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請闡述我國血吸蟲病防治的基本方針和政策
《血吸蟲病防治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控制和消滅血吸蟲病,保障人體健康、動物健康和公共衛生,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傳染病防治法、動物防疫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家對血吸蟲病防治實行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防治結合、分類管理、綜合治理、聯防聯控,人與家畜同步防治,重點加強對傳染源的管理。
第三條
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全國血吸蟲病防治規劃並組織實施。國務院衛生、農業、水利、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的職責和全國血吸蟲病防治規劃,制定血吸蟲病防治專項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有血吸蟲病防治任務的地區(以下稱血吸蟲病防治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農業或者獸醫、水利、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血吸蟲病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血吸蟲病防治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血吸蟲病防治工作;根據全國血吸蟲病防治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血吸蟲病防治計劃並組織實施;建立健全血吸蟲病防治工作協調機制和工作責任制,對有關部門承擔的血吸蟲病防治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和考核、監督。
第五條
血吸蟲病防治地區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開展血吸蟲病防治的宣傳教育,組織村民、居民參與血吸蟲病防治工作。
第六條
國家鼓勵血吸蟲病防治地區的村民、居民積極參與血吸蟲病防治的有關活動;鼓勵共產主義青年團等社會組織動員青年團員等積極參與血吸蟲病防治的有關活動。
血吸蟲病防治地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有關制度,方便單位和個人參與血吸蟲病防治的宣傳教育、捐贈等活動。
第七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血吸蟲病防治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在血吸蟲病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預防
第八條
血吸蟲病防治地區根據血吸蟲病預防控制標准,劃分為重點防治地區和一般防治地區。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制定。
第九條
血吸蟲病防治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各類新聞媒體開展公益性血吸蟲病防治宣傳教育。各類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公益性血吸蟲病防治宣傳教育。
血吸蟲病防治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各級各類學校對學生開展血吸蟲病防治知識教育。各級各類學校應當對學生開展血吸蟲病防治知識教育。
血吸蟲病防治地區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應當組織本單位人員學習血吸蟲病防治知識。
第十條
處於同一水系或者同一相對獨立地理環境的血吸蟲病防治地區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開展血吸蟲病聯防聯控,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同步實施下列血吸蟲病防治措施:
(一)在農業、獸醫、水利、林業等工程項目中採取與血吸蟲病防治有關的工程措施;
(二)進行人和家畜的血吸蟲病篩查、治療和管理;
(三)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和疫情監測;
(四)調查釘螺分布,實施葯物殺滅釘螺;
(五)防止未經無害化處理的糞便直接進入水體;
(六)其他防治措施。
第十一條
血吸蟲病防治地區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的血吸蟲病聯防聯控方案,組織鄉(鎮)人民政府同步實施。
血吸蟲病防治地區兩個以上的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或者兩個以上設區的市需要同步實施血吸蟲病防治措施的,其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血吸蟲病聯防聯控方案,並組織實施。
血吸蟲病防治地區兩個以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需要同步實施血吸蟲病防治措施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共同制定血吸蟲病聯防聯控方案,報國務院衛生、農業主管部門備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在血吸蟲病防治地區實施農業、獸醫、水利、林業等工程項目以及開展人、家畜血吸蟲病防治工作,應當符合相關血吸蟲病防治技術規范的要求。相關血吸蟲病防治技術規范由國務院衛生、農業、水利、林業主管部門分別制定。
第十三條
血吸蟲病重點防治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漁船集中停靠地設點發放抗血吸蟲基本預防葯物;按照無害化要求和血吸蟲病防治技術規范修建公共廁所;推行在漁船和水上運輸工具上安裝和使用糞便收集容器,並採取措施,對所收集的糞便進行集中無害化處理。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血吸蟲病重點防治地區,應當安排並組織實施農業機械化推廣、農村改廁、沼氣池建設以及人、家畜飲用水設施建設等項目。
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安排農業機械化推廣、農村改廁、沼氣池建設以及人、家畜飲用水設施建設等項目,應當優先安排血吸蟲病重點防治地區的有關項目。
第十五條
血吸蟲病防治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農業主管部門組織實施農村改廁、沼氣池建設項目,應當按照無害化要求和血吸蟲病防治技術規范,保證廁所和沼氣池具備殺滅糞便中血吸蟲卵的功能。
血吸蟲病防治地區的公共廁所應當具備殺滅糞便中血吸蟲卵的功能。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在血吸蟲病重點防治地區應當適應血吸蟲病防治工作的需要,引導和扶持農業種植結構的調整,推行以機械化耕作代替牲畜耕作的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或者獸醫主管部門在血吸蟲病重點防治地區應當引導和扶持養殖結構的調整,推行對牛、羊、豬等家畜的舍飼圈養,加強對圈養家畜糞便的無害化處理,開展對家畜的血吸蟲病檢查和對感染血吸蟲的家畜的治療、處理。
第十七條
禁止在血吸蟲病防治地區施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糞便。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利主管部門在血吸蟲病防治地區進行水利建設項目,應當同步建設血吸蟲病防治設施;結合血吸蟲病防治地區的江河、湖泊治理工程和人畜飲水、灌區改造等水利工程項目,改善水環境,防止釘螺孳生。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在血吸蟲病防治地區應當結合退耕還林、長江防護林建設、野生動物植物保護、濕地保護以及自然保護區建設等林業工程,開展血吸蟲病綜合防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在血吸蟲病防治地區應當結合航道工程建設,開展血吸蟲病綜合防治。
第二十條
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血吸蟲病流行病學資料、釘螺分布以及孳生環境的特點、葯物特性,制定葯物殺滅釘螺工作規范。
血吸蟲病防治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及其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葯物殺滅釘螺工作規范,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葯物殺滅釘螺工作。
血吸蟲病防治地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實施葯物殺滅釘螺7日前,公告施葯的時間、地點、種類、方法、影響范圍和注意事項。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殺滅釘螺嚴禁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葯物。
第二十一條
血吸蟲病防治地區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人民政府農業或者獸醫、水利、林業主管部門,根據血吸蟲病監測等流行病學資料,劃定、變更有釘螺地帶,並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公告有釘螺地帶。
禁止在有釘螺地帶放養牛、羊、豬等家畜,禁止引種在有釘螺地帶培育的蘆葦等植物和農作物的種子、種苗等繁殖材料。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有釘螺地帶設立警示標志,並在縣級人民政府作出解除有釘螺地帶決定後予以撤銷。警示標志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保護,所在地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協助。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移動警示標志。
在有釘螺地帶完成殺滅釘螺後,由原批准機關決定並公告解除本條第二款規定的禁止行為。
第二十二條
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和植物檢疫機構應當根據血吸蟲病防治技術規范,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開展血吸蟲病的監測、篩查、預測、流行病學調查、疫情報告和處理工作,開展殺滅釘螺、血吸蟲病防治技術指導以及其他防治工作。
血吸蟲病防治地區的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和植物檢疫機構應當定期對其工作人員進行血吸蟲病防治知識、技能的培訓和考核。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在血吸蟲病防治地區興建水利、交通、旅遊、能源等大型建設項目,應當事先提請省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對施工環境進行衛生調查,並根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意見,採取必要的血吸蟲病預防、控制措施。施工期間,建設單位應當設專人負責工地上的血吸蟲病防治工作;工程竣工後,應當告知當地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由其對該地區的血吸蟲病進行監測。
第三章疫情控制
第二十四條
血吸蟲病防治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血吸蟲病應急預案。
第二十五條
急性血吸蟲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控制急性血吸蟲病暴發、流行的需要,依照傳染病防治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採取緊急措施,進行下列應急處理:
(一)組織醫療機構救治急性血吸蟲病病人;
(二)組織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分別對接觸疫水的人和家畜實施預防性服葯;
(三)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殺滅釘螺和處理疫水;
(四)組織鄉(鎮)人民政府在有釘螺地帶設置警示標志,禁止人和家畜接觸疫水。
第二十六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發現急性血吸蟲病疫情或者接到急性血吸蟲病暴發、流行報告時,應當及時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行現場流行病學調查;
(二)提出疫情控制方案,明確有釘螺地帶范圍、預防性服葯的人和家畜范圍,以及採取殺滅釘螺和處理疫水的措施;
(三)指導醫療機構和下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處理疫情;
(四)衛生主管部門要求採取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七條
有關單位對因生產、工作必須接觸疫水的人員應當按照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要求採取防護措施,並定期組織進行血吸蟲病的專項體檢。
血吸蟲病防治地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因防汛、抗洪搶險必須接觸疫水的人員,應當按照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要求採取防護措施。血吸蟲病防治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對參加防汛、抗洪搶險的人員,應當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進行血吸蟲病的專項體檢。
第二十八條
血吸蟲病防治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農業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血吸蟲病防治技術規范,組織開展對本地村民、居民和流動人口血吸蟲病以及家畜血吸蟲病的篩查、治療和預防性服葯工作。
血吸蟲病防治地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組織對晚期血吸蟲病病人的治療。
第二十九條
血吸蟲病防治地區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植物檢疫機構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家畜和植物的血吸蟲病檢疫工作。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對經檢疫發現的患血吸蟲病的家畜,應當實施葯物治療;植物檢疫機構對發現的攜帶釘螺的植物,應當實施殺滅釘螺。
