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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社會力量舉辦教育培訓機構

發布時間:2021-06-24 06:22:43

1. 社會力量舉辦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機構該由哪個部門審批

為了提高中小學教師隊伍整體素質,適應基礎教育改革發展和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制定本規定。
總則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國家和社會力量舉辦的中小學在職教師的繼續教育工作。
第三條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是指對取得教師資格的中小學在職教師為提高思想政治和業務素質進行的培訓。
第四條參加繼續教育是中小學教師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管理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工作,應當採取措施,依法保障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工作的實施。
第六條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應堅持因地制宜、分類指導、按需施教、學用結合的原則,採取多種形式,注重質量和實效。
第七條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原則上每五年為一個培訓周期。

內容與類別
第八條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要以提高教師實施素質教育的能力和水平為重點。中小 學教師繼續教育的內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和師德修養;專業知識及更新與擴展;現代教育理論與實踐;教育科學研究;教育教學技能訓練和現代教育技術;現代科技與人文社會科學知識等。
第九條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分為非學歷教育和學歷教育。
(一)非學歷教育包括:
新任教師培訓:為新任教師在試用期內適應教育教學工作需要而設置的培訓。培訓時間應不少於120學時。
教師崗位培訓:為教師適應崗位要求而設置的培訓。培訓時間每五年累計不少於240學時。
骨幹教師培訓:對有培養前途的中青年教師按教育教學骨乾的要求和對現有骨幹教師按更高標准進行的培訓。
(二)學歷教育:對具備合格學歷的教師進行的提高學歷層次的培訓。

組織管理
第十條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宏觀管理全國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工作;制定有關方針、政策;制定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教學基本文件,組織審定統編教材;建立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評估體系;指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工作。
第十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地區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工作;制定本地區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配套政策和規劃;全面負責本地區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的實施、檢查和評估工作。市(地、州、盟)、縣(區、市、旗)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在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指導下,負責管理本地區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工作。
第十二條各級教師進修院校和普通師范院校在主管教育行政部門領導下,具體實施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的教育教學工作。中小學校應有計劃地安排教師參加繼續教育,並組織開展校內多種形式的培訓。綜合性高等學校、非師范類高等學校和其它教育機構,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可參與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工作。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批准,社會力量可以舉辦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機構,但要符合國家規定的辦學標准,保證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質量。

條件保障
第十三條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經費以政府財政撥款為主,多渠道籌措,在地方教育事業費中專項列支。地方教育費附加應有一定比例用於義務教育階段的教師培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要制定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人均基本費用標准。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經費由縣級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管理,不得截留或挪用。社會力量舉辦的中小學和其他教育機構教師的繼續教育經費,由舉辦者自籌。
第十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要按照國家規定的辦學標准,保證對中小學教師培訓機構的投入。
第十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中小學教師培訓機構的教師隊伍建設。
第十六條經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批准參加繼續教育的中小學教師,學習期間享受國家規定的工資福利待遇。學費、差旅費按各地有關規定支付。
第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大力扶持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的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工作。

考核與獎懲
第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要建立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考核和成績登記制度。考核成績作為教師職務聘任、晉級的依據之一。
第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要對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工作成績優異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條違反本規定,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繼續教育的中小學教師,所在學校應督促其改正,並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
第二十一條對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質量達不到規定要求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改正。對未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而舉辦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活動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責令其補辦手續或停止其舉辦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活動。

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所稱中小學教師,是指幼兒園,特殊教育機構,普通中小學,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機構,職業中學以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教師。
第二十三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

2. 培訓班是否需要社會力量辦學許可

培訓班分兩種:一種是職業培訓,一種是其他培訓或者叫文化類培訓;
職業培訓是需要到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辦理辦學許可證,也就是你說的社會力量辦學許可證,並到民政局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
文化類培訓需要到教育局辦理相關證書,教育局辦理的名稱是**培訓中心,而勞動局辦理的名稱是**培訓學校;
一個機構可以在兩個局都辦理證書;
辦這個需要的錢很少,共幾百元,由於金融危機國家取消了這個費用,不知道現在有沒有再收取;
但是一般地方都提高了**培訓學校的注冊資金,提高到50萬元人民幣

