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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就業培訓安置計劃

發布時間:2021-05-21 12:02:49

『壹』 國家對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有哪些規定

《憲法》第十條明確規定「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 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

公開資料顯示,近年來國土部多次下發類似通知。據不完全統計,2000年以來,國土資源部等部門至少下發了12次與征地管理相關的通知。

1、2013年5月,國土資源部辦公廳下發《關於嚴格管理防止違法違規征地的緊急通知》,要求進一步加強征地管理,防止違法違規征地,杜絕暴力征地行為,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2、2011年5月13日,下發《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切實做好征地拆遷管理工作的緊急通知》。

3、2010年6月26日,下發《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4、2007年4月28日,下發《關於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

5、2006年6月21日,國土部下發《關於加快推進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的通知》。

6、2006年6月14日,國土部發布《關於嚴明法紀堅決制止土地違法的緊急通知》。

7、2006年5月30日,國土部發布《關於當前進一步從嚴土地管理的緊急通知》。

8、2005年7月23日,國土部下發《國土資源部關於開展制定征地統一年產值標准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工作的通知》。

9、2004年11月3日,國土部印發《關於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10、2002年7月12日,下發《國土資源部關於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的通知》。

11、2001年11月16日,下發《國土資源部關於切實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的通知》。

12、2000年2月1日,下發《國土資源部耕地保護司關於轉變職能,發揮有關事業單位在征地工作中作用的意見》。

(1)農民就業培訓安置計劃擴展閱讀

國土部下發的《通知》要求,要嚴防因征地引發矛盾和沖突。在促進經濟發展和保護耕地的同時,要將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放在首要位置,不得強行實施征地,杜絕暴力征地。

國土部要求各地開展全面排查,堅決糾正違法違規征地行為。重點檢查征地程序是否嚴格規范、補償是否符合規定要求、安置是否落實、是否存在違法違規強制征地行為等。對征地程序不規范、補償不到位、安置不落實的,必須立即進行整改;對違法違規強行征地行為,要嚴肅查處。整改、查處不到位,不得繼續實施征地。

『貳』 國家對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政策有何規定

國家對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有哪些規定?

2016年06月13日 17:13點擊量:8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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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幾個月以來,二線城市「地王」頻出新聞不斷刺激著購房市民的心。土地市場高溫不下形勢下,資本追逐外,被征地農民的生活也備受關注,對於這一群體來說,失去了土地意味著失去了維持其生存和發展的低成本生活方式及發展方式,因此構建和落實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顯得尤為重要。

《物權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徵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將被征地農民的就業問題納入政府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盡快建立適合被征地農民特點與需求的社會保障制度。被征地農民社會保費用,不足部分由當地政府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解解決。社會保障費用不落實的不得批准征地。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保障部關於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29號)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的必要性、緊迫性和艱巨性,將其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實行一把手負責制,建立責任追究制度。要廣泛深入宣傳開展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的重要意義和有關政策。
《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規定:征地補償安置必須以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為原則。各地要認真落實國辦發〔2006〕29號文件的規定,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按有關規定納入征地補償安置費用,不足部分由當地政府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解決。社會保障費用不落實的不得批准征地。
《關於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7〕14號)規定:要嚴格執行國發31號文件關於「社會保障費用不落實的不得批准征地」的規定,加強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落實情況的審查。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項目、標准以及費用籌集辦法等情況,要納入征地報批前告知、聽證等程序,維護被征地農民知情、參與等民主權利。市縣人民政府在呈報征地報批材料時,應就上述情況作出說明。
除了以上法律和頂層設計規定外,各省市也在此基礎上對轄區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做了規定,如2016年6月12日,陝西省發布《關於進一步落實我省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陝人社發[2016]20號),規定政府主要領導要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和資金落實負總責,新征土地必須做到先保後征。不論任何項目征地,用地單位必須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按每畝不低於1萬元的標准列入征地成本按規定繳納。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政府補助部分,從當地所征繳的社會保障費中列支,社會保障費不足的,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解決。

『叄』 每年培訓700萬農民工這項計劃一共會開展幾年

每年培訓700萬農民工這項計劃一共會開展今、明兩年。每年培訓農民工700萬人次以上,以在崗農民工、城鎮待崗和失業農民工、農村新轉移勞動力、返鄉農民工、貧困勞動力等為實施對象。

據人社部職業能力建設司負責人介紹,我國農民工總量超過2.9億,是勞動力市場的主力軍,也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要力量。

在疫情沖擊下,勞動力市場階段性停擺,復工返崗大范圍延後,農民工就業壓力明顯上升,就業幫扶任務更重,就業形勢比較嚴峻。「實施該計劃是應對當前就業形勢,加強廣大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的重要舉措,也是積極促進農民工就業,大力推進就業技能扶貧的重要手段。」該負責人說。

(3)農民就業培訓安置計劃擴展閱讀:

農民工穩就業職業技能培訓歷史:

據介紹,自2019年起,人社部組織實施職業技能提升行動,面向包括農民工在內的城鄉各類勞動者,大規模開展職業技能培訓。2019年,共開展農民工各類補貼性培訓近750萬人次、貧困勞動力培訓259萬人次。

