責市直部分正處級單位政工(人事)科長的考察審批工作;綜合承辦市委管理幹部職務任免、交流、工資待遇、退休等審批手續;負責市級領導班子換屆選舉和屆中調整的有關工作;負責辦理省人大、省政協和市人大、市政協常委(代表、委員)有關人選的提名、推薦工作。
會同有關部門和本部職能科室提出市管領導班子職數配備的意見;負責辦理市委管理的幹部、市委委託市委組織部管理的幹部及科級幹部的調配;承辦有關幹部的交流和團職軍轉幹部安置工作;綜合協調培養選拔年輕幹部、女幹部、少數民族幹部和黨外幹部工作。
負責幹部公開選拔工作的宏觀指導,承辦副處級以上幹部公開選拔的具體工作;負責援藏幹部輪換選派、管理和安置等工作;負責協助省有關部門對省駐岳單位的領導班子進行考察和管理,對領導班子的調整和配備和幹部職務任免等提出建議。
負責了解掌握市直部分部門(單位)領導班子思想作風和民主生活會情況,並提出加強領導班子思想作風建設的意見和建議。
7、幹部二科
負責考察縣(市)區委、人大、政府、政協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對上述領導班子的換屆、調整配備和市委管理幹部的職務任免、交流、待遇、退休、年度考核等問題提出意見與建議;負責選派幹部掛(任)職鍛煉和選調生的選派、培養和管理工作。
負責辦理縣(市)區委組織部正副部長、紀委副書記、公安局政委、檢察院檢察長、法院院長的考察和任免工作;考察了解縣(市)區處級後備幹部,提出培養使用意見;負責全市鄉鎮黨政正職的備案和宏觀管理工作。
負責了解掌握縣(市)區委、人大、政府、政協領導班子思想作風和民主生活會情況,並提出加強領導班子思想作風建設的意見和建議。
8、幹部三科
負責考察市直宣傳、科技、教育、衛生系統、國資委和市委管理的市屬國有企業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對上述部門(單位)領導班子調整配備、領導成員的職務任免、交流、工資待遇、退休、年度考核等提出意見和建議。
考察了解上述部門(單位)處級後備幹部和市委管理的市屬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後備人選,提出培養使用意見;負責上述部門正處級單位政工(人事)科長的考察審批工作;負責協助中央、省有關部門對中央、省駐岳企業的領導班子進行考察和管理,對領導班子的調整、配備和幹部職務任免等提出建議。
參與原來由市委任命,在企業退休的老同志的管理和服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訂適應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國有企業領導班子和企業經營管理者隊伍建設的政策、規定和意見,研究探索適應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提出加強宏觀指導的意見和建議。
負責了解掌握市直宣傳、科技、教育、衛生系統、國資委和市委管理的市屬國有企業領導班子思想作風和民主生活會情況,並提出加強領導班子思想作風建設的意見和建議。
9、公務員管理科
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全市公務員隊伍建設的規劃、協調和宏觀指導;研究起草公務員管理的政策規定,督促檢查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的貫徹落實;組織指導全市黨委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和工商聯機關實施公務員法工作,群團機關和黨群系統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工作。
負責綜合管理市委各部委機關、市人大機關、市政協機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各民主黨派市委機關和市工商聯機關公務員(工作人員)以及市直群團機關和黨群系統有關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工作人員的考錄、考核、工資福利、交流、調配、培訓、退休、申訴控告、非領導職務設置等工作。
負責黨群系統未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招聘、考核、工資福利、退休、崗位設置等工作;負責指導和協調市直黨政機關中層幹部競爭上崗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全市公務員管理信息系統的建立、使用和管理。
10、幹部監督科(舉報中心)
負責全市組織部門幹部監督工作的綜合、協調和宏觀指導;對縣處級黨政領導幹部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進行監督;制訂或參與制訂有關幹部監督管理的制度、規定,提出加強對領導幹部監督和防止用人上不正之風的意見和建議。
負責對有關監督制度落實進行督查;受理縣處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選人用人方面問題的舉報;負責對全市組織人事部門舉報工作的綜合協調,指導全市組織系統「12380」舉報受理檢查工作;負責對上級機關和領導幹部交辦、轉辦的舉報件進行調查核實,提出處理意見;負責對批轉下級和有關部門的舉報件的督辦檢查。
負責對有關領導幹部進行函詢和誡勉談話。負責對《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組織人事幹部行為若干規范》、組織人事紀律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督辦和直接辦理違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和組織人事紀律的案件。
督辦和直接辦理中組部、省委組織部和本部領導批辦的反映領導幹部重要問題的案件;對本市省委管理的幹部的黨籍、黨齡、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出生時間進行初審,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負責審理市管幹部和部分老同志的黨籍、黨齡、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出生時間以及其他歷史遺留問題,研究和制訂有關政策、規定並進行宏觀指導。
協調組織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負責組織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述職述廉等日常管理工作;負責辦理全市因公出國(境)人員的政治審查和審批工作。