3. 國家對社會力量辦職業培訓機構的設立有哪些規定

舉辦以培訓初級職業技能水平和非技術崗位的勞動者為主要任務的社會培訓機構,原則上由縣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報上一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舉辦以培訓中級職業技能水平勞動為主要任務的社會培訓機構,由地市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具體審批范圍和辦法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舉辦以培養高級職業技能水平勞動者為主要任務的社會培訓機構,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報勞動保障部備案。國務院各行業部門和各民主黨派中央機關及國家級社團組織舉辦社會培訓機構,原則上由勞動保障部審批,或由勞動保障部委託當地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跨省(或省轄區內跨地市)舉辦社會培訓機構,須經舉辦者所在地省(或地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出具證明,由辦學所在地省(或地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社會力量舉辦技工學校,按技工學校審批程序執行。社會培訓機構的更名、撤銷亦按上述管理許可權辦理。對符合辦學條件的社會培訓機構,由審批機關頒發"社會力量辦學許可證"。辦學許可證由勞動保障部統一印製。取得辦學資格的社會培訓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設立分校或分支機構,也不得將辦學資格及所承擔的培訓教學任務委託或承包給其他組織或個人。

4. 辦理培訓機構需要辦什麼手續

辦理培訓機構需要的手續:

第一關,到辦學所在地的教育局去索取並填寫申請表,(要提供開辦者的相關資質,學歷學位證明等)經過審核批准,頒發許可證才能開辦。

第二關,就是向工商行政部門申請營業執照進行法人登記(要提供驗資證明、經營場所狀況等等);

第三關,是辦理稅務登記。而最後還要注冊資金,一般都是十萬以上呢,合法手續就是以上這些了。

開輔導班應該准備的證件,其中包括經營許可證,申請營業執照,還有稅務登記證件。如果辦好了這些證件,你就可以合法經營店面,一步步向燦爛未來走去,盡享財富人生。

凡申請辦學者須呈報下列材料:

1、所在街道辦事處(公社、單位)介紹信和本人戶口、履歷、學歷或技術等級證件。

2、辦學申請書.內容包括:培養目標、學習期限、辦學規模、教學計劃、師資來源、收費標准以及教學場所和設備等。

3、私人辦學必須遵守國家法律,認真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和政策,保證教學質量。教學人員與教學設備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第一條:主辦人須歷史清楚,品行端正,具有相當的文化程度、業務水平和辦學能力,並能親自任課和經常主持校務。

第二條:教學人員須歷史清楚,品行端正,具有與所任學科必備的文化程度、專業知識和教學能力,有必要的教學場所和教學設備,有必要的教學和管理制度,
每個學期結束時或一門課學完後,須舉行結業考試,考試成績須報區(縣)工農(職工)教育辦公室備查。

第四條:私人辦學接受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委託培養學員時,須經區(縣)工農(職工)教育辦公室會同區(縣)勞動或文化部門審批,私人辦學單位必須和委託單位訂立培訓合同,並認真執行。

第五條:私立補習學校(班)的名稱、校牌、印章,均須冠以「私立」字樣。

第六條:經批准舉辦的私立補習學校(班),如變更辦學規模、教學內容等,須按第二條規定的辦法重新申請審批。

第七條:私人辦學可參照有關部門收取學費的規定,向學員收取學費.必須建立必要的財務制度.主辦人、教學人員及其他辦學人員的報酬,採取民主協商的辦法確定。

第八條:私人辦學成績優良者,政府予以表揚;學校(班)管理混亂,教學質量低劣者,得勒令停辦。

第九條:凡不收學費,主辦人、教學人員不要報酬的義務教學者,可不履行本辦法所列各項批准手續。

第十條: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試行。

5. 辦教育培訓機構需要什麼手續

先到抄工商部門辦理名稱襲預先登記,如果是技能培訓還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審批,然後回工商部門辦理設立手續。

申請時需攜帶以下材料:

1、籌設批准書;

2、籌設情況報告;

3、學校章程、首屆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

4、學校資產的有效證明文件;

5、校長、教師、財會人員的資格證明文件。

拓展資料:

培訓機構,以學歷教育或成人繼續教育為目的的教育培訓機構需要有場地的要求及師資的要求,需要教育主管部門給予認證並且取得社會力量辦學資格方可營業,其培訓課程價格需要核算並報教育部門批准,增加課程或改變收費需要向教育部門申請並獲得批准後才可改變。

