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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森林防火培訓計劃

發布時間:2021-04-25 02:45:50

Ⅰ 有關於宣傳森林防火知識的社會實踐調查報告

防火知識
1,火勢不大要當機立斷,披上浸濕的衣服
或裹上濕毛毯,濕被褥勇敢地沖出去,但千萬不
要披塑料雨衣.2,在濃煙中避難逃生,要盡量
放低身體,並用濕毛巾捂住嘴鼻.3,不要盲目
跳樓,可用繩子或把床單撕成條狀連起來,緊拴在門窗框和重物上,順勢滑下.4,當被大火圍困又沒有其他辦法可自救時,可用手電筒,醒目物品不停地發出呼救信號,以便消防隊及時發現,組織營救.四,滅火器使用方法1,乾粉滅火器:使用時,先拔掉保險銷,一隻手握住噴嘴,另一隻手握緊壓柄,乾粉即可噴出. 2,1211滅火器:使用時,先拔掉保險銷,然後握緊壓柄開關,壓桿就使密封間開啟,在氨氣壓力作用下,1211滅火劑噴出.3,二氧化碳滅火器:使用時,先拔掉保險銷,然後握緊壓柄開關,二氧化碳即可噴出.注意:1,乾粉滅火器屬於窒息滅火,一般適用於固體,液體及電器的火災.2,二氧化碳滅火器,1211滅火器屬於冷卻滅火,一般適用於圖書,檔案,精密儀器的火災.3,使用二氧化碳滅火器時,一定要注意安全措施.因為空氣中二氧化碳含量達到8.5 %時,會使人血壓升高,呼吸困難;當含量達到 20 %時,人就會呼吸衰弱,嚴重者可窒息死亡.所以,在狹窄的空間使用後應迅速撤離或帶呼吸器.其次,要注意勿逆風使用.因為二氧化碳滅火器噴射距離較短,逆風使用可使滅火劑很快被吹散而影響滅火.此外,二氧化碳噴出後迅速排出氣體並從周圍空氣中吸收大量熱量,因此使用中防止凍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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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孩子不要玩火,不玩弄電器設備。 2、不亂丟煙頭,不躺在床上吸煙。 3、不亂接亂拉電線,電路熔斷器切勿用銅、鐵絲代替。 4、爐灶附近不放置可燃易燃物品,爐灰完全熄滅後再傾倒,草垛要遠離房屋。 5、明火照明時不離人,不要用明火照明尋找物品。 6、離家或睡覺前要檢查電器具是否斷電,燃氣閥門是否關閉,明火是否熄滅。 7、利用電器或灶塘取暖,烘烤衣物,要注意安全。 8、發現燃氣泄漏,要迅速關閉氣源閥門,打開門窗通風,切勿觸動電器開關和使用明火,並迅速通知專業維修部門來處理。 9、對液化氣鋼瓶,嚴禁用開水加熱、火烤及日曬。不準橫放,不準倒殘液和劇烈搖晃。 10、家中不可存放超過0.5公升的汽油、酒精、香蕉水等易燃易爆物品。 11、切勿在走廊、樓梯口等處堆放雜物,要保證通道和安全出口的暢通。 12、不在禁放區及樓道、陽台、柴草垛旁等地燃放煙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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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家庭防火知識多

火柴、火機、電子爐灶等明火;雷電、靜電等的自然火源;傢具、衣物、床褥等可燃固體;汽油、煤油、植物油等可燃液體;煤氣、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發膠、空氣清新劑等可燃氣體。

2. 煙蒂火柴不亂扔

不可隨意將煙蒂、火柴桿扔在廢紙簍內或者可燃雜

物上,不要躺在床上或沙發上吸煙。

3. 電線插座勤檢查

不私接亂拉電線,不超負荷用電,插座上不要使用過多的用電設備,不用銅、鐵、鋁絲等代替刀閘開關上的保險絲。

4. 離家要把電源切

離家或入睡前,應對用電器具、燃氣開關及遺留火種進行檢查,用電設備長期不使用時,應切斷電源或拔下插頭。

5. 煤氣使用講安全

使用液化氣,要先開氣閥再點火。使用完畢,先關氣閥在關爐具。不要隨意傾倒液化石油氣殘液。煤氣泄漏要迅速關閉氣閥,開窗通風,切勿觸動電器開關和使用明火,切記不要在燃氣泄漏場所撥打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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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常識「三字經」

