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學習合同法心得3000字論文
合同法是民事立法中的一部佳作
「編者按」今年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至此,歷經六年修改的統一的《合同法》終於誕生了。《合同法》的頒布,無論在社會主義法制建設方面,還是在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方面都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為了更好地學習和貫徹落實《合同法》,本刊邀請了我國著名的法學專家,就《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基本原則、重大突破及得失等問題撰文,以饗讀者。
今年3月15 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是調整市場經濟與人們社會生活的一部重要法律,是我國民事立法的又一個新的里程碑。《合同法》頒布以來,可以看出人們對《合同法》是充分肯定的,對其不足之處的評價則有分歧。正確理解與評價《合同法》,既需要以正確的理論為指導,又需要從我國實際情況出發。因為一項立法是否成功,不僅要看其科學性,還要看其可行性。
(一)從執行國家計劃的經濟形式到市場交易的法律形式
合同本是商品交換的法律形式,但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國有企業根據國家指令性計劃簽訂合同,合同主要是落實產品供應、工程建設及貨物運送等的時間、地點,標的物與價款的交付方式等具體細節,而標的物的數量、工程項目、價格等主要內容,是計劃或行政法規規定,而不是由當事人協商決定的。合同的變更必須依據計劃的變更。一方不履行合同造成他方損失,由主管機關通過行政手段協調解決,不講違約責任。在舊的經濟體制下,計劃就是法律,合同實際上是貫徹執行國家計劃的經濟形式。
1981年12月13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以下簡稱《經濟合同法》),是改革開放初期,在國家實行開展和保護社會主義競爭,擴大企業自主權的政策情況下制定的。當時仍然實行計劃經濟,《經濟合同法》第1 條規定製定本法的目的之一是「保證國家計劃的執行」。該法還專章規定了經濟合同的管理。「經濟合同」這個概念是採用前蘇聯計劃經濟體制下特有的概念。該法的規定說明,合同仍被視為執行國家計劃的形式。與過去不同的是由不講違約責任的經濟形式,轉為強調違約責任的法律形式。這是重要的轉變。
1993年9月2日公布的修改後的《經濟合同法》,主要是刪去了不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國家計劃的規定,明確了《經濟合同法》屬於民法的范圍。修改是小修,但它反映了黨的方針政策和法學觀念上的重大變革與進步。
《合同法》在我國立法上的進步,突出體現在立法指導思想上,由將合同視為貫徹執行國家計劃的經濟形式,轉變為把合同作為市場交易的法律形式。黨的十四大作出了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決策以來,市場經濟有了長足的發展。市場經濟是競爭經濟,市場主體在平等的基礎上競爭,在自願的基礎上交易。他們之間的關系不是用計劃形式相互聯系,相互約束,而是用合同形式相互聯系,相互約束。合同是一種法律形式,而不是經濟形式。正如馬克思所說:「通過交換中才產生的實際關系,而後才獲得了契約這樣的法的形式」(《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422~423頁。)有效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具有相當於法律的效力,法律保護合同當事人的權利,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市場交易需要有交易規則,合同是當事人之間相互約束的具體規則,合同法則是市場交易的基本規則。新頒布的《合同法》在指導思想上把合同作為市場交易的法律形式,而不再視合同為執行國家計劃的經濟形式,主要體現在《合同法》貫徹了自願原則,而不是計劃原則。《合同法》第4條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自願原則(通說為合同自由原則)是合同本質的體現。
合同關系是平等的民事主體在自願基礎上發生的法律關系,當事人一方要約,另一方承諾,即雙方達成協議,合同方為成立。無自願則合同不能有效成立,因此合同自由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新頒布的《合同法》,對當事人是否訂立合同,與誰訂立合同,合同內容的確定,合同的變更與轉讓,合同方式的選擇,違約責任形式的選擇,都給予充分的自由。《合同法》的許多條款具有任意性,當事人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在起草《合同法》過程中,有一種意見主張合同法應當對行政合同和國家訂貨合同作具體的規定,立法機關沒有採納。因為《合同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應貫徹自願原則,不應與行政關系相混淆。
