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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運輸培訓機構資格條件

發布時間:2021-06-09 22:08:11

『壹』 怎樣申辦駕駛員從業資格證培訓機構

(一)有健全的培訓機構(二)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三)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教學人員。(四)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管理人員。(五)有必要的教學車輛。(六)有必要的教學設施、設備和場地。

『貳』 駕校怎樣申請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業務,請具體告知申請步驟和對應的行政部門及需要的材料

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許可程序
1.申請從事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的,應當向當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交以下材料:
(1)《交通行政許可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3)從事普通駕駛員培訓業務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正、副本及復印件;
(4)現有教練員名冊及《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證》副證原件及復印件;
(5)經營場所使用權證明或產權證明及復印件;
(6)教練場地使用權證明或產權證明及復印件;
(7)教練場地技術條件說明;
(8)教學車輛技術條件、車型及數量說明;
(9)教學車輛購置說明;
(10)擬從事相應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教學的教練員《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證》、學歷證明原件及復印件以及其他擬聘用人員名冊及資格、職稱證明;
(11)從事道路運輸從業資格培訓業務所需的各類設施、設備清單;
(12)根據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關材料。
2.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的許可程序,參照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程序執行。

『叄』 開設駕駛員培訓學校需要什麼手續

第十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戶應當是獨立的經濟實體,並在經濟利益上與其隸屬的行政主管部門徹底脫鉤。
第十一條 培訓業戶必須向所在地的縣(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簡稱培訓許可證)。
第十二條 培訓業戶要有完善的章程,合法的法人代表,健全的教學管理和經營管理機構,應當符合交通部頒發的開業基本條件(見附表),擁有30輛以上教練車的為一類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校。擁有11輛以上教練車的為二類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校。擁有6輛以上教練車的為三類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校,擁有5輛及5輛以下教練車的為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班。
第十三條 一類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校可從事本規定第八條規定的各類培訓;二類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校可從事第八條規定的(一)、(二)、(三)、(五)、(六)類培訓,三類駕駛員培訓學校可從事第八條規定的(一)、(二)、(三)類培訓;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班只能從事第八條規定的(一)類培訓。
第十四條 申辦培訓業戶應當符合當地交通運管部門制定的行業發展規劃,依據交通部頒布的培訓業戶開業條件及《汽車駕駛員培訓行業管理辦法》的規定按申請、立項、籌建、審核、發證的程序進行。
(一)申辦單位寫出書面申請報告,內容包括,辦校的理由,現有條件,該完善的項目。並填報《立項申請表》一式四份,縣、地(市)道路運輸管理部門逐級審核簽署意見後,報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省運管部門接到立項申請後,一個月內予以批復,如同意立項,申辦單位要在接到批件後6個月內按開業條件完成籌建工作。
(二)籌建完畢,可申請開業,履行下列手續:(1)申請審驗報告(2)填寫《開業申請表》(3)交驗資質證明材料及有關資料(章程、車輛、場地、教員、拆裝整車、發動機台架、經營管理機構、教學管理機構和教學管理制度、固定資產、流動資金等)。經其主管部門簽章後,逐級上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省運管部門在接到開業申請後,進行審驗核查,一個月內給予批復,並核發《江西省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校(班)培訓許可證》。
第十五條 申辦職業駕駛技工學校,需按國家有關規定的條件辦理。由省道路運輸行業管理部門核發《江西省機動車駕駛學校培訓許可證》,執行行業管理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 各類院校開設需要取得機動車駕駛員資格的駕駛班,應納入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行業管理,按本規定第十四條辦理開業審批手續。
第十七條 申請開辦中外合資合作駕駛員培訓學校,應當符合交通部外商投資有關規定,由中方合營者向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逐級上報。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簽署意見,並呈請交通廳審核報交通部申請立項審批,經批准立項的,憑批准文件,到相關部門辦理其他後續手續。
第十八條 取得「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的培訓業戶,憑許可證到工商、稅務等部門辦理有關手續後方可開業。
第十九條 培訓業戶必須嚴格按照培訓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和規模培訓。按交通部頒發的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教學,保證教學質量。
第二十條 培訓業戶應當按省財政、物價主管部門核定的標准收取培訓費,向當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交納培訓行業管理費,並報送學員名冊及有關資料。培訓管理費主要用於培訓管理和提高培訓質量,建立試題庫,開展培訓教研活動,培訓質量評估和表彰先進等。收取培訓費應當使用財政部門核發的統一收費票據。

