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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山安全基本知識教育培訓

發布時間:2021-06-22 11:23:43

㈠ 礦山基本安全知識講述

一、礦山地質安全知識
(一)礦物
礦物是由地殼中化學元素通過地質作用形成的一種具有一定化學成分和物理特性的單質或化合物。自然界中礦物存在的狀態有3種:固態,如石英、正長石、雲母;液態,如水、自然汞;氣態,如二氧化碳、硫化氫等。
(二)岩石
1.岩石的物理力學性質
岩石是在各種地質作用下,由一種或多種礦物有規律地組合成的礦物集合體。岩石的物理力學.性質表現在其變形特性、強度特徵、破壞形式三方面。
2)岩石的強度特徵
岩石在外載荷的作用下,當應力達到某一極限時便發生破壞,這個極限就是岩石的強度極限。具體指標有:單向抗壓強度、抗拉強度、抗剪強度、三向抗壓強度。
3)岩石的破壞形式
岩石的破壞形式分為脆性破壞和塑性破壞兩種。
2.煤層的頂底板岩石
(1)頂板岩石。從採煤工作的角度,根據頂板岩層變形和垮塌的難易程度,可將煤層的頂板岩層分為偽頂、直接頂、基本頂(又稱老頂)3種。(2)底板岩石。煤層的底板岩石可分為直接底及基本底(又稱老底)兩種。
(三)地層
地層系統是用來描述地層上下層之間空間關系的,國際上通常用的地層劃分單位有界、系、統。地質時代是用來描述地層上下層之間時間關系的。在劃分地層系統的基礎上,將地殼的發展歷史相對應地劃分成若乾地質時代的單位,即代、紀、世。
(四)地質構造
沉積岩層(包括煤層)在形成時,一般都是水平或近水平的,在一定范圍內是連續完整的。但後來由於受到地殼運動的影響,使岩層的形態和產狀發生了變化。這種由地殼運動所引起的岩層變形和變位的結果叫構造變動。構造變動按其表現形式,主要可分為褶皺和斷裂兩類。這種由地殼運動而造成岩層空間形態的變化,稱為地質構造。
1.岩層的產狀要素
為了說明傾斜岩層的空間形態,常用產狀要素來表示,即岩層的走向、傾向及傾角。
2.褶曲構造
褶皺構造的基本單位叫褶曲。褶曲就是岩層的一個彎曲。
(1)褶曲的基本形態:一般把褶曲的基本形態分成背斜和向斜兩種。
(2)褶曲的要素:褶曲要素包括核部、翼部、軸面、軸線、樞紐。
(3)褶曲的分類:根據褶曲軸面的產狀,分為直立褶曲、傾斜褶曲和倒轉褶曲。
3.斷裂構造
岩層在外力或內力作用下,產生了機械破壞,使岩體喪失連續性和完整性,不論發生位移與否,都稱岩層產生了斷裂。斷裂後,兩側岩層若沒有發生顯著位移,稱為裂隙或節理;發生了顯著的位移則稱斷層。
1)裂隙
裂隙按成因可分為:原生裂隙、風化裂隙和構造裂隙。
根據裂隙的產狀和岩層的產狀關系,可分為:走向裂隙、傾向裂隙和斜交裂隙。
2)斷層
岩層沿斷裂面發生顯著位移的斷裂構造,稱為斷層。
(1)斷層要素。為了描述斷層的性質、位置和空間形態,我們給斷層的各個部位以一定的名稱,這些斷層的基本組成部分叫斷層要素。
(2)斷層的分類。根據斷層上下盤相對移動的方向,可分為:正斷層、逆斷層和平推斷層。根據斷層面的傾角,又把逆斷層分為:沖斷層(斷層面傾角大於45°)、逆掩斷層(斷層面傾角為45°~25°之間)和輾掩斷層(斷層面傾角在25°以下)、根據斷層走向與岩層走向關系,把斷層又分為:走向斷層、斜交斷層。斷裂構造發育的地區,經常是許多斷層以某種組合形式出現,其中有:地塹和地壘、迭瓦狀構造、階梯狀構造。
(五)地下水
5.地下水的分類
按地下水的埋藏條件分為潛水和承壓水;按地下水含水層性質分為孔隙水、裂隙水、岩溶水。岩溶發育必須具備的四個條件:要有可溶岩層、岩層因具有裂隙而透水、水必須有侵蝕性,水在岩層中應是流動的。
6.地下水的化學成分
由於所含化學成分的不同,地下水表現了不同的化學性質。反映地下水化學性質的常用指標有水的總礦化度、氫離子濃度(pH值)、水的硬度。
7.礦井水的來源
煤礦生產過程中,經常見地下水流人或湧入巷道或工作面,這就是礦井水。礦井水來源有地表水、含水層水、老窯水和斷層水。

㈡ 礦山企業安全教育培訓按人員劃分為哪幾類,有何要求

企業安全教育培訓,按人員劃分可以把礦山員工分成兩類,領導幹部類和基礎員工累

㈢ 礦山企業如何依據(礦山安全法》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

