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國防教育資料 要做手抄報
基本信息
國防教育是為捍衛國家主權、領土的完整和安全,防禦外來侵略、顛覆和威脅的建設與斗爭。對全民傳授與國防有關的思想、知識、技能的社會活動。國防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 國防教育
包括為增進全民的國防思想、國防知識、國防技能和身體素質,以及有利於形成和增強國防觀念、國防能力的各種類型的社會活動。 國防教育是對全體公民進行的一項基本教育,涉及到各個方面,內容十分豐富,范圍非常廣泛。國防建設的整體性決定國防教育內容,現代國防不僅僅是指軍隊建設和武器裝備以及戰場和戰略要地的建設,而且同國家的經濟實力、政治狀況、民族心理、文化水平和人口素質等因素息息相關。 國防教育,是國家為防備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裝顛覆,保衛國家的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對全體公民進行的具有特定目的和內容的普及性教育活動。國防教育是國防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
重要地位
國防教育是建設和鞏固國防的基礎,提高全民素質的重要地位。 1.國防教育是關繫到國家生死存亡的社會工程。國防教育的根本目的在增強全民的國防意識和國防精神。 2.國防教育是國防建設的重要措施,是增強民族凝聚力的重要途徑。
編輯本段國防建設
國防建設指的是為國家安全利益需要,提高國防能力而進行的各方面的建設。包括精神和物質兩個方面的建設,是為維護國家安全利益的需要,建立和發展國防力量的措施和行為,是國家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國防建設的內容主要包括:武裝力量建設:戰場建設,人力物力的多種動員准備:邊防、海防,空防和人防建設,戰略物資的儲備,國防工業建設和國防科學技術研究:對人民群眾和學生進行國防教育和軍事訓練,發展國防體育事業,建立,健全國防法規體系:軍事理論研究,發展軍事科學,制定並完善符合實際的戰略戰術原則:後備力量的建設,以及與國防相關的鐵路、公路、水運、民航、郵電、能源、水利、造林、氣象、衛生、航天等方面的建設。重點是武裝力量建設。
編輯本段幾點啟示
1,強大的國防,是國家、民族生存與發展的基本條件; 2,正確處理國防建設與經濟建設的關系是建設強大國防的重要前提; 3,科學技術是建設強大國防的根本動力; 4,人民群眾是建設強大國防的力量源泉; 5,堅持黨的領導和建立一支忠於黨、忠於人民的現代化革命軍隊是建設強大國防的根本保證。
編輯本段中央精神
近日,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下發了《關於加強新形勢下國防教育工作的意見》,要求深入貫徹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全面落實國防教育法,大力弘揚愛國主義精神,增強全民國防觀念,促進建設和鞏固國防。 《意見》指出,國防教育是建設和鞏固國防的基礎,是增強民族凝聚力、提高全民素質的重要途徑。普及和加強全民國防教育,是中央始終高度重視的一個戰略問題,對於凝聚全民族的意志和力量,加強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建設,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具有重要而深遠的意義。我國正處在發展的重要戰略機遇期,國家安全形勢保持總體穩定,但國家安全問題的綜合性、復雜性、多變性趨勢不斷增強,對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提出了新的要求,迫切需要從戰略和全局的高度加大全民國防教育力度,強化廣大幹部群眾的國家安全意識和憂患意識,營造關心支持國防和軍隊建設的良好氛圍,增強我國的國防實力和民族凝聚力。 《意見》明確,新形勢下國防教育工作的總體要求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著眼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堅持以國防教育法為依據,以弘揚愛國主義為核心,以領導幹部、青少年學生和民兵、預備役人員為重點,貼近時代要求,豐富教育內容,創新方法手段,完善制度機制,推進全民普及,不斷增強國防教育的主動性、針對性、實效性,為建設和鞏固國防奠定堅實思想基礎,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提供強大精神動力。 《意見》要求,加強新形勢下國防教育,必須圍繞時代主題和形勢任務,著眼推進經濟建設與國防建設協調發展,大力宣傳中央關於國防建設的方針政策,加強馬克思主義國防觀、戰爭觀和國家安全形勢教育,搞好黨史、軍史和我國國防史宣傳教育,深入學習人民戰爭戰略思想,普及和深化國防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引導廣大幹部群眾牢固樹立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富國和強軍相統一,軍民融合式發展,依法履行國防義務等與科學發展觀要求相適應的現代國防觀念。要貫徹全民參與、長期堅持、講求實效的方針,採取有力措施,抓好國防教育普及,不斷擴大社會覆蓋面。要突出抓好各級領導幹部的國防教育,進一步增強國防觀念、加強國防素養,提高履行國防職責的能力;重視強化黨政機關其他工作人員的國防觀念,結合理論學習和業務培訓進行國防教育。要著眼培養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保衛者和接班人,堅持不懈地抓好青少年的國防教育。要把國防教育作為預備役部隊和民兵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內容,增強民兵和預備役人員參與、投身國防建設的使命感和責任感。企業事業單位要把國防教育列入職工教育計劃,普及國防常識。城鄉基層組織要把國防教育納入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范疇,推動國防教育進入千家萬戶。