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民辦培訓學校內部管理體制
一、對於「學校管理體制」的界定
關於「體制」,存有諸多的解釋。有人認為,體制是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等組織制度。也有人認為,體制是指組織中機構設置、隸屬關系和許可權劃分等組織制度的體系化。更多的人認同體制是一種組織制度,它至少包含三方面的內容:一是組織機構的設置,二是組織機構之間隸屬關系的確定,三是權利責任的劃分。在制度化教育體系建立並日趨完善的今天,各國的教育組織機構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是保證教育活動正常進行的管理組織機構,即各級教育行政機構,依據教育法律和隸屬關系對學校進行外部的宏觀管理;另一方面是指開展教育活動的組織機構,即各級各類的學校教育機構,依據規章制度和權利職責對學校進行內部的微觀管理。這樣,教育行政組織(包括學校內部的行政機構)與有關教育規范相結合,就構成教育管理體制。
學校管理體制無疑是教育管理體制的組成部分,它是一種確立學校內部管理結構與過程的組織制度,反映著內部管理機構與人員的地位、權責范圍及相互關系。在學校管理實踐過程中,它是學校內部各種組織機構與相關規范相結合的產物。
二、民辦學校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
《民辦教育促進法》中明確提出了「國家對民辦教育實行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依法管理的方針」。在發展民辦教育的「十六字」方針中,「依法管理」是重要的一環。目前我國民辦教育的管理狀況,無論是就政府對民辦教育的宏觀管理還是學校內部的微觀管理而言,都不盡人意。政府及有關部門對民辦教育的宏觀管理力量薄弱,對學校辦學資質審查不嚴,對財務監督不力,對教育教學管理缺乏有效的指導。與此同時,不少民辦學校的內部管理比較混亂,存在多方面的問題:一是科學決策機制不健全,相當數量的民辦學校採用「家族化管理」的方式;二是財務制度、財務管理不規范,有的學校甚至連基本的財務帳都沒有建立;三是後勤管理混亂,不少學校食堂衛生條件比較差;四是學校醫療保健問題突出,校醫的職業水平和職業資質大多不符合有關規定,對相關葯品的價格、質量等缺乏應有的監督與管理;五是校舍安全方面存在隱患,不少學校在建設過程中搶時間、趕進度,對安全問題重視不夠,學生宿舍和教室等公共場所安全通道和消防設施不完備……如此種種,不一而足。
三、加大民辦學校的外部管理力度
造成民辦教育管理不力的根本原因在於民辦教育管理機構不健全,管理力量薄弱,管理職能劃分不清。對此,可採取以下加強和改進民辦教育管理工作的對策:
1.健全民辦教育管理機構,加強對民辦教育的領導和管理。國家應進一步明確各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如教育、財政、人事、勞動、物價、稅務以及國土部門等在發展民辦教育中的職責。教育行政部門應建立專門機構,配備專職人員,加強對民辦教育的宏觀管理、組織協調、學校設立審批等。教育行政機關內部的基教、職教、高教、財務和教育科研等管理職能部門,要把民辦教育作為自己業務管理的組成部分,承擔起相應的民辦教育業務指導與管理工作。
2.實行民辦教育保證金制度,建立民辦教育發展基金。設立民辦教育保證金,以民辦學校教師年工資或半年工資為基數,由教育行政部門收取並統一管理。學校存續期間,一次性交納民辦教育保證金,用於防範辦學風險。學校依法終止時,所交保證金歸還學校法人。同時,通過財政撥一部分、民辦教育稅收返還、社會捐贈以及其他符合有關規定的方式籌措資金,建立民辦教育發展基金,用於民辦教育的管理和獎勵。
3.加強對民辦學校教育教學工作的管理。各級教育行政和業務部門,要加強對民辦學校的教育教學管理。一是對民辦學校的教師培訓和教學改革的指導要與公辦學校一視同仁,統一管理;二是對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一樣進行辦學水平評估,每年進行一次教育教學質量督導檢查;三是加強對民辦學校的招生宣傳廣告管理。
4.加強對民辦學校的財務監督和管理。一是要加強對民辦學校的收費管理。除按物價部門審定的收費標准收費外,嚴禁民辦學校以建校基金等名義收取其他高額費用。二是督促民辦學校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和檔案。民辦學校的資金要自覺接受收支兩條線管理,增加資金使用的計劃性、合理性,尤其要按照規定將必須提留的資金按標准留足,不得挪作他用,避免教育資金流失,確保學校健康運行。三是加強對民辦學校的財務監督和管理。民辦學校除按規定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外,還必須接受審批機關的財務監督,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審計部門可聯合進行財務年審。
5.積極培育社會中介機構,發揮社會中介機構在民辦教育發展過程中的作用。社會中介機構要積極參與民辦學校監督、檢查、教育評估以及風險評估工作,在信息服務、招生咨詢、政策研究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通過加強行業管理,規范民辦學校的辦學行為。最終形成政府實施法規政策和宏觀指導、中介機構提供各種中介服務和學校自主辦學、自主管理的三級民辦教育管理體系。
四、完善民辦學校的內部管理體制
