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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環保機構培訓

發布時間:2021-07-12 09:06:11

Ⅰ 智慧環保的智慧環保的困境與突破之道

環保物聯網建設面臨的挑戰
首先,環保物聯網應用中環境監控、環境信息共享范圍與協同能力尚不能滿足環境保護的需要。
其次,環保物聯網應用在環境質量監測、行業、企業污染防治、總量減排等履行環保職責中還沒有充分發揮作用,影響了環境保護的效果。
第三,科技創新和技術應用的意識、思路有待進一步開拓,環境管理理念、方法、體制、機制不匹配,缺乏統籌規劃與組織。
第四,目前環境保護管理模式從污染控制為目標開始向環境質量改善為目標轉變,在這種形勢下,現有環境監控模式和能力還存在明顯差距。
最後,環保物聯網相關產業發展也滯後於應用需求,同時,公共服務能力與公眾參與水平還不能滿足日益增長的需求。
環保物聯網難題的解決之道
首先,進行環保物聯網頂層設計要明確建設理念。目前和今後相當一段時間內環保物聯網建設和應用應當以服務的理念為出發點和落腳點,服務對象包括政府的環境管理、監測和研究部門、污染排放及治理企業、其他社會機構和社會公眾等。
其次,現階段環保物聯網建設和應用必須強調周密的配套設計.前些年環保部門中相對簡單、易於實現的系統已經初步實現,剩下的全是『硬骨頭』,並且與方方面面密切聯系,涉及組織建設、制度建設、體制創新等諸多方面,需要對涉及的建設、應用、運維的所有方面進行整體配套設計。
第三,要明確環保物聯網建設和應用的范圍,通盤考慮環保物聯網應用的服務體系、應用體系、信息資源體系、管理體系、基礎設施,統籌好各部分之間的依賴關系,使其能有效支撐、協同發揮作用;同時,要把握建設重點、合理規劃建設策略和實施路徑,確保環保物聯網建設和應用的效果。
最後,要把握好國家和地方的關系,考慮中央、地方的制度體系及其管 理的優化,做好環保物聯網建設、應用和運維的財政、行政等體制、機制統籌,並通過把頂層設計上升到決策高度,保證頂層設計的落實。
環保物聯網的建設和應用關系經濟可持續發展,關系億萬民民生,需要銳意進取,周密設計,履行面向現代化、面向民生需要、面向未來的『歷史擔當』,相信在各方力量的不懈努力下,必將構建出遠大宏偉、利國利民的環保物聯網。

Ⅱ 鄉鎮政府組成部門有哪些

有以下幾個部門:

1、黨政辦公室(信訪辦、監察室、人武部、綜治辦)

2、農村經濟工作辦公室(安監站)

3、社會事業辦公室(民政辦、司法所、教育辦)

4、財稅辦公室(財政所、統計站、審計站)

5、村鎮建設辦公室(環保辦)

6、農業技術推廣服務中心

7、企業發展服務中心

8、鎮村建設服務中心

9、農村經濟經營管理服務中心

10、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

11、人口與計劃生育服務中心

(2)鄉鎮環保機構培訓擴展閱讀

鄉鎮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基本得到規范與統一,職能轉變和體制改革取得明顯成效。但是,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帶有一定普遍性的問題。主要表現在:

1、機構設置與行政環境欠協調,人員臨時調度和混合使用;

2、向體制關系錯綜復雜,做好溝通協調工作難度大;

3、職、責、權不一致,履行職能與承擔責任力不從心;

4、疲於突擊完成各項「中心工作」,正常工作秩序受干擾;

5、多種因素互相疊加,監督管理力度和效度明顯降低;

6、經費、人才與技術匱乏,不能提供切實有效的公共服務。

進一步深化鄉鎮機構改革應採取的主要措施是:

扎實推進鄉鎮政府的職能轉變,建設服務型鄉鎮政府。為此,要強化三項職能:

一是強化依法行政職能。鄉鎮政府要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全面推進依法治鄉,加強農村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維護社會穩定。

二是強化服務職能。主要是加強市場體系建設,增強市場的服務能力,形成與外地大市場相銜接的網路,為農民增收鋪設通向市場的橋梁。同時,積極開展社會保障服務,通過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農村醫療救助制度、開展農村低保等扶貧解困工作,加快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

三是強化組織協調職能。鄉鎮要協調好農村經濟合作組織與社會中介組織的關系,加強農戶與市場的聯系;協調、理順村委會、農戶與信用社等農村金融組織的關系,為農業生產提供資金保障;協調村委會與各種經濟組織及上級行政部門的關系,嚴格制止損害農民利益的行為,防止農民負擔反彈。

同時要弱化兩項職能:

一是弱化直接干預生產的職能。把生產經營的自主權真正交給農民,政府做到引導、服務,不強迫、不幹涉;

二是弱化直接參與經濟活動的職能。政府要建環境、搞服務,不要直接參與經濟活動。

1、統籌規劃,縣鄉配合,促進鄉域經濟發展。

2、加大財政支持和政策傾斜,加強農村公共服務。

3、合理授權,完善功能,加強社會管理。社會管理工作量大、面廣,要做好這些工作必須使鄉鎮政府具備一定的權力和功能。首先,要賦予鄉鎮相應的社會管理權力。從行使社會管理職能的需求出發,賦予鄉鎮必要的管理執法權,使鄉鎮在該管的職能上,職、責、權相匹配。其次,要完善鄉鎮社會管理的功能,要有適應社會管理的體制、機制保障。

4、縣、鄉、村協同,行政管理與群眾自治有效銜接,推進基層民主。

5、創新農村工作機制,把服務型政府建設落到實處。如首問責任制、群眾事情全程代辦制、「和諧110」聯動體系、「田園110」專家人才服務熱線、以「聯村、聯民、聯事、定責任」為主要內容的「三聯定責」機制等等,對於提高鄉鎮公共服務能力和水平效果顯著。各地要結合實際,認真總結、學習和推廣。

