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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填埋場管理人員培訓計劃

發布時間:2021-05-25 04:40:11

A. 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有哪些填埋作業要求

生活垃圾填埋場和填埋作業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生活垃圾填埋場和垃圾填埋作業規范化管理,依據建設部《城市生活
垃圾衛生填埋場運行維護技術規范》和《生活垃圾衛生填埋技術規范》
,制定本規定。

垃圾填埋場運行管理

第二條

生活垃圾填埋場須在進入垃圾場的道路口顯著位置設立醒目標志、標識。在專用道
路和垃圾填埋區設置指示牌、車輛限速牌等告示牌。

第三條

垃圾填埋場專用道路須進行經常性維護和保養,保持道路設施完整,通行良好。

(一)
對填埋區每個作業傾卸點鋪設的延伸性簡易道路,
每日作業後須進行清理,
確保下一
階段填埋作業的正常進行。簡易道路的路基須經碾壓,以提高密實度,保證車輛通過。

(二)專用道路要做好日常性清掃保潔。保持道路清潔,並開展道路兩旁綠化。

第四條

垃圾場區內應設置必須的管理用房,配備必須的挖掘、推平、壓實、覆蓋設備和消
毒、消防、滅蚊蠅、滅鼠及特殊防護設施。

第五條

垃圾填埋場管理(經營)單位須制定垃圾場管理制度和作業規范,加強對垃圾場的
日常性和規范化管理。

第六條

生活垃圾填埋場不得接收處理危險廢物和放射性廢物。

第七條

填埋區等生產作業區嚴禁吸煙,嚴禁酒後作業。

第八條

填埋場應制定各崗位操作規程,非本崗位人員不得違規操作。

第九條

填埋場消防器材設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
GBJ
140

有關規定。

第十條

嚴禁帶火種車輛進入場區,場區內應設置明顯防火標志,填埋區嚴禁煙火。

第十一條

填埋場必須設置有效的氣體導排設施,填埋氣體嚴禁自然聚集、遷移等,防止引
發火災和爆炸。
填埋場不具備填埋氣體利用條件時,
應主動導出並採用火炬法收集燃燒處理。
未達到安全穩定的舊填埋場應設置有效的填埋氣體導排和處理設施。

第十二條

填埋場上方甲烷氣體含量必須小於
5%
。內設建(構)築物內,甲烷氣體含量嚴
禁超過
1.25%


第十三條

填埋場嚴禁人員入場進行拾荒。垃圾填埋場管理(經營)單位可根據《城市生活
垃圾采樣和物理分析方法》
CJ/T3039
的規定,按有機垃圾、無機垃圾和廢品可利用物(其

中廢品又分成紙類、金屬、玻璃、膠革、其他)等基本分類,開展生活垃圾分類計量測定和
廢物再利用。

第十四條

填埋區地表水應及時通過排水系統排走,
不得滯留填埋區。
排水溝應保持
3%~5%
的坡度,大小依據匯水面積和降雨量確定。

第十五條

大雨和暴雨期間,
填埋場應有專人負責專門防洪值班,
巡查排水系統的排水情況,
發現設施損壞或堵塞應及時組織處理。

第十六條

填埋區防滲系統具備滲濾液收集設施,包括導流層、盲溝、集液池、泵房等。滲
濾液應當及時進行回灌處理,嚴禁造成滲濾池漫溢。滲濾液收集池邊應設置安全防護裝置,
防止淹亡等事故發生。

第十七條

填埋區及其他蚊蠅密集區應定期進行消殺,每月對全場的蚊蠅、鼠類等情況進行
檢查,並對危險程度和消殺效率進行評估,發現問題及時調整消殺方案。

第十八條

消殺人員進行葯物配備和噴灑作業必須穿戴安全防護用品,並嚴格按照葯物噴灑
作業規程作業。

填埋作業管理

第十九條

填埋場作業人員須經過技術培訓和安全教育,熟悉填埋作業要求及填埋氣體安全
知識。運行管理人員應熟悉填埋作業工藝、技術指標及填埋氣體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條

