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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系統統計培訓計劃

發布時間:2021-05-10 16:20:20

Ⅰ 如何加強基層糧食統計工作

一、基層糧食統計工作的現狀
從我國目前大部分地區的情況來看,國有和非國有基層糧油經營企業的統計人員基本上都是兼職,有統計從業資格的人員屈指可數。另外,人員不穩定和年齡老化也是基層糧食統計人員的一個普遍現象。如今,基層糧食統計面對的是全社會所有的糧食經營企業,既包括國有企業,也包括私營企業,在這種狀況下,基層糧食統計工作的工作量增加、難度增大。同時,糧食購銷調存數據的基礎、國家的糧食宏觀統計數據來源、臨時性的糧食情況調查都離不開基層糧食統計工作,所以加強基層糧食統計工作非常重要。
二、基層糧食統計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從基層實際情況來看,基層糧食統計工作的困難大,問題多,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1.基層糧食統計隊伍不穩定,業務水平較低。一切統計數據均來源於基層,作為基層一級組織,糧油購銷公司理所當然對轄區內的情況最為了解,要想把轄區內的各個糧油經營企業的數據統計准確,就必須依靠基層糧油經營企業的統計力量。但是由於基層糧油企業很多實行輪班制度,造成基層糧食統計人員時間觀念淡薄,沒有養成嚴格按照報表制度上報報表的習慣,報表遲報拒報現象較多。同時由於基層國有糧油購銷公司面臨改制的原因,現在基層統計工作人員的配備情況很是令人擔憂,有些兼職,有的連統計人員都沒有配備,其統計工作的責任心和積極性處於零狀態,到了基層的統計工作任務往往由於情況了解的程度不一,業務水平差、統計方法簡單,缺少調查研究等原因,造成同一單位前後上報的數據存在較大差異的現象,給縣級統計匯總造成了極大的難度,更談不上統計數據的准確性、真實性。
2.基層糧油經營企業上報統計數據意識差。《統計法》第三條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組織和個體工商戶等統計調查對象,必須依照本法和國家規定,如實提供統計資料,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公民有義務如實提供國家統計調查所需的情況」 。各糧油經營企業作為基層上報單位,必須遵循《統計法》的規定,否則基層統計數據的質量就無保障可言。但是大多數基層糧油經營企業的法人代表都沒有上報糧油經營統計數據的意識,不肯報真實數據,甚至連報表也不肯按時上交。
3.基層糧食統計數據資料保管不善,致使統計資料丟失,在需要相關數據時無從查閱。因為基層統計人員的更換頻繁,資料大部分放在統計人員的家裡,如交接不及時,致使部分統計資料丟失,導致統計資料無法歸檔,缺乏連續性。非國有基層糧油經營企業更是沒有保存統計資料的意識,報表和台賬隨便亂放,基本上很難找到。
4.基層糧食統計人員地位低,待遇差,工作環境簡陋。糧食統計工作在多數糧油購銷公司領導眼中是一項可有可無的工作,不能為本單位增加收入,只是統計糧食數據,沒有什麼實際重要的作用。目前基層糧油購銷公司本來資金又十分緊張,所以基層糧食統計人員連全額工資都保證不了,更談不上什麼福利待遇了。在這種條件下要求基層統計人員認真做好統計工作,確保統計數據的真實、准確、及時幾乎是不可能的。
三、加強基層糧食統計工作的幾點建議
1.加強對基層糧食統計工作的重視和管理。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各級地方政府應加強對基層糧食統計工作的重視,從管理體制上下功夫,建立健全基層糧食統計體系,這是保證統計數據客觀、真實的基礎之一。地方政府要從人權、事權、財權上給基層糧食統計工作足夠的支持,使廣大基層糧食統計工作人員能安心開展統計工作。在保證糧食統計機構正常運轉的基礎上,大力支持和督促基層糧食統計工作人員依法開展糧食統計執法,保證糧食統計工作沿著健康、有序、依法的軌道向前發展,為國家進行糧食宏觀調控提供強有力的參考依據,強化基層糧食統計機構和統計隊伍建設,促進統計基礎工作規范運行。
2.著眼糧食統計工作發展的長遠性,大力推進信息化建設,努力提高糧食統計現代化水平。糧食統計信息化事關糧食統計改革與建設的全局。各級政府應積極支持糧食統計工作的發展,為各級糧食統計機構配備必要的工作硬體,以保證能夠及時、准確的提供真實、可信的統計資料提供強有力的技術保障。要加強對基層糧食統計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從提供數據的源頭抓好統計工作的信息化建設。
3.增強基層糧油經營企業統計人員的法制觀念。《統計法》是保證統計數據質量的重要手段,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主動與縣統計局聯系,加強《統計法》在基層糧食統計中的宣傳,加大糧食統計數據檢查,將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檢查結合起來,把弄虛作假者的饒幸心裡消滅在萌芽狀態。同時對從事糧食統計工作人員要求持證上崗,並且每年進行一次年審,以便基層糧食統計人員接受知識的更新教育。
4.加強對基層糧油經營企業統計資料的保管和整理。基層糧油經營企業上報統計報表必須准確、及時,原始記錄和糧食統計台賬必須按規定及時整理並妥善保管,避免資料的丟失,保證資料的連續性。
5.加強基層糧食統計工作的基礎設施建設,提高基層糧食統計人員待遇。隨著糧食體制改革的深入,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地方政府要加快對基層國有糧食企業的改制和整合,讓基層糧油經營企業盡快走出困境。只有收入和待遇得到了保障,基層糧食統計人員才能安心做好統計工作。統計數據的真實性和准確性才能得到保障。
加強基層糧食統計工作建設,不斷提高基層糧食統計人員的業務素質,是當前和今後相當長一段時間內基層糧食統計工作的重點,基層糧食統計作為國民經濟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對保證社會經濟健康發展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任重而道遠。目前基層統計工作面臨的困難較,問題多,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地方政府應加強對此項工作的領導和重視,只有各部門通力合作,共同出謀劃策,把基層糧食統計工作提高到一個新的高度去認識,充分認識其重要性、緊迫感,基層糧食統計工作才能搞得更好,才能為國家糧食宏觀調控和保障社會糧食安全提供真實可靠的統計數據,發揮參考作用。