凡患血吸蟲病的家畜、攜帶釘螺的植物,在血吸蟲病防治地區未經檢疫的家畜、植物,一律不得出售、外運。
第三十條
血吸蟲病疫情的報告、通報和公布,依照傳染病防治法和動物防疫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條
血吸蟲病防治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血吸蟲病防治規劃、計劃,安排血吸蟲病防治經費和基本建設投資,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根據血吸蟲病防治工作需要,對經濟困難的縣級人民政府開展血吸蟲病防治工作給予適當補助。
國家對經濟困難地區的血吸蟲病防治經費、血吸蟲病重大疫情應急處理經費給予適當補助,對承擔血吸蟲病防治任務的機構的基本建設和跨地區的血吸蟲病防治重大工程項目給予必要支持。
第三十二條
血吸蟲病防治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編制或者審批血吸蟲病防治地區的農業、獸醫、水利、林業等工程項目,應當將有關血吸蟲病防治的工程措施納入項目統籌安排。
第三十三條
國家對農民免費提供抗血吸蟲基本預防葯物,對經濟困難農民的血吸蟲病治療費用予以減免。
因工作原因感染血吸蟲病的,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待遇。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血吸蟲病病人,不屬於工傷的,按照國家規定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對未參加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的人員因防汛、抗洪搶險患血吸蟲病的,按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規定解決所需的檢查、治療費用。
第三十四條
血吸蟲病防治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符合救助條件的血吸蟲病病人進行救助。
第三十五條
國家對家畜免費實施血吸蟲病檢查和治療,免費提供抗血吸蟲基本預防葯物。
第三十六條
血吸蟲病防治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血吸蟲病防治工作需要和血吸蟲病流行趨勢,儲備血吸蟲病防治葯物、殺滅釘螺葯物和有關防護用品。
第三十七條
血吸蟲病防治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血吸蟲病防治網路建設,將承擔血吸蟲病防治任務的機構所需基本建設投資列入基本建設計劃。
第三十八條
血吸蟲病防治地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制定和實施本行政區域的血吸蟲病防治計劃時,應當統籌協調血吸蟲病防治項目和資金,確保實現血吸蟲病防治項目的綜合效益。
血吸蟲病防治經費應當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或者挪作他用。嚴禁倒買倒賣、挪用國家免費供應的防治血吸蟲病葯品和其他物品。有關單位使用血吸蟲病防治經費應當依法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負責血吸蟲病監測、預防、控制、治療和疫情的管理工作,對殺滅釘螺葯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或者獸醫主管部門對下列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一)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血吸蟲病防治措施的實施情況;
(二)家畜血吸蟲病監測、預防、控制、治療和疫情管理工作情況;
(三)治療家畜血吸蟲病葯物的管理、使用情況;
(四)農業工程項目中執行血吸蟲病防治技術規范情況。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利主管部門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血吸蟲病防治措施的實施情況和水利工程項目中執行血吸蟲病防治技術規范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對血吸蟲病防治地區的林業工程項目的實施情況和林業工程項目中執行血吸蟲病防治技術規范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農業或者獸醫、水利、林業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違反或者不執行本條例規定的,應當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及時改正並依法予以處理;屬於其他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移送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處理;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的,應當共同處理。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農業或者獸醫、水利、林業主管部門在履行血吸蟲病防治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進入被檢查單位和血吸蟲病疫情發生現場調查取證,查閱、復制有關資料和採集樣本。被檢查單位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四十五條
血吸蟲病防治地區縣級以上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對在有釘螺地帶放養的牛、羊、豬等家畜,有權予以暫扣並進行強制檢疫。
第四十六條
上級主管部門發現下級主管部門未及時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處理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應當責令糾正,或者直接處理下級主管部門未及時處理的事項。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血吸蟲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開展血吸蟲病聯防聯控的;
(二)急性血吸蟲病暴發、流行時,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採取緊急措施、進行應急處理的;
(三)未履行血吸蟲病防治組織、領導、保障職責的;
(四)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採取其他血吸蟲病防治措施的。
鄉(鎮)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採取血吸蟲病防治措施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血吸蟲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血吸蟲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組織實施農村改廁、沼氣池建設項目時,未按照無害化要求和血吸蟲病防治技術規范,保證廁所或者沼氣池具備殺滅糞便中血吸蟲卵功能的;
(二)在血吸蟲病重點防治地區未開展家畜血吸蟲病檢查,或者未對感染血吸蟲的家畜進行治療、處理的;
(三)在血吸蟲病防治地區進行水利建設項目,未同步建設血吸蟲病防治設施,或者未結合血吸蟲病防治地區的江河、湖泊治理工程和人畜飲水、灌區改造等水利工程項目,改善水環境,導致釘螺孳生的;
(四)在血吸蟲病防治地區未結合退耕還林、長江防護林建設、野生動物植物保護、濕地保護以及自然保護區建設等林業工程,開展血吸蟲病綜合防治的;
(五)未制定葯物殺滅釘螺規范,或者未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葯物殺滅釘螺工作的;
(六)未組織開展血吸蟲病篩查、治療和預防性服葯工作的;
(七)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八)有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
第四十九條
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或者植物檢疫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農業或者獸醫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造成血吸蟲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並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照本條例規定開展血吸蟲病防治工作的;
(二)未定期對其工作人員進行血吸蟲病防治知識、技能培訓和考核的;
(三)發現急性血吸蟲病疫情或者接到急性血吸蟲病暴發、流行報告時,未及時採取措施的;
(四)未對本行政區域內出售、外運的家畜或者植物進行血吸蟲病檢疫的;
(五)未對經檢疫發現的患血吸蟲病的家畜實施葯物治療,或者未對發現的攜帶釘螺的植物實施殺滅釘螺的。
第五十條
建設單位在血吸蟲病防治地區興建水利、交通、旅遊、能源等大型建設項目,未事先提請省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衛生調查,或者未根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意見,採取必要的血吸蟲病預防、控制措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提請有關人民政府依據職責許可權,責令停建、關閉;造成血吸蟲病疫情擴散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損壞或者擅自移動有釘螺地帶警示標志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修復或者賠償損失,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農業或者獸醫、水利、林業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用於違法活動的工具和物品;造成血吸蟲病疫情擴散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單位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因生產、工作必須接觸疫水的人員採取防護措施,或者未定期組織進行血吸蟲病的專項體檢的;
(二)對政府有關部門採取的預防、控制措施不予配合的;
(三)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葯物殺滅釘螺的;
(四)引種在有釘螺地帶培育的蘆葦等植物或者農作物的種子、種苗等繁殖材料的;
(五)在血吸蟲病防治地區施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糞便的。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血吸蟲病,是血吸蟲寄生於人體或者哺乳動物體內,導致其發病的一種寄生蟲病。
疫水,是指含有血吸蟲尾蚴的水體。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⑵ 常德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的機構設置
常德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設5個職能科室和12個業務科室:
(一)5個職能科室
1、辦公室
負責綜合協調中心日常工作,協助中心領導組織、管理、處理全中心各項業務及事務;負責中心工作計劃、總結、重要及綜合性文件的起草;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管理;負責文件處理、信息收發、列印、檔案、圖書資料管理、機要保密、印鑒管理等工作;負責車輛管理、儀器設備及辦公用品采購管理;負責臨時工管理、信訪、接待、外事等工作。
2、人事科
負責中心定編、定崗、定責;負責任免、考核、獎懲和人事檔案管理工作;負責工資管理、計劃、調整、晉級工作;負責專業技術職務的考試、評審組織工作;負責起草中心總支工作計劃、總結和其他重要文件;負責精神文明建設、黨風廉政建設、政治思想、宣傳教育工作;負責黨務、紀檢監察、計劃生育、老乾、統戰、再就業、扶貧、考勤、統計等工作。
3、財務科
負責單位財務制度的擬訂、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經費預算、決算和財務報表;負責財務(含結控項目、艾滋病控制項目財務)、物價、醫保、住房公積金、國有固定資產和物質(含體檢表、健康證)管理;負責會計核算、收入、支出管理、收費、票據管理及專項資金管理,督導下級項目財務工作的開展;負責有關材料(如試劑、生物製品等)的驗收入庫管理;負責有關接待物質准備,監督檢查相關科室收費和物價執行情況,定期向中心主任會議報告財務執行情況。
4、後勤保衛科
負責協助中心采購領導小組,做好房屋維修、辦公用品供應與維修、政府采購等工作;負責有關後勤物品、葯械的保管;負責中心綠化、花化、清潔衛生和院內創建工作;負責中心水、電、氣和冷暖設備的管理和保養維修工作;負責安全、保衛、值班安排和法制教育、出租門面管理;負責中心法制教育宣傳,做好綜合治理工作,定期總結單位治安保衛情況,並及時上報中心領導和上級有關部門;
5、科技教育科
負責制定中心科技教育規劃;負責繼續醫學教育和人才培訓工作;負責論文收集、審核及科研申報工作;負責疾控網頁維護、更新及計算機維護工作,重要儀器專人專管;負責健康教育工作;負責實習生管理工作。
(二)12個業務科室
1、性病艾滋病防治科
負責制定全市性病、艾滋病防治技術方案,組織全市性病、艾滋病防治人員技術培訓;負責對艾滋病疫情及高危人群進行監測;負責實施艾滋病控制技術措施,指導考核下級疾控機構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參與評估艾滋病、性病防治效果;負責完成上級下達的艾滋病防治有關項目工作任務,並督導縣級項目工作的開展。
2、流行病防治科
負責傳染病傳播因素監測、傳染病疫情監測與預測預警;負責傳染病流行病學調查,傳染病疫情報告和管理;負責制定實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做好監測、確證、預警預報、現場應急處置及危害評估;負責居民病傷死亡原因統計分析;負責重點傳染病監測,培訓指導下級疾控機構傳染病防治工作;負責全市地方病和寄生蟲病監測與管理,開展寄生蟲宿主與媒介調查與控制,調查處理暴發疫情,進行綜合防治與評估。
3、血吸蟲病防治科
負責協助市血防辦制訂全市防治工作計劃並指導縣級制訂防治計劃;負責指導各縣市區農場開展疫情監測和預防控制工作,審核各縣市農場流行鄉鎮、流行行政村的疫情分類及其變動情況,對新達到傳播控制和傳播阻斷標準的流行鄉鎮進行考核驗收;負責參與本市突發疫情的調查和處理,對本市出現的新疫情、新疫點和疫情回升情況,及時向上級報告,並提出處理意見;負責指導縣市區農場做好血吸蟲病聯防聯控工作,開展應用研究,推廣血防新成果新技術;負責指導各區縣市農場開展業務技術培訓、健康教育、健康促進;負責審核、匯總、分析、報送各類報表和資料;承擔市城區(武陵區、柳葉湖度假區、德山開發區)血防工作;
4、結核病防治科