如果說優化外部環境的主動權由國家和政府掌握著,那麼強化內部管理則完全可由民辦學校自己做主。如何進一步完善民辦學校的內部管理體制,促使學校的內部管理盡快步入科學化、規范化的軌道,成為民辦學校健康發展的當務之急。完善民辦學校的內部管理涉及到確立董事會的法律地位、擴大辦學自主權、人事分配製度改革、推行校本管理等諸多方面,為了避免重復,這里簡單介紹全員聘任制、崗位責任制、結構工資制、考核獎懲制等學校內部管理制度。
全員聘任制——根據學校規模和實際教育教學的工作量,參照編制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定編、定崗、定員」,全體教職員工由學校面向社會公開招考、選聘,在學校與教師之間實行「雙向選擇」。這樣,把適度的競爭機制引入教師隊伍管理,形成科學、合理的教育人才流動機制,促進教師的師德修養、業務素質、教學水平的不斷提高與優化,從而建立一支結構合理、數量足夠、素質優良的教師隊伍。
崗位責任制——從學校整體目標出發,明確各個職能部門和各個崗位的具體任務、職責、標准及其權益,促進「責、權、利」三者的有機統一。徹底改變學校人浮於事、工作推委、相互扯皮的現象,真正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事做,人人願做事,事事能做好」。
結構工資制——為了充分體現「能者多勞、多勞多得、優質多酬」的分配原則,最大限度地調動教職員工的積極性,多數民辦學校在分配製度方面實行結構工資制。在崗位責任制的基礎上,學校根據教職員工的崗位、職務、職稱以及工作質量的不同,發給不同的工資待遇,拉大教職工收入分配的差距。教師的工資一般由崗位(工作量)工資、職務工資、職稱(基礎)工資、績效(獎勵)工資以及課時津貼等部分組成。在分配過程中堅持工資待遇與工作的數量、質量掛鉤,重實績、重貢獻,並注意向教育教學一線教師、骨幹教師和優秀人才傾斜。
考核獎懲制——建立科學、嚴格的考核制度,既是執行崗位責任制的保證,又為教職工評優、評先、晉職、升級提供依據,為實施獎懲打下基礎。民辦學校實行獎懲制要注意做到幾個「結合」,即年終獎懲與教師的年度考核相結合,平時考核要與期末考核相結合,定量考核要與定性考核相結合,群眾考核要與領導考核相結合。這樣,才能客觀公正,取服眾人,收到獎懲的積極效應。
Ⅱ 新辦培訓機構的一些入門須知
我對你的問題一一回答:
到教育行政部門注冊
一、民辦教育培訓機構設置基本條件
1.舉辦者(法人)及管理人員應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違法犯罪記錄;學校負責人和業務主管具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經歷,具有中級以上職稱或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國辦學校在職在編人員不得舉辦任何形式的民辦教育培訓機構。
2.要有與辦學規模和辦學層次相適應的專職和兼職教師,教師總數不少於6人,其中專職教師不少於2人。所聘教師具備國家規定的任教資格和學歷要求,其中開展高中教育培訓機構的教師應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和高中教師資格證。
3.要有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穩定、集中、安全標准和周邊環境符合辦學要求的校舍。教學及辦公用房建築面積不少於200平方米。租賃校舍辦學的,租期不少於3年。
4.注冊資金不少於10萬元人民幣,須經會計師事務所驗資評估。
二、申辦民辦教育培訓機構須提交的材料
1.申請籌設民辦教育培訓機構
(1)申辦報告。包括:舉辦者、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等。
(2)舉辦者資格證明材料。
(3)資金來源、資金數額及有效證明文件,並載明產權。
籌設培訓機構在籌設期間不準招生。
2.申請正式設立民辦教育培訓機構
(1)民辦教育培訓機構審批登記表。(到教育行政部門可領取)
(2)籌設情況報告。寫明籌建基本情況,投資數額及目前達到的基本辦學條件。
(3)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章程。
章程事項:①學校的名稱、地址;
②辦學宗旨、規模、層次、形式等;
③學校資產的數額、來源、性質等;
④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產生方法、人員構成、任期、議事規則等;
⑤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⑥出資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報;
⑦學校自行終止的事由;
⑧章程修改程序。
(4)擬任負責人的身份證、學歷證書、職稱證書的原件和復印件,個人簡歷,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經驗的證明
(5)擬聘教師的身份證、學歷證書、教師資格證書的原件和復印件。聘任教師和職員應有聘任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6)擬聘財會人員的資格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7)土地使用權、校舍產權及學校資產的有效證明文件。
(8)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
