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報個輔導班,要求簽保密協議。如把價格告訴別人要賠償1萬違約金。想問需對價格保密嗎屬於霸王條款嗎
沒有,這是霸王條款
B. 教育機構培訓費定金違約金比例,我在一家培訓機構被忽悠的情況下交了10000的定金,當時我就說得很清
你有沒有叫他開收據?然後還需要培訓點的蓋章,有證據的話可以找到人,如果什麼都沒有的話連報警都沒有用呢
C. 新勞動法中關於培訓費違約金的問題
1、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辭職)分三種情況:
一是,依據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試用期3天)通知用人單位,不用單位批准。但用人單位不承擔經濟補償;
二是,依據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三是,勞動者沒有任何依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但不給經濟補償金,還可依據第九十條的規定,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
2、所以,辭職要合法理由非常重要,只要理由合法任何用人單位都不能拒絕,當然,如果沒有合法的理由,不但不能走,你就是走了,單位也會找你的麻煩,得不到補償金不說,還會要你交違約金,不給你辦離職手續,對你今後的就業會有麻煩。
3、辭職理由建議你參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來提出,比如不簽勞動合同、不按國家規定安排勞動時間、不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加班不給加班工資、收取押金、不按時為勞動者建立國家法定的社會保險等。
4、按上述理由辭職,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於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D. 關於培訓違約金計算
支付應該與工作時間成比例,違約金=(約定的違約金)* 未服務期限/服務期限。
E. 關於培訓協議違約金與培訓費的疑問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第二款規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需要說明的是,培訓費用是指用人單位實際支出的培訓費用,而不是培訓協議里約定的培訓費用。培訓協議裡面寫的「培訓費用1萬,如果勞動者違約需要賠償2萬給公司」,顯然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這樣做,可能確如其領導所說「這違約金是嚇唬人的」,不會真的要勞動者承擔。所以,雙方可以先協商處理,如果協商不成,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認定這一約定無效。
F. 關於違約金和培訓費,我該付多少
1、關於違約金:
(1)按照《勞動合同法》第22條、第23 條的規定,只有在單位對你進行了專項業務培訓、或者是你是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且單位與你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保密條款的,才能對你約定違約金、在你違反規定解除合同時,才負有按約定賠償單位違約金的義務。
(2)據你所說:「只是公司的普通員工,沒有什麼公司機密在我這「,公司也沒有與你在合同中約定保密條款,所以:你無須承擔竟業限制的違約責任。
(3)關於那培訓:不管是什麼形式的,講座也好、授課也罷,如果不是針對你日後工作的專業培訓,就不是可以約定違約責任的培訓、就不能讓你承擔違約金。
退一步說,即便是專業培訓、你應當承擔違約金:也不能是公司說扣多少就扣多少,公司必須拿出你培訓所花費用的證據才行,而且,因為專業培訓而約定服務期、你違約時的違約金:也不能是全部培訓費,而應是約定的服務期剩下的年限的培訓費。也就是說:培訓費應以約定的服務期年限分擔,你已經履行合同的年限的違約金應扣除、只應賠償剩下年限的培訓費。
(4)綜上:公司收你違約金是違法的,你可以與公司協商要回,如果協商不成,呆以向勞動監察大隊舉報劃是提起勞動仲裁。
附:相關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22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23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24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
2、「何況是試用期,對員工進行培訓我覺得是用人單位應該做的事情」:這個觀點不是太正確,只要是公司進行了專項培訓,不管是否在試用期,都可以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雖然是單位「應當做的事」,但勞動者也應當做的事是:遵守約定的服務期。
3、你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公司就走人:屬於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按《勞動合同法》第90條的規定,你應當說賠償因此給公司帶來的損失,但這損失是實際損失,不等於因為違反服務期約定和保密約定而應當承擔的違約金。
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90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G. 培訓協議違約金
一、 合同期與服務期,該以哪個為准?
有簽定培訓服務協議,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需續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主要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期滿,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二、 違約金的規定是否合法
企業為員工提供專項培訓費用,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約定服務期,員工違反服務期的,按約定支付違約金。
主要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三、 違約金的支付額度
企業要求員工支付違約金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而且不能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培訓費用的界定也有明確之規定,不能憑空捏造或假設推測。
主要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於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
四、 是不是在服務期間只要是自己主動提出解除合同就要支付違約金?
一般情況下,服務期內如果是員工本人提出解決勞動合同,那麼要主動承擔違約金。但是員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受服務期約束,不需要支付任何違金。《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的;
(二)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其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H. 培訓後違約支付違約金多少
1、如果你與單位簽訂合同約定違約支付是學費+工資的雙倍,你如果違約就應該按照違約金的約定支付。
2、讀博期間單位發的工資,如果合同沒有約定違約後要退就可不退了。
I. 培訓協議違約金問題
沒有單位要求的這么多
培訓費按單位培訓實際支出
違約金以支出限制
服務期內違約,扣除工作年限後,剩餘服務期按比例支付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J. 教育培訓違約金最高挨賠多少錢
你說的違約金指的是什麼?貸款了之後要退給金融機構的違約金?還是說你學了幾天要退學配給培訓機構的違約金?這說的太含糊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