人生路 長漫漫 五千年 火陪伴 恰用火 送溫暖 如大意

受災難 火著起 條件三 可燃物 氧助燃 點火源 緊相連

三去一 火自完 滅火法 有四點 一冷卻 二隔離 三窒息

四抑制 多學習 常操演 遵法規 不蠻干 誰主管 誰負責

防火制 落實堅 本崗位 懂火險 報火警 會圓滿 懂預防

措施善 滅火器 會熟練 懂滅火 法全面 初期火 會全殲

打電話 1 1 9 須講清 何地點 何物燃 何部位 火勢懸

迎警車 路口邊 消防隊 不收錢 火場上 情萬變 知情人

及時言 保現場 協作戰 先控制 救人員 急重點 再一般

平日里 想安全 教育孩 火不玩 扔煙頭 不隨便 引火種

不亂散 裝飾房 材料選 不易燃 不可燃 新改建 審批辦

防火距 合規范 不損壞 不圈佔 不埋壓 消火栓 危險品

嚴管限 公場所 禁靠邊 出門外 留心看 消防標 怎避患

遇情況 不慌亂 消防道 要通坦 消防事 關民安 見危害

人人管 生活中 火看嚴 危險%

森林防火條例
(一九八八年一月十六日國務院發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有效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保護森林資源,促進林業發展,維護自然生態平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災的預防和撲救。除城市的市區外,一切森林防火工作,都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森林防火工作實行「預防為主,積極消滅」的方針。
國家積極支持森林防火科學研究,推廣和運用先進科學技術。
第四條 森林防火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領導負責一制。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對森林防火工作負有重要責任,林區各單位都要在當地人民政府領導下,實行部門和單位領導負責制。
第五條 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保護森林資源,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
第二章 森林防火組織
第六條 國家設立中央森林防火總指揮部,其職責是;
(一)檢查、監督各地區、各部門貫徹執行國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和重大行政措施的實施,指導各地方的森林防火工作;
(二)組織有關地區和部門進行重大森林火災的撲救工作;
(三)協調解決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部門之間有關森林防火的重大問題;
(四)決定有關森林防火的其他重大事項。
中央森林防火總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
第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組織有關部門和當地駐軍設立森林防火指揮部,負責本地區的森林防火工作。縣級以上森林防火指揮部應當設立辦公室,配備專職幹部,負責日常工作。
地方各級森林防火指揮部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針、政策,監督本條例和有關法規的實施。
(二)進行森林防火宣傳教育,制定森林防火措施,組織群眾預防森林火災;
(三)組織森林防火安全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四)組織森林防火科學研究,推廣先進技術,培訓森林防火專業人員;
(五)檢查本地區森林防火設施的規劃和建設,組織有關單位維護、管理防火設施及設備;
(六)掌握火情動態,制定撲火預備方案,統一組織和指揮撲救森林火災;
(七)配合有關機關調查處理森林火災案件;
(八)進行森林火災統計,建立火災檔案。
未設森林防火指揮部的地方,由同級林業主管部門履行森林防火指揮部的職貴。
第八條 林區的國營林業企業事業單位、部隊、鐵路、農場、牧場、工礦企業、自然保護區和其它企業事業單位,以及村屯、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相應的森林防火組織,在當地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本系統、本單位范圍內的森林防火工作。
森林撲火工作實行發動群眾與專業隊伍相結合的原則,林區所有單位都應當建立群眾撲火隊,並注意加強訓練,提高素質;國營林業局、林場,還必須組織專業撲火隊。
第九條 在行政區交界的林區,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森林防火聯防組織,商定牽頭單位,確定聯防區域,規定聯防制度和措施,檢查、督促聯防區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國營林業企業事業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可以在林區建立森林防火工作站、檢查站等防火組織,配備專職人員。森林防火檢查站的設置,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專職授權的單位批准。森林防火檢查站有權對入山的車輛和人員進行防火檢查。
第十一條 國家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在大面積國有林區開展航空護林,加強武裝森林警察部隊的建設,逐步提高森林防火的專業化、現代化水平。
第十二條 有林的和林區的基層單位,應當配備兼職或者專職護林員。護林員在森林防火方面的具體職責是:巡護森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時報告火情,協助有關機關查處森林火災案件。
第三章 森林火災的預防
第十三條 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劃定森林防火責任區。確定森林防火責任單位,建立森林防火責任制度,定期進行檢查。
在林區應當建立軍民聯防制度。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經常性的森林防火宣傳教育,做好森林火災預防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的自然條件和火災發生規律,規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內出現高溫、乾旱、大風等高火險天氣時,可以劃定森林防火戒嚴區,規定森林防火戒嚴期。
第十五條 森林防火期內,在林區禁止野外用火;因特殊情況需要用火的,必須嚴格遵守以下規定。
(一)燒荒、燒草場、燒灰積肥、燒田埂、燒秸棵、煉山造林和火燒防火隔離帶等生產性用火,必須經過縣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授權的單位批准,領取生產用火許可證。
經批准進行生產用火的,要有專人負責,事先開好防火隔離帶,准備撲火工具,有組織地在三級風以下的天氣用火,嚴防失火。
(二)進入林區的人員,必須持有當地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單位核發的進入林區證明。
從事林副業生產的人員,應當在指定的區域內活動,選擇安全地點用火,在周圍開設防火隔離帶,用火後必須徹底熄滅余火。
(三)進入國營企業事業單位森林經營區內活動的,必須持有經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授權的森林經營單位核發的進入林區證明。
第十六條 森林防火期內,在林區作業和通過林區的各種機動車輛,必須安設防火裝置,並採取其他有效措施,嚴防漏火、噴火和機車間瓦脫落引起火災。行駛在林區的旅客列車和公共汽車,司乘人員要對旅客進行防火安全教育,嚴防旅客丟棄火種。
在鐵路沿線有引起火災危險的地段,由森林防火責任單位開設防火隔離帶,配備巡護人員,做好巡邏和滅火工作。
在林區野外操作機械設備的人員,必須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規程,嚴防失火。
第十七條 森林防火期內,禁止在林區使用槍械狩獵;進行實彈演習、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動,必須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授權的森林經營單位批准,並採取防火措施,做好滅火准備工作。
第十八條 森林防火戒嚴期內,在林區嚴禁一切野外用火,對可能引起森林火災的機械和居民生活用火,應當產格管理。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單位有計劃地進行林區的森林防火設施建設:
(一)設置火情瞭望台;
