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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報告知識培訓

發布時間:2021-06-26 06:46:10

① 事故培訓和教育培訓

安全教育培訓。

② 企業安全知識培訓包括哪些方面的內容 麻煩詳盡說明一下,謝謝!!

LeLeQQ1 ,你好:
總體而言,包括人的安全和物的安全,兩個方面,這些天,我們公司正在做這個培訓,我記得比較清楚,防火,防盜,防安全事故,安全生產,安全心理,事故預防。

③ 報告事故應當包括哪些內容

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已經採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3)事故報告知識培訓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七十六條 國家加強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能力建設,在重點行業、領域建立應急救援基地和應急救援隊伍,鼓勵生產經營單位和其他社會力量建立應急救援隊伍,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裝備和物資,提高應急救援的專業化水平。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建立全國統一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信息系統,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相關行業、領域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信息系統。

第七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

第七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與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並定期組織演練。

第七十九條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築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生產經營規模較小的,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但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築施工單位應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並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

第八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第九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

(四)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

(五)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

(六)未按照規定製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

(七)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

④ 安全事故報告怎麼寫

( 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 2) 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3〉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 4)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 5)事故責任的認定和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 6)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

⑤ 安全培訓報告怎麼寫

為認真貫徹落實公司年度安全生產會議精神,全面提升員工的整體素質,強化職工的安全意識,確保實現全年的安全目標和生產任務,公司從元月16日-18日開始對公司各部門及一線生產骨幹進行安全生產知識培訓,大力宣揚「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方針。通過專家們深入淺出地講解,學員認真地學習了相關知識,學員們的安全理念、安全意識、風險防範能力與職業責任均得到了進一步加強,現將此次培訓的主要工作總結如下:
一、領導重視,組織健全,是安全生產知識培訓取得成功的保證。安全生產知識培訓作為落實公司年度安全會議精神,廣泛開展學習活動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提高員工素質確保安全目標實現的重要手段。公司領導對培訓工作非常重視,專門在辦公會議上強調了各部門責任,質量安全部制定了培訓方案和具體實施計劃,並與公司各部門進行了協商溝通,同時要求公司各部門、項目部積極配合培訓工作的展開,督促各部門及生產一線員工參加培訓,責任到人,培訓過程嚴格按照計劃進行。有了領導的支持和合理的培訓計劃做基礎,整個培訓過程中,員工積極響應,培訓熱情很高。培訓主要由省安監局、長沙市海事局、市消防中隊等單位的專家負責。按照公司培訓要求,授課人認真編寫了相關教案,質量安全部匯編了相關資料發放到各個學員手中,培訓採取集中培訓和自學相結合的形式,員工培訓過程歷時兩天半,共有39名員工參加,基本實現了停泊待工項目部安全責任人、船長培訓率達到98%。
二、培訓內容實在,形式多樣,突出結合安全意識、安全風險及施工實際,這次培訓的教材以授課人根據公司要求編制的課案,針對公司施工實際情況,突出了海上施工相關安全方面的內容。同時質量安全部收集整理了培訓知識手冊等書籍作為補充教材,對員工灌輸了先進的安全理念、介紹了應急救援機制的建立,傳授了海上防火救生的方法與策略等等。在培訓授課中,授課人利用投影儀,通過生動的畫面,詳細的介紹相關的法律法規,並結合一個個真實的案例,給員工分析事故原因,教育大家防患與未然,提高預防事故的意識和能力,減少或杜絕事故發生。
三、嚴格考核,獎懲分明 培訓過程中,質量安全部對學員進行了嚴格地考勤,每次上課均進行簽到、點名。培訓剛結束馬上進行理論考試。理論考試採用人力資源部擬定的試卷,考試成績和員工的績效掛鉤,並對考試前七名及全出勤率的學員給予了物質獎勵。這次培訓考試的參考率達到80%,合格率達到88%。
四、深入調查,收集意見 在培訓過程中,質量安全部及時就此次培訓的效果及公司安全方面的工作情況,在所有參加培訓人員中進行了問卷調查,共發放問卷調查表27份,收回27份,反饋率達100%,職工積極踴躍的提出了各自的看法和建議,質量安全部對意見和建議進行了歸納總結。(見附件)
通過此次培訓學習,員工在安全理念、安全意識、安全風險防範和職業責任四個方面有了很大的進步,通過活動的開展,加強了企業員工凝聚力和向心力,提高了員工的集體意識,培養了員工敬業愛崗的精神。
五、存在的問題和建議
本次培訓工作雖說做了一定的工作,取得了許多進步,但離公司的目標還有差距。總結過去是為了更好的做好今天和明天的工作,在本次安全生產知識培訓工作中,主要存在的問題如下: 1、培訓的內容在理論和實踐相結合上還有一定差距,更須加強實際操作的培訓。 2、培訓參與的人員不積極,培訓時間短,公司各部門經理、職員及項目經理參與度不高,內容形式還有待充實。 3、個別員工對培訓的意義認識不足,對培訓重視不夠。建議在今後的安全生產知識培訓中,增強對員工實際操作能力的培養,增強培訓工作和培訓內容的針對性、實效性,強化培訓紀律要求。
安全生產培訓工作是一項長期、艱巨的任務,關繫到公司穩定健康的發展,任重而道遠,今後我們將持之以恆地進一步做好此項工作,使公司的安全培訓工作再上新台階。