Ⅲ 台州市環境保護局的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環境保護局設9個職能處室(分局)。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年度工作計劃的制定;組織制定機關內部規章制度;承辦文電、文秘、會務、機要、保密、檔案、督查、政務信息、政務公開、政府信息公開、行政後勤、安全保衛等工作;組織起草重要綜合性材料;負責重要批示件督辦工作;負責市人大代表建議、市政協委員提案辦理的組織協調工作;負責組織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考核和部門工作責任制考核;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預算、決算、政府采購監督管理、國有固定資產管理、財務監督和內部審計工作;提出環境保護政府財政性資金安排初步意見,參與管理市級環保專項資金;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幹部培訓、出國政審和報批、離退體人員管理等工作;承擔環保系統領導幹部雙重管理有關工作;指導環保系統人才隊伍建設。
(二)政策法規處
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承擔環境保護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具體審核、擬訂工作;負責環境保護政策調研和制度體系建設;參與制定綠色信貸、綠色保險、綠色證券、綠色稅收等環境經濟政策並組織推行實施;承辦環境行政處罰、復議案件;組織應對行政訴訟案件;推進環境保護依法行政工作;負責環境保護行政執法監督工作;參與處理重大環境違法案(事)件工作;負責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教育培訓工作;提供環境保護法律咨詢工作。
(三)自然生態保護處
負責全市生態文明建設工作的指導協調、組織、監督、考核工作;負責生態市建設專項資金的申報與監管;負責指導、協調、監督檢查自然保護區、生物多樣性、野生動植物、濕地保護工作;負責協調開展農業和農村生態環境保護、農村面源污染整治,指導監督全市畜禽養殖污染治理和資源化利用工作;組織編制並督促落實生態保護、農村環境保護和生態功能區劃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組織指導生態縣(市、區)、鄉鎮、村創建與生態農業建設工作;組織生態市建設目標責任制監督和考核,對縣(市、區)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環保實績進行評價。承擔聯系市生態辦工作。
(四)污染防治與輻射管理處(掛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處、環境應急與事故處置辦公室牌子)
負責水體、大氣、雜訊、光、輻射、振動、機動車等污染防治工作;指導、監督土壤、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新化學物質、海岸工程、拆船等環境保護污染防治工作;統籌協調全市重點流域、區域、海域污染防治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海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擬訂污染防治制度、污染防治規劃和計劃、相關技術規范和技術經濟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制定並監督實施環境保護規劃和環境功能區劃;參與制定本市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主體功能區規劃;審核各類規劃中涉及環境保護的內容;參與宏觀經濟形勢分析;組織編制發布環境質量環境狀況公報;監督管理飲用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鎮環境綜合整治工作,推進實施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負責開展國家環保模範城市創建、鞏固和復評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跨行政區域河流交接斷面水質考核管理等環境管理制度;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實施企業環境行為評價和環境信用等級評定工作,指導開展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工作;負責組織排污申報登記和污染限期治理工作。
監督管理核技術應用、電磁電離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組織擬訂輻射環境保護規劃、制度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輻射環境質量監測;負責輻射項目審批、竣工驗收和核發輻射安全許可證;承擔輻射環境、放射性廢物管理工作;負責對從事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生產、使用、銷售單位放射性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輻射環境和核應急監測體系建設工作;負責輻射環境應急與事故處置工作,組織擬訂和實施輻射事故應急預案,指導、協調、督查核應急各專業組的應急工作。
負責分解落實國家和省、市下達的減排目標責任;擬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環境統計和排污許可證制度及規范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並實施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計劃;組織開展污染減排責任制考核;負責環境統計和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組織編制環境統計年報和統計報告;組織指導和開展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工作。
負責環境應急與事故處置工作,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全市較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應急、信息通報、應急預警的工作。參與全市范圍內具有較大影響的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協調處理有關跨行政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組織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損失評估;指導參與環境監察支隊進行環境執法檢查工作。承擔聯系市創模辦、市環境污染整治辦、市總量控制與減排辦工作。
(五)建設項目管理與科技監測處(掛行政審批處牌子)
負責市行政服務中心環保窗口審批服務工作;承擔規劃、政策、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和管理工作;負責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工作;監督建設項目實施污染防治「三同時」制度;負責區域限批制度的執行;監督管理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的環評工作;負責建築施工夜間作業許可、危險廢物經營轉移、進口廢物利用等行政許可及非行政許可工作。負責環境保護科技進步與國際合作;擬訂環境保護科技發展規劃和計劃並監督實施;組織環境保護科技攻關和技術工程示範;監督實施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准;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組織開展環境管理體系和環境標志認證後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環境保護資質認可制度;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境保護產業發展;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國際合作與交流;組織開展有關環境保護國際條約的履約工作。負責環境監測和信息發布;擬訂環境監測、環境質量信息制度和規范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環境監測規劃;組織編制全市環境質量報告書;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負責污染源在線監控、運維工作;組織建設和管理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
(六)監察室
監督檢查駐在部門黨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維護黨的政治紀律,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選拔任用幹部,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況;經批准,初步核實駐在部門黨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違反黨紀政紀的問題;參與調查駐在部門黨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違反黨紀政紀的案件;參與調查駐在部門的科級幹部及所屬單位負責人違反黨紀政紀的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協助駐在部門黨政領導班子組織協調駐在部門及所屬系統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受理對駐在部門及所屬系統黨的組織、黨員和行政監察對象違反黨紀政紀行為的檢舉、控告,受理駐在部門及所屬系統黨的組織、黨員和行政監察對象不服黨紀政紀處分決定的申訴和依法應由紀檢監察機關受理的申訴;承辦市紀委、市監察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七)台州市環境保護局椒江分局
台州市環境保護局椒江分局是在台州市環境保護局領導下並受其委託,從事轄區內環境管理和環境行政執法的職能機構。其主要職責為:
1. 監督轄區內各部門、各單位及個人執行國家環境保護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和標准。
2. 擬定轄區內環境保護規范性文件,協助椒江區政府和有關部門制定與本轄區環境保護相關的經濟、技術、資源配置和產業政策;協助椒江區政府編制環境保護規劃、計劃;參與制定椒江區經濟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產業發展規劃及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協助市局審核轄區內城鎮規劃、特色園區建設中的環境保護事項。
3. 協助椒江區政府開展環境綜合整治考核和政府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工作;協助市局做好飲用水源保護區內重點污染源的環境管理工作。
4. 協助椒江區政府開展轄區內的環境宣傳教育工作,組織和指導轄區內綠色社區建設。
5. 協助椒江區政府和有關部門開展自然環境保護、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指導生態村、鎮建設。
6. 授權負責區有關部門批準的轄區內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審批和竣工驗收,其中醫葯、化工、造紙、印染、電鍍、製革等重污染行業的項目由分局提出,報市局(或轉報省廳)審批;負責轄區內包括「三產」在內的其他項目的環境管理工作。
7. 負責轄區內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的具體實施;負責轄區內「煙塵控制區」和「雜訊達標區」創建、鞏固的具體實施和日常管理工作;負責轄區內創建環保模範城市工作;負責轄區內各類污染物的防治工作;負責排污申報登記、年審、環境統計等工作。
8. 協助市局對轄區內環境污染事故和環境污染糾紛調查、處理;負責轄區內環境保護方面的信訪接待工作;負責轄區內建設項目「三同時」、污染防治設施的運轉、污染物排放情況的現場監督檢查。
9. 協助市局徵收排污費、安排環境污染治理項目資金。
10. 按照行政執法委託書的要求,負責轄區內環境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送達和執行、監督工作。
11. 負責指導和協調椒江區政府各部門和各鄉鎮(街道)的環境保護工作。
12. 承辦市局交辦和椒江區委、區政府委託辦理的其他事項。
(八)台州市環境保護局路橋分局
台州市環境保護局路橋分局是在台州市環境保護局領導下並受其委託,從事轄區內環境管理和環境行政執法的職能機構。其主要職責為:
1. 監督轄區內各部門、各單位及個人執行國家環境保護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和標准。
2. 擬定轄區內環境保護規范性文件,協助路橋區政府和有關部門制定與本轄區環境保護相關的經濟、技術、資源配置和產業政策;協助路橋區政府編制環境保護規劃、計劃;參與制定路橋區經濟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產業發展規劃及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協助市局審核轄區內城鎮規劃、特色園區建設中的環境保護事項。
3. 協助路橋區政府開展環境綜合整治考核和政府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工作;協助市局做好飲用水源保護區內重點污染源的環境管理工作。
4. 協助路橋區政府開展轄區內的環境宣傳教育工作,組織和指導轄區內綠色社區建設。
5. 協助路橋區政府和有關部門開展自然環境保護、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指導生態村、鎮建設。
6. 授權負責區有關部門批準的轄區內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審批和竣工驗收,其中醫葯、化工、造紙、印染、電鍍、製革等重污染行業的項目由分局提出,報市局(或轉報省廳)審批;負責轄區內包括「三產」在內的其他項目的環境管理工作。
7. 負責轄區內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的具體實施;負責轄區內「煙塵控制區」和「雜訊達標區」創建、鞏固的具體實施和日常管理工作;負責轄區內創建環保模範城市工作;負責轄區內各類污染物的防治工作;負責排污申報登記、年審、環境統計等工作。
8. 協助市局對轄區內環境污染事故和環境污染糾紛調查、處理;負責轄區內環境保護方面的信訪接待工作;負責轄區內建設項目「三同時」、污染防治設施的運轉、污染物排放情況的現場監督檢查。
9. 協助市局徵收排污費、安排環境污染治理項目資金。
10. 按照行政執法委託書的要求,負責轄區內環境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送達和執行、監督工作。
11. 負責指導和協調路橋區政府各部門和各鄉鎮(街道)的環境保護工作。
12. 承辦市局交辦和路橋區委、區政府委託辦理的其他事項。
(九)台州市環境保護局集聚區分局
台州市環境保護局集聚區分局是在台州市環境保護局領導下並受其委託,從事轄區內環境管理和環境行政執法的職能機構。其主要職責為:
1. 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標准、技術規范。
2. 起草轄區內環境保護規范性文件;組織編制本轄區環境保護規劃;協助集聚區管委會和有關部門制定與本轄區環境保護相關的經濟、技術、資源配置和產業政策;參與制定集聚區經濟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產業發展規劃及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
3. 協助集聚區管委會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考核工作;協助市局做好飲用水源保護區內重點污染源的環境管理工作。
4. 協助集聚區管委會開展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和人員培訓工作,開展生態工業園和綠色系列等創建活動,推動公眾和社團組織參與環境保護工作。
5. 授權負責有關部門批準的轄區內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審批和竣工驗收,其中醫葯、化工、造紙、印染、電鍍、製革等重污染行業的項目由分局提出,報市局(或轉報省局)審批;負責轄區內包括「三產」在內的其他項目的環境管理工作。
6. 負責轄區內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的具體實施;負責轄區內「煙塵控制區」和「雜訊達標區」的創建、鞏固的具體實施和日常管理工作;負責轄區內創建環保模範城市工作;負責轄區內各類污染物的防治工作;負責排污申報登記、年審、環境統計等工作。
7. 協助市局對轄區內環境污染事故和環境污染糾紛調查、處理;負責轄區內環境保護方面的信訪接待工作;負責轄區內建設項目「三同時」、污染防治設施的運轉、污染物排放情況的現場監督檢查;協助市局徵收排污費。
8. 負責環境治理專項資金項目的申報和管理,督促環保基礎設施和污染防治設施建設,開展和推行環保科技創新工作。
9. 按照市局行政執法委託書的要求,負責轄區內環境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送達和執行、監督工作。
10. 承辦市局和集聚區管委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直屬機關黨委。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Ⅳ 諸暨市環境保護局的機構設置