(二)在國界內側、林內、林緣以及村屯、工礦企業、倉庫、學校、部隊營房、重要設施、名勝古跡和革命紀念地等周圍,開設防火隔離帶或者營造防火林帶;
(三)配備防火交通運輸工具、探火滅火器械和通信器材等;
(四)在重點林區,修築防火道路,建立防火物資儲備倉庫。
開發林區和成片造林,應當同時制定森林防火設施的建設規劃,同步實施。
第二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森林防火指揮部或者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森林防火專用車輛、器材、設備和設施的使用管理制度,定期進行檢查,保證防火滅火需要。
第二十一條 氣象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應當聯合建立森林火險監測和預告站(點)。各級氣象部門,應當根據森林防火的要求,做好森林火險天氣監測預報工作,特別要做好高火險夭氣預報工作。報紙、廣播、電視部門,應當及時發布森林火險天氣預報和高火險天氣警報。
第四章 森林火災的撲救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一旦發現森林火災,必須立即撲救,並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揮部報告。
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揮部接到報告後,必須立即組織當地軍民撲救,同時逐級上報省級森林防火指揮部或者林業主管部門。
省級森林防火指揮部或者林業主管部門對下列森林火災,應當立即報告中央森林防火總指揮部辦公室:
(一)國界附近的森林火災;
(二)重大、特大森林火災;
(三)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傷的森林火災。
(四)威脅居民區和重要設施的森林火災;
(五)二十四小時尚未撲滅明火的森林火災;
(六)未開發原始林區的森林火災;
(七)省、自治區、直轄市交界地區危險性大的森林火災;
(八)需要中央支援撲救的森林火災。
第二十三條 撲救森林火災,由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揮部統一組織和指揮。接到撲火命令的單位和個人,必須迅速趕赴指定地點,投入撲救。
撲救森林火災不得動員殘疾人員、孕婦和兒童參加。
第二十四條 撲救森林火災時,氣象部門應當做好與火災有關的氣象預報;鐵路、交通、民航等部門,應當優先提供交通運輸工具;郵電部門應當保證通信的暢通;民政部門應當妥善安置災民;公安部門應當及時查處森林火災案件,加強治安管理;商業、供銷、糧食、物資和衛生等部門,應當做好物資供應和醫療救護等工作。
第二十五條 森林火災撲滅後,對火災現場必須全面檢查,清理余火,並留有足夠人員看守火場,經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揮部檢查驗收合格後,方可撤出看守人員。
第二十六條 因撲救森林火災負傷、致殘或者犧牲的國家職工(含合同制工人和臨時工,下同),由其所在單位給予醫療、撫恤;非國家職工由起火單位按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給予醫療、撫恤。起火單位對起火沒有責任或者確實無力負擔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醫療、撫恤。
第二十七條 撲火經費按照下列規定支付:
(一)國家職工參加撲火期間的工資、旅差費,由其所在單位支付;
(二)國家職工參加撲火期間的生活補助費,非國家職工參加撲火期間的誤工補貼和生活補助費,以及撲火期間所消耗的其他費用,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標准,由火災肇事單位或者肇事個人支付;火因不清的,由起火單位支付。
(三)對本條第二項所指費用,火災肇事單位、肇事個人或者起火單位確實無力支付的部分,由當地人民政府支付。
第五章 森林火災的調查和統計
第二十八條 森林火災分為:
(一)森林火警:受害森林面積不足一公頃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
(二)一般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在一公頃以上不足一百公頃的;
(三)重大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在一百公頃以上不足一千公頃的;
(四) 特大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在一千公頃以上的。
第二十九條 發生森林火災後,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揮部,應當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對起火的時間、地點、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積和蓄積,撲救情況、物資消耗、其他經濟損失、人身傷亡以及對自然生態環境的影響等進行調查,記入檔案。
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第一至三項所列的森林火災,以及燒入居民區、燒毀重要設施或者造成其他重大損失的森林火災,由省級森林防火指揮部或者林業主管部門建立專門檔案,報中央森林防火總指揮部辦公室。
第三十條 地方各級森林防火指揮部或者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森林火災統計報告表的要求,進行森林火災統計,報上級主管部門和同級統計部門。森林火災統計報告表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家統計部門備案。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事跡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一)嚴格執行森林防火法規,預防和撲救措施得力,在本行政區或者森林防火責任區內,連續三年以上未發生森林火災的;
(二)發生森林火災及時採取有力措施,積極組織撲救的,或者在撲救森林火災內起模範帶頭作用,有顯著成績的;
(三)發現森林火災及時報告,並盡力撲救,避免造成重大損失的;
(四)發現縱火行為,及時制止或者檢舉報告的;
(五)在查處森林火災案件中做出貢獻的;
(六)在森林防火科學研究中有發明創造的;
(七)連續從事森林防火工作十五年以上,工作有成績的。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第一項至四項行為之一的,處十元至五十元的罰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項行為的,處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罰款或者警告;有第六項行為的,責令限期更新造林,賠償損失,可以並處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罰款:
(一)森林防火期內,在野外吸煙、隨意用火但未造成損失的;
(二)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進入林區的;
(三)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機動車輛和機械設備的;
(四)有森林火災隱患,經森林防火指揮部或者林業主管部門通知不加消除的;
(五)不服從撲火指揮機構的指揮或者延誤撲火時機,影響撲火救災的;
(六)過失引起森林火災,尚未造成重大損失的。
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任人員或者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有失職行為的人員,還可以視情節和危害後果,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三條 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決定。
當事人對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四條 違反森林防火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應當處以拘留的,由公安機關決定;情節和危害後果嚴重,構成罪犯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所指的林區,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劃定,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一九八八年三月十五日起施行