填埋區應根據地形制定分區單元填埋作業計劃,
並採取有利於雨污分流的措施。

第二十一條

填埋作業要保證全天候運行。必要時應設置雨季卸車平台,並准備充足的墊層
材料。

第二十二條

填埋面應採用單元、分層作業,填埋單元作業工序為卸車、分層攤鋪、壓實,
達到規定高度後進行覆蓋、
再壓實。
每層垃圾攤鋪厚度應根據填埋作業設備的壓實性能、

實次數及垃圾的可壓性確定,
厚度不宜超過
60
厘米,
且從作業單元的邊坡底部到頂部攤鋪;
垃圾壓實密度大於
600
公斤
/
立方米。

第二十三條

每一單元的垃圾高度宜為
2

4
米。
單元作業寬度按填埋作業設備的寬度及高峰
期同時作業的車輛數確定,最小寬度不宜小於
6
米。單元的坡度不宜大於
1:3


第二十四條

每一單元作業完成後,應進行覆蓋,覆蓋土層厚度宜為
20

25
厘米。每一作
業區完成階段性高度,
暫時不在其上繼續進行填埋時,
應進行中間覆蓋,
覆蓋土層厚度宜大

30
厘米。

第二十五條

每日作業完畢後應及時覆蓋,以有效控制臭氣擴散和蚊蠅孳生。覆蓋材料可用
軟土、
碎石或經選擇的建築渣土。覆蓋層平整壓實,以起到阻隔臭氣、
防止大量雨水滲入的
目的。

第二十六條

填埋區邊坡
HDPE
膜保護層、尚未填埋垃圾的區域,其防滲和排水設施易受損
壞,須進行日常檢查、維護和管理。

第二十七條

垃圾場管理(經營)單位,須做好各種資料的收集。分班組、分工種分別填報
日報、旬報、月報,內容包括生產作業量、設備投放量、垃圾處置措施、污水運行狀況、水
質監測等,並由專業統計人員統一收集。

第二十八條

垃圾場管理(經營)單位應實行嚴格的責任制度,採用經濟手段對每班組(工
種)的作業進行檢查考核,確保作業質量。

填埋場環境質量管理

第二十九條

填埋場應建立二級以上的監測網路和完備的環境監測體系,設立監測人員,進
行常規監測,
及時歸納處理數據,
對環境質量進行預測分析。
同時也可委託地方縣級以上環
保監測部門進行日常監測,
年度進行較全面的取樣監測。
垃圾場須每年進行環境質量檢測評
價,有完整的年度垃圾處理衛生監測評價資料,並提出改善環境質量的對策。

第三十條

建立每年度水質、大氣的控制達標目標。蠅密度測定方法參照現行國家標准《生
活垃圾填埋場環境監測技術要求》
GB/T17882

2002
執行。蠅密度要求填埋區小於
10

/
(籠

日)
,填埋場內工作和生活用室無蠅。

第三十一條

禁止有毒有害垃圾進入填埋場,特種垃圾進場必須辦理申報手續,並提出處置
意見,由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三十二條

垃圾場管理(經營)單位必須制定緊急事故和疫區生活垃圾填埋工作緊急應急
預案和應急措施。並建立緊急情況下的垃圾填埋作業預案。

填埋場封場管理

第三十三條

垃圾場填埋作業完畢後,要進行封場管理。根據設計要求,嚴格按標准予以覆
土(通常覆蓋
0.3

0.6
米)
,表層再覆以營養土,並植入簡易綠被,恢復生態平衡,有效改
變景觀,確保安全。

第三十四條

填埋場封場頂面坡度不應於小
5%
。邊坡大於
10%
時宜採用多級台階進行封
場。

第三十五條

填埋場封場後應繼續進行填埋氣體、
滲瀝液處理及環境與安全監測等運行管理,
直至填埋堆體穩定。

第三十六條

填埋場封場後的土地使用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

(一)
填埋作業達到設計封場條件要求,
確需關閉的,
必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環境保護、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鑒定、核准。