辦公室:
負責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的制定和考核;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承辦綜合性會議組織、文電、秘書、保密、檔案、信息、督查等政務工作;負責起草全市環境保護會議的主要材料、領導的重要講話稿及其他綜合性材料;組織制定機關內部規章制度和直屬單位目標責任制;負責局機關財務工作,指導局系統財務工作;負責排污費的管理和使用;負責行政後勤和安全保衛工作;承擔局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組織人事及勞動工資管理;組織環境保護行政獎勵表彰;管理和指導直屬單位科技人員技術職務評聘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指導鎮鄉(街道)環保員開展環保工作。
生態科技科:
監督管理全市自然生態環境保護;組織制訂並監督實施本市環境保護規劃和計劃;參與制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及國土開發整治、區域經濟開發、產業發展、資源節約、綜合利用規劃;參與編制本市可持續發展綱要;指導環境監測網路工作;組織編寫環境功能區劃;審核城鎮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牽頭組織開展環境優美鄉鎮、生態鎮(村)、「綠色企業」、「綠色社區」建設工作;組織協調環境保護科研合作、技術攻關示範工作;組織協調環境保護國際條約國內履行活動;指導環境管理體系(ISO14000)和環境標志、有機食品認證、環保產品認定及環境保護資質認可;指導開展園區生態化改造工作;參與清潔生產審核和循環經濟相關工作;參與制訂全市環保產業發展規劃,指導和推動環保產業發展;管理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監督檢查生物多樣性保護、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具體指導生態示範區建設,組織實施生態保護規劃,監督實施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及風景名勝區、旅遊度假區、畜禽禁養區、森林公園自然資源開發中的生態環境保護;負責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承擔市生態市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行政審批服務科: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重新審批(建設項目發生重大變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批准後超過5年的重新審核);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污染防治設施的拆除或閑置許可(含關閉、閑置或拆除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及生活垃圾處置的設施、場所核准);向大氣排放轉爐等可燃氣體的批准;建築施工夜間作業許可證核發;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核發;排污許可證核發;不具備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條件的偏遠山區、海島的農村醫療機構自行就地處置醫療廢物許可;限期治理驗收;建設項目試生產(試運行)核准;建設項目工程驗收;各類環保守法和污染物排放達標證明;組織實施開發建設活動環境影響評價、「三同時」等環境管理制度、政策;按國家和省規定審定開發建設活動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組織本市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劃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指導全市建設項目和環境管理工作。
污染控制科:
組織制訂並監督實施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和重點流域污染防治規劃;組織實施國家環境保護標准及環境保護行業標准;負責環境保護統計;負責組織草擬有關環境保護的規范性文件;承擔輻射環境、放射性廢物管理工作;調查處理有關電磁輻射污染、光污染糾紛及輻射環境事故場外應急工作;指導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工作;負責制訂煙控區、雜訊控制區建設規劃;組織協調創建國家環保模範城市及長效管理工作;監督管理廢氣、廢水、廢渣、粉塵、有毒化學品、雜訊、振動以及機動車污染防治工作;負責污染限期治理和達標排放工作;組織實施固體廢物經營許可、有毒化學品進口登記、行政代執行等環境管理制度;審查和管理可用作原料的廢物進口許可證;審核超標排污費和排污水費徵收金額,指導環境監察工作;負責有關環境污染事故、環境污染糾紛處理和信訪的協調、聯絡、督辦工作;調查處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及跨縣(市)、跨流域環境污染糾紛事件;
法制宣教科:
組織貫徹實施國家環境保護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組織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組織環境保護系統在職人員培訓教育;組織政策調研,撰寫專題報告;辦理環境行政處罰、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案件,組織行政處罰中的聽證活動;負責環境保護的行政稽查工作;負責環境保護法規匯編和環境案例匯編;組織實施12369環保舉報電話工作,受理查處群眾有關環境保護的各類投訴;負責協調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議案、意見、建議、提案的辦理工作。
環境監測站:
承擔轄區內水、大氣、雜訊、生物、土壤、放射性固體廢物等環境質量和污染源的監測工作;組織開展技術攻關和技術示範;推廣引進先進工藝和先進治理技術。
環境監察大隊:
對新建項目「三同時」和限期治理項目執行情況等各類污染源實施現場監督檢查,並查處環境違法行為;負責污染事故、糾紛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負責排污費收繳和排污申報登記工作;負責相關內容的來信來訪處理。
環境信息中心:
制訂並組織實施本市環境信息化工作規劃;執行市環保局下達的環境信息管理工作計劃和環境信息網路建設任務;貫徹實施國家、省環境信息標准和技術規范;組織開發利用轄區內環境信息資源,為本市環境管理與決策提供信息技術支持和服務;組織開展全市環境信息技術交流與培訓,提供有關信息化建設方面的業務指導和技術支持;組織本市環境信息資料庫建設、環境保護網站維護與管理;負責環境信息管理軟體的應用、管理和維護工作;組織實施市環保局環境信息網路與計算機應用系統建設、運行和維護;承擔市級環境信息和信息技術的對外合作與交流。
環境保護所:
貫徹落實國家環境保護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環境標准和上級環保部門有關文件精神,監督檢查轄區的貫徹執行情況;負責對轄區內環保信訪的受理和調處;開展建設項目審批現場踏勘工作,並負責建設項目的初審和C類建設項目的審批工作。負責面積2000平方米以下辦公房的環保竣工驗收;對轄區內單位和個人執行環保法規、建設項目「三同時」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按規定向所在鎮鄉(街道)及上級環保部門報告轄區內的環境污染事故或隱患,根據應急預案做好現場處置工作;負責轄區內的排污申請登記和排污費徵收工作;對轄區內企事業單位環境違法行為開展調查取證並提出處罰建議;組織轄區內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推動公眾和非政府組織參與環境保護。開展轄區內生態建設工作,積極開展全國環境優美鄉鎮、生態鄉鎮創建工作,推動轄區內生態村和環境友好單位創建工作;鼓勵轄區內企業推行清潔生產,指導幫助企業實施ISO14000系列標准;承辦上級環保部門依法委託或交辦的其他事項。