⑥ 企業事故報告應包括哪些主要內容

根據《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12條的規定,事故報告應該包括以下內容:(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已經採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⑦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制度是什麼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制度

一、目的:為保護員工人身安全,確保在意外情況發生時,搶救隊員和全體員工能有條不紊地按照應急預案、迅速及時地搶救傷員,最大限度地降低傷亡、傷害程度。
二、適用范圍:適用於公司所屬范圍內及項目經理部傷亡、傷害的應急處理。
三、依據的文件:
《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手冊》
《應急准備和響應程序》
《建設工程安全管理條例》等
四、應急響應預案:
1、公司機關由安全部負責,項目部由項目經理(或項目技術負責人)和安全員負責組織成立義務搶救小組並進行業務學習,訓練防火知識,培訓全體員工的安全防範意識及應變和處理能力,每年進行一次傷亡、傷害事故演習。
2、工傷事故發生後,需做到有組織處理,妥善處理被傷害對象,盡量養活傷害程度。
3、當發生傷亡、傷害事故時,一般的磕、碰工傷類可採取自救,由當事人報告工長,工長安排專人到最近的醫院進行檢查治療。
4、當發生食物中毒事故時除執行應急預案外,主管領導應組織搶救小組進行搶救,在救護車到來之前,將中毒者抬到臨近道路的房間內,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
5、當發生觸電事故時,依據自救原則,發現人首先要切斷電源,挑斷電線,對觸電者進行人工呼吸搶救,如傷害嚴重,依據應急預案進行搶救。
6、當發生高處附落附落或物體打擊、機械傷害時,依據自救原則。觀察傷情、避免二次傷害,將受傷害者抬至平坦處進行處理,採取切實可行的醫療保護措施,以免傷勢加重,傷害嚴重的依據應急預案進行搶救。
7、當發生坍塌事故時,依據自救原則,先組織人力進行搶救,搶救時不能使用工具,只能人為用手搬、扒、刨,以免二次傷害,傷害嚴重的依據應急預案進行搶救。
8、發生重大傷亡、傷害事故時,依據應急預案進行搶救。
(1)最先發現情況的人員馬上進行呼叫並立即報告項目經理(或技術負責人)。(2)項目經理(或技術負責人)作為總指揮,進行搶救。(3)安全員撥打120急救電話,詳細說明事故地點、傷亡情況、聯系電話、報警人姓名,並派專人接車。(4)如醫院較近,馬上送醫院搶救,以縮短時間減少傷害程度。(5)總指揮負責組織人員保護事故現場,並以最快捷的方式上報公司安保部。(6)依據「事故原因沒有分析清楚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採取切實可行的預防措施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調查,分析事故原因,找出問題根源,總結經驗。(7)對應急場所的工作人員和廣大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吸取教訓。(8)依據分析結果制定預防和改進措施。補充:
五、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的一般程序及基本要求
1、相關職能處室接事故報告後,應立即向分管局長或局長匯報,並以最快速度趕赴事故現場,在核清事故類別、事故發生時間、地點、人員傷亡及主要原因情況下,及時通知法規信息處。同時填寫《立案審批表》(一式兩份,職能處室自存一份,一份轉法規信息處),由處室主要負責人簽署審核意見,分管局長或局長簽署審批意見。
2、由法規信息處填寫「事故快報」,經分管局長或局長簽字後,報市委、市政府和省安監局。「事故快報」自事故發生時24小時內報出。
3、組織事故調查組開展調查,事故調查組由安監局組織牽頭,安監、監察、公安、工會和有關主管部門的人員組成,必要時可邀請有關專家參加。1人死亡事故由相關處室主要負責人任調查組組長,2人死亡事故由分管局長任調查組組長。
4、事故調查組認真開展調查取證。調查時統一使用《調查詢問筆錄》文書。
5、事故調查組在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的基礎上撰寫事故調查報告。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⑴事故發生的經過和事故搶救情況;
⑵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⑶事故發生原因和事故性質;
⑷事故責任的劃分以及對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⑸事故教訓和應當採取的防範措施建議;
⑹其它應當報告的事項。
事故調查報告經調查組全體成員討論通過、並由調查組成員在調查報告上簽字。事故調查報告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完成,特殊情況下經局主要領導批准可延長30日。
6、事故調查報告形成後,職能處室應及時下達《行政處罰意見意見告知書》(一式兩份,職能處室自存一份,事故責任單位一份),並告知事故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對事故調查處理所作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依法享有的陳述和申辯權利。對事故責任單位提出的有關事實、理由和依據方面的不同意見,應當進行復核,成立的應當採納。
六、嚴肅事故調查處理紀律。在事故調查過程中,調查取證時應有2名以上調查人員在場,不得單獨與事故責任單位接觸;不得作事故處理意見表態。對要求事故責任單位提供的相關資料,應一次性列出書面清單,特殊情況下,可補充一次,杜絕隨意性。在對事故未作處理決定前,不得向事故責任單位泄露事故處理意見。

