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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培訓計劃

發布時間:2020-12-13 14:46:30

Ⅰ 從事輻射工作的人員取得輻射安全和防護專業知識及相關法律法規培訓的合格證 哪裡辦

  1. 《輻射安全許可證申請表》(要求:按規范填寫列印,無填寫內容的頁面註明「此頁空白」,逐頁加蓋申請單位公章,經縣級環保部門簽署意見)。2.已有放射源或射線裝置的單位需提供《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申報登記表》,並經當地環保部門出具檢查或核實意見。3.有效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要求:提交原件及其復印件,審驗後留存復印件。4.經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要求:由地市環保局審批的,提交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批復文件及按規劃設計規模申請說明材料原件各一份;由省局審批的,提交環境影響文件批復原件或復印件、按規劃設計規模申請說明材料原件。5.省廳評估中心技術審查意見。6.滿足許可條件的證明材料:⑴輻射工作單位應當有1名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技術人員專職或者兼職負責輻射安全與環境保護管理工作,要求以正式文件形式,明確機構成員職責。⑵從事輻射工作的人員取得輻射安全和防護專業知識及相關法律法規培訓的合格證復印件。⑶已配備的與輻射類型和輻射水平相適應的防護用品和監測儀器的名稱、型號、數量及狀況等,包括個人劑量測量報警、輻射監測、表面污染監測儀等儀器。⑷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設置的放射源暫存庫或設備的位置、輻射防護和實體保衛等情況說明。⑸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使用或調試場所防止誤操作、防止工作人員和公眾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情況說明。⑹規章制度及輻射事故應急措施(輻射安全防護和管理制度、崗位職責、操作規程、輻射防護和安全保衛制度、設備檢修維護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記制度、人員培訓計劃、監測方案、應急措施等),要求各項制度健全具體,實際可操作性強,註明制訂日期。⑺產生放射性廢氣、廢液、固體廢物的,應具備有確保放射性有廢氣、廢液、固體廢物達標排放的處理能力或者可行的處理方案;使用Ⅳ、Ⅴ類放射源的,需出具與放射源生產單位或原出口國簽訂的廢放射源回收合同或協議,或出具送貯承諾。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開展診斷和治療的單位,還應當配備質量控制檢測設備,制定相應的質量保證大綱和質量控制檢測計劃,至少有一名醫用物理人員負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檢測工作。7.有廢放射源的單位須完成廢源送貯,並提交送貯證明材料。8.輻射工作安全責任書,一些特殊情況的說明文件等。*註:申請材料按以上順序裝訂成冊,加蓋申請單位騎縫章,一式4份(上報我局2份、縣級環保局1份,申請單位自留1份)。上報省局審批的材料以省局要求為准,上報國家局審批的材料以國家局要求為准。

    受理地點便民服務中心環保窗口

Ⅱ 誰能提供《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

第號

《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已於2007年3月23日經衛生部部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發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三日

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員的職業健康與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以下簡稱《職業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放射工作單位及其放射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放射工作單位,是指開展下列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

(一)放射性同位素(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和放射源)的生產、使用、運輸、貯存和廢棄處理;

(二)射線裝置的生產、使用和維修;

(三)核燃料循環中的鈾礦開采、鈾礦水冶、鈾的濃縮和轉化、燃料製造、反應堆運行、燃料後處理和核燃料循環中的研究活動;

(四)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和放射工作場所的輻射監測;

(五)衛生部規定的與電離輻射有關的其他活動。

本辦法所稱放射工作人員,是指在放射工作單位從事放射職業活動中受到電離輻射照射的人員。

第三條 衛生部主管全國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放射工作單位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使本單位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的管理符合本辦法和有關標准及規范的要求。

第二章 從業條件與培訓

第五條 放射工作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年滿18周歲;

(二)經職業健康檢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員的職業健康要求;

(三)放射防護和有關法律知識培訓考核合格;

(四)遵守放射防護法規和規章制度,接受職業健康監護和個人劑量監測管理;