《合同法》對合同自由作了適當的限制。例如:當事人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但應當依法訂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行性規定的無效(第4條、第52條)。造成對方人身傷害、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其免責條款無效(第53條)等。對合同自由的適當限制,符合現代市場經濟的需要,是現代合同關系的共同規則。
(二)從宜粗不宜細到原則與具體相結合
改革開放以來,在我國立法指導思想上有一種觀點是:宜粗不宜細。持這種觀點的主要理由是經驗不足,條件不成熟。修改後的《經濟合同法》僅47條,加上《技術合同法》和《涉外經濟合同法》,三個合同法只有145條。為解決實際問題不得不制定了一系列合同條例、 實施細則。新頒布的《合同法》共428條, 是原有三個合同法條文總數的三倍,可操作性強。
《合同法》的一個重要特點是原則與具體相結合。 總則有八章,129條。第一章為一般規定,明確規定了合同關系的基本原則。 分則有15章,298條。分則規定的合同有15種,技術合同包括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技術咨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實際上有18種有名合同。關系知識產權、保險、保證等方面的合同,有關法律中已有規定,在《合同法》分則中未再作規定;上述有關法律未作規定的,可適用《合同法》的總則的規定。由此可見,《合同法》既是作為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則的特別法,又是民事合同關系的基本法。《合同法》既有總則與分則之分,又有基本原則與具體規定之別。總則的規定基本涵蓋了傳統民法典債編通則的內容,體系嚴謹,頗有特色。
值得重視的是《合同法》第124 條:「本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合同,適用本法總則的規定,並可以參照本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最相類似的規定。」從學理上看,這是關於無名合同適用法律的規定。合同根據法律上有無明文規定,區分為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兩類。關於無名合同的法律適用問題,學者早有論述;但是外國民法典或合同法,對無名合同的法律適用均無反映。我國《合同法》對此作了明文規定,具有開創性。民事合同關系涉及面廣泛,內容紛繁,隨著經濟文化和科學技術的發展,新型的合同逐漸增多,法律上沒有必要也不可能把所有合同關系規定無遺,合同分則只能規定典型性的合同的基本法律問題。同時,根據合同自由原則,當事人對合同的名稱及相互的權利義務可以協商決定,即使與法律規定不一致,只要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行性規定,就應認定有效。當事人訂立的不屬於法律上規定的合同,即無名合同。對於有效的無名合同的糾紛的處理,應當依據合同的規定。合同規定不明確的,則應當類推適用有名合同的規定,即《合同法》第124條所規定的「參照本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最相類似的規定。 」無名合同的內容多種多樣,有的與某種有名合同最類似,則應類推適用該合同的規定。有的一部分與某種有名合同最相類似,另一部分與另一種有名合同最相類似,則應分別類推適用相關合同的規定。還有的完全找不到類似規定,則應適用《合同法》總則的規定,或直接適用《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合同法》的總則與分則相結合,又有關於無名合同的法律適用的規定,既克服了原有三個合同法條文過於簡略的缺陷,又沒有把合同種類規定得過多。《合同法》不僅能適應現實需要,而且在今後一個相當長的時期內,都能與合同關系的新發展相適應。至於有名合同規定得多一些還是少一些為好,《合同法》規定的有名合同種類是否十分恰當,不無商榷餘地,但這是細節問題,可在今後實踐中總結與改進。
(三)從總結自己經驗到與世界接軌
建國之初,我國的立法基本上是借鑒前蘇聯的立法,60年代開始強調總結自己的經驗。任何國家的立法,都應從自己的國情出發,總結自己的經驗。同時,借鑒外國的立法也很重要。哪些法律應以總結自己的經驗為主,哪些法律應以借鑒外國立法為主,應視不同情況而定。民事立法領域里,在婚姻家庭關系與繼承關系方面,由於民族傳統習慣的原因,自應以總結自己的經驗為主。在合同關系方面,由於我國自古商品經濟不發達,立法滯後,則應借鑒商品經濟發達國家的立法為主,並應注意世界立法的趨勢。在這方面我們走過彎路,例如1964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試擬稿)》不用「法人」的概念,而用「單位」;不用「合同」的概念,而用「關系」等等。