《礦山安全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礦山企業必須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未經安全教育、培訓的,不得上崗作業。這條規定是為增強礦山職工的安全意識,提高礦山職工的安全技術知識,減少礦山事故的發生而向礦山企業提出的法律要求。 目前,礦山企業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的形式主要有:①組織專門的安全教育培訓班;②班前班後交待安全注意事項,講評安全生產情況;③施工和檢修前進行安全技術措施交底;④各級負責人員和安全人員進行現場安全宣傳教育,督促安全法規制度的貫徹執行;⑤組織安全技術知識講座、競賽;⑤召開事故分析會,分析事故發生的原因、責任、教訓等,進行實例教育;①組織安全技術交流,安全生產先進展覽,張貼宣傳畫、標語,設置警示標志;利用廣播、電影、錄相等方式進行安全教育;③安全技術部門召開安全例會、專題會、表彰會、座談會或採用安全信息、簡報通報等形式總結、評比安全生產工作,達到教育的目的。 對一般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的主要階段是人礦時專門的安全教育和日常的安全教育。人礦時專門的安全教育評是目前普遍採用的三級安全教育。它包括: ①太礦教育。對新人礦的工人或調工作的工人以及在礦實習的人員在分配到具體工作崗位前,必須接受初步的安全教育。教育內容主要有:礦山安全生產的方針和基本法規;礦山安全的特殊性;本礦安全生產的一般狀況;礦由特殊危險地點介紹;一般人礦安全須知和預防事故的基本知識;一般的安全知識等。 ②車間、坑口、區隊教育。新工人或調動工作的工人在接受完人礦教育後,分配到車間、坑口、區隊時所接受的教育:主要內容包括:本車間(坑口、區隊)安全生產情況;勞動紀律和生產規則;必須遵守的安全規章制度;安全注意事項;車間(坑口、區隊)的危險區域、塵毒危害情況等。 ③崗位教育。指新工人或調動工作的工人到達崗位開始工作前,在班組所接受的安全教育。主要內容有:班組安全生產概況;工作性能和職責范圍;機械設備的安全操作方法;各種防護設施的性能和作用;工作地點可能出現的不安全因素和事故的預防及控制方法;發生事故時的安全撤退路線和緊急救災措施;個體防護用具的使用方法等。 在教育時間上,新入礦的井下工人(包括合同工、輪換工等),接受教育時間~般不少於二個月(包括井下參觀、現場實習);學習與實習人員接受教育時間不少於3~5天。各階段教育結束後都要進行考試。考試不合格者,可允許補考一次,補考合格者,才允許進入下一程序。凡沒有進行入礦教育或考試不合格的新職工,不得分配到車間(坑口、區隊)或班組工作。

㈣ 礦石安全培訓內容有哪些

題主應該是礦山的安全培訓,一般包括有:

㈤ 有關礦山安全知識教育有嗎

井下礦山安全規程(一)
一、總 則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關於「改善勞動條件,加強勞動保護」的規定,為保障礦山職工安全和健康,保護國家資源、財產不受損失,促進采礦工業的發展,特製定本規程。
(二)本規程適用於黑色和有色冶金礦山企、事業單位及其有關部門。現有生產礦山的所有工業建築物、構築物和設施,均須符合本規程的要求,否則,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計劃,限期達到。
新建、擴建、改建和技術改造項目,必須符合本規程的規定,否則,不準投產。
(三)礦山應認真貫徹採掘並舉、掘進先行(采充平衡)的技術政策,確定合理的開采順序,並在形成通風、運輸、排水等開拓系統後,方准生產。
(四)局(公司)、礦在編制年度生產建設計劃和長遠發展規劃的同時,必須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規劃。應按國家規定的比例,每年在「固定資產更新和技術改造資金」中安排勞動保護措施經費,並不得挪作他用。