『肆』 駕校應要什麼資質

2014年6月1日起實施了駕培資格新標准:《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資格條件》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技術要求》,新標準的出台對駕校場地、科目、學時、安全等方面提出明確要求。

新標准取消了以往各級別駕校的培訓車型類別和單類車型數量的要求,但對教練車總數有硬指標:一級駕校不少於80輛,二級駕校不少於40輛,三級駕校不少於20輛。

新標准要求由原來的86個學時減少到78個學時,其中實際操作要求培訓滿48個學時。

新標准要求駕校在自備訓練場的訓練車道上,大型車輛培訓要增加客運站牌和貨運站牌,小型車輛培訓必須增設城市道路模擬內容,包括交通信號燈、公交站台、學校區域、道路與鐵路交叉路口、人行斑馬線等。

駕校必須安裝機動車駕駛模擬器,一級駕校的機動車駕駛模擬器不得少於20台,二級駕校不少於10台,三級駕校不少於5台,學員應在模擬器學習7個學時。

新標准要求每個培訓機構至少配備安全管理員1名,並要求教練場內應配備照明設施,為學員開展夜間駕駛訓練提供必要條件。

『伍』 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網上繼續教育,報名需要填的資格證號是什麼

資格證號為證書編號。

依據《道路運輸駕駛員繼續教育辦法》第九條規定:道路運輸駕駛員繼續教育以接受道路運輸企業組織並經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的培訓為主。不具備條件的運輸企業和個體運輸駕駛員的繼續教育工作,由其他繼續教育機構承擔。繼續教育還包括以下形式:

經許可的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機構組織的繼續教育;交通運輸部或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的網路遠程繼續教育;經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認定的其他繼續教育形式。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制定並按照管理許可權,向社會公布繼續教育培訓計劃和安排,指導道路運輸企業合理、有序地組織道路運輸駕駛員參加繼續教育。

(5)道路運輸培訓機構資格條件擴展閱讀:

道路運輸駕駛員繼續教育的相關要求規定:

1、繼續教育機構應當建立學員培訓檔案,將繼續教育培訓計劃、繼續教育師資情況、參培學員登記表等納入檔案管理,並接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監督檢查。

2、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道路運輸駕駛員繼續教育情況的檢查,並將參加繼續教育的情況納入誠信考核的內容。

3、交通運輸部負責指導全國道路運輸駕駛員的繼續教育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運輸駕駛員繼續教育工作。

