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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標專家培訓計劃

發布時間:2021-06-03 23:02:33

Ⅰ 單位領導不許參加專家庫的評標,怎麼辦

根據《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第十三條 評標專家享有下列權利:
(一)接受招標人或其招標代理機構聘請,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
(二)依法對投標文件進行獨立評審,提出評審意見,不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的干預;
(三)接受參加評標活動的勞務報酬;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評標專家負有下列義務:
(一)有《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七條和《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提出迴避;
(二)遵守評標工作紀律,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得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三)客觀公正地進行評標;
(四)協助、配合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 評標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由組建評標專家庫的政府部門或者招標代理機構取消擔任評標專家的資格,並予以公告:
(一)私下接觸投標人的;
(二)收受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三)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
(四)不能客觀公正履行職責的;
(五)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評標活動的。 」

根據以上情況,評標專家沒有義務必須出席每次評標工作。
評標專家遵守本單位勞動紀律、不能出席評標工作的,屬於合理情況。

Ⅱ 怎樣建立企業的評標專家庫

1、目前,全國范圍內只有《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令第29號)的相關規定,應該各地均通用。
2、招標代理機構建立自己專家庫時,專家條件至少滿足以上規定條件,同時自己可以進一步細化相關要求,建立自己的專家庫管理制度。符合條件者均可進入自己專家庫。專家庫主要是為了滿足今後招標項目評標隨機抽取專家和招標項目咨詢的需要。
3、如政府主管部門對專家庫有要求(如人數),那麼招標代理機構應盡量使自己專家庫滿足相關要求(在滿足要求之前,並不影響專家庫的建設和完善)。
4、專家庫還根據自身專家庫情況應進行專業分類。專家數量和專業當然是多多益善。

Ⅲ 怎麼加入評標專家庫

1、專家庫由政府部門或招標機構建立,並根據國家相關規定有具體的要求和規定。國家相關規定有「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令第29號)」
2、可以咨詢相關政府部門或聯系招標機構。

Ⅳ 評標專家庫的簡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評標委員會和評標辦法暫行規定》、《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暫行規定》,評標專家庫是指各類工程管理和工程技術、經濟及相關專業有較高理論水平和豐富實踐經驗的人員組成的人才資料庫,建立專家庫的目的是向交易主體提供合適的評標專家。評標專家庫管理的日常工作包括評標專家的資格認定、入庫及評標專家庫的建設、使用和管理活動。 為了加強對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的監督管理,健全評標專家庫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二OO三年四月審議通過了《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 國務院各行業主管部門和各級地方政府都出台了相應的招投標管理條例,條例中專門明確了專家庫的建設、管理和使用辦法。目前全國絕大多數地方需要建設、完善或補充專家庫系統以符合新的管理規定的要求和新形勢下招投標管理工作的需要。

Ⅳ 評標專家如何報考

一般情況下,評標專家並非由報考產生,依據如下:

《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令第29號)》規定:
第七條 入選評標專家庫的專家,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一)從事相關專業領域工作滿八年並具有高級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
(二)熟悉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
(三)能夠認真、公正、誠實、廉潔地履行職責;
(四)身體健康,能夠承擔評標工作。
第八條 評標專家庫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條件的評標專家,專家總數不得少於500人;
(二)有滿足評標需要的專業分類;
(三)有滿足異地抽取、隨機抽取評標專家需要的必要設施和條件;
(四)有負責日常維護管理的專門機構和人員。
第九條 專家入選評標專家庫,採取個人申請和單位推薦兩種方式。採取單位推薦方式的,應事先徵得被推薦人同意。
個人申請書或單位推薦書應當存檔備查。個人申請書或單位推薦書應當附有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第十條 組建評標專家庫的政府部門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對申請人或被推薦人進行評審,決定是否接受申請或者推薦,並向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條件的申請人或被推薦人頒發評標專家證書。
評審過程及結果應做成書面記錄,並存檔備查。
組建評標專家庫的政府部門,可以對申請人或者被推薦人進行必要的招標投標業務和法律知識培訓。

