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計劃生育基本知識有哪些
一、來基本政策要掌源握:就是「一法三規」,一法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三規是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還有就是你所在省的人口計生條例和一些地方性計生管理辦法以及新台的各類規定。政策掌握了,面對群眾開展起工作來才有理有據,才能依法辦事。
二、具體的業務(太多了,數十項)
1、流動人口管理
2、計劃生育協會
3、獎勵扶助
4、統計工作
5、獨生子女
6、生育證發放
7、婦檢查早孕
8、婦幼保健
9、社會撫養費徵收
10、......
三、除了政策性的內容外,具體各項業務工作其實不需要一下子掌握,在工作實踐中會不斷的接觸,也就慢慢的學會了。
四、涉及到寫材料,那就要看個人悟性了。。
2. 計劃生育技術指導、咨詢包括什麼內容
答:《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第7條規定:計劃生育技術指導、咨詢包括下列內容: (一)生殖健康科普宣傳、教育、咨詢; (二)提供避孕葯具及相關的指導、咨詢、隨訪; (三)對已經施行避孕、節育手術和輸卵(精)管復通手術的,提供相關的咨詢、隨訪。頂一下
3. 計劃生育的主要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共7章47條。 第一章主要規定人口與計劃生育立法宗旨、目的和依據,國家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基本方針和原則,各級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相關部門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職責,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等社會各方面配合政府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義務,以及各級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推行計劃生育工作應當嚴格依法行政,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主要規定了人口發展規劃的制定與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事業發展的經費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以及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的基本原則。 第三章主要明確了國家穩定現行生育政策,並將現行生育政策予以法律化、制度化,規定了公民實行計劃生育應享有的權利與義務,以及計劃生育工作中必要的管理、服務制度和措施。 第四章主要規定了對實行計劃生育公民給予獎勵、優待,建立有利於計劃生育的社會保障制度。 第五章主要規定了國家在提高出生人口素質、提供計劃生育、生殖保健服務方面應承擔的責任,明確了計劃生育技術工作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法律地位。 第六章主要規定了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技術服務人員、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違反本法規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第七章主要規定了國務院依據本法規定製定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的具體管理辦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具體管理辦法、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管理辦法,中央軍事委員會依據本法規定製定中國人民解放軍執行本法的具體辦法,以及本法的施行時間。
4. 計劃生育的內容包括那四種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推行計劃生育,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幸福、民族繁榮與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計劃生育
第二條中國是人口眾多的國家,實行計劃生育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國家採取綜合措施,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
國家依靠宣傳教育、科學技術進步、綜合服務、建立健全獎勵和社會保障制度,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三條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與增加婦女受教育和就業機會、增進婦女健康、提高婦女地位相結合。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推行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嚴格依法行政,文明執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國務院領導全國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5. 單位組織育齡員工進行計劃生育知識培訓的內容包括哪些
縣人口局、縣計生協、縣計生服務站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優惠政策、辦事上報審批程序、業務知識、有獎舉報、打擊「兩非」、協會知識、優質服務等相關內容系統整理,先後編印發放了《永登縣人口和計劃生育基層基礎工作精細化規范化科學化管理實施細則》、《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服務手冊》 (一) (二) (三) (四)、《「313」計生利益導向惠民工程宣傳手冊》、《計生協會基礎知識宣傳手冊》等資料供計生幹部宣傳學慣用。
6. 計劃生育培訓有哪些
一是縣人口局、縣計生協、縣計生服務站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優惠政策、辦事上報審批程序、業務知識、有獎舉報、打擊「兩非」、協會知識、優質服務等相關內容系統整理,先後編印發放了《永登縣人口和計劃生育基層基礎工作精細化規范化科學化管理實施細則》、《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服務手冊》 (一) (二) (三) (四)、《「313」計生利益導向惠民工程宣傳手冊》、《計生協會基礎知識宣傳手冊》等資料供計生幹部宣傳學慣用。 二是縣人口局抽調統計、宣傳、流動人口、協會、技術服務等各股室業務骨幹組成業務培訓團,巡迴到各鄉鎮對鄉、村計生專干、自管小組長進行全面系統的培訓並組織考試,將考試成績在各鄉鎮計生工作會上進行通報,以激勵、督促基層計生工作人員學習、鑽研業務。 三是縣人口局針對階段性工作、重點工作,有側重點地舉辦各類業務培訓班。先後舉辦了《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培訓班;簽訂了人口計生目標責任書的72個部門、單位計生幹部業務培訓班;人口和計劃生育基礎信息核查工作培訓班;計生協會知識培訓班;信息化建設、P&WIS系統培訓班4期。通過培訓,使計生專干及時掌握了新的政策、信息和業務知識,鞏固熟悉經常性業務知識,為計生工作全面、高效運轉打好了基礎。 四是縣人口局借督查、半年、年終考核的機會,組織鄉、村計生專干、自管小組長進行業務考試,將考試成績作為一個考核項目。一是檢驗計生工作人員對計生政策、業務的掌握程度,二是通過考試給大家一個再學習、再提高的機會,三是督促大家重視對計生政策、業務知識的學習,重視自己業務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提高。 五是在農閑季節,採用分片、分鄉鎮、分批的方式,對全縣 225名鎮計生專干,64名服務所技術服務人員, 240 名村專干、15名社區專干、925名自管小組長進行集中培訓。縣人口局加強師資力量,邀請省、市人口委相關領導、專家來為大家講課。培訓之餘,大家在一起交流工作經驗、討論工作中遇到的難點、熱點問題,互相學習、互相促進,有效提高了全縣計生工作人員人口計生工作精細化、規范化、科學化的管理水平。
7. 計生工作主要包括哪些