『陸』 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的培訓資格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准。然而,鼓勵根據本標准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准。
GB 7258 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
JT/T 198 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
JT/T 434 機動車教練場技術要求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准。
3.1
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institute of vehicledriving training
各類機動車駕駛培訓學校、培訓班等的總稱。
3.2
培訓車型類別type of training vehicle
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車車型的分類。培訓車型分為大型客車、通用貨車半掛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含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汽車(含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摩托車(含三輪摩托車、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其他車型(含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等九類。 駕駛培訓機構分為綜合和專項兩類。
4.1 綜合類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
4.1.1 綜合類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應具備兩種以上(含兩種)車型的培訓能力,且每種車型教練車數量不少於五輛。
4.1.2 綜合類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分為三級:
a) 一級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教練車不得少於50輛;
b) 二級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教練車不得少於20輛;
c) 三級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教練車不得少於10輛。
4.2 專項類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
4.2.1 專項類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只具備一種車型的培訓能力。
4.2.2 專項類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分為三級:
a) 一級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教練車不得少於50輛;
b) 二級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教練車不得少於20輛;
c) 三級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教練車不得少於5輛。 7.1 崗位職責
培訓機構應建立負責人、管理人員、教練員和其他人員的崗位職責。
7.2 管理制度
7.2.1 培訓機構應建立誠信承諾制度、教學管理制度、教練員管理制度、學員管理制度、結業考試制度、培訓預約制度、責任倒查制度、學員投訴受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教練車管理制度、教學設施設備管理制度、計算機教學管理制度、培訓收費管理制度。
7.2.2 誠信承諾制度應包括誠信的內容、承諾的形式以及誠信承諾的落實規定。
7.2.3 教學管理制度應包括落實國家統一的教學大綱的措施,教學實施計劃的制定、檢查,駕駛培訓記錄的使用和管理以及教學質量評估等規定。
7.2.4 教練員管理制度應包括教練員聘用、輪訓、評議、考核(包括執教能力、培訓質量、職業道德、廉潔自律等)和教練員培訓質量排行榜的公布,並建立教練員文字和電子檔案。
7.2.5 學員管理制度應包括學員學籍管理,並建立學員文字和電子檔案(學員登記表、駕駛培訓記錄、結業考試成績單),保留時間不少於四年。
7.2.6 結業考試制度應包括考試方式、監考、補考、考試成績評定和結業證的發放。
7.2.7 培訓預約制度應包括預約的方式、培訓日期、培訓學時、教練員或教練車、預約登記以及預約的撤銷。
7.2.8 責任倒查制度應包括對學員取得駕駛證後,在三年內發生道路交通死亡事故的倒查方法、倒查程序及對責任人的處理。
7.2.9 學員投訴受理制度應包括投訴的方式、投訴的受理、處理結果和處理時限。
7.2.10 安全管理制度應包括安全組織、安全教育、安全措施、安全檢查、事故的處理、重大事故報告、安全應急預案。
7.2.11 教練車管理制度應包括教練車的使用、維護、檢查、檢測和更新。
7.2.12 教學設施設備管理制度應包括教學設施設備的使用、維修、檢查、更新,並建立教學設施設備的文字和電子檔案。
7.2.13 計算機教學管理制度應包括多媒體教學、模擬考試等內容。
7.2.14 培訓收費管理制度應包括公示培訓收費標准、收費方式及收費的監督管理。 8.1 管理人員
8.1.1 理論教學負責人應具有汽車及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汽車及相關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並持有機動車駕駛證。
8.1.2 駕駛操作訓練負責人應具有汽車及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汽車及相關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並持有機動車駕駛證,有10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
8.1.3 教練車管理人員應具有汽車及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汽車及相關專業初級以上技術職稱,並持有機動車駕駛證。
8.1.4 結業考核人員應具有汽車及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汽車及相關專業初級以上技術職稱,從事教練員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八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
8.1.5 計算機管理人員應具有計算機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持有專業計算機等級考試二級證書。
8.2 教練員
8.2.1 理論教練員
8.2.1.1 理論教練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a) 應持有機動車駕駛證,且具有兩年以上駕駛經歷;