(五)局(公司)、礦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逐步實現安全管理科學化、標准化。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建設工作的同時,必須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
(六)局(公司)、礦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各級主要負責人要對本單位、本崗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七)礦山必須建立和健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和值班制。
(八)礦山必須建立出入礦井的掛牌考勤制度,設立檢查站,值班區長要准確掌握出勤人數和工作地點,如交班後發現有人尚未出井,應立即報告調度室,並及時查明原因。
井下偏僻的作業地點,禁止單人作業。
(九)按安全檢查表認真實行安全大檢查制度,礦每季至少檢查1次,坑口(車間)每月檢查一次。對檢查出的問題,應責成有關人員限期解決。各礦應建立安全活動日制度。
(十)局(公司)、礦、坑口(車間)均應設置安全專職機構。安全專職人員,應由不低於中等專業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有一定技術水平和實際工作經驗、從事礦山專業工作五年以上並能堅持經常下現場的人員擔任。
班、組應設安全員(專職或兼職)。形成自下而上的安全生產管理網。
(十一)礦山應建立、健全通風防塵專業機構。配備必要的技術人員和工人,列入生產人員編制。通風防塵專職人員,應不少於接塵人數的5—7%。
(十二)安全專職機構和通風防塵專業機構的負責人,必須由經過冶金工業部或有色金屬工業總公司指定的單位進行不少於1個月的專業培訓,並取得考試合格證的人員擔任。
(十三)認真做好安全生產教育工作,普及安全知識和安全法規知識,進行技術和業務訓練。對所有幹部和工人每三年至少考核一次。
新工人下井前,應進行不少於二周的礦、坑口、班組的三級安全教育,考試及格後指定老工人帶領一起工作不少於六個月,熟悉本工種操作技術並經考核合格,方可獨立工作。
調換工種的人員,要進行新崗位安全操作教育。採用新工藝,要對有關人員進行培訓。
下井參加勞動、參觀、實習的人員,必須進行安全教育,學習安全法規,並由專人帶領。
(十四)要害崗位、重要設備的作業人員,信號工及其他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嚴格挑選,經培訓、考核後,持操作證上崗。國家標准規定的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工作,應按國家標准執行。其他要害崗位的作業人員,由礦山主管部門考核發證。考核工作均應按規定每兩年復審一次。
(十五)要害崗位、重要設備和危險區域(如卷揚機、主扇風機、空壓機、主要水泵站、發電機、變電所、油庫、炸葯庫〔廠〕等),必須嚴加管理。
(十六)礦山職工有下列安全生產的義務和權利:
a.遵守勞動紀律,認真學習和遵守本規程,並監督本規程的執行;
b.積極參加技術革新和安全生產活動,提出合理化建議,不斷改善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
c.及時反映、處理危險情況,積極參與事故的搶救工作;
d.有權制止任何人違章作業,有權拒絕接受任何人違章指揮;
e.對各級領導忽視職工安全健康的錯誤決定,有權提出批評和上告。
(十七)嚴禁酒後下井。下井時必須攜帶照明燈具,穿戴安全防護用品。
(十八)所有安全、通風、防塵、防火、防水等設備和設施,未經主管部門許可,不得任意拆除。
(十九)發生傷亡事故或其他重大事故時,礦長或其代理人必須到現場指揮搶救,採取有效措施,迅速處理,並按國家和冶金部或有色總公司的規定,及時上報。
事故發生後,必須及時進行調查分析,弄清事故原因並提出防止發生同類事故的措施。
(二十)對違反本規程造成事故的單位或責任者,應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經濟處罰、行政處分。
