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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調度年度培訓計劃

發布時間:2021-04-27 17:35:00

⑴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全)

調度管理制度
前 言

調度工作是企業管理工作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份。各級調度機構是企業安全生產的指揮中心,是協助企業領導人組織日常安全生產的指揮部和參謀部,是聯接企業生產各環節和各職能部門的樞紐,是企業實現現代化管理的重要手段。
******煤業有限公司是一個年產原煤45萬噸的礦井,從井下原煤生產,到地面原煤篩選、銷售、運輸,生產環節較多、技術應用廣、工藝繁雜。因而打造一個信息暢通、反應迅速、職責明確、運轉有序、處置有力的調度指揮中心就是我們企業又好又快、和諧發展的迫切要求和根本保證。
為進一步加強我礦的安全生產調度指揮工作,全面地、科學地、有預見性地組織、指揮日常的安全生產經營活動,根據《煤炭工業生產調度工作條例》要求,結合我礦的長期發展的實際情況,特製定《****煤業有限公司調度指揮中心管理制度》,並印發如下:

一、調度指揮中心工作職責范圍

1、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嚴格按照「三大規程」以及有關安全生產的規定、指示、命令、電文組織安全生產。對威脅安全生產的重大問題及時下達調度命令,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採取措施積極處理,搞好各類事故的組織搶救和分析處理工作。
2、堅持煤與非煤並重並舉的原則,組織好各個部門、各生產環節之間的協調配合,解決生產過程中出現的擋手問題,克服生產薄弱環節,確保我礦各項生產經營指標的全面完成。
3、按照生產作業計劃,負責日常生產的組織和指揮。及時掌握生產動態,嚴肅認真地按班、日、旬、月檢查對照計劃完成情況,有針對性地提前採取措施,消除可能出現的影響生產的因素和困難,實現均衡、高產、高效。
4、深入現場、深入井下調查研究,熟悉生產情況,掌握第一手資料。通過多種渠道了解生產動態和發展趨勢,並廣泛收集安全生產信息,為領導正確決策提供准確依據。切實做到信息暢通、運轉有序。
5、按照作業計劃安排,負責組織好日常的生產准備工作,抓好基建項目、礦井接續、採掘銜接、設備檢修、安裝拆除等重點工程,確保企業健康有秩發展。
6、負責組織各單位、各有關部門,對礦井停產檢修和季節性工程進行統籌安排,督促檢查各項工程的實施進展情況,確保各類工程的按質按時完成。實現總體平穩、縱橫協調、均衡生產。
7、認真細致地做好上情下達、下情上報工作。「信息暢通、令行禁止」既是調度工作的原則,也是我們開展各項工作的重要前提和根本保證。對領導指示、工作安排或上級通知、通報要及時地、不折不扣地下達,隨時督促、檢查執行情況,認真做好記錄。對基層匯報的情況和問題,要及時向值班長、有關礦領導和部門匯報,按領導指示組織有關單位和部門進行解決,做到事事有著落、件件有迴音、項項有記錄。
8、負責召集有關調度會、生產會、協調會,及時解決生產中出現的各類問題,督促檢查本企業各單位生產計劃的執行情況。凡涉及影響安全生產的問題,有權對同級業務部門進行統一調度,行使調度職權。
9、負責落實集團公司領導值班和調度值班制度,檢查各部門值班和調度值班情況。負責協助值班領導組織好全礦當日的安全生產工作,並對全礦當日安全生產情況進行總結,並協助值班領導在礦碰頭會上進行匯報。
10、負責礦井安全、生產、經營等各方面的領導指示、工作安排、緊急命令的傳達和落實,並根據領導指示,對執行不好的單位進行通報批評或相關處罰。
11、建立完整的原始記錄,按時填寫台帳、圖表、牌板。調度資料要定期歸檔保管。
12、不斷加強調度業務建設、調度質量標准化建設、調度信息化建設,實施人才培訓(培養)戰略,不斷更新調度裝備,全面提升調度工作水平。

二、調度室工作許可權
1、在組織日常生產過程中,有權制止任何人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並對存在上述「三違」現象的單位和人員進行處罰。
2、有權召集、參加有關安全生產會議,接到通知的單位人員必須准時參加,對會議做出的決定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並將執行情況准時向礦領導匯報。
3、在組織搶救重大事故時,有權下達緊急命令,調動全礦的一切人力、物力進行搶救。接收命令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全力以赴做好搶救工作。對不服從指揮或不積極行動者,有權通報批評和按規定進行經濟考核,並對情節嚴重者提出行政處理意見。
4、有權主持或參加年度、月度生產計劃的編審工作。
5、根據工作需要,有權了解和督察生產計劃、安全措施和領導安排等事項的落實情況,有關單位和人員必須如實報告並提供相關資料。
6、根據工作需要和領導指示,有權對機關職能科室的業務工作提出相關工作要求。遇有重大或緊急情況有權對上述部門的業務工作進行調整和安排。
7、有權對不執行調度命令和對調度通知(通報)傳達落實不好的單位和個人,按其情節有權做出處罰決定。

三、調度室工作制度
1、調度領導值班制度
調度值班長必須由副礦級以上領導擔任,並按值班排列表順序進行24小時調度值班。
(1)負責全礦24小時安全生產組織指揮,全面掌握當日安全生產經營活動情況。
(2)協調解決當日生產過程中出現的各類問題,採取措施確保全方位的正常運轉。指揮生產必須遵循「三大規程」和有關規章制度,嚴禁瞎指揮、亂調度。堅持原則,實事求是,如實反映情況。
(3)負責主持召開次日7:00時的礦碰頭會,通報前一天的安全、生產綜合情況,匯報前一天碰頭會工作安排的落實情況。在會議結束時,應與當日調度值班領導進行詳細的工作交接。
(4)值班期間不得擅離崗位,如有特殊情況必須由同級別的領導替崗。發生重大事故要親臨現場,及時協調處理。
(5)負責貫徹落實領導及上級部門的安全生產指示精神,組織、分析、處理當日生產中發生的各類事故。
(6)堅持定時向區域公司值班領導匯報安全生產情況,遇有特殊情況和突發事件要隨時匯報,情況要真實、准確,不得出現差錯。
(7)緊急情況下有權調動全礦范圍內的各類人員、車輛、物資;協助區域公司值班領導組織指揮、處理各類突發事件。
2、調度員值班制度
調度值班是組織指揮、協調控制安全生產的核心,實行24小時不間斷值班制度,值班調度員執行八小時工作制。各級調度根據工作量大小每班配置1-2人,值班調度員嚴格按照生產作業計劃、煤礦〈三大規程〉各類規程措施及領導指示組織指揮生產,協調各部門、環節之間的矛盾和出現的問題。
(1)調度指揮中心擔負著企業生產、安全、經營活動的組織、指揮、監督和控制四大職能,值班調度員要做到「情況明、底數清、信息靈」。在依據生產作業計劃的基礎上,充分理解領導工作意圖,利用一切可能利用的途徑與手段實現企業在每一階段的發展目標。
(2)值班調度員必須熟悉本企業各業務部門和下屬單位的各自職權、業務和分管范圍,熟悉企業生產經營流程,對與企業生產、安全、經營活動息息相關的生產和輔助環節的運作程序要了如指掌,並具備一定的組織協調能力。
(3)值班調度員必須掌握所轄范圍內的生產、運輸、通風、供電、供排水等各大系統的基本情況;熟悉主要生產環節和崗位現狀;熟悉生產過程的工藝流程;熟悉採掘工程平面圖和各系統圖,熟悉礦井災害預防計劃、事故應急預案。
(4)按照煤礦〈三大規程〉遵章指揮。發生事故後,要按照事故匯報程序和有關規定及時向有關領導和部門進行匯報;隨時掌握事故現場變化,及時下達領導指示,配合值班領導和公司有關領導調動人力、物資,做好搶救、處置和善後事宜;對事故的發生、處置過程以及結果要做好詳細的記錄(包括事故分析情況和處理意見)。
(5)按照作業計劃組織完成班、日生產及設備檢修任務,主動調度,及時協調各生產環節的正常運轉。
(6)掌握礦領導和生產技術部領導的下井動向,對領導下井過程中提出的問題和工作安排要認真落實,詳細紀錄過程和結果,並及時向有關領導通報辦理進展。
(7)對基層單位匯報的情況,在認真接收的同時要弄清楚並加以分析,在核對無誤的情況下及時處置和向有關領導匯報,要做到不留死角,不主觀臆斷,有理有據。
(8)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
a、接班調度員應提前到崗,了解當班重點工作、任務和注意事項。
b、交班調度員必須認真分析總結當班安全生產情況,填寫《調度員交接班記錄》。
c、交接班交叉時間不少於半小時,對生產、工程、事故、指示、通知及特殊事項必須一一交清,具體做到「五交清」。即:交清上級領導指示、命令執行情況;交清當日生產任務完成情況並說明欠產原因;交清各單位聯系事項;交清各類事故的影響范圍和處理進展;交清生產中存在的問題及解決辦法。
d、接班調度員要仔細閱讀交接班記錄,並根據交接班內容和事項逐一詢問、落實,保證生產指揮的連續性。
(9)堅持靈、准、快的要求:
a、接聽電話要及時,回答問題要簡明扼要,嚴禁在電話中閑聊。
b、下達領導指示、通知、命令,要嚴肅認真,一字不丟。不得主觀臆斷,隨意篡改。接到上級指示,要立即傳達,不得延誤、扣壓和擅自處理。
c、熟練使用計算機,保證數據准確,信息提供及時,嚴禁擅自修改計算機程序及系統密碼。
d、來文、來電,書寫記錄要工整,不得潦草,不準遺漏,做到條條有記錄,項項有安排,事事有著落,件件有迴音。
(10)堅持文明上崗,樹立良好形象:
a、上崗人員要衣冠整潔,保持良好的工作狀態。
b、態度和藹,禮貌待人,文明用語,提高調度工作質量。
c、保持室內清潔衛生,窗明幾凈,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
d、上崗時間不會私客,嚴禁室內大聲喧嘩。
e、努力鑽研業務,熟記電話號碼,做到常用電話不翻本。
f、嚴格執行保密制度。
3、礦領導下井跟班工作制度
1、礦領導必須按跟班表安排的時間輪流進行跟班,不得空班,有事必須請假,並找人替班。
2、領導跟班時必須和工人同上同下,中途不得脫崗,必須堅持八小時跟班制度。
3、當班跟班領導必須及時把當班井下情況及時匯報給調度室,並給下一班跟班交待清楚,以便安排下一班生產。
4、礦領導跟班時必須把當班的安全生產情況了解清楚,對井下發生的一切生產事故及安全隱患必須及時組織人員處理,不得拖延。
5、礦領導跟班時必須嚴把工程質量關,對井下各採掘工作面工程質量差的要及時讓其整改,並嚴格按作業規程及質量標准要求辦事。
6、礦領導跟班時要盯班作業,現場解決工作面及井下的一切實際情況,起到真正指揮生產的作用。
7、礦領導跟班時要督促「三大規程」、「各工種崗位責任制」、「各項規章制度」的貫徹與執行。使其真正起到指導安全生產的作用。
8、礦領導跟班時要嚴格按「三大規程」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指揮生產,不得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
4、跟班領導三匯報制度
(1)跟班領導下井前必須到調度室進行登記。
(2)跟班領導到達採掘作業地點後必須及時將自己所在的作業地點向調度室匯報清楚。
(3)跟班領導在跟班中要把自己所在作業地點及途徑路線中發現的安全隱患、存在問題及現場採取的措施、整改落實情況及時如實的向礦調度室匯報。
(4)升井後到調度室填寫安全隱患登記本,向調度室匯報當班發現的安全隱患數,當班處理的安全隱患數,交由下班處理的安全隱患數。
5、生產能力預測制度
(1)每月20日早8:30時在礦調度指揮中心會議室召開生產能力預測例會。
參加人:副礦級以上領導、各業務科室科長、採掘區隊長。
(2)會議由調度指揮中心主任主持,調度業務人員負責對會議上匯報的數據進行匯總,並形成書面材料呈報礦有關領導。
(3)各單位根據當月上中旬生產情況及下旬生產條件,全面預測全月生產經營指標、工程預計完成情況,匯報存在問題和需要解決的問題,下月生產經營作業計劃安排,對工作面銜接、重點工程、工作面地質構造情況進行預測。
(4)分系統、單位提出當前生產組織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和需要礦,區域公司解決的問題,以及針對存在的問題具體組織措施,做為考核依據。
(5)參會人員必須按通知要求准時參加,對遲到、早退、無故不到會及匯報情況不合乎要求的,調度指揮中心負責予以批評、考核並可作為標准化驗收時的扣分依據。
6、礦調度早碰頭會議制度
(1)每日早7:00時在調度指揮中心召開礦調度早碰頭會議。
參加人:在礦的副總以上領導、機關部室領導、生產科副科長以上領導以及調度指揮中心主任。
會議由生產部調度值班領導主持。
(2)會議先由主管經營的領導簡單介紹當日商品煤裝車外運及市場流向等情況。隨後調度值班領導對前一天的安全生產情況進行總結匯報。包括:對欠產單位和生產指標完成不好的單位要進行重點情況說明;對當日生產過程中發生的各類停工誤時和事故的發生的全過程以及分析情況和善後事宜要進行詳細匯報;對當日發生的各類安全事故和情況的發生原因、處置過程、事故結論以及處理分析等全過程也要進行詳細匯報;對礦井的重點工程、重要環節(部位)的進展和變化也要進行詳細說明;以及前一天碰頭會安排工作的落實情況等。
(3)由在礦的副總以上領導按各自分管的范圍和系統就上述匯報的情況進行點評,並針對目前安全生產情況就現階段的重點工作方向和內容進行統一安排和布署
(4)各單位參會人員要認真領會會議精神,做好詳細記錄,按照工作職責和分管范圍,嚴格落實會議安排和要求。
(5)調度室要安排專人做好詳細會議記錄,負責對會議安排和工作要求進行逐條落實。並負責參會單位及人員簽到和清點工作。
7、月生產指標完成情況專題匯報會議制度
(1)每月最後一天下午15:00時在礦調度指揮中心會議室召開月生產指標完成情況專題匯報會。(每年的最後一天的會議時間為早8:30時,地點同上)
參加人:副礦級以上領導、各業務科室科長、採掘區隊長。
(2)會議由調度指揮中心主任主持,調度業務人員負責對會議上匯報的數據進行匯總,並形成書面材料向礦有關領導通報。
(3)、會議先由調度指揮中心負責人向與會單位通報當前安全生產形勢及礦領導就生產組織方面的安排布署情況;再由選運區有關人員通報當月商品煤外運情況和月末煤台庫存檔點情況;最後由計劃科有關人員通報生產作業計劃安排情況。
(4)、由各採掘區隊分別對本單位對照生產作業計劃匯報當月生產指標完成情況。包括:礦井產量、掘進進尺、回收區產量、商品煤外運、品種煤完成情況、庫存檔點等。並就當月生產情況(特別是指標完成不好的單位)要進行重點說明,對當前的重點工程、採掘銜接等進展情況和預計工期也要進行相關說明。
8、其它會議制度
根據領導安排和工作需要,定期不定期召開有關會議,協調解決安全生產中的擋手問題,實現綜合平衡。