《合同法》既從我國國情出發,總結自己的經驗,又注重借鑒外國立法,特別是考慮國際上合同法融合統一的趨勢,盡可能與國際法接軌。
1.運用債權的原理豐富了合同法的內容。合同是債的主要發生根據,在我國民法典尚未頒布的情況下,為適應現實需要,《合同法》的總則吸收了傳統民法典債編的很多內容。例如,針對我國企業之間久拖不決的「三角債」問題,為保護債權人利益,在第四章合同的履行中增設了債權人的代位權(第73第)和撤銷權(第74條)。在第五章合同的變更與轉讓中,對債權轉讓與債務轉移作了明確的規定。在第六章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中,借鑒了債的消滅的規定,較為周全。
2.運用民事法律行為原理,增強了合同效力的規定。在第三章合同的效力一章,對附條件的合同(第45條)、附期限的合同(第46條)、合同效力的補正(第47~48條)、表見代理(第49條)等,都作了規定,比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前進了一步。
3.借鑒國際上的經驗,完善了合同法。《合同法》制定中,除主要借鑒民法法系國家的立法外,注意吸收普通法系的某些規定,重視國際合同法統一化。《合同法》關於締約過失責任(第42~43條)、附隨義務(第60條第2款)、後合同義務(第92條)、 同時履行抗辯(第66條)、不安抗辯(第 68~69條)、合同的解釋(第125條)以及法定代表人越權行為後果(第50條)等規定,完善了《合同法》的內容。關於要約與承諾、締約過失、不安抗辯等規定,參考了《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和《國際商事合同通則》的規定,體現了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合同法的融合。合同的訂立一章關於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和電子郵件)到達期限的規定(第16條、第24條、第26條),關於出賣具有知識產權的計算機軟體等標的物的權利歸屬的規定(第137條)、技術合同的規定(第18章),頗具時代氣息。
總之,《合同法》是我國民事立法中的一部佳作。不足之處,有實際工作操作上的原因而存在,也有因學理上的分歧而產生,需要在實踐中檢驗、總結。
② 急需;學習勞動合同法的心得體會
法律是一門值得終生學習的學問,其一,在於其趣味性,其二,在於其哲理性。其三,則在於其綜合性。 學習法律,剛開始,看了很多案例,覺得很有趣,但學到最後,卻發現,所有的案例都在反應一定的理念。所有的案例,都是知識和法學理論的結合。於是,又重新看法學體系結構,重新看外文原著,經歷了循環後,才進一步感觸法律的魅力所在。 法學體系、法理學的內容不是枯燥的,而是在靈感中生存。外文法律原著不是枯燥的,對於我們更加深入的理解中國法律,對於我們在合同中進一步完善條款,都有著莫大的作用。 法律也是綜合的,尤其當法律結合經濟知識應用的時候,可以出現巨大的經濟效益,比如,和財務稅務知識相結合,可以發揮和財務一樣的降低成本作用,並且比財務本身的能力可能還要廣闊,這無疑將拓展法律的應用空間。 如果你相信智慧,相信知識,那你可以相信法律的無窮能量! 順便說明:筆者贊同系統性的知識和代表性案例的結合分析,本網站上僅是選取部分代表性知識或案例,進行簡要分析,筆者不贊同採用他人觀點,而更加註重自己的思考,這是和律師的自主辦案相一致的。即便合作辦案,律師也一定要具有獨立思考意識。
③ 通過學習勞動合同法之感觸論述學習法律知識的必要性
通過學習我對勞動合同有了一個初步的了解,也使我清楚的知道了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必須確立勞動關系,及相互間的責權利關系等等。既然法律在這個社會無處不在,那麼我們就有必要去好好學習法律,懂得拿起法律武器來維護我們的合法權益,尤其是今後的工作過程中,要懂得用法律保護自己的同時不違反法律,而且做到這一條學習法律知識是必不可少的。
我們都知道,勞動者工作地點存在安全隱患,超時工作甚至長期的加班加點,沒有社會保險以及缺乏職業危害防護等現象普遍存在,但由於相關法律制度不盡完善,加上勞動監察和執法不到位,這些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很難得到徹底糾正。而通過在勞動合同必備條款中對比加以約定,可以「防患於未然」。實現從源頭上維護。
法律是一門值得終生學習的學問,其一,在於其趣味性,其二,在於其哲理性。其三,則在於其綜合性。 學習法律,剛開始,看了很多案例,覺得很有趣,但學到最後,卻發現,所有的案例都在反應一定的理念。所有的案例,都是知識和法學理論的結合。於是,又重新看法學體系結構,重新看外文原著,經歷了循環後,才進一步感觸法律的魅力所在。
④ 學習合同法心得體會
這是你的作業吧?