(9)辦學場地證明。
(10)教學儀器、設備清單。舉辦者自有的並作為辦學投入的,應辦理好產權變更手續。
具備辦學條件的可不經籌設,直接申請正式成立民辦教育培訓機構。
具體流程
1、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籌辦的報告(見上)。
2、審批機關驗證。
3、申請正式設立的報告(見上)。
4、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5、審批完畢,書面形式做出批准或不批準的批復,批准設立的,頒發辦學許可證。
遞交申請籌辦的辦結時限為30日,申請正式的辦結時限為20個工作日,具體看教育部門的辦事效率,如果你打好關系,很快就能拿到。
營業稅:按營業收入5%繳納;
城建稅:按繳納的營業稅7%繳納;
教育費附加稅:按繳納的營業稅3%繳納;
地方教育費附加稅:按繳納的營業稅2繳納%;
印花稅:購銷合同按購銷金額的萬分之三貼花;帳本按5元/本繳納(每年啟用時);年度按「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之和的萬分之五繳納(第一年按全額繳納,以後按年度增加部分繳納);
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繳納(各地規定不一,XX元/平方米);
房產稅:按自有房產原值的70%*1.2%繳納;
企業所得稅:按應納稅所得額(調整以後的利潤)繳納(稅收3萬元以內18%,3萬元至10萬元27%,10萬元以上33%);
發放工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以上資料很全了,還有一些需要知道你是哪裡的。
參考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
Ⅲ 一個教育培訓公司內部各種管理制度等應包括哪些方面
第一,沒有規矩不成方圓,要有自己公司的規章制度主要包括:考勤的規定。員工外出的規定。員工請假輪休的規定。辦公的行為准則。
第二,獎懲制度。除了員工完成招生任務以後拿的提成,還應該有以下的方式進行獎勵:通報表揚記功獎。每次獎勵獎金XX--XX元不等。優秀員工獎。獎狀+獎金。懲罰分三種:警告。罰XX元-xxx元不等。記過。罰XX元--XX元不等。辭退。
第三,晉升制度。以工作業績為導向。年分4次加薪機會,2次晉升機會。談到晉升制度就不得不提下,績效考核。獎懲制度就涉及到監察審計了!
第四,學員的管理規定涉及到1,單位的介紹,2,師資的介紹3,課堂紀律4,開課時間及教學管理規定啊。
第五,教師的管理規定:主要涉及到:教務考務的教師,班主任以及招生咨詢的教師等等。

拓展資料:
管理制度是對一定的管理機制、管理原則、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機構設置的規范。它是實施一定的管理行為的依據,是社會再生產過程順利進行的保證。合理的管理制度可以簡化管理過程,提高管理效率。它具有如下特點:權威性。
管理制度由具有權威的管理部門制定,在其適用范圍內具有強制約束力,一旦形成,不得隨意修改和違犯; 排它性。某種管理原則或管理方法一旦形成制度,與之相抵觸的其他做法均不能實行; 特定范圍內的普遍適用性。
各種管理制度都有自己特定的適用范圍,在這個范圍內,所有同類事情,均需按此制度辦理; 相對穩定性。管理制度一旦制定,在一般時間內不能輕易變更,否則無法保證其權威性。這種穩定性是相對的,當現行制度不符合變化了的實際情況時,又需要及時修訂。
管理制度具有社會屬性。因而,社會主義的管理制度總是為維護全體勞動者的利益而制定的。
參考資料:網路-管理制度
Ⅳ 民辦教育培訓機構需要政府哪些單位的批文注冊流程及費用
現依《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對你的問題解答於下:
一、設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公辦、民辦都要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師;
(三)有符合規定標準的教學場所及設施、設備等;
(四)有必備的辦學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
(五)其他
1, 舉辦民辦學校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舉辦民辦學校的個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民辦學校應當具備法人條件。
2, 設立民辦學校應當符合當地教育發展的需求,具備教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民辦學校的設置標准參照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的設置標准執行。
3,舉辦實施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許可權審批;舉辦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許可權審批,並抄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二、設立民辦學校,一般先經提出籌設申請獲得《籌設批准書》後,才可以提出正式設立申請。
