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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法培訓計劃

發布時間:2021-04-26 19:40:46

① 簡述反家庭暴力法的基本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護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系,促進家庭和諧、社會穩定,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第三條 家庭成員之間應當互相幫助,互相關愛,和睦相處,履行家庭義務。

反家庭暴力是國家、社會和每個家庭的共同責任。

國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司法機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反家庭暴力工作給予必要的經費保障。

第五條 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預防為主,教育、矯治與懲處相結合原則。

反家庭暴力工作應當尊重受害人真實意願,保護當事人隱私。

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婦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給予特殊保護。

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預防

第六條 國家開展家庭美德宣傳教育,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識,增強公民反家庭暴力意識。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在各自工作范圍內,組織開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傳教育。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應當開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傳。

學校、幼兒園應當開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司法機關、婦女聯合會應當將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納入業務培訓和統計工作。

醫療機構應當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診療記錄。

第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開展家庭暴力預防工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應當予以配合協助。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開展心理健康咨詢、家庭關系指導、家庭暴力預防知識教育等服務。

第十條 人民調解組織應當依法調解家庭糾紛,預防和減少家庭暴力的發生。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發現本單位人員有家庭暴力情況的,應當給予批評教育,並做好家庭矛盾的調解、化解工作。

第十二條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以文明的方式進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監護和教育職責,不得實施家庭暴力。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處置

第十三條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有關單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後,應當給予幫助、處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單位、個人發現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行為,有權及時勸阻。

第十四條
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應當對報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案後應當及時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關規定調查取證,協助受害人就醫、鑒定傷情。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體受到嚴重傷害、面臨人身安全威脅或者處於無人照料等危險狀態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並協助民政部門將其安置到臨時庇護場所、救助管理機構或者福利機構。

第十六條 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

告誡書應當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實陳述、禁止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等內容。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將告誡書送交加害人、受害人,並通知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公安派出所應當對收到告誡書的加害人、受害人進行查訪,監督加害人不再實施家庭暴力。

第十八條 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可以單獨或者依託救助管理機構設立臨時庇護場所,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臨時生活幫助。

第十九條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依法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對家庭暴力受害人緩收、減收或者免收訴訟費用。

第二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據公安機關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鑒定意見等證據,認定家庭暴力事實。

② 反家暴 看看國外怎麼做

中國首部反家庭暴力法3月1日起正式施行。事實上,不僅國內,世界范圍內家庭暴力都是一個嚴峻的社會問題。近年來,各國不斷根據自身國情及特點,探索出一套富有成效的新措施,最大限度內減少家庭暴力的發生,降低其對社會的危害。

德國 誰施暴誰掃地出門

德國的反家暴法《防止暴力法案》設立了一項重要原則:「誰施暴,誰離開」,即施以家暴的一方會被趕出家門,並被禁止靠近、糾纏受害者。

警察如果認定存在家暴行為,會立即將施暴一方驅逐,同時沒收其鑰匙,禁止其再返回住所。拒不離開的會被警方拘留。

警方禁令最長14天。如果受害者擔心禁令到期後仍有危險,可向法院提交足夠證據,申請更長時間的保護令。保護令包括禁止施暴者回家、禁止在其他場所或通過電話、郵件等方式接觸、糾纏受害者等。如果違反保護令,施暴者將面臨一年以下監禁或罰款。

英國

揭家暴干預施暴者

英國政府2014年3月推出一項「家暴揭露計劃」,給予個人「詢問權」和「知情權」,個人可通過該計劃直接向警方詢問他們的伴侶或家庭成員是否有暴力傾向的記錄。如果警方發現被詢問的對象存在家暴記錄,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可向個人公開相關信息。

此外,英國還提出一個新項目Drive,調整以往關注受害者的角度,轉而把救助目標轉向家庭暴力的根源——施暴者,將對有較高威脅的施暴者給予一對一的幫助教育,通過治療手段對他們的暴力行為進行干預。

這一項目由多個社會救助機構提出,將首先在埃塞克斯、薩塞克斯等地試行,給施暴者提供幫助,解決他們的酗酒、吸毒以及精神問題。同時,他們還能獲得有關就業、居住等方面的資助;而拒絕合作的施暴者則將受到警方的密切監視,嚴重者或將承擔民事或刑事責任。

荷蘭

強制通報重罰公務員

在荷蘭,除了被公開的家暴案件以外,還有許多案件並未報案。警方估計,能夠採取正確方式去警局報案尋求幫助的僅占家暴事件的20%,而從未報案而被隱瞞的家暴案件佔到總數的80%。