⑵ 煤礦調度管理制度

第一條 安全管理質量標准化礦井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礦井無重大安全隱患或對重大安全隱患按照規定採取有效監控措施,限期治理。

第二條 安全管理質量標准化礦井分為三個等級,考核標准如下:

一級:考核評分在90分及以上。

二級:考核評分在80分及以上。

三級:考核評分在70分及以上.

第三條 安全管理質量標准化標准及考核評分辦法見附表

安全管理質量標准化總分100分,各檢查項目得分按照標准扣分,至單項標准分扣完為止。

附表:

安全管理質量標准化標准及考核評分辦法

檢查項 目
質量標准
檢查方法
評分辦法

機構設 置

10分
1.煤礦設置安全管理機構,負責企業內部安全監督檢查工作;

2.煤礦設置專職部門或明確專門機構負責頂板管理、機電、提升運輸、「一通三防」、地測防治水等專業的安全管理工作。受沖擊地壓(礦震)威脅的礦井,必須設專門的防沖機構。

3.煤礦設置專職部門或明確專門機構負責生產調度指揮、應急值守等工作。
檢查有關機構的設置文件,部門、單位有關職責規定。
相應機構未設置的,扣3分;部門職責不明確的,每項扣1分。

人員配 備

10分
1.煤礦內部安全管理機構,設專職主要負責人一名,並由單位行政副職擔任;設主任工程師(技術負責人)一名;配備分管煤礦主要專業(採掘、機電、提升運輸、通防)安全監督檢查的管理人員。受水害威脅及沖擊地壓威脅的礦井,應配有相應安全監督檢查人員。安全管理機構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總數不少於礦井從業人員總數的5‰,且不得少於7人;安全檢查工總數不少於井下從業人員總數的3%。

2.煤礦企業配置採掘、通防、機電、地測防治水等專業副總工程師及部門技術負責人,並在有關機構配備相應的專職技術人員。 受沖擊地壓(礦震)威脅的礦井必須配備防沖副總工程師及專職技術人員。

3.有關安全管理人員、技術人員應符合上級對煤礦從業人員准入資格的有關規定。
查閱有關人員任職文件、檔案資料。
未按規定設安全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主任工程師(技術負責人)、採掘、機電、通防、防治水、防沖副總工程師的,每缺一職,扣2分;缺相應部門技術負責人的,每缺一職,扣1分;缺相應專職技術人員的,每缺一名,扣0.5分。

安監部門管理人員達不到規定要求的,每缺一名,扣1分;安全檢查工數量達不到要求的,每缺一名,扣0.5分。

安全管理人員、技術人員未達到煤礦從業人員准入資格制度規定的,每有一人,扣0.5分。

安全規章制 度

20分
煤礦必須依據法律法規、國家標准和行業標准,制定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應當涵蓋生產經營的全過程和全體從業人員,並結合實際定期分析實施效果,適時修訂,具體制度包括:

1.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各級負責人、職能機構、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和義務);2.安全會議制度;3.安全目標管理制度;4. 安全投入保障及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制度;5.安全質量標准化管理制度;6.安全教育與培訓制度;7. 隱患排查治理制度;8.安全監督檢查制度;9.安全技術審批制度;10.礦用設備器材使用管理制度;11.重大危險源檢測、監控、管理制度;12. 礦井主要災害預防制度;13.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制度;14.安全獎懲和責任追究制度;15.入井人員管理制度;16.安全舉報制度;17.管理人員下井及帶班制度;18.安全操作管理制度;19. 勞動防護用品配備和管理制度;20.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21.生產安全事故報告、搶救和分析處理制度;22.上級規定必須制定的其他安全規章制度和企業應建立的安全制度。

煤礦安全規章制度應滿足以下要求:①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准及上級有關規定;②內容具體、責任明確,能夠對照執行和檢查,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③以正式文件發布,並確保其能夠約束涉及到的部門和人員。
查閱有關制度規定,發布文件,檢查有關制度落實情況。
每缺一項制度扣2分;制度不符合上級規定要求的,每項扣1分。

安全費用提取及使用

10分
1. 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費用提取使用的規定,落實安全投入保障及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2.按規定確定安全費用提取標准,並按規定報有關部門備案。

3. 制定安全費用年度使用計劃,對安全費用按已確定標准及時、足額提取,並按照規定使用范圍支出,做到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4.建立有關安全費用項目管理台帳,做到賬、物相符,項目完成要進行驗收,並有驗收記錄。

5.風險抵押金的存儲和使用符合《煤礦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

1.檢查對上級規定及本單位有關制度的貫徹落實情況。

2.查閱煤礦確定安全費用提取標準的文件。

3.查閱年度安全費用計劃,查閱財務專戶提取、使用、結余管理帳目。

4.查閱安全費用項目管理台帳,有關驗收記錄、資料。
1. 不落實上級有關規定,未確保安全投入的,扣5分;

2. 未明確安全費用提取標准,並按規定進行備案的,扣2分;

3. 無安全費用年度提取使用計劃的,扣2分;未按計劃及時、足額提取安全費用的,扣1分;無專戶存儲賬目扣2分;安全費用在規定范圍外支出的,每項扣2分。安全費用提取、使用、結余賬目每有一處不符合要求,扣1分。

4.無安全費用項目管理台帳的,扣2分;賬、物管理不符的,每處扣1分,項目未驗收的,每項扣1分。

5.未按規定存儲和使用安全風險抵押金的,扣2分。

隱患排查治 理

15分
1.落實上級有關隱患排查治理的規定,建立並逐級落實從主要負責人到有關部門、人員的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制。

2. 煤礦主要負責人每月至少組織進行一次由單位技術負責人、有關部門和技術人員參加的隱患排查;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根據事故隱患分級、分類標准,分別確定級別和類別;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台帳和重大隱患信息檔案,對重大安全隱患應按規定上報有關部門,並採取相應安全措施。

3. 對於排查出的一般事故隱患,由現場安全管理人員或者有關人員立即組織整改。

對重大事故隱患,由煤礦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並實施重大隱患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內容符合上級要求並按規定審批。

4.對治理結束的事故隱患,應組織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隱患進行銷號處理。

1.查閱各級管理人員、部門、有關人員的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制。

2.查閱月度隱患排查記錄,台帳、檔案、隱患上報文件,所採取的相應安全措施記錄。

3.查閱有關隱患治理方案。

4.查閱隱患排查治理檔案、登記表、驗收記錄。
1.未逐級建立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制的,扣2分,責任不明確的,每處扣0.1分。

2.月度未按規定組織隱患排查的,每次扣3分;隱患未分級、分類的,每條扣1分;未建立隱患登記台帳的和重大隱患信息檔案的,扣3分;隱患排查治理監控台帳記錄及重大隱患信息檔案不全的,每條扣0.2分。未按規定上報重大安全隱患的,每條扣1分;對重大安全隱患未按規定採取措施的,每條扣3分。

3. 對重大隱患未按規定製定治理方案並按期實施的,每條扣3分;隱患治理方案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每處扣1分。

4.隱患治理結束後未驗收的,每條扣1分;未做銷號處理的,每條扣0.5分。

應急預 案

10分

1.煤礦企業應當按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7號)等上級有關規定,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

2.應急預案按照規定進行評審、備案、發布,按照規定及時進行修訂。

3.煤礦應該對從業人員進行應急培訓,使有關人員了解應急預案內容,熟悉應急職責、應急程序和崗位應急處置方案。

4.根據本單位的事故預防重點,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應急演練前應編制演練方案,應急演練結束後應編寫評估報告。

1.查閱單位有關事故應急預案等資料。

2.查閱有關預案評審資料、意見,預案發布文件,修訂記錄。

3. 查閱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檢查有關崗點的現場處置方案學習、掌握情況。

4.查閱有關應急演練方案、評估報告。

1.應急預案不全,存在重大危險源或主要事故類型未制定專項預案的,每缺一項預案,扣2分;危險性大的重要崗點,缺現場處置方案的,每處扣1分。

應急預案內容不符合有關規定要求的,每處扣0.5分;信息有錯誤的,每處扣0.2分;預案之間不銜接,相互矛盾的,每項扣1分。

2. 未按規定對應急預案進行評審、修訂的,每件預案扣1分;未按規定對應急預案進行備案的,扣1分。

3.未對從業人員進行應急培訓的,每人次扣0.1分。

4.未按規定組織綜合預案或專項預案演練、現場處置方案演練的,扣2分;演練無方案及演練後未編寫評估報告的,每次扣1分。

安全培 訓

15分
1. 有年度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意見、安全培訓計劃,明確安全培訓方式、方法、安全教育內容和重點,並按計劃認真實施。

2.每季度對單位安全培訓開展情況至少進行一次檢查總結,對查出問題制訂措施,整改落實;年終對安全培訓工作進行總結表彰。

3. 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實現一人一檔,詳細、准確記錄培訓考核情況。

煤礦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按照規定參加安全培訓,並取得相應資格證書,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

煤礦其他從業人員按規定接受安全培訓並考核合格,後方能上崗。

從業人員在本單位內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時,應當重新接受安全培訓。

煤礦實施新工藝、新技術或者使用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有關從業人員重新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培訓。

4.煤礦有培訓基地,加強培訓師資建設,充實必要的師資力量,培訓條件達到上級規定要求。

5. 保證本單位安全教育與培訓工作所需資金。

1.查閱單位年度安全培訓工作意見、安全培訓計劃,檢查計劃執行情況。

2.檢查季度安全教育活動記錄、整改措施,年度安全培訓工作表彰決定。

3.查閱單位安全培訓檔案。有關人員安全資格證書,現場抽查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4.查閱單位安全培訓資金計劃及其落實情況。