(二十一)礦山必須備有下列實測圖表:礦區地質構造圖,水文地質圖,岩性分布圖,地面工程與井下工程復合圖,開拓系統平面圖,縱橫剖面圖,各中段平面圖,通風系統圖,配電系統和井下電氣設備布置圖,排水系統圖,採掘進度圖表。圖表中應正確標記:
a.已掘進巷道和計劃(年度)掘進巷道的位置、名稱、規格、數量;
b.采空區位置、數量和計劃(年度)開採的采場(礦塊)位置、數量;
c.礦石運輸線路;
d.主要安全、通風、防塵、防火、防排水等設施和設備的位置;
e.人員安全撤離的線路和安全出口。
上列圖表應隨生產的發展,每年填繪一次。
(二十二)礦山企業及其有關部門違反本規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當追究主要領導人的責任:
a.由於對職工不按規定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致使職工不會操作或不懂安全法規、標准而造成事故;
b.由於設備超過檢修期限運行或因設備缺陷而造成事故;
c.由於作業環境不安全而造成事故;
d.違反國家規定,將應調換崗位的患者繼續留在原崗位而造成事故;
e.事故發生後不積極搶救,或事後不採取防範措施致使同類事故重復發生;
f.挪用勞動保護措施經費。
(二十三)違反本規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當追究當事人或事故肇事者的責任:
a.違章作業或違章指揮造成事故;
b.玩忽職守,違反安全生產責任制,造成事故;
c.發現有立即發生事故的險情,既不採取防止措施,又不及時報告;
d.事故發生後,隱瞞不報、虛報或拖延報告;
e.對批評或制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
(二十四)蓄意製造事故或在事故調查處理中弄虛作假甚至嫁禍於人的,必須從重處理。
二、礦山井巷
(一)一般規定
1、礦山井巷工程施工、維修,應遵守《礦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的規定。
2、井巷開鑿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基建期主要由施工單位編制,設計單位參與,報施工單位主管領導批准;生產期由礦山自行編制,報主管礦長批准。特殊開鑿法和通過特殊地段的施工組織設計,報上級主管部門批准。
施工前,必須組織施工人員學習施工組織設計。施工中,必須按照施工組織設計的規定作業,保證工程的規格質量。
3、每個礦井,必須至少有兩個能夠行人,並通到地面的安全出口。出口的間距不得小於100m。
大型礦井,礦床地質條件復雜,走向長度一翼超過1000米時,應在礦體端部的下盤增設安全出口。
每一中段到上一中段和各采區都必須至少有兩個便於行人的安全出口,並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
井巷的分道口必須有路標,註明其所在地點及通往地面出口的方向。所有井下作業人員,必須熟悉安全出口。
4、提升豎井作為安全出口時,必須備有良好的提升設備和梯子間。
一個豎井裝有兩部在動力上互不依賴的罐籠設備時,可不設梯子間。
5、梯子間的設置,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a.梯子的傾角不大於80°;
b.相鄰兩個梯子平台的距離不大於6m;
c.相鄰平台的梯子孔要錯開,平台梯子孔的長和寬,分別不小於0.7m和0.6m;
d.梯子上端高出平台1m,下端距井壁不小於0.6m;
e.梯子寬度不小於0.4m,梯子的蹬間距離不大於0.3m;
f.梯子間與提升間應全部隔開。
6、斜井的人行道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a.人行道的有效寬度不小於1.0m;
b.斜井坡度為7~15°時,應設人行踏步,15~30°時,應設踏步及扶手,大於30°時,應設梯子;
c.運輸物料的斜井,車道與人行道之間,應設置堅固的隔牆;
d.人行道的垂直高度,不小於1.9m。
7、水平運輸巷道的人行道的有效寬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a.人力運輸的巷道,不小於0.7m;