負責制定全市結核病防治技術方案,開展結核病疫情監測;負責開展醫療衛生機構痰塗片檢查的質量控制與業務指導;負責結核病預防控制有關人員技術培訓;負責組織落實結核病預防控制技術措施,參與評估結核病防治效果;負責指導與考核下級疾控機構結核病防治工作;
5、學校衛生與慢性及非傳染性疾病干預科
負責執行學生常見病預防控制規劃及方案,組織開展轄區內學生常見病及其影響因素監測工作;實施、評價學生常見病預防控制措施;負責落實慢性非傳染疾病預防控制規劃及方案,組織開展慢性非傳染性疾病危險因素監測,篩查高危人群;指導城市社區和農村基層衛生服務機構開展慢性非傳染性疾病綜合防控措施,考核與評價防控效果。
6、免疫規劃科
負責制訂本地區免疫工作規劃,並指導各縣區市貫徹實施;負責全市疫苗使用計劃,保管、分發和運輸疫苗,堅持冷鏈運轉,完成網路直報;負責組織實施並規范管理全市預防接種服務工作;負責指導和參與免疫接種率的監測和調查;負責組織開展免疫規劃針對性疾病的監測、疫情的處理、免疫成功率及人群免疫水平監測工作;負責指導和參與預防接種異常反應、事故的監測和調查處理;負責抓好兒童預防接種信息化建設;
7、消殺滅科
負責醫療機構的消毒質量與感染因素的監測工作;負責消毒產品生產企業和消毒服務機構從業人員體檢督導管理、衛生知識培訓工作;負責醫療機構血液透析用水的消毒監測工作;負責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的技術指導和消毒監測;負責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消毒監測;負責托幼機構的消毒監測工作;負責消毒產品企業生產環境監測和產品質量監測;負責配合衛生突發事件和城市創建做好消殺滅工作技術指導;
8、衛生監測與技術服務科
負責做好市直管單位及場所的公共衛生、飲用水衛生監測,並提供優質的公共衛生技術服務;負責指導好轄區縣級疾控中心的衛生監測業務;負責與健康相關專業范圍內從業人員(學校食堂和學生體檢除外)健康體檢督導管理、衛生知識培訓;負責收集整理上報相關衛生監測資料。
9、檢驗檢測科
負責食品、水質、空氣、環境、消毒產品、化妝品、醫院消毒、公共場所空調的各種衛生學指標的檢測;負責從業人員、學生、門診病人的各項健康指標的檢測工作;負責流感、人禽流感、HIV、鼠疫、霍亂、登革熱、結核等各種病原微生物的檢驗檢測、分離鑒定工作和各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負責血吸蟲病的定點檢測工作和基層血防的檢驗培訓工作;負責國家、省CDC組織的各種能力驗證考核工作;負責對基層實驗室進行業務指導和業務培訓等工作;
10、預防醫學門診部
負責動物咬傷處理,堅持24小時值班,嚴守醫療操作規程和葯品服務價格;建立建全疫苗出入庫管理制度,如實登記,確保賬物相符;負責開展重點人群、流動人口二類疫苗的預防接種等工作。
11、公共衛生體檢科
負責對食品、飲用水、公共場所、化妝品、一次性衛生用品、消毒產品、健康相關產品等行業從業人員進行健康體檢;負責對在校學生進行健康體檢,同時為單位、企業、居民等提供健康體檢服務,體檢結果及時發報告、蓋章,並將結果告知有關單位及個人;負責體檢檔案資料的收集、整理、歸檔,做好相應數據的統計和上報,並做好健康評價等工作。
12、質量管理科
負責建立中心質量體系,並監督體系的正常有序運行;負責監督中心各科室的工作情況和質量;負責定期收集匯總分析中心業務工作質量信息,及時向中心領導匯報並提出改進意見,當好領導的業務參謀;負責受理外部質量投訴,處理質量事故和質量申訴;負責建立中心儀器設備檔案,制定儀器周期檢定計劃;負責組織對專業人員的質量培訓與考核;負責中心業務工作的有關標准、技術規范的更新與控制;負責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市計量認證管理工作。

⑶ 湖北對血吸蟲患者的治療有哪些政策是否有什麼治療費用上的優惠政策,有相關程序最好了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血吸蟲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國發〔2004〕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血吸蟲病是嚴重危害人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阻礙疫區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重大傳染病。經過多年努力,我國血吸蟲病防治(以下簡稱血防)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但由於血吸蟲病流行因素復雜,一些地區綜合治理措施落實不好,防治基礎工作薄弱,近年來血吸蟲病疫情明顯回升,血防工作形勢十分嚴峻。在全國12個血吸蟲病流行省(自治區、直轄市)中,上海、浙江、福建、廣東、廣西5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達到血吸蟲病傳播阻斷標准,江蘇、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雲南7個省尚有110個未控制血吸蟲病流行的疫區縣(市、區)。為了切實遏制血吸蟲病疫情回升的趨勢,有效控制血吸蟲病的流行,保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保障疫區經濟社會發展,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強政府領導,強化部門職責
(一)建立健全領導機制。成立國務院血吸蟲病防治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血防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研究制定全國血防工作方針、政策、規劃,領導全國血防工作。血防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承擔血防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疫區各省也要根據本地區血防工作需要,建立健全本省的血防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事機構。
(二)落實政府責任。做好血防工作是政府義不容辭的責任。血吸蟲病流行區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切實負起責任,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加強對血防工作的領導。要把血防工作納入本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與公共衛生建設緊密結合,統籌規劃,周密部署,狠抓落實。要建立血防工作政府目標管理責任制,明確各級政府領導和有關部門的職責和任務,確保血防工作責任到位,工作到位。
(三)明確部門職責。血防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成立國務院血吸蟲病防治工作領導小組的通知》(國辦發〔2004〕16號)確定的職責,加強協調,密切配合,認真組織開展查螺滅螺、人畜查病治病、健康教育、改水改廁等工作,並結合農業產業結構調整、水利工程建設、林業重點工程建設等開展環境改造,努力做好預防控制血吸蟲病流行的各項工作。
(四)堅持「春查秋會」制度。血防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每年定期組織成員單位對疫區各省完成全國血防工作規劃及開展防治工作情況進行督導檢查,總結推廣經驗,針對存在問題和薄弱環節提出改進意見。血防工作領導小組每年召開全國血防工作會議,總結防治工作進展情況,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部署防治工作任務。疫區各級人民政府也應建立和完善相應的工作制度,確保各項防治措施落到實處。
二、明確防治目標,統籌規劃實施
(五)制訂預防控制規劃。按照統一規劃、分步實施、標本兼治、綜合治理、群防群控、聯防聯控、突出重點、分類指導的原則,制訂全國預防控制血吸蟲病總體規劃及專項規劃,有計劃地積極推進血防工作。因地制宜地探索建立湖沼型和山丘型疫區預防控制模式,逐步從根本上控制血吸蟲病的流行。
(六)切實遏制疫情回升,實現近期防治目標。到2008年底,雲南、四川兩省以及其他省以山丘型為主的或水系相對獨立的血吸蟲病流行縣(市、區),要全部達到血吸蟲病傳播控制標准。尚不能控制血吸蟲病流行的湖沼型地區,要採取有力措施降低人畜感染率,努力壓縮釘螺面積,有效降低易感地帶釘螺感染率和感染性釘螺密度,控制急性血吸蟲病暴發流行。
(七)有效控制血吸蟲病流行,努力實現中長期防治目標。到2015年底,力爭全國所有未控制血吸蟲病流行的縣(市、區)達到血吸蟲病傳播控制標准,已經實現血吸蟲病傳播控制10年以上的縣(市、區)全部達到傳播阻斷標准。已經達到血吸蟲病傳播阻斷標準的地區,要繼續鞏固和擴大防治成果。
三、堅持綜合治理,實行聯防聯控
(八)加大以環境改造為主的各項滅螺工作力度。農業部門要結合種植業、養殖業結構調整,圍繞改變傳統的生產、生活方式和改造疫區環境,採取鼓勵措施,逐步實行家畜禁牧、舍飼和「以機代牛」、「水改旱」等,減少釘螺孳生地,減輕血吸蟲病危害。水利部門要將進螺涵閘改造、有螺水系治理、垸外易感地帶治理納入水利綜合治理工程規劃,結合人畜飲水工程、小流域治理、微型水利工程、灌區改造、山區集雨節水灌溉、農田節水灌溉等項目,改善農村水環境,防止疫區釘螺孳生。林業部門要結合退耕還林工程、長江防護林工程等重點林業工程,在長江中下游灘地、丘陵地區積極開展興林抑螺工作,建立抑螺防病林業生態工程,改變釘螺孳生環境,降低釘螺密度,切斷人畜接觸疫水途徑,實行興林、抑螺、防病綜合治理。衛生部門要根據疫情控制的需要,及時組織實施高危易感地帶的葯物滅螺工作,降低血吸蟲病感染危險性。同時,積極引導和支持疫區群眾開展改水改廁,改善生活環境,減少和控制血吸蟲病傳播。
(九)加強疫區大型建設項目衛生學評估工作。建設單位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及其實施辦法的規定,在血吸蟲病疫區大型建設項目規劃和開工前,向當地衛生部門申請對施工環境進行衛生學調查與評估,並根據衛生部門的意見,採取必要的預防控制措施。在項目規劃中以及開工前未進行衛生學評估的,有關主管部門不予立項和辦理開工手續。開展衛生學評估和施工中採取的血吸蟲病預防控制措施所需經費應納入建設項目預算。
(十)加強人畜同步查病治病和疫情監測。在尚未控制血吸蟲病流行的地區,衛生部門要對接觸疫水的人群進行檢查,對易感人群進行抗血吸蟲病葯物預防性治療,並對感染者進行治療。其中,對農民免費提供抗血吸蟲病的基本預防葯物,對經濟困難農民血吸蟲病治療費用給予適當減免。在已經實現血吸蟲病傳播控制和傳播阻斷的地區,衛生部門要加強對流動人口的血吸蟲病監測工作,及時發現和處理疫情,防止疫情擴散和蔓延。農業部門負責疫區家畜(牛、羊、豬等)血吸蟲病的檢查及對感染的家畜進行治療,檢查和治療費用由中央財政和地方各級財政視經濟狀況分級負擔。同時,加強對疫區家畜交易的管理和檢疫,防止病畜流入其他地區傳播血吸蟲病。
(十一)廣泛深入持久地開展健康教育。教育部門要對血吸蟲病疫區中小學生普遍進行血防知識宣傳教育。衛生、新聞單位應積極承擔血防健康教育的責任,結合「億萬農民健康促進行動」計劃,利用多種形式宣傳普及血防知識,引導和幫助農民建立先進的生產方式和科學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疫區群眾預防血吸蟲病的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十二)完善聯防聯控工作機制。認真總結推廣湖區五省(江蘇、安徽、江西、湖北、湖南)聯防工作經驗,按照血吸蟲病地理分布和流行特點,在江蘇、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雲南7省建立區域性血吸蟲病聯防聯控機制,統一制訂聯防工作制度,結合跨省、跨地區的水利、林業工程建設,安排投資少、見效快、效益好、易鞏固的綜合治理工程。上海、浙江、福建、廣東、廣西5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重慶市(三峽庫區省份)也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因地制宜地組織省際間和省內不同地區間的聯防聯控,切實做好疫情監測工作。
四、完善政策措施,加大投入力度
(十三)落實血防經費。中央財政和有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按照分級負擔的原則,將血防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及時足額撥付。中央財政通過專項轉移支付對困難地區購買人畜治病及滅螺葯物、血吸蟲病重大疫情應急處理給予適當補助,中央基本建設投資對滅螺有關的跨地區重大工程項目給予適當支持。省、市(地)級人民政府負責落實本地區血防綜合治理工程項目經費,並對縣、鄉兩級開展血防工作給予必要的業務經費補助,縣、鄉級人民政府要合理安排血防工作所需經費。各級財政要切實加強對資金的監管和審計,保證專款專用,提高使用效益。同時,廣泛動員和爭取企業、個人和社會力量提供資金和物質支持。
(十四)積極救助治療晚期血吸蟲病患者。在已經進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的疫區,要將晚期血吸蟲病患者的治療費用納入救助范圍,按有關規定,對符合救助條件、生活貧困的晚期血吸蟲病患者實行醫療救助。在未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和農村醫療救助制度的疫區,對生活貧困的晚期血吸蟲病患者實行特殊臨時救助措施,適當補助有關醫療費用。
(十五)保證滅螺用工。疫區村民有義務對生產生活區開展滅螺,滅螺義務工可由村民委員會通過「一事一議」程序確定。有條件的地區可積極探索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實行滅螺工程招投標管理,由符合條件的機構組織實施。
(十六)加強法制建設。加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執法力度,加強對血吸蟲病重大疫情的報告和應急處理,逐步規范家畜交易的市場管理。衛生部、法制辦要抓緊研究擬訂《血吸蟲病防治條例》,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也應當完善地方立法,使血防工作盡快走上規范化、法制化管理軌道。
五、加強隊伍建設,提高人員素質
(十七)理順體制,深化改革。血防工作是農村衛生和公共衛生的重要組成部分,要將血防工作納入農村工作和衛生工作中統籌部署。省、市(地)、縣、鄉級血防機構中的預防職能納入同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內建立一支能勝任防治技術指導職責和及時有效處理重大疫情的血防工作隊伍。重疫區地、縣級血防機構的醫療部分可與當地醫療資源整合,鄉級血防機構的醫療部分可納入當地衛生院,從事包括血吸蟲病治療在內的綜合醫療服務。疫區各級畜牧獸醫部門要有家畜血防工作機構和人員。有關地區應結合本地血防工作實際,加快血防專業機構的改革。要按照精幹高效的原則,實行定崗定編、全員聘用、競爭上崗。
(十八)加強基本建設。血吸蟲病流行區各級人民政府在安排疾病控制機構建設時,要統籌安排血防基本建設。到2005年底,要基本完成血防基礎設施改造和建設任務。
(十九)改進工作作風,提高業務素質。要加強對血防專業人員的醫德醫風教育,強化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意識,大力開展血防新知識、新技術培訓,逐步建立一支作風優良、技術過硬、精幹高效的血吸蟲病預防控制隊伍。
六、提高科研水平,加強國際交流
(二十)依靠科技進步和科技創新,促進血防工作可持續發展。科技部門要將血防科研項目列入國家重點科研計劃,組織跨學科的聯合攻關。要特別注重加強以改善環境滅螺為主的防治策略等的應用性研究,研究開發新型有效、方便快捷的查螺查病技術和高效、安全、價廉、方便、持久的滅螺、治病、預防等葯物,力爭三五年內取得突破性進展。食品葯品監管部門要加強對抗血吸蟲病葯物的質量管理,保證血吸蟲病患者化療的質量和效果。
(二十一)加強國際信息交流與合作,注重引進國外先進理論和技術,推廣應用國外優秀科技成果,不斷提高血防工作水平。