(五)持有《放射工作人員證》。

第六條 放射工作人員上崗前,放射工作單位負責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為其申請辦理《放射工作人員證》。

開展放射診療工作的醫療機構,向為其發放《放射診療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放射工作人員證》。

開展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三)項所列活動以及非醫用加速器運行、輻照加工、射線探傷和油田測井等活動的放射工作單位,向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放射工作人員證》。

其他放射工作單位辦理《放射工作人員證》的規定,由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

《放射工作人員證》的格式由衛生部統一制定。

第七條 放射工作人員上崗前應當接受放射防護和有關法律知識培訓,考核合格方可參加相應的工作。培訓時間不少於4天。

第八條 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定期組織本單位的放射工作人員接受放射防護和有關法律知識培訓。放射工作人員兩次培訓的時間間隔不超過2年,每次培訓時間不少於2天。

第九條 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建立並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訓檔案。培訓檔案應當包括每次培訓的課程名稱、培訓時間、考試或考核成績等資料。

第十條 放射防護及有關法律知識培訓應當由符合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條件的單位承擔,培訓單位可會同放射工作單位共同制定培訓計劃,並按照培訓計劃和有關規范或標准實施和考核。

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將每次培訓的情況及時記錄在《放射工作人員證》中。

第三章 個人劑量監測管理

第十一條 放射工作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和國家有關標准、規范的要求,安排本單位的放射工作人員接受個人劑量監測,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外照射個人劑量監測周期一般為30天,最長不應超過90天;內照射個人劑量監測周期按照有關標准執行;

(二)建立並終生保存個人劑量監測檔案;

(三)允許放射工作人員查閱、復印本人的個人劑量監測檔案。

第十二條 個人劑量監測檔案應當包括:

(一)常規監測的方法和結果等相關資料;

(二)應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劑量和調查報告等相關資料。

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將個人劑量監測結果及時記錄在《放射工作人員證》中。

第十三條 放射工作人員進入放射工作場所,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正確佩戴個人劑量計;

(二)操作結束離開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工作場所時,按要求進行個人體表、衣物及防護用品的放射性表面污染監測,發現污染要及時處理,做好記錄並存檔;

(三)進入輻照裝置、工業探傷、放射治療等強輻射工作場所時,除佩戴常規個人劑量計外,還應當攜帶報警式劑量計。

第十四條 個人劑量監測工作應當由具備資質的個人劑量監測技術服務機構承擔。個人劑量監測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審定由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協助衛生部組織實施。

個人劑量監測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審定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和衛生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個人劑量監測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國家職業衛生標准、技術規范開展監測工作,參加質量控制和技術培訓。

個人劑量監測報告應當在每個監測周期結束後1個月內送達放射工作單位,同時報告當地衛生行政部門。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按規定時間和格式,將本行政區域內的放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監測數據逐級上報到衛生部。

第十七條 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協助衛生部擬定個人劑量監測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審定程序和標准,組織實施全國個人劑量監測的質量控制和技術培訓,匯總分析全國個人劑量監測數據。

第四章 職業健康管理

第十八條 放射工作人員上崗前,應當進行上崗前的職業健康檢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員健康標準的,方可參加相應的放射工作。

放射工作單位不得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或者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標準的人員從事放射工作。

第十九條 放射工作單位應當組織上崗後的放射工作人員定期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兩次檢查的時間間隔不應超過2年,必要時可增加臨時性檢查。

第二十條 放射工作人員脫離放射工作崗位時,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對其進行離崗前的職業健康檢查.