⑧ 學生傷害事故學習報告

第一節 校園傷害事故的界定
研究校園傷害事故,首先必須實事求是地界定校園傷害事故的范圍,這不僅是我們研究校園傷害事故,明確各方承擔事故責任的性質,並就正確處理及預防校園傷害事故的發生提出積極的建議的前提,而且對保護在校未成年學生的合法權益,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工作秩序以及構建和諧校園,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目前,人們對校園人身傷害事故的認識眾說紛紜。有人將其界定為:「校園傷害事故就是在學校期間發生的人身過失傷害事故」;還有人認為是「校園傷害事故就是在學校管理下的學生所發生的事故」;也有人認為,「校園傷害事故就是學生在校園內發生的人身傷害事故」。事實上,上述種種界定,不是在事故主觀方面失之狹窄,就是在受傷害主體方面失之寬泛,抑或對校園空間的理解過於狹隘,對校園傷害事故的內涵和外延缺乏准確的把握。
一、校園傷害事故的內涵
判斷一起事故是否屬於校園傷害事故,關鍵在於看事故本身與學校教育教學活動有無關聯。如果事故的發生與學校教育教學活動有關聯,即使發生在校外,如學校組織學生外出實習,也應屬於校園人身傷害事故;反之,如果事故的發生與學校教育教學活動無關聯,如放假後學生在路途中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等,則不屬此例。概括而言,校園傷害事故,是指因過失行為造成的與學校教育教學活動有關聯的學生人身傷害事故。它所侵害的是受害人的健康權和生命權。其基本內涵是:一是事故必須是發生於中小學生接受學校教育期間;二是受害人為未成年在校受教育者;三是行為人已經對受害者造成了傷害的結果;四是傷害結果的發生與學校的教育教學活動有關系;五是學校對傷害結果的發生如果有過錯的,對此要承擔部分或全部責任。
二、校園傷害事故的外延
要全面准確地界定校園學生傷害事故,還必須明確校園傷害事故的外延范圍,包括學生的范圍、校園傷害事故發生的范圍以及事故的種類。
(一)學生的范圍
正確界定學生的范圍,是界定校園傷害事故的重要一環。學生,必須是在校學習的學生。法律確定校園傷害事故的概念,其立意不是在於保護一般的學生,而是著意於保護在校學習的未成年人,以及被在校學習的未成年人侵害權利的其他人。因此,校園傷害事故,必須是在校就讀的學生所發生的人身傷害事故。主要是指在中小學就讀的未成年學生;幼兒園的兒童雖然不是學生,但由於其是未成年人,應當視為學校學生;中小學校以及成年的學生,不是學生傷害事故的主體,但考慮到學生傷害事故以及中小學生的特點,可以准用確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原則的有關規定。至於大學生,既不是義務教育的對象,又大多是成年人,沒有特別加以保護的必要,一般不應包括在校園傷害事故的概念范圍之中。