1. 無年度安全培訓工作意見、安全培訓計劃的,分別扣2分;未按照計劃認真執行的,每項扣0.5分。

2.季度內未組織安全培訓檢查的扣2分,對查出問題無整改措施的扣1分;年度未對安全培訓工作總結表彰的扣2分。

3.未建立安全培訓檔案的,扣5分,未實現一人一檔的,扣1分;安全培訓檔案記錄不全、不詳細、不準確的,每人次扣0.1分。

「三項崗位人員」未經安全培訓合格、取得相應資格證書上崗的,每人次扣2分。

煤礦其他從業人員未按規定參加培訓的,每人次扣1分。

4.無培訓基地的,扣3分;培訓基地師資、辦學條件不符合上級規定要求的,扣0.5分。

5.單位未落實和確保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所需資金的,扣3分。

調度通 訊

10分
1、礦井必須安裝井下調度通訊系統。通訊設備、小型電器(通訊)、線纜必須有產品合格證、入網許可證、礦用產品安全標志。

2、健全各種管理規章制度。規章制度應包括維護人員、值班人員崗位責任制,設備安全操作規程,交接班制度,周期維護試驗制度,防火制度等,並嚴格落實。

3、調度電話安裝數量及場所必須符合要求。主副井井底車場、運輸調度室(站)、變電所、上下山絞車房、水泵房、帶式輸送機集中控制硐室等主要機電設備硐室和採掘工作面;《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中明確要求的地點等;單位主要負責人及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辦公室,與井下安全生產工作有關的主要科室、醫院(衛生所)、車隊等,必須安裝調度電話,並能與礦調度室等部門直接聯系。井下電話不得並接。

4、調度通訊系統安全設施齊全、可靠。通訊設備交流電源必須裝設防雷保護裝置;入井調度電話必須全部經過安全隔離柵;通信線路必須在入井處裝設熔斷器和防雷電裝置;接地保護系統完善,接地電阻阻值符合調度交換機設計安裝要求。

5、系統功能齊全,性能良好。調度台的強插、強拆、集呼、群呼、會議等功能完善、可靠,符合設計要求;通話質量應清晰無斷續、無雜音;必須配備錄音系統;調度交換設備的主要板卡及電源系統必須採用熱備份運行模式,後備蓄電池容量符合安全運行要求。

6. 煤礦企業要建立健全煤礦井下無線通訊系統和井下作業人員管理系統、,為井下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無線通訊工具,實時監測井下作業人員的行動軌跡。系統產品必須具有礦用產品安全標志,井下設備具有防爆合格證。系統的安裝、使用、管理符合標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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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現場檢查調度通訊系統,檢查有關證件。

2.查閱有關制度,規程。

3.現場檢查井下調度電話安裝情況,查閱災害防計劃。

4.現場檢查調度通訊系統的各類安全設施、保護

5.現場檢查調度通訊系統功能,設備配置等

6.現場檢查煤礦井下無線通訊系統及人員定位系統的裝備、使用、管理情況,查閱有關證書、合格證。
1.井下調度通訊系統設備、線纜等無合格證、入網許可證、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每有一項,扣2分。

2.各類規章制度不全的每缺一項扣1分;未貫徹落實的,每項扣0.5分。

3井下調度電話數量不足的,每缺一部扣0.5分,有一處通話不正常扣0.5分。

4.調度通訊系統安全設施、保護裝置不全的,缺一項扣1分;安設不合格或不完好的,每處扣0.5分。

5.調度通訊系統功能不完善的,每缺一種功能扣1分。質量達不到要求的,每項扣0.5分;無錄音系統的,扣1分;調度交換設備的主要板卡未採用熱備份運行模式的,扣1分;後備電池容量不符合安全運行要求的,扣2分。

6.未按照規定建立井下無線通訊和井下作業人員管理系統的,扣5分;未向井下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無線通訊工具的,每有一人次扣0.1分;未實現實時監測井下作業人員行動軌跡的,扣1分;井下作業人員管理系統和井下無線通訊系統無規定安全標志、防爆合格證的,扣2分;系統安裝、使用、管理不符合標准要求的,每處扣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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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煤礦調度室是什麼

屬於綜合部門,分為綜合調度和通風調度二塊。

⑷ 煤礦調度應急值守管理制度如何寫

第一條 安全管理質量標准化礦井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礦井無重大安全隱患或對重大安全隱患按照規定採取有效監控措施,限期治理。

第二條 安全管理質量標准化礦井分為三個等級,考核標准如下:

一級:考核評分在90分及以上。

二級:考核評分在80分及以上。

三級:考核評分在70分及以上.

第三條 安全管理質量標准化標准及考核評分辦法見附表

安全管理質量標准化總分100分,各檢查項目得分按照標准扣分,至單項標准分扣完為止。

附表:

安全管理質量標准化標准及考核評分辦法

檢查項 目
質量標准
檢查方法
評分辦法

機構設 置

10分
1.煤礦設置安全管理機構,負責企業內部安全監督檢查工作;

2.煤礦設置專職部門或明確專門機構負責頂板管理、機電、提升運輸、「一通三防」、地測防治水等專業的安全管理工作。受沖擊地壓(礦震)威脅的礦井,必須設專門的防沖機構。

3.煤礦設置專職部門或明確專門機構負責生產調度指揮、應急值守等工作。
檢查有關機構的設置文件,部門、單位有關職責規定。
相應機構未設置的,扣3分;部門職責不明確的,每項扣1分。

人員配 備

10分
1.煤礦內部安全管理機構,設專職主要負責人一名,並由單位行政副職擔任;設主任工程師(技術負責人)一名;配備分管煤礦主要專業(採掘、機電、提升運輸、通防)安全監督檢查的管理人員。受水害威脅及沖擊地壓威脅的礦井,應配有相應安全監督檢查人員。安全管理機構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總數不少於礦井從業人員總數的5‰,且不得少於7人;安全檢查工總數不少於井下從業人員總數的3%。

2.煤礦企業配置採掘、通防、機電、地測防治水等專業副總工程師及部門技術負責人,並在有關機構配備相應的專職技術人員。 受沖擊地壓(礦震)威脅的礦井必須配備防沖副總工程師及專職技術人員。

3.有關安全管理人員、技術人員應符合上級對煤礦從業人員准入資格的有關規定。
查閱有關人員任職文件、檔案資料。
未按規定設安全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主任工程師(技術負責人)、採掘、機電、通防、防治水、防沖副總工程師的,每缺一職,扣2分;缺相應部門技術負責人的,每缺一職,扣1分;缺相應專職技術人員的,每缺一名,扣0.5分。

安監部門管理人員達不到規定要求的,每缺一名,扣1分;安全檢查工數量達不到要求的,每缺一名,扣0.5分。

安全管理人員、技術人員未達到煤礦從業人員准入資格制度規定的,每有一人,扣0.5分。

安全規章制 度

20分
煤礦必須依據法律法規、國家標准和行業標准,制定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應當涵蓋生產經營的全過程和全體從業人員,並結合實際定期分析實施效果,適時修訂,具體制度包括:

1.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各級負責人、職能機構、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和義務);2.安全會議制度;3.安全目標管理制度;4. 安全投入保障及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制度;5.安全質量標准化管理制度;6.安全教育與培訓制度;7. 隱患排查治理制度;8.安全監督檢查制度;9.安全技術審批制度;10.礦用設備器材使用管理制度;11.重大危險源檢測、監控、管理制度;12. 礦井主要災害預防制度;13.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制度;14.安全獎懲和責任追究制度;15.入井人員管理制度;16.安全舉報制度;17.管理人員下井及帶班制度;18.安全操作管理制度;19. 勞動防護用品配備和管理制度;20.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21.生產安全事故報告、搶救和分析處理制度;22.上級規定必須制定的其他安全規章制度和企業應建立的安全制度。

煤礦安全規章制度應滿足以下要求:①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准及上級有關規定;②內容具體、責任明確,能夠對照執行和檢查,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③以正式文件發布,並確保其能夠約束涉及到的部門和人員。
查閱有關制度規定,發布文件,檢查有關制度落實情況。
每缺一項制度扣2分;制度不符合上級規定要求的,每項扣1分。

安全費用提取及使用

10分
1. 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費用提取使用的規定,落實安全投入保障及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2.按規定確定安全費用提取標准,並按規定報有關部門備案。

3. 制定安全費用年度使用計劃,對安全費用按已確定標准及時、足額提取,並按照規定使用范圍支出,做到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4.建立有關安全費用項目管理台帳,做到賬、物相符,項目完成要進行驗收,並有驗收記錄。

5.風險抵押金的存儲和使用符合《煤礦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

1.檢查對上級規定及本單位有關制度的貫徹落實情況。

2.查閱煤礦確定安全費用提取標準的文件。

3.查閱年度安全費用計劃,查閱財務專戶提取、使用、結余管理帳目。

4.查閱安全費用項目管理台帳,有關驗收記錄、資料。
1. 不落實上級有關規定,未確保安全投入的,扣5分;

2. 未明確安全費用提取標准,並按規定進行備案的,扣2分;

3. 無安全費用年度提取使用計劃的,扣2分;未按計劃及時、足額提取安全費用的,扣1分;無專戶存儲賬目扣2分;安全費用在規定范圍外支出的,每項扣2分。安全費用提取、使用、結余賬目每有一處不符合要求,扣1分。

4.無安全費用項目管理台帳的,扣2分;賬、物管理不符的,每處扣1分,項目未驗收的,每項扣1分。

5.未按規定存儲和使用安全風險抵押金的,扣2分。

隱患排查治 理

15分
1.落實上級有關隱患排查治理的規定,建立並逐級落實從主要負責人到有關部門、人員的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制。

2. 煤礦主要負責人每月至少組織進行一次由單位技術負責人、有關部門和技術人員參加的隱患排查;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根據事故隱患分級、分類標准,分別確定級別和類別;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台帳和重大隱患信息檔案,對重大安全隱患應按規定上報有關部門,並採取相應安全措施。

3. 對於排查出的一般事故隱患,由現場安全管理人員或者有關人員立即組織整改。

對重大事故隱患,由煤礦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並實施重大隱患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內容符合上級要求並按規定審批。

4.對治理結束的事故隱患,應組織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隱患進行銷號處理。

1.查閱各級管理人員、部門、有關人員的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制。

2.查閱月度隱患排查記錄,台帳、檔案、隱患上報文件,所採取的相應安全措施記錄。

3.查閱有關隱患治理方案。

4.查閱隱患排查治理檔案、登記表、驗收記錄。
1.未逐級建立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制的,扣2分,責任不明確的,每處扣0.1分。

2.月度未按規定組織隱患排查的,每次扣3分;隱患未分級、分類的,每條扣1分;未建立隱患登記台帳的和重大隱患信息檔案的,扣3分;隱患排查治理監控台帳記錄及重大隱患信息檔案不全的,每條扣0.2分。未按規定上報重大安全隱患的,每條扣1分;對重大安全隱患未按規定採取措施的,每條扣3分。

3. 對重大隱患未按規定製定治理方案並按期實施的,每條扣3分;隱患治理方案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每處扣1分。

4.隱患治理結束後未驗收的,每條扣1分;未做銷號處理的,每條扣0.5分。

應急預 案

10分

1.煤礦企業應當按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7號)等上級有關規定,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

2.應急預案按照規定進行評審、備案、發布,按照規定及時進行修訂。

3.煤礦應該對從業人員進行應急培訓,使有關人員了解應急預案內容,熟悉應急職責、應急程序和崗位應急處置方案。

4.根據本單位的事故預防重點,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應急演練前應編制演練方案,應急演練結束後應編寫評估報告。