為應對這種形勢,2013年7月1日,荷蘭開始實施「強制通報准則法案」,以期改變家暴事件「民不舉、官不究」現象。荷蘭的強制通報制度適用於教育、衛生保健、兒童保健、青少年保健、社會工作以及刑事司法系統的專業人士,不僅要求他們通報疑似家暴情形,還規定了家暴識別的具體指標、步驟、報告程序和模板。

警察等公務員施暴有可能受雙倍懲罰。荷蘭檢方發言人介紹,如果一名警察或其他公務人員(如消防隊員、急救車駕駛員等)對家庭成員實施暴力,檢方將尋求使暴力實施者受到比普通人嚴重一倍的懲罰。荷蘭警察組織的調查報告指出,警員家屬是非常容易受到家暴的人群,而實施暴力的往往是警員自己。

美國

名人效應 快速保護

最大限度地利用明星效應,呼籲社會形成反對家庭暴力的意識,是美國營造家暴「零容忍」態度的重要方式。

去年,在素有「收視率之王」之稱的橄欖球聯盟總決賽「超級碗」中,20餘個反家暴組織聯合考特尼·考克斯和伊萊·曼寧等文體明星發起「NoMore」反家暴運動,並在比賽中場黃金時段針對橄欖球星在電梯中毆打未婚妻的家暴丑聞投放了公益廣告。

很多明星也自發利用社交媒體,通過藝術手段傳播反對家暴的聲音。如搖滾歌手霍齊爾單曲「CherryWine」的音樂錄影帶即以反家暴為主題,由奧斯卡提名女演員西爾莎·羅南出演,並在社交網路上以「面對家庭暴力」的話題廣泛傳播。

在司法保障方面,人身安全保護令是美國防範家庭暴力、保護受害者的重要行政司法手段。人身安全保護令分三種,分別是緊急保護令、臨時保護令和永久保護令。家庭暴力受害者可在侵害方不在場的情況下向法院提出申請,法官根據證據證詞即可發放臨時保護令。受害人存在緊急、現實危險的,警方即可聯系法院系統發放緊急保護令,全部流程通常只需幾個小時。

澳大利亞

撥專款加強兒童保護

在澳大利亞平均每兩分鍾就有一起家暴事件,為此澳大利亞總理特恩布爾此前宣布投入1億澳元(約合4.68億元人民幣)解決澳大利亞的家庭暴力現象。

③ 《反家庭暴力法》規定,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哪些原則

根據中國婦聯抽樣調查,家庭暴力現象在我國具有相當的普遍性,它不僅發生在夫妻之間,還多發於父母與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與年邁父母之間。據統計,全國2.7億個家庭中,遭受過家庭暴力的婦女已高達30%,其中,施暴者九成是男性。每年有近10萬個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體。這一背景下,將家庭暴力納入有效的法律干預之下,刻不容緩。
在當前,我國法規對家庭暴力的干預仍零散的分布在不同的法律體系中,執行力嚴重不足,缺乏綜合性的專業立法,已難以跟上反家暴的現實需要。雖然從2000年至今,全國28個省(區)市都相繼出台了反家暴專門法規或政策,但由於都屬於地方層級的法律法規,在權威性和層級上都有待提升。因此,制定一部全國性的反對家庭暴力法殊為必要。
家庭暴力的發生有著多種原因,這意味著法律對於家庭暴力的干預也必須多樣化,形成合力。全國政協委員李仁真曾建議,多機構合作的干預模式,是國際國內通行的一些做法,也是由家庭暴力的特點和受害人的需求決定的。此次立法草案對此作出了回應,其中進一步明確了政府、社會組織、自治組織和學校、醫療機構等各方職責,並設立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應該說是充分因應了當下反家庭暴力的現實需要,增強了立法的現實針對性。
在很長一段時間內,家庭暴力在我們社會更多隻被視為只是家庭內部的問題,被道德化看待,這在一定程度上延緩了社會對於家庭暴力進行干預的進程。但無論從現實還是從各國的立法實踐來看,遏制家庭暴力都需要且大多已被納入法律程序。換言之,在看待家庭暴力的問題上,我們迫切需要從觀念上予以重新審視。可以預期,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將大大提升整個社會對於家庭暴力行為的正確認識。
在一個文明和法治社會,家庭暴力不僅是對家庭秩序的破壞,對家庭成員身心健康的威脅,更是對社會文明和法治底線的突破。反家庭暴力法若最終獲得立法通過,這對於我國反對家庭暴力具有里程碑式意義。

④ 《反家庭暴力法》的實施有什麼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於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該法的立法宗旨是為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護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系,促進家庭和諧、社會穩定而制定。共包括總則、家庭暴力的預防、處置、人身安全保護令、法律責任、附則等六章三十八條內容。