1、 執行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開展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2、 擬定人口發展規劃和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並負責實施的日常工作;
3、 組織開展人口發展戰略研究,負責人口與計劃生育的信息、統計工作;
4、 負責人口與計劃生育科研成果的評審、鑒定和推廣,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避孕葯具市場;
5、 組織、指導、監督、管理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開展生殖健康服務,組織有關計劃生育醫學鑒定、事故鑒定;
6、 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人口結構綜合治理和出生人口缺陷干預工作;
7、 負責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
8、 指導基層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監督檢查目標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9、 查處計劃生育違法行為,依法徵收社會撫養費;
10、 其他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8.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包括哪些內容
中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五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三十條
國家建立婚前保健、孕產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減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嬰兒健康水平。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三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置、綜合利用衛生資源,建立、健全由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組成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網路,改善技術服務設施和條件,提高技術服務水平。
第三十三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針對育齡人群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基礎知識宣傳教育,對已婚育齡婦女開展孕情檢查、隨訪服務工作,承擔計劃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詢、指導和技術服務。
第三十四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應當指導實行計劃生育的公民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措施。
對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選擇長效避孕措施。
國家鼓勵計劃生育新技術、新葯具的研究、應用和推廣。
第三十五條
嚴禁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嚴禁非醫學需要的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9. 關於計劃生育的知識都包括了哪些相關內容
關於計劃生育的知識有下列九大內容:
(一)清醒認識全面加強我國內人口和計劃生容育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二)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統籌解決人口問題的道路;
(三)千方百計穩定低生育水平;
(四)大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質;
(五)綜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別比偏高問題;
(六)不斷完善流動人口管理服務體系;
(七)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
(八)切實加大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保障力度;
(九)進一步加強對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的領導。
10. 關於計劃生育方面的職工培訓
以下是浙江的計劃生育條例:
第九條 國家幹部、職工、城鎮居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本人要求生育的,可有計劃地安排再生育一個子女:
1、獨生子與獨生女結婚的;
2、第一個子女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3、婚後五年不孕,收養一個孩子後懷孕的;
4、夫妻一方為烈士的獨生子女的;
5、夫妻一方為初婚或未生育過,另一方再婚前只生育過一個子女的;
6、夫妻一方為初婚或未生育過,另一方再婚前生育過兩個子女已喪偶的;
7、夫妻一方連續從事礦井井下作業滿五年以上,只生育一個女孩,並繼續從事井下作業的。
第十條 農民除第九條規定的條件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本人有生育要求的,也可有計劃地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
1、夫妻一方兩代均為獨生子女的;
2、男到有女無兒家結婚落戶,並贍養女方老人的;
3、兄弟兩人以上,其中只有一個有生育能力的;
4、夫妻一方為非遺傳性殘疾,喪失勞動能力的。
第十一條 人口稀少山區的農民和從事海洋作業的漁民,只生育一個女孩,確有實際困難,本人要求再生育一個的,在省下達的人口發展規劃指標內,由市、縣人民政府作出具體安排。
你說的好象是第11條,不知道你是不是符合上述標准之一。
如果不符合上述認識條件而生育二胎,罰錢是肯定的,視地區情況而定。如下:
第二十二條 對計劃外生育子女的夫妻,要徵收超生子女費。
1、幹部、職工計劃外生育第二個子女的,由所在單位每月扣除夫妻雙方不低於百分之十五的工資,連扣五年;生育第三個子女的,扣除夫妻雙方不低於百分之三十的工資,連扣五年。
城鎮個體勞動者的超生子女費應按上述比例,由所在街道辦事處負責徵收,工商管理、稅務、勞動服務等部門予以協助。
2、農民計劃外生育第二個子女的超生子女費,一般徵收夫妻雙方不低於百分之十五的年總收入,一般徵收五年;生育第三個子女的,一般徵收夫妻雙方不低於百分之三十的年總收入,一般徵收五年。具體徵收的數額、年限和辦法,可由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作出決定。
第二十三條 符合再生育一個子女條件,但未到生育間隔期而提前生育的,由所在單位每月扣除夫妻雙方不低於百分之十的工資(農民則徵收夫妻雙方不低於百分之十的年總收入),至間隔期滿止。
第二十四條 未到法定婚齡非法同居生育的,由所在單位每月扣除男女雙方不低於百分之十五的工資(農民則徵收男女雙方不低於百分之十五的年總收入),從懷孕之月起,至結婚登記後一周年止。
第二十五條 徵收的超生子女費,由所在單位按有關規定,加強管理,用於計劃生育工作。
第二十六條 幹部、職工計劃外生育二胎和多胎的,產假期間不發工資,取消有關生育福利待遇,妊娠、分娩、產褥期的一切費用自理,雙方停發獎金一年,三年內不得評為先進工作者。情節惡劣,影響很壞的,給予行政和紀律處分。
第二十七條 已享受獨生子女待遇,又計劃外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收回《一孩父母光榮證》和已發放的獎勵費用(包括保健費),並按本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享受獨生子女待遇後,符合再生育一個子女條件,本人要求生育的,從批准之日起交回《一孩父母光榮證》和已發放的獨生子女保健費。
第二十八條 幹部及有關人員在計劃生育工作中徇私舞弊,造成本單位或本地區出現計劃外生育的,視具體情節,給予責任者以行政處分或罰款。
第二胎可以上戶口,到居住地派出所申報就可以。
該回答在2006年7月27日由回答者修改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