b.機車運輸的巷道,不小於0.8m;
c.無軌運輸的巷道,不小於1.0m;
d.調車場及人員乘車場兩側不小於1.0m;
e.井底車場礦車摘掛鉤處應設兩條人行道,每條凈寬不小於1.0m;
f.帶式輸送機運輸的巷道,不小於1.0m。
8、在水平巷道和斜井中,運輸設備之間以及運輸設備與支護之間的間隙,不應小於0.3m;帶式輸送機與其他設備突出部分之間的間隙,不應小於0.4m;無軌運輸設備與支護之間的間隙,不應小於0.6m。
(二)豎井掘進
1、在表土層掘進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a.井內應設梯子,不得用其他簡易提升設施升降人員;
b.在含水表土層施工時,應及時架設、加固井圈,並採取降低水位措施,防止井壁砂土流失導致空幫;
c.在流砂、淤泥、砂礫等不穩固的含水層施工時,必須有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
2、豎井施工時,必須採取防止物件下墜的措施,井口必須裝設嚴密可靠的井口蓋和井蓋門。卸碴設施必須嚴密,不許向井下漏碴漏水。井內工作人員攜帶的工具、材料,必須拴綁牢固或置於工具袋內。嚴禁向(或在)井筒內投擲物料或工具。
3、豎井施工應採用雙層吊盤作業,升降吊盤作業前,必須嚴格檢查絞車、懸吊鋼絲繩及信號裝置,同時撤出吊盤下的所有作業人員。移動吊盤,要有專人指揮,移動完畢必須加以固定,將吊盤與井幫之間的空隙蓋嚴,並經檢查確認可靠,方准作業。
4、下列情況下,作業人員必須佩戴安全帶,帶的一端應正確拴在牢固的構件上:
a.拆除保護岩柱或保護台;
b.在井筒內或井架上安裝或拆除設備;
c.在井筒內處理懸吊設備、管、纜,或在吊盤上進行工作;
d.乘吊桶時;
e.爆破後到井圈上清理浮石;
f.井筒施工時的吊泵司機。
5、用吊桶提升,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關閉井蓋門之前,禁止裝卸吊桶或往鉤頭上系扎工具或材料;
b.吊桶上方須設保護傘;
c.井蓋門應有自動啟閉裝置,以便吊桶通過時能及時打開和關閉;
d.井架上應有防止吊桶過卷的裝置,懸掛吊桶的鋼繩應設穩繩裝置;
e.吊桶內的岩渣應低於桶口邊緣0.1m,裝入桶內的長物件必須牢固綁在吊桶樑上;
f.乘吊桶的人員必須面向桶外;
g.吊桶上的關鍵部件,每班必須檢查一次。
6、用抓岩機出碴,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作業前,要詳細檢查抓岩機各部件和懸吊的鋼絲繩;
b.爆破後,工作面必須經過通風、灑水、處理浮石、清掃井圈和處理殘葯與盲炮,才准進行抓岩作業;
c.不準抓取超過抓取能力的大塊岩石;
d.抓岩機卸岩時,不準人員站在吊桶附近;
e.禁止用手從抓岩機葉片下取岩塊;
f.升降抓岩機,必須有專人指揮。
7、豎井施工時,必須設懸掛式的金屬安全梯。安全梯的電動絞車能力不得小於5t。此外,還應設有手搖絞車,以備斷電時提升井下人員。
8、井筒內每個作業地點,都應設有獨立的聲、光信號系統和通訊裝置。掘進與砌壁平行作業時,從吊盤和掘進工作面發出的信號,要有明顯區別,並指定專人負責。嚴禁不經過井口信號工而直接向卷揚機房發出信號。
9、井筒延深時,必須用堅固的保護盤或在井底水窩下留保安岩柱,將井筒的延深部分與上部作業中段隔開。采出岩柱或撤出保護盤,必須進行專門的施工設計,並經主管礦長批准後施工。
(三)斜井、平巷掘進
1、在露天進行斜井、平巷開口施工時,應嚴格按照設計進行,並及時進行支護和砌築擋牆。
2、用裝岩機、耙斗裝岩機或鏟運機出碴前,要檢查、處理工作面頂、幫的浮石,在斜井中移動耙斗裝岩機時,下方不準有人。
3、斜井施工,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井口設聯動阻車器;
b.井頸及掘進工作面上方分別設保險杠,並有專人(信號工)看管,工作面上方的保險杠應隨工作面的推進而經常移動;
c.斜井內人行道一側,每隔20m設一躲避峒;
d.井下設電話。
(四)天井、溜井掘進
1、採用普通法掘進天井、溜井,應遵守下列規定:
a.使用的工作台,必須牢固可靠;
b.必須設置距離工作面不大於6m的安全棚;
