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勞務派遣公司派遣員工到中外合資公司勞動合同應注意什麼問題
簽訂勞務派遣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八條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准,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第五十九條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第六十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第六十一條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准執行。
第六十二條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國家勞動標准,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第六十三條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第六十四條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五條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六十六條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第六十七條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
㈡ 我在常州通過中介進廠做小時工並簽了勞務派遣合同幹了幾天不想幹了要辭職有工資嗎
由你所簽訂的勞務派遣合同來決定,如果違反了合同規定,就沒有工資。
但按照勞動法的規定辭職,應該發放工資。
只能盡量用勞動法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爭取到工資。
㈢ 常州東方特鋼真的很污染嗎我們怎麼沒有勞動合同我們手裡必須要有嗎
發布會熱輸入法保護色
㈣ 常州AAC被開除的員工還能再進嗎
還可以進去,但需要經用人單位同意錄用。建立勞動關系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若雙方達成一致即可再次入職、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勞動法》
第三條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第十七條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㈤ 常州市流動就業人員子女如何入學
隨著常州的飛速發展,外來務工人員也越來越多,全市流動兒童就讀人數也是在不斷的遞增,那麼常州流動就業人員隨遷子女入學有哪些規定呢?常州教育地產的面積標准又是如何核定的呢?
<<<<常州教育地產面積標准
本地戶口的對面積沒有要求,外地戶口的需滿50平方(房產證滿50平方才能遷戶口)。
熱點公辦小學新生入學,其父母原則上應在小學招生報名一年前辦理好二手房產權及戶籍遷入手續,並實際居住。學區內的每套住房,六年內只能安排一名適齡兒童入學(非獨生子女家庭除外)。
<<<<常州市如何保障流動就業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
根據省市關於保障流動就業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相關政策,增進義務教育階段教育公平,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加大工作力度,確保適齡流動兒童在常州能有書讀,並能讀好書。
第一,以公辦學校吸納為主。我市充分挖掘,並最大限度地利用公辦學校現有資源,不斷加大公辦學校吸納流動兒童的力度。2010年,全市流動兒童在公辦學校就讀人數達96765人,公辦吸納比例達85.17%,其中,初中生100%進入公辦學校就讀。
第二,以少量民辦外來工子弟小學吸納為補充。在目前我市公辦學校沒有能力全吸納的情況下,我們加大對現有民辦外來工子弟學校管理、整治與扶持的力度,提升民辦外來工子弟學校辦學水平。今年,我們進一步規范經批准設立的民辦外來工子弟小學的招生工作,明確規定招生對象只能是各民辦小學所在區域內有相對穩定住所且符合入學年齡的流動就業人員隨遷子女,不得跨區域招生。
第三,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均設立接待站,負責協調解決流動就業人員隨遷子女的入學問題,凡符合相關就讀條件的,根據實際居住地,以"相對就近"的原則安排到學校就讀。
第四,流動就業人員隨遷子女在公辦學校就讀,學校收費項目和標准與本地學生一視同仁,任何單位和學校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或變相收取其他費用。如家長遇到單位和學校亂收費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舉報,常州市教育局監察室舉報電話:85681366,常州市教育督導舉報電話:85681370。
2.流動就業人員隨遷子女在常州就讀小學有什麼規定?
凡年滿六周歲(2005年8月31日及以前出生),需在暫住地接受義務教育的流動就業人員隨遷子女,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持本人及適齡兒童、少年相應的身份證明、就業或者居住證明,向居住地附近學校或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申請就讀,由暫住地教育行政部門統籌解決。
3.流動就業人員隨遷子女到公辦小學報名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流動就業人員隨遷子女入學需提供的主要材料有:一是流動就業人員隨遷子女的戶口簿、兒童預防接種證;二是父母在我市居住不少於一年的暫住證;三是父母相對穩定工作的證明(與用工單位簽訂一年以上的勞動合同或工商營業執照等);四是流動就業人員隨遷子女的父母符合戶籍所在地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的有關證明。
4.流動就業人員隨遷子女入學收費有什麼規定?
進入我市公辦學校接受義務教育的流動就業人員隨遷子女,收費項目和標准與本地學生一視同仁。
5.流動就業人員隨遷子女中途轉到常州學校就讀,需要哪些手續?
因各種原因,擬轉到非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讀的,須經暫住地教育主管部門或學校同意,有學額才能辦理轉學手續。學期中途不得隨意轉學(一般寒、暑假轉學),轉學不得變更就讀年級。根據相關規定,畢業年級學生一般不予轉學。
辦理轉學(借讀)程序如下:
(1)家長持本人及兒童相應的身份證明、就業或者居住證明、未接受完九年義務教育的學籍材料,向暫住地學校或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提出轉入就讀申請;
(2)獲得批准後,向原就讀學校提出轉出申請,原就讀學校開出"轉學(借讀)證明",學生家長憑"轉學(借讀)"證明和相關材料直接到同意接收的學校,辦理轉入(借讀)手續。
6.流動就業人員隨遷子女在常州就讀小學,畢業後還可以在本市繼續就讀初中嗎?