b) 具有汽車及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汽車及相關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
c) 經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汽車構造基本知識和教學授課能力考試合格。
8.2.1.2 理論教練員人數,一級培訓機構不少於五人,二級培訓機構不少於三人,三級培訓機構不少於一人。
8.2.2 駕駛操作教練員
8.2.2.1 駕駛操作教練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a) 持有機動車駕駛證,且年齡不超過60周歲;
b) 具有汽車及相關專業中專或高中以上學歷;
c) 安全駕駛經歷和相應車型駕駛經歷應滿足下列要求:
1) 大型客車駕駛操作教練員具有10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且有五年以上駕駛大型客車經歷;
2) 通用貨車半掛車(牽引車) 駕駛操作教練員具有10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且有五年以上駕駛通
用貨車半掛車(牽引車)的經歷;
3) 城市公交車駕駛操作教練員具有10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且有五年以上駕駛大型客車或城市公交車的經歷;
4) 中型客車駕駛操作教練員具有10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且有五年以上駕駛中型客車的經歷;
5) 大型貨車駕駛操作教練員具有10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且有五年以上駕駛大型貨車的經歷;
6) 小型汽車駕駛操作教練員具有五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且有三年以上駕駛小型汽車的經歷;
7) 低速汽車駕駛操作教練員具有五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且有三年以上駕駛低速汽車的經歷;
8) 摩托車駕駛操作教練員具有五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且有三年以上駕駛摩托車的經歷;
9) 其他教練車的駕駛操作教練員具有五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且有四年以上駕駛相應車輛的經歷。
8.2.2.2 經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駕駛技能和駕駛要領講解、駕駛動作示範、指導駕駛、評教評學等教學能力考試合格。
8.2.2.3 駕駛操作教練員人數不少於教練車數量的1.1倍。 9.1 教練車技術狀況應符合GB 7258的要求和JT/T 198所規定的二級車以上技術條件,並裝有副後視鏡、副制動踏板、滅火器及其它安全防護裝置。道路駕駛教練車還需裝有副加速踏板和副離合器踏板。
9.2 教練車技術參數應符合下列要求:
a) 大型客車、城市公交車車長不小於8m;
b) 通用貨車半掛車(牽引車)車長不小於12m;
c) 中型客車車長不小於5.8m;
d) 大型貨車車長不小於6m,軸距不小於3.6m;
e) 小型汽車(含自動擋汽車)、低速汽車車長不小於3.3m, 軸距不小於2.3m, 輪距不小於1.3m;
f) 二、三輪摩托車至少有四個速度擋位;
g) 其它教練車技術參數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確定。
9.3 培訓機構應注意考試車輛要求的變化,教練車盡量與考試車輛要求一致。
9.4 教練車應有統一的教練車標識。
9.5 教練車應按國家規定的機動車報廢標准及時更新。 教練場地(含租用的教練場地)包括場地駕駛教練場、場內道路駕駛教練場和實際道路駕駛教練路線。
10.1 場地駕駛教練場
10.1.1 場地駕駛教練場應滿足20%以上的教練車同時訓練,其總面積應滿足式(1)的要求:
S≥0.2∑ni×αi …………(1)
式中:
S——場地駕駛教練場總面積,單位為平方米(㎡);
ni——各類教練車總數量,單位為輛;
αi——各類教練車單車使用面積,單位為平方米(㎡),見表1。
表1 各類教練車單車使用面積 單位為平方米 序號 教練車型 單車使用面積 1 大型客車 750 2 通用貨車半掛車(牽引車) 400 3 城市公交車 750 4 中型客車 500 5 大型貨車 750 6 小型汽車 400 7 摩托車 40 註:其它教練車型單車使用面積按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計算。 10.1.2 場地駕駛教練場應配置龍門骨架吊桿。
10.2 場內道路駕駛教練場
10.2.1 場內道路駕駛教練場單向行車道寬度不小於3.5m。
10.2.2 同向行駛的教練車,密度應在20輛/km以下。
10.2.3 場內道路駕駛教練場應設有連續障礙、單邊橋、直角轉彎、側方停車、上坡路定點停車與坡道起步、限寬門、百米加減檔、起伏路、曲線行駛等訓練科目。
10.2.4 場內道路駕駛教練場道路長度,應滿足30%以上的教練車同時訓練,其長度應滿足式(2)的要求:
L≥(N-1)×50×0.3 ………………(2)
式中:
L——場內駕駛教練場道路長度,單位為米(m);
N——教練車總數量,單位為輛;
50——教練車輛安全間距為50m。
10.2.5 場內道路駕駛教練場道路長度應同時滿足10.2.3所設訓練科目的要求。
10.2.6 採用具有基礎駕駛或特殊道路交通環境駕駛功能的汽車駕駛模擬器進行訓練的,其數量一級培訓機構配15台以上、二級培訓機構配10台以上、三級培訓機構配五台以上的,可減少25%的場內道路駕駛教練場總長度。
10.3 實際道路駕駛教練路線
實際道路駕駛教練路線長度和訓練科目,應滿足教學大綱的要求。 11.1 應具備計算機單機或網路教學系統,滿足運行多媒體理論教學軟體和記錄學時的要求。
11.2 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應使用多媒體軟體進行理論教學。多媒體教學軟體的內容應滿足教學大綱的要求,並具有集文字、圖片、聲音、動畫、視頻為一體的功能。
11.3 駕駛培訓機構教學設施設備見表2。
表2 教學設施設備 序號 名稱 序號 名稱 電化教學設備 ※13 離合器 1 多媒體教學設備 ※14 變速器 2 多媒體理論教學軟體 ※15 自動變速器 ※3 無紙化理論考試用計算機 模型教具 教學掛圖 16 發動機機體解剖模型 4 交通信號掛圖 17 轉向機構模型 程式控制電教板 18 透明或實物解剖全車制動系統模型 ※5 汽油機工作原理 其他教具、設備 ※6 柴油機工作原理 19 培訓學時計算機計時管理系統 ※7 化油器式汽油機燃料供給系 20 教學磁板 ※8 電控汽油噴射發動機燃料供給系 21 更換車輪工具(千斤頂和輪胎扳手) ※9 柴油機燃料供給系 22 車用滅火器 ※10 發動機點火系 ※23 紅外線樁考儀 ※11 發動機冷卻系 ※24 汽車駕駛模擬器 12 汽車氣壓制動系或汽車液壓制動系 注1:標「※」的為可選教具、設備。
注2:摩托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輪式自行機械車等車型專用教學設施設備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規定。 學員人均使用教室面積不小於1.2m,理論教室面積不少於50 m。
13 經營性教練場
經營性教練場應符合JT/T 434的要求。

