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山東的執業醫師證過期了,要去齊魯醫院進行3個月培訓,怎麼培訓
你可以找原單位申請注冊,在當地衛生局領表,到二級以上醫療單位實習三個月就可以注冊了。或者找一個接收你的醫療單位,衛生室也可以,然後把你的執業地點變更也在當地衛生局領表,到二級以上醫療單位實習三個月就可以注冊了。我有個朋友是山西的也是有個執業醫師證過期了他就在北京注冊了,醫學考試服務中心網。
㈡ 如何辦理醫師執業地點變更
依法及時向注冊部門提出變更執業地點的申請,經審批後方可在新的從業地點繼續執業。
醫師執業地點刊載於《醫師執業證書》,當醫師的從業地點發生變動時,應依法及時向注冊部門提出變更執業地點的申請,經審批後方可在新的從業地點繼續執業。
醫師經所在醫療機構批准,為其他醫療機構特定的患者開展執業范圍內的診療活動時,要按照衛生部《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請。

(2)山東執業醫師變更培訓機構擴展閱讀
具備下列條件的醫師可以申請多點執業:
一、醫師需具有副高以上醫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並在該技術職務上連續任職工作2年以上的執業醫師。
二、第一執業地點醫療機構與第二或第三執業地點醫療機構簽訂醫師執業的相關協議。
三、申請多點執業所從事的執業類別和執業范圍應當與在第一執業地點從事的執業類別和執業范圍一致。
四、執業類別和執業范圍在擬聘用申請人的醫療機構的診療科目范圍內。
五、身體健康,能勝任多點執業工作。
六、在第一執業地點能完成診療任務、不擔任行政職務。
七、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㈢ 怎樣變更注冊我要變更執業醫師地點
醫師變更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等注冊事項的,應當到准予注冊的衛生行政部門依照相關規定辦理變更注冊手續。執業醫師申請變更執業范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印製的醫師變更執業范圍申請表;
(二)《醫師資格證書》;
(三)《醫師執業證書》;
(四)與擬變更的執業范圍相應的高一層次畢業生學歷或者培訓考核合格證明;
(五)聘用單位同意變更執業范圍的證明;
(六)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三)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四)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對不符合條件不予注冊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申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㈣ 執業醫師變更執業注冊地點都需要什麼證件呢
醫師申請變更執業地點、變更類別、變更主要執業機構、增加執業地點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1)《醫師執業、變更執業、多機構備案申請審核表》一式2份;
(2)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3)《醫師資格證書》原件和復印件(僅在變更類別時提供);
(4)《醫師執業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5)近6個月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3張;
(6)擬執業機構勞動合同或聘用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7)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復印件;
(8)辦理集中變更時,醫療機構需出具申請變更注冊人員情況匯總表。
㈤ 執業醫師變更執業地點要交哪些材料
執業醫師變更注冊需提交的材料:
(一)區內變更
1、 醫師變更執業注冊申請審核表;
2、醫師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3、醫師執業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4、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5、距注冊或上次變更注冊時間超過半年以上者,需提交申請人6個月內健康體檢表;
6、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擬聘用證明;
7、所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
(二)區內→區外變更(從本市醫療機構變更到外市醫療機構)
1、醫師變更執業注冊申請審核表(原執業機構及擬執業機構蓋章後);
2、醫師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3、醫師執業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4、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5、3.5寸軟盤一張。
(三)區外→區內變更
1、醫師變更執業注冊申請審核表(原執業機構及擬執業機構蓋章後);
2、醫師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3、醫師執業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4、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5、原注冊衛生行政部門拷貝的變更注冊信息及列印出的原注冊機關蓋印的醫師變更注冊通知單。
申請變更執業范圍者除提交以上規定的材料外,還需提交(1)取得注冊執業范圍以外、同一類別其他專業的高一層次的省級以上教育部門承認的學歷或(2)在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業務培訓機構,接受同一類別其他專業的系統培訓2年或者專業進修滿2年或系統培訓和專業進修合計滿2年,並持有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業務考核機構出具的考核合格證明(3)醫師變更執業范圍申請表。
㈥ 如何變更執業醫師資格證的個人信息