B. 建立一套完整的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場安全管理檔案,裡面都需要哪些內容求大神指教,最好能詳細點!

1)專、兼安監人員的建檔台帳,2)安全工作會議記錄 3)安全考試記錄 4)安全檢查及整改登記台帳 5)安全獎勵台帳 6)職工體檢台帳 7)職業防護用品登記台帳

C. 垃圾衛生填埋場噸投資費用為多少

建設部關於發布行業標准《生活垃圾衛生填埋技術規范》的公告

(建設部公告第212號)

現批准《生活垃圾衛生填埋技術規范》為行業標准,編號為CJJ17-2004,自2004年6月1日起實施。其中,第3.0.2、4.0.2、6.0.1、8.0.1、8.0.3、8.0.5、8.0.6、10.0.5、11.0.3條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原行業標准《城市生活垃圾衛生填埋技術規范》CJJ17-2001同時廢止。

本規范由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出版發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生活垃圾衛生填埋技術規范》主要條文介紹
作者:佚名 轉貼自:上海生活垃圾處理網 點擊數:808
《生活垃圾衛生填埋技術規范》(CJJ17—2004)共有條文90條,其中強制性條文有9條,主要是有關安全和環保方面的。

強制性條文介紹(9條):
3.0.2 填埋物中嚴禁混入危險廢物和放射性廢物。
4.0.2 填埋場不應設在下列地區:
1 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及補給區;
2 洪泛區和泄洪道;
3 填埋庫區與污水處理區邊界距居民居住區或人畜供水點500m以內的地區;
4 填埋區與污水處理區邊界距河流和湖泊50m以內的地區;
5 填埋庫區與污水處理區邊界距民用機場3km以內的地區;
6 活動的坍塌地帶,尚未開採的地下蘊礦區、灰岩坑及溶岩洞區;
7 珍貴動植物保護區和國家、地方自然保護區;
8 公園,風景、游覽區,文物古跡區,考古學、歷史學、生物學研究考察區;
9 軍事要地、基地,軍工基地和國家保密地區。
6.0.1 填埋場必須進行防滲處理,防止對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污染,同時還應防止地下水進入填埋區。
8.0.1 填埋場必須設置有效的填埋氣體導排設施,填埋氣體嚴禁自然聚集、遷移等,防止引起火災和爆炸。填埋場不具備填埋氣體利用條件時,應主動導出並採用水炬法集中燃燒處理。未達到安全穩定的舊填埋場應設置有效的填埋氣體導排和處理設施。
8.0.3 填埋庫區除應按生產的火災危險性分類中戊類防火區採取防火措施外,還應在填埋場設消防貯水池,配備灑水車,儲備乾粉滅火劑和滅沙土。方興未艾配置填埋氣體監測及安全報警儀器。
8.0.5 填埋場達到穩定安全期前的填埋庫區及防火隔離帶范圍內嚴禁設置封閉式建(構)築物,嚴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嚴禁將火種帶入填埋庫區。
8.0.6 填埋場上方甲烷氣體含量必須小於5%;建(構)築物內,甲烷氣體含量嚴禁超過1.25%。
10.0.5 填埋場封場後的土地使用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 填埋作業達到設計封場條件要求時,確需關閉的,必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鑒定、核准;
2 填埋堆體達到穩定安全期後方可進行土地使用,使用前必須做出場地鑒定和使用規劃;
3 未經環衛、岩土、環保專業技術鑒定之前,填埋場地嚴禁作為永久性建(構)築物用地。
11.0.3 填埋場環境污染控制指標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標准》(GB16889)的要求。