學校的基本活動,就是教育和教學活動,所以,校園傷害事故發生的范圍,應當限於中小學校(包括幼兒園,下同)的教育、教學活動之中。這種教育教學活動一般發生在校園,但在學校外組織的這類活動,也應當包括在內。可見,「校園傷害事故」既是一個時間的概念,又是一個空間的概念。即這種傷害事故既可能發生在校園內,也可能發生在校園外;既可能發生在上課及上學期間,也可能發生在放學及下課期間;既可能發生在學期、學年常規教學時間內,也可能發生在寒暑假期間。不能把「校園傷害事故」僅僅理解為一個地理概念或時間概念,而應綜合校園傷害事故的內涵和外延來認識和理解,將幼兒及未成年學生在校園傷害事故與事故發生的時間、場所及學校組織的活動相聯系。如果事故的發生與學校教育教學活動有關聯,即使發生在校外,如學校組織的春遊、掃墓、社會實踐、社會公益活動、校際體育競賽、參觀訪問、學生教學實習等,也屬於校園學生傷害事故。反之,如果事故的發生與學校教育教學活動無任何的關聯,如周末或寒暑假期間,學生擅自在校園內打鬧嬉戲而造成的傷害等,即使傷害事故是在校園內發生,也不屬於校園學生傷害事故。應該注意的是,有學校或者幼兒園的班車接送的,應當以班車的車門為限,包括上下車時的安全保護。
(二)事故的種類
包括學生本人的人身傷害事故和死亡事故,以及學生造成他人的人身傷害事故和死亡事故,既包括學生本人及他人的身體傷害事故和死亡事故,也包括精神傷害事故。
三、校園傷害事故的特徵
根據上述分析,依據2006年6月25日教育部頒布的部門行政規章《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2條,可以,校園傷害事故是指中小學校在校學生以及幼兒園在讀兒童在學校或者幼兒園就讀期間,參加學校或者幼兒園組織的校內外教育教學活動中,或者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內,受到人身傷害或者死亡,以及致他人人身或者死亡的事故。其基本特徵是:
(一)主體的特定性
校園傷害事故的受害者主要是在幼兒園、學校生活、學習的未成年人;加害者則可能是在校學生、學校教師或者是校外第三人。
(二)時間的特定性
校園傷害事故的傷害行為或者傷害結果必須有其一或者同時發生在幼兒園、學校對幼兒、學生負有教育、管理、指導、保護等職責的期間。如寄宿生從走進校門一直到放假或者法定節假日走出校f]的期間;走讀生從進校門一直到走出校門期間,即「門至門」的原則;幼兒從由其家長將其交給幼兒園教師到家長將其從幼兒園領走期間;學校組織的活動從學生到指定的集合地點到活動結束離開地點期間等等。
(三)地點的特定性
校園傷害事故的傷害行為或者傷害結果必須有其一或者同時發生在幼兒園、學校對幼兒、學生負有教育、管理、指導、保護等職責的地域范圍內,以及發生在幼兒園、學校組織活動的場所內,如學校組織活動的體育場、禮堂等。
(四)主觀方面的特定性
校園傷害事故既可能因故意引發,也可能因過失引發,還包括沒有過錯方的意外事件。但總體而言,當事人對事故的發生,多數是出自疏忽大意、過失、瀆職,很少出自故意,且受害者本身往往也有過錯。
(五)結果的特定性
校園傷害事故必然造成了幼兒、中小學生等受害者的人身傷害事實。而這種人身傷害,包括身體傷害和精神傷害。精神傷害通常是由於學生的人格尊嚴、隱私等方面的人身權利受到侵犯而導致;身體傷害則主要用於暴力或者其他意外事故而造成。精神傷害和身體傷害有時又可能同時發生,亦即在有的案例中,同一個侵權行為,既可能對幼兒、中小學生造成嚴重的精神傷害,又可能對他們的身體構成嚴重傷害。