『柒』 貨運資格證要如何考,考些什麼在哪裡考需要什麼條件

貨運資格證是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的一種,是由交通部門發放,大體辦理方法如下:縣級以上(含區縣)交通運輸管理所申請領表(帶上身份證/駕駛證復印件各兩份)。按指定時間、指定駕校進行筆試、實地駕駛(倒桿、移庫),考試合格後到交通運輸管理所(領表地)領取從業資格證。

你可到當地運管機構報名,參市級運管機構的培訓和考試。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

第十條 經營性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二)年齡不超過60周歲;

(三)掌握相關道路貨物運輸法規、機動車維修和貨物裝載保管基本知識;

(四)經考試合格,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證件。

第十五條 申請參加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向其戶籍地或者暫住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填寫《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申請表》,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二)機動車駕駛證及復印件;

(三)申請參加道路旅客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的,還應當提供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門出具的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記錄證明。

(7)道路運輸培訓機構資格條件擴展閱讀:

申請參加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的,應當向其戶籍地或者暫住地設區的市級交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填寫《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考試申請表》,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二)機動車駕駛證及復印件;

(三)道路旅客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件或者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件及復印件;

(四)相關培訓證明及復印件;

(五)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門出具的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記錄證明。

申請參加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裝卸管理人員和押運人員從業資格考試的,應當向其戶籍地或者暫住地設區的市級交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填寫《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考試申請表》, 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二)學歷證明及復印件;

(三)相關培訓證明及復印件。

申請參加機動車維修技術人員從業資格考試的,應當向其戶籍地或者暫住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填寫《機動車維修技術人員從業資格考試申請表》(式樣見附件3),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二)學歷證明及復印件,申請參加技術負責人員從業資格考試的,也可以提供技術職稱證明及復印件。

申請質量檢驗人員從業資格考試的,還應當同時提供機動車駕駛證及復印件和維修技術工作經歷證明。

申請參加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從業資格考試的,應當向其戶籍地或者暫住地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填寫《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從業資格考試申請表》(式樣見附件4),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二)機動車駕駛證及復印件;

(三)學歷證明或者技術職稱證明及復印件;

(四)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門出具的安全駕駛經歷證明;

(五)相應車型駕駛經歷證明;

(六)申請參加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教練員和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教練員從業資格考試的,還應當提供相應的教學經歷證明。

按照運輸工具的不同,貨物運輸合同可分為鐵路貨物運輸合同、公路貨物運輸合同、水路貨物運輸合同、航空貨物運輸合同、管道貨物運輸合同和多式聯運貨物運輸合同。

鐵路貨物運輸合同鐵路貨物運輸合同是鐵路承運人將貨物從起運地點通過鐵路運輸到約定地點,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運輸費用的合同。托運人利用鐵路運輸貨物,應與鐵路承運人簽訂貨物運輸合同。

鐵路貨物運輸合同中的承運人是鐵路運輸企業。鐵路運輸企業主要是指國家鐵路運輸企業和地方鐵路運輸企業。國家鐵路運輸企業是指鐵路局和鐵路分局。鐵路站段不是鐵路運輸企業,而是鐵路運輸企業的基層組織,它只能以鐵路局或者鐵路分局的名義進行運輸生產活動。

鐵路貨物運輸合同中的托運人就是把貨物交付鐵路運輸的人。它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社會組織。

鐵路貨物運輸合同中的收貨人是指在到站領取托運貨物』的人。收貨人也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社會組織。收貨人雖然不參加訂立鐵路貨物運輸合同,但他們與所訂立的合同密切相關,也享受合同中的某些經濟權利,也要承擔由合同帶來的某些經濟義務。

根據貨物運輸組織方式的不同,鐵路貨物運輸合同可分為整車貨物運輸合同、零擔貨物運輸合同和集裝箱貨物運輸合同三種。

鐵路貨物運輸合同除具有一般貨物運輸合同的特點外,還具有計劃性很強的特點,鐵路貨物運輸合同受國家計劃的制約,大宗貨物運輸受年度、季度和月度運輸計劃的制約,其他貨物運輸受運力和其他條件的限制,也要有計劃地進行安排。