11、幹部教育科
負責全市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的宏觀管理,研究制訂全市幹部教育培訓的政策、規劃,協調、指導、檢查縣(市)區和市直單位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組織協調省管、市管幹部和部分中青年幹部的培訓。
參與組織領導幹部理論學習的考試考核,協調考試考核成果的運用;負責組織領導幹部出國(境)培訓工作;組織和指導全市開展幹部自主選學、幹部在線學習;組織開展縣級黨校、行政學校辦學水平評估工作。
協調指導縣以上黨校、行政學校和其他幹部培訓機構的教育培訓計劃安排、教材編審等工作;加強幹部培訓基地師資隊伍建設;組織和指導幹部教育理論研究;承擔市委幹部教育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12、人才工作科
負責承擔全市人才隊伍建設宏觀管理的有關工作,研究制訂和參與制訂本市有關人才工作的政策、規定,調查研究人才情況,指導、協調、檢查人才工作;負責專業技術人才、企業經營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隊伍建設的宏觀指導。
負責建立和管理高層次人才信息庫,組織、指導專家開展活動;協調實施高層次人才培養工程,直接聯系一批優秀企業家和各類高級專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優秀專家和拔尖人才、學術技術帶頭人的選拔和管理工作。
負責科技副縣(市)長的選拔和管理工作;牽頭推進科技特派員工作;負責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13、幹部信息管理科
負責全市組織系統信息化建設、統籌規劃和組織實施;研究擬定全市組織系統幹部管理信息的建設規劃,指導全市組織系統信息網路建設;負責全市大組工網網路建設、網路管理和安全監控,承擔業務應用系統軟體開發工作。
負責全市幹部人事檔案、幹部統計的宏觀管理工作和業務指導;負責對本市省委管理的幹部的學歷學位進行初審,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負責審理市管幹部的學歷學位;承擔本部信息網路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本部信息化建設、辦公現代化建設的技術指導工作;管理市管幹部信息和檔案,並承擔有關信息服務工作。
14、政工科、機關黨委
負責部機關黨的建設、紀檢、思想政治工作、政治理論學習、精神文明建設和和諧機關建設工作;負責部機關定點建設扶貧工作;負責部機關黨內表彰、黨內統計和黨費管理工作;領導機關工、青、婦等群眾組織;負責組群系統黨建工作和有關工作。
負責部機關各科室領導班子建設和幹部隊伍建設;負責考察部機關副主任科員以上幹部;審核辦理部機關幹部職工的職務任免、調整交流、學習培訓、獎勵懲處、工資待遇和退休等人事工作;負責部機關的機構編制、人員調入、幹部檔案、幹部統計、工資統計等工作;負責本部歸口管理單位正科級幹部的審批和備案工作。
15、黨員教育中心
研究提出全市運用信息化手段開展黨員教育工作的規劃並組織實施,對全市黨員教育工作的有關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負責全市黨員電化教育、遠程教育、手機信息系統等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督查檢查,承擔市級黨員教育平台的管理使用和服務保障工作。
承擔全市黨員集中性和經常性學習教育活動的有關具體事務,負責學習資料和教材的組織編寫;承擔岳陽紅星網網站的運行管理和安全維護工作;會同有關單位組織實施全市黨員教育培訓重點工程,指導全市黨員教育教學資源開發及教材建設。
承擔網路宣傳和輿情監控工作,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並協調省委組織部和外宣機構進行網路回應;配合市委組織部其他科室做好市管幹部的信息拍錄工作。
16、市委幹部狀態調研與問責處理辦公室
負責全市領導幹部、機關工作人員有錯無為問責工作的綜合協調和宏觀指導,制定或參與制定有錯無為問責工作的制度、規定;負責全市有錯無為問責工作的督查和督辦;就幹部履職情況進行專題調查研究,受理有關幹部不作為、緩作為、亂作為的投訴舉報,發現問題並及時查處。

(6)巡視員培訓計劃擴展閱讀:
天津市委組織部發布28名幹部任前公示
為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進一步擴大民主,廣泛聽取群眾意見,把幹部選好、選准,根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及有關規定,現對市委研究擬提拔任用的28名同志進行任職前公示。
項文衛,男,漢族,1960年6月生,江蘇濱海人,1986年1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3年8月參加工作,全日制大學學歷,高級審計師,現任天津市紀委、市監察委員會駐市委辦公廳紀檢監察組組長,擬任天津市委巡視組組長、正局級巡視專員。
康建茂,男,漢族,1962年9月生,河北深州人,1988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5年7月參加工作,全日制大學學歷,現任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黨組成員,擬提名為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院長人選,任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
鍾英華,男,漢族,1963年5月生,河北懷安人,1986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6年7月參加工作,全日制大學、在職研究生學歷,文學博士,教授,現任天津師范大學黨委常委、副校長,擬任天津市市屬高校黨委副書記、校長(試用期一年)。
王洋,女,漢族,1979年10月生,吉林吉林人,1999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2005年7月參加工作,全日制研究生學歷,法學碩士,現任天津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綜合處處長、一級調研員,擬提名為天津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人選。
