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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訓機構政策

發布時間:2021-05-14 06:53:52

A. 辦教育培訓機構需要什麼手續

申辦教育培訓機構的流程
首先你得有培訓場地,租期三年以上的。其次是必須版有必要的權教學設備,辦公用品,生活設施等一應俱全。然後你申請到當地教育部門遞交申辦報告,等著驗收批復。

一、辦事程序:
1、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當地市教育局的民辦教育管理辦公室或社會力量辦學管理科)
2、審批機關驗證
3、設立民辦學校。
4、考查、審批
二、申報材料:
(一)申請籌設應提交下列材料:
1、申辦報告;
2、舉辦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稱、地址;
3、資產來源、資金數額及有效證明文件,並載明產權;
4、屬捐贈性質的校產須提交捐贈協議,載明捐贈人的姓名、所捐資產的數額、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關有效證明文件。
(二)申請正式設立應提交下列材料:
1、籌設批准書;
2、籌設情況報告;
3、學校章程、首屆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
4、學校資產的有效證明文件;
5、校長、教師、財會人員的資格證明文件。
三、承諾時限:
3個月(每年2月份和9月份統一)
四、收費標准:
工本費
五、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具體請聯系當地市教育局民辦教育管理科(辦公室)

B. 國家對課外教育輔導機構的政策是否對中國各地方通用

國家對課外教育輔導機構的政策是對國內各地方都通用的。
只是有個別地和個別培訓機構,仗著山高皇帝遠,無人管束,根本不遵守對教育輔導機構的規定和政策。
國家教育部門需要加大對他們的監管和懲處。

C. 辦教育培訓機構,需要哪些手續和資質

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的規定,開辦營利性質的教育培訓機構,專需要的辦學資質是《屬辦學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具體流程

辦完兩證才算擁有辦學資質,後續還需要確認辦學指標、場地、備案、……。

在這之後,才能夠正式開辦培訓業務,如果教育機構也需要進行線上教學的話,目前的流程比較簡單,直接使用第三方教學平台就可以做到,比如,使用短書的微信教學平台,教育機構通過線上線下的結合的方式,可以優化招生教學的成本,幫助機構完成更多。

D. 教育培訓機構退費規定

一、培訓機構退費法律規定有哪些?

第一,若因校方的原因造成學生無法完成學習計劃的情況,學生要求退學、退費,學校須予以退還剩餘的費用。

第二,學校開課前,學生因不可抗拒的理由,如學生出具國家各級各類承認學歷的院校的正式錄取通知書或武裝部門的應征入伍通知書或因重大疾病、意外傷亡、家庭特殊困難等正當理由提出退學退費申請,而向學校提出退學退費申請的,學校扣除5%手續費,再予以退還剩餘的費用。

第三,簽訂協議前務必看清協議內容 建議消費者保留維權證據。協議中有相關退費的約定,一般情況下以消費者和商家訂立的協議為准(無效格式條款除外)。

關於違約金的問題,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約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一般來說合同違約金上限是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對於消費者所說並未預約課程或者已取消課程等情況,建議消費者在與商家交流過程中,保留相關證據,如書面材料、錄音、手機簡訊、電子郵件、網路聊天記錄等。若日後涉及訴訟,從證據的角度來看,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規則,在法律程序中需要提供相關證據。

第四,學生在校期間因個人觸犯國家法律、法規等原因而無法繼續上課,申請退費的情況,則一律不予以退還。

第五,學校須按照教育行政部門和其它相關部門核準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准進行收費,並使用相關部門統一印製的專用票據。該票據作為學校收費和退費的唯一憑證依據。