1.查閱單位有關事故應急預案等資料。

2.查閱有關預案評審資料、意見,預案發布文件,修訂記錄。

3. 查閱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檢查有關崗點的現場處置方案學習、掌握情況。

4.查閱有關應急演練方案、評估報告。

1.應急預案不全,存在重大危險源或主要事故類型未制定專項預案的,每缺一項預案,扣2分;危險性大的重要崗點,缺現場處置方案的,每處扣1分。

應急預案內容不符合有關規定要求的,每處扣0.5分;信息有錯誤的,每處扣0.2分;預案之間不銜接,相互矛盾的,每項扣1分。

2. 未按規定對應急預案進行評審、修訂的,每件預案扣1分;未按規定對應急預案進行備案的,扣1分。

3.未對從業人員進行應急培訓的,每人次扣0.1分。

4.未按規定組織綜合預案或專項預案演練、現場處置方案演練的,扣2分;演練無方案及演練後未編寫評估報告的,每次扣1分。

安全培 訓

15分
1. 有年度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意見、安全培訓計劃,明確安全培訓方式、方法、安全教育內容和重點,並按計劃認真實施。

2.每季度對單位安全培訓開展情況至少進行一次檢查總結,對查出問題制訂措施,整改落實;年終對安全培訓工作進行總結表彰。

3. 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實現一人一檔,詳細、准確記錄培訓考核情況。

煤礦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按照規定參加安全培訓,並取得相應資格證書,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

煤礦其他從業人員按規定接受安全培訓並考核合格,後方能上崗。

從業人員在本單位內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時,應當重新接受安全培訓。

煤礦實施新工藝、新技術或者使用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有關從業人員重新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培訓。

4.煤礦有培訓基地,加強培訓師資建設,充實必要的師資力量,培訓條件達到上級規定要求。

5. 保證本單位安全教育與培訓工作所需資金。

1.查閱單位年度安全培訓工作意見、安全培訓計劃,檢查計劃執行情況。

2.檢查季度安全教育活動記錄、整改措施,年度安全培訓工作表彰決定。

3.查閱單位安全培訓檔案。有關人員安全資格證書,現場抽查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4.查閱單位安全培訓資金計劃及其落實情況。

1. 無年度安全培訓工作意見、安全培訓計劃的,分別扣2分;未按照計劃認真執行的,每項扣0.5分。

2.季度內未組織安全培訓檢查的扣2分,對查出問題無整改措施的扣1分;年度未對安全培訓工作總結表彰的扣2分。

3.未建立安全培訓檔案的,扣5分,未實現一人一檔的,扣1分;安全培訓檔案記錄不全、不詳細、不準確的,每人次扣0.1分。

「三項崗位人員」未經安全培訓合格、取得相應資格證書上崗的,每人次扣2分。

煤礦其他從業人員未按規定參加培訓的,每人次扣1分。

4.無培訓基地的,扣3分;培訓基地師資、辦學條件不符合上級規定要求的,扣0.5分。

5.單位未落實和確保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所需資金的,扣3分。

調度通 訊

10分
1、礦井必須安裝井下調度通訊系統。通訊設備、小型電器(通訊)、線纜必須有產品合格證、入網許可證、礦用產品安全標志。

2、健全各種管理規章制度。規章制度應包括維護人員、值班人員崗位責任制,設備安全操作規程,交接班制度,周期維護試驗制度,防火制度等,並嚴格落實。

3、調度電話安裝數量及場所必須符合要求。主副井井底車場、運輸調度室(站)、變電所、上下山絞車房、水泵房、帶式輸送機集中控制硐室等主要機電設備硐室和採掘工作面;《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中明確要求的地點等;單位主要負責人及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辦公室,與井下安全生產工作有關的主要科室、醫院(衛生所)、車隊等,必須安裝調度電話,並能與礦調度室等部門直接聯系。井下電話不得並接。

4、調度通訊系統安全設施齊全、可靠。通訊設備交流電源必須裝設防雷保護裝置;入井調度電話必須全部經過安全隔離柵;通信線路必須在入井處裝設熔斷器和防雷電裝置;接地保護系統完善,接地電阻阻值符合調度交換機設計安裝要求。

5、系統功能齊全,性能良好。調度台的強插、強拆、集呼、群呼、會議等功能完善、可靠,符合設計要求;通話質量應清晰無斷續、無雜音;必須配備錄音系統;調度交換設備的主要板卡及電源系統必須採用熱備份運行模式,後備蓄電池容量符合安全運行要求。

6. 煤礦企業要建立健全煤礦井下無線通訊系統和井下作業人員管理系統、,為井下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無線通訊工具,實時監測井下作業人員的行動軌跡。系統產品必須具有礦用產品安全標志,井下設備具有防爆合格證。系統的安裝、使用、管理符合標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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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現場檢查調度通訊系統,檢查有關證件。

2.查閱有關制度,規程。

3.現場檢查井下調度電話安裝情況,查閱災害防計劃。

4.現場檢查調度通訊系統的各類安全設施、保護

5.現場檢查調度通訊系統功能,設備配置等

6.現場檢查煤礦井下無線通訊系統及人員定位系統的裝備、使用、管理情況,查閱有關證書、合格證。
1.井下調度通訊系統設備、線纜等無合格證、入網許可證、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每有一項,扣2分。

2.各類規章制度不全的每缺一項扣1分;未貫徹落實的,每項扣0.5分。

3井下調度電話數量不足的,每缺一部扣0.5分,有一處通話不正常扣0.5分。

4.調度通訊系統安全設施、保護裝置不全的,缺一項扣1分;安設不合格或不完好的,每處扣0.5分。

5.調度通訊系統功能不完善的,每缺一種功能扣1分。質量達不到要求的,每項扣0.5分;無錄音系統的,扣1分;調度交換設備的主要板卡未採用熱備份運行模式的,扣1分;後備電池容量不符合安全運行要求的,扣2分。

6.未按照規定建立井下無線通訊和井下作業人員管理系統的,扣5分;未向井下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無線通訊工具的,每有一人次扣0.1分;未實現實時監測井下作業人員行動軌跡的,扣1分;井下作業人員管理系統和井下無線通訊系統無規定安全標志、防爆合格證的,扣2分;系統安裝、使用、管理不符合標准要求的,每處扣0.5分。
這個問題,您也可以移步採石場設備網來獲得相關信息。

⑸ 煤礦調度報表有哪些

礦調度室要建立以下統計台賬:
①礦原煤產量、外運(入洗)、庫存量當月及累計完成台賬;②礦總進尺、開拓進尺當月及累計完成台賬;③采、掘、開隊當月及累計完成台賬;④采、掘、開隊及全礦井生產事故記錄台賬;⑤全礦當月傷亡事故台賬;
集團公司調度室應建立下列統計台賬:
①全集團及各礦原煤產量、外運、庫存量當月及累計完成台賬;②全集團及各礦總進尺、開拓進尺當月及累計完成台賬;③重點采、掘、開隊當月及累計完成台賬;④全集團重大生產事故當月及累計統計台賬;⑤全集團當月傷亡事故台賬
要求各明細台賬及時填寫,數據准確、清晰,與有關統計數據一致
可採用計算機電子台賬方式

報表:
(1)生產日報;(2)旬、月匯報;(3)礦領導逐月下井統計表;(4)生產事故統計表;(5)採煤隊工作面銜接情況表;(6)開掘隊工作面銜接情況表;(7)初(末)次放頂及巷道貫通預報表;(8)達標規劃、培訓計劃;(9)工作總結及專題匯報材料等