第二節 校園傷害事故的類型
校園傷害事故,根據不同的分類標准,可以有不同的分類。但是,當前很多分類僅僅停留在簡單的現象羅列上,缺乏進一步的規律性總結和對學校相應法律責任的分析;也有一些分類邏輯混亂,不利於找尋事故的原因並做好事故防範工作。 在校園傷害事故的歸類上,應從教育的特定環境出發,以民法的歸責原則為基礎,以有利於分清法律責任和防範類似事故的發生為目的,根據校園傷害中致害主體的不同,將校園傷害案件劃分為學校責任事故、學生及其監護人責任事故、第三人責任事故以及受害人和第三人存在共同過錯的責任事故等四種類型。
一、學校責任事故
學校責任事故,是指學校由於過錯,違反教育法律法規及其有定,未對在校就讀的未成年學生盡到教育、管理、保護的職責,校園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承擔事故的侵害賠償責任。通現為教師、學校員工在對學生進行教育管理的過程中採取體其他不當方式致學生受到人身傷害,也可表現為學校之物對造成身體上的傷害,還可表現為學校未盡到法定教育、管理、義務而致學生傷害。學校責任事故,又可以根據校方的過錯分為校方有故意和校方有過失兩類。
(一)校方有故意的校園傷害事故
1.因校方直接故意引發的校園傷害事故
直接故意,指行為人明知其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卻希望結果發生的主觀心理態度。該類事故大多因校方人員對學意的人身傷害(如傷及學生身心健康的體罰行為等)而引發。1999年11月10日,吉林省吉林市某小學二年級六班學生胡某與女同學倪某在課堂上發生口角,胡用磕碎的汽水瓶威脅倪某,班主任苗某某在處理此事時多次打胡的臉部,苗某某打胡某最後一個耳光時,胡稱耳朵聽不見了。經鑒定,胡右耳膜外傷性穿孔,系輕傷。苗某某被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管制1年。
2.因校方間接故意引發的校園傷害事故
間接故意,指行為人明知其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卻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主觀心理態度。該類事故大多因校方人員對於危及學生身心健康的行為採取放任的態度而引發。1999年4月,湖北省宜昌市採花鄉宋家河中心小學決定修築圍牆。由於資金不足,校長簡某在未向建築部門申請設計圖紙的情況下,雇請該村沒有建築知識的農民陳某組織人員施工修建。因圍牆結構不符合國家技術標准,在受外側沙石料的擠壓下,於6月3日出現裂縫並向校內傾斜。此後,簡某、陳某對此僅作了簡單處理,在裂縫處構築水泥柱予以加固後繼續施工。1999年6月14日下午3時10分,當該校學生在尚未交付使用的圍牆內側平整操場時,圍牆突然倒塌,當場死亡4人、重傷3人、輕傷16人、輕微傷14人。後簡某、陳某均被法院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
(二)校方有過失的校園傷害事故
在校方有過錯的校園傷害事故中,校方的過錯以「過失」居多,而較少「故意」。因校方疏忽大意或過於自信引發的學校事故,校方負有教育、管理、保護上的過失責任。
1.因校舍或者學校附屬設施安全隱患引發的傷害事故
根據相關報道,當前全國中小學危房1 300萬平方米,成為重大安全隱患。校舍存在安全隱患,學校領導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又疏於管理,學生的人身安全就很容易受到侵害。