c.掘進高度超過7m時,應裝梯子間、碴子間等設施;如無梯子間,應設上部有護棚的梯子;
d.天井、溜井應盡快與其上部平巷貫通,貫通前不準在其間開鑿任何工程;
e.天井掘進到距上部中段7m時,測量人員必須給出貫通位置,並設置警戒標志和圍欄;
f.溜礦格礦碴不準放空,應保證有放一槽炮的礦岩量高度。
2、用吊罐法掘進天井,應遵守下列規定:
a.上罐前必須檢查吊罐各部件的聯接、保護蓋板、鋼絲繩、風管、水管接頭以及聲光信號系統和通訊裝置等是否完善、牢固,如有損壞或故障,須經處理方准作業。
b.吊罐提升鋼絲繩的安全系數應不小於13,任何一個捻距內的斷絲數不得超過總根數的5%,磨損不得超過原直徑的10%。
c.吊罐必須裝設由罐內人員控制的升、降、停的信號開關。
d.信號通訊線路不準和吊罐鋼絲繩共設在一個吊罐孔內。
e.吊罐升降時,應認真處理卡幫和浮石;作業人員應系好安全帶,站在保護蓋板內,頭部不得接觸罐蓋和罐壁;升降完畢應立即切斷電源,綁緊制動裝置。
f. 任何情況下,嚴禁從吊罐往下投擲工具和材料。
g.吊罐絞車應鎖在短軌上,並與巷道鋼軌斷開;吊罐檢修,應移至安全地點進行。
h.吊罐天井與上部巷道貫通時,上部中段必須加強通風和警戒。
3、用爬罐法掘進天井,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爬罐運行時,人員必須站在罐內,如遇卡幫或浮石,必須停罐處理;
b.爬罐行至導軌頂端時,應使保護傘接近工作面,工作台接近導軌頂端;
c.正常情況下,禁止採用自重下降;
d.運送導軌應用裝配銷固定,安裝導軌時,應站在安全傘下處理好浮石,再將導軌固定牢靠;
e.及時擦凈制動閘上的油污;
f.其它安全事項,應遵守吊罐法掘進的有關規定。
(五)井巷支護
1、在不穩固的岩層中掘進井巷,必須進行支護。在松軟或流砂性岩層中掘進,永久性支護至掘進工作面之間,應架設臨時支護或特殊支護。
2、需要支護的井巷,支護與工作面間的距離,應在施工設計中規定。中途停止掘進時,支護必須及時跟至工作面。
3、架設木支架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a.不得使用腐朽、蛀孔、軟雜木、劈裂的坑木。永久支架應進行防腐處理。
b.支架架設後,應用木楔在接榫附近將梁、柱與頂、幫之間楔緊。頂與兩幫的空隙必須塞緊,梁、柱接榫處須用扒釘固定。
c.斜井支架應加下撐與拉桿。坡度大於30°的斜井的永久支架,棚間應設頂柱。
d.柱窩不準打在脫幫的松石上。
e.掘進放炮前,靠近工作面的支架,應用扒釘、拉條、撐木等加固。
f.發現棚腿歪斜、壓裂,頂梁折斷及坑木腐爛等,應及時更換修復。
4、井巷砌碹支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砌碹前拆除原有支架時,必須及時清理頂幫浮石,並採取臨時護頂措施,砌碹後應將頂幫空隙填實;
b.木碹胎間距超過1m、金屬碹胎間距超過2m,應進行中間加固;
c.在跨度大於4m的巷道架設碹胎時,金屬碹胎各節點須用螺栓連結,木碹胎的各節點必須牢固可靠;
d.碹胎的強度,應具有不小於支撐重量3倍的安全系數;
e.碹胎的下弦,不得用於支撐工作台。
5、豎井砌碹工作,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豎井的永久性支架與掘進工作面之間,應安設臨時井圈,井圈及背板應用楔子塞緊。永久性支架及臨時井圈與掘進工作面的距離,應在施工組織設計中規定。
b.豎井穿過表土層、松軟岩層或流砂層時,臨時井圈必須緊靠工作面,並應加固;圈後背板要嚴密,並及時砌碹;砌碹前,每班要有專人檢查地表和井圈後的表土、岩層、流砂的移動及流失情況,發現險兆,必須立即停止作業,撤出人員,進行處理。
c.豎井的砌碹,必須保持碹壁平整、介面嚴密;岩幫與碹壁之間的空隙,應用碎石填滿,並用砂漿灌實;如碹外有水,必須用導管引出,砌碹完畢,要進行封水。
6、噴錨支護工作,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採用錨桿、噴漿或噴射混凝土支護,應有專門設計;噴錨工作面與掘進工作面的距離,錨桿型式、角度,噴體厚度、強度等,應在設計中規定。
b.砂漿錨桿的眼孔必須清洗干凈,灌滿灌實。