其它主要條文介紹(20條):
3.0.3 填埋物應按重量噸位進行計量、統計與校核。
3.0.4 填埋物含水量、有機成分、外形尺寸應符合具體填埋工藝設計的要求。
4.0.3.3 庫容應保證填埋場使用年限在10年以上,特殊情況下不應低於8年。
5.0.3 填埋場總圖中的主體設施布置內容包括:計量設計,基礎處理與防滲系統,地表水及地下水導排系統,場區道路,垃圾壩,滲瀝液導流系統,滲瀝液處理系統,填埋場氣體導排及處理系統,封場工程及監測設施等。
5.0.4 填埋場配套工程及輔助設施和設備應包括:進場道路,備料場,供配電,給排水設施,生活和管理設施,設備維修、消防和安全衛生設施,車輛沖洗、通信、監控等附屬設施或設備。填埋場宜設置環境監測室、停車場,並宜設置應急設施(包括垃圾臨時存放、緊急照明等設施)。
5.0.5 生活和管理設施宜集中布置並處於夏季主導風向的上風向,與填埋庫區之間宜設綠化隔離帶。生活、管理及其他附屬建(構)築物的組成及其面積,應根據填埋場的規模、工藝等條件確定。
6.0.2 天然粘土類襯里及改性粘土類襯里的滲透系數不應大於1.0×10-7cm/s,且場底及四壁襯里厚度不應小於2m。
6.0.3 在填埋庫區底部及四壁鋪設高密度聚乙烯(HDPE)土工膜作為防滲襯里時,膜厚度不應小於1.5mm,並應符合填埋場防滲的材料性能和現行國家相關標準的要求。
6.0.4.1 人工合成襯里的防滲系統應採用復合襯里防滲系統,位於地下水貧乏地區的防滲系統也可採用單層襯里防滲系統,在特殊地質和環境要求非常高的地區,庫區底部應採用雙層襯里防滲系統。
7.0.8 滲瀝液應處理達標後排放。應優先選擇排入城市污水處理廠處理方案,排放標准達到《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標准》(GB 16899)中的三級指標。不具備排入城市污水處理廠條件時應建設配套完善的污水處理設施。
8.0.2 填埋氣體導排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填埋氣體導排設施宜採用豎井(管),也可採用橫管(溝)或橫豎相連的導排設施。
2 豎井可採用穿孔管居中的石籠,穿孔管外宜用級配石料等料狀物填充。豎井宜按填埋作業層的升高分段設置和連接;豎井設置的水平間距不應大於50m;管口應高出場地1m以上。應考慮垃圾分解和沉降過程中堆體的變化對氣體導排設施的影響,嚴禁設施阻塞、斷裂而失去導排功能。
3 填埋深度大於20m採用主動導氣時,宜設置橫管。
4 有條件進行填埋氣體回收利用時,宜設置填埋氣體利用設施。
8.0.8 填埋場應防止填埋氣體在局部聚集。填埋庫區底部及邊坡的土層10m深范圍內的裂隙、溶洞及其他腔型結構均應予以充填密實。填埋體中不均勻沉降造成的裂隙應及時予以充填密實。
9.1.1 填埋場作業人員應經過技術培訓和安全教育,熟悉填埋作業要求及填埋氣體安全知識。運行管理人員應熟悉填埋作業工藝、技術指標及填埋氣體的安全管理。
9.2.2 填埋應採用單元、分層作業,填埋單元作業工序應為卸車、分層攤鋪、壓實,達到規定高度後應進行覆蓋、再壓實。
9.2.3 每層垃圾攤鋪厚度應根據填埋作業設備的壓宵性能、壓實次數及垃圾的可壓縮性確定,厚度不宜超過60cm,且宜從作業單元的邊坡底部到頂部攤鋪;垃圾壓實密度應大於600kg/m3。
9.2.4 每一單元的垃圾高度宜為2-4m,最高不得超過6m。單元作業寬度按填埋作業設備的寬度及高峰期同時進行作業的車輛數確定,最小寬度不宜小於6m。單元的坡度不宜大於1:3。
9.2.5 每一單元作業完成後,應進行覆蓋,覆蓋層厚度宜根據覆蓋材料確定,大覆蓋層厚度宜為20 – 25cm;每一作業區完成階段性高度後,暫時不在其上繼續進行填埋時,應進行中間覆蓋,覆蓋層厚度宜根據覆蓋材料確定,土覆蓋層厚度宜大於30cm。
9.2.6 填埋場填埋作業達到設計標高後,應及時進行封場和生態環境恢復。
10.0.4 填埋場封場後應繼續進行填埋氣體、滲瀝液處理及環境與安全監測等運行管理,直至填埋堆體穩定。
11.0.2 填埋場應設置地下水本底監測井、污染擴散監測井、污染監測井。填埋場應進行水、氣、土壤及雜訊的本底監測及作業監測,封場後應進行跟蹤監測直至填埋穩定。監測井和采樣點的布設、監測項目、頻率及分析方法應按現行國家標准《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標准》(GB 16889)和《生活垃圾填埋場環境監測技術要求》(GB/T18772)執行。