今年初,新冠肺炎疫情暴發後,人社部立即啟動線上培訓,實施「互聯網+職業技能培訓計劃」,開展百日免費線上技能培訓行動,支持農民工等群體參加線上培訓。

截至5月15日,線上實名注冊學員已超930萬人,開展線上培訓超過790萬人次,有力地推動了職業技能提升行動,對穩就業促就業和復工復產發揮了積極作用。

『肆』 農民工就業培訓工資由什麼部門發

農民工就業培訓公司應該有當地的人力資源保障中心來負責簽發

『伍』 國家支持農民工就業培訓有補貼,針對大學生有沒有啊

目前大學生就業難正日益成為一個社會共同關注的問題。一方面:畢業生缺乏最基本的就業能力培訓,畢業生在企業(社會)的成長基本處於自發的狀態,在很多招聘會上,越來越多出現了招聘企業排斥應屆生的現象。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關於積極做好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精神,認真實施《就業促進法》,加快推進信息專業技術人才知識更新工程(「653工程」),信息產業部電子人才交流中心特組織實施「全國高校畢業生就業工程」 有個國家工信部和人事部聯合發證的大學生就業工程,國家補貼是幾千元,是工信部見的網路營銷學院,需要學歷證明才可以申請到的。

『陸』 遼寧省政府惠民工程高校畢業生就業安置計劃 培訓單位是沈陽技師學院 想學廣告設計 教學質量怎麼樣

還算可以把,學一技之長還是有用的。
網路裡面吹噓的:也還是有點特色

1.校企合作成果顯著。與遼寧精密儀器廠零距離合作辦學,全面整合人力資源和設備,教學與生產緊密結合,在學生——員工,課堂——車間的轉換中,培養理論過硬、技能突出,一專多能的現代化新型技能人才。
2.教學理念超前。在教學內容項目化、實習管理企業化、教學研究多元化、培養目標創新化的大膽探索中,造就企業歡迎的高素質技能人才。
3.師資力量雄厚。教師中中高級職稱佔80%以上,雙師型教師佔45%,特聘12名國家、省、市有突出貢獻技師和教授、學者組成學院專家委員會,並擔任兼職教師。
4.與北京理工大學、東北大學、沈陽理工大學等大學聯合辦學,實現高學歷、高技能的培養目標。學生三證(技師學院畢業證書、職業資格證書、專本科證書)就業,盡顯優勢。
5.學院職業介紹體系健全,具有「全程化、全員化、專業化、信息化」的就業服務網路和訂單培養、預約安置、境外留學、境外就業等途徑,學生就業率達97%以上。
6.人本化管理、豐富的校園文化、多彩的學生社團活動,奠基高品質的育人環境,開發學生潛能,注重生涯設計,創造美好人生。
7.享受國家相關政策:農村戶口和城市特困戶子女每生每年享受國家助學金1500元,共二年;沈陽市低保戶、低保邊緣戶、零就業家庭子女免費就讀;畢業生在沈就業後,可落戶沈城。
8.優秀學生可獲得學院獎學金;困難學生可參加勤工助學。
9.開展3-12個月的非學歷高技能人才培訓,復轉軍人、大學畢業生、農民工、下崗失業人員凡符合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享受免費培訓。

『柒』 《關於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06】29號具有法律效力嗎

這不是法律也不是法規或者規章,而是政策性規定!是對政策的一種完善!不具有法律效力!