『捌』 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培訓學校需要哪些條件

申請從事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相應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資格。
1.從事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的,應當同時具備大型客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小型汽車(含小型自動擋汽車)等四種車型中至少一種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資格和通用貨車半掛車(牽引車)、大型貨車等兩種車型中至少一種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資格。
2.從事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的,應當具備通用貨車半掛車(牽引車)、大型貨車等兩種車型中至少一種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資格。
(二)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教學人員。
1.從事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的,應當配備2名以上教練員。教練員應當具有汽車及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者汽車及相關專業高級以上技術職稱,熟悉道路旅客運輸法規、貨物運輸法規以及機動車維修、貨物裝卸保管和旅客急救等相關知識,具備相應的授課能力,具有2年以上從事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教學經歷,且近2年無不良的教學記錄。教練員總數的9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持有《教練員證》。
2.從事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的,應當配備2名以上教練員。教練員應當具有化工及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者化工及相關專業高級以上技術職稱,熟悉危險貨物運輸法規、危險化學品特性、包裝容器使用方法、職業安全防護和應急救援等知識,具備相應的授課能力,具有2年以上化工及相關專業的教學經歷,且近2年無不良的教學記錄。教練員總數的9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持有《教練員證》。
(三)有必要的教學設施、設備和場地。
1.從事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的,應當配備相應的機動車構造、機動車維護、常見故障診斷和排除、貨物裝卸保管、醫學救護、消防器材等教學設施、設備和專用場地。
2.從事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的,還應當同時配備常見危險化學品樣本、包裝容器、教學掛圖、危險化學品實驗室等設施、設備和專用場地。