⑹ 煤礦調度室工作計劃如何寫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為加強公司各項工作規范化,標准化管理,促進企業健康發展,根據黨和國家有關法規及上級有關規定,結和本公司實際,特製定本《條例》。
第2條 公司所有單位、部門和全體職工的行為均按本《條例》執行。
第二章 職工行為規范
第3條 嚴格按規定時間上下班,不遲到,不早退。每遲到或早退一次,1小時之內,罰款10元,超過1小時的,按曠工半天論處。
第4條 嚴格交接班制度,並做好各種記錄。否責,一次分別對責任單位和責任者處以100元和50元罰款。
第5條 工作時間脫崗、串崗,每人次罰款10元,並對單位領導聯責罰款5元,生產要害場所發現脫崗的罰款50元,睡崗的是農民工的予以辭退,是礦在冊的交回礦人力資源部,因不負責造成事故的,根據事故分析定性給予除名或停工三個月處分。
第6條 嚴格請銷假制度。職工有事必須持請假條向單位領導請假,領導同意簽字後方可生效。請假到期必須及時銷假。否責,按曠工處理。
第7條 嚴禁在工作場所打牌、下棋、看小說、干私活,否則,給予下崗處分。
第8條 嚴禁穿拖鞋入公司、上崗(特殊崗位除外)。否則,每發現一次罰款50元,並對公安科門衛人員、所屬單位負責人聯責罰款5元。
第9條 工作人員上崗要穿勞動保護服。否則,一次罰款10元 。
第10條 嚴禁酒後上崗和在工作場所、工作時間喝酒,禁止值班時間飲酒,執行禁酒令。發現不執行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11條 嚴禁賭博。一經發現,交公安科處理,對參賭博者罰款500元,並對賭博地點所在單位聯責罰款200元 。
第12條 各有值班任務的單位和要害崗位嚴格執行24小時值班制度。值班人員脫崗、空崗、不認真履行職責、對查出的問題不向接班者交待或交待不清的,每次罰款50元;因此而造成事故的,按公司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13條 認真執行逐級請示制度,做到工作、外出事先有請示,事後有匯報。凡公司安排的工作,必須件件有著落,事事有迴音。否則,每發現一次對責任者處以50元罰款。
第14條 幹部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打罵職工,凡打罵者,每次處以100元罰款,情節嚴重者,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第15條 單位負責人必須按時組織好本單位的政治、業務學習。凡無故不組織者,對單位責任人罰款10元。
第16條 嚴格學習和會議制度。對無故不參加的罰款50元;遲到或早退者,每發現一人次罰款10元。
第17條 在職工中提倡講文明語言。凡講粗話臟話,影響正常工作、同志關系和損壞公司形象的,每發現一次對責任者罰款10元。
第18條 團結同志、互敬互愛。出現一次爭吵、打架、鬧不團結的,對責任者所屬單位罰款100元,視情節情況,給予停工反省,或解除勞動合同。對於打架造成別人傷害的,根據分析對責任人予以除名,嚴重者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19條 機關人員和地面管理人員上班期間著裝要整潔大方,懸掛標志牌,單位有規定時,按規定著裝。否則,一次罰款10元。
第20條 夏季上班期間,職工不準穿短褲、背心、拖鞋,女同志不準穿超短裙,違反者,一次罰款50元。
第21條 嚴禁在公司內吸煙,違者罰款50元,在衛生區域內發現煙頭一個,罰衛生負責單位50元,外來人員吸煙的,由接待單位做好處理,否則,每發現煙頭一個,罰接待單位50元。
第22條 嚴格考勤制度,做到考勤公開,否則,每發現一人次弄虛作假,對單位責任人處以每人次5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嚴肅處理。
第23條 辦公場所、工作崗位要使用文明用語,凡不使用者,一次罰當事人10元。
第24條 環境衛生區域保持清潔。發現一處有垃圾、臟雜物、紙屑、果皮、等雜物,每次(處)對責任單位罰款20元。
第25條 垃圾、雜物倒放在指定地點,發現亂倒垃圾、堆放雜物的,一次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分別罰款50元。
第26條 辦公樓下水道保持暢通,無堵塞。否則一處對責任單位罰款100元。
第27條 室內地面清潔,見本色,無雜物、紙屑等。不見本色,罰款20元;有雜物、紙屑等,一處罰款10元。
第28條 辦公室內桌椅、櫥櫃等擺放整齊美觀,否則每件罰款5元。
第29條 辦公場所牆上懸掛的牌板、鏡框、圖紙等整齊干凈。否則每件罰款5元。
第30條 室內物品無灰塵、污垢。否則,每處罰款5元。
第31條 地面、牆壁無痰跡。否則,一處罰款20元。
第32條 門窗、玻璃明亮、干凈。否則每處罰款10元。
第33條 桌面保持干凈,物品擺放整齊,否則每次罰款5元。
第34條 臉盆、毛巾、痰盂等衛生潔具清潔、無污垢、無異味。否則,一件罰款5元。
第35條 不準亂倒污水、亂扔雜物。否則,每次罰款20元。
第36條 公用廁所衛生設備齊全完好,使用正常。發現一處損壞,對責任單位罰款20元,公用廁所不能正常使用,對責任單位罰款100元。
第37條 公用廁所無積水、無雜物、無異味,無積垢,通風良好。否則,對責任單位罰款10元。
第38條 宣傳牌、標志牌等鞏固設施保持完好,有一處損壞,由責任人負責修復;對故意損壞宣傳牌的,對責任人處以原價值5倍罰款。
第39條 遵守衛生間管理制度,愛護公物,不準隨意開關水龍頭、損壞供水設施,確保上下水道暢通。不關水門、一次罰款5元,故意堵塞下水道,造成污水外溢,一次罰款20元。
第40條 因不負責任,造成損失5000元以上的責任者,是幹部的撤職,是工人的除名。
第41條 外來人員需進入要害工作崗位的,必須經公司分管領導同意,有本公司人員陪同,並嚴格執行登記制度,少登記一次對責任單位罰款50元。
第42條 要害崗位嚴禁煙火,否則,對責任者處以100元罰款。
第43條 自覺愛護廠區內的花草樹木,嚴禁攀花折枝,違者按樹木每棵100元、花卉每棵20元對責任人予以處罰。
第44條 公司機關人員要熱情、及時、周到,使用文明禮貌用語,否則,每發現一次與工人爭吵或說臟話,罰款50元。
第45條 職工連續曠工15日,累計曠工達30日者,是農民工的解除勞動合同,是礦在冊的交回礦人力資源部。
第46條 職工安全意識淡薄,經常違反操作規程的,經排查不適合工作崗位的,解除勞動合同。
第47條 不服從公司工作安排,私自離開工作崗位,給公司生產造成巨大損失的,解除勞動合同。
第48條 聚眾打架斗毆,嚴重破壞公司形象的,解除勞動合同。
第49條 煽動工人擅自停止工作,給公司生產造成損失的,解除勞動合同。
第50條 從事飲食服務工作嚴禁披肩發、長指甲、染指甲、長胡須、戴首飾,每發現一人次罰款10元,對責任單位責任人聯責對等罰款,因食品衛生造成中毒現象的,每發現一人次罰承包方1000元,情節嚴重的另外處理。
第51條 就餐人員有將腳放在桌椅上、猜拳行令、酗酒鬧事、大聲喧嘩等不文明行為的,一次罰款50元。
第52條 下班時,要將辦公室內的用電器關閉,並將電源關閉,否則,每發現一次對責任人罰款20元。
第53條 要節約用水、用電,養成勤儉節約的好習慣,每發現一次浪費現象,對責任人罰款20元。
第54條 就餐人員破壞公共碗筷、桌椅和供冷、供熱設施等公共財務的,發現一次按原價賠償。
第55條 飲食人員上崗必須身著工作服、帽,並保持整潔,否則,每發現一人次罰款10元。
第56條 公司招用工人,公司人力資源部嚴格把關審查,對私招濫用或私自改變用工性質的,除退回所招人員外,每招一人,對責任單位處以5000元罰款,對責任人罰款1000元。
第57條 凡公司招用的人員,在上崗工作之前,必須以書面形式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書》,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確立勞動關系,否則,不予上崗。
第58條 公司內部人員調動時,人力資源部要下發調動通知單,對拖延報到時間的職工,每拖延一天處以100元罰款,並按曠工處理,對不服從調動的職工是農民工的解除勞動合同,是礦在冊的交回礦人力資源部。
第59條 各單位在接到調動通知單後,要立即通知本人,對延誤通知時間或不服從調動的單位負責人,每拖延一天處以50元罰款。
第60條 職工違反操作規程給他人造成人身傷害的,一律解除勞動合同。
第61條 各單位工資核算員要在每月規定時間內將有關報表報人力資源部。否則,每拖一天,對責任人罰款50元,對單位主管罰款20元。
第62條 對發生偷盜行為者,取消當年一切福利,是農民工的解除勞動合同,是礦在冊的交回礦人力資源部,並對所在單位正職罰款1000元,連責單位項目經理、班組長(車間主任)各600元,本單位一年內連續出現兩次偷盜的,對單位正職誡勉半年,誡勉期間工資下調10%。
第63條 借工作之際弄虛作假,損公肥己者、里勾外聯者,取消當年的一切福利,是農民工的解除勞動合同,是礦在冊的交回礦人力資源部。
第64條 嚴禁單位內部工資、資金、津貼、實物等「二次分配」。否則,對責任單位和責任者處以500元和100元罰款。
第65條 在廠區行走,要按指定的路線,違反行走規范罰款10元。
第66條 對於擅自離崗人員,各單位應在第一時間與其本人和家屬進行聯系,確認是否為擅自返鄉,若未返鄉,超過24小時,聯系不到本人的,應及時將人員上報公司調度室,並交由公安機關處理。
第67條 對於及時發現、避免災情發生的,視其情況給予獎勵。
第68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任何職工都有制止、舉報的權利和義務。
職工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為不斷完善各項管理制度,加強對職工的管理,規范勞動關系,增強職工的自律意識,維護企業和職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特製定本規定。
第2條 所有與公司有勞動關系的職工均使用本規定。
第二章 職工的招聘錄用
第3條 新招聘職工必須經礦同意,方可進行招聘。
第4條 公司根據工作需要,按照「雙向選擇,擇優聘用」的原則,必須經過公開考試,包括筆試、面試,健康檢查,確定錄用。
第5條 由礦或其他單位調入的職工按勞務輸合同出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勞動組織
第6條 根據公司安全、生產、經營的實際情況,對各單位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勞動組織狀況的調查,由人力資源部和經營管理部組織,結合上級定員標准和有關規定,進行勞動定編定員。
第7條 按照定員標准根據工作需要對人員進行合理的調配,同時做好職工轉崗的培訓工作;嚴格履行逐級聘用試行辦法,做好職工聘用、續聘、解聘等工作,確保職工隊伍的穩定。
第8條 對長病(連續病休六個月及以上者)、非因公負傷、體弱等原因不能勝任工作的,依據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因工負傷的鑒定按照集團公司規定辦理。根據鑒定結果辦理傷、病休或上崗手續,經鑒定上崗人員不服從分配者,從次月停發傷、病休工資。
第9條 職工調動管理。外部調出、調入職工要有調出單位的介紹信,各項內容填寫真實齊全。調入職工本人需持介紹信到人力資源部進行目測,並到指定醫院進行綜合查體,女職工必須由計生辦提供查體合格證明。人力資源部持介紹信及查體結果,向公司領導匯報後,根據需要確定是否調入。在正式調入以前對被確定調入人員實行調查審核,對弄虛作假者,公司不予接收。
第10條 職工調出要由本人提出申請,所在單位主管領導及公司分管領導簽屬同意後交人力資源部,公司同意調出的人員,本人持介紹信到公司人力資源部辦理離公司物品以及保險繳納等清理手續。不清理完畢者不得辦理調動手續,否則追究調配人員的責任。
第11條 職工內部調動。個人調動程序:先由本人提出申請→所在單位負責人簽字同意(另調出、入單位負責人雙方簽字)→分管領導簽字同意→交人力資源部→由公司研究決定→人力資源部辦理。
第12條 專業內部職工調動由專業分管領導審批,井下調井上的人員和機關部室人員調整一律由公司研究決定,總經理批准。
第13條 本單位缺員的不準人員調出,單位負責人不準簽字同意,否則,追究單位負責人責任。
第14條 因工作需要調動的,按照要求和實際情況,及時辦理。
第15條 對於單位曠工人員及安全薄弱人物,經單位黨政負責人簽字後,報分管領導審查,每月18日集中報人力資源部,待崗學習。
第16條 各單位對職工內部調整工作崗位的,必須先報人力資源部批准後再調整,並填寫工資變更表,否則,每發現一人次罰單位100元,罰個人50元,由此造成後果由責任人負擔。
第17條 未經批准,嚴禁任何單位擅自使用任何形式的用工。否則,每發現一人,罰單位負責人1000元,罰單位5000元,並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四章 職工勞動關系
第18條 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管理,嚴格按照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第19條 職工在正式上崗的第一個工作日之前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人力資源部門辦理。
第20條 勞動合同已經簽訂,雙方必須嚴格履行勞動合同所列各項條款。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或者勞動者經公安機關批准變更姓名的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21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人員,原則上不準調出公司。
(1)具有大專及以上學歷,或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以及公司聘用的工人技師。
(2)在涉及公司重要秘密等特殊崗位任職的。
(3)擔任重要工作項目,任務尚未完成需有本人繼續處理的 。
(4)對單位債權債務負有責任的。
(5)有其它特殊原因的。
第22條 勞動合同期滿,在合同到期一個月前通知本人,經勞動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簽勞動合同,並在勞動合同期滿前辦理續簽手續。
第23條 人力資源部設專人管理職工勞動合同,對不能及時簽訂、鑒證或辦理續簽勞動合同手續,造成勞動爭議的,對責任者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
第24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有權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一、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超過15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天者。
二、無理取鬧,破壞公司穩定者;組織集體越級上訪的責任者;謾罵或毆打各級各類管理人員者。
三、破壞公共設施,造成5000元及以上直接經濟損失者;盜竊礦山物資或職工個人財產者。
四、 因失職、瀆職給單位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者,營私舞弊給單位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者。
五、違犯計劃生育規定,造成違法生育的。
六、違犯黨紀、政紀規定,違紀金額在10萬元以上者。
七、違反集團公司安全指令、命令及其它規定,有關開除條款者。
八、因不負責任或違章作業造成工亡事故或一級非傷亡事故或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的直接責任者。
九、故意破壞有關設施,造成重傷及以上人身事故或二級及以上非傷亡事故者。
十、在合同期內出現被公安機關治安拘留者。
十一、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被公安機關勞動教養的。
十二、本礦人員糾集外來人員來礦擾亂秩序的。
十三、職工以虛假信息,蒙騙公司,使公司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簽訂勞動合同的,公司依法予以除名。
十四、《勞動合同法》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其它解除條款。
十五、勞動者存在其它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行為,造成不良影響。
第25條 全民職工和集體職工已分別與翟鎮煤礦簽訂了勞動合同, 參加了社會保險統籌,其勞動合同管理、社會保險、檔案由礦人力資源部統一管理。
第26條 職工勞動合同期滿,所在單位必須考核勞動紀律、出勤、工作態度等關鍵事項,經考核合格後,礦根據工作需要確定是否續簽合同。
第五章 勞動報酬和勞動保險
第27條 按照「效率優先,兼顧公平」和以「按勞取酬為主,多種勞動要素參與分配」的原則,根據公司相關工資分配辦法的規定,科學合理分配職工勞動報酬。在收入分配上重點向井下一線和高技能崗位傾斜。
第28條 嚴格按照上級勞動定額和勞動定員標准執行。
第29條 由於個人原因,月度無工資收入的,個人必須及時補交全部養老、醫療、失業等保險金,否則,因間斷繳費年限造成的後果自負。
第30條 各單位的工資計算要做到公平、公正、公開、透明,凡有在工資計算中有利用職務之便弄虛作假、虛報冒領、加分帶錢現象的,對責任人罰款500元,去該項目部項目經理或車間主任職務,連責正職每人1000元。
第31條 勞動合同雙方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統籌,按照規定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相關規定,從工資中代扣個人應負擔的養老、醫療、失業保險以及應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按照個人自願的原則代扣代繳住房公積金和企業年金。當個人月度工資不足各項代扣時,暫停公積金和企業年金的扣繳。
第32條 由礦輸出到公司的員工,其社會保險金由公司轉到礦後,由礦統一繳納。
第六章 勞動紀律
第33條 職工應當遵章守紀,愛崗敬業;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第34條 各單位嚴格執行考勤制度,如實填報出勤,嚴禁弄虛作假,否則從嚴追究單位負責人的責任。職工要做到嚴格履行各種請、銷假制度,管理人員請假按管理許可權審批,一般職工請假三十天以內者由各單位審批(保勤期間按保勤規定),三十天以上者由人力資源部審批,事假到期返回銷假。未經審批,擅自離崗者按曠工論處。
第35條 嚴格按勞動合同有關條款的約定及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支付職工的工傷、病假、產假等有資假期工資以及相關待遇。因工負傷人員按《工傷保險條例》執行,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工傷工資由單位承擔,醫療期滿經過勞動能力鑒定後,根據鑒定等級及結論由公司支付。
第36條 因病、體弱等原因被基層單位解聘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後,根據鑒定結論予以調整。確定為病休的人員,執行醫療期的有關規定,各種社會保險個人繳納部分由個人負擔;需要調整崗位的,根據公司生產崗位實際,予以調整崗位,因個人原因不服從分配的,按曠工處理。
第37條 對於賣淫、嫖娼的,處以1000—5000元罰款;對於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以500-3000元罰款;為賭博、賣淫等違法行為提供條件的,處以500元罰款。
第七章 職工績效管理
第38條 為建立持續有效的績效管理制度,找出職工客觀存在的工作差別,為評優樹先、報酬管理、轉崗落後尋求客觀公正的依據,同時改善職工的工作表現,激發職工的工作積極性,促進公司各項目標的實現,對全體職工實施績效管理。
第39條 目標管理和工作實績相結合;客觀公正、民主的原則;要有側重,不考評無關的內容;考評和績效管理的動靜結合。
第40條 考評范圍及組織。按職工所從事的崗位的差異,分以下幾大類:公司領導班子,部(室)、基層單位副職以上管理人員,部(室)一般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班組長,工人技師,安監員及督察員,基層單位一般職工。公司領導班子、部(室)、基層單位副職以上管理人員,工人技師由人力資源部組織。工程技術人員由生產技術部組織。其餘考評由各單位組織。
第41條 考評指標及細則的制定。
(一)各崗位的考評項目及實施細則在本制度基礎上由考評負責人、被考評人及所在單位共同制定,既要科學全面又必須具有可操作性,量化指標要清楚。要與所在單位的目標和管理重點緊密結合。
(二)考評項目劃分為:主導項、參與項、激勵項、否定項。
(三)一般應包括:目標任務、成本管理、工作態度、思想品德、工作創新、工作紀律等。對於管理人員還應增加關鍵事件、目標管理、勤政廉政等項目。對於一般職工應加強行為觀察和勞動紀律的考核。
第42條 考評獎懲兌現
對考評成績優秀的根據實際可予以獎勵、晉升,對考評不合格的各類人員進行通報批評、轉崗處理或誡勉。
第八章 管理人員實行競爭上崗
第43條 機關(部室)管理崗位、各基層單位副職以上管理崗位,在設崗定員的前提下,遇有下列情況可通過公開競爭確定人選:職位出現人員空缺;機構調整、重組或現有人員超出職數限額,需要進行人員調整或分流;成立新的工作機構,有必要通過競爭確定有關職位人選;其他需要實行競爭上崗的。
第44條 競爭上崗原則上按照層次,在內部實施,對某些專業性較強、本層次無合適人選的崗位,可擴大競爭上崗人員的范圍,有必要的可面向社會公開競聘。
涉及專業重要機密的崗位;法律、法規規定不宜公開競爭的職位,不列為競爭上崗范圍。實行競爭上崗的職位層次、數量以及具體范圍,按照幹部許可權由公司確定。
第九章 職工培訓和開發
第45條 人力資源部負責制定職工培訓計劃,組織協調並監督實施,對公司職工分副總以上領導、區隊長、生產班組長、生產工人和部室管理人員五個層次從安全生產、技術業務、企業經營、政策法規、規章制度等方面編制試題庫,為培訓考核和競聘上崗提供題源。
第46條 招收新工人,要嚴把人員入公司關,按照就業准入制度的有關規定,對需要持證上崗的工種,無就業資格證者一律不得招收錄用。對新入公司工人、轉崗工人和其他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由人力資源部按國家規定和公司實際組織培訓,考核合格者,報相關安監機構辦理安全工作資格證。
第47條 職工全員培訓。人力資源部每月根據上級要求和公司安全生產實際把學習內容分解下達給工區,工區根據計劃內容並結合本單位實際在每周自行組織學習培訓。
第十章 附 則
第48條 本條理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上級規定執行,本條例與國家法律法規不一致的按國家法律法規辦理。
第49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實施,公司原制定有關規定與本條例不一致的按本條例。