『捌』 農民歷史遺留問題政府不解決的途徑

海南省征地和閑置土地處置歷史遺留問題處理工作實施方案

根據省政府的統一部署,為採取有效措施妥善處理好征地及閑置土地處置歷史遺留問題,貫徹落實省長的政府工作報告,維護社會穩定,特製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
(一)總體目標。
用三年到五年時間基本解決我省征地與閑置土地處置歷史遺留問題。
(二)2007年工作任務。
1.全面清理各類征地與閑置土地處置遺留問題,摸清底數,並逐宗查找問題引發的原因,建立全省土地徵收宗地資料庫和閑置土地宗地資料庫。
2. 解決征地遺留問題總宗數的50%以上;其中群眾反映強烈、已經引發群體性事件或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的,要確保在今年內解決。
3. 解決閑置土地處置糾紛問題總宗數的30%以上;回收換地權益書價值20%以上。
(三)2008至2009年工作任務。
1. 基本解決征地歷史遺留問題,並採取措施進一步完善征地制度。
2. 解決閑置土地處置糾紛問題總宗數累計達到70%以上;回收換地權益書價值累計達到60%以上。
(四) 2010至2011年工作任務。
1. 基本解決閑置土地處置糾紛問題。
2. 基本完成換地權益書的回收工作。
二、工作的重點和具體內容
本次專項工作分兩個方面進行:一是1990年至2005年期間涉及征地遺留的各類歷史問題,包括拖欠農民征地補償費、土地徵收後閑置、被征地農民勞動力就業、安置不落實,生活無保障以及征地實施環節引發的各類問題;二是涉及閑置土地處置的各類遺留問題,包括政府與農民和政府與企業的兩大矛盾關系問題。清理的具體內容為:
(一)征地遺留問題。
1. 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費的核算和支付情況。主要清理各市縣政府制定的具體項目(特別是基礎設施)的征地補償費標準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否按照依法批準的征地方案核算征地各項補償費,特別是一些市縣重點工程是否存在政府壓低征地補償費標準的行為;全面清理1990-2005年間徵收集體土地的建設項目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補償費用的情況;對拖欠征地補償費用的是否制定了限期還款計劃,並且嚴格按計劃組織清還;對截留、挪用、貪污征地補償費用的行為是否予以糾正,有關責任人員是否依紀依法作了處理。
2. 被征地農民勞動力就業、安置不落實、生活無保障情況。調查核實失地農民的總量以及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大面積徵收後的人均耕地情況;地方政府征地時已承諾的招工安置指標是否落實;對失地農民的安置是否根據國家政策制訂了安置規劃,包括從就業培訓、社會保障以及預留生產用地等方面。
3. 征地審批情況。各級政府征地審批有無存在違法審批征地行為,包括各種形式越權審批、化整為零征地和農用地轉用,以及未經依法批准私下徵收農民集體土地等行為;各市縣政府對經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地的建設項目,是否嚴格實行征地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和征地補償登記的「兩公告一登記」制度。
4. 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征地補償費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情況。主要檢查征地補償費是否納入村集體財務並實行專項管理和監督;村集體財務是否實行民主理財、財務公開;支付給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征地各項補償費是否按有關規定在村集體和農民之間作了合理分配,被征地農戶的權益是否得到保障;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得的征地補償費用是否在管理使用中存在違紀違法問題。
(二)閑置土地處置遺留問題。
1. 全面查清與閑置土地處置有關的各類遺留問題情況,重點查清土地宗數、面積、土地現狀及農民使用、復耕情況。具體內容:①依法批准用地,但因各種原因未開發利用,土地仍由農民耕作的;②土地徵用出讓後閑置,政府已依法收回,但尚欠農民征地補償款的;③以限期開發、改變用途等方式處置後又重新閑置的;④由於征地操作不規范,征地檔案材料遺失或不全,征地補償款給付情況無據可查的。
2. 因處置而引發土地權益人上訪、信訪、行政復議或司法訴訟的問題,重點查清土地宗數、面積、土地現狀及土地權益人異議情況及問題的焦點所在。具體內容:①原以限期開發方式處置,但由於規劃制約等政府原因造成不能開發利用,導致土地繼續閑置的;②依法無償收回或以核發換地權益書方式處置後土地權益人不服政府的處置,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司法訴訟的; ③司法機關裁定閑置土地過戶,但不符合法律規定,無法辦理過戶手續,政府應依法做出處置的。
3. 核發換地權益書存在的主要問題。全面查清發放的換地權益書價值總量和回收量,找出換地權益書發放量大而回收量少、發收矛盾突出的原因,以及換地權益書流通渠道不暢、貶值嚴重的原因,並分析可能造成的後果。
三、工作機制和工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為做好專項清理工作,省國土環境資源廳成立專項工作領導小組,林詩鑾廳長任組長,丁式江副廳長任副組長,辦公室設在廳耕地保護處、土地利用處,並建立工作負責制,以確保專項清查工作任務的順利完成。
各市、縣要相應成立專門機構,根據本市(縣)實際制定工作實施方案,落實領導分工,分管領導親自抓,切實解決土地徵收和閑置土地處置遺留的問題。
(二)加強跟蹤督辦。
1. 省專項清理領導小組將定期編制工作簡報,反映各市縣工作進展情況,並及時向省四套班子領導報送情況。
2. 對於嚴重拖欠農民征地補償費等問題的重點地區、重點項目,由省國土環境資源廳會同監察、農業、審計等部門牽頭重點督辦追繳。
3. 與用地審批和計劃指標掛鉤。對到期沒有完成遺留問題處置任務的市(縣),暫停辦理該市(縣)下一年度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報批;同時,省里年內預留的計劃指標也不再調劑給未完成處置任務的市(縣)使用。
(三)堅持依法、合理為前提,採取區別對待政策,妥善解決征地歷史遺留問題。
各市、縣要依據國家和我省土地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妥善解決征地歷史遺留問題。
1. 對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鎮規劃,近期不能開發利用、且耕種條件未被破壞或原征地手續不完善、農民確實得不到征地補償以及未實際實施征地的土地,應依法解除原征地協議,將土地退回;或採取同農民簽訂協議,讓農民臨時耕作,委託管理的方式處理。