醫師變更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等注冊事項的,應當到准予注冊的衛生行政部門依照相關的規定辦理變更注冊手續。執業醫師申請變更執業范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印製的醫師變更執業范圍申請表;
(二)《醫師資格證書》;
(三)《醫師執業證書》;
(四)與擬變更的執業范圍相應的高一層次畢業生學歷或者培訓考核合格證明;
(五)聘用單位同意變更執業范圍的證明;
(六)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三)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四)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對不符合條件不予注冊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申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㈦ 執業醫師如何變更注冊地點、范圍
1、《醫師變更執業注冊申請表》(下載列印 一式兩份)
2、《醫師資格證書》復印件(加蓋原執業機構公章或機構主管部門公章)
3、原《醫師執業證書》
4、根據不同變更情況,還應提交以下材料:
(1)變更執業范圍的,應提交擬變更的執業范圍相應的高一層次畢業學歷或者自治區衛生廳指定培訓機構培訓滿二年或累計滿二年的考核合格證明、擬執業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復印證;
(2)跨類別變更執業范圍還應提交相應類別的《醫師資格證書》(驗證後返回)及其復印件(加蓋原執業機構公章或機構主管部門公章)
(3)執業地點從本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注冊的醫療機構(轄區內,下同)變更到其他非本級注冊的醫療機構(轄區外,下同)的,應提交能裝載信息的軟盤或U盤(存入信息後退回);須同時變更執業范圍、姓名、身份證號碼的,本級只簽署執業地點變更意見,其他變更由新注冊機關依法辦理。
(4)從轄區外的醫療機構變更到轄區內的醫療機構的,應提交原注冊主管部門導出的醫師執業信息(存在軟盤或U盤)、變更通知單、擬執業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正本或副本復印件(加蓋機構公章確認)及近期二寸免冠正面照片1張;
(5)在轄區內醫療機構間變更執業地點的,應提交擬執業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正本或副本復印件(加蓋機構公章確認);
(6)已注冊執業醫療機構名稱變更,需辦理醫師執業變更注冊的,提交已變更名稱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正本或副本復印件及機構名稱變更證明文件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確認)。
(7)在醫師定期考核周期內,擬變更執業地點或有《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銷執業證書的醫師,應當由其所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向考核機構提出進行提前考核,需核查《醫師執業證書》考核記錄。
5、執業機構沒有公章的,還應提交書面說明。
6、集體辦理變更執業注冊的提交機構出具的申請報告附變更注冊人員名單。
㈧ 執業醫師變更注冊一定要進修嗎請教教
同意6樓意見,在你轄區內的上級指定醫院內開出培訓合格證明(有專門的表格)就可以了!變更不是要進修證明,是需要培訓合格證明。比如你是內科變更成外科,必須經過培訓,並且合格以後才可以變更。
㈨ 執業醫師注冊變更需要哪些材料
變更的性質不同,導致材料也不同。
1、醫師變更主要執業機構的,應當按規定重新辦理注冊。重新注冊的材料有:
(一)醫師執業注冊申請審核表;
(二)近6個月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三)醫療、預防、保健機構的聘用證明;
(四)省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獲得醫師資格後二年內未注冊者、中止醫師執業活動二年以上或者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不予注冊的情形消失的醫師申請注冊時,還應當提交在省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指定的機構接受連續6個月以上的培訓,並經考核合格的證明。
2、醫師變更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等注冊事項的,應當通過國家醫師管理信息系統提交醫師變更執業注冊申請及省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3、醫師承擔經主要執業機構批準的衛生支援、會診、進修、學術交流、政府交辦事項等任務和參加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批準的義診,以及在簽訂幫扶或者託管協議醫療機構內執業等,不需辦理執業地點變更和執業機構備案手續。

(9)山東執業醫師變更培訓機構擴展閱讀
醫師注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師個人或者其所在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30日內報告注冊主管部門,辦理注銷注冊: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
(三)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的;
(四)醫師定期考核不合格,並經培訓後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連續兩個考核周期未參加醫師定期考核的;
(六)中止醫師執業活動滿二年的;
(七)身體健康狀況不適宜繼續執業的;
(八)出借、出租、抵押、轉讓、塗改《醫師執業證書》的;
(九)在醫師資格考試中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十)本人主動申請的;
(十一)國家衛生計生委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