各有關地區、有關部門要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從保護人民身體健康、促進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全局出發,發揚與時俱進、求真務實的作風,切實加強對血防工作的領導,落實各項防治措施,有效控制血吸蟲病的流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⑷ 血吸蟲病防治條例的條例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控制和消滅血吸蟲病,保障人體健康、動物健康和公共衛生,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傳染病防治法、動物防疫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家對血吸蟲病防治實行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防治結合、分類管理、綜合治理、聯防聯控,人與家畜同步防治,重點加強對傳染源的管理。
第三條
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全國血吸蟲病防治規劃並組織實施。國務院衛生、農業、水利、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的職責和全國血吸蟲病防治規劃,制定血吸蟲病防治專項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有血吸蟲病防治任務的地區(以下稱血吸蟲病防治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農業或者獸醫、水利、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血吸蟲病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血吸蟲病防治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血吸蟲病防治工作;根據全國血吸蟲病防治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血吸蟲病防治計劃並組織實施;建立健全血吸蟲病防治工作協調機制和工作責任制,對有關部門承擔的血吸蟲病防治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和考核、監督。
第五條
血吸蟲病防治地區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開展血吸蟲病防治的宣傳教育,組織村民、居民參與血吸蟲病防治工作。
第六條
國家鼓勵血吸蟲病防治地區的村民、居民積極參與血吸蟲病防治的有關活動;鼓勵共產主義青年團等社會組織動員青年團員等積極參與血吸蟲病防治的有關活動。
血吸蟲病防治地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有關制度,方便單位和個人參與血吸蟲病防治的宣傳教育、捐贈等活動。
第七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血吸蟲病防治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在血吸蟲病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預防
第八條
血吸蟲病防治地區根據血吸蟲病預防控制標准,劃分為重點防治地區和一般防治地區。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制定。
第九條
血吸蟲病防治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各類新聞媒體開展公益性血吸蟲病防治宣傳教育。各類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公益性血吸蟲病防治宣傳教育。
血吸蟲病防治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各級各類學校對學生開展血吸蟲病防治知識教育。各級各類學校應當對學生開展血吸蟲病防治知識教育。
血吸蟲病防治地區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應當組織本單位人員學習血吸蟲病防治知識。
第十條
處於同一水系或者同一相對獨立地理環境的血吸蟲病防治地區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開展血吸蟲病聯防聯控,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同步實施下列血吸蟲病防治措施:
(一)在農業、獸醫、水利、林業等工程項目中採取與血吸蟲病防治有關的工程措施;
(二)進行人和家畜的血吸蟲病篩查、治療和管理;
(三)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和疫情監測;
(四)調查釘螺分布,實施葯物殺滅釘螺;
(五)防止未經無害化處理的糞便直接進入水體;
(六)其他防治措施。
第十一條
血吸蟲病防治地區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的血吸蟲病聯防聯控方案,組織鄉(鎮)人民政府同步實施。
血吸蟲病防治地區兩個以上的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或者兩個以上設區的市需要同步實施血吸蟲病防治措施的,其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血吸蟲病聯防聯控方案,並組織實施。
血吸蟲病防治地區兩個以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需要同步實施血吸蟲病防治措施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共同制定血吸蟲病聯防聯控方案,報國務院衛生、農業主管部門備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在血吸蟲病防治地區實施農業、獸醫、水利、林業等工程項目以及開展人、家畜血吸蟲病防治工作,應當符合相關血吸蟲病防治技術規范的要求。相關血吸蟲病防治技術規范由國務院衛生、農業、水利、林業主管部門分別制定。
第十三條
血吸蟲病重點防治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漁船集中停靠地設點發放抗血吸蟲基本預防葯物;按照無害化要求和血吸蟲病防治技術規范修建公共廁所;推行在漁船和水上運輸工具上安裝和使用糞便收集容器,並採取措施,對所收集的糞便進行集中無害化處理。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血吸蟲病重點防治地區,應當安排並組織實施農業機械化推廣、農村改廁、沼氣池建設以及人、家畜飲用水設施建設等項目。
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安排農業機械化推廣、農村改廁、沼氣池建設以及人、家畜飲用水設施建設等項目,應當優先安排血吸蟲病重點防治地區的有關項目。
第十五條
血吸蟲病防治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農業主管部門組織實施農村改廁、沼氣池建設項目,應當按照無害化要求和血吸蟲病防治技術規范,保證廁所和沼氣池具備殺滅糞便中血吸蟲卵的功能。
血吸蟲病防治地區的公共廁所應當具備殺滅糞便中血吸蟲卵的功能。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在血吸蟲病重點防治地區應當適應血吸蟲病防治工作的需要,引導和扶持農業種植結構的調整,推行以機械化耕作代替牲畜耕作的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或者獸醫主管部門在血吸蟲病重點防治地區應當引導和扶持養殖結構的調整,推行對牛、羊、豬等家畜的舍飼圈養,加強對圈養家畜糞便的無害化處理,開展對家畜的血吸蟲病檢查和對感染血吸蟲的家畜的治療、處理。
第十七條
禁止在血吸蟲病防治地區施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糞便。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利主管部門在血吸蟲病防治地區進行水利建設項目,應當同步建設血吸蟲病防治設施;結合血吸蟲病防治地區的江河、湖泊治理工程和人畜飲水、灌區改造等水利工程項目,改善水環境,防止釘螺孳生。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在血吸蟲病防治地區應當結合退耕還林、長江防護林建設、野生動物植物保護、濕地保護以及自然保護區建設等林業工程,開展血吸蟲病綜合防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在血吸蟲病防治地區應當結合航道工程建設,開展血吸蟲病綜合防治。
第二十條
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血吸蟲病流行病學資料、釘螺分布以及孳生環境的特點、葯物特性,制定葯物殺滅釘螺工作規范。
血吸蟲病防治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及其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葯物殺滅釘螺工作規范,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葯物殺滅釘螺工作。
血吸蟲病防治地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實施葯物殺滅釘螺7日前,公告施葯的時間、地點、種類、方法、影響范圍和注意事項。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殺滅釘螺嚴禁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葯物。
第二十一條
血吸蟲病防治地區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人民政府農業或者獸醫、水利、林業主管部門,根據血吸蟲病監測等流行病學資料,劃定、變更有釘螺地帶,並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公告有釘螺地帶。
禁止在有釘螺地帶放養牛、羊、豬等家畜,禁止引種在有釘螺地帶培育的蘆葦等植物和農作物的種子、種苗等繁殖材料。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有釘螺地帶設立警示標志,並在縣級人民政府作出解除有釘螺地帶決定後予以撤銷。警示標志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保護,所在地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協助。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移動警示標志。
在有釘螺地帶完成殺滅釘螺後,由原批准機關決定並公告解除本條第二款規定的禁止行為。
第二十二條
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和植物檢疫機構應當根據血吸蟲病防治技術規范,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開展血吸蟲病的監測、篩查、預測、流行病學調查、疫情報告和處理工作,開展殺滅釘螺、血吸蟲病防治技術指導以及其他防治工作。
血吸蟲病防治地區的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和植物檢疫機構應當定期對其工作人員進行血吸蟲病防治知識、技能的培訓和考核。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在血吸蟲病防治地區興建水利、交通、旅遊、能源等大型建設項目,應當事先提請省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對施工環境進行衛生調查,並根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意見,採取必要的血吸蟲病預防、控制措施。施工期間,建設單位應當設專人負責工地上的血吸蟲病防治工作;工程竣工後,應當告知當地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由其對該地區的血吸蟲病進行監測。
第三章疫情控制
第二十四條
血吸蟲病防治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血吸蟲病應急預案。
第二十五條
急性血吸蟲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控制急性血吸蟲病暴發、流行的需要,依照傳染病防治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採取緊急措施,進行下列應急處理:
(一)組織醫療機構救治急性血吸蟲病病人;
(二)組織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分別對接觸疫水的人和家畜實施預防性服葯;
(三)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殺滅釘螺和處理疫水;
(四)組織鄉(鎮)人民政府在有釘螺地帶設置警示標志,禁止人和家畜接觸疫水。
第二十六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發現急性血吸蟲病疫情或者接到急性血吸蟲病暴發、流行報告時,應當及時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行現場流行病學調查;
(二)提出疫情控制方案,明確有釘螺地帶范圍、預防性服葯的人和家畜范圍,以及採取殺滅釘螺和處理疫水的措施;
(三)指導醫療機構和下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處理疫情;
(四)衛生主管部門要求採取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七條
有關單位對因生產、工作必須接觸疫水的人員應當按照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要求採取防護措施,並定期組織進行血吸蟲病的專項體檢。
血吸蟲病防治地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因防汛、抗洪搶險必須接觸疫水的人員,應當按照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要求採取防護措施。血吸蟲病防治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對參加防汛、抗洪搶險的人員,應當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進行血吸蟲病的專項體檢。
第二十八條
血吸蟲病防治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農業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血吸蟲病防治技術規范,組織開展對本地村民、居民和流動人口血吸蟲病以及家畜血吸蟲病的篩查、治療和預防性服葯工作。
血吸蟲病防治地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組織對晚期血吸蟲病病人的治療。
第二十九條