2. 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鎮規劃,但近期無法安排建設項目,耕種條件未被破壞的土地,可組織農民進行復耕,並約定土地重新開發利用時,可給予適當補償;對仍拖欠農民征地補償款的,政府應制定時間計劃限期償還,或者根據拖欠補償款的金額返還相應面積的土地給農民。
3. 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鎮規劃、近期可開發建設的土地,如尚拖欠農民征地補償費的,可由地方政府代為支付拖欠的征地補償費、並完善用地手續後納入政府土地儲備庫。
4. 對於90年代初市、縣設立的各類開發區因初步平整造成原已預留給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的生產用地,其耕地被破壞、土地被閑置撂荒的,地方政府應當安排專項資金用於農田水利設施的修復,創造耕種條件;此外,要積極引導農民充分利用現有的土地資源,結合地區產業優勢,發展高效農業。
(四)採取多種方式解決失地農民的生產生活出路。
1. 地方政府原已承諾招工安置而因種種原因多年未兌現的,應在安排項目時,有意識地引進一些具有穩定收益的勞動密集型企業,並約定用地單位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收被征地單位的人員就業;同時,協調招工單位與招工安置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在此期間用人單位因經營需要與安置人員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一次性補足養老統籌費用和其他社會保險費用(由於本人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的除外)。
2. 建立健全被征地農民就業和培訓機制:地方政府每年要安排專項資金,由就業部門組織免費培訓失地失業農民,加強被征地農民的勞動技能培訓,以提高被征地農民的就業競爭能力;對城鎮總體規劃區范圍內的被征地農民申請失業登記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及時辦理,給予再就業扶持。
3. 制定優惠政策,鼓勵失地農民自主擇業:地方政府應當在貸款、稅收、場地等方面對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的失地農民提供優惠政策,尤其金融部門能放寬信貸條件,降低貸款門檻,鼓勵和扶持失地農民發展生產,努力增加收入。
4. 建立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體系:各市、縣要按照省政府《關於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的通知》(瓊府辦〔2007〕20號)要求,研究制定本市縣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實施辦法,明確保障資金來源、繳費標准以及享受待遇等,並盡快建立被征地農民的個人統籌帳戶。
(五)繼續加大閑置土地的處置力度。
1. 各市(縣)要按照海南省人大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快處置海南經濟特區停緩建工程的決定》有關規定,對因司法查封未落實處置的土地要繼續與法院協商並盡快落實處置。
2. 對以限期開發、改變用途等方式處置後又重新閑置的土地,各市(縣)要逐宗清理並查找原因:屬用地單位自身原因造成的,應堅決收回;因政府規劃調整、市政基礎設施配套不完善等原因造成的,地方政府除按原協議約定的條款盡快落實土地開發條件外,經與用地單位協商,同意以有償方式交還土地的,應盡快與用地單位簽訂收購協議,兌現土地收購費用後將土地納入政府土地儲備庫實行統一盤活利用。
(六)建立換地權益書回收的有效機制。
1. 建立再出讓土地時回收換地權益書的制度。市(縣)政府要嚴格執行《海南經濟特區換地權益書流轉與回收暫行辦法》(省政府令第199號)第十條的規定:「受讓以換地權益書方式收回的土地,可以換地權益書支付土地出讓金的70%;受讓新增建設用地,在以貨幣形式支付土地出讓金中用於土地徵收(收回)的費用後,餘下的土地出讓金可以換地權益書支付70%」。
2. 納入用地計劃管理。結合年度供地計劃指標,給市(縣)政府下達年度回收換地權益書指標。
3. 建立回收基金。市(縣)政府可按規定設立換地權益書的回收基金,回收基金從市(縣)政府出讓土地收益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專項用於回收換地權益書。
四、幾點工作要求
(一)嚴格責任追究:將處理征地和閑置土地歷史遺留問題工作納入各市縣政績評價和考核重要內容,每年進行考核;對因長期拖欠征地補償費而引發群眾上訪或群體性事件的市(縣),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對不按省政府令第199號規定回收換地權益書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二)要確保解決征地和閑置土地處置遺留問題的資金投入:第一,落實征地補償與安置資金,各市、縣政府要安排專門資金用於解決尚拖欠農民的征地補償款、招工安置以及社保、技能培訓等問題。第二,保證專項工作經費,市(縣)政府要落實專項工作經費,將所需費用根據工作進展情況和當年工作任務列入財政預算,予以解決。
(三)各市縣要以本次專項清理工作為契機,按照征地制度改革的要求建立健全征地管理制度,重點放在完善征地程序,禁止濫用征地權、壓低征地法定補償標准,改革征地補償方式,按照「土地換社保」原則建立健全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制度等方面。
五、2007年工作安排
根據省政府的統一部署,本次工作採取上下聯動、自查自糾、重點督辦相結合的方法。專項工作共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清查摸底(9月6日至10月31日)。由各市(縣)政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要求和專項清理的范圍內容,對上述問題進行全面排查、清理,掌握遺留問題的總量、類型和分布情況,填報省統一編制的調查統計表格(另行下發);對宗地檔案遺失或不完善的,應補充建立和完善;切實摸清底數,做好排查登記。
第二階段。整改處理(11月1日至12月5日)。各市(縣)人民政府要對查找出的問題集中進行分析研究,並區別情況制定整改措施、落實處理意見;同時針對問題發生的原因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堵塞漏洞、規范管理。對於農民和權益人反映強烈的問題要作為處理和整改的重點。
第三階段。年度檢查驗收(12月5日至12月31日)。各市(縣)對清理解決征地和閑置土地遺留問題工作進行年度總結,並於11月底向省國土環境資源廳上報總結報告。省國土環境資源廳根據各市(縣)清理的情況,將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聯合檢查組,對各市縣工作進行年度檢查。對沒有完成任務的市(縣),聯合檢查組將提出問責建議,並連同年度檢查結果於12月底前專題向省政府匯報。