2000年1月11日下午,浙江溫州樂清市後橫小學學生鄭某與同學在學校二樓教室外通道上玩耍時,不小心墜落樓下。鄭父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將學校告上法院。樂清市人民法院認為,該小學教學樓外欄桿高度為92厘米,通道寬度為137厘米,未達到《中小學校建築設計規范》規定的標准,存在安全隱患;同時,學校對鄭某等人在通道上做游戲未予制止,在管理上存在明顯過錯,應對事故負主要責任;鄭某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行為的危險性未予預見,也應負次要責任。最後,判令學校賠償鄭某損失7.3萬元。
2.因教育教學設施安全隱患引發的傷害事故
學校運動器械、實驗器材等教育教學設施因質量不合格或者年久失修存在隱患,也極易引發學生的人身傷害事故。1999年5月11日下午放學後,廣州某中學學生小梁在校踢足球。小梁在球門下跳起,雙手吊住球門橫梁玩耍,沒想到可拆卸式移動球門架突然倒下,掛在架上的小梁摔倒在地,被球門架砸中頭部,導致顱腦骨折、重型顱腦損傷。
3.因學校對樓道、照明、取暖等設施管理過失引發的傷害
2000年11月18日,教育部發出緊急通報指出,從2000年9月中旬至11月中旬,河南駐馬店市新蔡縣澗頭鄉中學、河南省許值縣椹澗鄉一中、山東省臨沂市平邑縣武台鎮中學、陝西省長安縣煒曲鎮中心小學在課間或下晚自習時相繼發生踩死踩傷學生事。這充分暴露出一些學校在安全工作和學校管理中存在的嚴重問題
4.因教師課堂管理過失引發的傷害事故
該類事故極易發生在體育、實驗、勞動等課堂中,也會發生在文化課課堂中。徐某與蔡某系浙江溫州市雙嶴小學同班同學。1998年12月17日下午第2節課上,徐某與蔡某互做小動作,正在上課的校長潘某未予制止。坐在前排的蔡某轉身將手中的圓珠筆扔向徐某,擊中徐某右眼。徐的同桌當即向潘某報告,潘某在詢問情況後僅要求雙方遵守課堂紀律,卻不去了解徐某受傷的情況。課後,在該校代課的徐某母親將徐某送醫院治療。經鑒定,徐某右眼穿孔傷,視力下降為O.3,屬10級傷殘。法院認為學校在課堂管理上存在明顯過錯,並未及時採取適當的救治措施,遂判決學校承擔30%(即16 930元)的損害賠償責任。
5.因學校在課間等學生自由活動時間管理過失引發的傷害事故
1996年5月12日,廣東東莞市某小學課間休息時間,五年級學生廖某與張某追逐游戲,廖某看張某快要追上自己,就向閱覽室跑去,猛推閱覽室玻璃門,將門上玻璃撞破,廖某左手和手臂被玻璃劃傷,左手食指部位韌帶被劃斷,食指功能喪失。法院認為,學生長時間追逐打鬧,學校未予制止,有教育管理過失。
6.因學校對組織的大型活動或戶外活動管理過失引發的校園傷害事故
在學校組織的運動會、文藝演出等大型活動中,因組織管理不當,迎賓氣球爆炸傷人、學生踩踏傷人等惡性傷害事故層出不窮;在學校組織的春遊、秋遊、參觀等戶外活動中,因組織管理不當,很容易出現翻車、翻船、墜崖等事故,有時還出現死傷幾十人的特大傷亡事故。2000年5月28日下午4時,陝北佳縣一輛滿載中學生的麵包車因嚴重超載墜人懸崖,當場死亡23人,另有2人在搶救途中死亡,其餘學生大多重傷。
7.因學校門衛安全、醫療衛生、食堂衛生等管理過失引發的傷害事故
2000年3月14日,重慶市觀音橋中學15歲的女學生小穎,因舉報一夥社會青年以大欺小的暴力行為遭到報復,在學校教學樓內被歹徒用西瓜刀在雙臂上割了64刀。
2000年4月27日,四川省射洪縣洋溪區新溪鄉武顯岩村、銅鼓山村、蒲家浩村等村小學及一些幼兒園私自組織兒童注射流腦多糖菌苗。此後,數百名兒童出現惡心、嘔吐、頭昏乏力、高燒、腹痛等症狀,並有多名兒童死亡。
1999年4月15日,浙江建德擅村鎮初中里葉分校發生一起嚴重的學生食物中毒事件,初二學生葉某中毒死亡,還有部分學生雖無生命危險,但身,已、健康受到不同程度的損害。
