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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培訓計劃

發布時間:2021-04-30 17:29:13

⑴ 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怎麼做

你好,可以有3種方式:
(一)自行申報:納稅人自行辦理年度匯算。
(二)集中申報:通過取得工資薪金或連續性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的扣繳義務人代為辦理。納稅人向扣繳義務人提出代辦要求的,扣繳義務人應當代為辦理,或者培訓、輔導納稅人通過網上稅務局(包括手機個人所得稅APP)完成年度匯算申報和退(補)稅。由扣繳義務人代為辦理的,納稅人應在2020年4月30日前與扣繳義務人進行書面確認,補充提供其2019年度在本單位以外取得的綜合所得收入、相關扣除、享受稅收優惠等信息資料,並對所提交信息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負責。
(三)委託申報:委託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或其他單位及個人(以下稱「受託人」)辦理,受託人需與納稅人簽訂授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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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2014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有哪些方案,從哪裡入手

大成方略納稅人俱樂部

2014年企業匯算清繳特別方案

業界公認的匯算清繳專家——大成方略納稅人俱樂部,2014年匯算清繳培訓主題:

空間收益

實現空間收益的3個獨特課程:

1. 匯繳空間與證據鏈——大變革時代下的匯算清繳

2. 全裸式申報——新納稅申報表填報技巧

3、財務報表數據表象分析與稽查應對

發現匯繳空間

我們每個人都會感受到:2014年年終匯算清繳,是挑戰與機遇並存的一年!

挑戰:

1、今年三季度以來,稅收收入大幅下滑,國家稅務總局在不收過頭稅而又要確保稅收實現收入目標,內部出台了確保稅收收入的種種措施!

2、推出新納稅申報表全裸式申報對企業進行數據化管理!

3、稅收征管改革讓企業獲得自由度的同時,納稅風險加大!

機遇:

新政策、改革、轉型,給企業匯算清繳帶來四大空間:

1. 稅收征管空間:稅收征管改革,簡政放權,企業納稅處理的自由度加大。

2. 稅收政策空間:綜合梳理從08年開始到今天有關所得稅的稅收法規,發現許多稅收政策空間。

3. 非稅收政策空間:8個新會計准則、新《公司法》、商事制度改革、金融改革等一系列非稅收政策帶給企業降低稅負的空間。

4、財務管理轉型空間:財務會計向管理會計轉型、全面營改增及各種改革政策帶來的空間。

大成方略納稅人俱樂部的專家、主講教師秉持依法納稅的財務管理理念,用自身獨到的架構、制度、證據三個原則,將幫助會員企業發現匯算清繳空間,有效降低企業所得稅稅負!

讓我們帶著挑戰的腳鐐,踩著機遇的鼓點,在我們發現的巨大空間中,跳一曲優美的、價值最大化的匯算清繳舞蹈!

⑶ 所得稅匯算清繳流程

1、填寫納稅申報表並附送相關材料

納稅人於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以財務報表為基礎,自行進行稅收納稅調整並填寫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納稅申報。

2、稅務機關受理申請,並審核所報送材料

(1)主管稅務機關接到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報送的納稅申報表或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後,經審核其名稱、電話、地址、銀行賬號等基本資料後,若發現應由主管稅務機關管理的內容有變化的,將要求納稅人提供變更依據;如變更內容屬其他部門管理范圍的,則將敦促納稅人到相關部門辦理變更手續,並將變更依據復印件移交主管稅務機關。

(2)主管稅務機關對申報內容進行審核,主要審核稅目、稅率和計稅依據填寫是否完整、正確,稅額計算是否准確,附送資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邏輯關系、是否進行納稅調整等。審核中如發現納稅人的申報有計算錯誤或有漏項,將及時通知納稅人進行調整、補充、修改或限期重新申報。納稅人應按稅務機關的通知作出相應的修正。

(3)主管稅務機關經審核確認無誤後,確定企業當年度應納所得稅額及應當補繳的企業所得稅款,或者對多繳的企業所得稅款加以退還或抵頂下年度企業所得稅。

3、主動糾正申報錯誤

納稅人於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辦理了年度納稅申報後,如果發現申報出現了錯誤,根據《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等法律的相關規定:納稅人辦理年度所得稅申報後,在匯繳期內稅務機關檢查之前自行檢查發現申報不實的,可以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向稅務機關主動申報糾正錯誤,稅務機關據此調整其全年應納所得稅額及應補、應退稅額。

4、結清稅款

納稅人根據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全年應納所得稅額及應補、應退稅額,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清繳稅款。納稅人預繳的稅款少於全年應繳稅款的,在4月底以前將應補繳的稅款繳入國庫;預繳稅款超過全年應繳稅款的,辦理抵頂或退稅手續。

5、辦理延期繳納稅款申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納稅人因有下列特殊困難:

(1)水、火、風、雷、海潮、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或者可供納稅的現金、支票以及其他財產等遭遇偷盜、搶劫等意外事故,導致納稅人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納稅人應提供災情報告或者公安機關出具的事故證明;

(2)因國家調整經濟政策的直接影響,或者短期貨款拖欠,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後,不足以繳納稅款的。納稅人應提供有關政策調整的依據或提供貨款拖欠情況證明和貨款拖欠方不能按期付款的證明材料。

從而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納稅人應當在繳納稅款期限屆滿前(一般各地主管稅務機關均規定應當在期限屆滿前15日內提出,具體請參見各地稅務局的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並報送下列材料: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當期貨幣資金余額情況及所有銀行存款賬戶的對賬單、資產負債表、應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支出預算等。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或者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准,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稅務機關將在自收到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若不被批准,從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日起納稅人將被加收滯納金。

⑷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技巧和大體思路

納稅人在填報申報表前,首先填報基礎信息表,為後續申報提供指引。基礎信息表主要內容包括基本信息、重組事項、企業主要股東及分紅情況等部分。有關項目填報說明如下:

1、「101匯總納稅企業」:

納稅人根據情況選擇。納稅人為《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第57號)規定的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選擇「總機構(跨省)——適用《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

納稅人為《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第57號)第二條規定的不適用該公告的總機構,選擇「總機構(跨省)——不適用《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

納稅人為僅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以下稱同一地區)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選擇「總機構(省內)」;

納稅人根據相關政策規定為須進行完整年度申報並按比例納稅的分支機構,選擇「分支機構(須進行完整年度申報並按比例納稅)」,並填寫就地繳納比例;

納稅人根據相關政策規定為須進行完整年度申報但不就地繳納所得稅的分支機構,選擇「分支機構(須進行完整年度申報但不就地繳納)」;

小貼士:不是匯總納稅企業的納稅人選擇「否」。

2.「102所屬行業明細代碼」:

根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准填報納稅人的行業代碼。工業企業所屬行業代碼為06**至4690,不包括建築業。所屬行業代碼為7010的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可以填報表A105010中第21行至第29行。

3.「103資產總額(萬元)」:

填報納稅人全年資產總額季度平均數,單位為萬元,保留小數點後2位。資產總額季度平均數,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4.「104從業人數」: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所得稅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第七條規定,從業人數,是指與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之和;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按全年月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5.「105國家限制或禁止行業」:

納稅人從事國家限制和禁止行業,選擇「是」,其他選擇「否」。

6.「106非營利組織」:

非營利組織選擇「是」,其餘企業選擇「否」。

7.「107存在境外關聯交易」:

納稅人存在境外關聯交易,選擇「是」,不存在選擇「否」。

8.「108上市公司」:

納稅人根據情況,在境內上市的選擇「境內」;在境外(含香港)上市的選擇「境外」;其他選擇「否」。

9.「109從事股權投資業務」:

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總部、創業投資企業等),選擇「是」,其餘企業選擇「否」。

10.「110適用的會計准則或會計制度」:

納稅人根據採用的會計准則或會計制度選擇。

11.「201發生資產(股權)劃轉特殊性稅務處理事項」:

企業根據情況,發生資產(股權)劃轉特殊性稅務處理事項,選擇「是」,並填報表A105100;未發生選擇「否」。

12.「202發生非貨幣性資產投資遞延納稅事項」:

企業根據情況,發生非貨幣性資產投資遞延納稅事項,選擇「是」,並填報表A105100;未發生選擇「否」。

13.「203發生技術入股遞延納稅事項」:

企業發生技術入股遞延納稅事項,選擇「是」,並填報表A105100;未發生選擇「否」。

14.「204發生企業重組事項」:

企業發生重組事項,根據情況選擇稅務處理方式,並填報204-1至204-4及表A105100;未發生選擇「否」。

15.「204-1重組開始時間」:

填報企業本次重組交易開始時間。

16.「204-2重組完成時間」:

填報企業本次重組完成時間或預計完成時間。

17.「204-3重組交易類型」:

企業根據重組交易類型,選擇填報「法律形式改變」「債務重組」「股權收購」「資產收購」「合並」「分立」。

18.「204-4企業在重組業務中所屬當事方類型」:

企業選擇填報在重組業務中所屬當事方類型。「交易類型」選擇「債務重組」的,選擇填報「債務人」或「債權人」;「交易類型」選擇「股權收購」的,選擇填報「收購方」「轉讓方」或「被收購企業」;「交易類型」選擇「資產收購」的,選擇填報「收購方」或「轉讓方」;「交易類型」選擇「合並」的,選擇填報「合並企業」「被合並企業」或「被合並企業股東」;「交易類型」選擇「分立」的,選擇填報「分立企業」「被分立企業」或「被分立企業股東」。

19.「300企業主要股東及分紅情況」:

填報本企業投資比例前10位的股東情況。包括股東名稱,證件種類(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身份證、護照等),證件號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納稅人識別號、組織機構代碼號、身份證號、護照號等),投資比例,當年(決議日)分配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金額,國籍(注冊地址)。超過十位的其餘股東,有關數據合計後填在「其餘股東合計」行。

小貼士:企業主要股東為國外非居民企業的,證件種類和證件號碼可不填寫。

2018年匯算清繳截止時間: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表截止日期是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企業所得稅按納稅年度計算,自公歷1月1日期至12月31日止。(其中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總監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即該年度的實際經營周期不滿12個月,應當以實際經營周期為一個納稅年度)。

拓展資料:

匯算清繳是指所得稅和某些其他實行預繳稅款辦法的稅種,在年度終了後的稅款匯總結算清繳工作。所得稅等稅種,通常按納稅人的全年應稅收入額為計征依據,在年度終了後,按全年的應稅收入額,依據稅法規定的稅率計算征稅。

為了保證稅款及時、均衡入庫,在實際工作中,一般採取分月、分季預繳稅款,年終匯算清繳,多退少補的徵收辦法。分月、分季預繳,一般按納稅人本季度 (月) 的課稅依據計算應納稅款,與全年決算的課稅依據往往很難完全一致,所以在年度終了後,必須依據納稅人的財務決算進行匯總計算,清繳稅款,對已預交的稅款實行多退少補。

匯算清繳工作

1、匯算。在月度或季度終了後15日內預繳的基礎上,自行計算確定全年應繳、應補及應退稅款。

2、申報。填寫並報送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以及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3、繳納。

⑸ 企業匯算清繳退稅需要什麼手續和材料

提供已經交稅的稅單,已申報的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退稅的申請表就可以。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後應當立即退還;

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後應當立即退還;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七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繳稅款退稅,不包括依法預繳稅款形成的結算退稅、出口退稅和各種減免退稅。」

(5)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培訓計劃擴展閱讀

出口退稅主要實行兩種辦法:

1、對外貿企業出口貨物實行免稅和退稅的辦法,即對出口貨物銷售環節免徵增值稅,對出口貨物在前各個生產流通環節已繳納增值稅予以退稅;

2、對生產企業自營或委託出口的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對出口貨物本道環節免徵增值稅,對出口貨物所采購的原材料、包裝物等所含的增值稅允許抵減其內銷貨物的應繳稅款,對未抵減完的部分再予以退稅。

出口退稅的稅款實行計劃管理。財政部每年在中央財政預算中安排出口退稅計劃,同國家稅務總局分配下達給各省(區、市)執行。不允許超計劃退稅,當年的計劃不得結轉下年使用。



⑹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應如何核算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是指納稅人在納稅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現在改為每年5月底前),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企業所得稅的規定,自行計算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根據月度或季度預繳所得稅的數額,確定該年度應補或者應退稅額,並填寫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提供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有關資料、結清全年企業所得稅稅款的行為。
實行查賬徵收的企業(A類)適用匯算清繳辦法,核定定額徵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B類),不進行匯算清繳。
A類企業做匯算清繳要從幾個方面考慮:
1、收入:核查企業收入是否全部入賬,特別是往來款項是否還存在該確認為收入而沒有入賬;
2、成本:核查企業成本結轉與收入是否匹配,是否真實反映企業成本水平;
3、費用:核查企業費用支出是否符合相關稅法規定,計提費用項目和稅前列支項目是否超過稅法規定標准;
4、稅收:核查企業各項稅款是否爭取提取並繳納;
5、補虧:用企業當年實現的利潤對以前年度發生虧損的合法彌補(5年內);
6、調整:對以上項目按稅法規定分別進行調增和調減後,依法計算本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從而計算並繳納本年度實際應當繳納的所得稅稅額。