海南省農村土地流轉糾紛處理工作方案

根據海南省處理土地糾紛歷史遺留問題動員大會及《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海南省開展全省農村土地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瓊府辦〔2007〕77 號)精神,為更好地貫徹實施農村土地承包法,進一步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切實解決好農村土地流轉糾紛問題,針對我省農村土地承包流轉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為總攬,堅決貫徹農村土地承包法,全面落實黨和國家在農村的基本政策,堅決糾正、查處和解決農村土地承包流轉糾紛問題,依法保護農民的土地權益,保證土地承包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規范有序地進行,穩定和完善我省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為我省發展現代農業,全面建設農村小康社會,促進農業、農村經濟發展依法保護農民的土地權益,保證土地承包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規范有序地進行,穩定和完善我省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為我省發展現代農業,全面建設農村小康社會,促進農業、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村社會穩定打下堅實的基礎。
二、總體目標
用3年的時間,基本解決我省農村土地承包流轉存在的遺留糾紛問題。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妥善處理二輪土地承包遺留問題,特別是對外發包和流轉「三過」(即期限過長、面積過大、地價過低)引起的土地糾紛問題,切實規范農村土地承包、流轉行為,加強土地承包流轉合同、承包經營權證和檔案管理,建立健全有效的農村土地承包流轉管理機制,依法保護好承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三、主要內容
(一)查清農村土地流轉糾紛情況。對照農村土地承包流轉政策和農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規,對農村第二輪土地承包以來的遺留問題和突出問題進行全面調查。特別要對農村土地對外發包流轉過程中因不依法定程序或「三過」而引發糾紛的情況進行全面清查,查清糾紛宗數、面積、土地利用現狀及引發糾紛具體事因。
(二)依法處理農村土地流轉糾紛。以法律法規和政策為依據,對農村土地流轉糾紛逐宗進行調處、仲裁,切實保護農民的土地權益。
(三)健全和規范農村土地承包流轉管理機制。加強農村土地流轉糾紛調處仲裁隊伍建設,建立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政策法律貫徹執行情況的檢查制度,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的檔案管理。對農村土地流轉實行過程程序化、合同標准化、服務組織化管理,穩步發展農村土地流轉市場。
(四)建立健全土地承包和流轉合同糾紛的調處、仲裁製度。妥善調解和處理土地承包和流轉糾紛,依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五)建立健全侵害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案件的查處機制。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要配合有關部門採取通報、督辦、查辦、曝光等形式,加大查處力度。
四、基本原則
在處理農村土地流轉糾紛工作中,要嚴格把握三個基本原則:
(一)突出穩定,注重完善。第二輪土地承包已經完善的地方,不能推倒重來搞重新發包,以免引起新的矛盾;不夠完善的地方,要按照程序合法、手續完善、權證到戶的要求做好整改規范工作,切實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
(二)尊重民意,形式多樣。處理農村土地流轉糾紛必須充分尊重廣大農民群眾的意願,確保農民的合法權益。解決遺留問題,要因地制宜,從各地實際出發,有什麼問題就解決什麼問題。要尊重歷史,面對現實,形式多樣,不搞一刀切。
(三)落實責任,積極穩妥。要實行市縣黨政領導一把手負責制,確保農村土地承包流轉糾紛處理工作全面完成,確保不出現新的突出矛盾,確保不影響農村社會穩定。
五、時間安排
在3年的時間內,基本解決我省農村土地承包流轉遺留的糾紛問題。三個年度的任務是:2007年,全面清查農村土地對外發包、流轉合同,重點清查農村土地對外發包合同是否存在「三過」、 是否履行村民民主議事程序、有無報批手續等問題,查清糾紛的底數及原因,本年度內處理糾紛宗數達到糾紛總宗數的 50%以上;2008年度內處理糾紛宗數累計達到糾紛總宗數的80%以上;2009 年度內基本解決我省農村土地承包流轉遺留的糾紛問題。
2007年的工作安排,要與農村土地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相結合。分為組織准備、自查自糾、整改處理、年度總結四個階段進行。
(一)組織准備階段(2007年9月)。各市縣要認真做好宣傳發動工作,建立專門的領導機構、辦事機構和工作隊伍,制定工作方案,進行法律培訓和業務培訓,認真細致地做好各項前期准備工作。
(二)自查自糾階段(2007年10月)。以市縣、鄉鎮、村社為單位,對農村土地流轉情況和對外發包土地情況等,對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精神,逐一進行檢查和清理,摸清農村土地流轉糾紛的實際情況,列表登記,找出存在問題,提出整改具體措施。
(三)整改處理階段(2007年11月)。在調查摸底的基礎上,針對檢查發現的問題,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政策法律的有關規定,分類進行整改。
(四)年度總結階段(2007年12月)。各級政府要組織檢查驗收,確保整改工作質量。各市縣政府要將 2007 年度檢查驗收的工作總結報告(包括糾紛處理工作開展情況、查處的糾紛問題、採取的整改措施和取得的成效,仍然存在的問題,今後工作打算與重點等)報送省農業廳,由省農業廳匯總後上報省政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工作職責。各級政府要成立農村土地流轉糾紛處理工作領導小組,由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農業、林業、漁業、國土、監察、法制、信訪等有關部門領導為主要成員,負責領導全面工作。領導小組在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設立辦公室,由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抽調得力人員組成,具體負責農村土地流轉糾紛處理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驗收等工作。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把農村土地流轉糾紛處理擺上重要工作日程抓緊抓好,要建立主要負責同志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相關部門領導配合抓的領導分工責任制,明確責任和分工,實行分區包片抓點,責任到人、任務到人,集中時間、集中力量,搞好農村土地流轉糾紛處理工作。
(二)結合我省實際,出台規范性文件。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針對我省農村土地流轉存在的主要矛盾,制定有關規范性文件,使處理農村土地流轉糾紛、特別是「三過」問題有明確的依據。
(三)嚴格監督指導,加強跟蹤督辦。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督查督辦制度,分區包片對本轄區工作進行指導、督辦、檢查。要做到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對工作部署不及時、工作不到位、整改不認真、解決問題不徹底的要限期整改;對專項治理工作走過場、弄虛作假的要通報批評;對在專項治理期間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違法違規侵害農民土地權益的,視為頂風違紀,要

『玖』 國辦發〔2006〕29號文件全部內容是什麼請告之重謝

不為求賞,願意幫忙!

