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知識產權管理師培訓內容有些什麼
頒證機構叫中證數登。中證數登具有國資背景,由湖南省知識產權局、長沙市知識產權回局等政府答機構牽頭發起,為貫徹落實 「十三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政策而成立。
中證數登學習培訓內容有4個:
1.知識產權法律課程:著作權法(版權法)、專利法、商標法等知識產權相關法律課程。
2.知識產權管理學:涉及知識產權創造、保護、運用、管理等各個環節的內容。
3.知識產權經濟學:關於知識產權資源在經濟增長中的優化配置理論、經濟學分析等方的內容。
4.案例分析實操課程:與故宮觀唐、榮寶齋、快樂大本營等IP成功合作案例分析,商標注冊申請、軟著申請、作品登記申請實際操作教學。
2. 《知識產權法》課程講什麼內容
知識產權法是調整智力成果的產生、獲權、利用、管理及保護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在經濟全球化、市場經濟和知識經濟的背景下,知識產權日益體現出與時代、世界經濟的發展不可分割的特性,與此相對應,知識產權法的國際性、科技性、時代性以及系統性等特徵也日益突出。因此,知識產權法在我國法學體系中佔有重要地位,是我國法學體系中的一個重要分支學科。本門課程是我院法學專業的一門專業必修課程。
3. 中國知識產權培訓中心的培訓內容
培訓內容涉及專利、版權、商標、許可證貿易、反不正當競爭以及新技術的知回識產權答問題等。培訓中心還承辦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在中國舉辦的十幾期國際性和亞太地區有關知識產權的研討會和培訓班。培訓中心與國外的知識產權培訓機構的合作正在逐步擴大。

4. 企業開展知識產權培訓工作應該包含哪些內容
企業知識產權培訓主要針對兩類人群:一類是企業中高層,另一類是企業的研發工程師專;
兩人屬人群的不同特點決定著培訓的內容會有所區別,如
一、針對企業中高層培訓內容包括:
企業知識產權運營現狀與問題分析
企業知識產權運營的戰略分析
典型的知識產權運營模式
讓知識產權運營為市場營銷服務
企業知識產權運營路徑解析
建立企業的知識產權運營體系
二、針對企業的研發工程師培訓內容包括:
如何輕松尋找專利點
如何判斷專利點能否申請專利
如何快速挖掘專利點
如何檢索分析專利
如何解讀專利文件
如何判斷專利文件的優劣
如何規避專利
如何做好技術交底
希望可以幫得到你,如有不清楚的可以進一步交流!
5. 自考知識產權法的大綱及重點
考試題型
考試題型主要有填空題、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名詞解釋、簡答題、論述題或案例分析題。
考試依據
依據知識產權法教學大綱和考核說明。中央電大出版社出版的《知識產權法》教材和中央電大雜志社編《知識產權法復習指導》。
相關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
注意問題
教材中對馳名商標的定義錯誤應以復習指導為准。
馳名商標是指在中國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並享有較高聲譽的商標。我國對馳名商標一般採取個案認定與被動認定方式。馳名商標的認定機構是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人民法院。 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1、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
2、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
3、 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
4、 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
5、 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商標法明確保護馳名商標,根據其是否在我國取得注冊,給予不同的保護措施。
復習中注意掌握的問題
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財產權,是一種特殊的民事權利,這是知識產權的法律性質。
其特徵表現為:
1、 識產權的法律確認性;
2、 識產權的專有性;
3、知識產權的地域性;
4、知識產權的時間性。
知識產權的范圍
知識產權的范圍在廣義上主要為兩個保護知識產權的國際公約所界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指出,知識產權應當包括:
(1) 關於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權利;
(2) 關於表演藝術家的表演、錄音和廣播的權利;
(3) 關於人類在一切領域內的發明的權利;
(4) 關於科學發現享有的權利;
(5) 關於工業品外觀設計的權利;
(6) 關於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商號及其他商業標記的權利;
(7) 關於制止不正當競爭的權利;
(8) 其他一切來自工業、科學及文學、藝術領域的智力創作活動所產生的權利。
世界貿易組織(WTO)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第一部分第一條所界定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范圍是:
(1)版權與鄰接權;
(2)商標權;
(3)地理標志權;
(4)工業品外觀設計權;
(5)專利權;
(6)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拓撲圖)權;
(7)未公開的信息專有權。
知識產權制度
知識產權制度是國際上通行的各個國家普遍採用的確認、保護和利用知識產權的管理制度。
知識產權法是調整因確認、行使和保護知識產權的過程中所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而發生的各種法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作用
現代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為智力成果完成人的權益提供法律保障,調動人們從事科學技術研究和創作文學藝術作品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2、為智力成果的推廣應用和傳播提供法律機制,促使智力成果轉化為生產力,運用到生產建設上去,產生巨大的經濟利益和社會效益。
3、為國際經濟技術貿易和文化藝術的交流提供法律准則,促進人類文明進步和經濟發展。