解放軍和武警部隊要圍繞大力培育「忠誠於黨,熱愛人民,報效國家,獻身使命,崇尚榮譽」的當代革命軍人核心價值觀,廣泛、深入、持續地抓好官兵的國防教育,弘揚為國犧牲奉獻精神,在全民國防教育中發揮表率作用。 《意見》提出,要適應經濟社會發展新形勢和人們精神文化生活新需求,積極改進和創新國防教育的方法手段,不斷增強時代感和吸引力、感染力。充分發揮大眾傳媒的作用,注重運用互聯網、手機等新興媒體,加強國防教育普及宣傳和輿論引導;堅持以群眾性活動為載體,吸引廣大幹部群眾積極參與國防教育;依託愛國主義和國防教育場所,開展生動形象的國防教育;採取多種形式,營造有利於開展國防教育的良好社會環境;注重與愛國擁軍實踐有機結合,引導適齡公民自覺履行兵役義務,教育引導廣大幹部群眾熱愛軍隊、尊重軍人,支持部隊建設,研究制定並落實優撫安置政策,不斷鞏固和深化國防教育成果。要完善國防教育政策法規,抓好國防教育基地建設,加強國防教育的師資力量,將開展國防教育的經費納入財政保障范圍,並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逐步加大經費投入,提倡和鼓勵社會組織、企業和個人捐贈,支持國防教育事業,保證國防教育工作規范運行、長遠發展。 《意見》強調,普及和加強國防教育是全黨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必須加強領導,齊抓共管,科學組織,狠抓落實,努力形成黨委政府重視、軍地密切配合、社會各界支持、全民踴躍參與的良好局面。各級黨委和政府要把國防教育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各地國防動員委員會應將國防教育納入國防動員范疇,持之以恆、常抓不懈。宣傳、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民政、司法行政、工商行政管理、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部門,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要切實履行職責,齊心協力抓好國防教育工作的落實。解放軍、武警部隊要積極支持和配合地方開展全民國防教育。各級國防教育領導和工作機構要認真履行組織、協調和指導國防教育工作的職責。要將國防教育檢查和考評情況列入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體系、雙擁模範城(縣)考評標准,納入黨政機關目標績效管理考評體系。注重發揮各級人大、政協的作用,加強對落實國防教育法情況的監督檢查。各地區各部門要大力培養和宣傳國防教育的先進典型,調動社會各界參與國防教育事業、關心支持國防和軍隊建設的積極性、主動性,推動國防教育工作深入開展。[1]
參考資料
1
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下發《關於加強新形勢下國防教育工作的意見》
http://news.ifeng.com/gundong/detail_2011_07/29/8044432_0.shtml
② 國防教育手抄報資料
國 防 科 技
激光武器將面世 科學家將終止子彈和炸彈時代
經過數十年無底洞式的金錢投入和一次次廣為人知的失敗,激光武器終於將向世界揭開神秘的面紗,這也許意味著科學家將終止子彈和炸彈的時代。
在科學家眼中,未來戰爭的場面或許將非常「斯文」。彌漫的硝煙、震耳欲聾的爆炸將被無形的光線所取代,被改造過的波音747飛機攜帶著激光武器在幾百公里外就可以發動攻擊,「定向能」大炮可以光速攔阻來襲導彈,灼燒其內部彈葯,令其在空中爆炸。聽起來似乎是里根時代星球大戰計劃的翻版,但這的確是現實中的武器研製計劃,而且是在十多年前才開始實施,它的實現也並不遙遠,很快就可以在戰場現身。
③ 國防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是為了普及和加強國防教育,發揚愛國主義精神,促進國防建設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防法和教育法而制定。 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於2001年4月28日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二號)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普及和加強國防教育,發揚愛國主義精神,促進國防建設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防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防教育是建設和鞏固國防的基礎,是增強民族凝聚力、提高全民素質的重要途徑。
第三條 國家通過開展國防教育,使公民增強國防觀念,掌握基本的國防知識,學習必要的軍事技能,激發愛國熱情,自覺履行國防義務。
第四條 國防教育貫徹全民參與、長期堅持、講求實效的方針,實行經常教育與集中教育相結合、普及教育與重點教育相結合、理論教育與行為教育相結合的原則,針對不同對象確定相應的教育內容分類組織實施。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有接受國防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普及和加強國防教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都應當根據各自的實際情況組織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開展國防教育。
第六條 國務院領導全國的國防教育工作。中央軍事委員會協同國務院開展全民國防教育。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國防教育工作。駐地軍事機關協助和支持地方人民政府開展國防教育。