樓主所要查詢的國辦發〔2006〕29號文件全部內容,可以查詢國務院的官方網站「中國政府網」的相關網頁內容。

鄙人提供給閣下該文件的網頁地址如下:
http://www.gov.cn/zwgk/2006-04/17/content_256019.htm

該文件全文如下: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保障部關於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06〕2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勞動保障部《關於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指導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二○○六年四月十日

關於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指導意見
勞動保障部

隨著我國城鎮化的發展,部分集體土地被徵用,被征地農民的就業和社會保障問題日益突出,直接影響了被征地農民的切身利益和社會穩定。為妥善解決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和長遠生計問題,維護其合法權益,保持社會穩定,促進城鎮化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的有關要求,現就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基本思路和原則要求
(一)將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作為征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從統籌城鄉經濟社會和諧發展的高度,加強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將被征地農民的就業問題納入政府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盡快建立適合被征地農民特點與需求的社會保障制度,採取有效措施落實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資金,促進被征地農民實現就業和融入城鎮社會,確保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二)明確范圍,突出重點,統籌兼顧。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的對象,主要是因政府統一徵收農村集體土地而導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時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的在冊農業人口,具體對象由各地確定。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要以新被征地農民為重點人群,以勞動年齡段內的被征地農民為就業培訓重點對象,以大齡和老齡人群為社會保障重點對象。在實施過程中,各地要結合本地實際,充分考慮地方政府財政、村集體和農民承受能力,統籌考慮同一地區新老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問題。對符合條件的新被征地農民,政府應在征地的同時即做出就業培訓安排並落實相應的社會保障政策。對原已被征地農民的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問題,也要統籌考慮需要與可能、新老政策相互銜接等因素,予以妥善解決。
(三)根據城市規劃區內外不同情況實行分類指導。各地應根據實際情況,妥善解決被征地農民的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問題。在城市規劃區內,當地人民政府應將被征地農民納入城鎮就業體系,並建立社會保障制度。在城市規劃區外,應保證在本行政區域內為被征地農民留有必要的耕地或安排相應的工作崗位,並納入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對不具備生產生活條件地區的被征地農民,要異地移民安置,並納入安置地的社會保障體系。
二、努力促進被征地農民就業
(四)促進被征地農民就業。堅持市場導向的就業機制,統籌城鄉就業,多渠道開發就業崗位,改善就業環境,鼓勵引導各類企業、事業單位、社區吸納被征地農民就業,支持被征地農民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在城市規劃區內,要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統一的失業登記制度和城鎮就業服務體系。未就業的被征地農民可到當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及時辦理,並積極為被征地農民提供就業咨詢、就業指導、就業培訓、職業介紹等服務,促進在勞動年齡段內有就業願望的被征地農民盡快實現就業。在勞動年齡段內尚未就業且有就業願望的,可按規定享受促進就業再就業的相關扶持政策。
(五)落實被征地農民就業安置責任。政府要積極開發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的被征地農民就業,督促指導用地單位優先安置被征地農民就業。就業安置可以採取用地單位直接提供就業崗位並與符合就業條件的安置對象簽訂勞動合同的方式,也可以採取用地單位、就業服務機構和被征地農民三方簽訂合同委託安置的方式。
(六)加強對被征地農民的培訓工作。在城市規劃區內,各地要有針對性地制定適合被征地農民特點的職業培訓計劃,通過訂單式培訓等多種方式幫助被征地農民實現就業。在城市規劃區外,各地要針對被征地農民的特點積極開展職業培訓,提高被征地農民的就業競爭能力和創業能力。
三、積極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
(七)明確保障對象。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的確定,要嚴格按規定程序核准並予以公告後,報縣(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備案。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八)保障基本生活和長遠生計。各地要從實際出發,採取多種方式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和長遠生計。對城市規劃區內的被征地農民,應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被征地農民不同年齡段,制定保持基本生活水平不下降的辦法和養老保障辦法。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應按規定納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已開展城市醫療救助制度試點的地區,對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要按規定納入救助范圍。有條件的地區可將被征地農民納入城鎮職工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參保范圍,通過現行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解決其基本生活保障問題。對城市規劃區外的被征地農民,凡已經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試點和實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區,要按有關規定將其納入相應的保障范圍。沒有建立上述制度的地區,可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採取多種形式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提供必要的養老和醫療服務,並將符合條件的人員納入當地的社會救助范圍。
(九)合理確定保障水平。各地要按照統籌城鄉就業和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要求,根據適應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政策可銜接、政府財力能承受、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不降低、簡便易行等原則,合理確定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水平。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和養老保障水平,應不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准。
四、落實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資金
(十)落實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資金。開展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所需資金從當地財政列支;社會保障所需資金從當地政府批准提高的安置補助費和用於被征地農戶的土地補償費中統一安排,兩項費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當地政府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解決。有條件的地區,地方財政和集體經濟要加大扶持力度,支持和引導被征地農民參加城鄉社會保險。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籌集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十一)嚴格資金管理。政府承擔的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所需資金由當地有關部門在征地過程中統一劃撥。各地政府要嚴格執行各項財務管理規定,加強資金監督和管理,確保資金的安全和增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截留或挪用。
五、加強領導,精心組織
(十二)高度重視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的必要性、緊迫性和艱巨性,將其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實行一把手負責制,建立責任追究制度。要廣泛深入宣傳開展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的重要意義和有關政策。勞動保障部門作為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確保必要的人員和工作經費,務必把工作做細做實,切忌簡單化。
(十三)制訂具體實施辦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根據國發〔2004〕28號文件和本指導意見,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訂切實可行的實施辦法。要本著先試點、再推開的原則,及時研究和解決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完善有關政策措施。各有關部門要通力協作,密切配合,積極穩妥地做好被征地農民的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