商標的概念
商標,是指在商品或者服務項目上所使用的,用以識別不同生產、經營者所生產、製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有顯著的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位標志、顏色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組合構成的可視性標志。它是表彰商品或者服務的一種標志,是一種識別性標志,是由經營者使用的一種標志。
商標的構成要素,2001年《商標法》規定,「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可視性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
商標權的概念、法律特徵
商標權,也可稱為商標專用權,是指商標注冊人對其注冊商標所享有的專用權利。所謂注冊商標,是指經國家商標主管機關核准注冊之商標。
商標權具有以下主要特徵:
(1)專有性
商標權的專有性又稱為獨占性或壟斷性,是指注冊商標所有人對其注冊商標享有專有使用權,其他任何單位及個人非經注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不得使用該注冊商標。
(2)時間性
商標權的時間性也稱法定時間性,是指商標權為一種有期限的權利,在有效期限內才受法律保護,超過有效期限,商標權即終止,不再受法律保護。
(3)地域性
商標權具有嚴格的地域性,這是由商標權的國內法性質所決定的。
商標權的內容
它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1)專用權
專用權是指商標注冊人對其注冊商標所享有的獨占性使用的權利。
(2)禁止權
禁止權是指商標注冊人所享有的禁止他人擅自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混同的商標的權利。
(3)轉讓權
轉讓權是指商標注冊人所享有的將其注冊商標所有權轉讓給他人權利。
(4)許可使用權
許可使用權是指商標注冊人所享有的以一定的方式和條件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並獲得收益的權利。
商標權取得的方式
商標權取得的方式分為兩種:原始取得與繼受取得。商標權的原始取得,也稱為商標權的直接取得,是指商標權由創設而來,其產生並非基於他人既存之商標權,也不以他人的意志為根據。 商標權的繼受取得,也稱為商標權的傳來取得,是指以他人既存的商標權及他人意志為基礎而取得商標權。
商標注冊的概念、原則
商標注冊是指商標的使用人為了取得商標專用權,將其使用或准備使用的商標,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向商標主管機關提出注冊申請,經商標主管機關審核,予以注冊的制度。
我國是實行商標注冊制度的國家。在商標注冊的原則上,各國主張不同,有自願注冊原則和全面注冊原則。我國商標法在規定採用自願注冊原則的同時,又規定「國家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注冊,未經核准注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的強制注冊的辦法。目前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有兩類:一類使人用葯品;一類是煙草製品。所以說我國《商標法》採取的是自願注冊與強制注冊相結合的原則。
商標注冊的條件
我國《商標法》對申請注冊的商標規定了應當具備的條件:
1、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具備法定的構成要素;
2、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具備顯著性;
3、申請注冊的商標不得是法律禁止作為商標使用的標志。
4、申請注冊的商標不得是不能作為商標注冊的標志
5、申請注冊的商標不得與他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已經注冊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
6、申請注冊的商標不得與被撤銷或者注銷未滿一年的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
法律所禁止使用的標志
2001年的商標法對不得使用法律所禁止使用的標志作了規定。
1、 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1)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2)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4)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5)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7)誇大宣傳並帶有欺騙性的。
(8)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9)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1)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2)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
(3)缺乏顯著特徵的。
上述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徵,並便於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商標注冊的審查和核准
我國採用注冊取得商標權原則,對商標注冊採用審查原則。
1、申請在先原則
對商標權的授予實行申請在先的原則,並輔之以使用在先的辦法。《商標法》規定:「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商標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並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並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以公告。」按商標法規定,商標注冊的申請日期,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書件的日期為准。
商標注冊申請的審查與復審
