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刑罰執行的執行原則
(1)概念:是指執行刑罰應從實現特殊預防及一般預防的目的出發,對犯罪人及社會公眾進行積極教育,而非消極的懲罰與威懾。
(2)具體要求:
①正確執行刑罰;
②堅持懲罰與改造相結合、教育和勞動相結合的原則;
③對受刑人的改造,要以教育疏導為主、以強制性的執行措施為輔;
④區別對待方針,根據每個犯罪人的個人性格、犯罪種類、人身危險程度等,採取不同的教育方法。 (1)概念:是指尊重犯人人格,禁止使用殘酷處罰手段,關心犯人的實際困難,注重犯人的政治思想和文化、技能教育,促使其成為自食其力的新人。
(2)具體要求:
①從觀念上把犯人當人看待,在人格上不歧視犯人,使其樹立起新生的信心;
②建立科學的刑罰執行制度,正確適用死緩制度,減少死刑的立即執行;
③生活上關心犯人,尤其對未成年犯,醫治其心靈上的創傷;
④積極為刑滿釋放人員提供參加學習、工作和勞動的機會。 (1)概念:是指在刑罰執行過程中,根據犯人的具體情況,給予個別處遇措施。即根據犯罪人的年齡、性別、性格特點、文化程度、生理狀況、犯罪性質及特點、罪行嚴重程度及人身危險性大小等,給予不同的處遇,採取不同的教育改造方式。
(2)具體要求:
①關押上,根據犯人犯罪性質不同分別關押;
②教育上,根據犯人認罪態度和思想改造難易,採取不同的教育方式。
③勞動上,根據犯人身體條件和文化程度,分配適當工種,制定合理定額。
④獎懲上,根據犯人的表現給予獎懲。 (1)概念:是指在刑罰執行過程中,依靠社會力量對受刑人進行幫教,使之易於復歸社會。
(2)具體要求:
①調動社會積極因素影響犯罪人。
②培養受刑人再社會化能力,使之適應社會。

⑵ 如何做好罪犯刑罰執行工作
(一)運用社會資源開展職業技術教育。
監獄應多與社會幫教組織開展聯系,利用社會資源,動員社會力量參與監獄的職業技術教育工作。改變過去被動接受社會幫教的模式,根據監獄的需求要求社會組織提供有針對性的幫教活動。社會組織、團體有監獄無法比擬的優勢。一是他們對社會的需求了解知道社會急需什麼樣的人才,便於開展有針對性的培訓活動;二是社會組織、團體有相當雄厚的師資隊伍,能夠向監獄提供相對多的技術支持;三是社會組織、團體與企事業接觸相對緊密能夠為罪犯出獄後聯系工作,鞏固罪犯在監獄中的技術學習,為罪犯提供謀生的機會,從而提高教育的效果,為社會提供穩定因素。從我國的社會實踐來看,假釋、緩刑是由公安機關來執行的,而且都是在監獄之外進行的。即使是監獄犯人,監獄外的學校也會進入監獄協助進行社會罪犯的文化教育、技術教育等等,並不是完全依*監獄來完成這樣的工作。就外國的實踐來看,社會團體、公司企業很早就介入到了監獄的工作中,出獄人在社會團體的照顧之下逐漸地進行正常的社會生活,公司、企業到監獄中招收技術上合格的工作人員,有些犯罪比較輕而刑罰也很輕緩的人在社區中有關人員的監督之下進行社會服務,接受社區矯正。有些國家裡還實行監獄罪犯自治的制度。國內外的實踐都已經明確地說明,行刑社會化的主體不僅僅是監獄,而且包括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等。
(二)建立減刑的考驗期制度
減刑的考驗期的設計要合理,要與計分、評獎相配合,要與下一次減刑的考核期基本銜接。不要讓罪犯有過長的不受約束的時間。讓罪犯時刻擔心減刑被撤,他就會時時規范自己的行為,不違紀、積極改造,從而養成遵規守紀的習慣,到社會上也會自覺遵紀守法,達到改造的目的。考驗期內違紀要根據違紀的情形扣除減刑的一部分或者全部,不能一下子全部扣除給予罪犯改過的機會。如果考驗期內有值得恢復減刑的機會,設置條件還要恢復,考驗期結束後由監獄向法院呈報減刑確認材料。
(三)將減刑制度改變為虛擬減刑制度
法院的原判刑期不應輕易改變,輕易的改變原判刑期對法律不嚴肅。將目前的減刑時間改變為減少在獄內服刑或者在封閉式監獄內服刑的時間,讓減刑幅度變為提前出監的幅度,類似假釋,只是刑罰執行方式的一種變更。它與刑罰執行完畢的釋放有著本質的區別,並不是對原判刑罰進行實質性的更改,只是在附加條件的基礎上變更行刑方式,在不改變罪犯身份和刑期的情況下,給罪犯提前適應社會的機會,在構建和諧社會也有作用。將減刑的時間作為考驗期或者在半開放或者開放監獄服刑的時間,讓罪犯充分的在有監管或者幫助的情況下接觸社會,有利於罪犯的回歸,俗話說:「扶上馬,送一程」。