《城市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運行維護技術規程》(CJJ93—2003)共有條文147條,其中強制性條文有18條,同樣都是涉及安全和環保方面的。
2.1.5 電源電壓超出額定電壓正負10%時,不得啟動電機設備。
2.1.8 填埋場不得接收處理危險廢物。
2.3.5 控制室、化驗室、變電室、填埋區等生產作業區嚴禁吸煙,嚴禁酒後作業。
2.3.9 維修機械設備時,不得隨意搭接臨時動力線。因確實需要,必須在確保安全前提下,可臨時搭接動力線;使用過程中應有專職電工在現場管理,使用完畢應立即拆除。
2.3.10 皮帶傳動、鏈傳動、聯軸器等傳動部件必須有機罩,不得裸露運轉。機罩安裝應牢固、可靠。
2.3.14 場區內封閉、半封閉場所,必須保持通風、除塵、除臭設施和設備完好。
2.3.16 嚴禁帶火種車輛進入場區,填埋區嚴禁煙火,場區內應設置明顯防火標志。
3.1.7 操作人員應隨機抽查進場垃圾成分,發現生活垃圾中混有違禁物料時,嚴禁其進場。
4.3.1 填埋場場區內嚴禁撿拾廢品。
4.3.3 填埋區必須按規定配備消防器材,並應保持完好。
4.3.6 填埋作業區內不得搭建封閉式建築物、構築物。
5.1.1 填埋場應按照設計要求設置運行、保養氣體收集系統。
5.3.3 場區內甲烷氣體濃度大於1.25%時,應立即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6.1.1 填埋區外地表水不得流入填埋區。
6.1.5 填埋區地下水收集系統應保持完好,地下水應順暢排出場外。
8.1.4 填埋區及其他蚊蠅密集區應定期進行消殺,每月應對全場的蚊蠅、鼠類等情況進行檢查,並對其危險程度和消殺效率進行評估,發現問題及時調整消殺方案。
8.3.1 滅蠅、滅鼠消殺葯物應安危險品規定管理。
9.1.3 填埋場環境監測項目應包括滲瀝液、大氣、臭氣、填埋氣體、地下水、地表水、雜訊、蒼蠅密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
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標准

(GB16889—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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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防止生活垃圾填埋處置造成的二次污染,特製定本標准。

本標准此次為首次發布,於1998年01月01日起開始實施。
本標准由國家環境保護局提出。
本標准由國家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准從保護環境的需要規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場選址要求,工程設計要求,填埋場入場要求,填埋作業要求,封場要求和污染物排放限值及環境監測等要求。

本標准適用於生活垃圾填埋處置場所;不適用於工業固體廢物及危險物的處置場所。

2 引用標准

GB3097—82 海水水質標准
GB3838—88 地面水環境質量標准
GB12348—90 工業企業廠界雜訊標准
GB8978—1996 污水綜合排放標准
GB/T14843—93 地下水質量標准
GB14554—93 惡臭污染物排放標准
GB/T14675—93 空氣質量 惡臭的測定期 三點比較式 臭袋法
GB/T14679—93 空氣質量 氨的測定 次氯酸鈉-水楊酸分光光度
GB/T14678—93 空氣質量 硫化氫 甲硫醇甲硫醚 二甲二硫的測定期 氣相色譜法
GB/T15432—1995 環境空氣 總懸浮物的測定 質量法
GB11901—89 水質 懸浮物的測定 重量法
GB11914—89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重鉻酸鹽法
GB7488—87 水質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測定稀釋與接種法
GB7478—87 水質 銨的測定 蒸餾和滴定法
GB7959—87 大腸菌值測定 多管發酵法