(一)提出籌設申請,舉辦者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1, 申辦報告,內容應當主要包括:舉辦者、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等;
2, 舉辦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稱、地址;
3,資產來源、資金數額及有效證明文件,並載明產權(屬捐贈性質的校產須提交捐贈協議,載明捐贈人的姓名、所捐資產的數額、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關有效證明文件。)。
(二) 申請正式設立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1, 籌設批准書;
2, 籌設情況報告;
3, 學校章程、首屆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
4, 學校資產的有效證明文件;
5, 校長、教師、財會人員的資格證明文件。
如果具備辦學條件,達到設置標準的,可籌設申請程序與正式設立申請程序同時進行,提交的材料要包括籌設申請的材料和正式設立申請的材料。
審批機關對批准正式設立的民辦學校發給辦學許可證。
三、民辦學校的《章程》應當規定下列主要事項:
(一)學校的名稱、地址;
(二)辦學宗旨、規模、層次、形式等;
(三)學校資產的數額、來源、性質等;
(四)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產生方法、人員構成、任期、議事規則等;
(五)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六)出資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報;
(七)學校自行終止的事由;
(八)章程修改程序。
四、民辦學校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請登記時,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辦學許可證;
(三)擬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四)學校章程。
Ⅳ 如何填寫民辦培訓學校內部管理體制
填寫民辦培訓學校內部管理體制需遵循以下方面:
一、對於「學校管理體制」的界定
關於「體制」,存有諸多的解釋。有人認為,體制是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等組織制度。也有人認為,體制是指組織中機構設置、隸屬關系和許可權劃分等組織制度的體系化。更多的人認同體制是一種組織制度,它至少包含三方面的內容:
一是組織機構的設置,二是組織機構之間隸屬關系的確定,三是權利責任的劃分。
在制度化教育體系建立並日趨完善的今天,各國的教育組織機構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是保證教育活動正常進行的管理組織機構,即各級教育行政機構,依據教育法律和隸屬關系對學校進行外部的宏觀管理。
另一方面是指開展教育活動的組織機構,即各級各類的學校教育機構,依據規章制度和權利職責對學校進行內部的微觀管理。
這樣,教育行政組織(包括學校內部的行政機構)與有關教育規范相結合,就構成教育管理體制。學校管理體制無疑是教育管理體制的組成部分,它是一種確立學校內部管理結構與過程的組織制度,反映著內部管理機構與人員的地位、權責范圍及相互關系。
在學校管理實踐過程中,它是學校內部各種組織機構與相關規范相結合的產物。
二、民辦學校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
《民辦教育促進法》中明確提出了「國家對民辦教育實行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依法管理的方針」。在發展民辦教育的「十六字」方針中,「依法管理」是重要的一環。目前我國民辦教育的管理狀況,無論是政府對民辦教育的宏觀管理。
還是學校內部的微觀管理而言,都不盡人意。政府及有關部門對民辦教育的宏觀管理力量薄弱,對學校辦學資質審查不嚴,對財務監督不力,對教育教學管理缺乏有效的指導。與此同時,不少民辦學校的內部管理比較混亂,存在多方面的問題:
一是科學決策機制不健全,相當數量的民辦學校採用「家族化管理」的方式;二是財務制度、財務管理不規范,有的學校甚至連基本的財務帳都沒有建立;三是後勤管理混亂,不少學校食堂衛生條件比較差;四是學校醫療保健問題突出。
校醫的職業水平和職業資質大多不符合有關規定,對相關葯品的價格、質量等缺乏應有的監督與管理;五是校舍安全方面存在隱患,不少學校在建設過程中搶時間、趕進度,對安全問題重視不夠,學生宿舍和教室等公共場所安全通道和消防設施不完備……如此種種,不一而足。
三、加大民辦學校的外部管理力度
造成民辦教育管理不力的根本原因在於民辦教育管理機構不健全,管理力量薄弱,管理職能劃分不清。對此,可採取以下加強和改進民辦教育管理工作的對策:
1、健全民辦教育管理機構,加強對民辦教育的領導和管理。
國家應進一步明確各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如教育、財政、人事、勞動、物價、稅務以及國土部門等在發展民辦教育中的職責。教育行政部門應建立專門機構,配備專職人員,加強對民辦教育的宏觀管理、組織協調、學校設立審批等。