(四)完善刑罰執行制度,更新理念
由於受傳統刑罰觀念的影響,理論認識的模糊,立法規定的不完善,具體執法部門的顧慮,監督機制的缺陷,導致假釋、監外執行等非監禁刑的適用率很低。原因很多,但最重要的是監獄、法院在刑罰執行中的主觀意識的偏差(比例制的存在是這種主觀認識偏差的具體表現)和假釋考驗期內監督管理措施不配套,工作不夠落實、失控現象時有發生所致。
依法、穩妥的擴大假釋、監外執行等非監禁刑的適用面,必須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一是轉變行刑觀念,提高思想認識,逐步改變以減刑為主、假釋為輔的傳統理念和習慣做法、控制減刑比例,擴大假釋適用量。二是加強對假釋實質要件的分析和界定,通過《再犯罪預測量表》的運用,提高對罪犯假釋、監外執行後「不致再危害社會」的預測的准確性與可*性。三是加強同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社區矯正部門的協調溝通。特別是加強同社區矯正部門的聯系。保證假釋、監外執行等非監禁刑的適用對象得到有效的監督,不致再危害社會。
(五)合理安排生產勞動,充分發揮勞動在改造中的作用
勞動是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當前要重點解決一些監獄中勞動中存在的重監獄經濟效益、輕社會效益的突出問題,實現其向改造功能的歸位。要通過勞動幫助罪犯樹立正確的勞動觀念,養成良好的勞動習慣,同時學會和掌握一技之長。勞動的改造功能僅*強制手段是實現不了的,關鍵是要使罪犯對勞動有積極的認同感,提高其參與的主動性。如果單純為了追求監獄的經濟效益,讓罪犯進行長時間,超體力勞動,不但違反法律法規,嚴重損害監獄機關的形象,而且會使罪犯對勞動產生厭惡、恐懼和逆反心理,使改造效果發生嚴重背離。各地應科學選擇勞動項目,突出矯治和習藝功能,合理制定勞動指標,努力改善勞動環境,認真落實勞保措施,增加勞動習藝成分。並給予適當勞動報酬,讓罪犯看到勞動的報酬和好處,將來出獄後才能*勞動自食其力,同時勞動報酬也能解決罪犯出獄後短期的生活來源。促使罪犯由強制勞動向自覺自願參加勞動轉變,使勞動真正成為改造手段。
⑶ 我是刑事執行專業的,請問考事業單位的專業知識考什麼,急
(一)素質結構
1、基本素質
(1)思想道德素質:掌握毛澤東思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基本原理,具有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和較高的政治素質;具有高度的社會責任感和工作責任心,具有忠誠奉獻、愛崗敬業、公正文明的職業精神;忠於黨,忠於祖國,忠於人民,忠於法律。
(2)科學文化素質:具有與本專業工作相適應的人文社會科學和自然科學知識及文化素養;具有較強的邏輯思維能力、寫作能力和應變能力;具有獨立獲取知識、分析解決問題的基本能力和開拓創新精神。
(3)心理素質:具有健全的人格,良好的心理素質和自我調節能力;具有與人合作的團隊精神和積極向上的進取精神,能妥善處理各種人際關系;具有一定公共關系協調能力。
(4)身體素質:達到國家規定的體育鍛煉標准,具有強健的體魄和良好的體能素質,熟練掌握隊列指揮、擒拿格鬥等警體技能。
2、職業素質
(1)具有較強的法律素養,具備從事監獄刑罰執行活動所必需的刑事法律等法律知識和掌握監獄現場管理、罪犯教育矯治、罪犯勞動改造等工作所必需的業務知識。
(2)具有嚴明的組織紀律和職業操守意識,服從命令,忠於黨和人民,忠於法律,忠於職守,勇於獻身;
(3)掌握本專業的基本技能,能運用所學知識和技能解決實際問題;
(4)具有團隊精神和協作意識,預防和應對監獄各種突發事件;
(5)具備不斷學習,提高自我的能力。
(二)知識結構
1、基礎知識
(1)具備高素質技能型人才所必需的文化知識。支撐課目主要包括大學語文、大學英語、藝術鑒賞。
(2)掌握高素質技能型人才所必需的基礎理論。支撐課目主要包括毛澤東思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概論、思想道德修養、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