以上意見,供參考!

『拾』 失土農民養老保險政策補償

我國已進入了城市化加速發展的時期,預計未來十餘年,將有近億農民實現身份的轉變。而通過土地徵用來實現城市的擴張發展已成為城市化的主要方式。城鄉一體化戰略順利實施的一個重要保證,是妥善解決集中出現失地農民的問題。既要保證社會穩定和城市化的順利推進,又要保證失地農民勞動力「失地不失業」,有進一步發展的空間和可能性,而達到退休年齡的失地農民要老有所養。這既涉及對征地的當下補償,又涉及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險。此課題對失地農民安置途徑進行研究,並提出政策建議。補償:從貨幣補償到社保安置貨幣補償總的來看,貨幣安置存在以下幾個弊端:首先,貨幣安置是一種生活指向性安排,而非就業指向性安置。征地農民在得到土地使用權置換的生活安置費後,就被永久地推向了勞動力市場。這給被征地農民留下了失業隱患。其次,貨幣安置著重考慮了征地「農轉非」人員眼前的生活安排,並沒有與社會保障制度同步銜接。「農轉非」人員對自身社會保障方面的問題,只能完全靠自己的力量去解決。再重新就業尚無把握的前景,「農轉非」人員極易對未來的生活產生憂慮,從而產生潛在的社會不穩定因素。社會保險:以土地換保障社會保險安置只是核定農轉非人員,將費用列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設立的「安置費」專戶,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與被征地對象簽訂安置協議,對符合繳納社會養老保險統籌費條件的被征地人員,為其設立社會保險個人賬戶,達到退休年齡的,按月發放養老金。在目前政策條件下,將失地農民納入城鎮社會,保障系統,雖然增加了社會保障負擔,但有利於解決失地農民的後顧之憂,促進城鄉一體化的順利實施,長遠來看是值得的。我國經濟較發達、入地關系較緊張的省市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些經驗和教訓,這體現了一種大的趨勢。留用地安置留用地安置是指為了使失地農民的生產、生活有長遠穩定的保障,在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安排一定面積的建設用地,支持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一種安置方式,是貨幣安置的重要補充形式。又稱開發性安置,是通過開發性項目建設解決征地「農轉非」人員的生產和生活出路的安置方式的創新。該方式將農民置換土地使用權獲得的安置費,開發性項目投資通過轉化為生產性的物質資本,使征地「農轉非」人員通過與生產性物質資本結合實現再就業。具體操作是按%的開發性安置土地指標實行。就業:從招工安置到引導型就業招工安置招工安置是指地方政府或用地單位依據征地數量有比例地安排「農轉非」人員就業。這是從計劃經濟體制時期存延的一種老辦法,現在實施起來困難加大。隨著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改革的不斷深化,原有的計劃用工方式逐漸為市場主導的就業形式所替代,國家已經不再包攬「農轉非」的就業問題,地方政府對失地農民就業安置的渠道也越來越少,採取貨幣化安置成為各地普遍的選擇。再就業的培訓成本由於失地農民文化素質相對較低,要使其適應城市化和工業化進程中產生的就業崗位,必須對他們進行相應的轉崗培訓,以提高其文化素質。目前,一個城市勞動力的平均受教育年限是年,一個農村勞動力的平均受教育年限是年,兩者差距為.年。也就是說,平均一個失地農民大約需要再接受.年左右的教育培訓,其勞動就業能力方可以等同於一個城市勞動者。這年的教育培訓費用包括直接的支出和間接的支出。但是,如果這年的成本全部由國家和用地者承擔補償是不可能實現的。成都市經驗四川省成都市在失地農民的再就業工作安排上,實行「勞動者自主擇業、市場調節就業,政府促進就業」的原則。成都市近郊各區、鄉把通過騰崗、買崗等形式增加的物管、保潔、廚工等崗位無歧視地向失地失業農民開放,相繼為多人解決了就業。除了區、鄉的工作外,市郊各行政村還成立了失地農民再就業服務中心,堅持按需培訓、注重實效的原則,以市場需求為導向,積極開展崗前培訓。中心制定了個性化訂單式培訓計劃,根據失地農民的不同年齡段和不同學歷狀況,聘請師資有針對性地開展實用技術培訓、職業證書培訓、社區服務技能培訓、家政服務技能培訓等,提高失地農民技能,增強其謀生能力。住房:從貨幣安置到集中居住安置和中心村建設住房安置政策雖然政策上鼓勵貨幣安置,但是在實際操作中仍然難度很大。首先是農民自建房或重新購買商品房的成本遠遠高於拆遷房得到的補償,在大城市的房地產大盤開發熱潮中,失地農民難以找到安身之地。其次,如果失地農民因無法進入較為正規的房地產開發區,而只能找到一些臨時性的簡易住所的話,他們又面臨著二次拆遷的風險,從而無法安定下來;其次,農民的理財能力和經驗很可能導致坐吃山空,而無法達到住房安置的目的,最終還是要找政府來解決。基於這些原因,地方政府在解決失地農民住房安置問題時,最終還是傾向於採用集中規劃,集中修建農民新居的辦法。