企業在匯算清繳所得稅時應注意的稅收政策
應調增應納稅所得的事項有:
(一)工資薪金
1、會計規定
《企業會計准則第9號—職工薪酬》第二條:「職工薪酬,是指企業為獲取職工提供服務而給予各種形式的報酬以及其他相關支出。職工薪酬包括:
(1)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
(2)職工福利費;
(3)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
(4)住房公積金;
(5)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
(6)非貨幣性福利;
(7)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
(8)其他與獲取職工提供的服務相關的支出;
2、稅法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34條: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准予扣除,這里的「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審核人員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
(1)企業是否制訂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2)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是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
(3)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否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否有序的進行的;
(4)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針對以上情形,作為審核人員在操作時,應該收集相關的勞動用工合同、工資發放明細表以及相關的考情表等相關資料來核實企業工資薪金發放的真實性,合理性。
值得強調的是《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40條、41條、42條所稱的「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列》第34條規定的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工傷保險金、生育保險金等社會保險金和住房公積金。「工資薪金」應當按實際「發生」數在稅前列支,提取數大於實際發生數的差額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二)職工福利費
1、企業會計准則規定
企業會計准則中,將職工福利視為沒有明確計提標準的職工薪酬形式,未對現行的應付福利費處理作出規范,不再按職工工資總額14%計提職工福利費,而採用按實際列支的處理辦法。不再設置「應付福利費」一級會計科目。對符合福利費條件和范圍的支出,通過「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科目提取計入成本費用,在實際支付、發生時沖銷「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科目。
2、稅法規定
《企業所得稅實施條列》第40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實際發生的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准予扣除。」
關於職工福利費的范疇,稅法也作出了明確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指出:《實施條例》第40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內容:
(1)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室、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2)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3)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稅法明確了職工福利費稅前列支的額度不得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的14%,超過部分作為納稅調整處理,且為永久性業務核算。
(三)工會經費
1、會計規定
《企業財務通則》第44條規定:「工會經費按照國家規定比列提取並撥繳工會。」工會經費仍實行計提、劃撥辦法核算,即按照工資總額的2%計提工會經費。
2、稅法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41條規定:「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得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准予扣除。」在審核工作中:企業會計核算中計提的工會經費能否在稅前扣除,取決於兩個前提條件,第一,是否將提取的工會經費撥繳給工會組織;第二,是否取得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撥繳專用收據》,《工會經費撥繳專用收據》是由財政部、全國總工會統一監制和印刷的收據,由工會系統統一管理。工會經費應按照撥繳數在規定的限額內扣除,而不是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
(四)職工教育經費
1、會計規定
《企業財務通則》第44條規定:「職工教育經費按照國家規定的比例,專項用於企業職工後續職業教育和職業培訓」職工教育經費仍實行計提、劃撥辦法,按照工資總額的2.5%計提。
2、稅法規定
《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42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總額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此時產生時間性差異,應做納稅調增項目處理;
《〈關於企業職工教育經費提取與使用管理的意見〉的通知》(財建[2006]317號文件規定,下列培訓可作為企業職工教育培訓經費列支范圍:
(1)上崗和轉崗培訓;
(2)各類崗位適應性培訓;
(3)崗位培訓、職業技級培訓、高技能人才培訓;
(4)專業技術人員培訓;
(5)特種作業人員培訓;
(6)企業組織的職工外送培訓的經費支出;
(7)職工參加的職業技能鑒定、職業資格認證等經費支出;
(8)購置教學設備與設施;
(9)職工崗位自學成才獎勵費用;
(10)職工教育培訓管理費用;
(11)有關職工教育管理費用;
值得注意的是:企業職工參加社會上的學歷教育以及個人為取得學位而參加的在職教育,所需費用應由職工個人承擔,不能擠占企業的職工教育培訓經費;但軟體生產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在審核中,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實際上是允許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全額扣除,只是在扣除時間上的遞延。
職工教育經費每年實發工資總額的2.5%作為扣除限額,先按照提取數與實際使用數對比,採用孰低原則與扣除限額比較,確定在稅前扣除金額。若提取數大於允許扣除金額,調增所得,其中提取數並使用的金額超過扣除限額的部分,允許在以後年底扣除。若提取數小於允許扣除數的金額,若動用了可遞延抵扣的新結余,則應調減所得。對於可遞延至以後年度的金額對企業所得稅的影響,應通過「遞延所得稅」科目核算可抵扣的暫時性業務核算。當以前年度調增的金額,在本年度納稅調減時,應當核算轉回前期以確認的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如既不能在本年度調減所得,也不得結轉以後年度調減,則應沖減遞延所得稅資產。
(五)保險費
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准為職工繳納的「五險一金」,准予扣除;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繳納的保險費,准予扣除。其中:
住房公積金
1、會計規定: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所在地政府規定的標准,計算應計入「應付職工薪酬-住房公積金」的金額,並按照受益對象計入相關資產的成本或當期損益,借:「生產成本」「製造費用」、「管理費用」、「在建工程」「研發支出」等科目,貸:「應付職工薪酬-住房公積金」科目。
2、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35條規定,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准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准予扣除。
在審核中,會計核算是按規定標准計提數,稅法還強調必須是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如果企業計入當期損益的住房公積金實際發生數〉實際繳納數,應做納稅調增,反之,不作任何納稅調整。
基本社會保障性繳款、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
1、會計規定企業為職工繳納的基本社會保障金和補充保險金屬於職工薪酬的范疇,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所在地政府或企業年金計劃規定的標准,計算應計入「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的金額,並按照受益對象計入相關資產的成本或當期費用,借「生產成本」「製造費用」、「管理費用」、「在建工程」「研發支出」等科目,貸「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企業為職工購買的商業性保險費列入了職工薪酬,應當按照職工薪酬准則進行確認、計量和披露。
2、稅法規定自2008年1月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准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額時准予扣除,超過部分,不予扣除。
值得注意是:《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36條規定,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性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性保險費,不得扣除。
3、業務核算會計准則中按規定比例和標準的計提數核算,同時還包括了為職工購買的各種商業性保險,而稅法強調的是實際繳納數,對於購買的商業保險,除規定可以扣除外,均不得在稅前扣除。當計入當期損益的基本社保費和補充保險費的實際發生數大於實際繳納數時,應作納稅調增,反之,不作任何納稅調整。
(六)利息支出
1、會計規定:企業發生的借款費用,可直接歸屬於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的購建或者生產的,應當予以資本化,計入相關資產成本;其他借款費用,應當在發生時根據其發生額確認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財務費用、管理費用)。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是指需要經過相當長時間的購建或者生產活動才能達到預定可使用或者銷售狀態的固定資產、投資性房地產和存貨等資產。在會計核算上,企業發生的除符合資本化條件的利息支出外均計入財務費用或管理費用;
2、稅法規定
(1)《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37條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准予扣除。
(2)《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38條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①非金融機構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機構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准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