Ⅱ 森林防火的資料

森林火災是森林最危險的敵人,也是林業最可怕的災害,它會給森林帶來最有害,最具回有毀滅性的後果。

森林答火災不但燒毀成片的森林,傷害林內的動物,而且還降低森林的繁殖能力,引起土壤的貧瘠並破壞森林涵養水源,甚至會導致生態環境失去平衡。盡管當今世界的科學在日新月異地向前發展,但是,人類在制服森林火災上,卻依然尚未取得長久的進展。



(2)鄉鎮森林防火培訓計劃擴展閱讀

火災種類:

根據森林火災燃燒中央地點,蔓延速度,受害部位和程度,大致可把森林火災分為三大類:地表火 樹冠火 地下火。

以受害森林面積大小為標准,森林火災分為以下四類:

1,森林火警:受害森林面積不足1公頃或其他林地起火(包括荒火);

2,一般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1公頃以上,不足100公頃的;

3,重大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100公頃以上不足1000公頃的;

4,特大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1000公頃以上的。

Ⅲ 怎樣開展森林防火培訓,培訓什麼

森林防火條例( 年 月 日國務院發布)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有效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保護森林資源,促進林業發展,維護自然生態平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災的預防和撲救。除城市的市區外,一切森林防火工作,都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森林防火工作實行"預防為主,積極消滅"的方針。國家積極支持森林防火科學研究,推廣和運用先進科學技術。第四條森林防火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領導負責制。各級林業主管部門對森林防火工作負責重要責任,林區各單位都要在當地人民政府領導下,實行部門和單位領導負責制。第五條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保護森林資源,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第二章森林防火組織第六條國家設立中央森林防火總指揮部,其職責是:(一)檢查、監督各地區、各部門貫徹執行國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和重大行政措施的實施,指導各地方的森林防火工作。(二)組織有關地區和部門進行重大森林火災的撲救工作。(三)協調解決、自治區、直轄市之間、部門之間有關森林防火的重大問題;(四)決定有關森林防火的其他重大事項。中央森林防火總指揮部公室設在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第七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組織有關部門和當地駐軍設立森林防火指揮部,負責本地區的森林防火工作。縣級以上森林防火指揮部應當設立公室,配備專職幹部,負責日常工作。地方各級森林防火指揮部的主要職責是:(一)貫徹執行國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政策,監督本條例和有關法規的實施;(二)進行森林防火宣傳教育,制定森林防火措施,組織群眾預防森林火災;(三)組織森林防火安全檢查,消除火災隱患。(四)組織森林防火科學研究,推廣先進技術,培訓森林防火專業人員;(五)檢查本地區森林防火設施的規劃和建設,組織有關單位維護、管理防火設施及設備;(六)掌握火情動態,制定撲火預備方案,統一組織和指揮撲救森林火災;(七)配合有關機動調查處理森林火災案件;(八)進行森林火災統計,建立火災檔案。未設森林防火指揮部的地方,由同級林業主管部門履行森林防火指揮部的職責。第八條林區的國營林業企業事業單位、部隊、鐵路、農場、工礦企業、自然保護區和其它企業事業單位,以及村屯、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相應的森林防火組織,在當地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本系統、本單位范圍的森林防火工作。森林撲火工作實行發動群眾與專業隊伍相結合的原則,林區所有單位都應當建立群眾撲火隊,並注意加強訓練,提高素質;國營林業局、林場,還必須組織專業撲火隊。第九條在行政區交界的林區,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森林防火聯防組織,商定牽頭單位,確定聯防區域,規定聯防制度和措施,檢查、督促聯防區域的森林防火工作。第十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國營林業企業事業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可以在林區建立森林防火工作站,檢查站等防火組織,配備專職人員。森林防火檢查站的設置,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批准。森林防火檢查站有權對入山的車輛和人員進行防火檢查。第十一條國家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在大面積國有林區開展航空護林,加強武裝森林警察部隊的奸商,逐步提高森林防火的專業化、現代化水平。第十二條有林的和林區的基層單位,應當配備兼職或者專職護林員。護森員在森林防火方面的具體職責是:巡護森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時報告火情,協助有關機關查處森林火災案件。第三章森林火災的預防第十三條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劃定森林防火責任區,確定森林防火責任單位,建立森林防火責任制度,定期進行檢查。在林區應當建立軍民聯防制度。第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常性的森林防火宣傳教育,做好森林火災預防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自然條件和火災發生規律,規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內出現高溫、乾旱、大風等高火險天氣時,可以劃定森林防火戒嚴區,規定森林防火戒嚴期。第十五條森林防火期內,在林區禁止野外用火;因特殊情況需要用火的,必須嚴格遵守以下規定:(一)燒荒、燒草場、燒灰積肥、燒田埂、燒秸稞、燒山造林和火燒防火隔離帶等生產性用火,必須經過縣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授權的單位批准,領取生產用火許可證。經批准進行生產用火的,要有專人負責,事先開好防火隔離帶,准備撲火工具,有組織地在三級風以下的天氣用火,嚴防失火。(二)進入林區的人員,必須持有當地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單位核發的進入林區證明。從事林副業生產的人員,應當地指定的區域內活動,選擇安全地點用火,在周圍開設防火隔離帶,用火後必須徹底熄滅余火。(三)進入國營企業事業單位森林經營區內的活動的,必須持有經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授權的森林經營單位核發的進入林區證明。第十六條森林防火期內,在林區作業和通過林區的各種機動車輛,必須安設防火裝置,並採取有其他有效措施,嚴防漏火、噴火和機車閘瓦脫落引起火災。行駛在林區的旅客列車和公共汽車,司乘人員要對旅客進行防火安全教育,嚴防旅客丟棄火種。在鐵路沿線有引起火災危險的地段,由森林防火責任單位開設防火隔離帶,配備巡護人員,做好巡邏和滅火工作。在林區野外操作機械設備的人員,必須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規程,嚴防失火。第十七條森林防火期內,禁止在林區使用槍械狩獵;進行實彈演習、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動,必須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授權的森林經營單位批准,並採取防火措施,做好滅火准備工作。第十八條森林防火戒嚴期內,在林區嚴禁一切野外用火,對可能引起森林火災的機械和居民生活用火,應當嚴格管理。第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單位有計劃地進行林區的森林防火設施建設:(一)設置火情瞭望台;(二)在國界內側、林內、林緣以及村屯、工礦企業、倉庫、學校、部隊營房、重要設施、名勝古跡和革命紀念地等周圍,開設防火隔離帶或者營造防火林帶;(三)配備防火交通運輸工具、探火滅火器械和通信器材等;(四)在重點林區,修築防火道路,建立防火物資儲備倉庫。開發林區和成片造林,應當同時制定森林防火設施的建設規劃,同步實施。第二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森林防火指揮部或者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森林防火專用車輛、器材、設備和設施的使用管理制度,定期進行檢查,保證防火滅火需要。第二十一條氣象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應當聯合建立森林火險監測和預報站(點)。各級氣象部門,應當根據森林防火的要求,做好森林火險天氣監測預報工作,特別要做好高火險天氣預報工作。報紙、廣播、電視部門,應當及時發布森林火險天氣預報和高火險天氣警報。第四章森林火災的撲救第二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一旦發現森林火災,必須立即撲救,並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揮部報告。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揮部接到報告後,必須立即組織當地軍民撲救,同時逐級上報省級森林防火指揮部或者林業主管部門。省級森林防火指揮部或者林為主管部門對下列森林火災,應當立即報告中央森林防火總指揮部公室:(一)國界附近的森林火災;(二)重大、特大森林火災;(三)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傷的森林火災;(四)威脅居民區和重要設施的森林火災;(五)二十四小時尚未撲滅明火的森林火災;(六)未開發原始林區的森林火災;(七)省、自治區、直轄市交界地區危險性大的森林火災;(八)需要中央支援撲救的森林火災。第二十三條撲救森林火災,由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揮部統一組織和指揮。接到撲火命令的單位和個人,必須迅速趕赴指定地點,投入撲救。撲救森林火災不得動員殘疾珍員、孕婦和兒童參加。第二十四條撲救森林火災時,氣象部門應當做好與火災有關的氣象預報;鐵路、交通、民航等部門,應當優先提供交通運輸工具;郵電部門應當保證通信的暢通;民政部門應當妥善安置災民;公安部門應當及時查處森林火災案件,加強治安管理;商業、供銷、糧食、物資和衛生等部門,應當做好物資供應和醫療救護等工作。第二十五條森林火災撲滅後,對火災現場必須全面檢查,清理余火,並留有足夠人員看守火場,經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揮部檢查驗收合格後,方可撤出看守人員。第二十六條因撲救森林火災負傷、致殘或者犧牲的國家職工(含合同制工人和臨時工,下同),由其所在單位給予醫療、撫恤;非國家職工由起火單位按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給予醫療、撫恤。起火單位對起火沒有責任或者確實無力負擔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醫療、撫恤。第二十七條撲火經費按照下列規定支付:(一)國家職工參加撲火期間的工資、旅差費,由其所在單位支付;(二)國家職工參加撲火期間的生活補助費,非國家職工參加撲火期間的誤工補貼和生活補助費,以及撲火期間所消耗的其他費用,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標准,由火災肇事單位或者肇事個人支付;火因不清的,由起火單位支付;(三)對本條第二項所指費用,火災肇事單位、肇事個人或者起火單位確實無力支付的部分,由當地人民政府支付。第五章森林火災的調查和統計第二十八條森林火災為分:(一)森林火警:受害森林面積不足一公頃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二)一般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在一公頃以上不足一百公頃的;(三)重大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在一百公頃以上不足一千公頃的;(四)特大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在一千公頃以上的。第二十九條發生森林火災後,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揮部,應當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對起火的時間、地點、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積和蓄積,撲救情況、物資消耗、其他經濟損失、人身傷亡以及對自然生態環境的影響等進行調查,記入檔案。本條例條二十二條第三款第一至三項所列的森林火災,以及燒入居民區、燒毀重要設施或者造成其他重大損失的森林火災,由省森林防火指揮部或者林業主管部門建立專門檔案,報中央森林防火總指揮部公室。第三十條地方各級森林防火指揮部或者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森林火災統計報告表的要求,進行森林火災統計,報上級主管部門和同級統計部門。森林火災統計報告表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家統計部門備案。第六章獎勵與處罰第三十一條有下列事跡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獎勵:(一)嚴格執行森林防火法規,預防和撲救措施得力,在本行政區或者森林防火責任區內,連續三年以上未發生森林火災的;(二)發生森林火災及時採取有力措施,積極組織撲救的,或者在撲救森林火災中起模範帶頭作用,有顯著成績的;(三)發現森林火災及時報告,並盡力撲救,避免造成重大損失的;(四)發現縱火行為,及時制止或者檢舉報告的;(五)在查處森林火災案件中出項獻的;(六)在森林防火科學研究中有發時創造的;(七)連續從事森林防火工作十五年以上,工作在成績的。第三十二條有下列第一項至四項行為之一的,處十元至五十元的罰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項行為的,處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罰款或者警告;有第六項行為的,責令限期更新造林,賠償損失,可以並處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罰款:(一)森林防火期內,在野外吸煙、隨意用火但未造成損失的;(二)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進入林區的;(三)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機動車輛和機械設備的;(四)有森林火災隱患,經森林防火指揮部或者林業主管部門通知不加消除的;(五)不服從撲火指揮機構的指揮或者延誤撲火時機,影響撲火救災的;(六)過失引起森林火災,尚未造成重大損失的。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任人員或者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有失職行為的人員,還可以視情節和危害後果,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決定。當事人對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三十四條違反森林防火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應當處以拘留的,由公安機關決定;情節和危害後果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七章附則第三十五條本條例所指的林區,由處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劃定,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備案。第三十六條本條例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第三十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法。第三十八條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Ⅳ 森林防火文章的資料