給你提供點思路:
1.對比學習前後的感受;
2.合同法的重要性;
3.學會了如何寫合同法
4. 懂得了保護自己的權益。
這個不想合同法有格式要求,心裡怎麼想就怎麼寫了。
⑤ 合同法的相關法律知識
代理問題
一、有權代理:簽約代表簽約時候企業授予他代理許可權,合同有效。
二、無權代理:1,狹義無權代理:簽約代表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經終止,而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對外為民事行為,合同效力待定。
合同的效力取決於相對人和被代理人的行為。相對人撤銷合同的,合同無效;相對人催告被代理人的,被代理人追認合同,合同有效;拒絕追認,合同無效。
2,表見代理:簽約代表雖然沒有代理權,但基於外觀表現(比如持有空白合同書,公司印章等),對方有理由認為簽約代表具有代理權的,合同有效。合同的效力給予被代理人,被代理人承擔合同責任。
三、本案中乙方追認合同,所以合同有效。雙方正常履行,簽約代表的承認與否不影響合同效力。
四、無關,企業內部糾紛,不影響對外合同的效力。
⑥ 結合所知的合同糾紛和合同法律知識談談在日常生活中怎樣才能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這是合同法的考題啊,長篇大論
⑦ 勞動合同法草案培訓總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草案)
(2006-03-24 17:46:08)
新華社北京3月20日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草案)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的行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第三條 本法所稱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為其成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報酬的勞動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
本法所稱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第四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誠實信用、協商一致的原則;履行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安全衛生、勞動紀律、職工培訓、休息休假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方面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應當經工會、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或者通過平等協商作出規定。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應當在單位內公告。
第六條 國務院勞動保障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保障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保障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在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工作中,應當聽取工會、用人單位以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七條 工會組織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工會組織或者職工代表有權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簽訂集體合同。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八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勞動合同,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希望了解的其他與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年齡、身體狀況、工作經歷、知識技能以及就業現狀等情況。
第九條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
勞動合同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3種。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以書面形式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以書面形式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以書面形式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終止條件的勞動合同。
已存在勞動關系,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有其他意思表示外,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應當及時補辦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手續。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有不同理解的,除有相反證明的以外,以有利於勞動者的理解為准。
第十條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提供。
勞動合同應當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成立。
勞動合同應當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未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之日起成立。
依法成立的勞動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勞動合同的生效約定條件的,自條件成就時生效。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勞動合同的內容理解不一致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採納最有利於勞動者的解釋。
第十一條 勞動合同文本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居民身份證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或者終止條件;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准,不得低於集體合同的規定。
第十二條 以勞動力派遣形式用工的用人單位(以下簡稱勞動力派遣單位),注冊資本不得少於50萬元,並應當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保障主管部門指定的銀行賬戶中以每一名被派遣的勞動者不少於5000元為標准存入備用金。
勞動力派遣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以勞動力派遣形式用工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一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的勞動者的接受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動力派遣單位有責任督促接受單位執行國家勞動標准和勞動條件。勞動力派遣單位應當與接受單位訂立勞動力派遣協議,約定對被派遣的勞動者的義務的分擔方式,並將勞動力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的勞動者。