6. 安徽淮北市有個青草教育培訓機構,是正規機構,還是假的

所謂往屆全日制學歷是個抗,親身體會,其他業務不知道。套路太深

7. 社會力量辦學資格怎麼辦理需要具備什麼條件

社會力量辦學申辦
一、申辦條件
1.申請舉辦的單位,應當具有法人資格,申請舉辦的個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有正確的辦學宗旨、培養目標和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教育方針的辦學章程。
3.學校應當有相對獨立、固定並符合安全標準的校舍,有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校園、校舍、設施和教學裝備,校舍使用面積一般不少於300平方米。辦學場地必須是非居民住宅,無任何安全隱患,不得擾民。
4.教育機構的校長或主要行政負責人應當具備相應的學歷,有一定的教育教學經驗和管理能力。(校長是全面負責教育機構的教學、財務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應具有高尚的思想道德品質、五年以上從事教學工作的經歷以及與教育機構的層次相適應的學歷水平,並經過崗位任職資格培訓。)
5.有適應辦學規模和教育、教學需要的相對穩定的專、兼職教師和管理人員,且符合國家規定的教師資格和任職條件。
6.有一定數量的辦學啟動資金和基本滿足教育、教學需要的穩定經費來源。
二、民辦學校籌設需提交的材料(答復時限:30個工作日)(具備辦學條件,達到設置標準的,可以直接申請正式設立,並按設立提交相關的材料。)
1.申辦報告(內容主要包括:舉辦者、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等;),要有當地中心學校審核意見。
2.舉辦者的資格證明材料(身份證、戶口簿、學歷證書復印件,個人簡歷,單位對其政治權利和民事行為能力的鑒定意見)。
3.擬任校長或主要行政負責人、及聘任教師名單及其資格證明材料(身份證、學歷證書、教師資格證書復印件)。
4.辦學啟動資金及經費來源證明材料。
5.辦學章程及發展規劃。
6.明確的辦學地點、場所和招生區域。校舍自有的須提交房產管理部門頒發的使用權和產權證件;屬租賃的須提交有經公證機關公證租賃協議書(租期三年以上);屬捐贈性質的須提交捐贈協議書,載明捐贈人姓名、所捐贈資產數額、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關有效證明文件。
7.聯合辦學的須提交聯合辦學參與單位或個人的聯合辦學協議和有關證明材料。
8.辦學注冊資金(人民幣):幼兒園15萬元,小學30萬元,初中50萬元,文化教育培訓學校15萬元。
三、民辦學校正式設立需提交的材料(答復時限:3個月)
1.正式設立申請書,要有當地中心學校審核意見。
2.舉辦者的資格證明材料(身份證、戶口簿、學歷證書復印件,個人簡歷,單位對其政治權利和民事行為能力的鑒定意見)。
3.擬任校長或主要行政負責人、及聘任教師名單及其資格證明材料(身份證、戶口簿、學歷證書復印件)。
4.辦學啟動資金及經費來源證明材料。
5.辦學章程及發展規劃。
6.明確的辦學地點、場所和招生區域。校舍自有的須提交房產管理部門頒發的使用權和產權證件;屬租賃的須提交有經公證機關公證租賃協議書;屬捐贈性質的須提交捐贈協議書,載明捐贈人姓名、所捐贈資產數額、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關有效證明文件。校舍必須具有縣公安消防大隊同意開辦的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
7.聯合辦學的須提交聯合辦學參與單位或個人的聯合辦學協議和有關證明材料。
8.辦學注冊資金(人民幣):幼兒園15萬元,小學30萬元,初中50萬元,文化教育培訓學校15萬元。
9.校園、校舍、設施、裝備明細表。
10.學校管理制度。
(註:2—8在籌設申請已提交的,不需要重交。)
四、民辦學校分立、合並、聘任校長和變更舉辦者、名稱、層次、類別需提交的材料(答復時限:3個月)
1.申請書。
2.分立、合並的提交協議書。
3.聘任校長和變更舉辦者的提交身份證、學歷證書、職稱資格證書復印件及個人簡歷、單位對其政治權利和民事行為能力的鑒定意見、變更登記表一式兩份。
五、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核發需提交的材料(答復時限:20個工作日)
1.提交頒發辦學許可申請書。
2.提交衛生合格證。
六、申辦審批流程
1.辦學人員提交申請報告,上交相關材料到鄉鎮中心學校,中心學校派員到實地考查,符合籌設條件的開具證明。
2.辦學人持中心學校證明及相關材料上報教育局。經教育局審核,符合籌設條件的,下發同意籌設批准書;不符合籌設條件的,下發不同意籌設通知書。
3.辦學人完成籌設工作(三年內),向鄉鎮中心學校申請正式設立,中心學校派員到實地考查,對辦學條件、設施、師資力量進行審查,符合設立條件的開具正式設立證明。辦學人持中心學校證明及相關材料上報縣教育局。經教育局審核,符合正式設立條件的,下發同意設立通知書;不符合正式設立條件的,下發不同意設立通知書。
4.辦學人持教育局設立通知書到縣葯監局、縣婦幼保健院,辦理衛生許可證和從業人員健康證。
5.有校車的,辦學人持教育局設立通知書到縣交警大隊,辦理車輛有關手續。
6.經三部門核發有效證件後,帶上復印件,報送縣教育局備案,以便核發辦學許可證。
7.辦學人持辦學許可證到縣民政局辦理非企業法人登記證。
七、申請辦理程序
(一)民辦學校籌設
1.受理申請;2.實地考察辦學場所;3.審核;4.下達籌設批准書。
(二)民辦學校正式設立
1.受理申請;2.交委託評估;3.審核;4.下達正式設立批准。