Ⅳ 開辦輔導班需要什麼手續

開設輔導班的具體流程:

一、校外培訓機構必須經縣級教育部門審批取得辦學許可證;

二、登記取得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下同),才能開展培訓。

三、未經教育部門批准,任何校外培訓機構不得以家教、咨詢、文化傳播等名義面向中小學生開展培訓業務。校外培訓機構在同一縣域設立分支機構或培訓點的,均須經過批准;跨縣域設立分支機構或培訓點的,需到分支機構或培訓點所在地縣級教育部門審批。

(5)鄉鎮環保機構培訓擴展閱讀:

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設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場所條件方面,校外培訓機構必須有符合安全條件的固定場所,同一培訓時段內生均面積不低於3平方米;必須符合國家關於消防、環保、衛生、食品經營等管理規定要求。通過為參訓對象購買人身安全保險等必要方式,防範和化解安全事故風險;

二、師資條件方面,校外培訓機構必須有相對穩定的師資隊伍,不得聘用中小學在職教師。從事語文、數學、英語及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知識培訓的教師應具有相應的教師資格。培訓機構應當與所聘人員依法簽訂聘用合同、勞動合同或勞務協議;

三、管理條件方面,校外培訓機構必須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做到黨的建設同步謀劃、黨的組織同步設置、黨的工作同步開展,確保正確的辦學方向。必須有規范的章程和相應的管理制度,明確培訓宗旨、業務范圍、議事決策機制、資金管理、保障條件和服務承諾等。

Ⅵ 怎樣做好基層環保工作

傳統思想觀念和工作方式是制約基層環保工作發展的重要原因。如果我們不能轉變觀念,調整方式,創造性地開展工作,就很難擔負起新時期環保工作的重任。因此,我們應了解基層環保工作的艱巨性,抓住問題的症結予以破解。 基層環保工作的現狀:一是機構、人員、經費受制於地方政府,缺乏相對的獨立性,在以發展地方經濟為主導思想的支配下,企業生產或投資時出現了環境問題,基層環保部門往往覺得難辦難管。而且由於信息不對稱和體制限制,上級環保部門也不好管。 二是基層環境監察執法力量相對較弱,裝備差,手段缺乏,自身建設尚不能滿足形勢發展的需要。 三是在基層農村,由於環境意識淡薄,觀念落後,鄉鎮在招商引資發展經濟和其它綜合決策中,很少考慮環境成本,很少配備環境監管人員,而市縣環保部門自身的力量又難以全面兼顧,致使許多重污染項目趁機轉移到偏遠農村,因環境污染而引發疾病或自然災害,造成大量經濟損失的事件時有發生。 四是基層環保工作人員素質參差不齊,觀念落後,業務不精,責任感不強,措施不力,情況不清的問題較為突出。加之環境監測設備儀器欠缺,工作不能及時有效開展,嚴重影響全局性的環境監管。 針對以上四個方面的問題,筆者認為,基層環保工作不僅需要上級政府部門的支持,需要各行各業的主動參與,更需要每個公民的積極行動。所以,做好基層環保工作首先要向先進理念要效益,積極爭取地方政府的理解和支持,充分發揮法律賦予環保部門對轄區內環境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的權利,增加人員力量,加大財政投入,認真研究環境管理問題,完善監測隊伍,改善監察、監測設備,不斷推動基層環境管理向數字化、信息化和現代化方向轉變。 其次要從提高隊伍素質入手,廣泛開展環境執法監察、環境監測技能和突發環境事故應急響應大練兵活動,通過經驗交流、業務培訓、樹立典型等形式,造就一批環保業務骨幹,組成一支機動靈活、驍勇善戰的污染防治隊伍。 第三,在「環評」和「三同時」管理上要嚴格把關,對一些違法企業向農村轉移的問題,環保部門應建議當地黨委、政府在決策時要有前瞻意識,樹立環境優先的理念,從決策和規劃的源頭綜合考慮經濟發展與資源環境保護之間的關系,統籌考慮經濟行為對資源環境可能造成的現時影響和潛在的長遠影響,把戰略環評作為科學決策的依據和必然選擇。加大環境監管和打擊力度,對未經審批,嚴重污染當地環境的違法企業堅決予以查處,要「心狠」、「手硬」、「動作快」,發現一個查處一個,只要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相信地方政府絕不會因減少財政收入而對違法排污企業心慈手軟,姑息遷就。 第四,要充分發揮輿論監督作用。輿論監督是發現環境違法行為、維護公正執法最好的見證者,能大力促進環保事業的健康發展。因此,基層環保工作必須依靠新聞媒體來宣傳政策法規,傳遞環境信息,宣傳動員群眾,提高全社會的環境法制意識和公眾的環境保護意識、環境維權意識,使廣大群眾了解自身的環境權利和義務,從而增強熱愛環境、保護環境的自覺性和積極性,充分行使憲法賦予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對各類環保公共事務進行深度參與,積極支持環保工作的開展。同時建立新聞報道快速反應和協調發展機制,通過發揮媒體自身的優勢,暴光企業環境違法事實,製造強大的社會輿論壓力,迫使企業積極配合環保部門對違法項目進行整治。