Ⅱ 糧食統計員的工作內容是什麼平時主要做什麼的

統計台賬。統計糧食購入(收購),銷售、庫存數量。儲備、保護價、臨儲數量。報送統計報表。

Ⅲ 糧食流通統計工作的基本任務是什麼

《國家糧食流通統計制度》你好好看下,對你有幫助,有很多表需要填報

國家糧食流通統計制度
(2007-2008年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科學有效地組織糧食(含油脂,下同)統計工作,保障糧食統計資料的客觀性、准確性、科學性和及時性,發揮糧食統計在政府糧食宏觀調控、糧食流通行政管理和行業指導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特製定本制度。

第二條 糧食統計工作的基本任務是對糧食經濟現象進行統計調查、統計分析,提供統計資料,實行統計監督。

第三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糧食的收購、銷售、儲存、加工、進出口的糧食經營企業,以及養殖企業和以糧食為生產原料的飼料企業、工業企業(以下統稱糧食經營企業和轉化用糧企業),必須遵守本制度,向當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糧食統計資料,不準虛報、瞞報、拒報、漏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

第四條 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適應糧食流通新形勢的要求,加強對糧食統計指標體系的科學研究,不斷改進統計調查方法,加快統計信息化建設,逐步實現統計調查科學化、統計基礎規范化、統計技術現代化、統計服務優質化。

第五條 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有一位局領導主管統計工作,組織、管理和監督糧食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完成統計任務,解決統計工作中的實際問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的糧食統計機構或指定的綜合宏觀調控機構負責糧食統計制度的貫徹、落實及協調工作。

第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嚴格執行本制度,並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基層統計報表,發給糧食經營企業和轉化用糧企業填報。

第二章 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

第七條 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必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國務院關於完善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見》(國發〔2006〕16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糧食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統計局關於進一步做好全社會糧食流通統計工作的通知》(發改經貿〔2005〕376號)要求,完善糧食統計機構,配備適應任務需要的高素質的專職統計人員,並指定統計負責人,落實統計工作經費。所有糧食經營企業和轉化用糧企業都要配備統計人員,並指定統計負責人。