Ⅵ 深圳市評標專家庫

第一科研開發規范鐵道部計劃發行招投標,按照「中國招標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劃課題招標投標管理辦法部」,結合鐵路研究項目招投標的特點並要求該工作方案的制定。文章主題
招標遵循公平,公開,公正,擇優的原則,通過科學技術部等(以下簡稱「科技公司」)集中管理,組織實施,科技成果部辦公室(以下簡稱「成果辦」)負責具體的任務競標。
條根據「科學技術研究和開發鐵道部計劃」確定招標課題,科技司負責組織招標文件的投標主體,司主管領導批準的准備。
招標文件主要包括:
(一)投標須知;
(二)的名稱和對象的數量;
(3)主要內容;
(4)要達到的目標,考核指標章程;
(5)和知識產權所有權和其他要求的形式,成果的數量;
(6)進度,時間要求;
(7)和鐵道部資金總量投入的資金和支付;
構成細目(8)投標報價(研究預算表)和原則的發展;招標文件編制要求
(9);
(10)有關資質和信用投標人應提供的文件;
(k)的提交投標文件的方式,地點和截止日期;
(十二)開標,評標,定標時間表;
(十三)綜合評價標准和方法。刊登在中國鐵路技術和經濟信息網等媒體的問題招標公告(附件1)的科學技術部
條,科技司辦公室的投標截止時間,以符合之前委託20天成就招標條件,發放招標文件良好的信用中標單位。
條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日期為遞交投標文件前,投標文件應在分娩後的結果做密封,通過驗收後的結果運行,收據保存;關閉遞交投標文件之日起招標應該是投標文件開標地點的開服前密封。
條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日期之前,您可以添加相關材料。輔助材料必須以書面形式並加蓋,密封,交付成果做。當評估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文章
開口的同時提交投標文件,確定截止時間在公共招標文件。由科學技術部或委託招標代理機構,有關單位代表和所有投標人的代表主持。未參加投標的開通,取消投標資格。
在沒有收到有效投標文件由科技司部與內部部門一起確定機組組合問題。第八條
檢查投標人代表印章,檢驗和(附件2)招標文件簽署開標記錄。辦公室的工作人員公開的公開招投標文件,結果一個接一個,拿了的投標人,招標,技術目標等關鍵內容的名稱。第九條經評標委員會
單位和就業的組成,原則上會員人數的專家技術,經濟等方面,超過9人,其中技術,經濟專家的數量,不得少於2成員總數的-thirds。
隨機選擇專家從鐵道部專家庫部評標委員會,或有興趣的投標人及投標人的人員不得進入評標委員會,評標委員會名單的成員(近3)應當保密之前的評價結論來確定。由科學技術部
投標第十一條在評標委員會的名單公布,並推薦評標委員會。有在投標人的利益或可能影響評估應該是公正的評審委員會提供的避免。由評標委員會主任主持第十二條
評估會議,技術部推出的情況下發出的評標委員會,評標委員會成員研究招標文件,評標熟悉規則,評標過程。

Ⅶ 招標代理公司自己專家庫需要天津本地評標專家加入

為了加強對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的監督管理,健全評標專家庫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特製定《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經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二OO三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對評標專家的監督管理,健全評標專家庫制度,保證評標活動的公平、公正,提高評標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評標專家的資格認定、入庫及評標專家庫的組建、使用、管理活動。
第三條 評標專家庫由省級(含,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依法成立的招標代理機構依照《招標投標法》的規定自主組建。
評標專家庫的組建活動應當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第四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其所建評標專家庫及評標專家的管理,但不得以任何名義非法控制、干預或者影響評標專家的具體評標活動。
第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評標專家,必須從政府有關部門組建的評標專家庫中抽取。
第六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建評標專家庫,應當有利於打破地區封鎖,實現評標專家資源共享。
省級人民政府可組建跨部門、跨地區的綜合性評標專家庫。
第七條 入選評標專家庫的專家,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一)從事相關專業領域工作滿八年並具有高級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
(二)熟悉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
(三)能夠認真、公正、誠實、廉潔地履行職責;
(四)身體健康,能夠承擔評標工作。

Ⅷ 如何加入鄭州市發改委評標專家庫

申請人應依據所學專業、工作經歷和評標業績,按照《評標專家專業分類標准》(發改法規[2010]1538號)規定的專業劃分,填報專業類別和專業代碼。每位申請人最多可填報5個專業。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綜合評標專家庫試運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改辦法規[2012]85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副省級省會城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
為規范國家綜合評標專家庫試運行期間使用和管理行為,保障專家庫有序運行,根據《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評標專家庫、評標專家管理的有關規定,特製定《國家綜合評標專家庫試運行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貫徹執行。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明確規定,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組建綜合評標專家庫。各地發展改革部門要按照條例要求,積極推動省級綜合評標專家庫建設。首批國家綜合評標專家庫終端單位要注意及時總結經驗,在終端運行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向我委法規司反映。
附件:國家綜合評標專家庫試運行管理辦法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2012年4月9日

國家綜合評標專家庫試運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國家綜合評標專家庫(以下簡稱國家庫)試運行期間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國家庫有序運行,根據《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國家庫試運行期間的使用、維護、管理。
第三條 試運行期間,國家庫提供石油天然氣、城市軌道交通、電力、新能源、煤炭(含煤層氣)、氣象等領域的評標專家抽取服務。
國家庫將逐步擴大專家抽取領域和專家數量。
第四條 國家庫網址為*********************