②非金融機構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息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③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券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超過規定標准而發生的利息支出,超過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後年度扣除。債券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具體比例是:金融企業:5:1,其他企業2:1.
3、在業務審核中,利息支出要區分被借款對象。企業向金融企業的借款,由於其利息支出可以在稅前扣除,無需調整;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應當在稅法規定的限額內據實扣除。
(七)業務招待費
1、會計制度規定企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是指企業在經營管理等活動中用於接待應酬而支付的各種費用。主要包括業務洽談、產品推銷、對外聯絡、公關交往、會議接待、來賓接待等所發生的費用,例如招待飯費、招待用煙茶、交通費等。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改變了以前的扣除比例,業務招待費作為企業生產、經營業務的合理費用,會計制度規定可以據實列支,稅法規定在一定的比例范圍內可在所得稅前扣除,超過標準的部分不得扣除。在業務招待費的范圍上,不論是財務會計制度還是新舊稅法都未給予准確的界定,招待費具體范圍如下:
(1)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宴請或工作餐的開支;(2)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贈送紀念品的開支;(3)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發生的旅遊景點參觀費和交通費及其他費用的開支;(4)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發生的業務關系人員的差旅費開支。
企業會計准則規定,企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據實列入「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
2、稅法規定。企業應將業務招待費與會議費嚴格區分,不得將業務招待費擠入會議費。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差旅費、會議費,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否則不得在稅前扣除。會議費證明材料包括會議時間、地點、出席人員、內容、目的、費用標准、支付憑證等。在業務招待費用核算中要按規定的科目進行歸集,如果不按規定而將屬於業務招待費性質的支出隱藏在其他科目中,則不允許稅前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43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收入(營業)收入的5‰」。 。
一般來講,外購禮品用於贈送的,應作為業務招待費,但如果禮品是納稅人自行生產或經過委託加工,對企業的形象、產品有標記及宣傳作用的,也可作為業務宣傳費。同時,要嚴格區分給客戶的回扣、賄賂等非法支出,對此不能作為業務招待費而應直接作納稅調整。業務招待費僅限於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招待支出,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職工福利、職工獎勵、企業銷售產品而產生的傭金以及支付給個人的勞務支出都不得列支招待費。
3、業務核算:在會計核算上,企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是業務經營的合理需要而支出的一切費用,按照實際發生額計入當期管理費用。而稅法有稅前扣除金額的限定,企業只要有業務招待費,就必須按照稅法規定進行納稅調增。業務招待費的納稅調整首先應計算出實際發生額的60%,再與銷售收入(營業)收入的5‰比較,金額較小者與實際發生數的差額應做納稅調增項目。
(八)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
1、會計規定:計入「銷售費用-廣告費」、「銷售費用-業務宣傳費」科目。
2、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44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收入(營業)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同「職工教育經費」一樣,會產生時間性差異。
3、在業務核算時:在會計核算上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也是業務經營的合理而支出的一項費用,按照實際發生數全額計入當期銷售費用。而稅法對於當年准予在稅前扣除的金額有限定,應按照稅法規定進行納稅調整。
(九)傭金及手續費
1、會計規定企業發生的傭金及手續費支出,在銷售費用中據實列支。
2、稅法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手續費企業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規定:
(1)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計算限額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保險企業:財產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後余額的15%(含本數,下同)計算限額;人身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費等後余額的10%計算限額;
其他企業: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
(2)業務核算時對於超出稅法允許當期稅前扣除金額的列支部分,予以納稅調增。
(十)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用
1、會計制度規定會計上按實際支付金額直接計入當期管理費用。
2、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49條規定: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用、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以及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母子公司間提供服務支付費用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86號)第一條規定:「母公司為其子公司(以下簡稱子公司)提供各種服務而發生的費用,應按照獨立企業之間公平交易原則確定服務的價格,作為企業正常的勞務費用進行稅務處理」,同時第四條規定:「母公司以管理費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費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給母公司的管理費,不得在稅前扣除」。
3、業務核算時如果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服務,子公司發生的費用,准予稅前扣除;如果母公司以管理費形式向子公司收取的費用,子公司發生的費用屬於永久性業務核算,應作納稅調增。
(十一)罰款、罰金、滯納金
1、會計制度規定會計上按實際支付金額直接計入營業外支出科目。
2、稅法規定①稅收滯納金是指納稅人違反稅收法規,被稅務機關處以的滯納金,不得扣除,應作納稅調增;②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務的損失是指納稅人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被有關部門處以的罰款,以及被司法機關處以的罰金和被沒收財務,均屬於行政性罰款,不得扣除,應作納稅調增。
3、業務核算會計上是按實際發生數據實扣除;而稅務上是有扣除限定的。
(十二)捐贈
1、會計制度規定會計上按實際支付金額直接計入營業外支出科目。
2、稅法規定捐贈分為:公益性捐贈和非公益性捐贈;其中,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企業發生的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不得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而非公益性捐贈不得扣除,應作納稅調增。
3、業務核算會計上是按實際發生數據實扣除,而稅法上強調的是首先按標准區分,如是公益性捐贈支出,然後再按比例計算扣除限額,超過部分應作納稅調增;如是非公益性捐贈則不能扣除,全額做納稅調增項目處理。
(十三)贊助支出
1、會計規定會計上不區分贊助性支出的性質一律按實際支付金額直接計入營業外支出科目。
2、稅法規定只有廣告性贊助支出才能據實扣除,而非廣告性贊助支出不能扣除,應作納稅調增項目處理。
3、業務規定會計上不分性質一律按實際發生數據實扣除;而稅務上則做了嚴格的區分,只有廣告性贊助支出才能據實扣除。
(十四)准備金
除稅法規定可提取的准備金之外,其他任何形式的准備金,不得扣除。
應調減應納稅所得的事項
一、權益性投資所得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免徵所得稅;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投資收益。上述投資收益均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二、技術轉讓所得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三、國債利息收入企業因購買國債所得的利息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
四、虧損彌補企業發生虧損,可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
五、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所得除從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海水養殖、內陸養殖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外,企業從事其他農、林、牧、漁業項目所得,免徵企業所得稅。
六、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七、從事符合條件的環保、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八、加計扣除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發費,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發費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人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人職工工資的100%扣除。
九、創投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投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十、資源綜合利用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中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並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十一、購置節能減排設備時:企業購置按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
十二、不征稅收入一是財政撥款;二是依法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三是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⑺ 如何做好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後續評估工作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

