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辦培訓機構教育許可證申請條件,到哪裡辦理
民辦培訓機構申請辦學許可證條件:
(一)有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師;
(三)有符合規定標準的教學場所及設施、設備等;
(四)有必備的辦學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
申請辦學許可證應根據辦學種類到教育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
舉辦實施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許可權審批;
舉辦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許可權審批,並抄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1)桂林市培訓機構申報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第十三條 申請籌設民辦學校,舉辦者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辦報告,內容應當主要包括:舉辦者、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等;
(二)舉辦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稱、地址;
(三)資產來源、資金數額及有效證明文件,並載明產權;
(四)屬捐贈性質的校產須提交捐贈協議,載明捐贈人的姓名、所捐資產的數額、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關有效證明文件。
第十四條 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籌設民辦學校的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同意籌設的,發給籌設批准書。不同意籌設的,應當說明理由。
籌設期不得超過三年。超過三年的,舉辦者應當重新申報。
第十五條 申請正式設立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籌設批准書;
(二)籌設情況報告;
(三)學校章程、首屆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
(四)學校資產的有效證明文件;
(五)校長、教師、財會人員的資格證明文件。
2. 開辦一個教育培訓中心需要哪些證件
市教育局表示,申辦人應向擬設地所在的區教育行政部門提交辦學場地證明、舉辦者資格證明等相關材料,經審批達到設立標準的,可頒發《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教育培訓機構領取此證後,需到有關部門辦理並取得法人登記證、機構代碼證、收費許可證、稅務登記證,開設銀行賬號。刻制印章的式樣、開戶銀行及賬號應報審批機關備案。

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以下簡稱辦學許可證)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辦學許可證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制定式樣(許可證式樣見附件一、二),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分別組織印製。
二、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對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的實施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學校,審批後頒發辦學許可證。
縣級以上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的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審批後頒發辦學許可證,並抄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三、辦學許可證為民辦學校辦學的合法證件。辦學許可證分正本、副本。民辦學校須將辦學許可證正本放置在主要辦學場所。
四、辦學許可證自2004年9月1日起啟用。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要按照《條例》規定的職責,對所審批的民辦學校頒發辦學許可證;並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的規定,做好同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批的民辦學校的備案工作。
五、此次啟用的辦學許可證正式啟用前,原已領取了《社會力量辦學許可證》的民辦學校,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要對其進行全面檢查,符合《條例》規定條件的,換發新的辦學許可證。
六、辦學許可證填寫要求:
1.名稱:學校章程規定的學校名稱。
2.地址:學校章程規定的學校所在地的詳細地址。
3.負責人:經審批機關核準的,能代表學校行使職權的、按照學校章程合法選聘的校長。
4.辦學類型:審批機關批準的學校類型(如幼兒園、小學、中學、學院等)。
出資者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須在辦學許可證副本中註明「要求取得合理回報」。
5.批准文號:審批機關批准學校設立的批准文件號。
6.有效期:發證機關按實際情況填寫。
7.發證機關:審批機關。
8.編號:編號為13位數。前6位數為國家行政區劃代碼,其中1~2位數為省級代碼,1~4位數為地級代碼,1~6位數為縣級代碼。第7位數為學校層次碼,「1」為高等學校,「2」為其他高等教育機構,「3」為普通高中或中等職業學校,「4」為普通初中或職業初中,「5」為小學,「6」為幼兒園,「7」為培訓機構,「8」為其他。後8~13位數為學校排序。
辦學許可證內容若發生變更,發證機關須在副本中註明,加蓋「發證機關變更專用章」,並換發辦學許可證正本。
七、頒發辦學許可證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對此項工作的領導,制訂並完善有關的管理制度,保證此項工作的順利進行。
3. 申報特種作業培訓機構程序和要准備什麼材料呢
根據《廣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安全生產培訓管理實施細則》:
安全培訓機構從事安全培訓活動,必須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安全培訓資質分四個等級。
