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大壩安全監測的觀察
通過觀測儀器和設備,以及時取得反映大壩和基岩性態變化以及環境對大壩作用的各種數據的觀測和資料處理等工作。其目的是分析估計大壩的安全程度,以便及時採取措施,設法保證大壩安全運行。由於大壩的工作條件十分復雜,大壩和地基的實際工作狀態難以用計算或模型試驗准確預測,設計中帶有一定經驗性,施工時也可能存在某些缺陷,在長期運行之後,由於水流侵蝕和凍融風化作用,使築壩材料和基岩特性不斷惡化。因此,在初期蓄水和長期運行中,大壩都存在著發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壩一旦出現異常狀態,必須及時發現和處理,否則可能導致嚴重後果。大壩失事不僅要損失全部工程效益,而且潰壩洪水將使下遊人民生命財產遭受毀滅性損失。大壩安全監測是水庫工程管理工作中最重要的一項工作。

B. 大壩安全監測的內容
由於大壩失事原因是多方面的,其表現形式和可能發生的部位因各壩具體條件而異。因此,在大壩安全監測系統的設計中,應根據壩型、壩體結構和地質條件等,選定觀測項目,布設觀測儀器,提出設計說明書和設計圖紙。設計中考慮埋設或安裝儀器的范圍包括壩體、壩基及有關的各種主要水工建築物和大壩附近的不穩定岸坡。不同壩型的主要觀測項目如下。
①土壩、土石混合壩:失事的主要原因常是滲透破壞和壩坡失穩,表現為壩體滲漏、壩基滲漏、塌坑、管涌、流土、滑坡等現象。主要觀測項目有垂直和水平位移、裂縫、浸潤線、滲流量、 土壓力、 孔隙水壓力等(見閘壩變形觀測、滲流觀測)。
②混凝土壩、圬工壩:失事的主要原因是壩體、壩基內部應力和揚壓力超出設計限度,表現為出現裂縫、壩體位移量過大和不均勻以及滲水等。主要觀測項目有變形、應力、溫度、滲流量、揚壓力和伸縮縫等(見水工建築物裂縫觀測、混凝土建築物溫度觀測)。
此外,對泄水建築物應進行泄流觀測和必要的水工建築物觀測。如大壩位於地震多發區和附近有不穩定岸坡,還應進行必要的抗震、滑坡、崩岸等觀測項目(見水工建築物抗震監測、滑坡崩岸觀測)。

C. 大壩安全監測實習日誌
你太懶!你實習時幹了什麼就寫什麼吧。
D. 貴州省水庫大壩安全管理辦法
貴州省水庫大壩安全管理辦法
貴州省水庫大壩安全管理辦法
貴州省人民政府令
《貴州省水庫大壩安全管理辦法》已經2005年1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2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長 石秀詩
2005年2月12日
第一條
為加強水庫大壩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壩高在15米以上或者庫容在10萬立方米以上的水庫大壩。
水庫大壩包括永久性擋水建築物以及與其配套使用的泄洪、輸水建築物及監測、管理設施等。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水庫大壩主管部門,對其所管轄的水庫大壩的安全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利、建設、交通、農業等有關部門,應當對其所管理的水庫大壩安全運行負責。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全省的水庫大壩安全管理實施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水庫大壩安全管理實施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交通、農業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有關的水庫大壩安全管理實施監督。
第五條
水庫大壩安全監督實行分級負責制:
(一)庫容在1000萬立方米以上或者壩高在50米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二)庫容在100萬立方米至1000萬立方米或者壩高在30米至50米的,由水庫大壩所在地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三)庫容在10萬立方米至100萬立方米或者壩高在15米至30米的,由水庫大壩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第六條
興建水庫大壩的,在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前,應當將以下材料報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一)區域水文計算分析報告;
(二)水量供、需評價分析結論;
(三)水環境及生態環境評價;
(四)依法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對水庫大壩建設是否符合水資源流域規劃、區域規劃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作出准予的書面決定;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
第七條
興建水庫大壩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水庫大壩安全技術標准,在工程開工前,應當將以下材料報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或者審批:
(一)經批準的水庫大壩建設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經批準的水土保持環境評價報告;
(三)經技術審查同意的水庫大壩建設初步設計以及技術施工圖設計文件;
(四)取水許可文件;
(五)投資主管部門批准或者核準的文件;
(六)依法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作出准予的書面決定;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
第八條
大型以上水電站和水庫大壩建設申報程序及安全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水庫大壩工程設計包括主體工程設計和滲透壓力、滲流量、變形、沉陷、位移、降雨、水位、出庫流量以及通信、動力、照明、交通、消防、管理房等觀測和管理設施的設計。
前款設施不完善的已建水庫大壩,應當在擴建、改建或者除險加固的設計中補充完善。
第十條