稅總發〔2013〕2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強化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提高企業所得稅征管質量和效率,現就進一步加強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做好新形勢下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重要性。匯算清繳是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關鍵環節,是提高企業所得稅征管質效的有效抓手。2012年稅務總局黨組提出的構建現代化稅收征管體系總體目標和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工作任務,對進一步做好匯算清繳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各地要提高認識,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為契機,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79號)的要求,樹立風險管理為導向的管理理念,實施專業化的管理方法,運用信息化的管理手段,深化匯算清繳工作內容,提高匯算清繳工作質量。要加強組織領導,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方案,統籌部署匯算清繳工作,保證匯算清繳工作有序開展。

二、認真做好匯算清繳事前服務。要充分利用辦稅服務廳、12366納稅服務熱線、簡訊平台、所得稅網上知識庫等,廣泛宣傳匯算清繳范圍、時間要求、報送資料及其他應注意事項,使納稅人熟悉匯算清繳操作流程,明晰納稅人匯算清繳權利和責任。積極開展匯算清繳培訓輔導,按照稅源不同特點分類開展匯算清繳培訓,重點輔導新出台的所得稅政策、優惠政策、納稅調整項目,保證各項政策落實到位。認真開展企業所得稅政策解讀,做好匯算清繳日常咨詢、申報提醒、風險提示工作,探索成立企業所得稅政策服務專家團隊,建立健全企業所得稅政策快速溝通和解決機制,解決匯算清繳個性化問題,促進提高稅法遵從度。

三、大力推進企業所得稅電子化申報。要積極創造條件,拓展「網上辦稅」功能,努力提高企業所得稅電子化申報率,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優化企業所得稅管理流程,將企業所得稅審批備案事項、台賬管理、後續管理等工作,與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年度申報有機結合,精簡匯算清繳資料報送。

四、著力提高匯算清繳年度申報質量。要認真做好匯算清繳年度申報數據、申報項目、附報資料的完整性和邏輯性審核。積極採用勾稽監控、適時揭示與提醒等方式,提示納稅人進行納稅調整。發現申報錯誤和疑點的,及時告知納稅人進行更正申報或補充申報。各地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和納稅人需求,充分發揮社會中介機構的鑒證和服務作用,提高匯算清繳質量。

