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民用爆炸物品屬於什麼物品算危險化學品嗎
民用爆炸物品屬於危險物品,不屬於危險化學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66號《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於非軍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類火葯、炸葯及其製品和雷管、導火索等點火、起爆器材。
國家對民用爆炸物品的生產、銷售、購買、運輸和爆破作業實行許可證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生產、銷售、購買、運輸民用爆炸物品,不得從事爆破作業。
嚴禁轉讓、出借、轉借、抵押、贈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的安全監督管理。公安機關負責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購買、運輸、爆破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監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安全生產監督、鐵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關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組織查處非法生產、銷售、購買、儲存、運輸、郵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為。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做好安全生產工作的指示要求,對進一步強化民用爆炸物品監管工作作出安排部署,14日,全省強化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監管工作電視電話會議在哈爾濱召開。
近年來,全省各類安全事故有所下降,安全生產保持總體穩定,但仍存在一些問題和挑戰。會議強調,全省各地、各部門要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真正從對人民負責、保工作大局、保發展穩定的高度出發,從嚴管控爆炸物品,補短板、堵漏洞、防事故,為創建平安龍江作貢獻。
會議要求,要強化措施,全面加強爆炸物品安全監管工作。
一、要深入開展涉爆隱患排查整治。針對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問題隱患,迅速全面開展涉爆隱患排查整治,堅決確保所有問題隱患全部消除。
二、要全面加強爆炸物品管控措施。對每起爆炸案件、事故,都要查清涉案爆炸物品及制爆原材料來源、流向,迅速落實防控,堅決堵塞管理漏洞,著力消除安全隱患。
三、要嚴厲打擊涉爆違法犯罪活動。各地要嚴厲打擊非法制販爆炸物品違法犯罪活動,毫不留情、絕不手軟。
據悉,日前,省公安廳、省煤管局、黑龍江煤礦安全生產監管局、省安監局、省國土廳、省工信委六部門聯合印發了《從嚴管控民用爆炸物品十四條規定》,要求各地、各部門認真抓好該規定的貫徹落實,最大限度地消除安全隱患,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Ⅱ 民用爆破器材安全檢查工作有哪些基本要求和安全注意事項
(1)檢查工作人員應具備爆破器材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的基本管理知識,了解爆破器材產品的性能及安全條件。
(2)檢查前應掌握檢查工作程序,明確檢查目的、檢查內容、檢查要求和安全注意事項,認真了解被檢查單位生產或儲存爆破器材的品名及工房、庫區的分布情況。
(3)自覺遵守爆破器材產品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中的各項安全規定。檢查時應由被檢查單位安全負責人陪同進行各項安全檢查,進入危險工序應限制人數,且逗留時間不宜過長。
(4)檢查人員在對爆破器材生產線、儲存庫、爆破現場等地進行檢查時,應穿防靜電服裝(全棉或其他)和軟底鞋(最好導電膠底,鞋底不允許有金屬釘或掌),關閉無線電通訊設備。嚴禁隨身攜帶香煙、火源及易燃易爆物品。尤其是到雷管、起爆葯或有炸葯生產粉塵的生產線或倉庫進行檢查時,必須導除人體靜電,且逗留時間不宜過長。
(5)檢查過程中不得當場指責、嚇唬工人,避免使工人緊張而導致失誤。進入生產車間檢查時,不宜觸摸生產線上的成品及半成品,禁止隨意開關生產線上的閥門或其他電器開關,以免引起事故。
(6)需抽查爆破器材時,應指出抽檢項目、內容和要求,指定專業技術人員具體實施。操作時須輕拿輕放。非專業技術人員不得隨意觸碰起爆葯劑、雷管等感度較高的爆破器材。
(7)如需對成品、半成品開箱檢查,必須將被檢查物品移至遠離車間、生產區的空曠場地進行。不得在庫內進行開箱取樣或開箱檢查。
(8)在封存、收繳、搬運爆炸物品時,不要輕易拆包運輸,盡量整車、整包運輸,並應輕拿輕放,嚴禁拖拉、拋扔。尤其注意對雷管的搬運,可先用手接觸接地導體或用水潤濕雙手,注意電雷管腳線必須短路。少量雷管的運輸應使用專用保險箱,並用軟填塞物將雷管固定,避免搖晃、碰撞。如需對起爆葯進行封存、搬運,應由專業人員操作。
(9)性質相抵觸的爆破器材導火索嚴禁同箱搬運、同車運輸或混存。
Ⅲ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申請怎麼寫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令
第30號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實施辦法》已經2015年5月6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第14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6月30日起施
行。原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2006年8月31日公布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實施辦法》(原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令第17號)同時廢止。
部長 苗圩
2015年5月19日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預防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在基本建設完成後,應當依照本辦法申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
企業未獲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民用爆炸物品生產活動。
第三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指導、監督全國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的審批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的審批和監督管理。
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為方便申請人,省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可委託設區的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初審機關)承擔本行政區內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申請的受理、初審工作。
第四條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作業場所的安全生產,實行屬地管理的原則。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作業場所(含現場混裝作業場所)安全生產應當接受生產作業場所所在地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申請與審批