第十三條 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上的,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非技術性工作崗位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技術性工作崗位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高級專業技術工作崗位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擔保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證件。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培訓費用,使勞動者接受6個月以上脫產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以及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的違約金。該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可以與知悉其商業秘密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後的一定期限內,勞動者不得到生產與本單位同類產品或者經營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與用人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者業務。
前款規定的競業限制的范圍,應當以能夠與用人單位形成實際競爭關系的地域為限。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2年。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有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同時與勞動者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時向勞動者支付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其數額不得少於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的年工資收入。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其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3倍。
第十七條 除本法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無效:
(一)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
(三)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中的一方或者雙方不具備訂立勞動合同的法定資格的;
(四)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責任、排除勞動者的權利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合同無效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十九條 對存在重大誤解的勞動合同或者顯失公平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有權請求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用人單位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勞動者有權請求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第二十條 具有撤銷請求權的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勞動合同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請求權的,該撤銷請求權消滅。
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撤銷請求權的,撤銷請求權時效中止。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撤銷請求權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第二十一條 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二條 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除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有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情形外,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考用人單位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用人單位無同類崗位的,參照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確定。
第二十三條 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准低於國家規定或者集體合同規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以及勞動合同未採取書面形式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集體合同未作規定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勞動者本人應當實際從事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
勞動力派遣單位與接受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力派遣協議的約定,履行對被派遣的勞動者的義務;勞動力派遣協議約定不明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等與勞動過程直接相關的義務由接受單位履行,其他義務由勞動力派遣單位履行。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的,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合並的,勞動合同應當由合並後承繼其權利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或者經商勞動者同意,由合並前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同時由合並後承繼其權利義務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重新訂立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分立的,勞動合同應當由分立後的用人單位按照分立協議劃分的權利義務繼續履行,或者經商勞動者同意,由分立前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同時由分立後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重新訂立勞動合同。
第二十七條 勞動者應征入伍或者離職履行國家規定的其他義務的,勞動合同應當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
勞動者因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義務的,勞動合同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中的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勞動合同的,另一方可以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勞動合同。
中止履行勞動合同的情形消失,除勞動合同已經無法履行外,勞動合同應當恢復履行。
勞動合同中止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第二十八條 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暫停履行勞動合同的有關義務。
