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國土局的征地拆遷處機構改革怎麼改
這要看單位的工作安排了,都是在自己的職能范圍內承擔任務的
比如說吧
土地利用,他主要是負責閑置土地清查,劃撥土地供地之類的工作
法規,他主要是負責信訪、政策審查制定之類的工作
地籍,他主要是負責土地登記、年度變更之類的工作
征地辦,他主要是負責土地徵收方面的工作
當然,具體是不是做這方面的工作,要看國土局內部是怎麼安排的
2. 拆遷辦和國土資源局那個單位好
國土資源局,必須的。
3. 拆遷屬於國土資源局管嗎
不屬於國土資源局,拆遷工作一般由地方政府負責,拆遷辦不是永久性機構。較大項目會成立拆遷指揮部,是臨時性機構。有的地方長時間設立(非永久性機構)拆遷辦公室,主任一般是政府辦主任(副),其他領導職務的一般會從其他相關職能部門抽調。具體指導、協調、監督拆遷工作,實施具體拆遷的是普通的拆遷公司。
4. 國有土地房屋拆遷土地如何補償
國有土地房屋拆遷土地須根據國務院第590號令的規定給予補償。
1、第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2、第三條:房屋徵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3、第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4、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1)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2)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3)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實施國有土地房屋拆遷土地補償的好處:
過去,多數情況下由拆遷人即開發商向當地建設主管部門申請拆遷許可,獲批後由開發商實施拆遷。而成為拆遷主體的開發商,為了追求利潤,往往盡可能壓縮拆遷補償標准,並且把拆遷負擔轉嫁到房價里。
《徵收補償條例》規定,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為徵收與補償主體。政府可以確定房屋徵收部門負責組織進行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並規定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採取暴力、威脅或者中斷供水、供熱、供氣。
5. 農村土地拆遷歸哪個部門管
客觀性。城市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由省(自治區)和城市人民政府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
根據《拆遷條例》的規定,國家建設部主管全國的城市房屋拆工作,它的主要職責是制定房屋拆遷法規、規章、方針和政策、監督、檢查和指導各地房屋拆遷工作。各省、自治區建委(或建設廳)和城市的房地產管理局(或者人民政府授權的其他部門,如拆遷辦公室)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
房屋拆遷許可證制度
房屋拆遷許可證是拆遷行為獲得行政許可、拆遷人從事房屋拆遷的法律憑證。房屋拆遷許可證具有一次性、局部性的特點,它只對特定的項目,在一定的時間和范圍內有效。實施房屋拆遷許可證制度,是國家加強對房屋拆遷工作的管理,維護國家和拆遷當事人雙方的合法權益,保障城市建設順利進行的重要途徑。

(5)全國國土拆遷培訓機構擴展閱讀
自《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頒布實施以來,依法文明和諧徵收拆遷得到社會廣泛肯定。
但是,今春以來,一些地區違法徵收拆遷的惡性事件又屢有發生,並呈上升勢頭。為防範和遏制類似事件的繼續發生,為黨的十八大勝利召開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學習培訓
各級人民法院的領導和相關審判執行人員要認真學習領會《行政強製法》、《條例》和《規定》,全面理解掌握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立法背景及具體規定精神,認真學習理解《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堅決防止土地徵收、房屋拆遷強制執行引發惡性事件的緊急通知》和《關於認真貫徹執行的通知》,
特別是要組織基層人民法院搞好專門培訓,切實把思想認識和工作思路統一到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上來,在立案、審查和執行等工作中嚴格貫徹落實,不得擅自變通和隨意解讀。
二、抓緊對徵收拆遷案件進行一次全面排查
同時,對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頒布施行後的執法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在自查的基礎上,上級人民法院要派出督查組對排查工作進行監督指導,特別是對發生徵收拆遷惡性事件的地區和城郊結合部、城中村改造、違法違章建築拆除等領域,要進行重點檢查。
堅決防止因工作失誤、執法不規范或者濫用強制手段導致矛盾激化,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嚴重損失等惡性後果以及引發大規模群體性事件。
三、認真研究解決徵收拆遷案件的新情況新問題
當前徵收拆遷主要問題集中在違法徵收土地和房屋、補償標准偏低、實施程序不規范、濫用強制手段和工作方法簡單粗暴等方面。各級人民法院要結合當地實際,認真研究受案范圍、立案條件、審理標准、執行方式等具體法律適用問題,著力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補償標准過低、補償不到位、行政權力濫用等突出問題。