(3)掌握本專業較強的職業技能,能了解本專業領域中前沿和發展趨勢,具有一定的生產、技術、管理與服務知識;較系統地掌握從事監獄刑罰執行活動所必需的刑事法律等法律知識;掌握監獄現場管理、罪犯教育矯治、罪犯勞動改造等工作所必需的知識和技能。
(4)計算機基本知識和技能:掌握計算機基礎知識和應用操作技能,支撐課目主要包括計算機應用基礎。
2、專業知識
(1)專業基礎知識。支撐的課目主要包括憲法、法理學、犯罪學、監獄學基礎等
(2)專業核心知識。本專業應該具備的專業知識,支撐課目為本專業的核心課程,主要有:
① 刑法原理與實務:本課程主要學習犯罪概念與犯罪構成、正當防衛、故意犯罪、共同犯罪、刑事責任、刑罰的體系和種類、刑罰裁量、執行制度等內容,並進行刑法條文分析和案例分析等刑法實務能力的訓練。通過學習使學生掌握刑法的基本理論知識和基本法律規定的內容,並具有在實踐中分析和處理具體刑事法律問題的能力。
② 刑事訴訟原理與實務:本課程主要學習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刑事訴訟中的專門機關和訴訟參與人、管轄、迴避、辯護與代理、刑事證據、強制措施以及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執行五大普通訴訟程序及死刑復核程序等內容。通過學習使學生掌握刑事訴訟法的基本理論知識和基本法律規定的內容,並能夠應用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理,分析和解決刑事訴訟中的實際問題。
③ 罪犯心理矯治實務:本課程主要學習罪犯心理與矯治概述、罪犯心理的形成與發展變化、罪犯的改造動機與服刑態度、罪犯違規心理與又犯罪心理、罪犯類型心理與群體心理、特殊類型罪犯心理以及罪犯心理危機等內容。通過學習使學生掌握罪犯心理與矯治的基本知識,培養學生掌握罪犯心理問題的識別方法和現代心理矯治技術等基本能力。
④ 獄政管理:本課程主要學習監獄行刑組織與管理的基本知識,使學生掌握在刑罰執行中對罪犯的日常生活衛生、獎懲考核、行刑變更等進行管理的知識和技能。
⑤ 罪犯教育:本課程主要學習掌握有關對罪犯開展教育矯正的基本知識和技能。該課程是對罪犯進行思想、文化、技術等教育矯正活動的一門專業應用理論課程。
⑥獄內偵查實務:本課程主要學習獄內偵查工作的任務、方針和原則,獄內偵查管理與隊伍建設,獄內犯罪情報資料建設等內容。通過學習使學生掌握獄內偵查的基本知識和偵查技能。
⑦ 罪犯勞動管理:本課程主要學習有關罪犯勞動組織與管理的基本知識,學習如何通過科學有效的勞動組織管理,對罪犯進行勞動矯正。通過學習使學生掌握罪犯勞動管理的基本知識和偵查技能。
⑧監獄安防實務:本課程主要學習有關監獄犯罪與事故的防範及有效處置的基本知識和技能。通過學習使學生掌握如何預防和應對監獄犯罪及各類意外或突發事件,從而有效保障監獄內部秩序安全。
⑨違法行為矯正:本課程主要學習強制戒毒制度、勞動教養制度、收容教育制度的現狀與發展趨勢等相關內容。通過學習使學生能夠具備識別違法行為和制定相應矯正措施的能力。
(三)能力結構
1、職業方法能力
(1)職場規劃能力:明確自己的職業興趣,設定職業理想,充分掌握本專業職場動態,了解真實職業環境,包括工作環境、工作內容、工作所要求的技能、任職資格等,在進行科學的職業分析和定位的基礎上,結合所學專業及自身實際進行職業選擇和人生職業方向設計,提高自己與理想職業相匹配的能力,為自己將來就業提前做好心理准備和知識儲備。
(2)職業生涯發展能力:具有自我認知、准確定位能力,拓寬知識范圍,從專業能力、語言能力、動手能力和協調能力等方面,加強對職業生涯發展能力的培養,在進行合理的職業規劃的基礎上,最終達到職業生涯及個人能力的可持續性發展,不斷提升發展空間的能力。
(3)學習創新能力:養成學習的習慣,培養學習能力,構建以創新能力為主的、具有個性化、多樣化、反思性的學習方式,學會專業思維,並具有創新精神,養成自主學習、終身學習和不斷創新的能力。
(4)自我推介能力:正確認識自己,評價自己,具有自信、自強、自尊、自立的良好人格,掌握自我推介技巧,通過求職信、自薦書、應聘書等能夠得體的將自己推薦給他人,具有順利適應社會角色和社會崗位的能力。