Ⅶ 急求!!學習「結合鄉鎮衛生院六好一滿意,構建風清氣正的工作環境」的心得體會

你可以的,赤膊上陣。牛啃草草還要拉屎肥地呢,難道,你

Ⅷ 有誰知道一般環保局分哪些科室,以及每個室負責什麼

各區域科室設立不同,以清新縣為例,設有辦公室、環境管理股、環境監督股、環境監測站。科室職能如下:

一、辦公室

負責人事、黨建、紀檢、監察、文秘、工青婦、計生、保密、檔案、財務等工作;負責會務、接待、保衛、車輛管理及後勤事務等工作;組織執行機關各項規章制度,組織協調全局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縣級環境保護資金。

二、環境管理股

編制環境保護規劃和環境功能區劃;參與審核本縣有關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辦理許可權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手續。

負責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環境宣傳教育、環境信息、環境統計和污染源普查工作;承擔珠江綜合整治、環境保護任期目標責任制和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工作;發布環境質量狀況等重大環境信息。

三、環境監督股(環境監察分局)

監督、指導檢查全縣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標準的執行情況;實施行政處罰;承擔有關應訴等工作;承辦環境信訪案件的調查處理,輸有關人大議案、政協提案的工作;組織實施排污許可證制度,落實排污申報核定以及排污費的徵收管理工作。

組織、實施新建項目「三同時」設施竣工驗收工作;監督檢查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情況以及限期治理項目任務完成情況等工作;調查處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環境污染糾紛;負責清潔生產審核和輻射管理工作;參與反核反生化恐怖襲擊工作。

四、環境監測站

負責縣域內的日常環境監測、對建設項目的監督監測和委託監測,發布環境狀況公報、重大環境信息,為政府環境保護決策及環境監督執法、排污收費等工作提供科學依據,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環境監測網。

同時,各股室、站還對應職責許可權承辦縣人民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8)鄉鎮環保機構培訓擴展閱讀:

環保局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和標准,擬訂本縣環境保護規劃和計劃,參與審核本縣有關規劃、計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和環境保護任期目標。

2、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負責環境監察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組織實施排污申報登記、排污許可證、重點污染源環境保護信用管理等各項環境管理制度。

3、負責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協調解決環境污染糾紛,指導並監督管理排污費和超標准排污費的徵收和使用,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縣級環境保護資金。

4、負責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劃組織環境影響評價,監督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三同時」制度的執行,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負責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5、負責環境監測和發布環境狀況公報、重大環境信息,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

6、開展生態環境保護、清潔生產和環境信息工作,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和核事故應急的宣傳教育工作。

7、協助國家和省、市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參與民用核事故應急處理,對電磁輻射和建築材料的放射性物質防治工作實行統一監督管理,參與反生化、反核和輻射恐怖襲擊工作。