c.錨桿應做拉力試驗,噴體應做厚度和強度檢查;在井下進行錨固力試驗,應有安全措施。
d.錨桿的托板必須緊貼巷壁,並用螺母擰緊。
e.處理噴射管路堵塞時,必須將噴槍口朝下,並不許朝向人員。
f.在松軟破碎的岩層中進行噴錨作業,必須打超前錨桿,進行預先護頂;在動壓巷道,必須採用噴錨與金屬網聯合支護方法;在有淋水的井巷中噴錨,必須預先做好防水工作。
g.噴錨作業,應佩戴個體防護用品和配備良好的照明。
7、膠結充填料中的二次掘進,必須待膠結充填料達到規定的養護期和強度後方准進行,同時應架設可靠的支護。
(六)井巷維護與報廢
1、對各種支護的井巷,要進行定期檢查。井下安全出口和升降人員的井筒,每月至少檢查一次;地壓較大的井巷和人員活動頻繁的采礦巷道,要每班進行檢查。檢查出的問題,應及時處理並作記錄。
2、維修主要提升井筒、運輸大巷和大型峒室,應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並須經主管礦長批准。
3、維修斜井和平巷,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平巷修理或擴大斷面,應首先加固工作地點附近的支架,然後拆除工作地點的支架,並做好臨時支護工作的准備;
b.每次拆除的支架數應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密集支架一次拆除的棚子不得超過兩架;
c.撤換頂板松軟地點的支架,或在巷道交叉處、嚴重冒頂區進行維修,必須在支架之間用拉桿支撐或架設臨時支架;
d.清理浮石時,工人必須在安全地點操縱工具;
e.維修斜井時,應停止車輛運行,並設警戒和明顯標志;
f.撤換獨頭巷道支架時,里邊不準有人。
4、維修豎井,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必須在堅固的平台上作業,平台上應有保護設施和聯絡信號;
b.作業人員應系好安全帶;
c.作業前,應將各中段馬頭門及井框上的浮石清理干凈;
d.各中段的馬頭門應設專人看管。
5、報廢的井巷和峒室,必須及時封閉。封閉之前,入口應設明顯標志,採取措施,禁止人員入內。
6、報廢的豎井、斜井和平巷的入口,應封閉、填實,並在其周圍設高度不低於1.5m的柵欄和挖掘排水溝,防止地表水進入地下采區。
7、廢豎井和傾角大於30°的廢斜井的支護材料禁止回收,如必須回收,應有主管礦長批準的安全技術措施。傾角小於30°的廢斜井或廢平巷的支護材料的回收,必須由里向外進行。
8、修復廢舊井巷,應首先了解井巷本身的穩定情況及其周圍構築物、井巷、采空區等的分布情況,廢舊井巷內的空氣成分和溫度,確認安全方可施工。
9、修復被水淹沒的井筒時,對陸續露出的井巷,必須及時檢查支護,並採取防止有害氣體和積水突然湧出的措施。
(七)防墜
1、豎井、斜井與各中段的聯接處,必須設置高度不小於1.5m的柵欄或金屬網,進出口設柵欄門。柵欄門只准在通過人員或車輛時打開。井筒與水平大巷連接處,必須設繞道。禁止人員通過提升間。與各中段的連接處,必須設置阻車器。
2、天井、溜井、地井和漏鬥口,必須設有標志、照明、護欄或格篩、蓋板。
3、距墜落基準面2m以上的作業地點,下方2m以內必須設防墜保護平台或安全網,否則必須系安全帶。
4、在豎井、天井、溜井和漏鬥口上方作業,必須系安全帶。
三、地下采礦
(一)一般規定
1、地下采礦,必須按設計施工。
2、每個采場和分層,都必須有兩個出口,並連通上、下巷道。安全出口的支護必須堅固,並設有梯子。因特殊情況不能設兩個出口時,必須經礦長批准,並採取相應措施。
3、采場內的放礦井(廢石井),必須設格篩。
4、在相鄰兩個中段上下相對應布置的采場,如用空場法、留礦法采礦,禁止同時回採;只有采完上部礦房,才准回採下部礦房。
5、必須嚴格保持礦柱(含頂柱、底柱、間柱等)的尺寸、形狀和直立度,應有專人檢查和管理,以保證其在整個利用期間的穩定性。
6、禁止放空溜礦井。不合格的大塊礦石、廢舊鋼材、木材和鋼繩等雜物,嚴禁放入井內,以防堵塞。主溜井不準有水流入。
嚴禁人員進入溜礦井與漏斗內處理堵塞。採用特殊方法處理堵塞,須經主管礦長批准。
7、回採工作面、采准和切割巷道,頂幫松軟不穩固的,須採取支護措施;因爆破或其他原因而受破壞的支護,必須及時修復,確認安全方准作業。