區森林防火指揮部:
分鄉鎮的森林防火工作,在二00六年度,認真貫徹落實了上級防火有關要求,做到早安排,早部署,在全鎮范圍內廣泛宣傳護林防火內容,認真落實防火責任制,做好各項保障工作,確保了森林資源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取得了一定的成績。現將二00六年度森林防火工作總結如下:
一、加強領導,明確職責
為有效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保護本鎮森林資源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上級防火要求,結合本鎮實際,鎮政府制定了可行的防火應急預案。鎮政府調整了森林防火指揮部成員,書記習瓊任政委、鎮長唐皓任指揮長,副書記崔建華任副指揮長,鎮直各單位主要負責人任成員。實行行政幹部鎮直單位包村聯系制度,納入行政幹部年終考核指標。做到:一是積極宣傳、預防;二是加強對聯系村森林防火工作的領導和督導;三是一旦發生火情,及時組織撲救,做到「打早、打小、打了」,確保我鎮森林資源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
(一)鎮指揮部下設撲火應急總隊、後勤保障組、醫療救護組、督查工作組,其組成人員如下:
1、撲火應急總隊由副指揮長崔建華擔任隊長,應急總隊850多人,設17個分隊,每個分隊50人,鎮直機關組建一支50人的應急分隊,隊長由指揮成員、農辦主任韓家元擔任。16個行政村各組建一隊,隊長由各行政村主任負責擔任,應急分隊撲火員均為18歲以上,50歲以下身體健康的幹部和群眾,一旦發生火情能隨時進入現場進行撲救。
2、後勤保障組由副鎮長劉廣義擔任組長,負責撲火時的後勤保障工作,成員有黃定美、張運龍。
3、醫療救護組由副鎮長王正玲擔任,負責撲火時的醫療救護工作,成員有孫良金、湯貴平、張武、劉偉。
4、督查工作組由經委副書記毛傳新擔任,成員有李鴻、袁國斌。
(二)鎮政府與16個行政村負責人簽訂了防火責任書,並納入了村幹部年終考核重要指標。村與農戶都簽訂了責任書,一旦發生森林火災,各村委會負責人應迅速組織撲救,要在第一時間趕赴現場,先調動本村應急分隊進行撲救,必要時報請鎮森林防火指揮部調集其他分隊支援。
二、加強宣傳,嚴防森林火災
(一)鎮政府在10月20日在林業站二樓會議室召開了森林防火工作預備會。參加人員有政府書記習瓊,鎮長唐皓,副書記崔建華,林業站全體工作人員。就今年防火工作如何落實,存在哪些困難,如何解決做了安排,站主要反映今年防火物資緊缺,爭取鎮政府資金,鎮政府在資金緊缺的情況下,拿出1000元用於購置防火器材鐵鍬10把,手電筒50支,喊話器2個,手套100雙,常用葯品等,會議定於11月5日召開全鎮森林防火工作會議。
鎮政府11月5日在政府會議室召開了分鄉鎮二00六年森林防火工作會議,參加人員有鎮直各單位負責人,各行政村負責人,一是傳達了上級防火會議精神;二是安排部署了我鎮的森林防火工作。各村委會要迅速成立防火領導小組,明確責任,搞好防火宣傳,組建好一支義務撲火隊,確定火情監測人員及報告人員;三是強調發生火情嚴禁痴、呆、傻、老、幼、病、殘、學生嚴禁進山撲火。
(二)自進入森林防火期以來,我鎮充分利用廣播宣傳護林防火,播放防火條例,區、鎮領導檢講話,以及火災案件查處的情況,增強全鎮人民森林防火的責任感,發生火災,嚴禁痴、呆、傻、老、幼、病、殘、學生進山撲救。
鎮出動宣傳車先後共6台次,對上級防火要求進行流動宣傳,8個村有廣播,鎮防火指揮部將關於森林防火內容錄成磁帶發放到各村,按時進行播放。
在全鎮中小學校開展防火知識授課培訓購,購置森林防火教材,對近3000名學生進行宣傳教育,一是要求不要放火;二是發現火情及時報告;三是告訴家人注意防火,村幹部並都作了廣播講話。
我鎮專、兼職護林員27人,護林員在森林防火期內一是加強對森林資源的管護;二是走到哪,就把護林防火宣傳到哪,在交通主幹道,顯眼處刷寫標語200餘幅;三是加強對往年火情多發區的監控。
林業站在資金有限的情況下,在交通主幹道用磁磚立固定標語5幅,各村委會張貼了手寫標語共500餘幅。
各村委會與農戶簽訂了防火責任書1萬多份,發放森林防火宣傳畫6000多份,推廣祭祖燈500多個。
三、檢查督導,確保防火工作落到實處
我鎮防火工作督查組於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日,對全鎮16個行政村的防火工作進行了檢查,檢查內容包括防火領導小組,撲火隊的組建,防火宣傳,責任書的簽發等。
對各村的防火工作落實情況進行檢查時,看組織機構是否落實,宣傳是否到位,責任、制度是否上牆,責任書是否簽發,防火物資是否購置,值班是否安排到