第八條 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統計人員的政治思想教育和專業知識培訓。新任的統計人員必須經過嚴格培訓,持證上崗,要通過教育和培訓使他們逐步掌握統計基礎理論和有關業務知識,熟悉統計業務。要保證統計人員從事統計工作的時間,讓統計人員參加有關會議,閱讀有關文件,了解國家糧食方針政策和企業經營活動的情況。

第九條 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逐步建立健全統計人員和統計負責人的逐級備案制度。統計人員的調動,應當徵求本部門、本單位統計負責人的意見,其中具有中級以上統計專業職務人員的調動,應當徵得上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的同意。統計負責人的調動,應當徵求上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的意見。

第十條 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統計負責人、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的主要職責是:
(一) 組織、協調本部門各職能機構的糧食統計工作,完成國家統計調查、行業統計調查和地方統計調查任務,制定和實施本部門的糧食統計調查計劃,搜集、整理、分析、提供統計資料;
(二) 貫徹實施《統計法》和《國家糧食流通統計制度》,對管轄區域內糧食經營企業和轉化用糧企業實行統計監督;
(三) 管理本部門的糧食統計調查表和基本統計資料,根據形勢需要不斷完善糧食統計制度;
(四) 組織指導本部門統計人員的業務培訓,加強統計隊伍建設。

第十一條 糧食經營企業和轉化用糧企業統計負責人、統計人員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協調本單位的糧食統計工作,完成國家統計調查、行業統計調查和地方統計調查任務,搜集、整理、分析、提供統計資料;
(二)嚴格執行《統計法》和《國家糧食流通統計制度》,並對本單位及下屬單位實行統計監督;
(三)管理本單位的糧食統計調查表和基本統計資料,建立健全糧食統計台賬制度。

第十二條 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的主要職權:
(一)有權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按照國家糧食流通統計制度規定,如實提供統計資料。
(二)有權檢查有關單位各業務環節的統計原始記錄和統計數字的質量,並要求改正不真實的統計資料。
(三)有權揭發和檢舉統計調查中的違法行為。對任何違反《統計法》和《糧食流通管理條例》、損害國家利益的行為,有權制止、糾正或移交有關執法部門處理。

第三章 統計業務工作

第十三條 所有糧食經營企業和轉化用糧企業都應當根據有關原始記錄和憑證建立糧食統計台賬,對糧食購進、銷售和庫存等數據要如實加以記錄。糧食統計台賬的保留期限不得少於3年。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針對調查對象的不同情況,規范統計台賬的具體內容和要求。

第十四條 糧食經營企業和轉化用糧企業應按要求填寫糧食基礎統計報表,並及時報送當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糧食經營企業和轉化用糧企業應保證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台賬和統計報表中各項數據的一致性。

第十五條 本制度規定的各種統計報表,由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歸口綜合匯總,逐級上報。各項統計報表,統計人員必須簽名,統計負責人審核並簽字,經單位負責人同意、加蓋填報單位公章後方可上報。
統計資料必須妥善保存,由本單位統計機構或者統計負責人統一管理。統計機構調整或統計負責人調動,必須辦理統計資料的交接手續,保證統計資料連續、完整。

第十六條 各項統計數字,在上報以前要經過嚴格審核。月報報出後發現差錯,一般在發現月份調整。年度終了前,要對全年各月數字再進行一次全面審核,與年報表銜接。如差錯較大,調整後發生紅字或影響歷史資料對比的,報經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後,訂正原月報數字。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的統計機構在向主管部門報送資料的同時,應將基本統計資料報送同級政府統計機構。

第十八條 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認真做好統計資料的積累和整理上報工作,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逐步建立省級糧食統計資料庫,並組織開發管理應用軟體,提高信息化水平。

第十九條 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在統計調查和匯總的基礎上,運用科學的方法,對統計資料進行全面、系統地研究分析,反映糧食經濟活動的內在聯系、矛盾及其變化規律,發現問題,分析原因,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

第二十條 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做好社會糧食供需平衡調查工作,通過抽樣調查和典型調查等方法,全面掌握社會糧食的供給、消費和庫存等情況,擴大統計信息源和服務面。
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針對糧食流通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新變化和新特點,有選擇地開展一些專項調查,以達到了解情況、積累資料和培訓隊伍的目的。

第二十一條 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糧食信息監測預警系統,加大對糧食供求和價格的監測、預測和預警工作,增強統計工作的主動性,不斷提高統計服務水平。