Ⅸ 「環保「的目的和方法。。

一、充分認識做好環境保護工作的重要意義
(一)環境保護工作取得積極進展。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環境保護,採取了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各地區、各部門不斷加大環境保護工作力度,在國民經濟快速增長、人民群眾消費水平顯著提高的情況下,全國環境質量基本穩定,部分城市和地區環境質量有所改善,多數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得到控制,工業產品的污染排放強度下降,重點流域、區域環境治理不斷推進,生態保護和治理得到加強,核與輻射監管體系進一步完善,全社會的環境意識和人民群眾的參與度明顯提高,我國認真履行國際環境公約,樹立了良好的國際形象。
(二)環境形勢依然十分嚴峻。我國環境保護雖然取得了積極進展,但環境形勢嚴峻的狀況仍然沒有改變。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過環境承載能力,流經城市的河段普遍受到污染,許多城市空氣污染嚴重,酸雨污染加重,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危害開始顯現,土壤污染面積擴大,近岸海域污染加劇,核與輻射環境安全存在隱患。生態破壞嚴重,水土流失量大面廣,石漠化、草原退化加劇,生物多樣性減少,生態系統功能退化。發達國家上百年工業化過程中分階段出現的環境問題,在我國近20多年來集中出現,呈現結構型、復合型、壓縮型的特點。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造成了巨大經濟損失,危害群眾健康,影響社會穩定和環境安全。未來15年我國人口將繼續增加,經濟總量將再翻兩番,資源、能源消耗持續增長,環境保護面臨的壓力越來越大。
(三)環境保護的法規、制度、工作與任務要求不相適應。目前一些地方重GDP增長、輕環境保護。環境保護法制不夠健全,環境立法未能完全適應形勢需要,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現象較為突出。環境保護機制不完善,投入不足,歷史欠賬多,污染治理進程緩慢,市場化程度偏低。環境管理體制未完全理順,環境管理效率有待提高。監管能力薄弱,國家環境監測、信息、科技、宣教和綜合評估能力不足,部分領導幹部環境保護意識和公眾參與水平有待增強。
(四)把環境保護擺上更加重要的戰略位置。加強環境保護是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重要舉措,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內在要求,是堅持執政為民、提高執政能力的實際行動,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有力保障。加強環境保護,有利於促進經濟結構調整和增長方式轉變,實現更快更好地發展;有利於帶動環保和相關產業發展,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和增加就業;有利於提高全社會的環境意識和道德素質,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有利於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提高生活質量和延長人均壽命;有利於維護中華民族的長遠利益,為子孫後代留下良好的生存和發展空間。因此,必須用科學發展觀統領環境保護工作,痛下決心解決環境問題。
二、用科學發展觀統領環境保護工作
(五)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精神,按照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堅持環境保護基本國策,在發展中解決環境問題。積極推進經濟結構調整和經濟增長方式的根本性轉變,切實改變「先污染後治理、邊治理邊破壞」的狀況,依靠科技進步,發展循環經濟,倡導生態文明,強化環境法治,完善監管體制,建立長效機制,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努力讓人民群眾喝上干凈的水、呼吸清潔的空氣、吃上放心的食物,在良好的環境中生產生活。
(六)基本原則。
———協調發展,互惠共贏。正確處理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關系,在發展中落實保護,在保護中促進發展,堅持節約發展、安全發展、清潔發展,實現可持續的科學發展。
———強化法治,綜合治理。堅持依法行政,不斷完善環境法律法規,嚴格環境執法;堅持環境保護與發展綜合決策,科學規劃,突出預防為主的方針,從源頭防治污染和生態破壞,綜合運用法律、經濟、技術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解決環境問題。
———不欠新賬,多還舊賬。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總量;所有新建、擴建和改建項目必須符合環保要求,做到增產不增污,努力實現增產減污;積極解決歷史遺留的環境問題。
———依靠科技,創新機制。大力發展環境科學技術,以技術創新促進環境問題的解決;建立政府、企業、社會多元化投入機制和部分污染治理設施市場化運營機制,完善環保制度,健全統一、協調、高效的環境監管體制。
———分類指導,突出重點。因地制宜,分區規劃,統籌城鄉發展,分階段解決制約經濟發展和群眾反映強烈的環境問題,改善重點流域、區域、海域、城市的環境質量。
(七)環境目標。到2010年,重點地區和城市的環境質量得到改善,生態環境惡化趨勢基本遏制。主要污染物的排放總量得到有效控制,重點行業污染物排放強度明顯下降,重點城市空氣質量、城市集中飲用水水源和農村飲水水質、全國地表水水質和近岸海域海水水質有所好轉,草原退化趨勢有所控制,水土流失治理和生態修復面積有所增加,礦山環境明顯改善,地下水超采及污染趨勢減緩,重點生態功能保護區、自然保護區等的生態功能基本穩定,村鎮環境質量有所改善,確保核與輻射環境安全。
到2020年,環境質量和生態狀況明顯改善。
三、經濟社會發展必須與環境保護相協調
(八)促進地區經濟與環境協調發展。各地區要根據資源稟賦、環境容量、生態狀況、人口數量以及國家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明確不同區域的功能定位和發展方向,將區域經濟規劃和環境保護目標有機結合起來。在環境容量有限、自然資源供給不足而經濟相對發達的地區實行優化開發,堅持環境優先,大力發展高新技術,優化產業結構,加快產業和產品的升級換代,同時率先完成排污總量削減任務,做到增產減污。在環境仍有一定容量、資源較為豐富、發展潛力較大的地區實行重點開發,加快基礎設施建設,科學合理利用環境承載能力,推進工業化和城鎮化,同時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總量,做到增產不增污。在生態環境脆弱的地區和重要生態功能保護區實行限制開發,在堅持保護優先的前提下,合理選擇發展方向,發展特色優勢產業,確保生態功能的恢復與保育,逐步恢復生態平衡。在自然保護區和具有特殊保護價值的地區實行禁止開發,依法實施保護,嚴禁不符合規定的任何開發活動。要認真做好生態功能區劃工作,確定不同地區的主導功能,形成各具特色的發展格局。必須依照國家規定對各類開發建設規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環境有重大影響的決策,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論證。
(九)大力發展循環經濟。各地區、各部門要把發展循環經濟作為編制各項發展規劃的重要指導原則,制訂和實施循環經濟推進計劃,加快制定促進發展循環經濟的政策、相關標准和評價體系,加強技術開發和創新體系建設。要按照「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的原則,根據生態環境的要求,進行產品和工業區的設計與改造,促進循環經濟的發展。在生產環節,要嚴格排放強度准入,鼓勵節能降耗,實行清潔生產並依法強制審核;在廢物產生環節,要強化污染預防和全過程式控制制,實行生產者責任延伸,合理延長產業鏈,強化對各類廢物的循環利用;在消費環節,要大力倡導環境友好的消費方式,實行環境標識、環境認證和政府綠色采購制度,完善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體系。大力推行建築節能,發展綠色建築。推進污水再生利用和垃圾處理與資源化回收,建設節水型城市。推動生態省(市、縣)、環境保護模範城市、環境友好企業和綠色社區、綠色學校等創建活動。
(十)積極發展環保產業。要加快環保產業的國產化、標准化、現代化產業體系建設。加強政策扶持和市場監管,按照市場經濟規律,打破地方和行業保護,促進公平競爭,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環保產業的發展。重點發展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重要環保技術裝備和基礎裝備,在立足自主研發的基礎上,通過引進消化吸收,努力掌握環保核心技術和關鍵技術。大力提高環保裝備製造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推進重大環保技術裝備的自主製造。培育一批擁有著名品牌、核心技術能力強、市場佔有率高、能夠提供較多就業機會的優勢環保企業。加快發展環保服務業,推進環境咨詢市場化,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等中介組織的作用。