(1)申請一級、二級安全培訓資質,按《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令第20號)辦理。經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同意頒發安全培訓資質的培訓機構,應將國家培訓資質證書的復印件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2)申請三級安全培訓資質,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根據申報單位的師資配備狀況和培訓設施等條件依法進行受理和認定。
(3)申請四級安全培訓資質,由地級以上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進行受理和認定,並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四級安全培訓資質的申報程序,由地級以上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參照三級安全培訓資質的申報程序辦理。
這個是申請三級安全培訓資質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安全培訓機構資質申請表(見附件1)。
(二)安全培訓機構章程。
(三)申請單位的情況簡介(見第十七條規定)。
(四)工商營業執照或工商名稱預核准證明材料和企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的復印件。
(五)安全培訓機構培訓教員的情況匯總表、登記表(見附件2、附件3)。
(六)培訓機構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專職管理人員、各部門負責人等任職文件復印件。
(七)管理人員、培訓教員的學歷證書、師資培訓合格證書、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社保關系證明等相關材料的復印件。
(八)教學設備、儀器和圖書的清單。
(九)教室、圖書資料室、實驗室(含實習場所及附屬用房)、行政辦公用房、宿舍等物業的房產證書和租賃合同復印件。
申報材料應真實、准確,表格、文書的列印和復印件的大小統一使用A4尺寸的紙張,按以上順序裝訂成冊,一式三份並製作電子版軟盤,由熟悉申請材料內容的人員一並送達。
申請程序:
1、申請三級安全培訓資質的單位應將培訓機構資質申報材料報當地縣(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並由地級以上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時上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2、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在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特殊情況下可延長10個工作日)內組織專家或由有關中介機構完成對申報單位的資質條件評估。評估合格的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頒發資質證書;不合格的,說明理由,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單位並知會地級以上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承擔評估的有關專家和中介機構對評估報告的真實性和有效性負責。
每個地區的安全培訓資質認定時間都不是統一的,建議多留意當地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官網上面的通知公告,根據其發布的認定要求准備就可以了。
4. 申報創業培訓定點機構需要哪些資料
申報材料
(1)認定市創業培訓定點培訓機構申請書(包括培訓機構名稱、辦學條件、培內訓場容地、培訓設施設備、培訓人數、師資人數、培訓目標等);
(2)《創業培訓定點機構調查表》;
(3)辦學許可證正、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4)法人證書正、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5)組織機構代碼證正、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6)銀行開戶許可證復印件;
(7)4名及以上獲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頒發的《創業培訓合格證書》或《創業培訓講師證書》的本培訓機構專職授課教師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8)面積不少於70平米的標准化教室2個以上,並配置符合創業培訓技術標准教學設備的證明材料;
(9)3名以上全(兼)職的創業服務專家(包括企業家、大學經濟管理專業教師、取得創業咨詢師國家職業資格的人員等)的證明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二份,請各申報單位在復印件材料上加蓋申報單位公章,並註明「原件與復印件一致」的字樣。
5. 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辦學許可證需要什麼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條 舉辦民辦學校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
舉辦民辦學校的個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民辦學校應當具備法人條件。
第十一條 設立民辦學校應當符合當地教育發展的需求,具備教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民辦學校的設置標准參照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的設置標准執行。
第十二條 舉辦實施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許可權審批;舉辦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許可權審批,並抄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申請籌設民辦學校,舉辦者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1、申辦報告,內容應當主要包括:舉辦者、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等;
2、舉辦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稱、地址;
3、資產來源、資金數額及有效證明文件,並載明產權;