第二十一條 對參加應急處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員,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及時組織健康檢查或者醫療救治,按照國家有關標准進行醫學隨訪觀察。

第二十二條 從事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檢查的醫療機構(以下簡稱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准。

第二十三條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自體檢工作結束之日起1個月內,將職業健康檢查報告送達放射工作單位。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出具的職業健康檢查報告應當客觀、真實,並對職業健康檢查報告負責。

第二十四條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發現有可能因放射性因素導致健康損害的,應當通知放射工作單位,並及時告知放射工作人員本人。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發現疑似職業性放射性疾病病人應當通知放射工作人員及其所在放射工作單位,並按規定向放射工作單位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二十五條 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在收到職業健康檢查報告的7日內,如實告知放射工作人員,並將檢查結論記錄在《放射工作人員證》中。

放射工作單位對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不宜繼續從事放射工作的人員,應當及時調離放射工作崗位,並妥善安置;對需要復查和醫學隨訪觀察的放射工作人員,應當及時予以安排。

第二十六條 放射工作單位不得安排懷孕的婦女參與應急處理和有可能造成職業性內照射的工作。哺乳期婦女在其哺乳期間應避免接受職業性內照射。

第二十七條 放射工作單位應當為放射工作人員建立並終生保存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職業史、既往病史和職業照射接觸史;

(二)歷次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評價處理意見;

(三)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療、醫學隨訪觀察等健康資料。

第二十八條 放射工作人員有權查閱、復印本人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

第二十九條 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檢查、職業性放射性疾病的診斷、鑒定、醫療救治和醫學隨訪觀察的費用,由其所在單位承擔。

第三十條 職業性放射性疾病的診斷鑒定工作按照《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和國家有關標准執行。

第三十一條 放射工作人員的保健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在國家統一規定的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員每年可以享受保健休假2~4周。享受寒、暑假的放射工作人員不再享受保健休假。從事放射工作滿20年的在崗放射工作人員,可以由所在單位利用休假時間安排健康療養。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放射工作單位的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進行監督檢查。檢查內容包括:

(一)有關法規和標准執行情況;

(二)放射防護措施落實情況;

(三)人員培訓、職業健康檢查、個人劑量監測及其檔案管理情況;

(四)《放射工作人員證》持證及相關信息記錄情況;

(五)放射工作人員其他職業健康權益保障情況。

第三十四條 衛生行政執法人員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被檢查的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不得拒絕、阻礙、隱瞞。

第三十五條 衛生行政執法人員依法檢查時,應當保守被檢查單位的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三十六條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對違反本辦法行為的舉報後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放射工作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條處罰:

(一)未按照規定組織放射工作人員培訓的;

(二)未建立個人劑量監測檔案的;

(三)拒絕放射工作人員查閱、復印其個人劑量監測檔案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

第三十八條 放射工作單位違反本辦法,未按照規定組織職業健康檢查、未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或者未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的,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條處罰。

第三十九條 放射工作單位違反本辦法,未給從事放射工作的人員辦理《放射工作人員證》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可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放射工作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條處罰: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個人劑量監測的;

(二)個人劑量監測或者職業健康檢查發現異常,未採取相應措施的。

第四十一條 放射工作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條處罰:

(一)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放射工作的;

(二)安排未滿18周歲的人員從事放射工作的;

(三)安排懷孕的婦女參加應急處理或者有可能造成內照射的工作的,或者安排哺乳期的婦女接受職業性內照射的;

(四)安排不符合職業健康標准要求的人員從事放射工作的;

(五)對因職業健康原因調離放射工作崗位的放射工作人員、疑似職業性放射性疾病的病人未做安排的。

第四十二條 技術服務機構未取得資質擅自從事個人劑量監測技術服務的,或者醫療機構未經批准擅自從事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檢查的,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條處罰。

第四十三條 開展個人劑量監測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和承擔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檢查的醫療機構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條處罰:

(一)超出資質范圍從事個人劑量監測技術服務的,或者超出批准范圍從事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檢查的;

(二)未按《職業病防治法》和本辦法規定履行法定職責的;

(三)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

第四十四條 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不履行法定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檢查項目及職業健康檢查表由衛生部制定。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1997年6月5日衛生部發布的《放射工作人員健康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Ⅲ 怎樣做65歲的老年人體檢培訓計劃