2010年7月24日

⑺ 急求:煤礦井下調度員管理制度模板!

五、聯合試運轉工作必須嚴格遵守以下規定:

(一)具備以下條件的煤礦建設項目,必須在編制聯合試運轉方案,報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大中型項目報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審批,小型項目報市、地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審批),並按規定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後方可組織實施:

1.煤礦生產系統和安全設施已按設計建成完工;

2.安全管理機構及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健全;

3.礦長具備安全資格、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其他入井人員培訓合格。

4.礦井已建立礦山救護隊或已與具有資質的專業礦山救護隊簽訂救護協議。

(二)聯合試運轉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聯合試運轉的系統、范圍和期限;

2.聯合試運轉的測試項目、測試方法、測試機構和人員;

3.聯合試運轉的預期目標和效果;

4.聯合試運轉期間產量計劃與勞動組織;

5.應急預案與安全技術措施;

6.其他規定事項。

(三)聯合試運轉報告應當包含以下主要內容,且經煤礦礦長和技術負責人審簽:

1.各主要系統分項運行報告;

2.主要生產安全設備故障處理記錄與分析;

3.提升、排水、通風等主要生產安全設施與裝備的檢測、檢驗報告;

4.聯合試運轉的效果分析;

5.今後有關生產安全的建議;

6.其他應予以說明的事項。

六、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組織開展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時,選聘的專家必須涵蓋該建設項目所涉及的各相關專業人員;同時應實行迴避制度,凡與建設、設計和施工單位有利害關系的專家不得參加該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七、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中,要充分重視以下關鍵環節:

(一)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必須健全瓦斯抽采系統,立足於采前、掘前預抽,並滿足《瓦斯抽采基本指標》要求。

(二)新建礦井原則上要一次設計、一次建成。如有特殊原因,只能分期投產的,也必須保證安全設施和主要生產系統一次建成一次驗收,做到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三)設計中必須明確投產時主要巷道的長度和位置,保證形成完善的通風和排水系統,保證「三個煤量」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保證安全開采。擴建、改建項目安全設施設計中應明確擴建或改建工程的范圍、工程量及與原礦井安全生產系統銜接、影響關系。

(四)煤礦企業應設立礦山救護隊,不具備單獨設立礦山救護隊條件的煤礦企業,應與就近的救護隊簽訂救護協議或聯合建立礦山救護隊。大型煤礦、災害嚴重的中型煤礦、最近礦山救護隊至礦井的行車時間超過30分鍾的小型煤礦,必須建立礦山救護隊。

(五)煤礦設計能力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相關規定。

(六)煤礦建設項目移交生產後原則上3年內不得申請改擴建。

八、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後,應督促有關單位及時整改審查或驗收中發現的問題,整改結束並經指定單位或人員復核同意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組織專題研究,經研究通過方可行文批復。

九、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批復後,1年內未進行施工的,施工前建設單位必須重新申請審查。

二○○七年十月十四日

⑻ 煤礦調度員個人事跡

煤海中閃耀的旗幟-記煤礦調度室副主任個人先進事跡 在**礦,提起綜采隊隊長**,人們稱他為實幹家,十多年來,他把自己的吃苦精神和井下安全生產實際有機結合,為礦山安全生產和經營管理傾注了自己全部的心血和汗水,受到上級領導和職工的高度評價。 思想在先,事事在前[本文原創網站為課件之家-http://www.kejianhome.com-找文章到課件之家] 在生產工作中,他帶著飽滿的熱情,真抓實乾的作風,始終保持一名普通工人的本色。他經常說到:「作為一名黨員就應該思想考慮在群眾前面,事事走在群眾前頭.」2005年2月,**礦在連闖5103工作面4米和3.2米的兩個斷層期間,遇到了大面積坍塌冒頂及後跟水大等諸多困難.有一次,十多架支架的上空空頂大面積垮落3米多高,在這緊要關頭,正在現場跟班的**,第一個沖了上去,心中只有一個念頭,就是必須處理好空頂.他帶大家經過5個多小時的緊張戰斗,一個安全的連鎖木垛架起來了.這時,他感到左手鑽心得痛,工友們看到他手套上全是血跡,正當他摘下手套看個究竟時,一名水泵司機前來匯報:工作面下順槽瀉水空堵塞,機尾積水太深,無法正常開機生產.於是他不顧自己的痛,立刻趕到機尾,抄起鐵鍬就跳進齊腰深的水裡,鐵鍬不起作用,就彎下腰用手扒,硬是把瀉水空扒開.積水很快被排走,生產正常了,可是渾身濕透水的他,卻累倒了.他被工友們送進了醫院,經檢查,他左手無名指輕度骨折,身體也發高燒.躺在病床上,夢中呢喃的依舊是生產和礦工的安全.醒來後的第一句話就是「工作面生產正常嗎?」後來,他不放心工作面的生產,拔下輸液管,掛著包紮著的手又下了井,這一下就是兩個班……**的苦心沒有白費.在5103工作面,該隊連闖4米和3.2米兩個斷層,沒有發生任何安全事故,而且當月生產原煤57000噸. 黨員之楷模,群眾之榜樣 畢業於焦作礦院綜采專業的**,分配到**礦綜采隊一干就是十五年,他作為一名基層領導,注重管理,更注重領導幹部表率作用的發揮. 為此工作中他刻苦鑽研業務,不斷提高自身的業務技能,努力探索出了復雜條件下高產高效的新路子.今年1月份,在5105工作面實施綜放開采時,遇到了坡度大,底版起伏多變,煤質酥軟,頂板破碎,經常出現機組滑坡、支架傾倒、煤牆片幫等制約安全生產的困難.為了啃下這塊硬骨頭,他放棄春節與家人團圓的機會,一連幾個班蹲在井下,觀察研究機組防滑、支架防倒、煤牆防塌的辦法,終於聯想出了預先注射馬麗散加固煤牆的方法,探索出了大坡度時採用上行頂溜、下行割煤的單向割煤防止機組滑坡方法;探索出了支架之間高檔柱輔助的防倒架措施,順利通過了5105工作面的最大坡度,保證了正規循環作業, 實現了月產原煤達到了67000多噸,完成計劃的120%,創出了在惡劣條件下安全生產的奇跡. 因人施教,循循誘導 注重提高職工的整體業務技術水平.每研究探索出一套新方案,他都要傳授給職工,他把自己的切身體會告訴職工: 「理論僅僅是理論,實踐才是一個真正的大學堂.」不斷引導激發職工學習技術的熱情.堅持周五一個小時親自授課不間斷.特別是近年來,上崗新工人較多,他制定了黨員幹部每人帶三名新工人,他主動帶了三名別人不願意帶的新工人.有一名職工文化基礎好,但不安心本職工作,**在井上井下主動與其接近談心,教育其熱愛煤礦工作,送給其有關機電技術書籍,使其從不情願中對機電設備產生了興趣,開始把所有的業余時間都用在了刻苦鑽研機電設備上. 「決不讓一名職工帶著情緒下井」 「**煤礦地質條件極為復雜、步行距離較遠,要保證工作面的正規循環作業,確保職工的生命安全,必須解決好職工的後顧之憂,決不讓一名職工帶著情緒下井、帶著顧慮上崗」這是**常說的一句話. 在實際工作中, 他還始終堅持並做到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不論誰違反了礦隊里的規章制度,都不折不扣的按獎罰制度兌現。同時他還以德治隊,把職工的需要作為搞好團隊工作的重點,始終把職工的冷暖疾苦掛在心上,設身處地的為他們著想,他對每一名職工一個月上了幾個班,請了幾天病假、事假,都心裡有數,快到月底看看哪一名職工班數不夠,及時打電話通知讓其盡量上夠班.他對職工生病住院、家庭出現困難、喬遷新居、婚喪大事等,總要及時看望、解困、幫忙.去年8月,**在班前會上發現職工楊群亮心情沉重,立即想到他上有老、下有小,一個人工資維持全家人生活,而且又患有慢性病,長期服葯,現在是不是又有新困難,散會後,經詢問,果然不出所料,原來是女兒考上大學,正為籌不夠學費而犯愁,他安頓楊群亮: 「女兒考上大學是喜事,安心上班吧!有咱們這么多兄弟,區區學費問題不必犯愁……」

