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剛新成立的工地試驗室需要哪些准備
廣東省公路水運工程工地試驗室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我省公路水運工程工地試驗室的管理,規范工地試驗檢測工作行為,根據《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管理辦法》(交通部令2005第12號)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路水運工程工地試驗室是指公路水運工程建設從業單位在工程現場為質量控制和檢驗工作需要而設立的臨時試驗室,分為建設單位中心試驗室、監理單位中心試驗室和施工單位工地試驗室。
第三條 廣東省交通工程質量監督站和各地市交通(含公路、港口)工程質量監督站分別負責各自監督的公路水運建設項目工地試驗室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交通質監站及地市交通質監站以下統稱質監機構。
第二章工地試驗室的設立
第四條 需設立工地試驗室的公路水運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在招標文件、合同文件中明確工地試驗室的檢測能力、人員、儀器設備配備要求。
第五條 工地試驗室必須由取得《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機構資質等級證書》(以下簡稱等級證書)的試驗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母體檢測機構)授權設立,且授權的試驗檢測項目和參數不得超出其等級證書核定的業務范圍。母體檢測機構對工地試驗室的試驗檢測行為及檢測結果承擔責任。
第六條 具備設立工地試驗室條件的施工、監理單位應在工程正式開工前,根據合同承諾,經授權在工程現場設立與工程內容相適應的工地試驗室。
不具備設立工地試驗室條件的施工、監理單位可委託取得《等級證書》和《計量認證證書》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在工程現場設立與工程內容相適應的工地試驗室。
建設單位如需設立工地試驗室(中心試驗室),可委託取得《等級證書》和《計量認證證書》的第三方檢測機構設立。
第七條 工地試驗室應按根據合同文件要求以及工程建設規模和性質,合理配備試驗檢測人員、檢測項目及相應的試驗儀器設備,並確保其環境條件滿足檢測工作要求。其配置不低於《廣東省公路水運工程建設項目工地試驗室試驗檢測能力標准》的相關要求(詳見附件一)。
第八條 工地試驗室應當建立切合實際、運行有效的質量保證體系,並至少建立以下主要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一)試驗檢測人員崗位責任制;
(二)試驗工作程序;
(三)試驗室內務、環境、安全管理制度;
(四)儀器設備管理制度;
(五)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六)母體檢測機構對工地試驗室的管理辦法。
第三章工地試驗室的能力確認
第九條 工地試驗室的能力確認實行登記備案制。
第十條 監理和施工單位應在項目正式開工前組建具備運作條件的工地試驗室,並由建設單位按照本辦法和招標文件要求,認真進行核查,確認符合要求後,報送項目質監機構備案。
第十一條 工地試驗室申請備案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廣東省公路水運工程項目工地試驗室備案登記表》(詳見附件二);
(二)工地試驗室設立授權書(詳見附件三);
(三)母體檢測機構《等級證書》及業務范圍復印件。採用委託方式建立的工地試驗室,需同時提供委託檢測機構的《等級證書》、《計量認證證書》和委託合同復印件;
(四)試驗檢測人員學歷、職稱、檢測證書及聘(任)用關系證明文件(含聘用合同、社保、醫保證明等)原件及復印件;
(五)儀器設備檢定證書復印件;
(六)相關工作制度及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 質監機構應指定專人受理工地試驗室的備案申請,並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在收到申報材料3個工作日內作出備案或不予備案的決定。審查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規范性和完整性;
(二)試驗檢測人員資質、數量及試驗檢測環境條件等是否與所申請的試驗檢測能力標准相符;