中止履行勞動合同的期間,不計入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記載變更的內容,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一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按照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應當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在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且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被證明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或者中止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三十三條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需要裁減人員50人以上的,用人單位應當向本單位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並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協商一致。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在本單位工作時間較長、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及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
用人單位依照前款規定裁減人員後,應當將被裁減人員的數量、名單通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主管部門。
用人單位在6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三十四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四)正在擔任平等協商代表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通知工會。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勞動者申請勞動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三十六條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未提供合格的安全生產條件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四)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五)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的;
(二)勞動者已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歇業、解散的;
(五)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責令關閉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宣告失蹤的勞動者重新出現,勞動合同期限未滿的,應當繼續履行;因情況變化確實無法履行的,勞動合同解除。
第三十八條 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已經出現,但是有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延緩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法律、行政法規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按滿6個月支付半個月工資、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超過6個月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按6個月計算:
(一)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和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以及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且系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動議的;
(二)在用人單位合並、分立的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的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續簽的,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終止計算經濟補償時,勞動合同每存續5年,經濟補償減少10%。
本條第一款所稱工資的計算方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四十條 勞動者被派遣到接受單位工作滿1年,接受單位繼續使用該勞動者的,勞動力派遣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終止,由接受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接受單位不再使用該勞動者的,該勞動者所在崗位不得以勞動力派遣方式使用其他勞動者。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按照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時向勞動者支付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競業限制條款失效;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競業限制條款仍然有效。
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後,勞動合同終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7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轉移手續,並為需要辦理失業登記的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須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辦結工作交接手續時向勞動者支付。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保障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依法對下列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用人單位制定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用人單位與工會組織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訂立和履行集體合同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勞動力派遣有關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七)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察事項。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保障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查閱與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有關的材料,有權對勞動場所進行實地檢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用人單位執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制度,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七條 勞動保障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的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應當出示證件,做到依法執法,文明執法。