水庫大壩工程的勘測、設計、施工、監理,應當通過招標確定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並接受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督和檢查;對質量不符合設計及有關技術規范規定的,必須返工或者採取補救措施。
第十一條
興建水庫大壩,項目法人應當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水庫大壩管理范圍、保護范圍,依法完成確權頒證、樹立界樁等項工作,並參與水庫大壩施工的監督管理和組織各階段的驗收工作。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水庫大壩管理范圍按照以下標准劃定:
(一)庫容在1000萬立方米或者壩高在50米以上的水庫大壩兩端各按30米至50米劃定,壩址下游按照100米至200米劃定;
(二)庫容在100萬立方米至1000萬立方米或者壩高在30米至50米的水庫水壩兩端各按10米至30米劃定,壩址下游按照50米至100米劃定;
(三)庫容10萬立方米至100萬立方米或者壩高在15米至30米的水庫大壩兩端各按5米至15米劃定,壩址下游按照10米至50米劃定;
(四)庫區(含水域)按照水庫壩頂高程線或者退賠線以下劃定;
(五)生產生活用地按照原有使用范圍劃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水庫大壩保護范圍按照以下標准劃定:
(一)按照壩頂高程線或者退賠線以上1000米劃定;
(二)不足1000米的按照分水嶺劃定。
根據不同地質、地形、壩型實際,在確保水庫大壩安全的前提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對個別水庫大壩的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作適當調整。
第十三條
已建成的水庫大壩管理范圍、保護范圍達到前條規定標準的,不再變更;達不到的,大壩管理機構應當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重新劃定。
第十四條
水庫大壩必須經蓄水安全鑒定、竣工驗收合格,並達到有關規范標准要求後,方可投入運行使用。
第十五條
水庫大壩改建、擴建的,應當進行水庫大壩安全復核評價,通過水庫大壩安全鑒定,並將以下材料報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水庫大壩主管部門審批:
(一)水庫大壩安全鑒定報告書;
(二)水庫大壩注冊登記證書;
(三)依法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水庫大壩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20日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作出准予的書面決定;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水庫大壩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組建水庫大壩管理機構,並配備具有相關專業技術資格或者經培訓獲得上崗證的管理人員。
防洪除澇、農田灌排骨幹工程、城市防洪等以社會效益為主、公益性較強的水庫,其水庫大壩管理機構的運行維護費用由同級財政按照有關規定安排。
第十七條
水庫大壩管理范圍內的土地及其附屬建築物和附屬的測量、觀測、動力、照明、交通、消防、房屋、專用通信網路及其他設施等,由水庫大壩管理機構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毀壞和侵佔。
庫區非水庫管理活動的船隻不得行駛至水庫大壩上游壩面20米的范圍內。
第十八條
水庫大壩主管部門和水庫大壩管理機構,應當積極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做好水庫大壩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內的水土保持工作。
禁止在水庫大壩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內進行爆破、打井、採石、開礦、挖砂、取土、修墳、圍墾、陡坡耕種等危害水庫大壩安全的活動。
第十九條
水庫大壩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水庫大壩安全運行的各項管理規章制度和機電設備安全操作規程;建立完整的工程勘測、設計、施工、運行管理、事故處理等資料的工程技術檔案,並做好水庫大壩的日常養護維修工作。
第二十條
水庫大壩管理機構應當制定汛期水庫調度運用計劃和防禦洪水方案。在汛期,水庫大壩的洪水安全調度必須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
第二十一條
水庫大壩壩頂不兼做公路。確需兼做公路的,必須進行科學論證,滿足水庫大壩安全運行要求,並將以下材料報水庫大壩主管部門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一)水庫大壩安全復核評價報告及鑒定報告書;
(二)過壩交通限載規定及壩頂設施相關構築物維修養護責任書;
(三)依法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報材料之日起10日內,轉告有關部門分別提出意見;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轉報材料之日起10日內予以回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回復意見之日起25日內統一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作出准予的書面決定;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
水庫大壩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所管轄的水庫大壩進行注冊登記,並建立水庫大壩定期安全檢查與評價制度。
第二十三條
水庫大壩安全鑒定工作,由水庫大壩主管部門組織具有水庫大壩安全評價資質的單位承擔,實行分級、分部門負責制度:
(一)總庫容1000萬立方米或者壩高在50米以上的水庫大壩,由省水庫大壩主管部門組織鑒定;
(二)總庫容100萬立方米至1000萬立方米或者壩高在30米至50米的水庫大壩,由地(州、市)水庫大壩主管部門組織鑒定;