3 生活垃圾填埋場選址環境保護要求
(1).生活垃圾填埋場選址應符合當地城鄉建設總體規劃要求,應與當地的大氣污染防治、水資源保護、自然保護相一致。

(2).生活垃圾填埋場應設在當地夏季主導風向的下風向,在在畜居棲點500米以外。

(3).生活垃圾填埋場不得建在下列地區:

a.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生活飲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

b.居民密集居住區。

c.直接與航道相通的地區。

f.活動的坍塌地帶、斷裂帶、地下蘊礦帶、石灰坑及溶岩洞區。

4 生活垃圾填埋場工程設計環境保護要求
(1).生活垃圾填埋場設計應包含防滲工程,垃圾滲濾液輸導、收集和處理系統。
(2).生活垃圾填埋場的防滲層的滲透系數K<=10cm/s。
(3).防滲工程應採用水平防滲和垂直防滲相結合的工藝。
(4).填埋場基底為抗壓的平穩層,不應因垃圾分解沉陷而使場底變形。
(5).填埋底最低處應設有集液池(並),其內應設有總管通向地面,並高出地面100厘米,以便抽出垃圾滲濾液。
(6).垃圾填埋場設計應包含氣體輸導、收集和排放處理系統。
(7).氣體輸導系統應設置橫豎相通的排氣管,排氣總管應高出地面100厘米,以采氣和處理氣體用。
(8).對填埋場產生的可燃氣體達到燃燒值的要收集作用;對不能收集利用的可燃氣體要燒掉排空,防止火災及爆炸,填埋場設計時,應設有相應設施。
(9).建築物應保持良好通風,防止可燃氣體集聚遇明火爆炸。
(10).填埋場設計時,應設有導流壩和順水溝,將自然降水排出場外或進入蓄水池。

5 填埋物入場要求
(1)進入生活垃圾填埋場的填埋物應是生活垃圾。
(2)嚴禁將生活垃圾和危險性廢棄物混合一起;嚴禁爆炸性、易燃性、浸出毒性、腐蝕性、傳染性、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廢棄物進入生活填埋場。

6 生活垃圾填埋場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項目及其限值
(1)生活垃圾填埋場大氣污染物控制項目:顆粒物(TSP)、氨、硫化氫、甲硫醇、臭氣濃度。
(2)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生活垃圾填埋場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是對無組織排放源的]控制。 顆粒物場界排放限值<=1.0毫克/立方米。 氨、硫化氫、甲硫醇、臭氣濃度場界排放限值:

根據生活垃圾填埋場所在區域,分別按照GB14554—93《惡臭污染物排放標准》表1相應級別的指標值執行。

7 生活垃圾填埋場垃圾滲濾液排放控制項目及其限值

(1)生活垃圾填埋場垃圾滲濾液排放控制項目為:懸浮物(SS)、化學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5)和大腸菌值。

(2)其他項目,視各地垃圾成分,由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3)生活垃圾滲濾液排放限值

7.2.1 生活垃圾滲濾液不得排入GB3838—88中規定的Ⅰ、Ⅱ類水域和Ⅲ類水域的飲用水源保護區及GB3097—82一類海域。

7.2.2 對排入GB3838—88三類水域或GB3097—82二類海域的生活垃圾滲濾液,其排放限值執行表1中的二級指標值。

7.2.3 對排入GB3838-88 Ⅳ、Ⅴ類水域或GB3097-82三類海域的生活垃圾滲濾液,其排放限值執行表1中的二級旨標值。

表1 生活垃圾滲濾液排放限值

mg/ L(大腸菌值除外) 一級 二級 三級
懸浮物 70 200 400
生化需氧量(BOD5) 30 150 600
化學需氧量(CODcr) 100 300 1000
氨 氮 15 25 ——
大腸菌值 10-1-10-2 10-1-10-2

7.2.4 排入設置城市二級污水處理廠的生活垃圾滲濾液,其排放限值執行表1中的三級指標值。

具體限度還可以與環保部門、市政部門協商。

7.2.5 排入未設置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污系統的生活垃圾滲濾液,必須根據排水系統出水