血吸蟲病防治地區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植物檢疫機構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家畜和植物的血吸蟲病檢疫工作。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對經檢疫發現的患血吸蟲病的家畜,應當實施葯物治療;植物檢疫機構對發現的攜帶釘螺的植物,應當實施殺滅釘螺。
凡患血吸蟲病的家畜、攜帶釘螺的植物,在血吸蟲病防治地區未經檢疫的家畜、植物,一律不得出售、外運。
第三十條
血吸蟲病疫情的報告、通報和公布,依照傳染病防治法和動物防疫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條
血吸蟲病防治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血吸蟲病防治規劃、計劃,安排血吸蟲病防治經費和基本建設投資,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根據血吸蟲病防治工作需要,對經濟困難的縣級人民政府開展血吸蟲病防治工作給予適當補助。
國家對經濟困難地區的血吸蟲病防治經費、血吸蟲病重大疫情應急處理經費給予適當補助,對承擔血吸蟲病防治任務的機構的基本建設和跨地區的血吸蟲病防治重大工程項目給予必要支持。
第三十二條
血吸蟲病防治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編制或者審批血吸蟲病防治地區的農業、獸醫、水利、林業等工程項目,應當將有關血吸蟲病防治的工程措施納入項目統籌安排。
第三十三條
國家對農民免費提供抗血吸蟲基本預防葯物,對經濟困難農民的血吸蟲病治療費用予以減免。
因工作原因感染血吸蟲病的,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待遇。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血吸蟲病病人,不屬於工傷的,按照國家規定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對未參加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的人員因防汛、抗洪搶險患血吸蟲病的,按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規定解決所需的檢查、治療費用。
第三十四條
血吸蟲病防治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符合救助條件的血吸蟲病病人進行救助。
第三十五條
國家對家畜免費實施血吸蟲病檢查和治療,免費提供抗血吸蟲基本預防葯物。
第三十六條
血吸蟲病防治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血吸蟲病防治工作需要和血吸蟲病流行趨勢,儲備血吸蟲病防治葯物、殺滅釘螺葯物和有關防護用品。
第三十七條
血吸蟲病防治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血吸蟲病防治網路建設,將承擔血吸蟲病防治任務的機構所需基本建設投資列入基本建設計劃。
第三十八條
血吸蟲病防治地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制定和實施本行政區域的血吸蟲病防治計劃時,應當統籌協調血吸蟲病防治項目和資金,確保實現血吸蟲病防治項目的綜合效益。
血吸蟲病防治經費應當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或者挪作他用。嚴禁倒買倒賣、挪用國家免費供應的防治血吸蟲病葯品和其他物品。有關單位使用血吸蟲病防治經費應當依法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負責血吸蟲病監測、預防、控制、治療和疫情的管理工作,對殺滅釘螺葯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或者獸醫主管部門對下列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一)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血吸蟲病防治措施的實施情況;
(二)家畜血吸蟲病監測、預防、控制、治療和疫情管理工作情況;
(三)治療家畜血吸蟲病葯物的管理、使用情況;
(四)農業工程項目中執行血吸蟲病防治技術規范情況。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利主管部門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血吸蟲病防治措施的實施情況和水利工程項目中執行血吸蟲病防治技術規范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對血吸蟲病防治地區的林業工程項目的實施情況和林業工程項目中執行血吸蟲病防治技術規范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農業或者獸醫、水利、林業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違反或者不執行本條例規定的,應當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及時改正並依法予以處理;屬於其他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移送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處理;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的,應當共同處理。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農業或者獸醫、水利、林業主管部門在履行血吸蟲病防治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進入被檢查單位和血吸蟲病疫情發生現場調查取證,查閱、復制有關資料和採集樣本。被檢查單位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四十五條
血吸蟲病防治地區縣級以上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對在有釘螺地帶放養的牛、羊、豬等家畜,有權予以暫扣並進行強制檢疫。
第四十六條
上級主管部門發現下級主管部門未及時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處理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應當責令糾正,或者直接處理下級主管部門未及時處理的事項。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血吸蟲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開展血吸蟲病聯防聯控的;
(二)急性血吸蟲病暴發、流行時,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採取緊急措施、進行應急處理的;
(三)未履行血吸蟲病防治組織、領導、保障職責的;
(四)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採取其他血吸蟲病防治措施的。
鄉(鎮)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採取血吸蟲病防治措施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血吸蟲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血吸蟲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組織實施農村改廁、沼氣池建設項目時,未按照無害化要求和血吸蟲病防治技術規范,保證廁所或者沼氣池具備殺滅糞便中血吸蟲卵功能的;
(二)在血吸蟲病重點防治地區未開展家畜血吸蟲病檢查,或者未對感染血吸蟲的家畜進行治療、處理的;
(三)在血吸蟲病防治地區進行水利建設項目,未同步建設血吸蟲病防治設施,或者未結合血吸蟲病防治地區的江河、湖泊治理工程和人畜飲水、灌區改造等水利工程項目,改善水環境,導致釘螺孳生的;
(四)在血吸蟲病防治地區未結合退耕還林、長江防護林建設、野生動物植物保護、濕地保護以及自然保護區建設等林業工程,開展血吸蟲病綜合防治的;
(五)未制定葯物殺滅釘螺規范,或者未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葯物殺滅釘螺工作的;
(六)未組織開展血吸蟲病篩查、治療和預防性服葯工作的;
(七)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八)有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
第四十九條
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或者植物檢疫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農業或者獸醫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造成血吸蟲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並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照本條例規定開展血吸蟲病防治工作的;
(二)未定期對其工作人員進行血吸蟲病防治知識、技能培訓和考核的;
(三)發現急性血吸蟲病疫情或者接到急性血吸蟲病暴發、流行報告時,未及時採取措施的;
(四)未對本行政區域內出售、外運的家畜或者植物進行血吸蟲病檢疫的;
(五)未對經檢疫發現的患血吸蟲病的家畜實施葯物治療,或者未對發現的攜帶釘螺的植物實施殺滅釘螺的。
第五十條
建設單位在血吸蟲病防治地區興建水利、交通、旅遊、能源等大型建設項目,未事先提請省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衛生調查,或者未根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意見,採取必要的血吸蟲病預防、控制措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提請有關人民政府依據職責許可權,責令停建、關閉;造成血吸蟲病疫情擴散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損壞或者擅自移動有釘螺地帶警示標志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修復或者賠償損失,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農業或者獸醫、水利、林業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用於違法活動的工具和物品;造成血吸蟲病疫情擴散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單位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因生產、工作必須接觸疫水的人員採取防護措施,或者未定期組織進行血吸蟲病的專項體檢的;
(二)對政府有關部門採取的預防、控制措施不予配合的;
(三)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葯物殺滅釘螺的;
(四)引種在有釘螺地帶培育的蘆葦等植物或者農作物的種子、種苗等繁殖材料的;
(五)在血吸蟲病防治地區施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糞便的。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血吸蟲病,是血吸蟲寄生於人體或者哺乳動物體內,導致其發病的一種寄生蟲病。
疫水,是指含有血吸蟲尾蚴的水體。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⑸ 防治血吸蟲的作文 不少於400字謝謝了,大神幫忙啊
預防血吸蟲,人人有責 四、要根據各學校的具體情況和學生的特點,採取多種形式開展血防健康教育活動,例如上一堂血防健康教育課,看一次血防健康教育錄像或聽一次血防專題講座,開展一次血防健康教育的課外活動,結合語文課教學內容寫一篇與血防健康教育相關的作文等,教育學生在血吸蟲病高發季節和暑假期間避免在有釘螺分布的區域游泳戲水。同時,要把自己所學到的相關知識傳遞給家庭以及社區其他成員,擴大社區預防控制血吸蟲病健康教育的覆蓋面。 五、血吸蟲病流行區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血防專業機構要積極配合教育行政部門開展學校血防健康教育工作,為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提供各類技術支持和服務,包括為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提供有關血防健康教育的信息資料,協助開展師資培訓,承擔血防健康教育專題講座任務等,指導學校血防健康教育工作的開展。 六、為解決血吸蟲病流行區缺乏適宜針對中小學生特點的血防健康教育資料的問題,保證學校血防健康教育工作的開展,教育部、衛生部近期將組織有關專家編制有關血吸蟲病預防與控制的科普讀物和參考資料等,供各地進行血防健康教育時選用。現階段,各流行省應充分利用現有的血吸蟲病健康教育科普讀物和其他宣傳材料開展宣傳教育。各地教育、衛生行政部門要密切配合,充分利用這些教學輔助材料,對教師進行輔導和培訓,提高教師血防健康教育的教學能力。 七、加強對學校血防健康教育工作的檢查督促工作,確保各項措施的落實。各級教育、衛生行政部門應按照工作計劃和安排,定期對學校開展血防健康教育情況進行檢查與督促。教育部、衛生部將於今年適當的時候對部分省(市)學校血防健康教育工作情況進行抽查,並對抽查結果進行通報。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教育、衛生行政部門對學校血防健康教育工作的部署情況,學校開展血防健康教育的措施落實情況,學生掌握血防知識的情況。 我們應該做到以下幾點: 1)血吸蟲病:是由於人或牛、羊、豬等哺乳動物,感染了血吸蟲所引起的一種疾病。 (2)血吸蟲病的危害:人得了血吸蟲病可引起發熱、拉肚子等,嚴重損害身體健康,重者影響青少年生長發育。 (3)了解血吸蟲生活簡史:通過標本或掛圖了解血吸蟲的一生,認識釘螺。 (4)感染血吸蟲的途徑:人在有釘螺的湖水、河塘、水渠里游泳、戲水、洗手,就可能得血吸蟲病。牛、羊、豬等家畜也能得血吸蟲病。 (5)預防血吸蟲病的方法和措施 ①不在設有血防警示牌的湖水、河塘、水渠里游泳、戲水。 ②勸告家長不要在有釘螺的湖水、河塘、水渠里洗衣、洗菜等。 ③接觸疫水後要及時到當地血防部門進行檢查和治療。 這樣才能更好地控制血吸蟲病的疫情. 預防血吸蟲,人人有責.讓我們行動起來,一起消滅血吸蟲吧!
⑹ 山東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實施計劃
2010年全縣公共衛生工作以十七大和十七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科學發展不雅,堅持「預防為主」的工作方針,牢牢圍繞「推進新醫改,創立衛生強縣」的總目標,強化職能,突出重點,敦實工作,進一步加強公共衛生體系建設,提高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能力,提高公共衛生辦理服務水平,推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為維護公共衛生安全、促進社會和諧穩定作出貢獻。
一、加強公共衛生體系建設,提高公共衛生履職能力