需要注意的是,校方有過錯的校園傷害事故,容易在社會上引起較大的消極影響。對於該類事故,校方理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行政和民事法律責任。校方有關責任人的刑事、行政和民事法律責任也都比較容易確定。當然,該類事故在實踐中是完全可以防範和避免的。因此,對校方有過錯的學校事故,應該深入研究,加強防範,努力營造一個安全、有序、健康、和諧的教育教學環境。
二、學生及其監護人責任事故
學生及其監護人責任事故,是指校園傷害事故的發生,學校沒過錯,而是由於學生自己的過失或過錯,或者是由於其監護人沒盡到監護責任而造成的傷害,應當由自己承擔法律責任的事故。學生自身的情況看,該類事故的發生原因大概有如下幾種情況:斗毆,如學生之間互相打架,造成一方傷亡;自尊心強,心理承受能力差,如學生受到老師的批評後,自認為無臉見人而服毒自;學生體質特殊或者患有疾病,如學生在校就讀期間突犯急病搶無效死亡的事故;安全意識不強,防範能力差,如學生違反學校律與規章制度,從事危險性行為或游戲造成的校園傷害事故等。此類事故的發生,大多源於受害人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欠、道德品質和心理素質的缺陷、安全防範意識的淡薄等因素。此事故發生後,學校的教育教學秩序經常受到較大程度的沖擊。要是由於事故責任不清、受害人親屬難以接受事實等所致。對這類事故,通過加強教育改革,加強對學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心建康教育、安全教育等,可以在較大程度上予以防範。
三、第三人責任事故
第三人責任事故,是指校園傷害事故的發生,既不是由於學校的過錯,也不是由於受害學生自身的過錯行為所引起,應當由第三人承擔法律責任的事故。其特點是加害人是學校以外的第三人,該第三人可以為學校內的其他未成年學生、教師,也可以為學校外的其他人。在目前發生的校園傷害案件中,以該類案件最為普遍。這類案件中,容易與第一類引起混淆的是學校的教師不是因教育、管理、保護學生而對學生造成傷害的情形,如北京市某中學學生李某在課間休息時與老師踢球,為老師踢球行為所傷,由此起訴學校人身損害賠償的糾紛案。根據民法關於法人的理論,老師在課間踢球並非履行職務行為,該行為不能反映法人的意志,因此教師在踢球過程中踢傷學生的行為,只能認定為教師個人行為。學生因此受到傷害,加害人應為踢球教師本人,而非學校。這是學校教師職工在履行職務行為和不履行職務行為時分別致學生身體傷害的重要區別所在。這種區分對於法律適用乃至責任的承擔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加害人為其他學生的如:某中學學生李某和孫某放學後在學校玩耍,李某不小心將孫某眼睛弄傷。加害人為學校外第三人的如:2006年5月8日上午9時30分左右,河南省鞏義市河洛鎮石關村19歲村民白寧陽手提兩個裝滿汽油的塑料桶,闖入鞏義市河洛鎮石關村一所幼兒園教室內。當時,該教室共有21名幼兒在上課。自寧陽將教室門反鎖後,把汽油潑灑在數名幼兒身上和教室地面,然後用打火機將灑在地面上的汽油點著。頓時,整個教室內突發大火,兩名幼兒當場被燒死,另有14名幼兒和1名教師被燒傷。
四、受害人和第三人存在共同過錨的責任事故
因受害人與第三人共同過錯引發的校園傷害事故即民法上所稱「混合過錯」。此類事故在校園傷害事故中占較大比重。受害人與第三人應當根據過錯大小,各自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2000年3月16日,雲南楚雄市彝族自治州南華縣一名不滿14歲的初二學生,上課時與同學發生口角,競掄起鋤頭砸在同學頭上,致使被砸者顱內血腫,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在該案中,被害人因與致害人爭吵,有小過錯,但是,致害人系主要過錯方,應負絕對的主要責任。