受納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別執行7。2。2和7。2。3的規定。

7.2.6 由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項目,其排放限值按照GB8978-1996《污

水綜合排放標准》的有關規定執行。

8 生活垃圾填埋場蓄水池廢水的排放要求

蓄水池的廢水應進入滲濾液處理設施進行處理後方可排放。若單獨排放,應做適當處理後方可排放。排放控制項目及其限值按照滲濾液的排放要求執行。

9 生活垃圾填埋場雜訊控制限植

生活垃圾填埋場雜訊控制限值,根據生活垃圾填埋場所在區域,分別按照GB12348-90工業企業廠界雜訊標准相應級別的指標值執行執行。

10 生活垃圾填埋場地下水污染評價標准

生活垃圾填埋場滲濾液不應對地下水造成污染。生活垃圾填埋場地下水污染評價指標及其限值按照GB/T14848-93地下水質量標准執行。

對於因地質化學結構而造成地下水本底含量較高的特殊項目,應以場區地下水上游觀測井水質指標作為參考指標。

11 填埋作業及封場的環境保護要求

a.填埋施工應實行單元填埋,隨倒隨壓、層層壓實,當日覆蓋,填入的垃圾厚度應以當地的實際情況確定。

b.當作業場所降塵過高時,應灑水降塵,或將蓄水池內凈化的水回噴到填埋場表層。

c.填埋場封場時,應做好地表面處理,並在其表面覆30厘米厚的自然土,其上再覆15~ 20厘米厚的粘土,並壓實,防止降水滲入填體內。

d.封場時終場表面應有一定的坡度傾向一方,以排出降水。

e.在填埋場未達到安定化前不準作為建築用地。

12 監測

12.1大氣監測

1. 采樣

顆粒物采樣點數目和采樣點設置按照GB16297-1966《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准》附錄C的規定執行。

惡臭污染物采樣點、采樣頻率按GB14554-93《惡臭污染物排放標准》中的6.2的規定執行。

2.監測項目與分析方法

監測項目與分析方法按表2執行

表2 大氣污染物監測項目與分析方法 項 目 分 析 方 法 方 法 來 源
顆粒物 重量法 GB/T15432-1995
臭氣強度 三點比較式 臭袋法 GB/T14675-93
氨 次氯酸鹽-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GB/T14697-93
硫化氫 氣相色譜法 GB/T14678-93
甲硫醇 氣相色譜法 GB/T14678-93

3.雜訊監測

生活垃圾填埋場界雜訊監測按GB12349-90《工業企業廠界雜訊測量方法》規定執行。

4.地下水監測

a.采樣點的布設

填埋場地下水采樣點應布設五點:

本底井一眼:設在填埋場地下水流向上游30~50米處。
污染擴散井兩眼:設在填埋場兩旁各30~50米。
污染監視井兩眼:設在填埋場地下水流向下游30米處、50米處各一眼井。

b.采樣方法

用特製的小水桶提取水樣,嚴禁用水泵抽吸水樣,每個樣品採集2000毫升,特殊項目的采樣量和固定方法按其所監測項目的分析方法要求進行。

c.采樣頻率

在填埋場投入使用前監測一次本底水平;在使用過程中每年按枯、豐、平水期各監測一次,直到填埋場達到安定化為止。

d.監測項目與分析方法

12.3.4.1 填埋場投入使用前的地下水本底水平監測項目,按照GB/T14848-93地下水質量標准規定的項目進行,使用過程中的監測,可根據當地垃圾成分選擇監測項目。

12.3.4.2 分析方法按國家有關水質測定方法進行。

12.4 垃圾滲濾液排放監測

12.4.1 采樣點的布設

采樣點設在垃圾填埋場滲濾液處理設施排放口(即填埋場廢水外排口)。

12.4.2 監測項目及分析方法(見表3)。

表3 垃圾滲濾液排放監測項目和分析方法 項目 分 析 方 法 方 法 來 源
懸浮物 重量法 GB11901-89
化學需氧量(CODcr) 重鉻酸鉀法 GB11914-89
生化需氧量(BOD5) 稀釋與接種法 GB7488-87
氨 氮 蒸餾和滴定法 GB7478-87
大腸菌值 多管發酵法 GB7959-87