第四章 統計紀律

第二十二條 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統計人員對本制度規定的各種統計報表的統計范圍、數字口徑、指標解釋、計算方法、商品目錄、報送時間等,都必須嚴格遵照執行。

第二十三條 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糧食經營企業和轉化用糧企業的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對有關糧食統計數據必須實事求是地准確填報。各單位統計負責人必須對本單位上報的統計報表認真審核,嚴格把關;對本單位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照本制度提供的報表資料如有疑問,可以通知統計人員復查,不得擅自修改,不得強令、授意統計人員篡改、編造統計數據。

第二十四條 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在統計工作中必須保守國家秘密,自覺遵守保密制度。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對統計調查中知悉的統計調查對象的商業秘密和屬於企業、私人、家庭的單項調查資料,負有保密義務。涉及國家秘密的統計報表要按規定方式報送。
對外提供與公布統計數字,要執行《統計法》和國家有關保密規定。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公布糧食統計資料必須經本部門統計負責人核定。

第五章 統計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為保障《統計法》和《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的貫徹實施,維護和提高統計數據質量,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每年要在適當時間組織開展統計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統計監督檢查事項主要包括:
(一) 是否存在虛報、瞞報、拒報、漏報、遲報、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行為;
(二) 是否設置原始記錄,建立統計台賬;
(三) 是否依法設立統計機構或配備統計人員;
(四) 統計人員是否持證上崗,其調動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五) 有無侵犯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職權的行為;
(六) 統計資料的管理和公布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有無泄露國家秘密、調查對象的商業秘密和企業、私人、家庭單項調查資料的行為;
(七) 是否按規定的調查方案進行調查,有無改變調查內容、調查對象和調查時間等問題,是否在統計調查表的右上角標明法定標識;
(八) 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七條 實施統計監督檢查,應提前通知被檢查對象,告知檢查機關的名稱,檢查的依據、范圍、內容、方式和時間,對被檢查單位的具體要求等。
對有統計違法嫌疑的單位實施檢查,檢查通知可於檢查機關認為適當的時間下達。

第二十八條 檢查人員進行統計監督檢查時,應先向被檢查對象出示《糧食流通監督檢查證》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執法證件。未出示合法執法證件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接受檢查。

第二十九條 實施統計監督檢查時,檢查人員有權:
(一) 查閱、審核、復制被檢查單位的原始記錄、統計台賬、統計報表以及與統計有關的其他資料;
(二)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檢查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保存,並應在七日內做出處理決定;
(三) 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詢問,要求如實提供情況;
(四) 經檢查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就需要檢查的事項向被檢查單位發出《統計檢查查詢書》。

第三十條 檢查人員應及時向檢查機關提交檢查報告,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提出處理意見或建議。

第三十一條 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對在統計監督檢查中發現的統計違法行為,應根據《統計法》和《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查處。
(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糧食經營企業和轉化用糧企業領導人自行修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或者強令、授意統計機構、統計人員篡改統計資料或者編造虛假數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統計人員參與篡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二)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人員通過篡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等手段騙取榮譽稱號、物質獎勵或者晉升職務的,由做出有關決定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上級機關、監察機關取消其榮譽稱號、追繳物質獎勵和撤銷晉升的職務;
(三)糧食經營企業和轉化用糧企業未建立糧食經營台賬或糧食經營台賬保留時間不足3年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糧食經營企業和轉化用糧企業未按本制度規定報送糧食基本數據,初次發生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在一年內再次發生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並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蓄意虛報、瞞報、拒報、遲報糧食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並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上述行為情節嚴重的,對從事糧食收購的經營者暫停或者取消糧食收購資格。
(五)統計機構、統計人員利用統計調查竊取國家秘密或者違反《統計法》有關保密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罰。泄露企業、私人、家庭的單項調查資料或者統計調查對象的商業秘密,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並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二條 個人和組織發現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糧食經營企業和轉化用糧企業違反《統計法》和《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的規定,虛報、瞞報、偽造、篡改糧食統計資料,有權向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舉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中央儲備糧、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負責管理的最低收購價糧等政策性糧食及其直屬企業商品糧由公司總部負責匯總並向國家糧食局報送。其他中央企業按照屬地原則,向企業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統計報表。