農村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資料歸檔目
鄉級項目資料歸檔目錄
第一卷 項目管理
1、鄉鎮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含農村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內容)(政府文件)
2、鄉鎮農村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領導組織調整文件(政府文件)
3、村級農村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領導組織調整文件(政府或村委文件)
4、鄉鎮農村基本公共衛生服務2011--2015年發展規劃
5、鄉鎮農村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2011年年度計劃
6、鄉鎮行政區劃分布圖、人口及基礎資料統計資料
7、鄉鎮衛生資源基本情況一覽表
8、鄉鎮農村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分工負責一覽表(責任科室、負責人)
9、鄉鎮對村鄉鎮農村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考核細則
10、考核、獎懲記錄(通知、標准、原始記錄、總結評價)
11、鄉鎮農村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領導組織活動記錄
12、鄉村醫生例會及其他資料
13、鄉鎮農村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培訓資料(簽到、教材、試卷、小結、相片)
14、鄉鎮農村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督導記錄
15、鄉鎮農村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資金分配表、明細帳
16、各村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資金發放表
17、鄉鎮農村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半年小結、全年總結
第二卷 健康教育(資料按五卷一冊要求整理歸檔,可參考部分內容)
1、鄉鎮衛生院健康教育領導小組、辦公室及成員組成文件(單位下文並加蓋公章)
2、健康教育相關制度
3、鄉村專(兼職)健康教育人員統計表
4、健康教育領導小組會議記錄(含簽到及有關材料)
5、鄉鎮健康教育2011年工作計劃
6、鄉鎮健康教育2011年半年工作小結、全年總結
7、鄉鎮控煙工作領導小組及辦公室文件(鄉政府文件)
8、鄉鎮控煙工作計劃、總結
9、鄉鎮突發分共衛事件健康教育應急預案
10、鄉鎮衛生院健康教育宣傳欄設置情況統計表(鄉鎮衛生院不少於2個、村衛生室不少於1個,每機構每2個月至少更換1次內容)
11、鄉鎮衛生院健康教育宣傳欄記錄單(底稿)
12、鄉鎮衛生院播放音像資料記錄表(每機構每年不少於6種)
13、鄉鎮衛生院宣傳資料印刷記錄表(每機構每年不少於12種)、發放記錄表(候診室、咨詢台、健康教育室等)
14、鄉鎮各村牆體標語設置統計表
15、鄉鎮健康宣傳資料發放到村領取登記及統計表
16、鄉鎮宣傳資料發放到戶考核記錄
17、健康宣傳入戶資料(底稿)
18、鄉鎮居民健康教育知曉率、行為形成率試卷及統計表
19、鄉鎮中、小學(三年級以上)健康教育課程表、教材、教案、教學計劃。(如防治艾滋病知識)
20、鄉鎮衛生院健康教育培訓計劃、總結
21、鄉鎮衛生院健康教育培訓資料(記錄、教材、試卷)
22、開展公眾健康咨詢活動(利用2.4世界抗癌日3.24世界結核病防治日4.7世界衛生日4.25全國兒童預防接種宣傳日5.12國際護士節5.20中國母乳喂養日5.31世界無煙日6.26禁毒日9.21世界老年性痴呆病宣傳日10.8全國高血壓日10.10世界精神病衛生日11.14聯合國糖尿病日12.1防艾日、各鄉鎮傳統節日、坡會等開展健康宣傳活動,每年至少9次)
23、健康知識講座(鄉鎮衛生院每月1次,村衛生室每2個月1次)
24、開展個體化健康教育活動資料(防骨質疏鬆、康復訓練等)
25、健康教育活動相冊:
26、上級相關文件
第三卷 慢性病管理(按病種分檔案盒管理)
(一)高血壓、糠尿病
1、鄉村慢性病防治組織(衛生院文件)
2、慢性病防治相關制度(防治工作制度、管理實施方案、35歲心上人群首診測血壓制度、慢性病登記、報告制度等)
3、慢性病篩查流程圖、隨訪流程圖
4、慢性病防治工作計劃
5、35歲以上人群首診測血壓記錄《門診日記》及統計表
6、主要慢性非傳染性疾病(糖尿病、高血壓)管理情況統計表(詳細花名冊)
7、 隨訪評估表(每年4次面對面隨訪記錄表)
8、會診、轉診單
9、健康體檢工作計劃、小結
10、健康體檢表(每年1次較全面的健康體檢)
11、高危人群干預、健康指導活動記錄
12、慢性病防治工作月報表
13、血壓、血糖控制率統計及原因分析
14、慢性病健康教育處方、宣傳資料及其他資料(專題活動相片)
15、慢性病防治工作全年總結
16、上級相關文件
(二)精神病防治
1、精神病防治組織、工作計劃(政府文件)
2、精神衛生宣傳教育計劃、防治知識培訓計劃(衛生院文件)
3、精神病防治工作制度及工作流程
