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人防監理怎麼考取
最主要的是通過省級人防系統組織的人防監理培訓和考試
㈡ 江蘇省人防資料的填寫 謝謝 不要空白表格
省民防局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中央軍委關於民防、人民防空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編制全省民防建設發展中長期規劃和相關應急預案,制定全省年度民防工作計劃。負責制定全省民防宣傳、教育計劃並督促貫徹實施。
(三)擬訂省民防指揮系統轉入戰時體制方案。指導制定城市防空襲預案和重要經濟目標防護方案,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組織制定城市人口疏散計劃。組織進行民防、人民防空演習。保障省委、省政府、省軍區組織指揮全省民防、人民防空行動。
(四)依法籌集人民防空建設經費,編制人民防空經費預算,監督檢查人民防空財務管理規定和制度執行情況。監督人防工程建設計劃、設計、質量、技術和造價管理。承擔已建人防工程的維護、使用安全管理責任。負責人民防空國有資產的管理。
(五)參與城市地下空間規劃、開發利用工作,負責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中人民防空防護等事項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六)負責人民防空整體平戰結合。負責人防工程平時開發利用管理工作。負責指導民防專業隊伍、民防志願者隊伍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全省民防通信、警報及信息化建設和管理。
(七)組織開展全省民防、人民防空科學技術研究,負責民防科技情報、項目和成果管理,指導民防科學技術研究機構建設。
(八)負責省委、省政府民防指揮所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九)承擔省國防動員委員會、省核事故應急協調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十)承辦省政府、省軍區和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交辦的其他事項。
省民防局(人民防空辦公室)內設機構及職責:
一、辦公室
負責承辦文電、綜合性會務、機要通信、檔案管理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江蘇民防信息》編報工作;負責「江蘇民防」門戶網站信息編輯、發布和政務公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承擔綜合性文稿起草工作;負責民防年鑒、大事記編寫工作;負責信訪和公務接待工作;負責保密管理工作;負責推動機關辦公自動化;負責機關資產管理和日常行政管理、安全管理;負責車輛管理和保障工作;負責機關辦公用品的采購、保障工作;負責機關能耗的管理和控制工作;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指揮通信處
擬定防空襲預案和相關民防應急預案,完善相關防災預案;指導制定人民防空疏散計劃和疏散接收安置方案;指導和監督檢查重要經濟目標防護工作;組織人民防空演練,指導民防專業隊伍和民防志願者隊伍建設;負責民防指揮通信幹部和技術人員的專業培訓;協助實施戰時人民防空行動和平時民防應急的組織指揮;擬定全省民防指揮工程、疏散基地布局及民防指揮通信、信息化、警報建設專項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省民防指揮通信、警報通信網和民防指揮信息系統、機動指揮通信系統建設計劃;參與指揮工程、疏散基地建設項目論證,承擔指揮所信息系統和核電脈沖防護專項工程及疏散基地信息系統審查;擬定全省民防通信及信息化建設技術標准和通信、信息設備選型,推進民防指揮通信科技進步與技術創新;承擔戰時發放防空警報信號和保障指揮通信工作;負責指導並考核民防指揮信息保障中心業務工作,參與審核業務經費預算及支出;承擔省人民防空指揮部的具體工作;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規劃計劃處
擬訂全省民防、人民防空建設規劃,並監督執行;指導市、縣(市)編制人民防空發展規劃;指導參與編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專項規劃;編制全省人防建設項目計劃,並監督實施;參與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編制;參與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重大項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審查;負責市、縣(市)自建、合建人防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審批;負責省局自建、合建項目的前期工作;負責市、縣(市)民防指揮工程、疏散基地、教育訓練基地項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審批;負責全省民防建設綜合統計工作;負責全省民防系統科研管理工作,推動科技成果的轉化推廣;負責省局及縣(市)民防建設資金使用的編排,項目補助的審核工作;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工程管理處(行政審批服務處)
負責人防工程維護管理政策規定、操作規程和質量評定標准等的制定、實施與監督;擬定人防工程維護管理年度計劃,組織維護管理技術培訓與檢查,推動維護管理工作的信息化;
負責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法規制度制定、宣傳與實施;負責全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專項規劃的編制;承擔全省自建、合建工程建設項目施工圖設計文件的審批;負責省局自建、合建工程項目的建設管理工作;負責對涉及人防工程的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防護(化)設備企業、檢測機構、施工圖審查機構、造價咨詢機構的市場行為監管,負責人防工程建設市場信用體系建設;負責組織對人防設計、監理等單位(機構)從業人員的繼續教育與考試;負責人防系統安全生產管理的組織協調,組織安全生產檢查,參與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的調查處理;牽頭負責省局行政審批服務窗口事務。負責省局行政許可事項申請受理和決定送達,辦理人防工程監理乙級及以下資質認定、人防設計乙級資質認定和拆除報廢改造人防工程等許可事項,辦理省局審批工程類項目的施工圖設計審查事務;推進人防工程建設領域的科技創新與技術進步、產品的更新換代;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五、財務審計處