8. 社會力量開辦的教育培訓機構是否歸教育部門管

社抄會力量開辦的教襲育培訓機構歸教育部門管。
以學歷教育或成人繼續教育為目的的教育培訓機構需要有場地的要求及師資的要求,需要教育主管部門給予認證並且取得社會力量辦學資格方可營業,其培訓課程價格需要核算並報教育部門批准,增加課程或改變收費需要向教育部門申請並獲得批准後才可改變。近年來逐漸興起的一種將知識教育資源信息化的機構或在線學習系統。一般來說,這種機構或網站會包含從幼教到大學,甚至博士或者出國等各個階層的教育信息,也有包括對現任職位的工作者或者下崗人員等類別的技能培訓,是以提供教育資源和培訓信息為主要內容的專門性網站或培訓機構。

9. 淮北市教育局的機構設置

辦公室
負責有關重要會議的組織安排和重要文件、報告的起草,協調機關各科室工作,負責計劃生育工作,重要事項督查督辦,文電處理、檔案、信訪、信息、保衛、保密及教育新聞宣傳等。
組織人事科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設置、人員編制管理和人事制度改革工作;負責師范類畢業生就業指導、人才引進和人事調配工作和直屬單位的勞動工資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全市教育系統先進模範的評選、表彰和獎勵工作;貫徹執行黨的組織和宣傳工作方針、政策,負責機關和學校黨的組織、宣傳工作;負責做好黨務工作,加強黨的組織建設、思想建設和作風建設;指導全市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以及成人教育學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指導全市教育系統精神文明建設、職業道德建設以及行風建設;負責直屬學校黨風廉政建設、領導班子建設以及局屬單位幹部的考核、聘任、調整和任免工作;制定全市教育干訓規劃和計劃,負責全市校乾的崗位培訓、提高培訓和研修培訓工作;協調有關部門做好全市教育系統統戰工作和老幹部工作。
計劃財務科
負責全市教育事業發展規劃以及中小學校布局調整規劃和中小學危房改造規劃的制定、實施與管理工作。負責編制教育系統教育經費的預算和決算工作;負責全市教育事業的各項統計和教育事業經費統計的編制分析工作;參與全市教育各項收費標準的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教育系統會計、統計人員的培訓工作;負責局屬學校的校園規劃和基本建設以及房屋、建築物維修的管理實施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會計核算工作。
基礎教育科
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基礎教育的法律、法規、政策,負責指導全市各級各類學校的基礎教育工作;組織落實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規劃和教育教學計劃,全面提高教學質量。分期分批抓好幼兒園建設和普通高中教育;安排中小學招生計劃,會同計財科編制教育事業規劃,抓好基本教學規定及教育評估工作;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積極開展素質教育,會同教研室搞好教學質量檢查,推進教育教學改革,總結推廣先進經驗,全面提高教育教學質量;組織中小學畢業會考,加強學籍和畢業證發放工作的管理,指導中小學思想政治教育及品德教育工作;負責全市中小學基礎教育教學研究,指導管理新教材應用以及輔助教材的使用工作。
職成科