(三)申報的試驗檢測項目范圍及設備配備與所申請的試驗檢測能力是否相符;
(四)儀器設備檢定工作是否按規定完成;
(五)試驗檢測的能力是否滿足工程實際要求。
質監機構認為需要澄清補正的,應當通知申請人予以補正;認為不具備備案條件的,應當及時退還申報材料,並說明理由;確認備案的,原則上應在3個工作日之內出具《公路水運工程工地試驗室備案通知書》(詳見附件四)。
未通過備案的工地試驗室,其出具的試驗檢測數據不能作為工程質量驗評的依據。
第十三條 工地試驗室被授權的試驗檢測項目及參數或試驗檢測持證人員進行變更的,應當由母體試驗檢測機構報經建設單位同意後,向項目質監機構備案。
第四章試驗檢測活動
第十四條 工地試驗室在通過備案前,所有試驗必須由母體檢測機構或委託取得《等級證書》及《計量認證證書》的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並且其檢測頻率不得低於有關標准和規范要求。
第十五條 通過備案的工地試驗室,應按照核準的試驗檢測項目和參數開展試驗檢測工作,超過核准業務范圍的項目應送至具有相應檢測能力和檢測資格的母體檢測機構或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檢驗。
工地試驗室只可為本合同工程提供試驗檢測服務,不得對外承接試驗檢測任務。
第十六條 工地試驗室應當嚴格按照現行有效的國家和行業標准、規范和規程開展試驗檢測工作,不受任何干擾和影響,保證試驗檢測數據客觀、公正、准確。
第十七條 工地試驗室應自覺規范報告簽字程序及印章使用管理,所有試驗檢測報告簽字人必須是持證的試驗檢測人員。工地試驗室出具的試驗檢測報告應加蓋工地試驗室印章,印章包含的基本信息為:母體試驗檢測機構名稱+建設項目標段名稱+工地試驗室。
第十八條 檢測人員應接受崗前教育和培訓,嚴守職業道德和工作程序,認真開展試驗檢測工作,保證試驗檢測數據科學、客觀、公正,並對試驗檢測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檢測人員應當重視知識更新,加強對新規范、新標准、新技術的學習掌握,不斷提高試驗檢測業務水平。
第十九條 工地試驗室應保持試驗檢測人員的穩定性和連續性,如確需變動的,其更換人員的資格條件不得低於原檢測人員。
第二十條 工程交工前,工地試驗室不得將現場的試驗檢測儀器設備隨意調離,確因試驗檢測項目結束現場不需要的儀器設備,經建設單位同意後,方可撤出現場。
第二十一條 同一個合同段的施工、監理單位不能將檢測任務委託給同一家檢測機構,也不得委託同一家檢測機構為其提供工地試驗室服務。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工地試驗室實行授權負責人責任制。工地試驗室授權負責人對工地試驗室運行管理工作和試驗檢測活動全面負責。
母體檢測機構應制定授權負責人管理制度,確保授權負責人能正常履行其職責和權利,並對其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母體檢測機構應定期或不定期對授權建立的工地試驗室進行監督檢查和業務指導,對發現的問題應及時予以糾正處理。
第二十四條 監理單位應按照施工技術規范和招標文件的要求,對所監理的施工單位工地試驗室進行日常監督管理,保障工地試驗檢測活動規范、有序進行。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對本項目所有工地試驗室的設立過程進行嚴格把關和認真核驗,施工過程應加強動態管理,確保各級質檢體系正常運行,做到用檢驗數據指導生產和控制工程質量。
第二十六條 質監機構應建立健全工地試驗室監督檢查制度,對工地試驗室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查處違規試驗檢測行為,監督檢查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工地試驗室是否按照有關要求建立,並完善有關備案手續;
(二)有無超核準的試驗檢測范圍開展業務;
(三)原始記錄、試驗檢測報告的真實性、規范性和完整性;
(四)樣品的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五)試驗環境是否滿足規范要求;
(六)儀器設備的運行、檢定、校準情況;
(七)試驗室各項管理制度的有效性及其執行情況;
(八)設備和檢測人員變化是否經批准及變化後能否滿足試驗檢測工作要求;
(九)母體檢測機構對工地試驗室的管理、檢查是否到位;
(十)試驗檢測頻率是否滿足要求,外委試驗管理及各項試驗檢測台帳建立是否規范;
(十一)依據職責應當監督檢查的其他內容。