對於那些正在接受培訓機構教育或即將進入培訓機構學習的同學。如果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一定要學會用法律的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尤其是根據以上的培訓機構退費法律規定來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簽合同時一定要注意上面的條款內容,這樣的才能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 有關教育輔導機構的法律條文或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學 生
第三章 學 校
第四章 教 師
第五章 教育教學
第六章 經費保障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保證義務教育的實施,提高全民族素質,根據憲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制度。
義務教育是國家統一實施的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是國家必須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業。
實施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
國家建立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保證義務教育制度實施。
第三條 義務教育必須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使適齡兒童、少年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為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礎。
第四條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適齡兒童、少年,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並履行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各項職責,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依法保證其按時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
依法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應當按照規定標准完成教育教學任務,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當為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創造良好的環境。
第六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置教育資源,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改善薄弱學校的辦學條件,並採取措施,保障農村地區、民族地區實施義務教育,保障家庭經濟困難的和殘疾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
國家組織和鼓勵經濟發達地區支援經濟欠發達地區實施義務教育。
第七條 義務教育實行國務院領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實施,縣級人民政府為主管理的體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義務教育實施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義務教育實施工作。
第八條 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對義務教育工作執行法律法規情況、教育教學質量以及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狀況等進行督導,督導報告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任何社會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法的行為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檢舉或者控告。
發生違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礙義務教育實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負有領導責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第十條 對在義務教育實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社會組織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學 生

第十一條 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的兒童,可以推遲到七周歲。
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休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提出申請,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第十二條 適齡兒童、少年免試入學。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近入學。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在非戶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義務教育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為其提供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條件。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軍人子女接受義務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和督促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幫助解決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困難,採取措施防止適齡兒童、少年輟學。
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協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適齡兒童、少年入學。
第十四條 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批准招收適齡兒童、少年進行文藝、體育等專業訓練的社會組織,應當保證所招收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自行實施義務教育的,應當經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第三章 學 校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的數量和分布狀況等因素,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調整學校設置規劃。新建居民區需要設置學校的,應當與居民區的建設同步進行。
第十六條 學校建設,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辦學標准,適應教育教學需要;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選址要求和建設標准,確保學生和教職工安全。
第十七條 縣級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置寄宿制學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
第十八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在經濟發達地區設置接收少數民族適齡兒童、少年的學校(班)。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置相應的實施特殊教育的學校(班),對視力殘疾、聽力語言殘疾和智力殘疾的適齡兒童、少年實施義務教育。特殊教育學校(班)應當具備適應殘疾兒童、少年學習、康復、生活特點的場所和設施。
普通學校應當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隨班就讀,並為其學習、康復提供幫助。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為具有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的嚴重不良行為的適齡少年設置專門的學校實施義務教育。
第二十一條 對未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應當進行義務教育,所需經費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促進學校均衡發展,縮小學校之間辦學條件的差距,不得將學校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學校不得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名義改變或者變相改變公辦學校的性質。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維護學校周邊秩序,保護學生、教師、學校的合法權益,為學校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應急機制,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加強管理,及時消除隱患,預防發生事故。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對學校校舍安全進行檢查;對需要維修、改造的,及時予以維修、改造。
學校不得聘用曾經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其他不適合從事義務教育工作的人擔任工作人員。
第二十五條 學校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不得以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方式謀取利益。
第二十六條 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任職條件。校長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依法聘任。
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學校應當予以批評教育,不得開除。

第四章 教 師

第二十八條 教師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應當為人師表,忠誠於人民的教育事業。
全社會應當尊重教師。
第二十九條 教師在教育教學中應當平等對待學生,關注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的充分發展。
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 教師應當取得國家規定的教師資格。
國家建立統一的義務教育教師職務制度。教師職務分為初級職務、中級職務和高級職務。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保障教師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待遇,改善教師工作和生活條件;完善農村教師工資經費保障機制。
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於當地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
特殊教育教師享有特殊崗位補助津貼。在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工作的教師享有艱苦貧困地區補助津貼。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教師培養工作,採取措施發展教師教育。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均衡配置本行政區域內學校師資力量,組織校長、教師的培訓和流動,加強對薄弱學校的建設。
第三十三條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城市學校教師和高等學校畢業生到農村地區、民族地區從事義務教育工作。
國家鼓勵高等學校畢業生以志願者的方式到農村地區、民族地區缺乏教師的學校任教。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依法認定其教師資格,其任教時間計入工齡。