《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旗幟鮮明地表明了反對家庭暴力是國家、社會和每個家庭的共同責任,引導家庭成員互相幫助、互相關愛、和睦相處,每個家庭成員都能夠履行家庭責任和義務,體現了法律的宣示性,彰顯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在具體處理家暴問題上,法律從家庭暴力的預防、處置,到受害人的人身安全保護,再到法律責任,都制定了明確的具體的措施,設計了可操作性的法製程序制度。比如說強制報告制度,比如說公安告誡制度,再比如說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等等。

一旦出現家庭暴力就有相應的部門介入和及時制止,這樣就將法律的宣示性和有效解決家暴問題很好地結合起來。反家暴立法專章規定了家庭暴力的預防,要求國家、工青婦等群團組織,包括大眾媒體,都要開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的宣傳,

同時也要求各級政府支持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來開展心理健康咨詢、家庭關系指導、家庭暴力預防知識的教育服務等等,同時也要求人民調解組織依法調解家庭糾紛,

這樣一些要求,都是注重從正面引導家庭成員相互關愛,促進家庭的和諧和社會的穩定,所以它也切實體現了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的辯證統一。

(4)反家庭暴力法培訓計劃擴展閱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護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系,促進家庭和諧、社會穩定,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第三條家庭成員之間應當互相幫助,互相關愛,和睦相處,履行家庭義務。

反家庭暴力是國家、社會和每個家庭的共同責任。

國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司法機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反家庭暴力工作給予必要的經費保障。

第五條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預防為主,教育、矯治與懲處相結合原則。

反家庭暴力工作應當尊重受害人真實意願,保護當事人隱私。

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婦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給予特殊保護。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

⑤ 民政局反家庭暴力法工作匯報

婦聯貫徹實施《反家庭暴力法》情況匯報 3月1日,我國首部《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實施。為推動《反家庭暴力法》貫徹實施,提高全社會反家庭暴力意識,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系,促進家庭和諧、社會穩定,海門市多措並舉,扎實推進《反家庭暴力法》落地生根。 一、深入學習,夯實基礎 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頒布實施以來,我市婦聯利用辦公會議的機會,對《反家庭暴力法》進行了系統學習,對《反家庭暴力法》六大章、51條逐章逐條進行了精讀細學,全面闡釋和解讀了反家暴法中公安告誡制度、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等諸多亮點,重點學習了家暴的取證、認定,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暴力行為的處理等內容。在鄉鎮婦聯qq工作群中開設反家暴知識專題學習活動,召集全體婦聯幹部進行新法的學習、討論、解疑,確保對新法全面掌握、准確運用。5月底,又安排全市基層婦聯主席參加了南通市婦聯系統維權幹部暨婚姻家庭糾紛調解員培訓班,系統學習《反家 庭暴力法》

⑥ 反家庭暴力法的內容

公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警後,應當及時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關規定調查取證,協助受害人就醫鑒定傷情。