4、精神衛生宣傳底稿、記錄、小結、相片
5、精神病防治知識培訓簽到、教材、試卷、滿意度調查、小結
6、精神病人登記表(含監護人詳細信息)
7、精神病人檔案卡(含病人基本資料、疾病名稱、治療方案及指導意見等)
8、精神病人家庭隨訪管理方案
9、精神病人隨訪記錄表(每年4次,服葯情況記錄、病情評估)
10、精神病人分類干預活動記錄表
11、精神病人肇事肇禍統計表(與上年度比較)
12、鄉政府防治精神病工作全年總結
13、上級相關文件
第四卷 重大傳染病防治
(一) 結核病防治
1、 鄉村結核病防治領導組織(衛生院文件)
2、 結核病免費診治公告及防治相關制度、職責
3、 結核病防治工作計劃文件通知
4、 鄉鎮結核病管理情況統計表
5、 結核病任務分解表、病人發現進度月報表
6、 結核病防治流程圖
7、 肺結核可疑症狀篩查登記表
8、 肺結核病人和疑似肺結核病人登記及轉診登記本、轉診單存根
9、 鄉鎮肺結核病人管理登記本
10、醫療機構抗結核葯品發放登記本
11、責任醫師結核病工作日記(含有結核病可疑症狀推薦、網路報告肺結核病人追蹤、管理病人的治療督導情況記錄等)
12、肺結核病人管理通知單
13、結核病防治培訓材料(通知、簽到、材料、試卷、照片)
14、「3.24」結核病防治日宣傳計劃、小結、相片
15、結核病半年、全年總結
16、上級相關文件
(二)艾滋病防治
1、鄉政府防治艾滋病組織、工作計劃及相關制度
2、艾滋病宣傳資料發放登記表
3、居民艾滋病防治知識調查表
4、居民艾滋病防治知識宣傳覆蓋率調查評價表
5、居民艾滋病防治知識知曉率統計表及調查評價
6、居民艾滋病宣傳材料入戶率調查表及評價
7、轄區內中學在校生艾滋病、性病知識宣傳教育(講課教材、記錄、小結)
8、各村艾滋病防治宣傳牆體標語統計及相片
9、「12.1「艾滋病防治日宣傳計劃、記錄、小結相片
10、宣傳欄每季度更換一次資料底稿及相片
11、接受上一級防治艾滋病培訓記錄、學分及證書復印件
12、鄉鎮對村艾滋病培訓材料(計劃、簽到、備課、試卷、記錄、小結)
13、艾滋病感染者、病人流動和隨訪記錄及高危人員管理記錄本
14、高危人群、外來媳婦調查登記記錄本
15、艾滋病防治工作半年、全年總結
16、上級相關文件
(三)其他傳染病防治材料
1、傳染病防治領導組織(衛生院文件)
2、傳染病防治相關制度(管理、登記、報告、轉診、疫情處理、消毒隔離)及傳染病報告工作流程
3、傳染病防治工作計劃並定期檢查,有自查記錄
4、傳染病登記本
5、傳染病報告記錄、傳染病報告卡表
6、傳染病漏報調查記錄
7、疫情個案調查表
8、傳染病疫點、疫區處理記錄
9、狂犬疫苗接種記錄及暴露者傷口處理記錄
10、急性已肝病人隨訪記錄
11、法定報告傳染病統計表
12、《傳染病防治法》及其相關知識培訓(計劃、簽到、記錄、試卷、小結)
13、疫情值班制度、值班表、值班記錄
14、計劃免疫針對性傳染病、應急接種記錄
15、傳染病防治半年、全年總結
16、上級相關文件
第五卷 婦女保健
(一)婦保資料
1、基本概況
(1)上級文件包括縣婦保院下發的月工作安排等
(2)婦幼人員、組織、網路、工作制度、職責
(3)服務對象統計及服務概況
(4)已婚育齡婦女統計表
2、宣教記錄(宣教計劃、小結、宣教底稿及圖片)
3、會議記錄本(包括縣、鄉兩級會議及參加縣培訓記錄本)
4、對村培訓資料(培訓計劃、小結、試卷、培訓講稿、簽到本)
5、計劃總結工作資料(年度工作計劃、半年及年終工作總結)
6、專題活動計劃及小結
7、圍產保健卡(孕期5次產後2次隨訪服務記錄表及體檢單)
8、孕產婦系統管理統計表
9、婦女病普查普治登記表、統計表
10、高危孕產婦登記表、統計表
11、孕產婦死亡、育齡婦女死亡登記表、統計表
12、孕產婦體檢方案(計劃,每年一次較完整的體檢含一般體檢、婦科檢查、血常規、尿常規、血型、肝功能、腎功能、乙型肝炎等、小結、相片)
13、更年期、老年期婦女保健台賬(健康教育計劃及講稿)
14、婚前醫學檢查統計表
15、更年期、老年期婦女保健情況統計表
16、孕婦健康管理率、早孕建冊率、產後訪視率統計及分析
(二)產科資料
1、產科工作制度、崗位職責、操作規程
2、有關法規及有關文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及省實施辦法文件
(2)《愛嬰醫院評估標准》
(3)執業醫師法、護士管理條例
3、有關機構和人員的執業資格證明材料
(1)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復印件)
(2)醫療機構助產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許可證)
(3)助產人員和護理人員的學歷證書、資格證書、執業證書、助產技術證等復印件
4、繼續教育及新技術
5、產科各種醫療文件
(1)門診工作日記(全年原件)
(2)分娩登記本(全年原件)
(3)新篩登記本
(4)處方質量檢查統計表(按月統計)
(5)病歷質量檢查統計表(按月統計)
(6)會診、轉診、三級查房、急、危症搶救、疑難或死亡病歷討論記錄等原件
(7)產科護理文件
(8)各種保潔、隔離、消毒措施及相關記錄表
(9)產科質控記錄單
(10)《出生醫學證明》管理登記表
6、計劃生育相關登記
(1)分娩登記(與產科共冊)
(2)計育生育門診手術記錄
(3)住院終止妊娠登記、病歷
(4)孕婦超聲檢查登記(原件)
(5)終止妊娠葯品使用個案登記、領取記錄
第六卷 兒童保健
(一)免疫規劃
1、免疫規劃工作計劃
2、免疫規劃相關制度
3、預防性接種工作計劃、總結
4、0--7周歲兒童計劃免疫建卡情況統計表