⑼ 誰有煤礦調度室的相關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為加強公司各項工作規范化,標准化管理,促進企業健康發展,根據黨和國家有關法規及上級有關規定,結和本公司實際,特製定本《條例》。
第2條 公司所有單位、部門和全體職工的行為均按本《條例》執行。
第二章 職工行為規范
第3條 嚴格按規定時間上下班,不遲到,不早退。每遲到或早退一次,1小時之內,罰款10元,超過1小時的,按曠工半天論處。
第4條 嚴格交接班制度,並做好各種記錄。否責,一次分別對責任單位和責任者處以100元和50元罰款。
第5條 工作時間脫崗、串崗,每人次罰款10元,並對單位領導聯責罰款5元,生產要害場所發現脫崗的罰款50元,睡崗的是農民工的予以辭退,是礦在冊的交回礦人力資源部,因不負責造成事故的,根據事故分析定性給予除名或停工三個月處分。
第6條 嚴格請銷假制度。職工有事必須持請假條向單位領導請假,領導同意簽字後方可生效。請假到期必須及時銷假。否責,按曠工處理。
第7條 嚴禁在工作場所打牌、下棋、看小說、干私活,否則,給予下崗處分。
第8條 嚴禁穿拖鞋入公司、上崗(特殊崗位除外)。否則,每發現一次罰款50元,並對公安科門衛人員、所屬單位負責人聯責罰款5元。
第9條 工作人員上崗要穿勞動保護服。否則,一次罰款10元 。
第10條 嚴禁酒後上崗和在工作場所、工作時間喝酒,禁止值班時間飲酒,執行禁酒令。發現不執行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11條 嚴禁賭博。一經發現,交公安科處理,對參賭博者罰款500元,並對賭博地點所在單位聯責罰款200元 。
第12條 各有值班任務的單位和要害崗位嚴格執行24小時值班制度。值班人員脫崗、空崗、不認真履行職責、對查出的問題不向接班者交待或交待不清的,每次罰款50元;因此而造成事故的,按公司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13條 認真執行逐級請示制度,做到工作、外出事先有請示,事後有匯報。凡公司安排的工作,必須件件有著落,事事有迴音。否則,每發現一次對責任者處以50元罰款。
第14條 幹部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打罵職工,凡打罵者,每次處以100元罰款,情節嚴重者,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第15條 單位負責人必須按時組織好本單位的政治、業務學習。凡無故不組織者,對單位責任人罰款10元。
第16條 嚴格學習和會議制度。對無故不參加的罰款50元;遲到或早退者,每發現一人次罰款10元。
第17條 在職工中提倡講文明語言。凡講粗話臟話,影響正常工作、同志關系和損壞公司形象的,每發現一次對責任者罰款10元。
第18條 團結同志、互敬互愛。出現一次爭吵、打架、鬧不團結的,對責任者所屬單位罰款100元,視情節情況,給予停工反省,或解除勞動合同。對於打架造成別人傷害的,根據分析對責任人予以除名,嚴重者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19條 機關人員和地面管理人員上班期間著裝要整潔大方,懸掛標志牌,單位有規定時,按規定著裝。否則,一次罰款10元。
第20條 夏季上班期間,職工不準穿短褲、背心、拖鞋,女同志不準穿超短裙,違反者,一次罰款50元。
第21條 嚴禁在公司內吸煙,違者罰款50元,在衛生區域內發現煙頭一個,罰衛生負責單位50元,外來人員吸煙的,由接待單位做好處理,否則,每發現煙頭一個,罰接待單位50元。
第22條 嚴格考勤制度,做到考勤公開,否則,每發現一人次弄虛作假,對單位責任人處以每人次5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嚴肅處理。
第23條 辦公場所、工作崗位要使用文明用語,凡不使用者,一次罰當事人10元。
第24條 環境衛生區域保持清潔。發現一處有垃圾、臟雜物、紙屑、果皮、等雜物,每次(處)對責任單位罰款20元。
第25條 垃圾、雜物倒放在指定地點,發現亂倒垃圾、堆放雜物的,一次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分別罰款50元。
第26條 辦公樓下水道保持暢通,無堵塞。否則一處對責任單位罰款100元。
第27條 室內地面清潔,見本色,無雜物、紙屑等。不見本色,罰款20元;有雜物、紙屑等,一處罰款10元。
第28條 辦公室內桌椅、櫥櫃等擺放整齊美觀,否則每件罰款5元。
第29條 辦公場所牆上懸掛的牌板、鏡框、圖紙等整齊干凈。否則每件罰款5元。
第30條 室內物品無灰塵、污垢。否則,每處罰款5元。
第31條 地面、牆壁無痰跡。否則,一處罰款20元。
第32條 門窗、玻璃明亮、干凈。否則每處罰款10元。
第33條 桌面保持干凈,物品擺放整齊,否則每次罰款5元。
第34條 臉盆、毛巾、痰盂等衛生潔具清潔、無污垢、無異味。否則,一件罰款5元。
第35條 不準亂倒污水、亂扔雜物。否則,每次罰款20元。
第36條 公用廁所衛生設備齊全完好,使用正常。發現一處損壞,對責任單位罰款20元,公用廁所不能正常使用,對責任單位罰款100元。
第37條 公用廁所無積水、無雜物、無異味,無積垢,通風良好。否則,對責任單位罰款10元。
第38條 宣傳牌、標志牌等鞏固設施保持完好,有一處損壞,由責任人負責修復;對故意損壞宣傳牌的,對責任人處以原價值5倍罰款。
第39條 遵守衛生間管理制度,愛護公物,不準隨意開關水龍頭、損壞供水設施,確保上下水道暢通。不關水門、一次罰款5元,故意堵塞下水道,造成污水外溢,一次罰款20元。
第40條 因不負責任,造成損失5000元以上的責任者,是幹部的撤職,是工人的除名。
第41條 外來人員需進入要害工作崗位的,必須經公司分管領導同意,有本公司人員陪同,並嚴格執行登記制度,少登記一次對責任單位罰款50元。
第42條 要害崗位嚴禁煙火,否則,對責任者處以100元罰款。
第43條 自覺愛護廠區內的花草樹木,嚴禁攀花折枝,違者按樹木每棵100元、花卉每棵20元對責任人予以處罰。
第44條 公司機關人員要熱情、及時、周到,使用文明禮貌用語,否則,每發現一次與工人爭吵或說臟話,罰款50元。
第45條 職工連續曠工15日,累計曠工達30日者,是農民工的解除勞動合同,是礦在冊的交回礦人力資源部。
第46條 職工安全意識淡薄,經常違反操作規程的,經排查不適合工作崗位的,解除勞動合同。
第47條 不服從公司工作安排,私自離開工作崗位,給公司生產造成巨大損失的,解除勞動合同。
第48條 聚眾打架斗毆,嚴重破壞公司形象的,解除勞動合同。
第49條 煽動工人擅自停止工作,給公司生產造成損失的,解除勞動合同。
第50條 從事飲食服務工作嚴禁披肩發、長指甲、染指甲、長胡須、戴首飾,每發現一人次罰款10元,對責任單位責任人聯責對等罰款,因食品衛生造成中毒現象的,每發現一人次罰承包方1000元,情節嚴重的另外處理。
第51條 就餐人員有將腳放在桌椅上、猜拳行令、酗酒鬧事、大聲喧嘩等不文明行為的,一次罰款50元。
第52條 下班時,要將辦公室內的用電器關閉,並將電源關閉,否則,每發現一次對責任人罰款20元。
第53條 要節約用水、用電,養成勤儉節約的好習慣,每發現一次浪費現象,對責任人罰款20元。
第54條 就餐人員破壞公共碗筷、桌椅和供冷、供熱設施等公共財務的,發現一次按原價賠償。
第55條 飲食人員上崗必須身著工作服、帽,並保持整潔,否則,每發現一人次罰款10元。
第56條 公司招用工人,公司人力資源部嚴格把關審查,對私招濫用或私自改變用工性質的,除退回所招人員外,每招一人,對責任單位處以5000元罰款,對責任人罰款1000元。
第57條 凡公司招用的人員,在上崗工作之前,必須以書面形式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書》,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確立勞動關系,否則,不予上崗。
第58條 公司內部人員調動時,人力資源部要下發調動通知單,對拖延報到時間的職工,每拖延一天處以100元罰款,並按曠工處理,對不服從調動的職工是農民工的解除勞動合同,是礦在冊的交回礦人力資源部。
第59條 各單位在接到調動通知單後,要立即通知本人,對延誤通知時間或不服從調動的單位負責人,每拖延一天處以50元罰款。
第60條 職工違反操作規程給他人造成人身傷害的,一律解除勞動合同。
第61條 各單位工資核算員要在每月規定時間內將有關報表報人力資源部。否則,每拖一天,對責任人罰款50元,對單位主管罰款20元。
第62條 對發生偷盜行為者,取消當年一切福利,是農民工的解除勞動合同,是礦在冊的交回礦人力資源部,並對所在單位正職罰款1000元,連責單位項目經理、班組長(車間主任)各600元,本單位一年內連續出現兩次偷盜的,對單位正職誡勉半年,誡勉期間工資下調10%。
第63條 借工作之際弄虛作假,損公肥己者、里勾外聯者,取消當年的一切福利,是農民工的解除勞動合同,是礦在冊的交回礦人力資源部。
第64條 嚴禁單位內部工資、資金、津貼、實物等「二次分配」。否則,對責任單位和責任者處以500元和100元罰款。
第65條 在廠區行走,要按指定的路線,違反行走規范罰款10元。
第66條 對於擅自離崗人員,各單位應在第一時間與其本人和家屬進行聯系,確認是否為擅自返鄉,若未返鄉,超過24小時,聯系不到本人的,應及時將人員上報公司調度室,並交由公安機關處理。
第67條 對於及時發現、避免災情發生的,視其情況給予獎勵。
第68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任何職工都有制止、舉報的權利和義務。
職工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為不斷完善各項管理制度,加強對職工的管理,規范勞動關系,增強職工的自律意識,維護企業和職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特製定本規定。
第2條 所有與公司有勞動關系的職工均使用本規定。
第二章 職工的招聘錄用
第3條 新招聘職工必須經礦同意,方可進行招聘。
第4條 公司根據工作需要,按照「雙向選擇,擇優聘用」的原則,必須經過公開考試,包括筆試、面試,健康檢查,確定錄用。
第5條 由礦或其他單位調入的職工按勞務輸合同出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勞動組織
第6條 根據公司安全、生產、經營的實際情況,對各單位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勞動組織狀況的調查,由人力資源部和經營管理部組織,結合上級定員標准和有關規定,進行勞動定編定員。
第7條 按照定員標准根據工作需要對人員進行合理的調配,同時做好職工轉崗的培訓工作;嚴格履行逐級聘用試行辦法,做好職工聘用、續聘、解聘等工作,確保職工隊伍的穩定。
第8條 對長病(連續病休六個月及以上者)、非因公負傷、體弱等原因不能勝任工作的,依據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因工負傷的鑒定按照集團公司規定辦理。根據鑒定結果辦理傷、病休或上崗手續,經鑒定上崗人員不服從分配者,從次月停發傷、病休工資。
第9條 職工調動管理。外部調出、調入職工要有調出單位的介紹信,各項內容填寫真實齊全。調入職工本人需持介紹信到人力資源部進行目測,並到指定醫院進行綜合查體,女職工必須由計生辦提供查體合格證明。人力資源部持介紹信及查體結果,向公司領導匯報後,根據需要確定是否調入。在正式調入以前對被確定調入人員實行調查審核,對弄虛作假者,公司不予接收。
第10條 職工調出要由本人提出申請,所在單位主管領導及公司分管領導簽屬同意後交人力資源部,公司同意調出的人員,本人持介紹信到公司人力資源部辦理離公司物品以及保險繳納等清理手續。不清理完畢者不得辦理調動手續,否則追究調配人員的責任。
第11條 職工內部調動。個人調動程序:先由本人提出申請→所在單位負責人簽字同意(另調出、入單位負責人雙方簽字)→分管領導簽字同意→交人力資源部→由公司研究決定→人力資源部辦理。
第12條 專業內部職工調動由專業分管領導審批,井下調井上的人員和機關部室人員調整一律由公司研究決定,總經理批准。
第13條 本單位缺員的不準人員調出,單位負責人不準簽字同意,否則,追究單位負責人責任。
第14條 因工作需要調動的,按照要求和實際情況,及時辦理。
第15條 對於單位曠工人員及安全薄弱人物,經單位黨政負責人簽字後,報分管領導審查,每月18日集中報人力資源部,待崗學習。
第16條 各單位對職工內部調整工作崗位的,必須先報人力資源部批准後再調整,並填寫工資變更表,否則,每發現一人次罰單位100元,罰個人50元,由此造成後果由責任人負擔。
第17條 未經批准,嚴禁任何單位擅自使用任何形式的用工。否則,每發現一人,罰單位負責人1000元,罰單位5000元,並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四章 職工勞動關系
第18條 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管理,嚴格按照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第19條 職工在正式上崗的第一個工作日之前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人力資源部門辦理。
第20條 勞動合同已經簽訂,雙方必須嚴格履行勞動合同所列各項條款。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或者勞動者經公安機關批准變更姓名的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21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人員,原則上不準調出公司。
(1)具有大專及以上學歷,或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以及公司聘用的工人技師。
(2)在涉及公司重要秘密等特殊崗位任職的。
(3)擔任重要工作項目,任務尚未完成需有本人繼續處理的 。
(4)對單位債權債務負有責任的。
(5)有其它特殊原因的。
第22條 勞動合同期滿,在合同到期一個月前通知本人,經勞動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簽勞動合同,並在勞動合同期滿前辦理續簽手續。
第23條 人力資源部設專人管理職工勞動合同,對不能及時簽訂、鑒證或辦理續簽勞動合同手續,造成勞動爭議的,對責任者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
第24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有權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一、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超過15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天者。
二、無理取鬧,破壞公司穩定者;組織集體越級上訪的責任者;謾罵或毆打各級各類管理人員者。
三、破壞公共設施,造成5000元及以上直接經濟損失者;盜竊礦山物資或職工個人財產者。
四、 因失職、瀆職給單位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者,營私舞弊給單位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者。
五、違犯計劃生育規定,造成違法生育的。
六、違犯黨紀、政紀規定,違紀金額在10萬元以上者。
七、違反集團公司安全指令、命令及其它規定,有關開除條款者。
八、因不負責任或違章作業造成工亡事故或一級非傷亡事故或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的直接責任者。
九、故意破壞有關設施,造成重傷及以上人身事故或二級及以上非傷亡事故者。
十、在合同期內出現被公安機關治安拘留者。
十一、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被公安機關勞動教養的。
十二、本礦人員糾集外來人員來礦擾亂秩序的。
十三、職工以虛假信息,蒙騙公司,使公司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簽訂勞動合同的,公司依法予以除名。
十四、《勞動合同法》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其它解除條款。
十五、勞動者存在其它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行為,造成不良影響。
第25條 全民職工和集體職工已分別與翟鎮煤礦簽訂了勞動合同, 參加了社會保險統籌,其勞動合同管理、社會保險、檔案由礦人力資源部統一管理。
第26條 職工勞動合同期滿,所在單位必須考核勞動紀律、出勤、工作態度等關鍵事項,經考核合格後,礦根據工作需要確定是否續簽合同。
第五章 勞動報酬和勞動保險
第27條 按照「效率優先,兼顧公平」和以「按勞取酬為主,多種勞動要素參與分配」的原則,根據公司相關工資分配辦法的規定,科學合理分配職工勞動報酬。在收入分配上重點向井下一線和高技能崗位傾斜。
第28條 嚴格按照上級勞動定額和勞動定員標准執行。
第29條 由於個人原因,月度無工資收入的,個人必須及時補交全部養老、醫療、失業等保險金,否則,因間斷繳費年限造成的後果自負。
第30條 各單位的工資計算要做到公平、公正、公開、透明,凡有在工資計算中有利用職務之便弄虛作假、虛報冒領、加分帶錢現象的,對責任人罰款500元,去該項目部項目經理或車間主任職務,連責正職每人1000元。
第31條 勞動合同雙方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統籌,按照規定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相關規定,從工資中代扣個人應負擔的養老、醫療、失業保險以及應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按照個人自願的原則代扣代繳住房公積金和企業年金。當個人月度工資不足各項代扣時,暫停公積金和企業年金的扣繳。
第32條 由礦輸出到公司的員工,其社會保險金由公司轉到礦後,由礦統一繳納。
第六章 勞動紀律
第33條 職工應當遵章守紀,愛崗敬業;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第34條 各單位嚴格執行考勤制度,如實填報出勤,嚴禁弄虛作假,否則從嚴追究單位負責人的責任。職工要做到嚴格履行各種請、銷假制度,管理人員請假按管理許可權審批,一般職工請假三十天以內者由各單位審批(保勤期間按保勤規定),三十天以上者由人力資源部審批,事假到期返回銷假。未經審批,擅自離崗者按曠工論處。
第35條 嚴格按勞動合同有關條款的約定及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支付職工的工傷、病假、產假等有資假期工資以及相關待遇。因工負傷人員按《工傷保險條例》執行,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工傷工資由單位承擔,醫療期滿經過勞動能力鑒定後,根據鑒定等級及結論由公司支付。
第36條 因病、體弱等原因被基層單位解聘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後,根據鑒定結論予以調整。確定為病休的人員,執行醫療期的有關規定,各種社會保險個人繳納部分由個人負擔;需要調整崗位的,根據公司生產崗位實際,予以調整崗位,因個人原因不服從分配的,按曠工處理。
第37條 對於賣淫、嫖娼的,處以1000—5000元罰款;對於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以500-3000元罰款;為賭博、賣淫等違法行為提供條件的,處以500元罰款。
第七章 職工績效管理
第38條 為建立持續有效的績效管理制度,找出職工客觀存在的工作差別,為評優樹先、報酬管理、轉崗落後尋求客觀公正的依據,同時改善職工的工作表現,激發職工的工作積極性,促進公司各項目標的實現,對全體職工實施績效管理。
第39條 目標管理和工作實績相結合;客觀公正、民主的原則;要有側重,不考評無關的內容;考評和績效管理的動靜結合。
第40條 考評范圍及組織。按職工所從事的崗位的差異,分以下幾大類:公司領導班子,部(室)、基層單位副職以上管理人員,部(室)一般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班組長,工人技師,安監員及督察員,基層單位一般職工。公司領導班子、部(室)、基層單位副職以上管理人員,工人技師由人力資源部組織。工程技術人員由生產技術部組織。其餘考評由各單位組織。
第41條 考評指標及細則的制定。
(一)各崗位的考評項目及實施細則在本制度基礎上由考評負責人、被考評人及所在單位共同制定,既要科學全面又必須具有可操作性,量化指標要清楚。要與所在單位的目標和管理重點緊密結合。
(二)考評項目劃分為:主導項、參與項、激勵項、否定項。
(三)一般應包括:目標任務、成本管理、工作態度、思想品德、工作創新、工作紀律等。對於管理人員還應增加關鍵事件、目標管理、勤政廉政等項目。對於一般職工應加強行為觀察和勞動紀律的考核。
第42條 考評獎懲兌現
對考評成績優秀的根據實際可予以獎勵、晉升,對考評不合格的各類人員進行通報批評、轉崗處理或誡勉。
第八章 管理人員實行競爭上崗
第43條 機關(部室)管理崗位、各基層單位副職以上管理崗位,在設崗定員的前提下,遇有下列情況可通過公開競爭確定人選:職位出現人員空缺;機構調整、重組或現有人員超出職數限額,需要進行人員調整或分流;成立新的工作機構,有必要通過競爭確定有關職位人選;其他需要實行競爭上崗的。
第44條 競爭上崗原則上按照層次,在內部實施,對某些專業性較強、本層次無合適人選的崗位,可擴大競爭上崗人員的范圍,有必要的可面向社會公開競聘。
涉及專業重要機密的崗位;法律、法規規定不宜公開競爭的職位,不列為競爭上崗范圍。實行競爭上崗的職位層次、數量以及具體范圍,按照幹部許可權由公司確定。
第九章 職工培訓和開發
第45條 人力資源部負責制定職工培訓計劃,組織協調並監督實施,對公司職工分副總以上領導、區隊長、生產班組長、生產工人和部室管理人員五個層次從安全生產、技術業務、企業經營、政策法規、規章制度等方面編制試題庫,為培訓考核和競聘上崗提供題源。
第46條 招收新工人,要嚴把人員入公司關,按照就業准入制度的有關規定,對需要持證上崗的工種,無就業資格證者一律不得招收錄用。對新入公司工人、轉崗工人和其他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由人力資源部按國家規定和公司實際組織培訓,考核合格者,報相關安監機構辦理安全工作資格證。
第47條 職工全員培訓。人力資源部每月根據上級要求和公司安全生產實際把學習內容分解下達給工區,工區根據計劃內容並結合本單位實際在每周自行組織學習培訓。
第十章 附 則
第48條 本條理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上級規定執行,本條例與國家法律法規不一致的按國家法律法規辦理。
第49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實施,公司原制定有關規定與本條例不一致的按本條例。