四、切實解決突出的環境問題
(十一)以飲水安全和重點流域治理為重點,加強水污染防治。要科學劃定和調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切實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建設好城市備用水源,解決好農村飲水安全問題。堅決取締水源保護區內的直接排污口,嚴防養殖業污染水源,禁止有毒有害物質進入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強化水污染事故的預防和應急處理,確保群眾飲水安全。把淮河、海河、遼河、松花江、三峽水庫庫區及上游,黃河小浪底水庫庫區及上游,南水北調水源地及沿線,太湖、滇池、巢湖作為流域水污染治理的重點。把渤海等重點海域和河口地區作為海洋環保工作重點。嚴禁直接向江河湖海排放超標的工業污水。
(十二)以強化污染防治為重點,加強城市環境保護。要加強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到2010年,全國設市城市污水處理率不低於70%,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不低於60%;著力解決顆粒物、雜訊和餐飲業污染,鼓勵發展節能環保型汽車。對污染企業搬遷後的原址進行土壤風險評估和修復。城市建設應注重自然和生態條件,盡可能保留天然林草、河湖水系、灘塗濕地、自然地貌及野生動物等自然遺產,努力維護城市生態平衡。
(十三)以降低二氧化硫排放總量為重點,推進大氣污染防治。加快原煤洗選步伐,降低商品煤含硫量。加強燃煤電廠二氧化硫治理,新(擴)建燃煤電廠除燃用特低硫煤的坑口電廠外,必須同步建設脫硫設施或者採取其他降低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措施。在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嚴格控制新(擴)建除熱電聯產外的燃煤電廠,禁止新(擴)建鋼鐵、冶煉等高耗能企業。2004年年底前投運的二氧化硫排放超標的燃煤電廠,應在2010年底前安裝脫硫設施;要根據環境狀況,確定不同區域的脫硫目標,制訂並實施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規劃。對投產20年以上或裝機容量10萬千瓦以下的電廠,限期改造或者關停。制訂燃煤電廠氮氧化物治理規劃,開展試點示範。加大煙塵、粉塵治理力度。採取節能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大力發展風能、太陽能、地熱、生物質能等新能源,積極發展核電,有序開發水能,提高清潔能源比重,減少大氣污染物排放。
(十四)以防治土壤污染為重點,加強農村環境保護。結合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實施農村小康環保行動計劃。開展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和超標耕地綜合治理,污染嚴重且難以修復的耕地應依法調整;合理使用農葯、化肥,防治農用薄膜對耕地的污染;積極發展節水農業與生態農業,加大規模化養殖業污染治理力度。推進農村改水、改廁工作,搞好作物秸稈等資源化利用,積極發展農村沼氣,妥善處理生活垃圾和污水,解決農村環境「臟、亂、差」問題,創建環境優美鄉鎮、文明生態村。發展縣域經濟要選擇適合本地區資源優勢和環境容量的特色產業,防止污染向農村轉移。
(十五)以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為重點,強化生態保護。堅持生態保護與治理並重,重點控制不合理的資源開發活動。優先保護天然植被,堅持因地制宜,重視自然恢復;繼續實施天然林保護、天然草原植被恢復、退耕還林、退牧還草、退田還湖、防沙治沙、水土保持和防治石漠化等生態治理工程;嚴格控制土地退化和草原沙化。經濟社會發展要與水資源條件相適應,統籌生活、生產和生態用水,建設節水型社會;發展適應抗災要求的避災經濟;水資源開發利用活動,要充分考慮生態用水。加強生態功能保護區和自然保護區的建設與管理。加強礦產資源和旅遊開發的環境監管。做好紅樹林、濱海濕地、珊瑚礁、海島等海洋、海岸帶典型生態系統的保護工作。
(十六)以核設施和放射源監管為重點,確保核與輻射環境安全。全面加強核安全與輻射環境管理,國家對核設施的環境保護實行統一監管。核電發展的規劃和建設要充分考慮核安全、環境安全和廢物處理處置等問題;加強在建和在役核設施的安全監管,加快核設施退役和放射性廢物處理處置步伐;加強電磁輻射和伴生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的環境監督管理;健全放射源安全監管體系。
(十七)以實施國家環保工程為重點,推動解決當前突出的環境問題。國家環保重點工程是解決環境問題的重要舉措,從「十一五」開始,要將國家重點環保工程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有關專項規劃,認真組織落實。國家重點環保工程包括:危險廢物處置工程、城市污水處理工程、垃圾無害化處理工程、燃煤電廠脫硫工程、重要生態功能保護區和自然保護區建設工程、農村小康環保行動工程、核與輻射環境安全工程、環境管理能力建設工程。
五、建立和完善環境保護的長效機制
(十八)健全環境法規和標准體系。要抓緊擬訂有關土壤污染、化學物質污染、生態保護、遺傳資源、生物安全、臭氧層保護、核安全、循環經濟、環境損害賠償和環境監測等方面的法律法規草案,配合做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修改工作。通過認真評估環境立法和各地執法情況,完善環境法律法規,作出加大對違法行為處罰的規定,重點解決「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問題。完善環境技術規范和標准體系,科學確定環境基準,努力使環境標准與環保目標相銜接。
(十九)嚴格執行環境法律法規。要強化依法行政意識,加大環境執法力度,對不執行環境影響評價、違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三同時」制度(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不正常運轉治理設施、超標排污、不遵守排污許可證規定、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在自然保護區內違法開發建設和開展旅遊或者違規采礦造成生態破壞等違法行為,予以重點查處。加大對各類工業開發區的環境監管力度,對達不到環境質量要求的,要限期整改。加強部門協調,完善聯合執法機制。規范環境執法行為,實行執法責任追究制,加強對環境執法活動的行政監察。完善對污染受害者的法律援助機制,研究建立環境民事和行政公訴制度。
(二十)完善環境管理體制。按照區域生態系統管理方式,逐步理順部門職責分工,增強環境監管的協調性、整體性。建立健全國家監察、地方監管、單位負責的環境監管體制。國家加強對地方環保工作的指導、支持和監督,健全區域環境督查派出機構,協調跨省域環境保護,督促檢查突出的環境問題。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環境質量負責,監督下一級人民政府的環保工作和重點單位的環境行為,並建立相應的環保監管機制。法人和其他組織負責解決所轄范圍有關的環境問題。建立企業環境監督員制度,實行職業資格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強環保機構建設,落實職能、編制和經費。進一步總結和探索設區城市環保派出機構監管模式,完善地方環境管理體制。各級環保部門要嚴格執行各項環境監管制度,責令嚴重污染單位限期治理和停產整治,負責召集有關部門專家和代表提出開發建設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審查意見。完善環境犯罪案件的移送程序,配合司法機關辦理各類環境案件。
(二十一)加強環境監管制度。要實施污染物總量控制制度,將總量控制指標逐級分解到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並落實到排污單位。推行排污許可證制度,禁止無證或超總量排污。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對超過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生態破壞嚴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態恢復任務的地區,暫停審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總量和對生態有較大影響的建設項目;建設項目未履行環評審批程序即擅自開工建設或者擅自投產的,責令其停建或者停產,補辦環評手續,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對生態治理工程實行充分論證和後評估。要結合經濟結構調整,完善強制淘汰制度,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及時制訂和調整強制淘汰污染嚴重的企業和落後的生產能力、工藝、設備與產品目錄。強化限期治理制度,對不能穩定達標或超總量的排污單位實行限期治理,治理期間應予限產、限排,並不得建設增加污染物排放總量的項目;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責令其停產整治。完善環境監察制度,強化現場執法檢查。嚴格執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按照有關規定全面負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環保總局及國務院相關部門根據情況給予協調支援。建立跨省界河流斷面水質考核制度,省級人民政府應當確保出境水質達到考核目標。國家加強跨省界環境執法及污染糾紛的協調,上游省份排污對下游省份造成污染事故的,上游省級人民政府應當承擔賠付補償責任,並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賠付補償的具體辦法由環保總局會同有關部門擬定。