第五條申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的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
(二)具有健全的企業、車間、班組三級安全生產責任制以及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安全投入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要求;
(四)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並具有從事安全生產管理的注冊安全工程師;
(五)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過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培訓並考核合格;
(六)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七)生產作業人員通過有關民用爆炸物品基本知識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並經考試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書;
(八)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交納保險費;
(九)廠房、庫房、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工藝、產品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設計安全規范》(GB50089)、《民用爆
炸物品生產、銷售企業安全管理規程》(GB28263)等標准和規程的要求;現場混裝作業系統還應當符合《現場混裝炸葯生產安全管理規程》
(WJ9072)的要求;
(十)具有職業危害防治措施,並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保護用品;
(十一)具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結論為「合格」、「安全風險可接受」或者「已具備安全驗收條件」的安全評價報告;
(十二)具有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
(十三)具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申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的企業自主選擇具有民用爆炸物品製造業安全評價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本企業的生產條件進行安全評價。
省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安全評價機構。
第七條安全評價機構應當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評價導則》(WJ9048)及有關安全技術標准、規范的要求,對申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的企業是否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條件逐項進行安全評價,出具安全評價報告。
安全評價機構對其安全評價結論負責。
第八條企業對安全評價報告中提出的問題應當及時加以整改,安全評價機構應當對企業的整改情況進行確認,並將有關確認資料作為安全評價報告的附件。
第九條
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的生產企業在從事民用爆炸物品生產活動前,應當向生產作業場所所在地省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或者初審機關提出民用爆炸物品安
全生產許可申請,填寫《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審批表》(一式3份,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供範本),並完整、真實地提供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相關文
件、材料。
第十條省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或者初審機關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二)申請材料存在錯誤,可以當場更正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四)申請事項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予以受理。
第十一條 省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45日內審查完畢。由初審機關初審的,初審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審查及必要的安全生產條件核查,並將下列材料報送省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
(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審批表》;
(二)企業提交的全部申請材料;
(三)對申請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的初審意見。
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條件的,核發《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安全生產許可需要組織專家現場核查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並組織現場核查。現場核查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許可期限內。
省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之日起15日內,將發證情況報告工業和信息化部並通過有關政府網站等渠道予以公布。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載明企業名稱、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登記類型、有效期、生產地址、安全生產的品種和能力等事項。
第十二條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從事民用爆炸物品生產活動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向省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或者初審機關申請延續。
經省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審查,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條件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准予延續,並向社會公布;不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條件的,不予延續,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民