12.5 蓄水池排放監測(單獨排放時)

12.5.1 采樣點的布設

采樣點設在蓄水池的排放口。

12.5.2 監測項目及分析方法

同表3,但應增加溶解氧的監測(DO-碘量法,GB7489-87)。

13 標准實施監督

本標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D. 垃圾填埋場管理人員做什麼工作

菜單-工具-清理緩存 每打開一個網頁的時候電腦都會產生一些緩存文件,包括網頁里的圖標等等。用360,window優化大師,超級兔子,魯大師等等都能清理。 .

E. 危險廢物填埋場管理包括哪些內容

在填埋場投入運行之前,要制訂一個運行計劃。此計劃不但要滿足常規運行,而且要提出應急措施,以便保證填場的有效利用和環境安全。填埋場的運行應滿足下列基本要求:

填埋場
a. 入場的危險廢物必須符合本標准對廢物的入場要求;
b. 散狀廢物入場後要進行分層碾壓,每層厚度視填埋容量和場地情況而定。
c. 填埋場運行中應進行每日覆蓋,並視情況進行中間覆蓋;
d. 應保證在不同季節氣候條件下,填埋場進出口道路通暢;
e. 填埋工作面應盡可能小,使其得到及時覆蓋;
f. 廢物堆填表面要維護最小坡度,一般為1:3(垂直:水平);
g. 通向填埋場的道路應設欄桿和大門加以控制;
h. 必須設有醒目的標志牌,指示正確的交通路線。標志牌應滿足GB15562.2的要求; . 每個工作日都應有填埋場運行情況的記錄,應記錄設備工藝控制參數,入場廢物來源、種類、數量,廢物填埋位置及環境監測數據等;

j. 運行機械的功能要適應廢物壓實的要求,為了防止發生機械故障等情況,必須有備用機械;
k. 危險廢物安全填埋場的運行不能暴露在露天進行,必須有遮雨設備,以防止雨水與未進行最終覆蓋的廢物接觸;

l. 填埋場運行管理人員,應參加環保管理部門的崗位培訓,合格後上崗。

危險廢物安全填埋場分區原則 :
1、可以使每個填埋區能在盡量短的時間內得到封閉。
2、使不相容的廢物分區填埋。
3、分區的順序應有利於廢物運輸和填埋。
4、填埋場管理單位應建立有關填埋場的全部檔案,從廢物特性、廢物傾倒部位、場址選擇、勘察、征地、設計、施工、運行管理、封場及封場管理、監測直至驗收等全過程所形成的一切文件資料,必須按國家檔案管理條例進行整理與保管,保證完整無缺。

F. 大家好!有沒有垃圾填埋場運營手冊及設備操作手冊啊

環衛科技網,站內搜索「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運營管理手冊」,提供一下目錄。

目錄
1總論——現代化填埋場的運營管理1
2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背景介紹.2
2.1為什麼要建設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2
2.2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管理者責任2
2.3安全生產與填埋採用的技術規范3
3填埋場建設概況5
3.1填埋場主要設施.5
3.2庫區工程介紹.6
4填埋作業發展規劃8
5日常填埋作業方案10
5.1填埋作業管理.10
5.2覆蓋與土方平衡.11
5.3填埋場的雨污分流.14
5.4填埋氣體控制.14
5.5填埋作業准備物資.15
6填埋作業設備16
6.1填埋作業設備類型.16
6.2合理選擇填埋作業設備.17
6.3填埋作業設備的使用與維護.22
6.4推薦的填埋作業設備配置.22
7填埋場環境保護、測量與監測23
7.1填埋場環境保護.23
7.2填埋場環境監測.24
7.3地基監測24
7.4堆體形狀測量與穩定性監測.24
8填埋場機構組織與運營管理25
8.1管理體制.25
8.2生產班制與勞動定員.25
8.3運行中的技術管理.25
8.4人員培訓.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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