李津俐,女,漢族,1965年6月生,山西翼城人,1999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2年7月參加工作,在職大學學歷,現任天津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黨建工作處處長、一級調研員、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擬任天津市人大常委會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副局級,試用期一年)。
楊君毅,男,漢族,1970年11月生,天津市人,1995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93年7月參加工作,全日制大學學歷,現任天津市委宣傳部文化藝術處處長、一級調研員,擬任天津市委宣傳部副部長(試用期一年)。
劉鴻瑋,男,回族,1960年8月生,山東煙台人,1990年5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1年10月參加工作,中央黨校研究生學歷,現任天津市委統一戰線工作部二級巡視員、辦公室(區縣工作指導處)主任(處長),擬任天津市委統一戰線工作部副部長(試用期一年)。
馬迎新,男,漢族,1969年2月生,河南通許人,1995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92年7月參加工作,全日制大學、中央黨校研究生學歷,現任天津市監獄管理局黨委委員、副政委、政治部主任(兼),擬任天津市監獄管理局政委(試用期一年)。
張同順,男,漢族,1962年9月生,河北武強人,1986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9年9月參加工作,中央黨校研究生學歷,現任天津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黨組成員、二級巡視員,擬任天津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黨組副書記(試用期一年)。
丁紅梅,女,漢族,1968年2月生,天津市人,1994年9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9年7月參加工作,全日制大學、市委黨校研究生學歷,高級政工師,現任天津市供銷合作總社黨群處處長、一級調研員,擬任天津市供銷合作總社黨委委員、常委,提名為天津市供銷合作總社理事會副主任人選。
劉建彥,男,漢族,1964年1月生,天津市人,1985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2年10月參加工作,中央黨校大學學歷,現任天津市委統一戰線工作部幹部處(老幹部處)處長、一級調研員,擬任天津市社會主義學院副院長(試用期一年)、黨組成員。
周紅蕾,女,漢族,1970年11月生,北京市人,1991年5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93年7月參加工作,全日制大學、在職研究生學歷,法學博士,高級政工師,現任天津師范大學黨委常委,黨委組織部部長、黨校常務副校長(兼),擬任天津外國語大學黨委委員、常委、副書記(試用期一年)。
王罡,女,漢族,1975年2月生,天津市人,1997年5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98年7月參加工作,全日制大學學歷,法學碩士,高級政工師,現任天津商業大學黨委常委,黨委組織部部長、黨校副校長(兼),擬任天津城建大學黨委委員、常委、副書記(試用期一年)。
徐興雲,男,漢族,1970年10月生,湖南津市人,1996年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96年7月參加工作,全日制研究生學歷,歷史學碩士,現任天津市紀委監委駐市委教育工作委員會紀檢監察組副組長、一級調研員,擬任天津農學院黨委委員、紀委書記(試用期一年)。
解建申,男,漢族,1963年10月生,河北南和人,1986年8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0年12月參加工作,中央黨校大學學歷,現任天津市紀委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機關黨委辦公室主任(兼)、一級調研員,擬任天津國際工程咨詢公司黨委委員、紀委書記(試用期一年)。
馬月輝,男,漢族,1972年1月生,河北石家莊人,1993年8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90年3月參加工作,在職大學學歷,現任天津市紀委黨風政風監督室副主任(正處級),擬任天津華北地質勘查局黨委委員、紀委書記(試用期一年)。
邊柯柯,男,漢族,1982年1月生,浙江諸暨人,2006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2010年10月參加工作,全日制研究生學歷,工學博士,現任天津市委網路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天津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大數據管理處處長、信息化發展處處長(兼),天津市大數據管理中心主任(兼)(正處級),擬任天津市大數據管理中心黨委委員、書記、主任(試用期一年)。
趙瑜,男,漢族,1964年10月生,天津市人,1987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7年7月參加工作,全日制大學、中央黨校研究生學歷,現任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辦公室主任、一級調研員,擬任天津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黨委委員、書記(試用期一年)。
楊洪利,男,漢族,1965年12月生,天津市人,1996年4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6年8月參加工作,全日制大專、中央黨校研究生學歷,現任天津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辦公室(黨委辦公室)主任,擬任天津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黨委委員、書記(試用期一年)。