4、屬捐贈性質的校產須提交捐贈協議,載明捐贈人的姓名、所捐資產的數額、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關有效證明文件。
5、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籌設民辦學校的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同意籌設的,發給籌設批准書。不同意籌設的,應當說明理由。
籌設期不得超過三年。超過三年的,舉辦者應當重新申報。
第十五條 申請正式設立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1、籌設批准書;
2、籌設情況報告;
3、學校章程、首屆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
4、學校資產的有效證明文件;
5、校長、教師、財會人員的資格證明文件。
第十六條 具備辦學條件,達到設置標準的,可以直接申請正式設立,並應當提交本法第十三條和第十五條(三)、(四)、(五)項規定的材料。
第十七條 申請正式設立民辦學校的,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並送達申請人;其中申請正式設立民辦高等學校的,審批機關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並送達申請人。

(5)桂林市培訓機構申報擴展閱讀:
以下是關於進一步規范民辦職業技能培訓學校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
新設立民辦學校許可、登記管理工作
1、2017年9月1日起,凡新設立的民辦職業技能培訓學校要註明營利性或非營利性辦學形式並進行許可登記。
2、新開辦的營利性民辦職業技能培訓學校,按照工商部門管理規定製定學校章程,按照《關於規范營利性民辦技工院校和營利性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名稱登記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細則》第九條和《寧夏回族自治區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規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
3、非營利性民辦職業技能培訓學校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規定製定學校章程,符合《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事業單位登記管理規定的,根據《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細則》第七條和《寧夏回族自治區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辦法》第十三條之規定的,分別到民政部門、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登記。
4、現有民辦職業技能培訓學校在未做出非營利性或營利性選擇前,應按照非營利性民辦非企業單位要求進行辦學和管理,不得再提取或變相提取合理回報。
5、重新換證和新登記的民辦職業技能培訓學校都應在章程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九條之規定,增加黨組織建設的。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參考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細則
6. 中級職稱目前開始報名了嗎桂林那個培訓機構比較好
一直從目前開始報名了,桂林那個培訓機構比較好,應該到桂林去那兒報名,報名以後趕快按照報名時間去參加考試。
7. 如何注冊個培訓機構
一、營業執照辦理流程:
1、核准名稱
時間:1-3個工作日
操作:確定公司類型、名字、注冊資本、股東及出資比例後,可以去工商局現場或線上提交核名申請。
結果:核名通過,失敗則需重新核名。
2、提交資料
時間:5-15個工作日
核名通過後,確認地址信息、高管信息、經營范圍,在線提交預申請。在線預審通過之後,按照預約時間去工商局遞交申請材料。
結果:收到准予設立登記通知書。
3、領取執照
時間:預約當天
操作:攜帶准予設立登記通知書、辦理人身份證原件,到工商局領取營業執照正、副本。
結果:領取營業執照。
二、關於注冊培訓機構的其他注意事項:
在注冊培訓機構的時候需要對經營范圍進行審核,如果只是特長培訓、興趣班這種培訓機構,只需要辦理營業執照就可以了。如果是學歷教育類或職業技術類還需要經過教育部門審批,拿到辦學許可證才能經營。

一、工商注冊需准備以下幾個方面的事宜: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2、全體股東簽署的公司章程;
3、法人股東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股東身份證及其復印件;
4、董事、監事和經理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復印件;
5、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證明;
6、代理人身份證及其復印件;
7、住所使用證明。
註:住所使用證明材料的准備,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1)若是自己房產,需要房產證復印件,自己的身份證復印件;
(2)若是租房,需要房東簽字的房產證復印件,房東的身份證復印件,雙方簽字蓋章的租賃合同,和租金發票;
(3)若是租的某個公司名下的寫字樓,需要該公司加蓋公章的房產證復印件,該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雙方簽字蓋章的租賃合同,還有租金發票。
二、申請籌設或正式設立民辦教育機構,申請辦學許可證,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辦報告。內容主要包括:舉辦者、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等;
2、舉辦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稱、地址。
3、資產來源、資金數額及其有效證明文件,並載明產權;
4、屬捐贈性質的校產須提交捐贈協議,載明捐贈人的姓名、所捐資產的數額、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關有效證明文件。
註:申請正式設立民辦學校的,舉辦者還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資料:
(1)學校章程、首屆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
(2)學校資產的有效證明文件;
(3)校長、教師、財會人員的資格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