五、切實加強匯算清繳後續管理。要積極開展匯算清繳年度申報的審核評估。探索成立企業所得稅專家團隊,重點加強對企業資產損失、稅收優惠備案項目、企業特殊性重組等重點事項和高風險事項審核評估。積極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強匯算清繳年度申報數據與管理台賬信息、財務報表信息和其他第三方信息審核比對。探索建立企業所得稅風險分析、識別、評價和應對的管理工作機制,從收入、成本、費用、損失、優惠等項目入手,逐步建立企業所得稅風險指標體系和風險模型,分級分類開展匯算清繳後續管理。

六、不斷深化匯算清繳數據應用。要及時開展匯算清繳情況分析,掌握本地企業所得稅稅源結構、分布、特點、稅負情況,評估本地區企業所得稅征管質量、政策執行和納稅人遵從情況。提高匯算清繳數據利用分析能力,建立健全企業所得稅政策效應評價工作機制,各級稅務機關每年要結合本地區稅源和區域特點,選取重點的行業、區域或影響面廣的企業所得稅政策開展效應評價,形成「產品化」的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評價報告並層層上報。

七、認真做好匯算清繳數據匯總和工作總結。要按照國稅發〔2009〕79號文件的要求,逐級匯總年度匯算清繳數據,加強匯算清繳數據匯總審核,提高匯算清繳數據匯總質量。認真開展匯算清繳年度總結,重點總結創新性的匯算清繳工作舉措,准確反映匯算清繳工作存在的問題和建議。加強匯算清繳工作考核,各級稅務機關要根據匯算清繳工作情況、數據差錯率、匯繳報告、政策評價報告等情況,對匯算清繳工作組織開展情況、工作質量進行講評、通報和表彰。

⑻ 北京市地稅局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問題

一、納稅申報時限
凡在納稅年度內從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經營),或在納稅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無論是在減稅、免稅期間,也無論盈利或虧損,均須在年度終了後5個月內完成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結清應補繳企業所得稅稅款、申請退還多預繳企業所得稅稅款工作。
二、申報使用報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3號)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起,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查賬徵收企業須使用國家稅務總局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
根據《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規定,實行查賬徵收的居民企業和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並據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的非居民企業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附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
核定徵收企業仍使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2014年版)>等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8號)中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和年度納稅申報表(B類,2014年版)》及填報說明。
三、報送資料
1.納稅人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應如實填寫和報送下列有關資料:
(1)企業所得稅申報表,具體如下:
查賬徵收納稅人報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分支機構報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4版)》;
核定徵收納稅人報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和年度納稅申報表(B類,2014版)》。
(2)財務報表。
(3)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設立的,實行匯總納稅辦法的居民企業還須報送下列資料:
總機構報送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各分支機構的年度財務報表和各分支機構參與企業年度納稅調整情況的說明;
分支機構報送經總機構申報後加蓋有稅務機關業務專用章的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分支機構的年度財務報表(或年度財務狀況和營業收支情況)和分支機構參與企業年度納稅調整情況的說明。
(4)委託中介機構代理納稅申報的,應出具雙方簽訂的代理合同,並附送中介機構出具的包括納稅調整的項目、原因、依據、計算過程、調整金額等內容的報告。
(5)涉及關聯方業務往來的,同時報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
(6)企業發生政策性搬遷事項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
<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
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規定附報資料。
(7)企業發生資產損失事項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
<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
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規定附報資料。
(8)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品完工年度報送資料具體如下:
以預售方式銷售開發品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完工年度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時,除按現行稅法規定報送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等申報資料外,還應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開發產品實際毛利額與預計毛利額之間差異調整情況報告;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依據計稅成本對象確定原則確定已完工開發產品的成本對象,並就確定原則、依據,共同成本分配原則、方法,以及開發項目基本情況、開發計劃等出具專項報告,在開發產品完工當年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隨同《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一並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9)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2.納稅人採用電子方式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的,應按照有關規定保存有關資料或附報紙質納稅申報資料。
四、審批與備案
1.稅收優惠事項
2015年,國家稅務總局根據《全國稅務機關納稅服務規范》要求,對減免稅備案管理進行了較大改革,除「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減免徵收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屬於批准類事項外,其他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都屬於事後備案類事項。
符合事後備案事項優惠條件的納稅人應按規定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一並報送相關資料(詳見附表《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目錄》)。
符合「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減免徵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條件的納稅人,應按規定將相關資料報送稅務機關,稅務機關按規定程序審批後方可享受(詳見附表《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目錄》)。
2.企業發生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條件的認定、企業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條件的跨境重組業務的核准事項,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
<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
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4號)規定向稅務機關報送資料,辦理備案、認定或核准。
五、申報系統更新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的要求,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對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系統進行了更新,查賬徵收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使用「北京互聯網地稅局——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2014年,A類)」軟體進行2014年度匯算清繳申報及企業關聯申報,申報軟體及使用手冊文檔可通過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網站(www.tax861.gov.cn)進行下載。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及跨地區分支機構納稅人使用IE瀏覽器登錄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局網上申報系統,在「綜合申報」項目下進行2014年度匯算清繳申報。