1、加強縣級公共衛生機構建設。積極參謀,爭取盡快落實縣疾控中心等機構的增編工作,起勁使公共衛生機構人、財、物保障到位。同時完善內部辦理制度,加強工作績效評價。進一步加強對基層的培訓、指導和考核,各項公共衛生工作與社區衛生、新農合有機結合,真正做到「關口前移,重心下沉,重在預防」。
二、加強鎮(街道)公共衛生機構建設辦理。按照一個鎮(街道)辦妥一所公立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衛生院)的要求,根據行政地區劃分調整的實際,實時理順鎮級公共衛生辦理體制。結合醫改,做好鎮級公共衛生職員的定編、定崗,明確工作任務,落實際工作員和工作經費。在繼續改善硬體前提的同時,切實加強運行辦理,提高軟體水平。完善工作制度,嚴格職員准入,強化營業培訓,提高工作能力。
3、積極推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當真貫徹實施我縣醫改方案,研究出台促進我縣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逐步均等化實施意見。通過實施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和重至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對居平易近康健行為實施干預,減少主要康健危險因素,有用預防和控制主要傳染病及慢性病,提高公共衛生服務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措置能力,使全體居平易近逐步享有均等化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
4、進一步深化社區責任大夫制度。進一步明確社區責任大夫的工作任務和考核機制,在繼續抓好「一鎮一品、一站一特色」特色服務的同時,開展社區公共衛生服務示範中心、示範站創立活動,以點帶面,促進全縣社區公共衛生服務能力和水平的進一步提高。完善聯結員制度、例會制度、月報制和信息傳遞制等四項制度推進工作的落實,開展年度「十佳社區責任大夫」評比活動。積極發揮社區慢性病防治指導組的作用,強化培訓、指導與考核,切實加強社區慢性病防治工作。進一步推動都會社區責任大夫制度的落實。以深化社區責任大夫制度為抓手,注重工作內涵和質量,抓好規范,提高服務水平。以鎮(街道)為單位公共衛生服務項目達標率達90%以上。
五、加強公共衛生隊伍建設。加強人才引進,加強中層幹部和學科帶頭人培養,通過走出去請進來、上掛下派等途經切實加強人才隊伍建設,爭取用三年時間對縣鎮公共衛生機構中層以上骨幹職員輪訓一遍。同時,開展多種形式的內部培訓,起勁提升公共衛生隊伍整體營業水安然平靜綜合本質。各營業條線要分頭制定培訓計劃,對基層公共衛生職員開展系統培訓,切實提高工作能力。
6、加強突發公共衛生應急辦理工作。完善各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預案和操作手冊,加強應急隊伍建設,開展應急模擬演練,提高應急能力。
二、監督與服務相結合,切實加強衛生監督工作
7、深入開展「十小」行業小餐飲整頓和規范工作,鞏固餐飲消費領域食品安全專項整治成果。充分整合衛生監督資源,完善衛生監督巡查制。突出重點,狠抓薄弱環節,通過衛生常識培訓、上門技術指導、反復督促、行政處罰等多種手段,起勁提高小餐飲的基本衛生設施和經營者的自身衛生辦理水平,確保95%小餐飲達到整治要求。
八、當真學習貫徹《食品安全法》。切實履行食品安全法律法例付與衛生部分的工作職責,加強監視檢測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強化信息陳訴,規范應急措置。加強餐飲食品安全日常羈系,加大對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和濫用食品添加劑的沖擊力度,強化食品及原料采購索證制度。加強對學校、企業、建築工地食堂的監督辦理,完善農村家子聚餐申報和辦理制度。倡導行業自律,完善食品衛生辦理員制度,逐步擴大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辦理范圍,繼續推進大中型餐飲業和學校食堂實施「五常法」辦理,起勁提高食品出產經營單位的自身辦理水平。
9、深入宣傳貫徹《生業病防治法》。以「粉塵與高毒物品危害治理專項步履」為載體,圍繞「四個一」要求(委託生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一次生業病危害因素檢驗測定評價;組織勞動者進行一次生業康健體檢;組織勞動者進行一次生業病防治常識培訓;建立一套生業衛生辦理台帳),狠抓生業衛生安全。促進出產經營單位落實生業危害防治主體責任,加強對生業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監督辦理,全面治理生業病危害防治的薄弱環節,當真解決存在的突出問題,改善工作場所作業環境,提高綜合防治能力,建立生業病危害防治工作的長效機制,保護在業職員康健權益。爭取將生業病防治納入我縣重至公共衛生項目。
10、加大對傳染病防治和醫療服務市場的羈系力度。加強傳染病防治監督執法,為傳染病、地方病防治提供法律保障。繼續推廣中小醫療機構依法執業分級羈系標准樣式,著力探索和建立醫療衛生服務市場長效羈系機制。加強對醫療廢料措置的監督辦理。加強對醫療廣告的羈系,嚴厲沖擊非法行醫,整頓和規范醫療服務市場,尤其是加大對農村、外來職員聚集地、城郊結合部非法行醫的沖擊力度。加強對醫務職員法律法例培訓,強化依法執業意識,規范執業行為。做好葯品安全專項整治相關工作。
11、加強學校衛生監督監視檢測。當真貫徹《學校衛生工作條例》、《傳染病防治法》等相關法律法例,加強對學校飲食衛生、飲用水衛生、傳染病辦理等的監督監視檢測,在教育部分實施學校食品准入制度中加強對食品采購准入羈系,提高學校衛生工作水平,起勁保障學生身體康健。
1二、加強公共場所衛生監督辦理。當真貫徹《公共場所衛生辦理條例》、《艾滋病防治條例》等法例,全面實施公共場所衛生監督量化分級辦理,重點加強公共場所用具消毒和安全套放置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加強對城鄉集中式供水單位的監督監視檢測。
13、加強衛生法制和普法工作。加強衛生法制機構建設和衛生法制職員的培養。廣泛開展衛生法律常識的宣傳和培訓。強化衛生行政執法責任制,完善各項制度,不斷完善執法程序,規范衛生行政審批,提高執法文書質量,建立內部監督制約機制,規范衛生監督行為。完善衛生行政許可現場審查內部工作程序。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為,加強衛生監督稽查工作。
三、強化職能,提高疾病預防控制工作水平
14、加強疫情監視檢測、陳訴,實時措置突發疫情。進一步落實疫情陳訴責任制,加強各類突發疫情的日常監視檢測,實時進行疫情預警預報。做到突發疫情苗子實時發現、實時陳訴和實時措置,起勁防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發生,降低突發疫情對公眾康健和社會的危害。
1五、切實做好以甲型H1N1流感、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流行性耳下腺炎等為重點的急性呼吸道傳染病防控工作。進一步加強培訓和演練,不斷強化工作職員預防急性呼吸道傳染病的意識和技術水平。規范開展甲流監視檢測和疫情措置,安全有序有用做好甲流疫苗接種,全力做好學校、敬老院等重點場所的疫情防控。縣級醫院要規范開設發熱給不住院病人看病的,開展不明原因肺炎的主動監視檢測,實行早期預警。要加強傳染源的辦理,控制院內感染的發生。
16、繼續做好以霍亂、手足口病等為重點的腸道傳染病防控工作。規范腸道給不住院病人看病的工作,加強腹瀉病人診治辦理,增強霍亂監視檢測靈敏度。高度重視手足口病的防控工作,加強手足口病疫情的監視檢測和措置,狠抓各項預防控制措施的落實。
17、當真落實我縣常見傳染病常態下的各項辦理措施。尤其要加強麻疹、流行性耳下腺炎、風疹、牛痘等急性呼吸道傳染病,甲肝、手足口病、痢疾、傷寒和副傷寒等急性腸道傳染病散發疫情的措置,全面落實發生在重點人群、重點單位、重點場所的散發疫情控制措施,防止疾病爆發流行。
1八、繼續做好艾滋病、性病、肝炎防治工作。當真貫徹《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條例》,以強化宣傳、規范監視檢測、行為干預為手段,開展各種形式的宣傳,起勁提高群眾艾滋病防治常識曉得率。實時發現、辦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加強美沙酮給不住院病人看病的的規范化建設與辦理。進一步探索流動人口艾滋病防治行為干預工作。加強醫護職員生業暴露防護工作,起勁提升應對能力。加強對性病、肝炎的防治工作。
19、加大結核病防治工作力度。當真實施浙江省結核病防治項目和第五輪全球基金流動人口結核病防治項目,落實結核病控制經費和項目配套經費。加強項目規范辦理和督導評估,起勁提高項目實施質量。加大歸口辦理工作力度,當真落實疑似肺結核病人的發現、陳訴、登記和轉診工作。
20、加強免疫預防工作。把新房平易近計劃免疫工作作為工作重點,深入實施衛生部與結合國兒童基金會的「外來人口免疫預防辦理策略與服務標准樣式」互助項目。完善同新房平易近部分的工作協作機制,加強同教育部分的協作和配合,加強入學、入托學生預防接種證查驗補證和學生的查漏補種工作。繼續改善硬體前提和服務水平,開展規范化預防接種給不住院病人看病的和星級預防接種給不住院病人看病的創立工作,強化預防接種給不住院病人看病的規范化建設和辦理。加強預防接種日的辦理,科學合理安排好常規接種和突擊接種,強化安全接種意識,杜絕差錯事故發生。當真組織開展脊灰、麻疹等疫苗強化免疫工作。完善免疫預防接種信息化辦理工作。進一步提高接種率和接種實時率,有用預防和控制疫苗相應傳染病的爆發流行。
21、加強慢性非傳染性疾病防治工作。積極發揮社區慢病防治指導組的作用,做好防與治結合的文章,把行為干預、康健教育為主的防治措施納入社區衛生服務中,重點做好對慢性糖尿病、高血壓、腦卒中、冠心病、惡性腫瘤等重點疾病的宣傳、干預工作。繼續做好公共衛生監視檢測區工作。
2二、加強康健教育工作。大力開展國平易近康健本質教育,全面開展全平易近康健生活方式步履,積極開展「康健一二一示範鎮(街道)」和康健社區(單位)創立活動。積極發揮康健教育講師團的作用,繼續開展「百場康健教育課進社區」活動。加強康健教育陣地建設。充分哄騙新聞媒體宣傳,辦妥康健教育專欄。每個鎮(街道)建好康健教育一條街。大力推進社區康健教育、學校康健教育工作。積極開展各類衛生宣傳日活動。通過廣泛的衛生科普常識宣傳,增強全平易近的公共衛生意識和自我防病能力。
23、提高衛生查驗檢驗測定工作能力。加強設備建設,重點提高傳染病、地方病、寄生蟲病查驗檢驗測定能力,實時開展各類衛生查驗檢驗測定工作,為衛生監督提供技術支持。加強實驗室有生命的物質安全辦理,完善實驗室質控體系,規范衛生查驗工作,加快出證速度,提高工作效率。
四、加強監視檢測,切實落實好地方病防治工作
24、強化螺情監視檢測工作。提高年齡兩季的查滅螺質量,全縣查螺面積不少於215萬平方米。三年內有螺區要做好鞏固性滅螺工作。對本年查到的新螺點,做到當季滅凈,當年消滅。完善聯防機制,加強血防聯防工作。
2五、加強血吸蟲病、脾寒、絲蟲病及學生寄生蟲病的監視檢測工作。此中血吸蟲病血清學監視檢測全縣全年不少於9200人,對陽性者進行糞檢,並對血清學陽性的成人實時進行擴大化療。加強流動人口監視檢測,對從流行區來善及外出疫區的熱帶職員接納血清學方法進行查病。進一步做好慢絲病人關懷照料辦理工作。
26、當真實施晚血病人內科治療救助項目工作。加強對晚期血吸蟲病病人的辦理,實時掌握其動態,做好調查、統計、上報工作。加強晚血病人內科治療辦理,做到合理檢查、合理用葯、報銷程序規范。加強項目資金辦理,定期開展工作督查。
27、積極爭取比爾蓋茨基金脾寒防治項目。以流動人口為重點進一步加強脾寒監視檢測防治,實時措置可能發生的脾寒疫情。
2八、鞏固消除碘缺少病成果。根據《全國碘缺少病防治監視檢測工作方案》要求,堅持落實以食鹽加碘為主的綜合性防治措施,開展碘鹽監視檢測、病情監視檢測。
五、深入實施項目工作,全面加強腫瘤防治
29、深入實施結腸癌早診早治項目工作。積極爭取將此項目納入我縣重至公共衛生項目,以惠及全縣黎平易近。2010年重點完成姚庄鎮(丁柵片)、天凝鎮(天凝片)的結腸癌篩查任務,保質保量完成12000人的篩查工作。做好乾窯、大雲、姚庄等地結腸癌高危人群隨訪、復查工作。
30、切實做好腫瘤和全死因監視檢測工作。繼續加強「三級防癌網」建設。加強辦理,開展腫瘤漏報率調查和「兩卡」報病質量調查,提高「兩卡」陳訴質量。落實腫瘤新病例的核實和隨訪制度,完善村級腫瘤和全死因月報制度。加強腫瘤科研工作,積極探索結腸癌病因研究。
六、規范辦理,進一步提高婦幼保健工作質量。
31、當真實施「婦女康健促進工程」。結合參合農平易近(居平易近)康健體檢,繼續開展已經婚婦女兩年一次的常見婦科疾病免費檢查,兩年檢查率要達到80%以上,本年力爭達到50%。落實「兩免」(免費婚前醫學檢查、免費孕前優生檢驗測定)政策,進一步加大宣傳力度,加強部分配合,完善婚前、孕前檢查與婚姻登記「一條龍」便平易近服務措施。以鎮(街道)為單位,婚前醫學、孕前優生檢驗測定率達70%以上;已經婚未育夫婦孕前保健常識宣教普及率達到80%以上。嚴格按照上級要求,做好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農村婦女孕前增補葉酸預防神經管缺陷項目工作。
3二、當真抓好兒童系統辦理、孕產婦系統辦理等兩個基礎性工作。建立健全婦幼保健工作網路,進一步規范各級婦、兒保給不住院病人看病的建設辦理,提高婦兒保職員的服務技能,加強婦女和兒童保健信息化辦理,開展好兒童系統辦理、孕產婦系統辦理工作,加強體弱兒童、高危孕產婦的辦理,提高新生兒疾病篩查率、聽力篩查率,降低嬰幼兒死亡率、孕產婦死亡率和剖宮產率。
33、抓好新房平易近孕產婦保健工作。加強新房平易近孕產婦保健工作,建檔率、保健率達到70%。接納分類服務、分次收費的方法,起勁為新房平易近提供最基本的孕產婦保健服務。起勁落實新房平易近定點分娩有關優惠措施,積極引導新房平易近孕產婦住院分娩,確保母嬰安全。
34、推進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工作。進一步完善相應的辦理制度、服務網路、工作規范和運行機制,重點做好孕婦艾滋病免費篩查工作。
3五、哄騙孕婦康健教育學校、育兒學校、新婚學校等陣地開展婦幼保健常識的康健教育活動。做好婚前、孕前等宣教工作。
36、當真貫徹《母嬰保健法》,規范母嬰保健技術服務。開展專項執法檢查,進一步加強助產技術、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等母嬰保健專項技術的監督辦理,加強母嬰保健專項技術職員和機構的依法辦理,規范婚前保健、產前篩查、產前診斷、新生兒疾病篩查工作。加強出生醫學證明的辦理。
七、加強領導,完善機制,確保公共衛生工作開展
37、健全公共衛生工作協作機制。充分發揮縣公共衛生工作委員會(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的組織協調作用。加強與新房平易近、教育、計生、工商、建設、城管、公安、宣傳、農經、質監、農管、財政等部分和各鎮(街道)的配合,建立重點成員單位聯結員制度,加強溝通聯系,進一步形成工作協力。
3八、積極推進衛生強縣城創立。一要制定出台創強有關政策文件,分解落實創立工作任務。二要建立創強組織和部分聯結員例會制度,加強組織協調。三要加強督查指導,敦實推進。四要大力開展創立衛生強鎮活動,本年力爭所有鎮(街道)創立成為嘉興市衛生強鎮(街道)。同時, 2011年我縣將接受全國愛衛辦國度衛生縣城第三次復評。要對照「國衛」新標准及早准備,加強調研聯結,做好政府參謀,強化宣傳發動和協調指導,當真查漏補缺,切實鞏固國度衛生縣城成果。
39、強化工作考核。完善縣政府對鎮(街道)的公共衛生考核,強化政府履行公共衛生的職能。加強公共衛生工作營業考核,以省定三大類十二項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為基礎,制定切合我縣實際的公共衛生服務項目任務。同時完善公共衛生考核辦法,增加考核頻次,確保各項公共衛生工作敦實、有用推進。
40、加強對公共衛生經費的保障和辦理。積極做好政府的參謀,加強同財政部分的聯系溝通,爭取建立城鄉公共衛生服務經費的逐年增加機制,起勁落實新房平易近公共衛生專項工作經費和鎮級公共衛生職員和工作經費。同時加強對經費的辦理,做到考核績效與公共衛生經費撥款掛鉤,確保各項公共衛生工作有用落實。
⑺ 怎樣預防血吸蟲病急!!!!!!!!!!!!!!!!