統籌規劃與協調全市中等及中等以下職業技術教育和成人教育工作;統籌規劃和管理社會力量辦學工作;研究擬定中等及中等以下職業技術教育與成人教育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管理全市成人中等學歷教育;負責中等及中等以下職業與成人教育教學評估標準的制定和教學管理;指導城鄉教育綜合改革工作;統籌規劃與協調全市中等專業教育工作;研究擬定中等專業教育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參與擬定中等專業學校招生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負責中等專業教育教學評估標準的制定和教學管理;統籌指導市直屬中專學校的日常管理工作。
藝體衛科
指導全市各級各類學校藝術、體育、衛生健康教育以及衛生保健工作;協助招辦搞好藝術體育類中專、普通高校的招生工作;規劃和指導全市各級各類學校藝術、體育、衛生健康教育教學改革、教材建設工作;擬定藝術、體校學生的招生辦法和實施意見;負責全市中小學生運動會和體育競賽的組織工作;指導普通高中、職業高中學生軍訓以及國防教育工作。
師資科
負責全市教育系統教師系列專業技術職稱的評定工作、全市各類學校教師資格認定及非師范類畢業生申請教師資格的認定工作;負責直屬學校師資的綜合管理,指導中小學教師隊伍建設;統籌管理全市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工作,具體落實每年度全市中小學教師集中學習、統考、校本培訓工作任務;組織開展市級骨幹教師、市級骨幹班主任年度培養培訓工作;組織開展全市緊缺學科教師、新任教師的培養培訓工作;做好國家級、省級骨幹教師派培工作及跟蹤指導;統籌中小學教師學歷提高教育工作;做好年度教職工教育統計工作。
教育督導室(政策法規科)
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教育督導條例,制定本市教育督導工作規劃和計劃,負責組織全市督導工作;根據省教育廳頒布的各類教育督導、評估指標體系和實施方案,制定頒布相關的實施細則;監督、檢查、評估、指導縣(區)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縣(區)教委和市教育局所屬學校的教育工作,必要時也對鄉(鎮)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和非直屬學校的工作直接進行督導;統一管理市教育局各科室進行的教育檢查、評比和驗收工作;指導本地區縣(區)的教育督導工作,總結推廣教育督導工作經驗;組織全市教育督導人員的培訓和業務活動,組織並開展全市教育督導科學研究;承擔省和市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教育局以及省教育督導室授權和委託的其他教育督導工作。
監察室
督促檢查市教育局及所屬單位黨組織、黨員領導幹部和監察對象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上級決定及命令情況;負責協助局黨委抓好局機關和局屬各單位黨風廉政建設和黨風黨紀宣傳教育工作;負責全市教育系統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特別是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負責調查處理檢查、監察對象,違反黨紀、政紀的案件,受理檢查、監察對象的控告和申訴;負責對政務公開、效能建設、幹部任用、教師隊伍建設、教師職稱評定、收支兩條線、工程招投標、大宗物品采購、考風考紀、招生工作進行監督監察。
教育工會
組織領導所屬基層教育工會,貫徹實施市總工會的決議和上級教育工會的工作要求,幫助基層教育工會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和教職工群眾的意願,獨立地決定自己的工作,自主地開展各種活動;代表和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參與同級政府有關部門關於地方教育發展規劃和有關涉及教職工利益的政策的制定。就涉及教職工的重大問題與教育行政領導進行研究解決;指導、支持所屬基層教職工代表大會正確行使職權,健全和完善教職工民主管理,推進民主建設;組織所屬基層工會,參加各種社會活動;按照規定協助管理所屬基層工會領導幹部,傾聽局屬基層工會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同教育行政密切配合,利用自己的活動陣地,加強教職工思想道德教育工作,努力建設「四有」教職工隊伍,為教職工辦實事。