第七條 國家國防教育工作機構規劃、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國的國防教育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負責國防教育工作的機構組織、指導、協調和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的國防教育工作。
第八條 教育、民政、文化宣傳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國防教育工作。
徵兵、國防科研生產、國民經濟動員、人民防空、國防交通、軍事設施保護等工作的主管部門,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國防教育工作。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以及其他有關社會團體,協助人民政府開展國防教育。
第九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開展國防教育。
第十條 國家支持、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開展有益於國防教育的活動。
第十一條 國家和社會對在國防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採取各種形式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二條 國家設立全民國防教育日。
第二章學校國防教育
第十三條 學校的國防教育是全民國防教育的基礎,是實施素質教育的重要內容。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國防教育列入工作計劃,加強對學校國防教育的組織、指導和監督,並對學校國防教育工作定期進行考核。
第十四條 小學和初級中學應當將國防教育的內容納入有關課程,將課堂教學與課外活動相結合,對學生進行國防教育。
有條件的小學和初級中學可以組織學生開展以國防教育為主題的少年軍校活動。教育行政部門、共產主義青年團組織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少年軍校活動的指導與管理。
小學和初級中學可以根據需要聘請校外輔導員,協助學校開展多種形式的國防教育活動。
第十五條 高等學校、高級中學和相當於高級中學的學校應當將課堂教學與軍事訓練相結合,對學生進行國防教育。
高等學校應當設置適當的國防教育課程,高級中學和相當於高級中學的學校應當在有關課程中安排專門的國防教育內容,並可以在學生中開展形式多樣的國防教育活動。
高等學校、高級中學和相當於高級中學的學校學生的軍事訓練,由學校負責軍事訓練的機構或者軍事教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實施。軍事機關應當協助學校組織學生的軍事訓練。
第十六條 學校應當將國防教育列入學校的工作和教學計劃,採取有效措施,保證國防教育的質量和效果。
學校組織軍事訓練活動,應當採取措施,加強安全保障。
第十七條 負責培訓國家工作人員的各類教育機構,應當將國防教育納入培訓計劃,設置適當的國防教育課程。
國家根據需要選送地方和部門的負責人到有關軍事院校接受培訓,學習和掌握履行領導職責所必需的國防知識。
第三章社會國防教育
第十八條 國家機關應當根據各自的工作性質和特點,採取多種形式對工作人員進行國防教育。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具備基本的國防知識。從事國防建設事業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必須學習和掌握履行職責所必需的國防知識。
各地區、各部門的領導人員應當依法履行組織、領導本地區、本部門開展國防教育的職責。
第十九條 企業事業組織應當將國防教育列入職工教育計劃,結合政治教育、業務培訓、文化體育等活動,對職工進行國防教育。
承擔國防科研生產、國防設施建設、國防交通保障等任務的企業事業組織,應當根據所擔負的任務,制定相應的國防教育計劃,有針對性地對職工進行國防教育。
社會團體應當根據各自的活動特點開展國防教育。
第二十條 軍區、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軍分區(警備區)和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武裝部按照國家和軍隊的有關規定,結合政治教育和組織整頓、軍事訓練、執行勤務、徵兵工作以及重大節日、紀念日活動,對民兵、預備役人員進行國防教育。
民兵、預備役人員的國防教育,應當以基幹民兵、第一類預備役人員和擔任領導職務的民兵、預備役人員為重點,建立和完善制度,保證受教育的人員、教育時間和教育內容的落實。
第二十一條 城市居民委員會、農村村民委員會應當將國防教育納入社區、農村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內容,結合徵兵工作、擁軍優屬以及重大節日、紀念日活動,對居民、村民進行國防教育。
城市居民委員會、農村村民委員會可以聘請退役軍人協助開展國防教育。
第二十二條 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形勢和任務的要求,採取多種形式開展國防教育。
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設區的市的廣播電台、電視台、報刊應當開設國防教育節目或者欄目,普及國防知識。
第二十三條 烈士陵園、革命遺址和其他具有國防教育功能的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文化館、青少年宮等場所,應當為公民接受國防教育提供便利,對有組織的國防教育活動實行優惠或者免費;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被命名為國防教育基地的,應當對有組織的中小學生免費開放;在全民國防教育日向社會免費開放。
第四章國防教育的保障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國防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並根據開展國防教育的需要,在財政預算中保障國防教育所需的經費。