第五章 教育教學

第三十四條 教育教學工作應當符合教育規律和學生身心發展特點,面向全體學生,教書育人,將德育、智育、體育、美育等有機統一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注重培養學生獨立思考能力、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第三十五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根據適齡兒童、少年身心發展的狀況和實際情況,確定教學制度、教育教學內容和課程設置,改革考試制度,並改進高級中等學校招生辦法,推進實施素質教育。
學校和教師按照確定的教育教學內容和課程設置開展教育教學活動,保證達到國家規定的基本質量要求。
國家鼓勵學校和教師採用啟發式教育等教育教學方法,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第三十六條 學校應當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於教育教學之中,開展與學生年齡相適應的社會實踐活動,形成學校、家庭、社會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體系,促進學生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第三十七條 學校應當保證學生的課外活動時間,組織開展文化娛樂等課外活動。社會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應當為學校開展課外活動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條 教科書根據國家教育方針和課程標准編寫,內容力求精簡,精選必備的基礎知識、基本技能,經濟實用,保證質量。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教科書審查人員,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教科書的編寫工作。
第三十九條 國家實行教科書審定製度。教科書的審定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未經審定的教科書,不得出版、選用。
第四十條 教科書由國務院價格行政部門會同出版行政部門按照微利原則確定基準價。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行政部門會同出版行政部門按照基準價確定零售價。
第四十一條 國家鼓勵教科書循環使用。

第六章 經費保障

第四十二條 國家將義務教育全面納入財政保障范圍,義務教育經費由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規定予以保障。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將義務教育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按照教職工編制標准、工資標准和學校建設標准、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准等,及時足額撥付義務教育經費,確保學校的正常運轉和校舍安全,確保教職工工資按照規定發放。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用於實施義務教育財政撥款的增長比例應當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比例,保證按照在校學生人數平均的義務教育費用逐步增長,保證教職工工資和學生人均公用經費逐步增長。
第四十三條 學校的學生人均公用經費基本標准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教育行政部門制定,並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適時調整。制定、調整學生人均公用經費基本標准,應當滿足教育教學基本需要。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不低於國家標準的學校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准。
特殊教育學校(班)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准應當高於普通學校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准。
第四十四條 義務教育經費投入實行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職責共同負擔,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統籌落實的體制。農村義務教育所需經費,由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的規定分項目、按比例分擔。
各級人民政府對家庭經濟困難的適齡兒童、少年免費提供教科書並補助寄宿生生活費。
義務教育經費保障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財政預算中將義務教育經費單列。
縣級人民政府編制預算,除向農村地區學校和薄弱學校傾斜外,應當均衡安排義務教育經費。
第四十六條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范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加大一般性轉移支付規模和規范義務教育專項轉移支付,支持和引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增加對義務教育的投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確保將上級人民政府的義務教育轉移支付資金按照規定用於義務教育。
第四十七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設立專項資金,扶持農村地區、民族地區實施義務教育。
第四十八條 國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向義務教育捐贈,鼓勵按照國家有關基金會管理的規定設立義務教育基金。
第四十九條 義務教育經費嚴格按照預算規定用於義務教育;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義務教育經費,不得向學校非法收取或者攤派費用。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義務教育經費的審計監督和統計公告制度。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違反本法第六章的規定,未履行對義務教育經費保障職責的,由國務院或者上級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調整學校的設置規劃的;
(二)學校建設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辦學標准、選址要求和建設標準的;
(三)未定期對學校校舍安全進行檢查,並及時維修、改造的;
(四)未依照本法規定均衡安排義務教育經費的。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將學校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的;
(二)改變或者變相改變公辦學校性質的。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未採取措施組織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或者防止輟學的,依照前款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價格行政部門和審計機關根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侵佔、挪用義務教育經費的;
(二)向學校非法收取或者攤派費用的。
第五十五條 學校或者教師在義務教育工作中違反教育法、教師法規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師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五十六條 學校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所收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學校以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方式謀取利益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教科書審查人員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教科書編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根據職責許可權責令限期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五十七條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拒絕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隨班就讀的;
(二)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的;
(三)違反本法規定開除學生的;
(四)選用未經審定的教科書的。
第五十八條 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本法規定送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脅迫或者誘騙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失學、輟學的;
(二)非法招用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的;
(三)出版未經依法審定的教科書的。
第六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一條 對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不收雜費的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二條 社會組織或者個人依法舉辦的民辦學校實施義務教育的,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有關規定執行;民辦教育促進法未作規定的,適用本法。
第六十三條 本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F. 教育培訓機構資質如何辦理