『玖』 駕駛培訓學校需要多少注冊資金

《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
1 范圍
本標准規定了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的分類、主體資格、組織機構、崗位職責和管理制度、人員、教練車、教學設施設備和場地等基本條件。
本標准適用於從事民用,是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許可和實施動態監督管理的依據。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准。然而,鼓勵根據本標准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准。
GB 7258 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
JT/T 198 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
JT/T 434 機動車教練場技術要求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准。
3.1 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 institute of vehicle driving training
各類機動車駕駛培訓學校、培訓班等的總稱。
3.2 培訓車型類別 type of training vehicle
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車車型的分類。培訓車型分為大型客車、通用貨車半掛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含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汽車(含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摩托車(含三輪摩托車、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其他車型(含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拖拉機)等九類。
4 培訓機構分類
駕駛培訓機構分為綜合和專項兩類。
4.1 綜合類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
4.1.1 綜合類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應具備兩種以上(含兩種)車型的培訓能力,且每種車型教練車數量不少於5輛。
4.1.2 綜合類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分為三級:
a) 一級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教練車不得少於50輛;
b) 二級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教練車不得少於20輛;
c) 三級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教練車不得少於10輛。
4.2 專項類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
4.2.1 專項類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只具備一種車型的培訓能力。
4.2.2 專項類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分為三級:
a) 一級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教練車不得少於50輛;
b) 二級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教練車不得少於20輛;
c) 三級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教練車不得少於5輛。
5 主體資格
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應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
6 組織機構
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應設有教學、教員、學員、質量、安全、結業考試和設施設備等管理組織。組織機構可以綜合設置。
7 崗位職責和管理制度
7.1 崗位職責
培訓機構應建立負責人、管理人員、教學人員和其他人員的崗位職責。
7.2 管理制度
7.2.1 培訓機構應建立誠信承諾制度、教學管理制度、教練員管理制度、學員管理制度、結業考試制度、培訓預約制度、責任倒查制度、學員投訴受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教練車管理制度、教學設施設備管理制度、計算機教學管理制度、培訓收費管理制度。
7.2.2 誠信承諾制度應包括誠信的內容、承諾的形式以及誠信承諾的落實等規定。
7.2.3 教學管理制度應包括落實國家統一的教學大綱的措施,教學實施計劃的制定、檢查,駕駛培訓記錄的使用和管理以及教學質量評估等規定。
7.2.4 教練員管理制度應包括教練員聘用、輪訓、評議、考核(包括執教能力、培訓質量、職業道德、廉潔自律等)和教練員培訓質量排行榜的公布,並建立教練員文字和電子檔案。
7.2.5 學員管理制度應包括學員學籍管理,並建立學員文字和電子檔案(學員登記表、駕駛培訓記錄、結業考試成績單),保留時間不少於四年。
7.2.6 結業考試制度應包括考試方式、監考、補考、考試成績評定和結業證的發放。
7.2.7 培訓預約制度應包括預約的方式、培訓日期 、培訓學時、教練員或教練車、預約登記以及預約的撤銷。
7.2.8 責任倒查制度應包括對學員取得駕駛證後,在三年內發生道路交通死亡事故的倒查方法、倒查程序及對責任人的處理。
7.2.9 學員投訴受理制度應包括投訴的方式、投訴的受理、處理結果和處理時限。
7.2.10 安全管理制度應包括安全組織、安全教育、安全措施、安全檢查、事故的處理、重大事故報告、安全應急預案。
7.2.11 教練車管理制度應包括教練車的使用、維護、檢查、檢測和更新。
7.2.12 教學設施設備管理制度應包括教學設施設備使用、維修、檢查、更新,並建立教學設施設備的文字和電子檔案。
7.2.13 計算機教學管理制度應包括多媒體教學、模擬考試等內容。
7.2.14 培訓收費管理制度應包括公示培訓收費標准、收費方式及收費的監督管理。
8 人員
8.1 管理人員
8.1.1 理論教學負責人應具有汽車及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汽車及相關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並持有機動車駕駛證。
8.1.2 駕駛操作訓練負責人應具有汽車及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汽車及相關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並持有機動車駕駛證,有10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
8.1.3 教練車管理人員應具有汽車及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汽車及相關專業初級以上技術職稱,並持有機動車駕駛證。
8.1.4 結業考核人員應具有汽車及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汽車及相關專業初級以上技術職稱,從事教練員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八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