檢查人員應根據檢查情況現場填寫《工地試驗室監督檢查記錄表》(見附件五),並由工地試驗室負責人簽名確認。
第二十七條 質監機構對工地試驗室的監督檢查可採取常規抽查、專項檢查等方式進行,也可結合原材料抽檢等活動,對工地試驗室的試驗結果進行復核,以此考察工地試驗室試驗檢測能力並檢驗試驗數據的真實性。
有條件的情況下,可組織工地試驗室開展比對試驗。
第二十八條 質監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採取以下措施:
(一)查閱、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與檢查相關的事項和資料;
(二)進入檢測機構的工作場地(包括施工現場)進行抽查;
(三)發現有不符合國家有關標准、規范、規程和本辦法規定的試驗檢測行為時,責令即時改正或限期整改。
第二十九條 監督檢查結果的通報
監督檢查結束後,質監人員應及時將檢查結果進行匯總,並向有關單位進行通報,促進項目參建各方自覺加強對工地試驗室的監管。工地試驗室應對監督檢查所提出的問題按要求及時整改,並提交證明材料。
第三十條 質監機構應建立工地試驗室及其母體檢測機構、試驗檢測人員專用信息庫,並按照《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信用評價辦法》對其從業情況進行信用評價。
第六章罰則
第三十一條 質監機構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工地試驗室有違反本規定行為的,應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並暫停其工地試驗室檢測活動的處罰。凡被暫停工地試驗室檢測活動的,其母體檢測機構在一年內不得在我省設立新的工地試驗室,情節嚴重的應列入違規記錄予以公示,並按交通部《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處罰母體檢測機構。
第三十二條 質監機構在監督檢查中發現檢測人員有玩忽職守、弄虛作假及其它違反有關規定者,應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注銷試驗檢測資質證書及清退出場等處罰,並列入「黑名單」予以公示。
第三十三條 地市質監站及項目建設單位等發現檢測機構或檢測人員存在違規情況,應及時將相關情況及證明材料報送省質監站。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質監機構投訴或舉報違規違紀的試驗檢測行為。
質監機構的監督檢查活動,應當接受交通主管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交通工程質量監督站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原工地試驗室管理文件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
附件.........
㈡ 地鐵工程試驗檢測,主要涉及哪些內容, 工地試驗室工作該如何開展
一時車站,二是區間
車站先圍護結構,然後主體結構,主要試驗有圍護樁(或者地連牆)的混凝土,鋼筋,主體也是鋼筋混凝土,防水材料,焊接等,隧道盾構的話,注漿原材料,試塊,管片螺栓等,礦山法也是型鋼、鋼筋、土工布、防水板、噴射混凝土試塊,原材料(砂石料水泥)
㈢ 工地試驗室和中心試驗室有什麼區別中心試驗室都是做什麼的
中心試驗室職責負責制定本標段試驗工作規章制度、管理辦法及工作計劃,組織標段試回驗檢測人員進行崗前培答訓,熟悉試驗標准、規范,統一操作方法。
區別
1、意義不同
工地試驗室是在為滿足建設項目現場施工需要,由施工單位或建設、監理單位設置的現場檢測機構。中心試驗室承擔了工程所有項目的試驗檢測工作,工地中心試驗室的作用在工程中十分重要。
2、人員配置不同
工地試驗人員配備比較少,中心試驗室檢測工作由獨立的工地中心試驗室來完成,試驗室中心人員配備齊全,可以同時開展與多個施工單位的試驗檢測工作,管理面廣且分工合作便於精細化管理,對試驗檢測工作更有利。

(3)工地試驗室試驗檢測培訓計劃擴展閱讀
工地試驗室一般配備水泥、鋼材、混凝土、粗細骨料、外加劑、砂漿、石灰、磚、瀝青、卷材等檢測設備儀器,並配備滿足相關試驗檢測的技術人員。
施工單位工地試驗室:進行施工單位的取樣檢測。監理單位工地試驗室:見證或平行檢驗施工單位試件。建設單位工地試驗室:抽樣檢驗甲供、甲控材料。
施工單位中心試驗室:由施工單位企業派遣到大型建設項目進行現場檢測的試驗機構。根據工程規模大小,可以在招投標合同中明確是否設置中心試驗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