教育行政機關內部的基教、職教、高教、財務和教育科研等管理職能部門,要把民辦教育作為自己業務管理的組成部分,承擔起相應的民辦教育業務指導與管理工作。
2、實行民辦教育保證金制度,建立民辦教育發展基金。
設立民辦教育保證金,以民辦學校教師年工資或半年工資為基數,由教育行政部門收取並統一管理。學校存續期間,一次性交納民辦教育保證金,用於防範辦學風險。學校依法終止時,所交保證金歸還學校法人。
同時,通過財政撥一部分、民辦教育稅收返還、社會捐贈以及其他符合有關規定的方式籌措資金,建立民辦教育發展基金,用於民辦教育的管理和獎勵。
3、加強對民辦學校教育教學工作的管理。
各級教育行政和業務部門,要加強對民辦學校的教育教學管理。一是對民辦學校的教師培訓和教學改革的指導要與公辦學校一視同仁,統一管理;二是對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一樣進行辦學水平評估,每年進行一次教育教學質量督導檢查;三是加強對民辦學校的招生宣傳廣告管理。
4、加強對民辦學校的財務監督和管理。
一是要加強對民辦學校的收費管理。除按物價部門審定的收費標准收費外,嚴禁民辦學校以建校基金等名義收取其他高額費用。
二是督促民辦學校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和檔案。民辦學校的資金要自覺接受收支兩條線管理,增加資金使用的計劃性、合理性,尤其要按照規定將必須提留的資金按標准留足,不得挪作他用,避免教育資金流失,確保學校健康運行。
三是加強對民辦學校的財務監督和管理。
民辦學校除按規定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外,還必須接受審批機關的財務監督,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審計部門可聯合進行財務年審。
5、積極培育社會中介機構,發揮社會中介機構在民辦教育發展過程中的作用。
社會中介機構要積極參與民辦學校監督、檢查、教育評估以及風險評估工作,在信息服務、招生咨詢、政策研究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通過加強行業管理,規范民辦學校的辦學行為。
最終形成政府實施法規政策和宏觀指導、中介機構提供各種中介服務和學校自主辦學、自主管理的三級民辦教育管理體系。

四、完善民辦學校的內部管理體制
如果說優化外部環境的主動權由國家和政府掌握著,那麼強化內部管理則完全可由民辦學校自己做主。如何進一步完善民辦學校的內部管理體制,促使學校的內部管理盡快步入科學化、規范化的軌道,成為民辦學校健康發展的當務之急。
完善民辦學校的內部管理涉及到確立董事會的法律地位、擴大辦學自主權、人事分配製度改革、推行校本管理等諸多方面,為了避免重復,這里簡單介紹全員聘任制、崗位責任制、結構工資制、考核獎懲制等學校內部管理制度。
全員聘任制——根據學校規模和實際教育教學的工作量,參照編制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定編、定崗、定員」,全體教職員工由學校面向社會公開招考、選聘,在學校與教師之間實行「雙向選擇」,這樣把適度的競爭機制引入教師隊伍管理。
形成科學、合理的教育人才流動機制,促進教師的師德修養、業務素質、教學水平的不斷提高與優化,從而建立一支結構合理、數量足夠、素質優良的教師隊伍。崗位責任制——從學校整體目標出發,明確各個職能部門和各個崗位的具體任務。
職責、標准及其權益,促進「責、權、利」三者的有機統一。徹底改變學校人浮於事、工作推委、相互扯皮的現象,真正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事做,人人願做事,事事能做好」。結構工資制——為了充分體現「能者多勞、多勞多得、優質多酬」的分配原則。
最大限度地調動教職員工的積極性,多數民辦學校在分配製度方面實行結構工資制。在崗位責任制的基礎上,學校根據教職員工的崗位、職務、職稱以及工作質量的不同,發給不同的工資待遇,拉大教職工收入分配的差距。
教師的工資一般由崗位(工作量)工資、職務工資、職稱(基礎)工資、績效(獎勵)工資以及課時津貼等部分組成。在分配過程中堅持工資待遇與工作的數量、質量掛鉤,重實績、重貢獻,並注意向教育教學一線教師、骨幹教師和優秀人才傾斜。
考核獎懲制——建立科學、嚴格的考核制度,既是執行崗位責任制的保證,又為教職工評優、評先、晉職、升級提供依據,為實施獎懲打下基礎。民辦學校實行獎懲制要注意做到幾個「結合」,即年終獎懲與教師的年度考核相結合。
平時考核要與期末考核相結合,定量考核要與定性考核相結合,群眾考核要與領導考核相結合。這樣,才能客觀公正,取服眾人,收到獎懲的積極效應。
Ⅵ 哪裡實施「史上最嚴」民辦培訓機構管理辦法
禁止培訓機構面向小學生舉辦競賽、建立民辦培訓機構收費專用存款賬戶監版管制權度、公辦教師在培訓機構任教將被「一票否決」……新出台的《武漢市民辦培訓機構管理暫行辦法》3月15日起正式施行。與以往相比,《辦法》明確了民辦培訓機構的內涵、管理體制和各項組織活動的要求,針對部分行為列出了處罰措施,堪稱「史上最嚴」。

武漢市教育局相關負責人稱,教育部門還將啟動公辦學校教師負面清單,涉及有償補課、體罰侮辱學生的老師,在評優評先、崗位晉級時將被一票否決。
Ⅶ 河北省民辦教育條例的第四章 民辦教育機構的管理
第二十九條 民辦教育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決策、執行和監督管理制度,實行科學民主管理。