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企業名稱、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登記類型發生變更的,企業應當自《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變更之日起20日內向
省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提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省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在10日內完成變更手續,並將結果告知初審機關。
安全生產的品種和能力、生產地址發生變更的,企業應當依照本辦法重新申請辦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重新核發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不變。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實行年檢制度。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應當於每年3月向省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或者初審機關報送下列材料:
(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年檢表》(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供範本);
(二)落實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和安全隱患整改情況;
(三)安全生產費用提留和使用、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培訓、實際生產量與銷售情況;
(四)省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
初審機關應當在5日內完成初審工作並將相關材料報送省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 省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自收到相關材料之日起20日內,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企業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民用爆炸物品行業安全生產有關規定,安全生產條件沒有發生變化,沒有發生一般及以上等級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標注「年檢合格」;
(二)企業嚴重違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民用爆炸物品行業安全生產有關規定或者發生一般及以上等級的生產安全事故,限期未完成整改的,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標注「年檢不合格」;
(三)企業不具備本辦法規定安全生產條件的,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標注「年檢不合格」。
第十六條 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年檢不合格的企業,由省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後,企業重新申請年檢。
第十七條企業發生一般及以上等級的生產安全事故的,應當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進行報告。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或者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員死亡的,還必須向所在地省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和工業和信息化部報告。
第十八條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採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並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並向從業人員通報。
第十九條各級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制度,加強對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的日常監督檢查,督促其依法進行生產。
實施監督檢查,不得妨礙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業的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企業未獲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組織民用爆炸物品生產的,由省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非法生產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企業不具備本辦法規定安全生產條件的,省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吊銷其《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並報請工業和信息化部吊銷其《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安全評價機構出具虛假安全評價結論或者出具的安全評價結論嚴重失實的,由省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報工業和信息化部提請有關部門取消安全評價機構資質和安全評價人員執業資格。
第二十三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省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撤銷其《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3年內不再受理其該項許可申請。
第二十四條負責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的工作人員,在安全生產許可的受理、審查、審批和監督管理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業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取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的企業,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1年內,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 省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本辦法和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2015年6月30日起施行。原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2006年8月31日公布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實施辦法》(原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令第17號)同時廢止。
Ⅳ 民爆物品庫管員,如何做好本職工作