(請參照縣疾控中心要求整理年度資料)

(二)兒童體檢
1、基本概況
(1)上級文件包括縣婦保院下發的月工作安排等
(2)婦幼保健人員、組織、網路
(3)兒童保健工作制度、職責
2、7歲以下兒童統計表(花名冊)
3、出生嬰兒登記表
4、基層指導記錄
(1)7歲以下兒童體檢統計表
(2)兒童體檢通知發放記錄
(3)新生兒家庭訪視記錄表(1周內)、建立《0--6歲兒童保健手冊》
(4)1歲內兒童健康檢查記錄表
(5)1--2歲兒童健康檢查記錄表
(6)3--6歲兒童健康檢查記錄表
(7)托幼機構衛生保健指導記錄(底稿及圖片)
(8)體弱兒童專案管理登記表及記錄表
(9)5歲以下兒童死亡登記表及報告卡
(10)兒童系管情況統計表
(11)托幼機構人員名單
(12)年終兒童體檢發育評價情況統計分析報告、貧血情況統計分析報告
(13)口腔發育異常(唇齶裂、高鄂弓、誕生牙)、齲齒情況統計分析報告
第七卷 老年人健康管理
1、老年人健康管理工作計劃、總結、制度與職責
2、60歲以上老年人花名冊
3、65歲老年人健康管理花名冊
4、65歲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情況統計表
5、健康管理服務記錄(健康評估、完整體檢、輔助檢查、健康指導)
6、預約下次健康管理服務通知單
7、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務設備登記表
8、老年人家庭訪視記錄、個體化宣教記錄
9、老年健康宣教資料
10、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評估表
11、老年人體檢疾病分類統計及病因分析報告
第八卷 衛生監督協管
(一)計劃總結、制度、職責、培訓
1、年度衛生監督工作計劃、總結
2、衛生監督協管工作制度、職責、培訓記錄
3、衛生監督管理情況統計表
(二)食品衛生
1、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衛生監督監測一覽表
2、食品衛生宣教檔案
3、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衛生檔案
4、食品安全信息報告記錄表
5、食品安全事件協作調查記錄表
(二)職業衛生
1、職業衛生宣傳培訓檔案
2、企業職業衛生檔案
3、可疑職業病報告記錄表
4、職業病防治咨詢、指導記錄
5、職業(放射)衛生單位巡查活動記錄
(三)飲用水衛生
1、轄區居民飲用水供給基本情況檔案
2、飲用水供給單位衛生檔案
3、飲用水供給單位從業人員培訓記錄
4、飲用水安全事件報告記錄
5、開展飲用水安全巡查活動記錄
(四)學校衛生服務
1、轄區學校統計表
2、學校宣傳欄設置、內容、相片
3、開展學生健康教育活動記錄
4、轄區學校巡查活動記錄
(五)非法行醫、非法采供血
1、非法行醫、非法采供血調查線索表
2、非法行醫、非法采供血事件報告登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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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放射工作人員應當具備哪些基本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55號),《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