參考資料:http://shiju.tax861.gov.cn/ssxc/sszt/qyhsqj/hjpx03.htm

⑼ 匯算清繳什麼意思,匯算清繳流程,匯算清繳怎麼做


你好

匯算清繳的定義是指所得稅和某些其他實行預繳稅款辦法的稅種,在年度終了後的稅款匯總結算清繳工作。

所得稅等稅種,通常按納稅人的全年應稅收入額為計征依據,在年度終了後,按全年的應稅收入額,依據稅法規定的稅率計算征稅。

匯算清繳流程:

1.填寫納稅申報表並附送相關材料

納稅人於年度終了後45日內以財務報表為基礎,自行進行稅收納稅調整並填寫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包括納稅調整項目表、減免項目表、聯營企業分利、股息收入納稅表等等),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納稅申報。

2.稅務機關受理申請,並審核所報送材料

主管稅務機關接到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報送的納稅申報表或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後,經審核其名稱、電話、地址、銀行帳號等基本資料後,若發現應由主管稅務機關管理的內容有變化的,將要求納稅人提供變更依據;如變更內容屬其他部門管理范圍的,則將敦促納稅人到相關部門辦理變更手續,並將變更依據復印件移交主管稅務機關。

計算是否准確,附送資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邏輯關系、是否進行納稅調整等。審核中如發現納稅人的申報有計算錯誤或有漏項,將及時通知納稅人進行調整、補充、修改或限期重新申報。納稅人應按稅務機關的通知作出相應的修正。

主管稅務機關經審核確認無誤後,確定企業當年度應納所得稅額及應當補繳的企業所得稅款,或者對多繳的企業所得稅款加以退還或抵頂下年度企業所得稅。

3.主動糾正申報錯誤

納稅人於年度終了後45日內辦理了年度納稅申報後,如果發現申報出現了錯誤,根據《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等法律的相關規定:納稅人辦理年度所得稅申報後,在匯繳期內稅務機關檢查之前自行檢查發現申報不實的,可以填報《企業所得稅自查申報表》向稅務機關主動申報糾正錯誤,稅務機關據此調整其全年應納所得稅額及應補、應退稅額。

4.結清稅款

納稅人根據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全年應納所得稅額及應補、應退稅額,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清繳稅款。納稅人預繳的稅款少於全年應繳稅款的,在4月底以前將應補繳的稅款繳入國庫;預繳稅款超過全年應繳稅款的,辦理抵頂或退稅手續。

5.辦理延期繳納稅款申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納稅人因有下列特殊困難:

A、水、火、風、雷、海潮、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或者可供納稅的現金、支票以及其他財產等遭遇偷盜、搶劫等意外事故,導致納稅人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納稅人應提供災情報告或者公安機關出具的事故證明;

B、因國家調整經濟政策的直接影響,或者短期貨款拖欠,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後,不足以繳納稅款的。納稅人應提供有關政策調整的依據或提供貨款拖欠情況證明和貨款拖欠方不能按期付款的證明材料。

從而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納稅人應當在繳納稅款期限屆滿前(一般各地主管稅務機關均規定應當在期限屆滿前15日內提出,具體請參見各地稅務局的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並報送下列材料: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當期貨幣資金余額情況及所有銀行存款賬戶的對賬單、資產負債表、應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支出預算等。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或者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准,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稅務機關將在自收到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若不被批准,從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日起納稅人將被加收滯納金。

(9)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培訓計劃擴展閱讀:所得稅匯算清繳

所得稅匯算清繳,其實就是上年度所得稅清算的一個過程。每年5月31日前需向稅務機關提交。有一個專門匯算表格,根據會計准則和稅務規定,把該調整增加的增加,該減少的減少。

企業所得稅的徵收對象是指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

所需資料

1、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2、國稅、地稅副本復印件

3、年度總賬、明細賬、會計憑證

4、本年度納稅申報表(包括所得稅、流轉稅及教育附加、防洪費)

5、驗資報告

6、以前年度中介機構所作的納稅鑒定報告復印件

7、存貨盤點表、銀行對帳單、余額調節表

8、下年度繳本年度12月份稅金的繳稅單

9、資產所有權的證明的復印件

10、有關享受稅務優惠政策的xx復印件

11、基本情況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繳納企業所得稅申請表。

自2008年兩稅合並實施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通知》(國稅發[2000]84號)被廢止失效,而新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中對於稅前扣除的規定卻極為簡單: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鉑略咨詢調查分析,這一規定在2008年引起了造成了諸多稅企爭議。何謂合理?何謂與取得收入有關?這讓跨國企業的財稅經理人們大感躊躇。有鑒於此,國家稅務總局擬在2014年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

參考鏈接:所得稅匯算清繳——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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