Ⅳ 清明將至,森林防火怎麼做

清明節期間森林防火工作方案

隨著清明節的到來,祭祀掃墓和春耕生產將形成新一輪的野外用火高峰。為切實加強清明期間的森林防火工作,預防森林火災的發生,結合我鎮實際,特製 鎮20**年清明節期間的森林防火工作方案。具體方案如下:

一、強化組織領導,責任落實到位

為確保森林防火各項工作落到實處,成立森林防火領導小組,建立起上有領導管,下有專人抓,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森林防火指揮領導小組。

各村駐村幹部

各村支部書記、村主任

二、明確職責分工,確保森防安全

(一)鎮級

1、發展服務中心:做好防火宣傳工作。要印製森林防火宣傳材料,並與教委辦聯系,分發到各中、小學、幼兒園學生手裡帶回家進行宣傳;在各主要路口掛森林防火宣傳橫幅,在各村主要進山入口設卡點分發防火宣傳單;與電信聯系把4月份的平安彩鈴改為「森林防火」彩鈴,並向各類手機用戶發送森林防火簡訊清明節期間森林防火工作方案清明節期間森林防火工作方案。

2、駐村工作人員:各駐村工作組要配合發展服務中心做好各村的森林防火宣傳。

3、值班和後勤工作人員:機關工作人員要根據值班安排,在清明節前後嚴陣以待,確保在崗在位,24小時值班,確保每天均有領導帶班;值班期間發生火警時由帶班領導負責處理,組織力量,及時撲滅,帶班領導應立即通知紫湖森林防火滅火隊前往撲火,並帶領鎮機關人員趕赴火災地點撲救,並向書記、鎮長、分管副鎮長報告。

(二)村級

1、清明節期間村兩委成員要全部值班,在崗在位,不得請假。各村要把清明節期間的值班人員、巡邏隊成員、包山頭包路口人員名單及聯系電話上報鎮政府發展服務中心,保證24小時有人值班,確保通訊暢通。

2、4月1日至10日各村將村兩委成員包山頭、路口的名單固定下來,在清明節期間,各主要進山路口、山頭都要有村領導、值班人員進行站崗放哨,發放宣傳材料,做好宣傳工作,禁止火源進山

各村護林員要統一穿戴森林防火服進山巡邏,對重點地段進行監護,各村應在清明節前後增加護林防火宣傳人員,加強宣傳力度和防範措施,做到「守責、盡責、負責」三落實。


3、4月1日至10日各村在原有巡邏隊隊員的情況下至少要增派10人組織進行巡邏,巡邏隊由村主幹、民兵、鎮駐村工作組等組成,按照市政府禁火令對野外違章用火人員管嚴、管實,堅決做到見煙就抓清明節期間森林防火工作方案默認。