實施學歷教育或者規模較大的民辦教育機構應當設立校董會。校董會有權決定校長人選、教育機構發展、經費籌措、經費預算等重大事項。校董會的組成和董事的任職條件等按照國務院《社會力量辦學條例》第二十一條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設立校董會的民辦教育機構實行校董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在校董會領導下,負責民辦教育機構的教育教學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的任職條件和人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民辦教育機構的招生簡章和廣告,須經審批機關審查後方可發布。廣告和簡章內容必須真實准確,對已批準的廣告和簡章內容不得擅自變更。
新聞媒體和廣告經營單位不得發布或者變相發布未經審批的招生廣告和簡章。
第三十二條 實施學歷教育的民辦教育機構的學生完成學業,經考試合格,由所在民辦教育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頒發學歷證書。其他民辦教育機構的受教育者完成學業,由所在民辦教育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給寫實性學業證書,並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職業資格考試或者技術等級考試,考試合格的,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或者技術等級證書。
第三十三條 實施國家教育考試、職業資格考試和職業技能鑒定的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受民辦教育機構的學生參加考試、鑒定,對合格者發給相應證書。
第三十四條 民辦教育機構對其管理的國家投入的資產、舉辦者投入的資產和接受的社會捐贈以及辦學積累,應當分別登記建賬,不得混淆各類資產性質。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佔用民辦教育機構的財產。
第三十五條 民辦教育機構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向審批機關提交財務會計報告,並根據審批機關的要求委託社會審計機構對其財務會計狀況進行審計,報審批機關審查。
第三十六條 民辦教育機構改變名稱、性質、層次的,舉辦者應當報審批機關批准;變更其它事項應當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三十七條 民辦教育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民辦教育機構的校董會或者舉辦者根據民辦教育機構的章程規定,要求解散的;
(二)因故無法開展正常的教育、教學活動的。
(三)教育教學質量經評估或者年度檢查連續兩次不合格的;
民辦教育機構解散,由審批機關核准;拒不解散的,由審批機關依法予以撤銷。
解散或者被撤銷的民辦教育機構,對其所負債務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民辦教育機構解散或者被撤銷時,應當妥善安置在校學生,審批機關應當予以協助。民辦教育機構解散,應當於六個月前報審批機關。實施義務教育的民辦教育機構解散時,審批機關必須安排在校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繼續就學。
第三十九條 民辦教育機構解散,應當自接到有關文件起15日內在審批機關和有關部門的監督下成立清算組,依法進行財產清算。
財產清算應當明確各類資產性質,在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處置:
(一)支付應退學生學費;
(二)支付所欠教職工工資及社會保險費用;
(三)償還債務;
(四)返還或者折價返還舉辦者投資;
(五)其餘部分由審批機關按投資比例、管理者貢獻等情況合理分配;屬於國家獲得部分,用於民辦教育事業。
第四十條 審批機關應當對民辦教育機構的辦學水平和教育教學質量定期進行督導評估和年度檢查。民辦教育機構應當定期向審批機關匯報辦學情況,上報年度統計報表。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須將年度檢查情況報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並提交年度統計報表。

Ⅷ 法律上的學校及其它教育機構,必須經主管機關怎樣
一、民辦教育培訓機構設置基本條件
1.舉辦者(法人)及管理人員應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違法犯罪記錄;學校負責人和業務主管具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經歷,具有中級以上職稱或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國辦學校在職在編人員不得舉辦任何形式的民辦教育培訓機構。
2.要有與辦學規模和辦學層次相適應的專職和兼職教師,教師總數不少於6人,其中專職教師不少於2人。所聘教師具備國家規定的任教資格和學歷要求,其中開展高中教育培訓機構的教師應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和高中教師資格證。
