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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物品培訓知識

發布時間:2021-05-14 19:22:58

『壹』 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的內容介紹

第一條
為加強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保障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使用、儲存、經營、運輸和銷毀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系指國家標准GB12268-90《危險貨物品名表》中以燃燒爆炸為主要特性的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毒害品、腐蝕品中部分易燃易爆化學物品。
第四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工廠、倉庫和裝運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專用車站、碼頭,必須設在城鎮以外的獨立安全地帶。對已建成的嚴重影響城市消防安全的工廠、倉庫,應納入城市改造規劃,並分別採取限期搬遷、改變使用性質、限制生產或儲存化學物品種類和數量等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
第五條
生產、儲存、經營和運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填報《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審核申報表》或《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准運證審核申報表》,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合格後,分別填發《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審核意見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許可證》或《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准運證》。 無《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審核意見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許可證》、《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准運證》的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儲存、經營、運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
第六條
民用建築、民用地下建築不得用於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化學物品。 第七條
生產、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生產、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建築和場所必須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范和有關專業防火規范;
(二)生產、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場所必須按照有關規范安裝防雷保護設施;
(三)生產、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場所的電氣設備,必須符合國家電氣防爆標准;
(四)生產設備與裝置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消防安全設施,定期保養、校驗;
(五)易產生靜電的生產設備與裝置,必須按規定設置靜電導除設施,並定期進行檢查;
(六)從事生產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人員必須經主管部門進行消防安全培訓,經考試取得合格證,方准上崗。
第八條
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出廠時,必須有產品安全說明書。說明書中必須有經法定檢驗機構測定的該物品的閃點、燃點、自燃點、爆炸極限等數據和防火、滅火、安全儲運的注意事項。
第九條
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灌裝容器、包裝及其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准或行業標准。
第十條
大量銷毀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時,應當徵得所在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同意。 第十一條
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儲存應當遵守《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同時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專用倉庫、貨場或其他專用儲存設施,必須由經過消防安全培訓合格的專人管理;
(二)應根據GB12268-90《危險貨物品名表》分類、分項儲存。化學性質相抵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不得在同一庫房內儲存;
(三)不得超量儲存。
第十二條
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儲存單位,必須建立入庫驗收、發貨檢查、出入庫登記制度。凡包裝、標志不符合國家標准,或破損、殘缺、滲漏、變形及物品變質、分解的,嚴禁出入庫。
第十三條
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倉庫管理人員在發貨時,必須檢查提貨單位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准運證》,無《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准運證》的不得發貨。
第十四條
經營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例:
(一)有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的儲存、經營設施;
(二)有經過消防培訓合格的經營人員;
(三)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
運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車輛必須辦理《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准運證》,無《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准運證》的車輛不得從事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運輸業務。
第十六條
辦理《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准運證》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主管部門或單位的證明、車輛年檢證、駕駛員證、押運員證;
(二)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和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
(三)有經過消防安合培訓合格的駕駛員、押運員。
第十七條
《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准運證》分長期和臨時兩種,全國通用。長期《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准運證》期限為一年,急需運輸的可辦一次性臨時《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准運證》。
第十八條
《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准運證》由承運單位或個人所在縣(含縣)以上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批准填發。
第十九條
運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運輸單位和個人必須對裝運物品嚴格檢查,對包裝不牢、破損,品名標簽、標志不明顯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罐體、沒有瓶帽的氣體鋼瓶不得裝運;
(二)輕拿輕放,防止碰撞、拖拉和傾倒;
(三)運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車輛、船舶,須徹底清掃沖洗干凈後,才能繼續裝運其他危險物品;
(四)化學性質、安合防護、滅火方法互相抵觸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不得混合裝運;
(五)遇熱容易引起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化學物品,按夏季限運物品安排,宜在夜間運輸。必要時應採取隔熱降溫措施;
(六)遇潮容易引起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化學物品,不宜在陰雨天運輸。若必須運輸時,除具有良好的裝卸條件外,還應有防潮遮雨措施。
第二十條
無關人員不得搭乘裝有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運輸工具。
第二十一條
運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車輛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准GB13392-90《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
第二十二條
運輸壓縮、液化氣體和易燃液體的槽、罐車的顏色,必須符合國家色標要求,並安裝靜電接地裝置和阻火設備。 第二十四條
與本辦法相配套的《化學危險物品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品名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許可證》、《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准運證》由公安部統一制定、印製。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1994年5月1日起施行。