8.1.5 計算機管理人員應具有計算機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持有專業計算機運用水平考試二級證書。
8.2 教練員
8.2.1 理論教練員
8.2.1.1 理論教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a) 應持有機動車駕駛證,且具有兩年以上汽車駕駛經歷;
b) 具有汽車及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汽車及相關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
c) 經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汽車構造基本知識和教學授課能力考試合格。
8.2.1.2 理論教員人數,一級培訓機構不少於五人,二級培訓機構不少於三人,三級培訓機構不少於一人。
8.2.2 駕駛操作教練員
8.2.2.1 駕駛操作教練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a) 持有機動車駕駛證,且年齡不超過60周歲;
b) 具有汽車及相關專業中專或高中以上學歷;
c) 安全駕駛經歷和相應車型駕駛經歷應滿足下列要求:
1) 大型客車駕駛操作教練員具有10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且有五年以上駕駛大型客車經歷;
2) 通用貨車半掛車(牽引車) 駕駛操作教練員具有10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且有五年以上駕駛通用貨車半掛車(牽引車)的經歷;
3) 城市公交車駕駛操作教練員具有10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且有五年以上駕駛大型客車或城市公交車的經歷;
4) 中型客車駕駛操作教練員具有10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且有五年以上駕駛中型客車的經歷;
5) 大型貨車駕駛操作教練員具有10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且有五年以上駕駛大型貨車的經歷;
6) 小型汽車駕駛操作教練員具有五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且有三年以上駕駛小型汽車的經歷;
7) 低速汽車教練員具有五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且有三年以上駕駛低速汽車的經歷;
8) 摩托車駕駛操作教練員具有五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且有三年以上駕駛摩托車的經歷;
9) 其他教練車的駕駛操作教練員具有五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且有四年以上駕駛相應車輛的經歷。
8.2.2.2 經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駕駛技能和駕駛要領講解、駕駛動作示範、指導駕駛、評教評學等教學能力考試合格。
8.2.2.3 駕駛操作教練員人數不少於教練車數量的1.1倍。
9 教練車
9.1 教練車技術狀況應符合GB 7258的要求和JT/T 198所規定的二級車以上技術條件,並裝有副後視鏡、副制動踏板、滅火器及其它安全防護裝置。道路駕駛教練車還需裝有副加速踏板和副離合器踏板。
9.2 教練車技術參數應符合下列要求:
a) 大型客車、城市公交車車長不小於8m;
b) 通用貨車半掛車(牽引車)車長不小於12m;
c) 中型客車車長不小於5.8m;
d) 大型貨車車長不小於6m,軸距不小於3.6m;
e) 小型汽車(含自動檔汽車)、低速汽車車長不小於3.3m, 軸距不小於2.3m, 輪距不小於1.3m;
f) 二、三輪摩托車至少有四個速度擋位;
g) 其它教練車車型及其技術參數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確定。
9.3 培訓機構應注意考試車型的變化,教練車盡量與考試車輛要求一致。
9.4 教練車應有統一的教練車標識。
9.5 教練車應按國家規定的機動車報廢標准及時更新。
10 教練場
教練場地(含租用的教練場)包括場地駕駛教練場、場內道路駕駛教練場和實際道路駕駛教練路線。
10.1 場地駕駛教練場
10.1.1 場地駕駛教練場應滿足20%以上的教練車同時訓練,其總面積應滿足式(1)的要求:
S≥0.2∑niⅹαi ………………(1)
式中:S——場地駕駛訓練場總面積,單位為平方米(㎡);
ni——各類教練車總數量,單位為輛;
αi——各類教練車單車使用面積,單位為平方米(㎡),見表1。
表1 各類教練車單車使用面積 單位為平方米
序 號 教練車型 單車使用面積
1 大型客車 750
2 通用貨車半掛車(牽引車) 400
3 城市公交車 750
4 中型客車 500
5 大型貨車 750
6 小型汽車 400
7 摩托車 40
註:其他教練車型單車使用面積按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計算。
10.1.2 場地駕駛教練場應配置龍門骨架吊桿。
10.2 場內道路駕駛教練場
10.2.1 場內道路駕駛教練場單向行車道寬度不小於3.5m。
10.2.2 同向行駛的教練車,密度應在20輛/km以下。
10.2.3 場內道路駕駛訓練場應設有連續障礙、單邊橋、直角轉彎、側方停車、上坡路定點停車與坡道起步、限寬門、百米加減檔、起伏路、曲線行駛等訓練科目。
10.2.4 場內道路駕駛訓練場道路長度,應滿足30%以上的教練車同時訓練,其長度應滿足式(2)的要求:
L≥(N-1)ⅹ50ⅹ0.3 ………………(2)
式中:L——場內駕駛訓練道路長度,單位為米(m);
N——教練車總數量,單位為輛;
50——教練車輛安全間距為50m。
10.2.5 場內道路駕駛教練場道路長度應同時滿足本標准10.2.3所設訓練科目的要求。
10.2.6 採用具有基礎駕駛或特殊道路交通環境駕駛功能的汽車駕駛模擬器進行訓練的,其數量一級培訓機構配15台以上、二級培訓機構配10台以上、三級培訓機構配五台以上的,可減少25%的場內道路駕駛教練場總長度。
10.3 實際道路駕駛教練路線
實際道路駕駛訓練路線長度和訓練科目,應滿足教學大綱內容的要求。
11 教學設施設備
11.1 應具備計算機單機或網路教學系統,滿足運行多媒體理論教學軟體和記錄學時的要求。
11.2 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應使用多媒體軟體進行理論教學。多媒體教學軟體的內容應滿足教學大綱的要求,並具有集文字、圖片、聲音、動畫、視頻為一體的功能。
11.3 駕駛培訓機構教學設施設備見表2。
表2 教學設施設備表
序號 名稱 序號 名稱
電化教學設備 ※13 離合器
1 多媒體教學設備 ※14 變速器
2 多媒體理論教學軟體 ※15 自動變速器
※3 無紙化理論考試用計算機 模型教具
教學掛圖 16 發動機機體解剖模型
4 交通信號掛圖 17 轉向機構模型
程式控制電教板 18 透明或實物解剖全車制動系統模型
※5 汽油機工作原理 其他教具、設備
※6 柴油機工作原理 19 培訓學時計算機計時管理系統
※7 化油器式汽油機燃料供給系 20 教學磁板
※8 電控汽油噴射發動機燃料供給系 21 更換車輪工具(千斤頂和輪胎扳手)
※9 柴油機燃料供給系 22 車用滅火器
※10 發動機點火系 ※23 紅外線樁考儀
※11 發動機冷卻系 ※24 汽車駕駛模擬器
12 汽車氣壓制動系或汽車液壓制動系
注1、 標「※」的為可選教具、設備。
注2 、摩托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輪式自行機械車等車型專用教學設施設備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規定。
12 理論教室
學員人均使用教室面積不小於1.2m2,理論教室面積不少於50 m2。
13 經營性教練場
經營性教練場應符合JT/T 434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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