第二章 專家入庫管理
第五條 在相關專業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力,並具備下列條件的專家,可入選國家庫:
(一)能夠公正、認真、誠實、廉潔地履行職責;
(二)熟悉與招投標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三)從事相關專業領域工作滿8年,具有高級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並滿足規定的專業業績要求;
(四)身體健康,年齡一般不超過65歲;
(五)未曾因違法、違紀被取消評標資格,未曾在招標、評標以及其他與招投標有關活動中從事違法行為而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
(六)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國家庫專家各專業業績具體要求另行公布。
特殊專業或有突出貢獻的專家入選條件可適當放寬。
第六條 專家入選國家庫,採取個人申請或者單位推薦的方式。採取推薦方式的,推薦單位應當事先徵得被推薦人同意。
第七條 申請人應按要求在網上填寫、上傳申請表,並按照申請表要求,報送各項證明材料。
申請人應依據所學專業、工作經歷和評標業績,按照《評標專家專業分類標准》(發改法規[2010]1538號)規定的專業劃分,填報專業類別和專業代碼。每位申請人最多可填報5個專業。
第八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組織成立專家評審委員會,對申請人的入庫資格進行審查。
通過審查的人員,應接受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和專業知識的培訓與考核,考試合格者成為國家庫評標專家。
第九條 評標專家依據《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令第29號),享有相應權利、承擔相應義務。
第十條 評標專家兩年內參加過招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或地方綜合評標專家庫管理部門組織的評標專家培訓,可不再參加國家庫同類科目的繼續教育培訓。
第三章 國家庫的使用和運行
第十一條 試運行期間,國家庫按照自願原則,提供評標專家抽取服務。
網路終端不得收取或變相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二條 國家庫網路終端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健全的網路終端工作流程、工作制度、安全管理制度;
(二)具有相對獨立的評標專家抽取用房,配有計算機、列印機、互聯網等網路終端抽取所需的硬體設備與網路運行環境;
(三)具有相對穩定的管理單位,以及經過專業培訓的專職操作人員和維護人員;
(四)國家發展改革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試運行期間,網路抽取終端單位應定期對試運行項目評標專家抽取、系統運行及其他有關情況進行匯總,反饋至國家發展改革委(法規司)。
第十四條 招標人或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需要在國家庫抽取專家的,應登錄國家庫網站,進行招標項目登記。
第十五條 網路終端按照以下程序辦理評標專家抽取事宜:
(一)核驗經辦人身份證件和授權委託書;委託招標代理機構辦理評標專家抽取事宜的,還應同時查驗招標代理機構營業執照和委託代理協議,並留存復印件存檔備查;
(二)按招標人或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填寫的《國家綜合評標專家庫專家抽取條件表》和《國家綜合評標專家庫專家抽取迴避單位表》,隨機抽取評標專家;
(三)列印專家抽取確認材料,並由網路終端工作人員、招標人或者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人員簽字後存檔備查。
招標人未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要求完成招標項目登記或未提供前款第(一)項材料的,不予辦理評標專家抽取事宜。
第十六條 評標專家名單確定後,發生評標專家不能到場或需要迴避等特殊情況的,由網路終端記錄原因,並進行補抽。
第十七條 有下列事項之一的,經網路終端確認後,招標人可以依據需要依法從其他專家庫確定評標專家:
(一)補抽失敗;
(二)因不可抗力導致網路中斷,無法抽取專家;
網路終端應當在事後及時提交書面報告。
第四章 國家庫的管理
第十八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國家庫試運行管理工作,並對國家庫網路終端的運行情況實施監督。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評標專家評標活動進行監督。

第十九條招標人或招標人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可以對評標專家在評標過程中的綜合表現進行履職評議,及時將評議結果上傳至國家庫系統。履職評議情況作為專家年度考核的參考。
第二十條 試運行期滿,評標專家經培訓及考核合格的,可以續聘。
第二十一條 建立評標專家個人檔案,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專家個人情況,包括個人申請書或推薦書以及有關證明材料,入選國家庫的審查過程以及結果的書面記錄;
(二)專家履職評議情況;
(三)信用情況;
(四)參加培訓情況;
(五)年度考核情況。
第二十二條 專家有下列情形的,可暫停或者終止其評標資格:
(一)提供虛假申請材料,騙取國家庫評標專家資格;
(二)未按要求參加培訓或考核不合格;
(三)在一個年度內,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評標達到五次並超過抽中次數三分之一;
(四)因身體健康狀況、工作調動等不適宜繼續參與評標活動;
(五)在評標活動中有違法行為而受到行政處罰;
(六)本人申請不再擔任評標專家;
(七)以國家庫評標專家名義從事有損國家庫形象的活動;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需要終止其評標資格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評標專家出現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據《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暫行辦法》(發改法規[2008]1531號)規定, 對其予以公示。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四條 試運行期間,網路抽取終端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發展改革委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暫停或者取消該抽取終端。
(一)配置的設備、設施及人員不能滿足試運行要求;
(二)要求招標人或者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支付抽取費用;
(三)對於符合抽取條件的申請無正當理由予以拒絕;
(四)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抽取程序辦理抽取事宜;
(五)不按規定上報試運行項目評標專家抽取、系統運行及其他有關情況;
(六)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評標專家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71條、72條規定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國家庫工作人員在運行管理維護、抽取評標專家工作中,違反操作要求予以指定或進行暗箱操作的,或故意對外泄露被抽取評標專家有關姓名、單位、聯系方式等內容的,可根據具體情況,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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