農民新居建設目的是為了合理使用土地,有效解決失地農民的安居問題,將一部分被征地農民和農民拆遷戶集中在一起,建立一個近郊民居集中點。但是,集中安置也存在一定的問題。一是不少農房原有的生產性功能消失,失地農民的經濟利益受損。二是大量有時是兩干多戶同質性很強的失地農民集中居住在一個地方,容易造成就業的困難。事實上,我們調研中發現,農民新居中,不少勞動力處於失業或隱性失業狀態,很多農戶靠出租房子維持生活。中心村建設中心村建設具有雙重功能,一是可以妥善安置征地農民,二是通過中心村的建設和發展創造就業機會,解決失地農民的就業問題。中心村既是失地農民的居住區和創業區,又是城鄉交融的新社區。探索市場化運作方式對中心村進行日常管理。結合中心村建設,在政策允許、政府支持、程序合法、手續完全的前提下,將部分集體土地轉變為商業用地,進行商業開發,修建商業鋪面與專業市場,吸引本地農民進場從事商業經營,大量吸收本地農民從事第三產業,鼓勵農民走自我就業、自立創業之道路(更多精彩文章來自「秘書不求人」)。要試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並要在商業用地的指標上給予支持。政策建議建立合理的征地補償和利益分享機制第一,逐步核准,提高用地補償標准。在統一征地中逐步推行土地「片區綜合價」。堅持市場化方向,根據城市發展總體規劃,按地段將城鎮土地劃分成若干區片,每一區片確定一個相對合理的基準地價,在統一征地時實行統一的補償標准。第二,商業性用地和公益性用地應該嚴格區分。公益性用地也不能侵佔農民利益,尤其是應該區分出公益性用地中商業性用地的項目,對商業性項目要區別對待。第三,引入市場機制,從而促進土地價格的合理定價,這是提高土地補償的科學依據,也是建立完善土地補償機制和社會保障機制的依據,從根本上解決失地農民利益補償問題的重要前提。農地徵用的法律和政策支持通過法制來解農民征地過程中的相關問題應是一個基本原則。一是盡快出台完善的《農地徵用法》或相關的法律文以便依法規范征地制度。二是各級政府主管部門該認真調研,總結征地制度改革中的各種模式,開展試點,宣傳推廣典型經驗,逐步使征地走上規范化、法制化軌道。我國當前的農地徵用制度改革可以分兩步走。第一步是過渡性質的,即在現行法律框架做出適當的調整,嚴格區分公共目的徵用和其他的徵用,並據此執行相應的土地徵用補償辦法。第二步是著手修訂現有法律有關征地的條款,將土地徵用權嚴格限定在公共用途和符合公共利益的范圍內;在城市規劃控制下,允許集體土地直接進入土地市場。農村土地制度改革進一步完善農村土地制度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一是要從法律上賦予農戶物權性質的農用土地承包權,給農民年以上穩定的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允許其自由轉讓、出租、抵押、入股、繼承。二是要給農民私有和集體所有的房產頒發房地產證,允許上市交易和抵押。三是要積極推進社區股份合作制,把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量化為其成員的股份,明晰集體資產的產權,促進集體資產保值增值,特別是地處城郊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普遍推行這一制度。失地農民培訓與就業政府應針對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制定專門的培訓計劃,並列出專門培訓經費和使用方法;積極鼓勵用地企業就地工;對失地農民從事個體經營、自謀職業的,要參照鼓勵城鎮失業人員再就業的政策在稅收、工商等方面給予政策扶持,適當減免營業稅、所得稅、管理費等。同時要考慮建立專項扶持基金,對自辦實業而資金有困難者,提供專項小額貸款給予幫助扶持。此外,還應把對失地農民的培訓同對城郊農村勞動力的培訓結合起來,讓潛在的失地農民先提高素質,逐步脫離對土地和農業的依賴。建立完善的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在目前農村社保尚未立法,且農村社保制度建設基本未建立的情況下,必須盡快把失地農民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實現與城鎮社保的對接。建立多元化的社會保險費用籌集機制。政府應規范明確征地主體無論是進行何種用途的土地徵用,均應在土地收益中留出一塊作為農民失地後的社會保障資金,並專戶儲存,由專門機構管理。同時,按失地農民的實際社會安置成本,由國家和地方政府按一定比例分別切出一塊,支持建立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險制度。鑒於目前農民理財能力差和貨幣化安置存在一些弊端,應引導農民在土地補償中拿出部分資金,建立基本醫療和養老保險。看看我幾點回答的問題哦真誠的祝福你在生活路上:一帆風順,開心快樂,永遠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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