(5)決策能力:對專業問題和工作任務有自己的認識和判斷,面對問題能夠快速找出問題症結所在,並全面評估問題的解決方案,有效預知可能產生的負面效果並制定相應對策,從而使學生具備靈活應變的決策能力。
2、職業社會能力
(1)人際交往能力:掌握基本的人際交往原則,具有從事監獄、勞教工作需要的與人溝通、交流能力,能夠妥善處理組織內外各種關系,具有較強的公關應變能力。
(2)團隊合作能力:具有整體意識、全局觀念,具有監獄、勞教刑事執行人員必備的紀律觀念和服從意識,能夠與團隊中的每一位成員進行合作共事,包括遇到分歧時相互協調的能力,遇到困難時互相幫助的能力等。
(3)勞動生產能力:養成勞動習慣,具有吃苦耐勞精神,有一定的動手和操作能力。
(4)英語應用能力:具有基本的英語閱讀能力以及一定的聽、說、寫、譯等英語應用能力。
(5)職業意識和社會責任心:具有崗位必備的職業道德和職業精神;具有高度的職業責任感,忠於黨和人民,忠於法律,忠於祖國,有奉獻精神和社會責任心。
⑷ 如何理解我國刑罰執行的基本原則
一、合法性原則
執行刑罰必須依法進行,嚴格禁止侵犯罪犯權利的各種違法活動,這是罪刑法定原則的必然要求。刑罰執行合法性原則已成為刑罰理論中的主流學說,我國刑法第三條明文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從法律的地位上對刑罰的合法性原則予以確認,它要求刑罰執行中的一切行為都不得超越法律的規定。
二、教育性原則
刑罰的最終目的是教育,而不是懲罰。懲罰和教育改造是我國刑法中的一項重要政策,而教育的目的在刑罰執行階段尤為重要,刑罰的執行,是一種生動現實的法制教育過程,能夠使社會成員由此明辯罪與非罪的界線,知曉犯罪與刑罰的形影相隨的關系,從而使之擇善而行。它不僅對犯罪從思想、文化、技術等方面進行教育,而且通過刑罰的執行,教育其他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積極同犯罪行為作斗爭。在刑罰的執行中遵循教育性原則,不僅是對罪犯人權的保護,同時也是與刑罰減少犯罪最終消滅犯罪的歷史使命相一致。
三、人道性原則
犯罪分子因其實施犯罪行為受到刑罰的懲罰,被剝奪了部分權利,但並不等於就因此喪失了所有的權利。刑罰人道是反映社會文明進步的一個標志。我國為消除刑罰執行中的不人道行為,不少法律都對此作了相關規定,行刑中的種種人道待遇,都會使犯罪人充分感受到人間的溫情和人性力量的偉大,從而喚起其良知,促使其重新回歸社會這個大家園。
四、個別化原則
刑罰執行個別化原則是刑罰個別化原則的基本要求,法律上的個別化是指法律預先著重以行為作為標准,細分其構成要件,規定其構成要件,規定加重或減輕情節等。所謂裁判上的個別化是指法官根據犯罪分子的主觀情況適用不同的制裁方式。所謂行政上的個別化指刑罰執行機關根據罪犯具體情況執行刑罰。刑罰個別化原則要求刑罰執行機關應當在行為人犯罪事實的基礎上充分考慮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險性和其他個人情況,而不能只考慮行為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危害社會的程度。具體地說就是,刑罰執行機關在執行刑罰時,應當根據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犯罪分子的年齡、性別、性格特徵、生活經歷、生理狀況及其他個人情況給予不同的處理和教育方式。在用刑時只要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尊重其人格,依法維護其合法權益,懲辦與寬大相結合,區別對待,犯罪人在心理上一般是會受到觸動和感化的。刑罰執行個別化原則的實行旨在起到良好的執行效果、達到刑罰的本質目的。
五、社會化原則
在刑罰執行的過程中,要調動一切社會積極因素,合力救助、教育、改造犯罪分子並保證和鞏固刑罰執行的效果,確保刑罰執行目的的實現。刑罰執行中,需要依靠社會力量對犯罪分子進行教育、改造和防範,如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等強制措施的執行就是在社會監督、教育和協助下完成的。另外,犯罪分子服刑期過後,重新獲得公民所應有的一切權利,刑滿釋放人員的再就業問題,同時還涉及到重返社會的監督問題,都離不開社會。社會化原則是刑罰執行過程中的一個尤為重要的原則。