第二十五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開展國防教育所需的經費,在本單位預算經費內列支;企業開展國防教育所需經費,在本單位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
學校組織學生軍事訓練所需的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國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捐贈財產,資助國防教育的開展。
社會組織和個人資助國防教育的財產,由依法成立的國防教育基金組織或者其他公益性社會組織依法管理。
國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提供或者捐贈所收藏的具有國防教育意義的實物用於國防教育。使用單位對提供使用的實物應當妥善保管,使用完畢,及時歸還。
第二十七條 國防教育經費和社會組織、個人資助國防教育的財產,必須用於國防教育事業,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挪用、剋扣。
第二十八條 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場所,具備下列條件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命名為國防教育基地:
(一)有明確的國防教育主題內容;
(二)有健全的管理機構和規章制度;
(三)有相應的國防教育設施;
(四)有必要的經費保障;
(五)有顯著的社會教育效果。
國防教育基地應當加強建設,不斷完善,充分發揮國防教育的功能。被命名的國防教育基地不再具備前款規定條件的,由原批准機關撤銷命名。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國防教育基地的規劃、建設和管理,並為其發揮作用提供必要的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具有國防教育意義的文物的收集、整理、保護工作。
第三十條 全民國防教育使用統一的國防教育大綱。國防教育大綱由國家國防教育工作機構組織制定。
適用於不同地區、不同類別教育對象的國防教育教材,由有關部門或者地方依據國防教育大綱並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特點組織編寫。
第三十一條 各級國防教育工作機構應當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國防教育教員的選拔、培訓和管理工作,加強國防教育師資隊伍建設。
國防教育教員應當從熱愛國防教育事業、具有基本的國防知識和必要的軍事技能的人員中選拔。
第三十二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應當根據需要和可能,為駐地有組織的國防教育活動選派軍事教員,提供必要的軍事訓練場地、設施以及其他便利條件。
在國慶節、中國人民解放軍建軍節和全民國防教育日,經批準的軍營可以向社會開放。軍營開放的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違反本法規定,拒不開展國防教育活動的,由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上級機關給予批評教育,並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造成惡劣影響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挪用、剋扣國防教育經費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歸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侵佔、破壞國防教育基地設施、損毀展品的,由有關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並責令限期改正;有關責任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有前款所列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尋釁滋事,擾亂國防教育工作和活動秩序的,或者盜用國防教育名義騙取錢財的,由有關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並予以制止。
第三十七條 負責國防教育的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④ 我國國防教育的方針,原則是什麼
我國國防教育的方針為全民參與、長期堅持、講求實效,其原則為經常教育與集中教育相結合、普及教育與重點教育相結合、理論教育與行為教育相結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第四條國防教育貫徹全民參與、長期堅持、講求實效的方針,實行經常教育與集中教育相結合、普及教育與重點教育相結合、理論教育與行為教育相結合的原則,針對不同對象確定相應的教育內容分類組織實施。

(4)國防教育培訓計劃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第十三條學校的國防教育是全民國防教育的基礎,是實施素質教育的重要內容。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國防教育列入工作計劃,加強對學校國防教育的組織、指導和監督,並對學校國防教育工作定期進行考核。
第十四條小學和初級中學應當將國防教育的內容納入有關課程,將課堂教學與課外活動相結合,對學生進行國防教育。有條件的小學和初級中學可以組織學生開展以國防教育為主題的少年軍校活動。教育行政部門、共產主義青年團組織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少年軍校活動的指導與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