依法籌集人民防空建設經費,負責制定全省人民防空建設經費籌集管理使用規定;承擔全省人民防空經費預算編制和決算報批工作;承擔省轄市民防部門及省民防局直屬事業單位的財務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擬定人防建設資金使用管理規定,負責全省人防建設經費籌集管理及使用的內部審計和監督檢查工作;負責全省人防建設經費數據的統計核實工作;依法對違反財務法規、財經紀律的行為進行查處;承擔人防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人防國有資產的清查、登記、流轉處置、產權界定、資產評估與統計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承擔人防自建項目績效管理工作。組織對人防自建項目進行績效評估(評價)工作;定期組織全省績效評估人員業務交流和培訓;參與全省人防建設資金使用的編排以及項目補助的審核工作;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六、政策法規處
組織實施民防、人民防空相關法律法規;組織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開展民防、人民防空政策研究,適時研究制定相關規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的意見;指導全省民防、人民防空行政執法工作;負責民防、人民防空法制統計報告工作;承擔省民防局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行政處罰立案審查工作,承辦下級機關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承擔省民防局行政執法監督、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應訴工作;負責民防、人民防空法治隊伍建設,負責民防行政執法人員法制培訓、考核以及執法證發放工作;承辦省民防、人民防空依法行政辦公室、普法辦公室具體工作;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七、機關黨委(人事處)
負責制定並落實機關黨群工作的計劃、制度和規定。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省委省級機關工委、局黨組以及機關黨委的決議;開展思想政治工作,協調並指導機關及直屬單位文明創建工作;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黨組織建設和黨員的教育、管理、監督工作;指導發展黨員工作。制定學習計劃,負責組織黨員幹部學習黨的基本理論、基本知識;領導局機關基層黨組織開展黨的紀律檢查工作,組織開展黨風廉政宣傳教育,對黨員進行監督;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組織人事、外事、勞動工資、績效考核和離退休幹部等工作。負責社會團體的管理工作;制定全省民防、人防系統人才發展規劃,推動人才隊伍建設,指導民防、人防系統的職業教育與培訓工作,組織人防工程系列職稱評審工作;指導開展全省民防精神家園活動和應急應戰中的政治工作;組織對全省民防完成目標任務情況的考核;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八、監察室
監督檢查省民防局機關及直屬單位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執行上級決定、命令的情況;監督檢查局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維護黨的政治紀律、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況;調查局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組織、黨員幹部、行政監察對象違紀違法行為。受理相關檢舉、控告、申訴工作;負責內控機制平台建設、運行、監督管理工作;辦理上級監察機關和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九、核應急管理處
負責組織核電站核事故場外應急預案、執行程序的編制、修訂、審核並組織實施;在省核應急委員會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核電站核事故場外應急響應工作;指導有關部門開展核應急准備與響應工作;負責組織核應急演習與演練;負責協調處置核電站及其場外核應急方面的突發情況;負責對公眾進行核應急宣傳教育;承辦對核應急委員會成員單位聯絡員和有關工作人員的獎勵;負責組織省核應急委員會成員單位聯絡員、有關工作人員的培訓;完成省核應急委員會領導和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宣傳教育中心
組織開展人民防空、核應急和防空防災知識的宣傳教育、培訓和理論研究工作;指導全省民防宣傳教育工作,開展交流合作;承擔民防法律法規知識普及宣傳和教育;受委託承辦相關培訓工作;承擔省民防教育體驗館的日常運行和維護管理工作;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㈢ 人防監理工程師
取得住建部監理工程師資格後,通過培訓和考試合格可以獲得人防監理工程師。在中國人事考試網進行報考。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紀守法並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參加全國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
1、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大專(含大專)以上學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中級職務,並任職滿3年;
2、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高級職務;
3、1970年(含1970年)以前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中專畢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中級職務,並任職滿3年。

報名方式
考試報名工作一般在上一年12月至考試當年1月進行,具體報名時間請查閱各省人事考試中心網站公布的報考文件,符合條件的報考人員,可在規定時間內登錄指定網站在線填寫提交報考信息,並按有關規定辦理資格審查及繳費手續,考生憑准考證在指定的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
申請參加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須提供下列證明文件:《資格審核表(含相片)》、本人身份證明(身份證、軍官證、機動車駕駛證、護照)、學歷證書(以上均為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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