(二十二)完善環境保護投入機制。創造良好的生態環境是各級人民政府的重要職責,各級人民政府要將環保投入列入本級財政支出的重點內容並逐年增加。要加大對污染防治、生態保護、環保試點示範和環保監管能力建設的資金投入。當前,地方政府投入重點解決污水管網和生活垃圾收運設施的配套和完善,國家繼續安排投資予以支持。各級人民政府要嚴格執行國家定員定額標准,確保環保行政管理、監察、監測、信息、宣教等行政和事業經費支出,切實解決「收支兩條線」問題。要引導社會資金參與城鄉環境保護基礎設施和有關工作的投入,完善政府、企業、社會多元化環保投融資機制。
(二十三)推行有利於環境保護的經濟政策。建立健全有利於環境保護的價格、稅收、信貸、貿易、土地和政府采購等政策體系。政府定價要充分考慮資源的稀缺性和環境成本,對市場調節的價格也要進行有利於環保的指導和監管。對可再生能源發電廠和垃圾焚燒發電廠實行有利於發展的電價政策,對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實行全額收購政策。對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保標準的企業,不得審批用地,並停止信貸,不予辦理工商登記或者依法取締。對通過境內非營利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環保事業的捐贈依法給予稅收優惠。要完善生態補償政策,盡快建立生態補償機制。中央和地方財政轉移支付應考慮生態補償因素,國家和地方可分別開展生態補償試點。建立遺傳資源惠益共享機制。
(二十四)運用市場機制推進污染治理。全面實施城市污水、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收費標准要達到保本微利水平,凡收費不到位的地方,當地財政要對運營成本給予補助。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污水、垃圾處理等基礎設施的建設和運營。推動城市污水和垃圾處理單位加快轉制改企,採用公開招標方式,擇優選擇投資主體和經營單位,實行特許經營,並強化監管。對污染處理設施建設運營的用地、用電、設備折舊等實行扶持政策,並給予稅收優惠。生產者要依法負責或委託他人回收和處置廢棄產品,並承擔費用。推行污染治理工程的設計、施工和運營一體化模式,鼓勵排污單位委託專業化公司承擔污染治理或設施運營。有條件的地區和單位可實行二氧化硫等排污權交易。
(二十五)推動環境科技進步。強化環保科技基礎平台建設,將重大環保科研項目優先列入國家科技計劃。開展環保戰略、標准、環境與健康等研究,鼓勵對水體、大氣、土壤、雜訊、固體廢物、農業面源等污染防治,以及生態保護、資源循環利用、飲水安全、核安全等領域的研究,組織對污水深度處理、燃煤電廠脫硫脫硝、潔凈煤、汽車尾氣凈化等重點難點技術的攻關,加快高新技術在環保領域的應用。積極開展技術示範和成果推廣,提高自主創新能力。
(二十六)加強環保隊伍和能力建設。健全環境監察、監測和應急體系。規范環保人員管理,強化培訓,提高素質,建設一支思想好、作風正、懂業務、會管理的環保隊伍。各級人民政府要選派政治覺悟高、業務素質強的領導幹部充實環保部門。下級環保部門負責人的任免,應當事先徵求上級環保部門的意見。按照政府機構改革與事業單位改革的總體思路和有關要求,研究解決環境執法人員納入公務員序列問題。要完善環境監測網路,建設「金環工程」,實現「數字環保」,加快環境與核安全信息系統建設,實行信息資源共享機制。建立環境事故應急監控和重大環境突發事件預警體系。
(二十七)健全社會監督機制。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定期公布各省(區、市)有關環境保護指標,發布城市空氣質量、城市雜訊、飲用水水源水質、流域水質、近岸海域水質和生態狀況評價等環境信息,及時發布污染事故信息,為公眾參與創造條件。公布環境質量不達標的城市,並實行投資環境風險預警機制。發揮社會團體的作用,鼓勵檢舉和揭發各種環境違法行為,推動環境公益訴訟。企業要公開環境信息。對涉及公眾環境權益的發展規劃和建設項目,通過聽證會、論證會或社會公示等形式,聽取公眾意見,強化社會監督。
(二十八)擴大國際環境合作與交流。要積極引進國外資金、先進環保技術與管理經驗,提高我國環保的技術、裝備和管理水平。積極宣傳我國環保工作的成績和舉措,參與氣候變化、生物多樣性保護、荒漠化防治、濕地保護、臭氧層保護、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控制、核安全等國際公約和有關貿易與環境的談判,履行相應的國際義務,維護國家環境與發展權益。努力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加快消耗臭氧層物質的淘汰進程。要完善對外貿易產品的環境標准,建立環境風險評估機制和進口貨物的有害物質監控體系,既要合理引進可利用再生資源和物種資源,又要嚴格防範污染轉入、廢物非法進口、有害外來物種入侵和遺傳資源流失。
六、加強對環境保護工作的領導
(二十九)落實環境保護領導責任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把思想統一到科學發展觀上來,充分認識保護環境就是保護生產力,改善環境就是發展生產力,增強環境憂患意識和做好環保工作的責任意識,抓住制約環境保護的難點問題和影響群眾健康的重點問題,一抓到底,抓出成效。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和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和本系統環境保護的第一責任人,政府和部門都要有一位領導分管環保工作,確保認識到位、責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地方人民政府要定期聽取匯報,研究部署環保工作,制訂並組織實施環保規劃,檢查落實情況,及時解決問題,確保實現環境目標。各級人民政府要向同級人大、政協報告或通報環保工作,並接受監督。
(三十)科學評價發展與環境保護成果。研究綠色國民經濟核算方法,將發展過程中的資源消耗、環境損失和環境效益逐步納入經濟發展的評價體系。要把環境保護納入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考核的重要內容,並將考核情況作為幹部選拔任用和獎懲的依據之一。堅持和完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環境目標責任制,對環境保護主要任務和指標實行年度目標管理,定期進行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評優創先活動要實行環保一票否決。對環保工作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彰和獎勵。建立問責制,切實解決地方保護主義干預環境執法的問題。對因決策失誤造成重大環境事故、嚴重干擾正常環境執法的領導幹部和公職人員,要追究責任。
(三十一)深入開展環境保護宣傳教育。保護環境是全民族的事業,環境宣傳教育是實現國家環境保護意志的重要方式。要加大環境保護基本國策和環境法制的宣傳力度,弘揚環境文化,倡導生態文明,以環境補償促進社會公平,以生態平衡推進社會和諧,以環境文化豐富精神文明。新聞媒體要大力宣傳科學發展觀對環境保護的內在要求,把環保公益宣傳作為重要任務,及時報道黨和國家環保政策措施,宣傳環保工作中的新進展新經驗,努力營造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輿論氛圍。各級幹部培訓機構要加強對領導幹部、重點企業負責人的環保培訓。加強環保人才培養,強化青少年環境教育,開展全民環保科普活動,提高全民保護環境的自覺性。
(三十二)健全環境保護協調機制。建立環境保護綜合決策機制,完善環保部門統一監督管理、有關部門分工負責的環境保護協調機制,充分發揮全國環境保護部際聯席會議的作用。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是環境保護的執法主體,要會同有關部門健全國家環境監測網路,規范環境信息的發布。抓緊編制全國生態功能區劃並報國務院批准實施。經濟綜合和有關主管部門要制定有利於環境保護的財政、稅收、金融、價格、貿易、科技等政策。建設、國土、水利、農業、林業、海洋等有關部門要依法做好各自領域的環境保護和資源管理工作。宣傳教育部門要積極開展環保宣傳教育,普及環保知識。充分發揮人民解放軍在環境保護方面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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