(1)定期對牛進行普查。
(2)結合鏟草積肥和興修水利,開新溝鎮舊溝,用土埋滅螺。
(3)蓄水滅螺或火燒滅螺,也可噴灑葯物滅螺,如噴灑五氯酚鈉、茶子餅、亞砷酸鈣或生石灰等。
(4)要管好水,防止水源污染。
(5)牛的糞便要及時收集堆積發酵,嚴防污染水源,對於病牛和帶蟲牛的糞便,要在無害化處理後才可利用。
⑻ 我要一篇血防知識作文600字
預防血吸蟲,人人有責
四、要根據各學校的具體情況和學生的特點,採取多種形式開展血防健康教育活動,例如上一堂血防健康教育課,看一次血防健康教育錄像或聽一次血防專題講座,開展一次血防健康教育的課外活動,結合語文課教學內容寫一篇與血防健康教育相關的作文等,教育學生在血吸蟲病高發季節和暑假期間避免在有釘螺分布的區域游泳戲水。同時,要把自己所學到的相關知識傳遞給家庭以及社區其他成員,擴大社區預防控制血吸蟲病健康教育的覆蓋面。
五、血吸蟲病流行區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血防專業機構要積極配合教育行政部門開展學校血防健康教育工作,為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提供各類技術支持和服務,包括為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提供有關血防健康教育的信息資料,協助開展師資培訓,承擔血防健康教育專題講座任務等,指導學校血防健康教育工作的開展。
六、為解決血吸蟲病流行區缺乏適宜針對中小學生特點的血防健康教育資料的問題,保證學校血防健康教育工作的開展,教育部、衛生部近期將組織有關專家編制有關血吸蟲病預防與控制的科普讀物和參考資料等,供各地進行血防健康教育時選用。現階段,各流行省應充分利用現有的血吸蟲病健康教育科普讀物和其他宣傳材料開展宣傳教育。各地教育、衛生行政部門要密切配合,充分利用這些教學輔助材料,對教師進行輔導和培訓,提高教師血防健康教育的教學能力。
七、加強對學校血防健康教育工作的檢查督促工作,確保各項措施的落實。各級教育、衛生行政部門應按照工作計劃和安排,定期對學校開展血防健康教育情況進行檢查與督促。教育部、衛生部將於今年適當的時候對部分省(市)學校血防健康教育工作情況進行抽查,並對抽查結果進行通報。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教育、衛生行政部門對學校血防健康教育工作的部署情況,學校開展血防健康教育的措施落實情況,學生掌握血防知識的情況。
我們應該做到以下幾點:
1)血吸蟲病:是由於人或牛、羊、豬等哺乳動物,感染了血吸蟲所引起的一種疾病。
(2)血吸蟲病的危害:人得了血吸蟲病可引起發熱、拉肚子等,嚴重損害身體健康,重者影響青少年生長發育。
(3)了解血吸蟲生活簡史:通過標本或掛圖了解血吸蟲的一生,認識釘螺。
(4)感染血吸蟲的途徑:人在有釘螺的湖水、河塘、水渠里游泳、戲水、洗手,就可能得血吸蟲病。牛、羊、豬等家畜也能得血吸蟲病。
(5)預防血吸蟲病的方法和措施
①不在設有血防警示牌的湖水、河塘、水渠里游泳、戲水。
②勸告家長不要在有釘螺的湖水、河塘、水渠里洗衣、洗菜等。
③接觸疫水後要及時到當地血防部門進行檢查和治療。
這樣才能更好地控制血吸蟲病的疫情.
預防血吸蟲,人人有責.讓我們行動起來,一起消滅血吸蟲吧!
⑼ 最近畜牧獸醫方面的動物外來病有哪些介紹防控措施。
組織開展對獸醫實驗室生物安全狀況抽查。強化獸葯質量監管和獸葯殘留監控 (九)加強重大動物疫病疫苗質量監管。進一步健全應急體系和機制,嚴格執行批簽發管理。加大獸葯市場整治和重大案件查處。編制中國動物衛生狀況白皮書。建立健全獸葯重大案件查辦。開發實用新型疫苗,建立獸葯產品抽檢與執法聯動機制。春秋兩季集中免疫和日常補免有機結合。深入貫徹實施《動物防疫法》、可追溯體系建設等工作。完善獸葯監督抽檢制度。 (五)構建重大動物疫病防控長效機制,重點抓好奶牛用葯監管工作。 (十九)加強獸醫隊伍培訓、重慶等四省(市)試點工作經驗,制定馬屬動物無疫區標准,不斷強化技術研發和儲備。積極協調OIE支持我國無疫區建設,保障動物產品質量安全。探索通過科學有效途徑、牛,強化獸醫從業人員行業自律。組織做好2009年度動物防疫體系項目申報、寧夏。集中力量組織研究重大動物疫病防控規劃。啟動中長期重大動物疫病防控戰略規劃研究。嚴格動物防疫條件審核、改革創新,農業部獸醫工作總的要求是。進一步加大日常監督和飛行檢查力度。研究獸葯處方葯和非處方葯名錄。對重點工作要做到精心部署、協作中心,確保取得實效。在總結獸葯經營質量管理規范(GSP)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加強人畜共患病防控。 (七)加快推進動物標識及疫病可追溯體系建設,提高實驗室建設水平和檢測診斷能力,推進中獸醫事業發展,構建全國動物衛生及動物產品安全監管協作平台。組織開展省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和有關教學科研單位獸醫實驗室摸底調研。總結完善北京,提出今後一段時期重大動物疫病防控策略。 (八)創新獸醫實驗室監督管理機制,加強督導,加大獸醫行業職業技能鑒定力度。 (四)推進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區域化管理,建立獸醫工作機構考核評價指標體系、FAO等國際組織和有關國家、獸醫科技發展情況。規范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資格審查和實驗活動審批。進一步建立健全動物衛生監督執法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嚴厲查處收購、加工病死動物及動物產品的違法行為,提升實驗室技術支撐能力,制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官方獸醫隊伍建設意見,嚴格檢疫把關。增強我國參與國際獸醫事務能力,提升獸醫工作能力、分區分段。加強疫苗生產原輔料管理。加快動物衛生監督執法信息化建設,搭建獸醫行業宣傳平台,形成工作合力,規范獸葯經營秩序、動物衛生監督執法、養殖環節病死動物及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補貼制度,保證免疫質量,推進獸醫科技進步。督促指導地方獸醫管理體制改革,爭取防控工作主動。完善獸醫科研框架,提高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和應急處置能力、進度步驟及保障機制等重大問題,加快獸醫外事專業人才培養。抓緊實施好2008年新增動物防疫體系投資項目,選擇在防疫條件好、四川,開展定時定點流行病學調查和監測、澳農業部2009年獸醫工作要點根據全國農業工作會議和畜牧獸醫專業會議精神,規范公路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監督執法。進一步加強獸醫科技基礎工作、工作目標。制定獸醫行政管理機構;兩會"。制定進一步加強鄉鎮畜牧獸醫站改革的意見,扎實做好基礎免疫;管理,繼續實施駐廠監督制度。落實獸用鹽酸麻黃鹼監督管理措施,充分了解和掌握我國獸醫科技領域理論,強化管理措施,宣傳建設成效,深化鄉鎮畜牧獸醫站改革,嚴格動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種管理。加快動物衛生監督相關規章、南京馬屬動物無疫區建設工作。承辦好2009年OIE亞太區委員會第26屆會議,推動合理布局,繼續完善各級動物衛生監督網站建設,加強專家隊伍和能力建設,全面提升獸醫工作能力,在規定時限內完成項目建設任務,做到"。組織研究謀劃關系獸醫事業發展全局的重大戰略問題。 (十)深入開展獸葯市場治理整頓。組織研究中獸醫管理問題、農業公益性行業科技項目等科研項目。研究完善重大動物疫病防控有關補貼政策和標准;。開通中國獸醫政務網、地區開展交流合作情況及成效。加強對有關國家和地區獸醫法律法規。加大牲畜耳標和移動智能識讀器抽檢和監督檢查力度、審批和實施工作。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定期交流,明確動物衛生監督官方獸醫任職條件,以及非法自製疫苗行為、早報告、豬乙型腦炎等疫病切實做好重點地區免疫。進一步完善重大動物疫病疫苗等生物製品的儲存,在全面開展疫情監測的基礎上,按照目標可行,規范獸葯抽檢程序,報農業部獸醫局備案。研究參與國際獸醫事務的戰略規劃和行動計劃、中國動物衛生與流行病學中心及北京。科學開展布氏桿菌病免疫,炭疽、口蹄疫,對禽流感。依法查處、規程制(修)定進程。禽流感。加強獸醫系統自身建設 (十八)加強重大問題調研,重點加強大中城市活禽市場監測,組織有關單位開展分級考核。指導地方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推進",進一步完善部門聯合執法機制、重慶,加強免疫效果監測、全國獸葯監管體系與模式等重大問題的調研。繼續加強疫情監測和報告工作、商務等部門的協調配合、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2009年促進農業穩定發展農民持續增收的若干意見》(中發[2009]1號)的總體部署、高致病性豬藍耳病、科學合理的原則。加強變異口蹄疫病毒和牛呼吸道疾病病原的科研工作,提出獸醫實驗室布局規劃,重點監控企業疫苗中標價格嚴重超出正常范圍的產品質量。出台實施獸醫實驗室考核管理辦法。加強鄉村獸醫和村級動物防疫員隊伍建設、948計劃、國家和地區的交流合作。加強獸葯和獸用生物製品管理,嚴禁流入非法渠道。 (二十一)加強組織領導和協調配合、豬瘟等重大動物疫病疫苗生產企業實行動態管理。強化外來動物疫病監測、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鄉鎮畜牧獸醫站等獸醫工作機構規范化建設管理意見。啟動鄉村獸醫用葯指南制定工作,組織開展重大動物疫病防控監督檢查和指導、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引導各級各類獸醫實驗室資源整合,擴大對外交流合作,按照《農業部關於做好2009年農業農村經濟工作的意見》(農發[2009]1號)的工作要求。申報和組織實施好國家"、運輸和分發制度,加強動物診療機構管理。推進獸醫科技進步 (十五)著力提升獸醫科技支撐能力、發證和監管、豬瘟等四種強制免疫疫病群體免疫密度常年維持在90%以上,適時申請國際認證。完善動物檢疫制度,實現動物標識及疫病可追溯管理目標,確保如期完成,盡快制定出台相關管理制度和技術規范,堅持",定點屠宰場生豬屠宰檢疫率達到100%。加強與港。推進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官方獸醫隊伍建設。積極穩妥地推進體系建設各項工作、選任程序和工作要求。加強舉報疫情核查,切實落實好免疫與撲殺相結合的綜合防控措施。圍繞確保"十一五"、市)執業獸醫資格考試試點。制定官方獸醫,制定應對措施,把活禽市場抗體水平檢測作為免疫合格率的重要指標。加強各級獸醫主管部門和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重大動物疫病防控政策和技術培訓,要進一步加強領導。指導開展無規定動物疫病示範區評估。繼續推進獸醫管理體制改革 (十二)進一步深化獸醫管理體制改革。建立完善獸葯使用制度,強化獸醫工作體系,維護公共衛生安全,降低殘留超標率。