對於審判執行工作中的重大問題,要及時向當地黨委匯報取得支持,加強與政府的溝通互動,積極探索創新社會管理方式,疏通行政爭議化解渠道,努力實現保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與維護公共利益的有機統一,保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房屋拆遷
6. 辦武術培訓機構,租的房子是個拆遷房,上面不給辦營業執照。我該怎麼辦
辦武術培訓機構租的房子是個拆遷房,上面不給辦營業執照,那你就趕緊換個房子吧,不要用這個拆遷的房子
7. 國土資源局可以成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嗎
國土資源局不可能成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土地儲備中心也沒有資格成為拆遷人。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8. 土地儲備機構能否作為拆遷主體
土地儲備機構能否作為拆遷主體成為目前熱點話題。有人認為土地儲備中心不是建設單位,只能從事土地的收購儲備,而不能從事項目的建設,故土地儲備中心不具備拆遷人資格,甚至認為土地儲備機構作為拆遷人是不合法的。但筆者認為土地儲備機構可以作為拆遷主體,理由如下: 首先,從城市房屋拆遷制度來看,土地儲備機構作為拆遷人是一種趨勢。2001年國務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將拆遷人定義為已經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釋義》(以下簡稱《條例釋義》)對拆遷人資格作了具體解釋:「雖然大多數拆遷人均為建設單位,但也有一些非建設單位需要實施房屋拆遷行為。例如,目前,對國家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政府在委託有關單位進行拆遷、土地平整等前期開發工作後再以招標、拍賣方式出讓,正在成為城市土地供應的主要方式。而政府委託從事拆遷的單位,並不一定是建設單位。」實踐中,土地儲備機構和土地一級開發企業都可以完成拆遷、土地平整等前期開發工作,而土地儲備機構卻不是建設單位。因此,《條例釋義》初步表明了土地儲備機構也可以作為拆遷人。 其次,從現行的土地儲備制度來看,土地儲備機構實施拆遷等前期開發工作是履行工作職責。2007年國土資源部等發布的《土地儲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了土地儲備的定義,即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為實現調控土地市場、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目標,依法取得土地,進行前期開發、儲存以備供應土地的行為。無論是依法收回、收購、行使優先購買權取得的國有土地,還是已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批准手續的土地,都可以納入土地儲備范圍。《辦法》還明確規定:土地儲備機構應為市、縣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隸屬於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統一承擔本行政轄區內土地儲備工作的事業單位。對納入儲備的土地,經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批准,土地儲備機構有權對儲備土地進行前期開發、保護、管理、臨時利用及為儲備土地、實施前期開發進行融資等活動。因此,《辦法》進一步明確了實施拆遷等前期開發工作是土地儲備機構的工作職責,進而說明了土地儲備機構可以作為拆遷人。 再其次,從工作實踐來看,土地儲備機構更能公平、公正地落實好拆遷工作。由於拆遷工作只是供應土地前的一項前期開發工作,此時還未供地,也就不存在開發商,土地儲備機構在實施拆遷工作中也不會受到開發商的干擾。實踐中,土地儲備機構作為承擔本行政轄區內土地儲備工作的事業單位,能協調規劃、拆遷、評估等部門,把握各項規章制度,落實政府提出的各項要求,把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利益放在首位,以維護人民的利益為重點,充分體現公平、公正原則,確保穩定,做到依法拆遷、文明拆遷、和諧拆遷。
9. 請問國土資源局可以成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嗎
國土資源局不可能成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土地儲備中心也沒有資格成為拆遷人。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房屋拆遷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互相配合,保證房屋拆遷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與城市房屋拆遷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六條 拆遷房屋的單位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後,方可實施拆遷。
第七條 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建設項目批准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五)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