第四十八條 工會組織應當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執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制度,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四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於違反本法的行為都有權舉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並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第五十條 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爭議的處理程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依照本法應當經工會、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或者通過平等協商作出規定的事項,用人單位單方面作出規定的無效,該事項按照工會、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提出的相應方案執行。
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應當通過集體合同規定的事項未訂立集體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二條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的,由勞動保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的試用期無效,由勞動保障主管部門責令用人單位依照本法規定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月工資為標准,按違法約定的試用期的期限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五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向勞動者收取財物或者扣押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保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按每一名勞動者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准處以罰款;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五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保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或者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准責令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依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未依照本法規定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用人單位乘人之危或者以欺詐、脅迫以及與勞動者惡意串通方式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保障主管部門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惡意串通的,已經取得的報酬予以收繳。
第五十六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勞動者的。
第五十七條 勞動者未依照本法規定的提前通知期限通知用人單位,即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月工資標準的2倍向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保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九條 勞動力派遣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由勞動保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按每一名勞動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准處以罰款;勞動者權益在被派遣的工作崗位受到損害的,由勞動力派遣單位和接受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勞動力派遣單位未按照規定存入備用金的,由勞動保障主管部門責令按規定補存備用金,並按應當存入的備用金金額的10%以上50%以下的標准處以罰款;拒不交納罰款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招用尚未終止或者解除與其他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原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一條 無營業執照或者未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招用勞動者的,由勞動保障主管部門按每一名勞動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准處以罰款,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取締;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由出資人(發包人)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
第六十二條 勞動保障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 個人承包經營招用勞動者的,由發包的個人或者組織作為勞動者的用人單位。
第六十四條 外國企業、外國社會團體和國際組織的駐華代表機構在中國境內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參照本法執行。
第六十五條 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本法施行前發生的勞動合同爭議,尚未處理的,依照本法規定處理。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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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草案廣征民意
本報訊(記者王麗 實習生李媛)備受關注的《勞動合同法(草案)》於3月20日正式向社會公布,廣泛徵求意見,這是繼去年物權法草案向全民徵求意見之後,最高立法機關進一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的又一重大舉措。為方便我省群眾發表意見、提出建議,本報將聯合省人大財經委、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共同向社會徵集意見、建議。
《勞動合同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已於2005年10月28日國務院第110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共分為七章65條。作為我國第一部對勞動合同進行規范的法律草案,草案結合當前勞動用工領域存在的不良現象,加大了對勞動者的保護力度。但要使制定的勞動合同法更符合實際,成為有效保護勞動者權益的一柄利劍,該草案還需要全社會廣泛參與,集思廣益。