團委
在教育局黨委和團市委領導下,領導局屬學校共青團、少先隊工作;負責對局屬學校共青團、少先隊工作進行年度考核,以及團隊幹部教育、培訓等;圍繞教育局中心工作和上級團組織的工作部署,編制、實施年度團隊工作計劃,總結年度團隊工作;指導局屬學校團隊組織做好團務(隊務)常規工作;指導局屬學校團隊組織加強對學生會及學生社團的引導;開展學生團員、少先隊員的評優樹先工作;抓好團的組織建設,指導基層團委健全各項制度,落實「三會兩制一課」制度,發展優秀學生入團、推薦優秀團員入黨;加強團的活動陣地建設,以活動為載體加強局屬學校學生思想道德教育和政治思想教育;參與青少年維權工作,做好局屬學校「愛心助學」工作,指導局屬學校團委開展青少年維權教育工作。
電化教育館
電教館屬於教研單位,是具有電化教學研究職能的科室。1、貫徹執行電化教育方針、政策,制定本地區電教工作。規劃,組織管理,指導本地區的電教工作; 2、管理、製作、復制、發行電教軟體,資料;3、總結、交流、宣傳、推廣電教工作經驗;4、組織開展電教研究和電教實驗;5、管理電教經費的使用,購置、分配、管理、維護電教設備;6、培訓電教人員和教師
教育科學研究所
研究、編擬、修訂中小學課程教材改革方案,承擔中小學課程教材改革試驗與推廣的分類指導工作;參與中小學、幼兒園等各類學校的骨幹教師的培養與指導工作;進行教學改革的研究,對課程實施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對策建議;對中小學的教學質量進行分析和評價,匯編教學與教改經驗和動態資料;淮北市中青年教師的教學評選活動;淮北市教育教學研究課題立項、成果鑒定與評獎工作;淮北市學科競賽;淮北市初中升學閱卷工作;出版學術刊物《淮北教育》。
考試中心
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關於招生考試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按照國家、省有關考試改革的精神和要求,制訂我市有關教育招生考試的措施、方法,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負責指導、組織全市研究生招生考試、普通高校招生考試、成人高校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初中畢業學業考試、非學歷考試等各類考試的組考考務、體檢政審、試卷保管、收發、考風考紀建設及招生錄取工作;協助相關部門嚴肅查處考試工作中的違紀違法案件。
教育信息中心
1、淮北教育信息中心是全市各級各類教育機構信息化建設的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全市教育信息化建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區、縣及局屬學校教育信息化工作的統籌協調,組織開展全市教育信息化工作考核、評估。2、負責《淮北教育網》的建設、管理與維護;為我市教育信息化建設提供技術支持和網路接入服務,並監管區、縣教育網和校園網路的安全管理工作。3、負責全市教育電子政務工作的實施和技術支持;提供高效快捷的公文處理和無紙化辦公的平台。擔負淮北教育的政務公開、新聞宣傳、政策法規發布。4、負責「淮北教育資源中心」的建設,為全市教育系統提供共享的教育教學資源,為學生學習、教師教學及繼續教育提供遠程服務。5、負責組織開展全市教育系統信息化建設的培訓工作。