向當地教育局審批機關提交材料申請即可辦理。

《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九條規定: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取得辦學收益,學校的辦學結余依照公司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培訓公司(營利性民辦學校)必須拿到有培訓經營范圍的《營業執照》和《辦學許可證》。

(1)申辦報告。內容主要包括:舉辦者、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等;

(2)舉辦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稱、地址。

(3)資產來源、資金數額及其有效證明文件,並載明產權;

(4)屬捐贈性質的校產須提交捐贈協議,載明捐贈人的姓名、所捐資產的數額、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關有效證明文件。

(5)學校章程、首屆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

(6)學校資產的有效證明文件;

(7)校長、教師、財會人員的資格證明文件。

(6)教育培訓機構政策擴展閱讀:

辦理教育機構需注意:

教育機構培訓內容不得超出相應的國家課程標准,培訓班次必須與招生對象所處年級相匹配,培訓進度不得超過所在縣(區)中小學同期進度。

教育機構培訓時間不得和當地中小學校教學時間相沖突,培訓結束時間不得晚於20∶30,不得留作業;嚴禁組織舉辦中小學生學科類等級考試、競賽及進行排名。

中小學生是否參加課後服務,由學生和家長自願選擇,嚴禁各地以課後服務名義亂收費。

G. 剛創辦的教育培訓機構想了解一下現在最新的教育資訊和相關政策解讀,但是沒有學習討論的渠道,有渠道嗎

騰躍校長在線就可以,
裡面會每天定期推送精選內容,最新的教育資訊和政策解讀,
讓你了解到第一手的教育資訊。
並且會根據最新的教育咨詢,進行解讀和分析,方便校長們更好的運用到日常的管理中。

H. 目前教育行業國家有什麼扶持政策

國家對中等職業教育提供了以下優惠政策:(一)免學費。對公辦中職學校全日製版正式學籍一、二權、三年級在校學生中所有農村(含縣鎮)學生、城市涉農專業學生和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藝術類相關表演專業學生除外)免除學費。對民辦中職學校就讀的一、二年級符合免學費政策條件的學生,按照當地同類型公辦中職學校免除學費標准給予補助。民辦中職學校經批準的學費標准高於補助的部分,學校可以按規定繼續向學生收取。每生每年免除學費2400元。(二)享受國家助學金。助學金資助對象為中職學校全日制正式學籍一、二年級在校涉農專業學生和非涉農專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享受國家助學金的非涉農專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比例,按全日制正式學籍一、二年級在校學生的15%確定,優先考慮農村低保家庭學生,孤殘學生,本人或家庭成員患重大疾病的學生,家庭遭受重大災害或變故的學生,家庭無勞動力、收入低下的學生。將武陵山、羅宵山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中職學校農村學生全部納入享受助學金範圍。每生每年享受國家補助1500元。(三)設立助學金。各中職學校在學雜費收入中安排5%的資金用於貧困學生補助。

I. 培訓機構有什麼免稅優惠政策

一、增值稅
1.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的教育服務免徵增值稅。
2.學生勤工儉學提供的服務免徵增值稅。
3.托兒所、幼兒園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務免徵增值稅。
4.政府舉辦的從事學歷教育的高等、中等、初等學校(不含下屬單位),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全部歸該學校所有的收入免徵增值稅。
5.特殊教育學校舉辦的企業可以享受國家對福利企業實行的增值稅優惠政策。
二、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1.對國家撥付事業經費的企業辦的各類學校、托兒所、幼兒園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2.高校公寓免徵房產稅。
三、印花稅
1.對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學校所立的書據,免徵印花稅。
2.與高校學生簽訂的高校學生公寓租賃合同,免徵印花稅。
四、契稅
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於教學、科研的,免徵契稅。
2.由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和公民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面向社會舉辦的學校及教育機構,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權屬用於教學目的免徵契稅。
五、耕地佔用稅
學校、幼兒園經批准徵用的耕地,免徵耕地佔用稅。
六、個人所得稅
1.個人取得的教育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
2.高等學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個人獎勵,獲獎人在取得股份、出資比例時,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取得按股份、出資比例分紅或轉讓股權、出資比例所得時,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3.對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布的教育方面的獎學金,免徵和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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