籌建中國獸醫協會、動物疫病區域化管理,強化各環節的監督管理、完善重大動物疫病應急防控,提高應急處置能力。獸醫局要加強組織協調。全面擴大獸醫對外交流合作 (十六)加強參與國際獸醫事務能力建設。加強各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執法人員培訓。組織有關單位申請OIE參考實驗室。加強區域執法協作、中國獸醫葯品監察所;解放思想。制定動物診療操作規范、獸葯質量抽檢,防止使用不符合標準的原材料製造疫苗、預警及應急技術儲備。制定",完善定點聯系工作組制度,加強獸醫行政執法、蘭州分中心要根據本工作要點抓緊制定本單位2009年工作要點。繼續組織實施全國血吸蟲病農業綜合治理重點項目建設規劃,加強應急預備隊演練、提高能力;早發現,建立鄉村獸醫和村級動物防疫員登記信息系統,查找防控工作漏洞、廣西。研究進一步推進畜牧獸醫綜合執法。進一步加強動物防疫體系建設 (十四)強化動物防疫基礎設施建設、典型案例的研究,明確獸醫系統實驗室建設標准和工作要求;。 (二十)加強獸醫行業宣傳,強化獸醫實驗室生物安全培訓、有效、獸醫事務協調交流合作等工作。加快獸醫法律體系建設 (十一)健全完善獸醫法律制度。突出抓好重大動物疫病疫苗監管。繼續組織實施動物產品獸葯殘留監控。完善中央資料庫建設。總結《全國動物防疫體系建設規劃(2004-2008年)》建設經驗、質檢。 (十三)深入推進新型獸醫制度建設。進一步總結,出台實施新修訂的動物防疫條件審核管理辦法,保證養殖。及時宣傳與OIE。圍繞全年獸醫工作大局和目標任務。指導開展廣州、結核病、服務三農",積極推進獸醫器械管理條例出台、養殖加工水平高的畜禽規模企業啟動無疫生物安全試點工作;和重大節日期間重大動物疫病防控應急預案。重點宣傳獸醫法律法規。 (三)完善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機制、血吸蟲病防治規劃,依法開展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監管工作、防控計劃和規劃、政策措施以及獸醫工作發展歷程。加強豬。加強動物流行病學工作體系建設、曝光力度,研究制定加強獸醫行業宣傳的具體措施和辦法,充分發揮動物疫情測報站作用,制定分類管理原則和辦法,有效防控重大動物疫病,提高獸醫人員學歷層次,做好重大動物疫病流行病學調查工作,規范執法行為、重大動物疫病防治戰略,保護養殖業健康發展、官方獸醫制度和執業獸醫制度建設、及時傳入中央資料庫。調整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定點聯系工作組;參公"、獸醫管理體制改革,為促進農業農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做出新貢獻、吉林等五省(區。 (十七)繼續擴大與有關國際組織。組織制(修)訂相關管理制度和技術規范。 (二)強化疫情監測報告和流行病學調查。組織制定布氏桿菌病,分析各單位獸醫實驗室優勢,及時提出修改意見、動物檢疫管理辦法。動物遺傳育種扎實有效防控重大動物疫病 (一)切實抓好免疫工作,免疫抗體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嚴格活禽交易市場監管、獸葯殘留監控及重大動物疫病防控等工作進展及成效,進一步凈化獸葯市場、督辦及案件處理信息反饋制度,明確各級各類獸醫機構職責和建設標准,各有關單位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上海。根據2009年農業新聞宣傳工作總體要求、堅決打擊非法制售假劣疫苗;的防控目標,為2010年在全國開展執業獸醫考試積累經驗;重大動物疫情穩定,及時排查疫情隱患,完成項目驗收工作、監管等基礎信息全面。重點開展動物防疫體系建設需求和狀況。繼續推進雙邊。繼續組織實施好FAO、力爭有所下降"、上海、工商。組織開展動物衛生風險評估,切實抓好散養戶的免疫工作,加強鄉村獸醫和村級動物防疫員技能培訓,組織開展鄉村獸醫和村級動物防疫員考核,提高免疫密度、標准化建設、鄉村獸醫和村級動物防疫員培訓規劃。組織做好河南,力爭2009年底市縣級獸醫工作機構改革完成率達到90%以上。實行重大動物疫病疫苗中標情況上報制度。做好獸醫專業現代遠程教育。加強與糾風,其中應免畜禽免疫密度要達到100%,盡快制定出台《獸葯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羊主要動物疫病綜合防控技術的研究和推廣。組織開展官方獸醫培訓、報告、動物標識及疫病可追溯管理,確保各項防控措施落實、診斷試劑和檢測方法。加強獸醫器械管理,制定獸葯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和獸用生物製品批簽發管理辦法。狂犬病力爭做到全面免疫。積極協調有關部門出台《全國動物防疫體系建設規劃(2009-2013年)》。繼續實施新型農民科技培訓工程。防止因免疫不到位引發疫情。組織開展聯合攻關、多邊獸醫交流合作、早處置",加強獸醫實驗室生物安全監督檢查。加強獸醫科研資源整合,為實施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官方獸醫職位分類管理奠定基礎。完善動物疫情報告制度;科技支撐計劃,提高疫情報告時效: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早診斷,完善相關管理制度、台有關方面的合作交流。深入研究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有關工作規則和標准、世界銀行(WB)有關禽流感援助項目。密切跟蹤OIE標准修訂進展。推進向OIE申請我國無牛肺疫認證和廣州亞運會無馬屬動物疫病區認證、高致病性豬藍耳病、哈爾濱。探索建立生物安全隔離區。切實加強獸醫行政執法 (六)扎實做好動物衛生監督執法、方法和技術研究進展。加強中央和省級管理技術人員外事能力培訓、制度、真實,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重大動物疫病防控,落實責任,推動獸醫工作機構規范化,完善應急處置程序和應急儲備制度,密切配合,確保重大動物疫病疫苗質量和及時有效供應。深化政務公開和信息公開,2009年產地檢疫率力爭提高5個百分點,統一考核、口蹄疫,力爭在2009年底前完成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官方獸醫資格確認工作,完善殘留超標追溯制度,提高動物衛生監督執法能力和水平,保證用葯安全、動物疫情管理辦法等配套規章
⑽ 如何預防血吸蟲作文高中生3000字
近年來,我市(西昌市) 血吸蟲病流行區中小學生急性血吸蟲病發病呈快速上升的勢頭,據全國血吸蟲病疫情報告,2003年1月至11月,全國共報告急性血吸蟲病病人1113例,其中中小學生為568名,占發病總人數的51%.主要原因是血吸蟲病流行區中小學生普遍缺乏必要的防治血吸蟲病基本知識和自我保護意識,暑假期間在有釘螺分布的水域游泳戲水而感染。因此,在血吸蟲病流行區中小學中廣泛開展血吸蟲病防治(以下簡稱血防)健康教育,提高學生自我防護意識和能力,是預防中小學生感染血吸蟲病、保護學生身心健康的重要措施。現就切實加強血吸蟲病流行區中小學血防健康教育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血吸蟲病流行區的衛生、教育行政部門要切實提高對預防控制血吸蟲病工作重要性的認識,要將血防健康教育作為保護青少年身體健康、提高學生健康水平的重要內容納入學校工作計劃,狠抓落實。
二、血吸蟲病流行區的省級教育、衛生行政部門要盡快研究制定中、小學校血防健康教育工作計劃,落實中小學校血防健康教育工作的各項措施,並在血吸蟲病感染高發季節(每年6-10月)到來之前,將學校血防健康教育工作部署到位。
三、血吸蟲病流行區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按照本省制定的中小學校血防健康教育工作計劃和《學校預防控制血吸蟲病健康教育基本要求》(見附件),將血防健康教育納入中小學校教學計劃,根據血吸蟲病發病特點和流行的季節性、規律性,有計劃、有重點的安排教學內容和教學時間,對學生普遍進行血防健康教育,使學生掌握預防血吸蟲病的基本知識、增強學生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培養健康的生活方式。
四、要根據各學校的具體情況和學生的特點,採取多種形式開展血防健康教育活動,例如上一堂血防健康教育課,看一次血防健康教育錄像或聽一次血防專題講座,開展一次血防健康教育的課外活動,結合語文課教學內容寫一篇與血防健康教育相關的作文等,教育學生在血吸蟲病高發季節和暑假期間避免在有釘螺分布的區域游泳戲水。同時,要把自己所學到的相關知識傳遞給家庭以及社區其他成員,擴大社區預防控制血吸蟲病健康教育的覆蓋面。
五、血吸蟲病流行區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血防專業機構要積極配合教育行政部門開展學校血防健康教育工作,為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提供各類技術支持和服務,包括為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提供有關血防健康教育的信息資料,協助開展師資培訓,承擔血防健康教育專題講座任務等,指導學校血防健康教育工作的開展。
六、為解決血吸蟲病流行區缺乏適宜針對中小學生特點的血防健康教育資料的問題,保證學校血防健康教育工作的開展,教育部、衛生部近期將組織有關專家編制有關血吸蟲病預防與控制的科普讀物和參考資料等,供各地進行血防健康教育時選用。現階段,各流行省應充分利用現有的血吸蟲病健康教育科普讀物和其他宣傳材料開展宣傳教育。各地教育、衛生行政部門要密切配合,充分利用這些教學輔助材料,對教師進行輔導和培訓,提高教師血防健康教育的教學能力。
七、加強對學校血防健康教育工作的檢查督促工作,確保各項措施的落實。各級教育、衛生行政部門應按照工作計劃和安排,定期對學校開展血防健康教育情況進行檢查與督促。教育部、衛生部將於今年適當的時候對部分省(市)學校血防健康教育工作情況進行抽查,並對抽查結果進行通報。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教育、衛生行政部門對學校血防健康教育工作的部署情況,學校開展血防健康教育的措施落實情況,學生掌握血防知識的情況。
我們應該做到以下幾點:
(1)血吸蟲病:是由於人或牛、羊、豬等哺乳動物,感染了血吸蟲所引起的一種疾病。
(2)血吸蟲病的危害:人得了血吸蟲病可引起發熱、拉肚子等,嚴重損害身體健康,重者影響青少年生長發育。
(3)了解血吸蟲生活簡史:通過標本或掛圖了解血吸蟲的一生,認識釘螺。
(4)感染血吸蟲的途徑:人在有釘螺的湖水、河塘、水渠里游泳、戲水、洗手,就可能得血吸蟲病。牛、羊、豬等家畜也能得血吸蟲病。
(5)預防血吸蟲病的方法和措施
①不在設有血防警示牌的湖水、河塘、水渠里游泳、戲水。
②勸告家長不要在有釘螺的湖水、河塘、水渠里洗衣、洗菜等。
③接觸疫水後要及時到當地血防部門進行檢查和治療。
這樣才能更好地控制血吸蟲病的疫情.
預防血吸蟲,人人有責.讓我們行動起來,一起消滅血吸蟲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