『貳』 如何應對煙花爆竹的易燃易爆物品

一、為加強單位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使用、儲存、運輸管理,防止各類事故的發生,特製定本規定。
二、凡使用、儲存、運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部門,應辦理有關證件,做到手續、證件齊全有效。
三、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有關從業人員必須經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培訓合格。
四、消防工作職能部門每月對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使用、儲存場所進行一次檢查,各相關部門每周檢查一次,班組每日檢查一次,在崗人員應堅持班前、班後自查,班中巡查,發現隱患應及時匯報、整改。
五、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部門應符合下列規定:
1、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建築和場所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布局和《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等規范的要求;
2、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場所必須按照有關規范安裝防雷保護設施;
3、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場所的電氣設備,必須符合國家電氣防爆標准;
4、設備與裝置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消防設施並定期保養、校驗;
5、易產生靜電的設備與裝置,必須按規定設置靜電導除設施並定期檢查;
6、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從業人員必須經消防培訓,經考試取得合格證,方可上崗。
六、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倉庫必須經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審核、驗收合格後才可使用,並滿足如下要求:
1、專用倉庫、貨場或其他專用儲存設備,必須由經過消防安全培訓合格的專人管理;
2、應根據gb12268-90《危險貨物品名表》分類、分項儲存。化學性質相抵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不得在同一庫房內儲存;
3、不得超量儲存。
七、保管員應加強出入庫管理,做到物品擺放整齊、標識清楚、標物相符。
八、倉庫保管員每日對庫存物品進行檢查,檢查內容如下:
1、檢查火、電源;
2、檢查堆垛是否穩固;
3、檢查有無使用電冰箱存放易燃液體等化學物品現象;
4、檢查貨物,主要是檢查貨物包裝有無破損滲漏或膨脹變形,穩定劑是否充足,物品有無潮解、熔化或風化變質,重點物資應重點檢查;
5、檢查庫內環境,主要是檢查庫房是否漏雨、積水,庫內的溫度、濕度是否符合所存貨物的危險特性要求;
6、檢查消防設施器材。
九、易燃易爆化學物品運輸作業前應滿足以下要求:
1、從事易燃易爆化學物品運輸工作的駕駛員、押運員以及相關人員,必須經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崗位消防知識、專業知識培訓,憑崗位資格證書上崗作業;
2、駕駛員、押運員對所運輸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應了解其化學和物理性質,掌握應急處理措施,操作時穿戴好相應的防護用品;
3、運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車輛必須具備有關部門核發的准運證件;
4、出車時各種證件(駕駛證、准運證、行駛證及培訓合格證等)應攜帶齊全;隨車攜帶的遮蓋、捆紮、防潮、消防器材等工具必須齊全、良好,車廂內應清掃干凈、乾燥,不得有與所裝貨物性質相互抵觸的殘留物;同時必須對車輛的安全技術狀況進行檢查,發現故障必須排除後方可投入運行;公務員之家
5、運輸應對天氣有所選擇。
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在運輸過程中應遵守以下規定:
1、運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時,必須遵守消防、交通、治安等法規;
2、裝載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車輛應對行車路線認真選擇,盡可能選擇寬闊平坦的道路,避開繁華鬧市集鎮;
3、押運人員必須乘坐在指定位置上,車上嚴禁搭乘無關人員,並嚴禁吸煙,且不得攜帶與所裝貨物性質相抵觸的物品;
4、運輸過程中天氣變化,應根據貨物特性及時採取相應的防護措施;
5、根據車輛裝載情況,途中應經常停車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採取措施;
6、運輸途中駕駛員必須保持精力充沛,思想集中,不得疲勞駕駛,停車時隨車人員要負責車輛和貨物的看護;
7、車輛涉水時,應停車查看水深、流速及水下路面等情況,通過後應輕踏剎車慢行一段路,以保證車輛制動系統良好;
8、通過鐵路交叉路口及復雜路面時,要「一慢、二看、三通過」,遇有視線不清,路面情況不明和無信號或無人管理的路口,應停車查明後方可通過;
9、途中遇有雷雨時,不得在樹下、電線桿、高壓線、鐵塔等容易遭到雷擊和產生火花的地點停車;
10、在雨、雪、風、霧視線較差的天氣行車或通過泥濘、積雪、結冰、坡陡、狹窄等危險路段或遇有警告標志時,車輛的時速不得超過15km,並避免使用緊急剎車或急速轉向,與同方向行駛的車輛之間應保持不小於30m的距離;
11、通過涵洞或橋梁要注意限量和限高標志,對標志不清或有懷疑時,要停車查明,通過時要降低車速,與前車之間保持不小於20m的距離;
12、正常行駛途中,車輛不準脫檔、熄火滑行,非緊急情況下不準緊急制動或急轉彎;
13、運輸過程中不準人為向汽車發動機直接供油;
14、車輛發生故障需修車時,應選擇安全地點,嚴禁明火照明作業;
15、車廂內攜帶備用燃料時,嚴禁使用塑料桶盛裝,且必須與所裝貨物性質無抵觸,並進行有效隔離;
16、液化石油氣槽車、汽油罐車不準攜帶其他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當罐體液溫達到40度時,應採取遮陽、罐外潑水降溫等安全措施;
17、運輸途中發生貨物包裝損壞影響安全、貨物散失、泄露等情況時,必須及時報告有關部門並進行應急處理;
18、貨物運輸、裝卸過程中,一旦發生事故,應立即組織搶救,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不得隱瞞,並負責保護現場,如實匯報事故經過。