3.要有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穩定、集中、安全標准和周邊環境符合辦學要求的校舍。教學及辦公用房建築面積不少於200平方米。租賃校舍辦學的,租期不少於3年。
4.注冊資金不少於10萬元人民幣,須經會計師事務所驗資評估。
二、申辦民辦教育培訓機構須提交的材料
(一)申請籌設民辦教育培訓機構
1.申辦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舉辦者;
(2)培養目標;
(3)辦學規模
(4)辦學層次、辦學形式
(5)辦學條件
(6)內部管理體制;
(7)經費籌措
(8)使用管理等。
2.舉辦者資格證明材料。
3.資金來源、資金數額及有效證明文件,並載明產權。
籌建培訓機構在籌建期間不準招生。
(二)申請正式設立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的資料涵蓋以下內容:
1.民辦教育培訓機構審批登記表。(到教育行政部門可領取)
2.籌設情況報告。應寫明以下內容:
(1)籌建基本情況;
(2)投資數額;
(3)目前達到的基本辦學條件。
3.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章程。章程內容包括:
(1)學校的名稱、地址;
(2)辦學宗旨、規模、層次、形式等;
(3)學校資產的數額、來源、性質等;
(4)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產生方法、人員構成、任期、議事規則等;
(5)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6)出資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報;
(7)學校自行終止的事由;
(8))章程修改程序。
4.擬任負責人的證明材料:
(1)身份證原件與復印件;
(2)學歷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3)職稱證書的原件和復印件;
(4)個人簡歷;
(5)2年以上教育工作經驗的證明。
5.擬聘教師的證明材料:
(1)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2)學歷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3)教師資格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4)聘任教師和職員的聘任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6.擬聘財會人員的資格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7.土地使用權、校舍產權及學校資產的有效證明文件。
8.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
9.辦學場地證明。
10.教學儀器、設備清單。舉辦者自有的並作為辦學投入的,應辦理好產權變更手續。
具備以上辦學條件者可不經籌設,直接申請正式成立民辦教育培訓機構。
(三)具體流程
1.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籌辦的報告(見上)。
2.審批機關驗證。
3.申請正式設立的報告(見上)。
4.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5.審批完畢,書面形式做出批准或不批準的批復,批准設立的,頒發辦學許可證。
(四)辦結時限
1.遞交申請籌辦的辦結時限為30日;
2.申請正式的辦結時限為20個工作日;
具體看教育部門的辦事效率。
(五)納稅比率
1.營業稅:按營業收入5%繳納;
2.城建稅:按繳納的營業稅7%繳納;
3.教育費附加稅:按繳納的營業稅3%繳納;
4.地方教育費附加稅:按繳納的營業稅2繳納%;
5.印花稅:購銷合同按購銷金額的萬分之三貼花;帳本按5元/本繳納(每年啟用時)年度按「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之和的萬分之五繳納(第一年按全額繳納,以後按年度增加部分繳納);
6.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繳納(各地規定不一,XX元/平方米);
7.房產稅:按自有房產原值的70%*1.2%繳納;
8.企業所得稅:按應納稅所得額(調整以後的利潤)繳納(稅收3萬元以內18%,3萬元至10萬元27%,10萬元以上33%);
9.發放工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申請教育培訓機構注冊具體步驟】
一、舉辦民辦教育培訓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
1.舉辦者應為本市國家機構以外的法人單位(企業法人注冊資金應200萬元以上)或本市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
2.擬任培訓機構校長年齡不超過70周歲,身體健康,能主持日常工作,具有中級以上職稱或大學本科以上學歷,5年以上的教育教學經驗。
3.具有50萬元以上的辦學啟動資金。
4.辦學場地相對固定(教室和辦公室應在一處)。校舍面積不低於300平米,租用期或使用期不低於2年;舉辦電腦培訓應具有不少於40台的較新型號計算機;舉辦專業性較強的培訓應具有相應的教學設備和場所;有一定數量的圖書資料。