刑罰執行程序是整個訴訟程序的落腳點,更是關乎被執行人切身利益的頭等大事,貫穿整個刑罰執行程序中的基本原則是實現刑罰目的的保障。研究刑罰執行的基本原則的最終目的在於更好地實現刑罰的目的,達到審判的目的,使刑罰執行成為改造罪犯的最有效的方法之一,從而實現社會真正的長治久安。
⑸ 刑罰執行要遵循什麼原則
刑罰執行的原則,是刑罰執行機關在執行刑罰的過程中必須遵循的、保證刑罰目的得以實現的准則。根據刑法規定的刑種內容以及監獄法規定的刑罰執行原則,刑罰執行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1.合法性原則。具體表現為:執行機關必須是合法的刑罰執行機關;刑罰執行所依據的必須是人民法院具有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與裁定;刑罰執行內容與方式必須嚴格依據刑法與監獄法等法律的規定;刑罰執行的程序必須符合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等。
2.懲罰與改造相結合、教育與勞動相結合的原則。刑罰執行既不能只講懲罰與勞動,也不能只講改造與教育;懲罰是改造的前提,改造是懲罰的目的;勞動是教育的手段,教育是勞動的目的。監獄應根據罪犯的需要,組織罪犯從事生產勞動,對罪犯進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與技術教育;罪犯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與監獄紀律,服從管理,接受教育,參加勞動。
3.人道主義原則。在刑罰執行過程中,必須尊重犯罪人的人格,關心犯罪人的生活,實行文明監管,禁止使用殘酷的、不人道的刑罰執行手段。
4.個別化原則。即根據犯罪人本人的具體情況,給予不同的處遇,採取不同的教育改造方法。其中所說的本人的具體情況,包括年齡、性別、性格特點、生理狀況、犯罪性質與情節、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大小、受刑種類與刑期等等。
5.效益性原則。即刑罰執行應以較少的實際執行獲得較大的執行效果。刑法規定的減刑、假釋制度,是效益性原則的重要體現。
⑹ 什麼是刑罰執行階段
刑罰的執行就是人民法院判決生效以後,判決有罪的,根據所判決刑罰的情況予以執行的階段,我國刑法規定的刑罰有主刑和附加型兩類。其中主刑有以下五種:
1、管制。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並罰不得超過3年。由司法局實行社區矯正。
2、拘役。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並罰不得超過1年。由公安機關執行。
3、有期徒刑。期限為6個月以上15年以下,數罪並罰不得超過20年。由監獄執行,剩餘刑期3個月以下的,看守所執行。
4、無期徒刑。監獄執行。
5、死刑。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人民法院執行。
附加刑有以下三種:
1、罰金;人民法院執行。
2、剝奪政治權利;公安機關執行。
3、沒收財產;人民法院執行。
針對外國人,還有驅逐出境,由公安機關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三條 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後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對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
對未成年犯應當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
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及時收押,並且通知罪犯家屬。
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執行期滿,應當由執行機關發給釋放證明書。