第二章從業條件與培訓

第五條 放射工作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年滿18周歲;

(二)經職業健康檢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員的職業健康要求;

(三)放射防護和有關法律知識培訓考核合格;

(四)遵守放射防護法規和規章制度,接受職業健康監護和個人劑量監測管理;

(五)持有《放射工作人員證》。

第六條 放射工作人員上崗前,放射工作單位負責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為其申請辦理《放射工作人員證》。

開展放射診療工作的醫療機構,向為其發放《放射診療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放射工作人員證》。

開展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三)項所列活動以及非醫用加速器運行、輻照加工、射線探傷和油田測井等活動的放射工作單位,向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放射工作人員證》。

其他放射工作單位辦理《放射工作人員證》的規定,由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

《放射工作人員證》的格式由衛生部統一制定。

第七條 放射工作人員上崗前應當接受放射防護和有關法律知識培訓,考核合格方可參加相應的工作。培訓時間不少於4天。

第八條 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定期組織本單位的放射工作人員接受放射防護和有關法律知識培訓。放射工作人員兩次培訓的時間間隔不超過2年,每次培訓時間不少於2天。

第九條 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建立並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訓檔案。培訓檔案應當包括每次培訓的課程名稱、培訓時間、考試或考核成績等資料。

第十條 放射防護及有關法律知識培訓應當由符合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條件的單位承擔,培訓單位可會同放射工作單位共同制定培訓計劃,並按照培訓計劃和有關規范、標准實施和考核。