凡我市小學畢業的學生,教育行政部門均按相對就近的原則為其安排一所公辦初中就讀。
7.流動就業人員隨遷子女在外地就讀小學,畢業後隨父母來常州就讀初中,怎麼辦?
因各種因素需在我市借讀初中的學生,其父母可持相關證件,到暫住地學校或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符合有關規定且學校有學額吸納可辦理入學手續。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7-01-20,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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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關於勞務公司勞動合同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勞務派遣,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勞務派遣單位經營勞務派遣業務,企業(以下稱用工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適用本規定。
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夥組織和基金會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使用被派遣勞動者,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章 用工范圍和用工比例
第三條 用工單位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使用被派遣勞動者。
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6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用工單位決定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輔助性崗位,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並在用工單位內公示。
第四條 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
前款所稱用工總量是指用工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人數與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人數之和。
計算勞務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單位是指依照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
第三章 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協議的訂立和履行
第五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書面勞動合同。
第六條 勞務派遣單位可以依法與被派遣勞動者約定試用期。勞務派遣單位與同一被派遣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第七條 勞務派遣協議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派遣的工作崗位名稱和崗位性質;
(二)工作地點;
(三)派遣人員數量和派遣期限;
(四)按照同工同酬原則確定的勞動報酬數額和支付方式;
(五)社會保險費的數額和支付方式;
(六)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事項;
(七)被派遣勞動者工傷、生育或者患病期間的相關待遇;
(八)勞動安全衛生以及培訓事項;
(九)經濟補償等費用;
(十)勞務派遣協議期限;
(十一)勞務派遣服務費的支付方式和標准;
(十二)違反勞務派遣協議的責任;
(十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納入勞務派遣協議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履行下列義務:
(一)如實告知被派遣勞動者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應遵守的規章制度以及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
(二)建立培訓制度,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上崗知識、安全教育培訓;
(三)按照國家規定和勞務派遣協議約定,依法支付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相關待遇;
(四)按照國家規定和勞務派遣協議約定,依法為被派遣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並辦理社會保險相關手續;
(五)督促用工單位依法為被派遣勞動者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安全衛生條件;
(六)依法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七)協助處理被派遣勞動者與用工單位的糾紛;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向被派遣勞動者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視被派遣勞動者。
第十條 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的,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工傷認定,用工單位應當協助工傷認定的調查核實工作。勞務派遣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可以與用工單位約定補償辦法。
被派遣勞動者在申請進行職業病診斷、鑒定時,用工單位應當負責處理職業病診斷、鑒定事宜,並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的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提供被派遣勞動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 勞務派遣單位行政許可有效期未延續或者《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被撤銷、吊銷的,已經與被派遣勞動者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履行至期限屆滿。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單位可以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
(一)用工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第四十一條規定情形的;
(二)用工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決定提前解散或者經營期限屆滿不再繼續經營的;
(三)勞務派遣協議期滿終止的。
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後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准,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第十三條 被派遣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屆滿前,用工單位不得依據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派遣期限屆滿的,應當延續至相應情形消失時方可退回。
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十四條 被派遣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務派遣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被派遣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勞務派遣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及時告知用工單位。
第十五條 被派遣勞動者因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被用工單位退回,勞務派遣單位重新派遣時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被派遣勞動者不同意的,勞務派遣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被派遣勞動者因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被用工單位退回,勞務派遣單位重新派遣時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被派遣勞動者不同意的,勞務派遣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但被派遣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除外。
第十六條 勞務派遣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決定提前解散或者經營期限屆滿不再繼續經營的,勞動合同終止。用工單位應當與勞務派遣單位協商妥善安置被派遣勞動者。
第十七條 勞務派遣單位因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或者本規定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與被派遣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法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五章 跨地區勞務派遣的社會保險
第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在用工單位所在地為被派遣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被派遣勞動者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第十九條 勞務派遣單位在用工單位所在地設立分支機構的,由分支機構為被派遣勞動者辦理參保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
勞務派遣單位未在用工單位所在地設立分支機構的,由用工單位代勞務派遣單位為被派遣勞動者辦理參保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勞務派遣單位違反本規定解除或者終止被派遣勞動者勞動合同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第八十七條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用工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 勞務派遣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用工單位違反本規定退回被派遣勞動者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和外國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等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以及船員用人單位以勞務派遣形式使用國際遠洋海員的,不受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崗位和勞務派遣用工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將本單位勞動者派往境外工作或者派往家庭、自然人處提供勞動的,不屬於本規定所稱勞務派遣。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以承攬、外包等名義,按勞務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勞動者的,按照本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 用工單位在本規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數量超過其用工總量10%的,應當制定調整用工方案,於本規定施行之日起2年內降至規定比例。但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公布前已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期限屆滿日期在本規定施行之日起2年後的,可以依法繼續履行至期限屆滿。
用工單位應當將制定的調整用工方案報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用工單位未將本規定施行前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降至符合規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勞動者。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㈦ 我在常州工作,只因家人病重需要離職,但是廠里不給辭職,怎麼辦,求幫助
那您就請假~請長假~有的公司離職要提前說的~不然不讓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