4、各村應做好森林防火宣傳工作,除各主要進山路口派專人宣傳外,還應刷新防火牌,在醒目地方寫大幅宣傳標語及森林防火通知,全日制開放廣播進行宣傳。

5、各村森林防火撲火隊在清明節期間要嚴陣以待,保證人員、工具等到位,做到召之即來,來之能戰。

6、各村應指定專人做好森林火災撲救後勤工作。

(三)職能部門

1、清明節期間紫湖村和霞茂村森林防火隊由鎮森林防火指揮部直接指揮,安排人員進行巡山,出現火情將第一時間趕到現場進行撲火。

2、派出所、鎮巡邏隊清明節期間,從4月1日至10日每天派人分組,在紫帽山下進山入口、霞茂古玄寺等7個路口進行設卡(具體名單附後),做好對上山人員的森林防火宣傳及上山用火情況檢查。

3、紫帽交警要在紫帽山下進山入口進行設卡,疏導上山進行祭祀掃墓的車輛。

4、鎮森林防火指揮部督促鎮、村兩級聘用巡山人員的工作到位及巡山情況,嚴格執行市政府森林禁火令,對部分頑固人員要進行依法處理清明節期間森林防火工作方案清明節期間森林防火工作方案。

三、落實工作督查,信息及時反饋

1、各村巡山人員每天必須在下午5點前向所屬村主幹匯報當天巡查情況。

2、鎮巡邏隊每天必須到各村了解森林防火巡查情況,並向派出所值班領導匯報。

3、各下村幹部必須在每天下午5:30前向值班室匯報各村巡查情況。

4、一遇火災,鎮、村巡山員必須立即向值班室匯報,值班室必須立即向發展服務中心、值班領導、分管領導報告


清明節期間森林防火工作方案

清明節列為法定假日,加之人民群眾有清明節上墳祭祖、燒香、燒紙的傳統,這就給森林防火工作帶來了巨大壓力,為切實做好清明節期間的森林防火工作,杜絕森林火災的發生,縣護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特製訂本方案。

一、時間安排

從現在起至4月10日,分三個階段清明節期間森林防火工作方案默認。

第一個階段:3月20日~28日,各鄉鎮、林場自查,縣護林防火指揮部成員對所包鄉鎮、林場督查,發現火災隱患立即整改。

第二個階段:3月28日—4月3日,縣護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督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措施。

第三個階段:4月3日—4月10日,各森林防火重點單位處於臨戰狀態,縣護林防火指揮部督導組巡迴督導,確保不發生森林火災。

二、主要內容

1、防火目標責任制落實情況,特別是村幹部盡責情況;

2、森林防火宣傳發動情況;

3、撲火專業隊伍建設情況、撲火機具配備情況、撲火隊員24小時備勤情況;

4、應急預案完善、演練情況;

5、護林員上崗到位情況;

6、24小時領導帶班、值班情況。

三、督導建設方式

1、聽匯報。本單位清明節期間森林防火工作安排。

2、查資料。防火目標責任書簽訂情況,火災隱患整改資料等。

3、現場查看。護林員上崗情況,防火宣傳標牌、標語、標識等刷寫情況清明節期間森林防火工作方案清明節期間森林防火工作方案。

四、工作要求

1、加強領導,精心組織。縣護林防火指揮部成立清明節期間森林防火工作督導檢查領導小組。副指揮,林業局局長展長順任組長,成員,林業局副局長陳大寶任副組長,安監科、林業站、公安科、綠化科等主要負責人為成員,加強對活動的指導。

2、突出重點,全面檢查

各防火重點鄉鎮和林場要結合本單位實際,突出重點和薄弱環節,認真開展好隱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做到橫到邊、縱到底、全覆蓋、無漏區。

3、加強宣傳,廣泛發動。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等新聞媒體,加大森林防火宣傳力度,廣泛刷寫防火標語、標識、固定標牌,形成濃厚的防火氛圍,確保不出現問題。

清明節期間森林防火工作方案

隨著清明節的臨近,新一輪野外用火高峰就要到來,加上近幾年山區植被豐富,累積的枯草樹枝較多,極易引起森林火災

各鄉鎮、街道和相關部門要採取非常手段和非常措施,突出「預防為主、積極撲滅」的方針,制定清明節期間森林防火工作方案,切實抓好森林防火工作清明節期間森林防火工作方案默認。