(三)其他水庫大壩由縣(市、區)水庫大壩主管部門組織鑒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交通、農業等部門所管轄水庫大壩的安全評價報告及結論,應當抄送同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水庫大壩出現險情徵兆時,水庫大壩管理機構應當立即向主管部門、當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防汛指揮機構報告,並在當地人民政府領導下做好保壩安全的應急搶險預案及措施。
第二十五條
水庫大壩的安全狀況分為一類、二類、三類:
(一)一類壩:實際抗禦洪水標准達到防洪標准規定,水庫大壩工作狀態正常;工程無重大質量問題,按照設計標准正常運行的壩;
(二)二類壩:實際抗禦洪水標准不低於部頒水利樞紐工程除險加固近期非常運用洪水標准,但達不到防洪標准規定,水庫大壩工作狀態基本正常;在一定控制運用條件下能安全運行的大壩;
(三)三類壩:實際抗禦洪水標准達不到部頒水利樞紐工程除險加固近期非常運用洪水標准,或者工程存在較嚴重的滲流破壞、結構穩定、施工缺陷等質量隱患問題,影響水庫大壩安全,不能正常運行的壩。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水庫大壩主管部門應當對二類壩、三類壩進行除險加固,優先安排資金,限期排除險情。
二類壩、三類壩的除險加固工程設計、施工等,應當按照國家以及省基本建設程序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
水庫因規模減小或者功能萎縮的,應當降低等別運行管理,以保證水庫安全;水庫因病險嚴重且除險加固技術上不可行或者經濟上不合理以及功能基本喪失的,應當報廢。
第二十八條
水庫的降低等別、報廢實行分級、分部門審批的原則:
(一)庫容在1000萬立方米以上或者國家管理的,由省水庫大壩主管部門審批;
(二)庫容在100萬立方米至1000萬立方米的,由地(州、市)水庫大壩主管部門審批;
(三)庫容在10萬立方米至100萬立方米的,由縣(市、區)水庫大壩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九條
水庫降低等別、報廢的,應當向水庫大壩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庫大壩安全鑒定報告書;
(二)水庫降低等別、報廢工程處理措施和資產、職工安置文件;
(三)水庫大壩注冊登記證書;
(四)依法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水庫大壩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作出准予的書面決定;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交通、農業等部門審批的降低等別、報廢的水庫,應當抄送同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及防汛指揮機構備案。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第六條第二款、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對興建水庫大壩進行審批的;
(二)未按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對水庫大壩改建、擴建進行審批的;
(三)未按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對兼作公路的水庫大壩壩頂進行審批的;
(四)未按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對水庫降低等別或者報廢進行審批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補救措施;逾期不改的,對個人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壩高15米以下或者庫容在10萬立方米以下的水庫大壩,其安全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E. 水電站大壩安全定期檢查辦法的第二章 大壩定檢的組織
第四條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以下簡稱電監會)負責全國電力系統水電站大壩定檢的監督管理工作,電監會派出機構具體負責轄區內大壩定檢的監督管理工作,電監會大壩安全監察中心(以下簡稱大壩中心)負責大壩定檢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大型工程、高壩、工程安全特別重要和存在問題較多的大壩的定檢由大壩中心負責組織;對其他大壩,經大壩主管單位(或業主單位,下同)申請,大壩中心可以委託其組織定檢。
大壩主管單位負責落實大壩定檢經費,並督促水電站運行單位協助開展大壩定檢工作。
水電站運行單位負責完成大壩運行總結報告和現場檢查報告,組織有資質的相關技術服務單位進行專項檢查,並做好大壩定檢中的各項准備、配合等工作。
第六條大壩定檢應當組織專家組進行。專家組的組成應當根據工程規模和大壩的具體情況確定。專家組成員應當具有較高的技術水平、豐富的工程經驗和高級工程師以上職稱。專家組人數一般為6~9人。為保持大壩定檢工作的連續性,專家組中至少要有1名參加過該大壩上一次定檢的專家或者較熟悉本工程的專家。直接參與大壩建設和管理的專家人數不應超過專家組總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七條大壩定檢專家組的主要職責是:確定大壩定檢工作計劃;確定專項檢查的項目、內容和技術要求;全面審閱有關大壩安全的原始數據、資料、報告和記錄;審查專項檢查報告;參加現場檢查;評價大壩安全等級;提交大壩定檢報告。
第八條大壩中心組織的大壩定檢,由大壩中心聘請專家組成專家組,專家組向大壩中心提交大壩定檢報告,水電站運行單位組織有資質的相關技術服務單位向專家組提交專項檢查報告。
大壩主管單位組織的大壩定檢,由大壩主管單位提出專家組名單,報大壩中心審查。大壩中心應當派人參加專家組。專家組向大壩主管單位提交大壩定檢報告,經大壩主管單位審核後報送大壩中心。
大壩中心對大壩定檢報告進行審查,評定大壩安全等級,形成大壩定檢審查意見,報電監會備案後通知大壩主管單位和運行單位,同時抄送電監會有關派出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