為便於我省廣大群眾對草案廣泛展開討論、充分發表意見,本報聯合省人大財經委、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開通三大溝通平台徵集讀者意見,期待著您的參與。您的意見和建議將被忠實地反饋至全國人大。歡迎有關專家、學者及廣大讀者提出建議意見。
⑧ 企業法律風險防範培訓心得體會
參加「企業法律審核專題研討會暨合同風險防範培訓會」的心得體會1
10月8日至10月9日,有幸參加股份有限公司的「企業法律審核專題研討會暨合同風險防範培訓會」,收獲頗多,感悟也頗多。作為項目上的一個經營管理人員,要牽涉大量的經濟合同,通過這次會議的學習,讓我系統地了解到企業法律總顧問整個體系,企業法律顧問在企業經營中所發揮的重大作用,從而思考作為項目合同管理人員,如何構建合同風險防範體系,為今後做好項目經營工作,增強企業的風險防範,提高企業項目盈利能力作出貢獻。
一、企業法律總顧問的定義及基本定位
企業總法律顧問,是指取得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由企業聘任,專門從事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的企業內部高級管理專業人員。企業總法律顧問對企業法人代表人或總經理負責,其主要職責是參與企業重大經營決策,並依法提出法律意見,保證企業合法合規經營,維護企業和出資人的合法權益。企業法律總顧問是連結協調企業高層管理者,各業業務管理部門和法律事務部門的重要紐帶。
二、合同管理過程中的法律審核重點
1、合同主體的合法性
關於施工項目,其合同主體的合法性,主要是指分包商、材料供應商的合法性,對其合法性的審核,主要審核其企業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授權、財務能力及履約能力等方面。尤其注意資質的承攬范圍是否滿足工程分包的需要。因此,在引進分包商時,一定要對分包商進行資格審查,合格了再根據需要引進。
2、合同條款的合法性
合同條款的合法性,主要審查是否違反了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否危害了企業的利益,產生糾紛的處理方式等方面。
3、合同簽訂的審核流程
合同簽訂前,其合同文本必須經過各專業部門會簽或會議審核,報領導審批後方可進行簽訂。
三、保障措施
1、領導重視。唯有領導重視經營過程中的法律審核,營造一個「依法治企」的大環境,推廣全員法律審核,讓企業所有員工都自覺地遵守法律審核,完善法律審核的程序,才能更好地開展法律審核工作。
2、制度體系。法律審核的長效機制必須有科學的制度來維持。因此,制定一套完整、科學、全面的制度體系相當重要。
3、人員素質。法務人員需要有全面的知識體系,熟悉企業的經營管理和運作模式,才能更好地開展法律審核工作。法務人員更要堅持學無止境,學無邊界的態度,帶動企業全員學習,打造學習型企業,法制化企業。
企業合同法律風險防範
建築施工企業的主要經營內容就是建築工程投資、承包施工任務。要投資、要承包施工任務,就離不開合同。建築施工企業使用的合同不僅種類多,而且數量多,無處不在。
所以上海企業法律顧問在建築行業中加強員工,特別是中高層管理人員的法律知識培訓,培養法律思維、強化法律意識、提高法律素質。加強市場開發人員、財務管理人員、人力資源管理人員、物資管理人員、質量安全管理人員、合同管理人員的法律風險培訓等;通過參與合同起草、審查合同條文、參加合同談判、監督合同履行等企業合同的全過程管理來強化企業的合同信用,同時通過對企業合同的審查,防範企業合同風險;通過指導企業建立健全各項生產經營制度,及時收集保存對外經營證據,從而在今後處理糾紛時使企業處於有利的地位。企業在合同管理、生產經營管理、招投標等各方面都有了法律顧問的把關,避免了法律漏洞,也就使其他單位或個人沒有空子可鑽,不得不自覺履約,從而也就有效預防了糾紛的發生。今後即使發生訴訟糾紛,由於已做到「未雨綢繆、有備無患」,也將使企業在訴訟中處於不敗之地。
規避經營風險作用。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風險總是不可避免的,建築施工企業遇到的風險更大、更多。將經營風險降低到最小直至規避掉,是每個企業的共同願望。那如何才能將風險降低到最小或直至規避掉呢?這就需要企業法律顧問的幫助。上海企業法律顧問作為企業法律事務專業人員,在常年從事施工企業內部法律工作過程中,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對本企業經營活動潛在的風險有著比他人更深刻的認識,從而直接可以為企業提供參謀。另外,上海企業法律顧問認為有必要時,
「擋箭牌」作用。法律顧問是企業處理人情關系的「擋箭牌」。人情關系大多會有利於企業的發展,但有時卻會嚴重影響企業的經營。有了法律顧問,在碰到類似情況時,企業負責人就可以理直氣壯地說「這事我也拿不準主意,我們有法律顧問,要先徵求法律顧問的意見」,巧妙地予以推託。上海法律顧問作為企業的法律事項代言人,在企業遇到各種刁難和麻煩時,不僅可以為企業提供法律依據,而且可以直接為企業出面處理。有了法律顧問,企業負責人可以「有事找我們的法律顧問談」為由,對不願直接見面的當事人予以迴避。
對執法不守法的震懾作用。施工企業在工程實施過程中,經常遇到業主、地方政府部門(特別是有一定執法權的政府部門)以自己是政府執法部門身份和地位對施工企業要挾或從中作梗。上海企業法律顧問是國家承認的企業內部的「准司法人員」,因此,企業法律顧問出面談判,就會給對方有一種無形的心理壓力,使對手不敢提出無理要求或有所收斂。由於特殊身份,由企業法律顧問直接出面處理相關事宜時,更會給對手一種強大的壓力,從而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企業法律風險防範培訓心得體會
隨著法律服務市場競爭日益白熱化,企業法律顧問毫無疑問已成為所有律師爭相瓜分的蛋糕。如何贏得顧問單位的信賴,如何為顧問單位提供優質的法律服務,先進的法律服務理念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正如王佳強律師所言的,律師要有管理的思維,才能更好的服務好顧問單位。
通過此次培訓,我深刻意識到企業管理滲透到法律服務中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首先,了解是溝通的開始,每一個企業都有自己的行業特性,受到影響的因素也是多種多樣的,存在的法律風險也是多樣化的,如何通過在日常的企業管理過程中,通過尋找企業管理與法律防範相結合的契合點,才能真正滿足顧問單位的實際需要,解決其在日常經營管理過程中遇到的法律問題。
從微觀的角度出發,按不同的分類標准,企業主要存在以下幾種風險類別:(1)按照企業所需生產要素,可以分為人力資源風險、資本風險、設備運行和工藝風險、材料風險、產品風險、技術風險、信息風險、知識產權風險等;(2)按企業的主要活動或主要經營環節,可分為材料采購風險、籌資風險、投資風險、製造風險、市場營銷風險、收賬風險、會計工作風險、安全風險、企業技術活動風險、人事活動風險、信息系統風險、企業組織變革風險;(3)按照供應鏈的順序,可以分為來自供應商的風險、采購風險、生產風險、市場營銷風險、來自客戶的風險。每一個企業風險類型都隱含著法律風險,作為法律顧問如果能主動的參與到其中為企業在這些環節中提供法律服務,這樣才能讓顧問單位看到法律顧問在其中的價值。
從宏觀的角度考慮,我們也可以根據企業的不同運營模式,判斷企業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比如有的企業是採取連鎖加盟經營模式,那麼其可能存在品牌搶注、品牌延伸、與加盟企業之間的利益沖突等特有的法律風險;或者我們從顧問單位企業規模的大小去判斷,規模大的企業通常具有勞務派遣的用工形式、人員流動性強的特點,在人力資源這一塊可能存在更多的法律風險,規模小的企業為了企業發展可能會在企業融資這一塊存在更多的融資風險,此時我們可以根據其經營模式固有的法律風險制定一套有針對性適用於企業管理的法律風險防範體系。
其次,做好企業法律顧問也要從企業的發展角度出發為企業提前做好商標注冊、看好財務報表、做好行業分析報告、查詢關聯企業工商檔案信息、企業管理隱含的刑事犯罪法律風險防範培訓講座等工作,多角度多層次全方位為企業提供法律增值服務。
最後,我認識到了法律服務工作成果量化的重要性。法律顧問服務如何體現自己的重要性,除了通過訴訟幫企業挽回實實在在的經濟損失之外,平時服務過程當中,書面化的工作報告、每個年度的工作報告是十分必要的,這樣不僅能體現律師對工作嚴謹負責的精神,更能成為你提高法律顧問服務費用的一個事實根據。
綜上所述,在過去,企業法律顧問或許只是幫企業審審合同,代理訴訟糾紛,企業家們根本體會不到法律顧問在企業發展過程當中的價值,為了減少經營成本,企業在年度財務預算中會盡可能減少法律顧問方面的預算。作為法律顧問的服務者,如果能提升服務理念,提高法律顧問的附加值,體現在企業法律顧問單位的日常經營管理過程中,我深信,企業法律顧問法律服務將贏得企業家們的信賴與支持!法律顧問服務市場也將迎來充滿希望的春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