申請人向商標局提出商標注冊申請之後,商標局依法對該申請進行形式審查與實質審查。經審查對符合規定的申請,予以初步審定,並予以公告;對不符合規定的予以駁回並通知當事人。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准注冊,發給商標注冊證,並予以公告。
商標注冊申請人對駁回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裁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商標異議
對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任何人均可以提出異議。所謂商標異議,是指在法定期限內對某一經過初步審定並予以公告的商標,依據《商標法》提出反對意見,要求商標局撤銷該商標的初步審定,不予核准注冊。
商標局對商標異議進行裁定。商標異議人或被異議人對商標局異議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異議裁定通知15天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注冊商標爭議的裁定
注冊商標爭議,是指在先申請注冊的商標注冊人認為他人在後申請注冊的商標與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的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而引發的商標專用權的爭執。《商標法》規定,對已經注冊的商標有爭議的,可以在該商標經核准注冊之日起5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由商標評審委員會依法做出裁定,撤銷或維持被爭議的注冊商標。
申請對注冊商標爭議裁定的,應符合以下條件:
1、申請人必須商標注冊人,而且其商標核准注冊日期必須先於被爭議商標標准注冊日期。
2、申請注冊商標爭議裁定的法定期限為5年,申請人必須自被爭議的商標核准注冊之日起5年內申請注冊商標爭議裁定。
3、爭議中的兩個注冊商標,即被爭議商標和提出爭議所依據的商標須具有利害關系。
4、申請爭議裁定的事實與理由,不得與被爭議商標核准注冊前提出異議並經裁定的事實理由相同。
商標評審委員會是我國負責處理注冊商標爭議事宜的法定機關。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裁定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注冊不當商標撤銷注冊不當商標撤銷制度,也稱為注冊商標無效審定製度,是指對那些不具備注冊條件而取得注冊的商標,通過法定程序撤銷其注冊的制度。
根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注冊不當商標由以下兩類:
1、違反《商標法》第10、11、12條規定的,或者以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商標。
2、違反《商標法》第13、15、16、31條規定取得注冊的商標。
對上述第一類注冊不當商標,商標局可以依照職權予以撤銷,其他單位和個人也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對上述第二類注冊不當商標,字商標注冊之日起5年內,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對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5年的時間限制。
注冊商標的有效期限
注冊商標的有效期限是指注冊商標受法律保護的期限,即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的期限。《商標法》規定,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自核准注冊之日起計算。
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6個月內申請續展注冊;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6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10年。續展注冊經核准後,予以公告。
使用注冊商標,應當標明「注冊商標」字樣或者標明注冊標記。在商品上不便標明的,應當在商品包裝或者說明書上以及其他附著物上標明。
注冊商標的使用許可
注冊商標的使用許可,是指商標注冊人通過簽訂使用許可合同,將其注冊商標許可他人使用的行為。使用許可的形式主要有兩種,即獨占使用許可和普通使用許可。
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主要內容
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一般應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1)許可人和被許可人的名稱。地址;
(2)許可使用的商標名稱、注冊證號;
(3)許可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或者服務項目范圍;
(4)許可人監督商品或服務質量和被許可人保證商品或服務質量的措施;
(5)許可使用注冊商標的期限;
(6)許可使用的形式;
(7)許可使用費的數額及其支付方式;
(8)許可使用商品的標識提供方式;
(9)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的標示方式;
(10)違約責任。
商標管理
商標管理是指商標主管機關依法對商標使用、印製等行為所進行的指導、協調、檢查、監督等活動的總稱。
我國對商標實行統一注冊和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制度,設有專門的商標主管機關來進行商標管理。《商標法》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主管全國商標注冊和管理工作,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地區內的商標管理工作。
商標權的保護
商標權的保護,是指國家運用法律手段來防止和制裁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以保護商標注冊人對其注冊商標享有的專用權。我國對商標專用權的保護主要由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兩種方式。
商標侵權行為,是指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的表現形式根據商標法第52條的規定主要有以下幾類:
1、使用侵權,是指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在同一種或者類是商品或者服務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的行為。
2、銷售侵權,是指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
3、標識侵權,是指偽造、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行為。
4、反向假冒侵權,是指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行為。
5、其他侵權,包括《商標法實施條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侵權行為。
商標侵權行為的例外,是指在特定情形下,即使行為人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了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記,也不構成商標侵權行為。其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
1、合理使用,是指他人依照法律規定,不經商標權人許可而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標志的行為。《商標法實施條例》第49條規定:「注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地名,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2、權利用盡,是指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的人將帶有其注冊商標的商品投入使市場後,商標權人的權利就用盡了,其他人在這些商品上使用該注冊商標的行為,不視為侵權。
3、先用權,是指在商標權人提出商標注冊申請之前,他人以善意適用於其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志,且該使用已使該標志獲得了一定的聲譽;在申請人或的商標權後,先使用人又繼續在其商品上使用該標志的權利。先用權是一種抗辯權。
我國《商標法》規定,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對於侵犯自己權利的惡意搶注商標,自商標注冊之日起5年內,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
4、在先權利,是泛指在特定商標上可能先於商標權產生的民事權利。
商標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
1、停止侵害
對於正在進行中的商標侵權行為,注冊商標所有人可以訴請法院下達禁令,要求侵權人立即停止從事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以維護自身的合法利益。
2、消除影響
商標侵權行為很可能損及注冊商標所有人的注冊商標聲譽。如侵權人在自己的劣質產品上擅自使用他人馳名的注冊商標,這無疑會導致該馳名商標在消費者心目中的聲譽下降,從而嚴重的損及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商標聲譽被毀掉非常容易,而要建立和維系良好的商標聲譽則非常困難。因此,對那些已有較佳聲譽的注冊商標而言,要求侵權人消除其侵權行為給注冊商標聲譽帶來的負面影響尤為重要。一般而言,侵權人應當在其侵權行為造成影響的范圍內以在報刊上刊登道歉聲明等方式消除其侵權行為的不良影響,拘回被侵權的注冊商標聲譽。
3、賠償損失
注冊商標所有人因商標侵權行為而遭受損失的,有權要求侵權人賠償其損失。根據《商標法》第56條的規定,賠償數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侵權人因侵權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權因被侵權所受損失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銷售不知道是侵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專利權
專利權是基於發明創造,由申請人向國家專利局提出專利申請,經專利局依法審查核准後,向申請人授予的在規定的時間內對該項發明創造享有的獨占權。1474年威尼斯頒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專利法》,奠定了現代專利法律制度的基礎。1883年簽訂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標志著專利申請國際化。
專利法保護的客體
我國專利法保護的客體有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三種。與此相對是三種專利權。
專利法所稱的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者其組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上應用的新設計。
不授予專利權的項目有:
(一)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二)不可專利的項目
1、科學發現
2、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3、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4、動物和植物新品種
5、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
授予專利權的實質條件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的實質條件
巴黎公約為專利權的國際保護規定了三大基本原則:國民待遇原則、優先權原則、專利獨立原則,以及要求成國遵守的最低限度要求。但對於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的實質條件未有規定。有關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的完整概念,最早是歐洲一些國家在討論統一各國發明專利法中可專利性條件過程中確定下來的。我國專利法第22條也規定:「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新穎性是指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或實用新型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在國內公開使用過以及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也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由他人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中。 中國專利法第24條規定了三種不喪失新穎性的例外:
(1)在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的。對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的發明創造給予一段時間不喪失新穎性的優惠,是發起締結巴黎公約的直接原因。這種保護的原則從一開始就載入了巴黎公約,並成為其成員國所承擔的義務。這里的國際展覽會應是由中國政府主辦或他國主辦而被中國政府承認的國際展覽會。
(2)在學術會議和會議上首次發表的。按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30條的規定,這類會議限制在國務院主管部門或者全國性學術團體組織召開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這種會議一般限於被邀請的人士參加,如果參加者參於發明創造的內容負有保密義務,那麼在會議上首次發表的發明創造不構成公開。
(3)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泄漏其內容的。負有保密義務的人違反規定。將發明創造的內容公開;第三人用盜竊、欺詐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發明創造的內容。這兩種公開都是違背申請人本意的,屬於非法公開。為保護申請人的利益,故作出此項規定。
在申請日以前6個月內發生上述情形的,該申請不喪失新穎性。
中國專利法第22條第3款規定:「創造性,是指同申請日前已有的技術相比,該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製造或者使用,並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判斷標準是:可實施性;再現性;有益性。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具備的實質條件
中國專利法第23條規定:「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同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或者國內公開使用過的外觀設計不相同和不相近似,並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發明人或設計人
發明人或設計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特點做出創造性貢獻的人。我國專利法規定,發明人或設計人所從事的發明創造活動屬於非職務發明創造的,申請專利的權利以及申請被批准後獲得的專利權歸發明人或設計人所有。
如果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對發明創造的實質特點均作出了做出創造性貢獻,則全體人員成為該發明創造的共同發明人或設計人。
各國的專利法一般將自然人的發明創造分為三類:職務發明創造;從屬發明創造;非職務發明創造。
職務發明創造,是指發明人或設計人在完成發明創造的過程中,是在履行其本職工作,或者是在完成工作單位特別委任的任務。從屬發明創造,是指發明人或設計人完成的發明創造得到了工作單位的幫助,或者主要是利用了單位的物質條件。
專利權人享有的權利
專利權人享有的權利可以歸納為以下幾項:
1、 獨占實施權
獨占實施權,是指專利權人排他的利用和最終處分其專利權的權利。其表現在兩方面。
(一)產品發明和實用新型發明專利權人的權利
(1)製造權
(2)使用權
(3)許諾銷售權,所謂許諾銷售,是指以做廣告、在商店櫥窗中陳列或者在展銷會上展出等方式作出的銷售商品的意思表示。
(4)銷售權
(5)進口權
(二)方法發明專利權人的權利
(1)使用專利方法
(2)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用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2、轉讓權
3、許可權
4、標記權即表明專利標記和專利號的權利
5、保護請求權
6、放棄專利權的權利
7、署名權是指發明人或設計人有在專利文件中寫明自己是發明人或設計人的權利。
專利權人的義務
1、繳納專利年費
專利年費又叫專利維持費,是指為維持專利權的效力,專利權人按照專利法的規定,自被授予專利權的當年開始,在專利權期限內逐年向專利局繳納的費用。年費一般是預先繳納,申請人在辦理專利權登記手續時,除應繳納專利登記費以外,還應繳納授權當年的年費。以後的年費應當在前一年度期滿前1個月內預繳。未按期繳納年費或繳納的年費數額不足的,其結果是專利權終止。專利年費的數額每3年遞增一個幅度。
因繳年費問題而導致權利喪失的情況,屬於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耽誤專利年費交納,造成權利喪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其權利。具體規定為,當事人因在該不可抗拒的事由消除之日起2個月內,但最遲在該期限屆滿後2年內,向專利局說明理由並附具有關證明,請求恢復權利。
2、其他義務
(1)保證充分公開專利的內容
(2)正確行使專利權 專利申請原則
1、專利申請的單一性原則,是指一項專利申請只能要求一種類型的一項專利權。《專利法》規定,一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應當限於一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一件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應當限於一種產品所使用一項外觀設計。
2、先申請原則,指兩個以上主題相同的發明創造分別向專利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專利權給予最先申請的人。
3、優先權是指申請人就其發明創造自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後,在法定的時間內就同一發明創造再次提出申請的,以其第一次申請的日期作為申請日。已在先申請日作為在後申請的時間,將申請日提前,給予申請人時間上優先。
優先權分為外國優先權和本國優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