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將每次培訓的情況及時記錄在《放射工作人員證》中。

Ⅳ 從事電子廠放射工作的有哪些責任和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55號),《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第二章 從業條件與培訓,第五條 放射工作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年滿18周歲;
(二)經職業健康檢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員的職業健康要求;
(三)放射防護和有關法律知識培訓考核合格;
(四)遵守放射防護法規和規章制度,接受職業健康監護和個人劑量監測管理;
(五)持有《放射工作人員證》。
第六條 放射工作人員上崗前,放射工作單位負責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為其申請辦理《放射工作人員證》。
開展放射診療工作的醫療機構,向為其發放《放射診療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放射工作人員證》。
開展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三)項所列活動以及非醫用加速器運行、輻照加工、射線探傷和油田測井等活動的放射工作單位,向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放射工作人員證》。
其他放射工作單位辦理《放射工作人員證》的規定,由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
《放射工作人員證》的格式由衛生部統一制定。
第七條 放射工作人員上崗前應當接受放射防護和有關法律知識培訓,考核合格方可參加相應的工作。培訓時間不少於4天。
第八條 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定期組織本單位的放射工作人員接受放射防護和有關法律知識培訓。放射工作人員兩次培訓的時間間隔不超過2年,每次培訓時間不少於2天。
第九條 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建立並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訓檔案。培訓檔案應當包括每次培訓的課程名稱、培訓時間、考試或考核成績等資料。
第十條 放射防護及有關法律知識培訓應當由符合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條件的單位承擔,培訓單位可會同放射工作單位共同制定培訓計劃,並按照培訓計劃和有關規范、標准實施和考核。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將每次培訓的情況及時記錄在《放射工作人員證》中。

Ⅵ 放射工作人員應當具備哪些基本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55號),《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
第二章從業條件與培訓,第五條 放射工作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年滿18周歲;

(二)經職業健康檢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員的職業健康要求;

(三)放射防護和有關法律知識培訓考核合格;

(四)遵守放射防護法規和規章制度,接受職業健康監護和個人劑量監測管理;

(五)持有《放射工作人員證》。

第六條 放射工作人員上崗前,放射工作單位負責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為其申請辦理《放射工作人員證》。

開展放射診療工作的醫療機構,向為其發放《放射診療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放射工作人員證》。

開展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三)項所列活動以及非醫用加速器運行、輻照加工、射線探傷和油田測井等活動的放射工作單位,向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放射工作人員證》。

其他放射工作單位辦理《放射工作人員證》的規定,由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


《放射工作人員證》的格式由衛生部統一制定。


第七條 放射工作人員上崗前應當接受放射防護和有關法律知識培訓,考核合格方可參加相應的工作。培訓時間不少於4天。


第八條 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定期組織本單位的放射工作人員接受放射防護和有關法律知識培訓。放射工作人員兩次培訓的時間間隔不超過2年,每次培訓時間不少於2天。


第九條 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建立並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訓檔案。培訓檔案應當包括每次培訓的課程名稱、培訓時間、考試或考核成績等資料。


第十條 放射防護及有關法律知識培訓應當由符合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條件的單位承擔,培訓單位可會同放射工作單位共同制定培訓計劃,並按照培訓計劃和有關規范、標准實施和考核。
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將每次培訓的情況及時記錄在《放射工作人員證》中。

Ⅶ 放射科業務學習計劃

放射科人員培訓計劃 為了提高工作質量,更好的為病人服務,特製訂本計劃: 一、專培訓目的 通過系統的分階段、屬分層次培訓,使職工在掌握本崗位操作技能的 基礎上,致力提高員工的業務能力、管理服務水平和綜合文化素養,強 化服務意識,熱愛本職工作,從而造就一支品質優良、專業技技術過硬、 服務熱情周到的員工隊伍。 二、培訓的內容和方式 1〃由科主任組織,科室全體成員參加,每月組織一次業務培訓。 2〃結合院內工作情況不定期的派出科室員工外出進修學習,並要求 書寫筆記、心得體會,以便回來後大家共同學習,交流經驗。 3〃 積極參加上級醫療機構組織的業務培訓。 4〃 積極學習「三基」基礎知識,每月考核一次,考試不合格者,給 予兩次補考機會,補考不合格者和年度考核鑒定不合格者給予待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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