5.培訓機構應當設立董事會、理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組成人數為不少於5人的單數),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理事應當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學經驗。
6.舉辦專業性較強、對公民身心健康、安全影響大的培訓須經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批准。
7.有完善的辦學章程、教學計劃。
8.有2名以上具有財會資質的財務人員;有一定數量與開辦專業相符的教師。
二、申請辦學應提交下列材料:
1.辦學申辦報告。須寫明舉辦者、校長、辦學校址、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內部管理機制。舉辦者為單位的應加蓋單位公章。
2.舉辦者的資格證明文件。單位舉辦者應提交本法人證書、執照的原件及復印件。個人舉辦者應提交本人戶口本、身份證的原件及復印件。
3.擬任培訓機構校長的資格證明文件(職稱證書或學歷證書原件及復印件),戶口本、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4.辦學場地證明。自有辦學場地需提交相應的房地產證明復印件(應加蓋公章)、用房證明;租賃場地應提交出租方的房地產產權證明的復印件(需加蓋產權單位公章)、租賃雙方的協議書。用房證明或租賃協議書應寫明校舍總面積和租賃期限。
5.消防治安合格證明文件。
6.培訓機構章程。內容如下(查閱海淀教育網學校章程範本):
(1)培訓機構名稱、地址;
(2)辦學宗旨、規模、層次、形式等;
(3)學校資產的數額、來源、性質等;
(4)董事會、理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產生方法、人員構成、任期、議事規則等;
(5)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6)出資人是否要求合理回報;
(7)學校自行終止的理由;
(8)該章程修改程序;
(9)學校應規定的其他事項。
7.學校董事會、理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首屆會議決議。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寫明時間、地點;
(2)與會人員名單;
(3)會議決議內容:
①通過學校辦學章程的決議;
②選舉董事長和任命校長的決議;
③全體成員簽字。
8.教學計劃。教學計劃中應寫明以下內容:
(1)課程設置
(2)學習期限
(3)課時
(4)時間安排
(5)教學目的
(6)適宜人群范圍
(7)使用教材。
9.擬聘財會人員會計證原件復印件。
10.所設專業教師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11.必要的教學設備和圖書資料的購置證明。
12.聯合出資辦學應提交經過公證的聯合出資協議書,須寫明出資數額、方式和權利、義務等。
13.以上提供的材料均應用小4號字正反面列印在A4型紙上。
三、培訓機構名稱應符合如下規定:
1.培訓機構的名稱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名稱為「北京市海淀區×××培訓學校。
2.未經國家教育部批准,不得冠以「中華」、「中國」等字樣。
3.未經市教委批准,不得稱「大學」、「學院」。
四、提交資料後辦理程序:
1.區教育行政主管機構給具備資格、符合條件、提交材料齊備的舉辦者發放《XX市XX區民辦教育培訓機構審批登記表》。
2.區教育行政主管機構接受填寫合格的登記表之日為正式受理日。
3.區教育行政主管機構自正式受理日起三個月內,對辦學申請作出答復。
五、批准成立的學校應做到:
1.必須建立健全各種規章制度;
2.保證學校運作時按規章制度辦事。
六、區教育行政主管機構職責:
1.審查舉辦者應具備的辦學條件;
2.通知符合條件的舉辦者到推薦的審計事務所進行辦學啟動資金驗資;
3.提醒舉辦者向區教育行政主管機構提交驗資報告原件一份。
七、區教育行政主管機構有以下權利:
1.鼓勵培訓機構選擇校址時考慮全區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的合理布局,積極到民辦教育發展薄弱的偏遠地區辦學。
2.區教育行政主管機構對全區民辦教育實行宏觀調控,對在偏遠地區辦學的培訓機構給予扶持;
3.對在培訓機構密集地區設立內容重復的辦學申請不予批准。
八、區教育行政主管機構向批準的教育培訓機構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培訓機構憑《許可證》完成以下程序:
1.培訓機構領取許可證後刻制印章、
2.到區人事局編辦或區民政局社團辦辦理法人登記、
3.到區技術監督局辦理法人代碼證書、
4.到銀行開設帳號、
5.到區地稅局辦理稅務登記。
6.培訓機構應將刻制印章式樣、開戶銀行及帳號報區教育行政主管機構社管科備案。
九、批准成立的培訓機構有一年的試辦期,試辦期滿,經考核,培訓機構辦學條件降低,已不符合辦學條件的,取消辦學資格,由區教育行政主管機構收回辦學許可證。
提醒:以上內容因地區差異會略有不同,請根據本地教育行政主管機構的相應規定辦理,此文僅供參考。
參考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