『叄』 安全知識資料

消防類

一、消防防火類基本要求:

1、小學生不得玩火:

(1)是不能帶火柴或打火機等火種;

(2)是不得隨意點火,禁止在易燃易爆物品處用火;

(3)是不得在公共場所燃放鞭炮,更不允許將點燃的鞭炮亂扔。在火災現場,小學生等未成年人要有秩序的逃離。

2、火災的處理辦法:

家中起火,不要慌張,應根據火情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如果炒菜時油鍋起火,迅速將鍋蓋緊緊蓋上,使鍋里的油火因缺氧而熄滅,不可用水撲救。房間內起火時,不能輕易打開門窗,以免空氣對流,形成大面積火災。

紙張、木頭或布起火時,可用水來撲救,而電器、汽油、酒精、食用油著火時,則用土、沙泥、乾粉滅火器等滅火。若火勢已大,必須立即報火警。被火圍困時,應視不同情況,採取不同方法脫離險境,如俯下身體,用濕布捂鼻。

3、發生火災及時報警:

如果發現火災發生,最重要的是報警,這樣才能及時撲救,控制火勢,減輕火災造成損失。火警電話的號碼是119。這個號碼應當牢記,在全國任何地區,向公安消防部門報告火警的電話號碼都是一樣的。格根據這個號碼,每年的11月9日,被確定為消防安全日。

不能隨意撥打火警電話,假報火警是擾亂社會公共秩序的違法行為。在沒有電話的情況下,應大聲呼喊或採取其他方法引起鄰居、行人注意,協助滅火或報警。

4、遭遇火災應採取正確有效的方法自救逃生,減少人身傷亡損失:

(1)一旦身受火災危脅,千萬不要驚慌失措,要冷靜地確定自己所處位置,根據周圍的煙、火光、溫度等分析判斷火勢,不要盲目採取行動。

(2)身處平房的,如果門的周圍火勢不大,應迅速離開火場。反之,則必須另行選擇出口脫身(如從窗口跳出),或者採取保護措施(如用水淋濕衣服、用溫濕的棉被包住頭部和上身等)以後再離開火場。

(3)身處樓房的,發現火情不要盲目打開門窗,否則有可能引火入室。

(4)身處樓房的,不要盲目亂跑、更不要跳樓逃生,這樣會造成不應有的傷亡。可以躲到居室里或者陽台上。緊閉門窗,隔斷火路,等待救援。有條件的,可以不斷向門窗上澆水降溫,以延緩火勢蔓延。

(5)在失火的樓房內,逃生不可使用電梯,應通過防火通道走樓梯脫險。因為失火後電梯豎井往往成為煙火的通道。並且電梯隨時可能發生故障。

(6)因火勢太猛,必須從樓房內逃生的,可以從二層處跳下,但要選擇不堅硬的地面,同時應從樓上先扔下被褥等增加地面的緩沖,然後再順窗滑下,要盡量縮小下落高度,做到雙腳先落地。

(7)在有把握的情況下、可以將繩索(也可用床單等撕開連接起來)一頭系在窗框上,然後順繩索滑落到地面。

(8)逃生時。盡量採取保護措施,如用濕毛巾捂住口鼻、用濕衣物包裹身體。

(3)易燃易爆物品培訓知識擴展閱讀:

消防法有關規定:

1、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公民人身、公共財產和公民財產的安全,維護公共安全,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制定本法。

2、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專門機關與群眾相結合的原則,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

3、任何單位、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任何單位、成年公民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

4、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佔消火栓,不得佔用防火間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5、任何人發現火災時,都應當立即報警。任何單位、個人都應當無償報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攔報警。嚴禁謊報火警。

6、公共場所發生火災時,該公共場所的現場工作人員有組織引導群眾疏散的義務。

7、發生火災的單位必須立即組織力量撲救火災。

8、公共場所發生火災時,該公共場所的現場工作人員不履行組織,引導在場群眾疏散的義務,造成人身傷亡,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9、違反本法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肆』 防火防爆安全知識

防火防爆安全知識

燃燒、火災及防爆基本知識

一、燃燒的形成

若要有效的做好防火和滅火工作,必須首先了解燃燒的形成。一般而言,燃燒是由可燃物、助燃物和火源(常見的火源有:明火、電火花、撞擊或摩擦產生的電火花、赤熱體、雷擊和自燃起火等)這三個基本條件的相互作用而發生的。所以,採取措施、防止燃燒形成的三個條件同時存在,或者避免它們之間的相互作用,是防火滅火技術的基本原理。

二、火災的分類

根據物質燃燒特性,一般將火災劃分為以下幾類:

A類火災:指固體物火災。這種物質往往具有有機物性質,一般在燃燒時能產生灼熱的余燼。如,木材、棉、毛、麻、紙張火災等。

B類火災:指液體火災和可熔化的固體物質火災。液體火災還可以分為油品和水溶性液體火災。油品火災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原油、重油、動植物油脂等的火災;水溶性液體火災是指甲醇、乙醇、甲醛、乙醛、丙酮、乙醚等極性有機溶劑的火災。

C類火災:指氣體火災。如,煤氣、天然氣、甲烷、乙烷、丙烷、氫氣火災等。

D類火災:指金屬火災。指鉀、鈉、鎂、鈦、鋯、鋰、鋁鎂合金火災等。

三、火災爆炸的原因

(一)物質原因

1、點燃的煙頭。在生產作業現場亂丟未熄滅的煙頭,有可能引發火災。

2、電火花。如,電氣短路能使房屋的可燃結構燃燒而造成火災。

3、機動車輛排氣口噴出的火花。在易燃易爆危險區域,機動車輛排氣口噴出的火花,往往釀成火災或爆炸事故。

(二)思想意識和管理上的原因

1、一些領導對防火安全工作不夠重視,缺乏必要的防火安全措施,執行制度不嚴格、不到位、不堅決。

2、缺乏經常性的安全教育和定期安全檢查工作機制。

3、操作者的安全生產責任心不強,或違章作業、或缺乏安全防火知識。

4、設計和工藝不符合防火、防爆的規范要求等。

四、火災爆炸的危害

(一)火災對人的危害

1、火災產生的高溫及火焰,不僅會燒傷人的皮膚或更深層的細胞組織,重者則導致人的死亡。

2、在氧氣不足的情況下,導致不完全的燃燒;由其產生的濃煙和一氧化碳,能導致人的窒息和中毒死亡。

(二)爆炸的危害

爆炸產生的沖擊波、震盪波、沖擊碎片等,常會以二次事故的特性,給受災地造成較大范圍的人、財、物的損失及危害。

五、火場中常見的有毒物質

火場中常見的有毒物質主要有以下七種:一是不完全燃燒生產的一氧化碳;二是工業用的部分氣體(如,煤氣、天然氣等);三是瀝青、油漆、塑料、化纖、毛織品及其他化學物質燃燒產物;四是油脂、乾性油、植物油等分解產物;五是氟、氯、溴、碘等鹵化物蒸氣;六是醇、醛、醚、苯、汽油、二硫化碳等液體蒸氣;七是含毒物質受熱或燃燒分解出的有毒毛體或蒸氣。如,硫化氫、氯氣等。

『伍』 企業員工消防培訓內容有哪些

企業員工消防培訓內容:

一、火災成因:

  1. 生活因素:

生火做飯引起的火災;亂丟煙頭、火柴梗引起的火災;使用氣焊、電焊不慎引起的火災;燒烤物品和熬煉物品引起的火災;烤火取暖引起的火災。

2.安裝、使用電器不當引起的火災:

電動機超負荷運轉或絕緣不良、短路發熱起火;電氣線路安裝不牢或接頭松動打火、引起周圍可燃物著火;亂接亂拉電線或線路絕緣層老化、破損,導致並線短路,產生電火花起火;變壓器線圈絕緣損壞或接頭接觸不良等造成短路或電阻過大發熱起火;用過的電熨斗、電烙鐵、電爐等未切斷電源起火;熔絲安裝使用不合格,超負荷時失去保護作用或用其它金屬絲代替保險絲引起火災;使用大功率燈泡靠近可燃物而著火。

3.違反操作規程起火:

把性質相抵觸的危險化學品混存在一起,引起火災;在焊接作業中違章蠻干,引起火災;在化工生產過程中,超溫超壓作業,引起火災;在生產中擅離工作崗位引起火災;在有易燃易爆化學物品聽地方吸煙用火,引起火災;在搬運易燃易爆物品時,任意翻滾、撞擊、摩擦引起火災。

二、消防法律法規:

1.消防安全責任制度:《消防法》明確規定:消防工作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首先是單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領導,應當對自己分管工作范圍內的消防安全工作負責,各部門,各班組負責人及每個崗位的人員應對自己管轄工作范圍內的消防安全工作負責,保證消防安全措施落實到實處。

2.對人員密集場所發生火災,該場所工作人員不履行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義務的,情節嚴重,尚不構成犯罪的處罰,依照《消防法》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3.對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根據《消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處警告或者伍佰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下拘留。

4.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並確定巡查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建立消防安全巡查台賬。

三、火災逃生技巧:

1.利用疏散通道逃生:

每個商場都按規定設有室內樓梯、室外樓梯,有的還設有自動扶梯、消防電梯等,發生火災後,尤其是在火災初期階段,這都是逃生的良好通道。在下樓梯時應抓住扶手,以免被人群撞倒。不要乘坐普通電梯逃生,因為發生火災時,停電也時有發生,無法保證電梯的正常運行。

2.自製器材逃生:

商場(集貿市場)是物資高度集中的場所,商品種類多,發生火災後,可利用逃生的物資是比較多的。如「將毛巾、口罩浸濕後捂住口、鼻,可製成防煙工具;利用繩索、布匹、床單、地毯、窗簾來開辟逃生通道。

3.利用建築物逃生:

發生火災時,如上述二種方法都無法逃生,可利用落水管、房屋內外的突出部位、各種門窗以及建築物的避雷網(線)進行逃生或轉移到安全區域再尋找機會逃生。

4.尋找避難處所逃生:

在無路可逃的情況下,應積極尋找避難處所。如到室外陽台、樓層平頂等待救援;選擇火勢、煙霧難以蔓延的房間,關好門窗,堵塞間隙,房間如有水源,要立刻將門、窗和各種可燃物澆濕,以阻止或減緩火勢和煙霧的蔓延時間。無論白天或夜晚被困者都應大聲呼救,不斷發出各種呼救信號,以引起救援人員的注意。

四、消防安全知識:

1.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消除火災隱患能力、撲救初期火災能力、組織引導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安全知識宣傳教育能力

2.初期火災現場處置程序:撥打:「119」 、組織人員疏散、火場警惕、初期火災撲救、協助消防滅火

3.消防安全:「五懂」:懂消防安全法律法規;懂本單位、本崗位火災危險性;懂消防安全職責、制度、操作規程、預防火災措施;懂滅火和應急疏散及火災撲救;懂火場逃生方法。

4.「四會」:會報警,會使用消防設施器材 ,會撲救初期火災,會組織人員疏散。

5.滅火器使用方法:拔下保險銷,一手握緊噴管,另一手握緊壓把,噴嘴對准火焰根部掃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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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消防系統:

室內消防系統指安裝在室內,用以撲滅發生在建築物內初起的火災的設施系統。它主要有室內消火栓系統、自動噴水消防系統、水霧滅火系統、泡沫滅火系統、二氧化碳滅火系統、鹵代烷滅火系統、乾粉滅火系統、七氟丙烷滅火系統及氣溶膠滅火系統等。根據火災統計資料證明,安裝室內消防系統是有效的和必要的安全措施。

參考資料網路——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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