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我是一家教育培訓機構的教師,在向公司提交離職申請後的工作交接期間,向合作的學校家長告知了自己離職下
試用期內提前幾天提出辭職,應該是沒問題的,具體是幾天,就要看你們簽訂的合同了;如果沒有勞動合同,你工作有滿一個月的話,並提供具體證據,公司要翻倍兒賠,至於幾倍就不記得了;還有試用期也是要買社保的,如果沒買社保,這些都是公司方面的弊處;如果工資要扣錢千萬不要簽名,拿了條就告他們;下次如果有此類情況,建議錄音,但不要沖動發作,如何公司方面做得太甚,以上幾點都可以起訴,仲裁現在是免費的。注意:不要沖動地在公司方面列舉證據,現在林子大了,什麼情況都有,自身安全比較重要,最好有幾個人陪伴,或是在進行勞動仲裁時提供。
⑵ 現在培訓離職需要辦理離職證明嗎
如果有簽訂勞動合同,就要辦理離職。
在員工依法辦理離職還交接手續後,用人單位必須為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即離職證明),同時勞動者的工資、押金和經濟補償是必須結清和退還。用人單位不得隨意扣減或者拖欠不退,當事人可以在辦理離職手續時要求結清。否則可以去勞動局申訴或者舉報用人單位的違法違規行為。
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因此,依法辦理離職手續很重要,才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是與單位明確解除勞動關系的程序。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⑶ 我是一家教育培訓機構的教師,在向公司提交離職申請後的工作交接期間
在你提出離職以後你的一切跟學校有關的言論和離職的信息都需要在校領導的引導下進行,如果擅自做主跟家長私下溝通不當,導致退費損失,是需要承擔責任的,而且我相信合同上都有。
⑷ 跟教育培訓機構簽了一年 中途辭職領導不同意 辭職信不收怎麼辦
你與啥教育培訓機構簽訂了啥一年?你沒有細說。如果你向用人單位遞交辭職信,用人單位拒絕收,你應該採取其它方法遞交辭職信。你想辭職,只需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過郵政掛號向用人單位勞動人事部門遞交辭職信〔切記:要求用人單位在你的「勞動者送達、移交(文書、材料)簽收單」簽上姓名和日期〕,不需要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你繼續上班滿30天,在第31天就可以中止工作,有權要求用人單位辦理辭職的手續,用人單位應該予以辦理(《勞動法》第31條、《勞動合同法》第37條),同時一次性付清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9條),給你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勞動合同法》第50條),否則用人單位就是違法。
⑸ 培訓機構如何辭職
第一步寫辭職信
這是必須也是最基本的一步,辭職信和應聘信一樣,都應有一定的格式,而一封合格的辭職信一般必須包括以下內容:離職原因、離職期限、工作的交接、向公司表示感謝的禮貌用語。也可以再加上一些個人的意見和建議,推薦合適的接班人等內容,但措辭和語氣一定不能過激,以免白紙黑字上留下對你不利的「案底」。
第二步和主管詳談
這是離職過程中最重要的一步,你的離職請求是否能夠得到批准和支持,關鍵還得看這一步。在和主管詳談之前,必須准備好離職的充分理由。如果你平時的工作表現還不錯,或者是公司的骨幹力量,那麼在談話中主管很可能會挽留你,而你必須用得體的語言去應對,想方設法表明你的立場,並堅持自己的初衷。切忌不辭而別,那是極其不負責任的行為,會造成非常不良的影響。
第三步交接工作
在和主管談妥了具體離職意向並徵得同意之後,就應該開始著手交接工作。在公司還沒找到合適的接替者的時候,你應該一如既往地努力做好本職工作,站好最後一班崗。而即使在接替你的人來了之後,你仍必須將手頭的工作交接完畢才能離開公司,以盡到自己的最後一份責任。
第四步人事手續
決定離職之後,會有一系列人事手續要辦,一般來說是由原單位開出退工單,並將你的檔案轉出。另外還有你的養老關系和房屋公積金等等也需要一並轉移。假如你已經找到了新單位,那麼只要將原有的勞動關系轉到新單位即可,假如你是待業或者出國等等,那麼就必須咨詢有關部門後妥善處理,以免將來你需要用到這些關系的時候發生不必要的勞動糾紛。
第五步
按正常途徑來,走的時候要開離職證明,有些公司招聘的時候要看你的離職證明的。
第六步辭職
在辭職前,你就應當做一個有心人,平日就做好業務知識管理。將每項業務的程序與必要技能,都用文字記錄下來,儲存在檔案或電腦里,這樣離職時才可以移轉出去。這種做法不但有利於接替者,對你也有好處。任何業務或經驗,若不能夠加以整理、記錄,很難轉化成個人財富。這種積累是可以重復使用的,更是在公司內持續升遷,或取得外界機會的必備條件。