必須事先處理頂板和兩幫的浮石,確認安全後方准進行回採作業。作業中發現冒頂預兆,應停止作業進行處理;發現大冒頂危險徵兆,應立即通知作業人員撤離現場,並及時上報。
8、必須建立頂板管理制度。對頂板不穩定的采場,要指定專人負責檢查。
9、工程地質復雜、有地壓活動的礦山,應遵守下列規定:
a.設立專門機構或專職人員負責地壓管理工作,及時進行現場監測,做好預測、預報工作;
b.發現大面積地壓活動預兆,必須立即停止作業,將人員撤至安全地點;
c.地表陷落區應設明顯標志或柵欄,通往陷落區的井巷應封閉,人員不準進入陷落區和采空區。
10、地表有滾石危險的礦山,應掌握滾石移動規律,及時提出預防措施,不得在滾石滑落范圍內建築任何設施。
11、採用留礦法、空場法的礦山,必須採取充填或強制崩落圍岩的措施,及時處理采空區;較小、較薄和孤立的采空區,是否需要及時處理,由主管礦長決定。
(二)采礦方法
1、採用全面法采礦,回採過程中應周密檢查頂板,清除浮石,並根據頂板穩定情況,留出合適的礦柱。
2、採用橫撐支柱法采礦,橫撐支護材料應有足夠強度,兩端必須緊緊插入壁窩,搭好平台方准進行鑿岩;禁止人員在橫撐上行走;采區寬度(礦體厚度)不得超過3m。
3、採用分段法采礦,應遵守下列規定:
a.除作為回採、運輸、充填和通風用的巷道外,禁止在采場頂柱內開掘其他巷道;
b.上下中段的礦房和礦柱,應盡量對應,其規格應盡量相同。
4、採用淺孔留礦法采礦,應遵守下列規定:
a.開采第一分層前,應將下部漏斗和喇叭口擴完,並充滿礦石;
b.每個漏斗應均勻放礦,發現懸空應停止上部作業,待清除懸空後方准繼續作業;
c.放礦人員和采場內的人員要密切聯系,在放礦影響范圍內不準上下同時作業;
d.回採每一分層的放礦量,應控制工作面的高度在2m以內。
5、採用壁式崩落法回採,應遵守下列規定:
a. 懸頂、控頂、放頂距離和放頂的安全措施,應在設計中規定。
b.放頂前要進行全面檢查,以確保出口暢通、照明良好和設備安全。
c.放頂時,禁止人員在放頂區附近的巷道中停留。
d.在密集支柱中,每隔3~5m要有一個寬度不小於0.8m的安全出口;密集支柱受壓過大時,必須及時採取加固措施。
e.放頂若未達到預期效果,必須作出周密設計,方可進行二次放頂。
f.放頂後,應及時封閉落頂區,禁止人員入內。
g.多層礦體分層回採時,須待上層頂板岩石崩落並穩定後,才准回採下部礦層。
h.上下相鄰兩個中段同時回採時,上中段回採工作面應比下中段工作面超前一個工作面斜長的距離。
i.撤柱後不能自行冒落的頂板,應在密集支柱外0.5m處,向放頂區重新鑿岩爆破,強制崩落。
j.機械撤柱應自下而上、由遠而近進行;礦體傾角小於10°的,撤柱順序不限。
6、採用有底柱分段崩落法和階段崩落法回採,應遵守下列規定:
a.采場電耙道應有獨立的進、回風道,電耙的耙運方向,應與風流方向相反;
b.電耙道中的人行道,應設在入風側和在電耙絞車的側翼或後方;
c.電耙道放礦溜井口旁,必須有寬度不小於0.8m的人行道;
d.未修復的電耙道,不準出礦;
e.採用擠壓爆破時,應對補償空間和放礦量進行控制,以免造成懸拱;
f.應在拉底空間形成厚度不小於3~4m的鬆散墊層;
g.處理漏斗卡塞和采場懸拱的措施,應安全可靠,嚴禁人員鑽入漏斗;
h.采場頂部應有厚度不小於崩落層高度的覆蓋岩層,如采場頂板不能自行冒落,應及時強制崩落,或用充填料予以充填。
7、採用無底柱分段崩落法回採,應遵守下列規定:
a.回採工作面的上方,應有大於分段高度的覆蓋岩,以保證回採工作的安全。如上盤不能自行冒

㈥ 礦山職工安全教育和培訓有什麼規定

《礦山安全法》第26條規定:「礦山企業必須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未經安全教育、培訓的,不得上崗作業。」
《礦山安全法》第40條規定:「未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分配職工上崗作業的,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停產整頓,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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