劉堅,男,漢族,1970年5月生,天津市人,2002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97年9月參加工作,全日制大學學歷,法律碩士,現任天津市河西區紀委副書記、區監察委員會副主任,擬任天津中環電子信息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委員、常委、紀委書記(試用期一年)。
李樹桐,男,漢族,1964年11月生,天津市人,1995年9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6年7月參加工作,全日制大學、市委黨校研究生學歷,現任天津市委宣傳部政工職評辦公室主任、一級調研員,擬任天津紡織集團(控股)有限公司黨委委員、常委、紀委書記(試用期一年)。
劉澤紅,男,漢族,1968年11月生,天津市人,1994年3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7年9月參加工作,市委黨校研究生學歷,高級政工師,現任天津市南開區紀委副書記、區監察委員會副主任,擬任天津市醫葯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委員、常委、紀委書記(試用期一年)。
裴連軍,男,漢族,1973年6月生,河北清河人,1994年10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96年7月參加工作,全日制大學學歷,工商管理碩士,正高級工程師,現任天津能源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委員、總經理助理,津能投資公司執行董事、總經理,擬任天津能源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常委、副總經理(試用期一年)。
劉冬,女,漢族,1970年1月生,天津市人,1995年5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9年9月參加工作,中央黨校研究生學歷,現任天津市紅橋區雙環邨街道黨工委書記、人大工委主任,擬任天津水務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委員、常委、紀委書記(試用期一年)。
張雲鵬,男,漢族,1967年8月生,河南平輿人,1985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7年7月參加工作,中央黨校研究生學歷,現任天津市委宣傳部辦公室主任、一級調研員,擬任天津出版傳媒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委員、常委、紀委書記(試用期一年)。
陳鈺,女,回族,1975年8月生,天津市人,2002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96年9月參加工作,全日制大專、市委黨校研究生學歷,現任天津市和平區南市街道黨工委書記、人大工委主任,擬任天津北方演藝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委員、常委、紀委書記(試用期一年)。
韓澤縣,男,漢族,1970年10月生,河北廣宗人,2004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96年7月參加工作,全日制研究生學歷,管理學博士,高級經濟師,現任天津濱海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委員、副行長、董事會秘書,擬任天津濱海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長(試用期一年)。
王岩,男,漢族,1967年10月生,山西沁縣人,1993年5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8年9月參加工作,中央黨校研究生學歷,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員,現任天津市公共交通集團(控股)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副總經理,擬任天津市公共交通集團(控股)有限公司總經理(試用期一年)。
7. 福建省選調生培養計劃 選調生在兩年的基層鍛煉期滿後如何安排
選調生有一年試用期,期間只有見習期工資,第二年定級,定科員二級;
試用期結束後的前兩年需要在基層工作,期間定副科級(非領導職務、級別),之後才可參與全省的人員選調。不過選調生的提拔速度要快且後勁強。
正式入編(試用期結束)後的第二年定副科級(非領導職務、級別),執行副科級工資。但需要注意級別和職務(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的區別,比如科員級別可以是副主任科員(相當於副科長、副鎮長)、調研員(正處級)、巡視員(正廳級),但職務仍是科員,沒有實權,所以即使第二年定副科級也不要以為自己就是副科長了。說得直白點,沒有其他重要因素,怎麼會讓剛出道的菜鳥來當領導。所以為當官考選調生沒准會讓你失望。
8. 什麼是卓越計劃高考志願中的卓越計劃是怎麼回事
卓越計劃一般指卓越工程師教育培養計劃
「卓越工程師教育培養計劃」(簡稱「卓越計劃」)是國家教育部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和《國家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的重大改革項目。
也是促進我國由工程教育大國邁向工程教育強國的重大舉措旨在培養造就一大批創新能力強、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高質量各類型工程技術人才。
為國家走新型工業化發展道路、建設創新型國家和人才強國戰略服務,對促進高等教育面向社會需求培養人才,全面提高工程教育人才培養質量具有十分重要的示範和引導。

(8)巡視員培訓計劃擴展閱讀:
卓越計劃實施的基本原則:
遵循「行業指導、校企合作、分類實施、形式多樣」的原則。聯合有關部門和單位制定相關的配套支持政策,提出行業領域人才培養需求,指導高校和企業在本行業領域實施卓越計劃。支持不同類型的高校參與卓越計劃,高校在工程型人才培養類型上各有側重。
參與卓越計劃的高校和企業通過校企合作途徑聯合培養人才,要充分考慮行業的多樣性和對工程型人才需求的多樣性,採取多種方式培養工程師後備人才。
卓越計劃實施措施:
1、創立高校與行業和企業聯合培養人才的新機制;
2、以強化工程能力和創新能力為重點改革人才培養模式;
3、改革完善工程教師職務聘任、考核制度;
4、擴大工程教育的對外開放;
5、教育界與工業界聯合制定人才培養標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