第三十四條 中央和地方儲備糧承儲企業在儲備糧輪換過程中,購進的用於輪入的糧食,以及輪出的糧食,均須納入企業商品糧統計。

第三十五條 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按照《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負責制定《中央儲備糧油統計制度》,並組織實施。《中央儲備糧油統計制度》須報國家糧食局審核,再報國家統計局批准執行。

第三十六條 地方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當地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分支機構要加強糧食收購、銷售和庫存等信息溝通,建立糧食統計信息抄送制度,實現信息共享。

第三十七條 本制度執行日歷年度,自國家統計局批准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條 本制度由國家糧食局負責解釋。

Ⅳ 糧食統計職責

負責全市糧食總量平衡,宏觀調控和重要糧食品種的結構調整以及糧食流通的中長期規劃。
(二)負責全市糧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業指導、監督有關糧食流通的法律、法規、政策及各項規章制度的執行。
(三)負責培育、發展和完善糧食市場體系,維護正常的糧食流通秩序;會同農業、物價、統計等部門對全市糧食市場供求形勢進行監測和預警分析,發布糧食生產、消費、價格、質量等信息。
(四)負責擬定市級儲備糧規模、總體布局以及收購、輪換和銷售計劃,並督促實施;研究提出市級儲備糧的收儲和動用建議;組織實施各級儲備糧的庫存、質量及安全的各項管理和監督檢查。
(五)負責編制全市糧食流通及倉儲、加工設施的建設規劃,指導協調糧食倉儲體系建設並監督管理;配合有關部門落實國家糧食倉儲、流通設施建設資金。
(六)負責貫徹國家軍糧供應政策,制訂具體落實辦法,切實保障軍隊糧油供給;指導本地區的糧油銷售,做好救災救助和特需糧油供應工作;安排以工代賑糧和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糧食供應。
(七)指導全市糧食財務審計管理工作;負責對市級儲備糧的財務、會計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市級儲備糧的利息和費用補貼的撥付及管理;負責對直屬單位國有資產和國家投資項目的專項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八)研究擬定國有糧食企業改革及發展規劃和實施方案,組織實施國有糧食企業的改制改革工作;負責對企業實行宏觀管理和指導,規范企業行為。
(九)依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對糧食經營者從事糧食收購、儲存、運輸活動和政策性用糧的購銷活動以及執行國家糧食流通統計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根據國家要求對糧食收購資格進行核查。
(十)負責全市的糧油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全市糧食系統黨組織的思想、作風、組織建設和制度建設。組織指導、協調全市糧食系統幹部職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培訓工作;組織實施紀檢、監察工作,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指導開展精神文明創建活動,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工會和共青團工作。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Ⅳ 怎麼記錄並統計員工培訓計劃和培訓記錄

一般情況下員工培訓會是用在線培訓系統平台,在平台上可以系統科學的制定並統計培訓計劃和記錄。一般在線培訓系統包含以下功能:
1)知識管理:企慧通網路培訓系統建立在企業內部職工在學習的過程中,取其精華去其糟粕,分享個人經驗。積累課程課件等等資料,歸整到這一模塊下
2)考試管理:企業通過該模塊單題導入、批量導入課程相關考核試題,組成試卷發放給職員考試,可發放課程考核、季度考核等評估考試場次。
3)培訓管理:培訓分為線上培訓與線下培訓,這一模板為線上培訓提供培訓需求收納、制定培訓計劃,開展培訓課程
4)線下培訓:當線上培訓方案臨近實施結束期,可制定線下當地培訓,將線上培訓評估出來各個不同層面或技能不足的職工進行線下培訓。
5)實時課堂:此模板開展在線1對1或1對多線上面對面教學,可溝通可互視的課堂
6)調查問卷:可在培訓前向職員們發放調查問卷,調查培訓前職工情況,或是在培訓期間收取培訓使用反饋等等。
7)考核測評:該模板對考試進行測評,與調查問卷有異曲同工之妙
8)積分管理:系統平台可制定積分制度,用積分可直面查看職工們的平台使用情況及使用積極性,增加數據可視性。
9)統計分析:查看前面使用的模塊數據信息,在這個模塊歸整成統計圖表形式
10)系統管理:在此模塊可調整平台banner圖、公告通知、考試須知、每日一題等等。調整公司組織架構,人員組成及職員用戶與用戶許可權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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