⑺ 如何促進刑罰執行工作
(一)運用社會資源開展職業技術教育。
監獄應多與社會幫教組織開展聯系,利用社會資源,動員社會力量參與監獄的職業技術教育工作。改變過去被動接受社會幫教的模式,根據監獄的需求要求社會組織提供有針對性的幫教活動。社會組織、團體有監獄無法比擬的優勢。一是他們對社會的需求了解知道社會急需什麼樣的人才,便於開展有針對性的培訓活動;二是社會組織、團體有相當雄厚的師資隊伍,能夠向監獄提供相對多的技術支持;三是社會組織、團體與企事業接觸相對緊密能夠為罪犯出獄後聯系工作,鞏固罪犯在監獄中的技術學習,為罪犯提供謀生的機會,從而提高教育的效果,為社會提供穩定因素。從我國的社會實踐來看,假釋、緩刑是由公安機關來執行的,而且都是在監獄之外進行的。即使是監獄犯人,監獄外的學校也會進入監獄協助進行社會罪犯的文化教育、技術教育等等,並不是完全依*監獄來完成這樣的工作。就外國的實踐來看,社會團體、公司企業很早就介入到了監獄的工作中,出獄人在社會團體的照顧之下逐漸地進行正常的社會生活,公司、企業到監獄中招收技術上合格的工作人員,有些犯罪比較輕而刑罰也很輕緩的人在社區中有關人員的監督之下進行社會服務,接受社區矯正。有些國家裡還實行監獄罪犯自治的制度。國內外的實踐都已經明確地說明,行刑社會化的主體不僅僅是監獄,而且包括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等。
(二)建立減刑的考驗期制度
減刑的考驗期的設計要合理,要與計分、評獎相配合,要與下一次減刑的考核期基本銜接。不要讓罪犯有過長的不受約束的時間。讓罪犯時刻擔心減刑被撤,他就會時時規范自己的行為,不違紀、積極改造,從而養成遵規守紀的習慣,到社會上也會自覺遵紀守法,達到改造的目的。考驗期內違紀要根據違紀的情形扣除減刑的一部分或者全部,不能一下子全部扣除給予罪犯改過的機會。如果考驗期內有值得恢復減刑的機會,設置條件還要恢復,考驗期結束後由監獄向法院呈報減刑確認材料。
(三)將減刑制度改變為虛擬減刑制度
法院的原判刑期不應輕易改變,輕易的改變原判刑期對法律不嚴肅。將目前的減刑時間改變為減少在獄內服刑或者在封閉式監獄內服刑的時間,讓減刑幅度變為提前出監的幅度,類似假釋,只是刑罰執行方式的一種變更。它與刑罰執行完畢的釋放有著本質的區別,並不是對原判刑罰進行實質性的更改,只是在附加條件的基礎上變更行刑方式,在不改變罪犯身份和刑期的情況下,給罪犯提前適應社會的機會,在構建和諧社會也有作用。將減刑的時間作為考驗期或者在半開放或者開放監獄服刑的時間,讓罪犯充分的在有監管或者幫助的情況下接觸社會,有利於罪犯的回歸,俗話說:「扶上馬,送一程」。
(四)完善刑罰執行制度,更新理念
由於受傳統刑罰觀念的影響,理論認識的模糊,立法規定的不完善,具體執法部門的顧慮,監督機制的缺陷,導致假釋、監外執行等非監禁刑的適用率很低。原因很多,但最重要的是監獄、法院在刑罰執行中的主觀意識的偏差(比例制的存在是這種主觀認識偏差的具體表現)和假釋考驗期內監督管理措施不配套,工作不夠落實、失控現象時有發生所致。
依法、穩妥的擴大假釋、監外執行等非監禁刑的適用面,必須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一是轉變行刑觀念,提高思想認識,逐步改變以減刑為主、假釋為輔的傳統理念和習慣做法、控制減刑比例,擴大假釋適用量。二是加強對假釋實質要件的分析和界定,通過《再犯罪預測量表》的運用,提高對罪犯假釋、監外執行後「不致再危害社會」的預測的准確性與可*性。三是加強同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社區矯正部門的協調溝通。特別是加強同社區矯正部門的聯系。保證假釋、監外執行等非監禁刑的適用對象得到有效的監督,不致再危害社會。
⑻ 跪求「刑法修正案八」講座的錄音,越快越好,下周單位業務學習之用,本人負責主講。
修正案剛出,估計講
座比較難找。
大概看了一下,雖然
修正的挺多,不過主
要是分則的內容,結
合刑總的理論知識,
逐條講解一下應該可
以了,不必費心去找
講座了,好好看看,
畢竟不是法學家,只
是單位內部的學習交
流,通俗易懂就成。
希望可以幫到樓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