民爆物品庫管員職責:1、倉儲安全科負責人全面負責民用爆炸物品倉庫的安全管理工作。
2、安全員指導倉儲安全科負責人做好民用爆炸物品倉庫的安全管理。
3.、庫區警衛人員積極配合倉庫負責人做好倉庫的安全保衛工作。
基本內容
4.1民用爆炸物品倉庫應符合國家有關規范,並按國家規定設置技術防範措施專門用於儲存民爆物品。
4.2公司的民用爆炸物品倉庫應根據公司《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所登記儲存倉庫地點按核定的品種、數量儲存民爆物品。
4.3民用爆炸物品倉庫應設倉庫負責人,並配備相應的倉庫管理人員和足夠的保衛人員。保衛人員按公安部門規定配備必要的警用器具,設置固定崗哨和流動崗哨。門崗應建立嚴格的民用爆炸物品進出庫檢查制度。
4.4倉庫管理人員應了解產品的安全性能,掌握防火、防爆等知識,熟悉倉庫的各項安全規定並經考試合格後持證上崗。
4.5外來人員進入倉庫應經本企業保衛部門審查批准,在了解倉庫有關管理規定的前提下由倉庫工作人員帶領進入。
4.6民爆物品倉庫必須嚴格執行「雙人保管、雙人收發、雙人領料、雙賬本、雙鎖」的「五雙」管理規定。入庫產品應具有驗收合格證。出庫後返回產品也應有驗收手續方可入庫,對驗收不合格產品應另庫存放。
4.7庫區入口處應設防火提示牌。每幢倉庫應在庫房外牆的顯著位置掛上警示標牌。進入庫房的人員,應認真閱讀標牌上的內容後,方可進入。
4.8各類民用爆炸物品宜單獨品種專庫存放,倉庫內嚴禁儲存無關物品。當受到條件限制時,不同品種的民用爆炸物品需要同庫存放時,應遵守以下原則:
1、黑火葯、工業雷管(含繼爆管)應分別單獨存放。
2、單質炸葯、工業導爆索、工業炸葯及炸葯製品和塑料導爆管允許同庫存放。
3、同庫存放民用爆炸物品時,包裝應完整無損。
4.9化學性質不穩定和來源不清的廢舊民用爆炸物品應單獨存放,嚴禁和常規產品同庫存放。
4.10民用爆炸物品倉庫內產品的堆放應利於行走、搬運方便、通風良好、堆放穩固,並遵守下列規定:
1、產品應按生產批號成垛堆放,不同規格的民用爆炸物品應分垛堆放。
2、倉庫內裝運的主要通道寬度不小於1.2m;人行檢查、清點通道寬度不小於0.5m,通道上嚴禁堆放任何物品;堆垛邊緣距牆不應小於0.3m及堆垛邊緣之間的距離不應小於0.1m。
3、堆放工業炸葯類、索類民用爆炸物品成品箱的堆垛總高度不應大於1.8m;堆放工業雷管和其他起爆器材成品箱的堆垛總高度不應大於1.6m。
4.11民用爆炸物品倉庫內的物品應擺放整齊,標志清晰;環境整潔、通風良好,宜設溫度計和濕度計。
4.12民用爆炸物品倉庫宜根據產品特性做到防潮、防熱、防凍、防雷、防洪、防火、防雷、防蟲、防盜、防破壞(十防)和庫內無塵土、無禁物、無漏雨、無滲水、無事故差錯、無銹蝕、無霉爛、無鼠咬、無蟲蛀、庫邊無雜草,庫區周圍范圍內無針葉樹或竹林、水溝無阻塞(十二無)。
4.13嚴禁在民爆物品倉庫內開箱取產品,如需開箱取貨,移至防護屏障處指定地點進行,用不產生火花的安全工具開啟。
4.14維修民用爆炸物品倉庫時,應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門窗小修可移至室外指定地點進行,庫房大修應將倉庫內的產品全部搬出,清掃干凈後方可進行。
4.15嚴格按照庫房的安全定量儲存民用爆炸物品,存儲量不得超過最大臨界儲量。
4.16入庫人員嚴格在定員標准以內(6人),特殊工作需要請示企業主管領導批准後方可入庫。
4.17要做到庫存產品賬物相符、賬票相符、賬卡相符,出入庫產品必須進行登記並做到日清月結。
4.18產品出入庫必須做到審批手續齊全,准確無誤,認真填寫出入庫記錄,按先進先出的原則發放民用爆炸物品。
4.19、對庫區的消防設備、通訊設備、報警裝置和防雷裝置定期檢查、保養、防護犬要定期體檢。
4.20應按照公安部門要求設置安全防範電子監控裝置,並確保監控裝置完好,發現民用爆炸物品丟失、被盜、被搶,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
除此之外還得填制幾張表格
5.1倉庫民用爆炸物品出入庫記錄;
5.2炸葯倉庫溫濕度登記表;
5.3雷管倉庫溫濕度登記表;
5.4保管員檢查表;
5.5安全員檢查表;
5.6負責人檢查表。
Ⅳ 公安基礎知識中的民用危險物品有哪些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是為了加強對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預防爆炸事故發生,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的條例法規;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2014年7月29日經國務院第54次常務會議《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二條民用爆炸物品的生產、銷售、購買、進出口、運輸、爆破作業和儲存以及硝酸銨的銷售、購買,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於非軍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類火葯、炸葯及其製品和雷管、導火索等點火、起爆器材。
Ⅵ 求爆破安全管理制度
爆破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爆破作業人員的安全管理工作,保護職工生命、財產和公共的安全,確保安全生產,根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和《爆破安全規程》,結合實際情況,特製定本制度:
1、各種爆破作業必須使用符合國家標准和部頒標準的爆破器材;
2、在爆破工程中推廣應用爆破新技術、新工藝、新器材和儀表,必須經主管部門鑒定批准,方可使用;
3、爆破施工中必須執行「一炮三檢」的制度,即(裝葯前檢查、裝葯後檢查、爆破後檢查)。
4、進行爆破作業,必須設有爆破負責人、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爆破組長、爆破員和爆破器材負責人,各生產隊長負責各種爆破工作;
5、凡從事爆破作業的人員,必須經過特種作業培訓,考試合格並持有特種作業資格證,方可從事爆破作業;
6、取得《特種作業資格證》新的爆破員,應在有經驗的爆破員指導下三個月後,方可獨立從事爆破作業,爆破員從事新的爆破工作,必須經過專門的訓練;
7、爆破工程技術人員要根據地質結構,在確保周圍環境安全的情況下,設計爆破方案,確定爆破參數,即(孔深、孔距、排距、起爆順序及方向),並負責指導實施,負責爆破質量。
8、爆破員要按照爆破指令單和爆破設計規定進行爆破作業,嚴格遵守爆破安全規程;
9、爆破前要對爆區周圍的自然條件和環境狀況進行調查,了解危及安全環境的不利因素,採取必要的安全防範措施;
10、裝炮前檢查周圍環境是否有明火及其它不安全因素,裝炮時必須佩帶安全帽,並清退無關人員離開現場。
11、爆破裝葯現場不應用明火照明,爆破裝葯用電燈照明時,在離爆破器材20米以外可裝220V照明器材,在作業現場或硐室內使用電壓不高於36V的照明器材;
12、爆破前必須明確規定安全警戒線,制定統一的爆破時間和信號,並在指定的地點設安全哨,待施工人員、行人和車輛等全部避入安全區內後方可起爆,警報解除後方可放行,炮工的隱蔽場所必須安全可靠,道路必須暢通;
13、所有爆破器材的加工和爆破作業的人員,不應穿戴產生靜電的衣物;
14、人工裝葯應用木質或竹製的炮棍。用裝葯器裝葯時,裝葯器必須符合要求;
15、起爆網路嚴格按照設計進行聯接。敷設起爆網路應由有經驗的爆破員或爆破技術人員實施並實行雙人作業;
16、爆破後,爆破負責人帶領爆破員親自對爆破作業區進行全面認真地檢查,發現啞炮及時清理,因特殊情況不能處理的,須在其附近設警戒人員看守,並設明顯標志。確認作業現場安全的情況下發方可解除警戒,施工人員及機具方可進入現場。
17、爆破結束後,必須將剩餘的爆破器材如數及時交回爆破器材庫;
18、每次爆破後,都要對現場進行檢查並填寫爆破記錄;
19、進行爆破作業時,由爆破負責人統一協調指揮、調動有關人員,對違反本制度和公司勞動紀律,不服從管理的人員有權進行處罰。
20、爆破負責人遇到特殊、重大情況時要逐級上報,尤其涉及安全、危及公司利益的問題隱瞞不報的,要嚴肅處理。
21、爆破員要認真學習有關爆破理論知識、相互交流學習、總結經驗,共同提高業務水平。
22、每年度或一個較大的爆破工程結束後,爆破工程技術人員應提交爆破總結;
23、爆破記錄和爆破總結,應整理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