⑹ 培訓機構老師離職原因
1、課時量問題:有些機構由於招生做的好,課時量非常嚇人,幾乎每天6-8個小時的上課,這還不算其他的給家長回訪,挨個打電話,寫學生的檔案、批改作業、備課等等,一天下來沒有十個小時也玩不成,重點是都不會計算加班。另外一種極端:課時量很少,不足以支撐老師的收入,這類通常都是招生做的比較差的機構,老師收入低也會離職。
2、規章制度方面:有些機構做的非常的嚴格,管理上基本上比較獨斷專行、個人主義嚴重,一個制度的制定沒有通過調查和收集大家的問題,以及去化解這些問題,強制性執行,導致員工積怨很多,最終離職。比如考勤制度,本來就經常加班,突然一天遲到了還要罰款。再比如家裡有個什麼事想要請假不給批假、很多機構不懂績效,盲目以為實施績效就能夠做好業績,結果一推行就出問題,大批員工有意見。
3、企業文化方面:這是機構普遍存在的問題,可以說很多機構,尤其是中小機構,由於內部沒有專業的人才,很多都不清楚企業文化究竟是怎麼回事,究竟如何打造。大家要知道企業文化本身具有促進可持續發展的優勢,企業文化是同行不可復制的優勢,同樣企業文化具有強大的凝聚團隊的功能、約束功能等等,這里就不具體去講。那麼沒有企業文化的企業,員工就不清楚什麼是對、什麼是錯、更沒有共同的核心價值觀,或者只是喊喊口號。
4、招生效果差:陷入惡性循環。招生差、大家壓力就很大,反過來管理人員就會繼續施壓,卻沒有人去分析找到根本的原因,各個部門相互推諉和指責。業績差、學生就少、續費率就低、老師課時就少、好的生源差、教學質量也難以保障、老師收入也低,周而復始。
總之影響到老師大批量離職的原因非常多,但是主要是那些,完全可以通過私下逐一溝通、內部員工滿意度調查、老闆郵箱、員工吐槽大會、員工拓展活動等方式來了解這些問題,每個員工離職應該也是有離職訪談的,總之通過各種方式找到導致問題的根本原因,然後就可以對症下葯了。
最後給出幾點建議:
1、制度一定要人性化,每一個制度的制定都是為了執行到位,但是誰去執行,那就是我們的管理人員和部門員工,如果大家都不理解,不認同,那麼就不會有好的效果,強制性的灌輸只會適得其反
2、建立企業360度績效考核或者KPI,重點是要讓大家明白績效考核的方式重點在於激勵,而不是處罰,這個一定要講明白,事實上也是如此,如果沒有專業的人員可以在外面聘請。
3、重視對企業文化的建設:高度提煉出自己的企業核心價值觀、使命、遠景、VI/SI/BI也要進行細化到位,物質層面的文化要能讓大家看得見、精神層面的文化也要有、行為制度文化要人性化,制定清晰的企業發展規劃,讓員工看到企業的未來,每年要管理人員參與到年度經營計劃的制定。
4、薪資待遇方面:建議要隨著企業的發展不斷完善,給員工更好的待遇。真正的老闆是要成就員工的,只有員工生活好了,他們才會更加用心為企業做事。在薪資機構上多進行優化、制定公司的職級、職等、薪等工資表、劃分崗位類別、對老師進行分級管理、定期進行評估、合格的進行升職加薪。
5、股權激勵措施:通過設置5-10年的股權激勵措施來激勵核心骨乾和重要專業人員一同與公司發展,股權激勵的玩法很多,可以是期權轉股權,也可以從員工獎金中提取購買,也可以是公司贈送、員工出資購買等,可以享受年終分紅權……
6、要盡可能多的給員工提供學習成長的機會,比如外派參加培訓、行業交流、內部培訓等,總之要幫助員工去成長,作為領導應該能夠比員工看的更長遠。
7、多關心員工:直接管理人員和人力資源兩邊都要同時做好這些工作,形成制度,定期訪談、交心,及時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
⑺ 從某大型教育培訓機構離職,HR問接不接受走法律途徑
合同和協議日期是2017年12月04日,但是當事人有事情請假,所以簽署到那裡的實際日期是2017年12月23日。當事人有聊天記錄可以證明。12月25日簽署協議時,對方人力要求日期填寫為12月04日。目前證據是12月04日,當事人所說的實際日期是2017年12月23日,要看證據是否充分。
勞務派遣公司並沒有在當事人的合同上蓋章,這樣對當事人很不利,相反,由於當事人已經簽協議和合同給對方,如果通過法律手段處理,對方可以提供一份雙方都有簽名蓋章的,內容如果與當事人手頭不一樣,那麼對方持有的協議和合同會被採納。
目前這種勞動糾紛,走法律途徑是去勞動行政部門提起勞動仲裁。
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但是無論如何,要返還他們工資的要求很過分,如果雙方協商不成的,所以建議當事人可以收集手頭證據,去勞動局申訴。
⑻ 在輔導機構工作,不想幹了,以什麼理由辭職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版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權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你只要按此規定辭職,受法律保護。如用人單位為難你,可申請勞動仲裁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