2010年7月24日

⑽ 煤礦調度室制度匯編

保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公司利益,特製訂本規定,公司全體員工必須嚴格遵守。
第二條 秘密分為三等級:絕密、機密、密。
第二章 細則
第三條 嚴守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公司內外無關人員散布、泄漏公司機密或涉及公司機密。
第四條 不得向其他公司員工窺探、過問非本人工作職責內的公司機密。
第五條 嚴格遵守文件(包括傳真、計算機碟片)登記和保密制度。秘密文件存放在有保密設施的文件櫃內,計算機中的秘密文件必須設置口令,並將口令報告公司總經理。不準帶機密文件到與工作無關的場所。不得在公共場所談論秘密事項和交接秘密文件。
第六條 嚴格遵守秘密文件、資料、檔案的借用管理制度。如需借用秘密文件、資料、檔案,須經總經理批准。並按規定辦理借用登記手續。
第七條 秘密文件、資料不準私自翻印、復印、摘錄和外傳。因工作需要翻印、復制時,應按有關規定經辦公室批准後辦理。復製件應按照文件、資料的密級規定管理。不得在公開發表的文章中引用秘密文件和資料。
第八條 會議工作人員不得隨意傳播會議內容,特別是涉及人事、機構以及有爭議的問題。會議記錄(或錄音)要集中管理,未經辦公室批准不得外借。
第九條 調職、離職時,必須將自己經管的秘密文件或其他東西,交至公司總經理,切不可隨意移交給其他人員。
第十條 公司員工離開辦公室時,必須將文件放入抽屜和文件櫃中。
第三章 責任
第十一條 發現失密、泄密現象 ,要及時報告,認真處理。對失密、泄密者,給予 50-100元扣薪;視情節輕重,給予一定行政處分;造成公司嚴重損失的,送有關機關處理。

財務管理規定

第一章 財務管理目的
第一條 維護企業所有者的利益,按企業所有者的要求對企業資產進行管理,達到企業資產保值增值的目的。
第二章 財務管理工作職責
第二條 制訂並監督執行公司財務管理制度,審核下屬公司制度的制訂,報總公司董事長批准,並監督其執行情況。
第四條 每年初搜集公司的生產經營計劃,分季度對照計劃執行情況,分析完成或未完成計劃的原因,報總經理。
第五條 對公司的資產進行管理。
第六條 規范企業財務行為。
第七條 參與企業經營管理,各條塊的財務人員應參與本企業重大經濟活動及經濟合同的簽定,對合同未經各部門會簽即要求付款的情況,財務人員有責任提出異議,並上報公司總經理。
第八條 執行公司會議制度,定期參加工作會議,匯報工作,解決問題。
第九條 明晰企業總體資產狀況。
第三章 資產管理
第十條 流動資產的管理
第十一條 固定資產管理
1.下屬公司如需添置、外借、出售、捐贈、報廢固定資產須經董事長審批通過,方可執行。
2. 對於固定資產其他方面的管理,參照總公司物資管理規定執行。
3. 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參照總公司物資管理規定執行。
第四章 內部報銷的管理
第十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公司。
第十四條 報表種類
1. 旬報
2. 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報表分析
3. 內部報表(根據公司的不同行業性質制定的內部報表)
第十五條 上報時間
1. 旬報:每月12日、22日分別報告前十日財務收支情況,2日報告上月財務收支情況。遇節假日順延。
2. 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報表分析:每月10日前上報。
3. 各類內部報表:每月10日前上報。
第十六條 報表要求
1. 報表內容應真實、完整。
2. 上報時間應准時。
3. 在旬報中應及時反映特殊的、不常有的財務收支情況,並詳細附於文字說明。
4. 報表格式由總公司財務部統一規定。
第十七條 對各條塊執行制度情況的管理
1. 結合總公司下發的經濟指標上報下屬各塊經營者對指標的完成情況,並由董事長決定處理措施
2. 對下屬各條塊違反財務制度的情況,一經發現,應由當事人少交書面檢查,上報董事長,並按分級管理條例,對相應負責人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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