10. 社會力量辦學資格辦理需要什麼條件

1、申辦報告、辦學章程和發展規劃;
2、舉辦者及擬任校長(負責人)、擬聘教師和財會人員、管理人員和資格證明。
3、辦學專業設置、課程計劃(培訓計劃)和使用的教材;
4、擬辦教育機構的資產證明和辦學風險擔保證明;
5、辦學場所的使用權或所有權證明;
6、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的審核材料;
7、有設校董事會的民辦教育單位的校董事成員名單,有聯合舉辦的機構,應提交聯合辦學協議。
辦理指南
1、申辦者提交申辦報告、辦學章程、發展規范等材料,領申請;
2、申辦者提交人員、場地、資產及有關待業部門的審核材料;
3、現場察查辦學場地;
4、審核、發證。
辦理依據
(參考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國務院《社會力量辦學條例
社會力量辦學
成教辦
一 社會力量舉辦教育機構的審批;
二 試辦的教育機構申請正式建校的審批;
三 社會力量舉辦的教育機構的學科審批;
四 社會力量舉辦的教育機構的解散審批;
五 社會力量舉辦的教育機構的廣告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社會力量辦學條例》(國務院226號令)、《社會力量辦學管理辦法》(上海市人民政府12號令)、《上海市社會力量舉辦學院設置的暫行規定》、《上海市社會力量舉辦學校的暫行規定》(上海市教育委員會[滬教委(1997)5號])和《上海市社會力量辦學及其他教育機構非學歷教育招生廣告管理規定》(上海市教育委員會、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滬教委(1997)75號])
一 社會力量舉辦教育機構的試辦審批。
受理范圍: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具有本區常住戶口且有完全民事行為責任能力的公民個人。
受理程序:
1.每年四月或十月受理申辦者的辦學申請(含按暫行規定的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
2.對申報材料齊全、基本辦學條件達到要求的,組織社會力量資質審查機構或有關專家集中評議;
3.區教育局根據評議結構和符合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合理的教育結構和布局的要求在每年五月或十一月審批;
4.向審批同意試辦的社會力量辦學的教育機構頒發批文和《辦學許可證(試辦)》並予以公告,於每年五月或十一月報市教委備案。
二 試辦的教育機構申請正式建校審批。
受理范圍:試辦期滿的社會力量辦學試辦教育機構
受理程序:
1.由申辦者向區教育局提出正式建校的書面申請,並提交辦校一年的自查總結;
2.區教育局組織社會力量辦學資質審機構或有關專家進行年審;
3.年審合格的,發給《社會力量辦學許可證》並予以公告和報市教委備案;年審不合格的,根據試辦情況可作延長試辦期、取消辦學資格等處理。
三 社會力量舉辦的教育機構的學科審批。
受理范圍:取得《辦學許可證》(不含試辦)的社會力量舉辦的教育機構。
受理程序:
1.社會力量舉辦的教育機構提交增設專業(學科)的書面申請;
2.社會力量舉辦的教育機構填寫社會力量辦學學科審批表;
3.經有關機構或該專業(學科)兩名以上專家審批;
4.區教育局根據合理的教育結構和布局審批。
四 社會力量舉辦的教育機構的解散審批。
受理范圍:社會力量舉辦的教育機構的申辦者。
受理程序:
1.申辦者提交停辦的書面申請;
2.區教育局審批;
3.經批准後,由教育機構和舉辦者負責妥善安置學生,並對教育機構的財產進行清算;
4.核准解散的教育機構予以公告,報市教委備案。並通知教育機構交回辦學許可證及印章,予以封存。
五社會力量舉辦的教育機構的廣告審批。
受理范圍:社會力量舉辦的教育機構。
受理程序:
1.社會力量舉辦的教育機構填寫「上海市社會力量辦學及其他教育機構招生廣告審批表」;
2.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3.區教育局批
一、申辦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0號)、《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99號)、《關於貫徹落實〈民辦教育促進法〉做好民辦職業培訓工作的通知》(勞社部發[2004]10號)以及省勞動保障廳提出的貫徹意見(蘇勞社培[2004]64號)。
二、申辦條件
學校性質: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是我國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屬於公益性事業。
申報受理部門:舉辦者所在地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受理范圍: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公民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在本地區范圍內面向社會申請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和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職業培訓學校。
(一)舉辦者資格條件
1、以社會組織名義舉辦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社會組織必須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並擁有與其培訓項目相適應的合法財產,其合法財產中的非國有資產份額不得低於總資產的三分之二。
2、以個人名義舉辦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舉辦者、擬任法定代表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學校人員配置條件
1、學校董事會:學校應依法設立董事會,董事會由舉辦者或其代表、校長、教職工代表等人員組成,學校董事會不少於5人,且必須有三分之一以上人員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
2、法定代表人:民辦學校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或校長擔任。
3、學校管理人員:
(1)校長:學校應配備專職校長,校長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中級以上職稱或三級以上國家職業資格,2年以上職業教育培訓工作經歷。
(2)教學管理人員:學校辦學規模在500人以下的應配備2-5名教學管理人員,辦學規模500人以上,應與辦學規模相匹配,教學管理人員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中級以上職稱或三級以上國家職業資格、2年以上職業教育培訓工作經歷、並具有豐富的教學管理經驗。
(3)職業指導人員:應配備具有從事職業指導和就業服務資格的相關人員。
(4)財務管理人員:應具有財會人員資格證書。
4、學校教學人員:要配備結構合理的專兼職教師隊伍,教師與學生之比一般為1:20-25,專職教師不少於教師總數的1/4。教師必須持教師證,並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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