⑨ 要一份安全培訓報告

安全生產管理規定:
1目的: 的提高員工安全生產意識,消除安全隱患,避免發生事故,保護員工的生命和公司的財產安全。保證公司的消防系統能安全正常使用。

2適用范圍:生產現場全體員工和在生產現場生產地點從事生產、經營及其他事宜的一切活動及人員。
3職責:3.1 總經理全面負責,設備工務科負責制訂具體措施。
3.2各部門主管對所轄范圍落實具體措施的實施。
3.3每個員工每日目測檢查消防設施且按具體措施指定的職責執行。
3.4 由設備工務科對全公司所有消防設施進行安全檢查,確保其能夠正常使用。
4方針目標
4.1「預防為主,防消結合,防患於未然」,杜絕火災事故。
5措施:
5.1成立現場安全生產領導小組。
5.1.1領導小組每季度對措施的執行、消防器材的狀況進行檢查,記錄在「安全防火檢查記錄」中,對存在的問題督促責任人及時改進完善。
5.1.2領導小組定期組織全體員開展工防火宣傳教育,普及消防知識。
5.2現場生產地點嚴禁明火、吸煙,消除人為隱患。
5.3各類設備和用電器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做到人走斷電。對突發停電事故必須關閉設備和用電器電源。
5.4生產車間內必須每日目測檢查車間安全生產,保證安全疏散通道及出口的暢通,嚴禁放置各種物品。
5.5保證消防設施的完整,消防設施周圍嚴禁放置各種物品。
5.6庫房為現場重點防火部門,在醒目位置設置嚴禁明火標志,張貼防火制度及責任人。
5.7危險品庫房保管易燃易爆物品,應指定相對安全地點存放並設置相應標志。
5.8潔凈室設備操作人員應隨時關注所操作的設備,如有異常及時停機並報告,避免設備負荷過大引起火災。
5.9各部門凡發生火災隱患或火災事故要及時上報,不得隱瞞或謊報。
5.1消防器材檢查
5.10.1 每年對所有消防器材點檢一次,確保所有消防設備都在有效期內,都能正常使用。
5.10.2 每周對消防水路進行檢查一次,並做好記錄。
5.10.3 每周對消防箱檢查一次,每個消防箱確保有三支滅火器,並做好記錄。
5.11 事故發生緊急預案
5.11.1 突發事故的第一發現者應即時報警、搶救並報告在現場的領導。現場最高領導為突發事故的處理組織者、責任人,應及時組織相關人員處理事故。
5.11.2 火警電話:119,工場所在開發區火警電話:119,如有人員受傷,撥打:120或999。
5.11.3 有人員被困,應堅持救人第一,救人終於救災的原則,救人是首要任務。
5.11.4 災情不可控時,及時撤離現場所有人員。組織搶救的同時,組織其餘人員從逃生路
線迅速、有序的撤離到安全地點。
5.11.5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盡可能搶救、疏散現場物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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