⑦ 通過學習反家庭暴力法講座我明白了什麼懂得了什麼

對於反家暴法的建議
對於家庭暴力的定義: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傷害,強制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多為女性,這時存在於現代社會的普遍現象,為了維護婦女以及其他家庭弱勢成員的權益,國家決定出台相關的法律,我對於家暴法的出台有如下的幾點意見:
1.正確的規范家暴的時間范圍
當家爆發將要出台的消息登陸網路時,網友們產生了熱議,其中幾點引起了我的注意,就是人們對於戀愛同居以及離婚後前夫妻之間的暴力行為是否也應該歸入家暴法的范圍之內,對於這點,我個人是持否定態度的,結婚是男女雙方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以及程序,確認夫妻關系的法律行為,就這個定義來說,夫妻關系應該是一種按照程序締結的夫妻雙方的人生關系契約,而無論是戀愛同居還是離婚後的前夫
妻,他們之間是已經不再存在這種契約關系的,所以他們之間的關系在法律上於一般的路人是差不多的,而家暴法是就家庭成員之間的關系進行的調整,也就是說是家庭成員才使用這個法律。
離婚的前夫妻一是感情已經破裂,二是他們已經解除了這種契約式的關系就此他們已經是如同一般路人之間的關系了,所以他們所發生的暴力行為不該歸家暴法進行管理,而是由治安管理處罰法,民法或者刑法來進行調整,對於他們的這種判斷主要是從他們之間的契約關系以及感情基礎進行的判斷。
而對於戀愛同居關系,我們覺得就要視情況而定了,一,如果同居
關系人是以夫妻名義來進行同居關系的話,我覺得還是需要承認他們之間合法夫妻關系的,這主要是出於對婦女權利的保護,如果我們將這種夫妻名義的同居視為非法同居的話,那他們之間發生的暴力行為很有可能是直接歸治安管理處罰法管了,但是治安處罰法是一個大范圍的行政法,他沒有辦法向專門的法律那樣做到本法域內面面俱到,所以他是沒有辦法好好的保護實際上是夫妻之實的婦女的權益的,而家暴法是專門處理家庭暴力方面的法律,他相對於處罰法來說更能保護弱勢婦女群體的利益,而國家制定家暴法的初衷就是能更好的保護家庭弱勢群體的利益,所以我們是有這個必要認為夫妻名義的同居是事實婚姻的,這是為了更好地保護弱勢群體婦女的利益。
二,如果雙方當事人只是同居在一起,那麼我們可以或者說應當認為女方當事人並沒有保護自己的權利的想法的,女性在社會家庭中是弱勢的群體,國家制定家暴法在一定程度上來說就是為了保護他們的,但是當事人就是不愛惜自身的權利的話,那麼國家還對他進行保護的話,那就是對於一部分人的偏見,對一部分人的溺愛,這是極不公平的,雙方當事人戀愛同居只是出於他們之間對愛的一種追求,但這並不意味著他們就達到了家庭成員的程度,如果他們結婚登記了,那他們就完成了質變,不然的話他們現在的同居只能是一種量變,他們之間的還是沒有能夠達到那層關系,不該歸家暴法管。
2.網路熱議條款:網路冷暴力該入法條嗎?
這是在微博上熱議的一條關於家暴的法條,如今在現代科技日益發達,像騰訊qq這種網路社交工具也漸漸地和人們的生活產生了密不
可分的關系,這時有網友提出問題:當雙方在用qq等聊天工具進行聊天時,對方只是用「恩」,「哦」,「啊」等詞進行回復時,我們可不可以認為這是一種冷家暴,畢竟現在聊天工具基本上是替代了我們的手機等信息交換工具,而兩個人在進行網路聊天時一方當事人沒有足夠的關注對方當事人的信息,只是敷衍了事的回答,對方當事人確實有時時會感受到對方對自己的不重視,從而使家庭冷暴力出現,以上
就是網友對於網路冷暴力的解釋,接下來我將陳述自己的觀點。 首先我認為網路冷暴力的提出確實是一種與時俱進的產物,但是我對於他是不贊成的理由有兩個:第一,在家庭中收到家暴傷害的一般是弱勢的女性,而女性對於冷落是非常敏感的,這是相對於男性而言轉載自百分網http://www.oh100.com,請保留此標記的,在進行網路交談的時候由於不是進行面對面的交談,所以雙方是很難知道對方的真實情況的,所以就很容易出現男性的當事人不方便或者說不能與女方當事人交談的情況出現,而女方當事人由於不是親臨現場不知道情況而產生不必要的誤解,畢竟網路交談比起面對面的交流還是有著很多的差距的,他的優點也就只是局限在便捷上了。二,這想法條的制定會較大的激化家庭矛盾而不是保護家庭成員,在本來就已經存在矛盾的家庭的當中,夫妻雙方本來就對彼此抱有意見,或者已經到了要離婚的地步,結果就因為對自己不理睬,原本還有可能的調節的家庭矛盾因為這個法條的出現而變得遙不可及,受到冷落的一方會這么想:你竟然冷落我,法律可是不準許你冷落我的,於是一紙訴狀告到法院,結果還沒離婚,就被對方以冷暴力的告上法院,而原本存在的調解希望也被這個法條終結了。因為它的存在使得家庭成
員只是想用法條來解決問題而不再是交談與溝通了!
3.家暴法的保護對象是該加入男性的
上面一條的討論顯示了網友與時俱進的想法,這也說明現在的社會與以前相比已經大不相同了,而我提出家暴法的保護對象也該加入男性也是有此考慮的,新中國成立以後女性的地位相比較解放以前已經有了大幅度的增長,雖然還沒有到與男性平起平坐的地步,但是確實是已經大幅度上漲了,女強人就是對社會上的一些比較強勢的女性的稱呼,而這些年來有著男性在家被妻子家暴但是求救無路的情況,有的男性甚至到婦聯求救,請婦聯的人管管自己的媳婦,在人們的傳統觀念中,男人一直是強勢這個詞的代名詞,但是現在人們該改改老觀念了,在現代家庭組成中也是存在著性格軟弱,或者說過於溫順的男性,他們的性格使得當他們遇到的妻子比較強勢的時候他們的地位反而會是家庭中較低的,這時需要我們反思與關注的!
反家暴,擁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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