一、宣傳培訓工作

1、區森林防火指揮部、區教育局聯合印發「致全體學生家長的一封信」,宣傳教育對象為全體學生和家長。

2、市、區森林防火指揮部聯合致全體市、區機關幹部的一封信,宣傳教育對象為全體市、區機關幹部及其家屬。

3、從3月8日起,組織宣傳車不間斷地到各鄉鎮、街道宣傳森林防火工作。

4、3月21日下午召開全區森林防火工作專題會議,對森林防火工作進行再動員、再部署。

5、組織鄉鎮、街道分管領導、林業站長、森林消防隊長、森林消防隊伍骨幹舉辦森林防火知識培訓。

6、通過電視、報刊、廣播等新聞媒體,加強宣傳。

二、巡查、督查工作

1、清明節期間,區森林防火指揮部組織二十三個巡查組深入到鄉鎮、街道巡查,制止野外違章用火行為。

2、清明節前後,區幾大班子領導到所聯系的鄉鎮、街道督查森林防火工作。

3、視天氣情況,區政府頒發森林防火戒嚴令清明節期間森林防火工作方案清明節期間森林防火工作方案。

三、案件查處工作

1、區森林警察大隊加大火災案件查辦力度,對肇事者給予刑事、行政、經濟的處罰。

2、區法院、檢察院要加強對森林火災案件的起訴及審判工作,從重從快處理。

四、森林消防隊伍建設

1、抓好全區森林消防隊伍的組建和培訓工作

2、重點抓好區屬五支森林消防隊伍的裝備更新、保險等工作。

五、鄉鎮、街道工作

1、做好上級有關森林防火文件、會議精神的傳達、貫徹和落實


2、配合區里宣傳車的巡迴宣傳,做好兩封「公開信」的發放工作,有條件的鄉鎮、街道也可自己組織宣傳車巡迴宣傳。

3、組織全體幹部走村串戶宣傳森林防火工作清明節期間森林防火工作方案默認。

4、在主要路口設卡,勸導、收繳火種,杜絕火源。

5、組織人員做好森林防火重點地段、重點監控的人群(老、弱、痴、殘)的排摸和監管工作,落實專人對重點地段和重點人群的監控。

6、建立巡查員制度,要求每個村都要配好防火巡查勸導人員。

Ⅵ 森林防火的知識

森林防火條例
(一九八八年一月十六日國務院發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有效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保護森林資源,促進林業發展,維護自然生態平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災的預防和撲救。除城市的市區外,一切森林防火工作,都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森林防火工作實行「預防為主,積極消滅」的方針。
國家積極支持森林防火科學研究,推廣和運用先進科學技術。
第四條 森林防火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領導負責一制。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對森林防火工作負有重要責任,林區各單位都要在當地人民政府領導下,實行部門和單位領導負責制。
第五條 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保護森林資源,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
第二章 森林防火組織
第六條 國家設立中央森林防火總指揮部,其職責是;
(一)檢查、監督各地區、各部門貫徹執行國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和重大行政措施的實施,指導各地方的森林防火工作;
(二)組織有關地區和部門進行重大森林火災的撲救工作;
(三)協調解決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部門之間有關森林防火的重大問題;
(四)決定有關森林防火的其他重大事項。
中央森林防火總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
第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組織有關部門和當地駐軍設立森林防火指揮部,負責本地區的森林防火工作。縣級以上森林防火指揮部應當設立辦公室,配備專職幹部,負責日常工作。
地方各級森林防火指揮部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針、政策,監督本條例和有關法規的實施。
(二)進行森林防火宣傳教育,制定森林防火措施,組織群眾預防森林火災;
(三)組織森林防火安全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四)組織森林防火科學研究,推廣先進技術,培訓森林防火專業人員;
(五)檢查本地區森林防火設施的規劃和建設,組織有關單位維護、管理防火設施及設備;
(六)掌握火情動態,制定撲火預備方案,統一組織和指揮撲救森林火災;
(七)配合有關機關調查處理森林火災案件;
(八)進行森林火災統計,建立火災檔案。
未設森林防火指揮部的地方,由同級林業主管部門履行森林防火指揮部的職貴。
第八條 林區的國營林業企業事業單位、部隊、鐵路、農場、牧場、工礦企業、自然保護區和其它企業事業單位,以及村屯、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相應的森林防火組織,在當地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本系統、本單位范圍內的森林防火工作。
森林撲火工作實行發動群眾與專業隊伍相結合的原則,林區所有單位都應當建立群眾撲火隊,並注意加強訓練,提高素質;國營林業局、林場,還必須組織專業撲火隊。
第九條 在行政區交界的林區,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森林防火聯防組織,商定牽頭單位,確定聯防區域,規定聯防制度和措施,檢查、督促聯防區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國營林業企業事業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可以在林區建立森林防火工作站、檢查站等防火組織,配備專職人員。森林防火檢查站的設置,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專職授權的單位批准。森林防火檢查站有權對入山的車輛和人員進行防火檢查。
第十一條 國家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在大面積國有林區開展航空護林,加強武裝森林警察部隊的建設,逐步提高森林防火的專業化、現代化水平。
第十二條 有林的和林區的基層單位,應當配備兼職或者專職護林員。護林員在森林防火方面的具體職責是:巡護森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時報告火情,協助有關機關查處森林火災案件。
第三章 森林火災的預防
第十三條 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劃定森林防火責任區。確定森林防火責任單位,建立森林防火責任制度,定期進行檢查。
在林區應當建立軍民聯防制度。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經常性的森林防火宣傳教育,做好森林火災預防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的自然條件和火災發生規律,規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內出現高溫、乾旱、大風等高火險天氣時,可以劃定森林防火戒嚴區,規定森林防火戒嚴期。
第十五條 森林防火期內,在林區禁止野外用火;因特殊情況需要用火的,必須嚴格遵守以下規定。
(一)燒荒、燒草場、燒灰積肥、燒田埂、燒秸棵、煉山造林和火燒防火隔離帶等生產性用火,必須經過縣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授權的單位批准,領取生產用火許可證。
經批准進行生產用火的,要有專人負責,事先開好防火隔離帶,准備撲火工具,有組織地在三級風以下的天氣用火,嚴防失火。
(二)進入林區的人員,必須持有當地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單位核發的進入林區證明。
從事林副業生產的人員,應當在指定的區域內活動,選擇安全地點用火,在周圍開設防火隔離帶,用火後必須徹底熄滅余火。
(三)進入國營企業事業單位森林經營區內活動的,必須持有經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授權的森林經營單位核發的進入林區證明。
第十六條 森林防火期內,在林區作業和通過林區的各種機動車輛,必須安設防火裝置,並採取其他有效措施,嚴防漏火、噴火和機車間瓦脫落引起火災。行駛在林區的旅客列車和公共汽車,司乘人員要對旅客進行防火安全教育,嚴防旅客丟棄火種。
在鐵路沿線有引起火災危險的地段,由森林防火責任單位開設防火隔離帶,配備巡護人員,做好巡邏和滅火工作。
在林區野外操作機械設備的人員,必須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規程,嚴防失火。
第十七條 森林防火期內,禁止在林區使用槍械狩獵;進行實彈演習、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動,必須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授權的森林經營單位批准,並採取防火措施,做好滅火准備工作。
第十八條 森林防火戒嚴期內,在林區嚴禁一切野外用火,對可能引起森林火災的機械和居民生活用火,應當產格管理。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單位有計劃地進行林區的森林防火設施建設:
(一)設置火情瞭望台;
(二)在國界內側、林內、林緣以及村屯、工礦企業、倉庫、學校、部隊營房、重要設施、名勝古跡和革命紀念地等周圍,開設防火隔離帶或者營造防火林帶;
(三)配備防火交通運輸工具、探火滅火器械和通信器材等;
(四)在重點林區,修築防火道路,建立防火物資儲備倉庫。
開發林區和成片造林,應當同時制定森林防火設施的建設規劃,同步實施。
第二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森林防火指揮部或者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森林防火專用車輛、器材、設備和設施的使用管理制度,定期進行檢查,保證防火滅火需要。
第二十一條 氣象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應當聯合建立森林火險監測和預告站(點)。各級氣象部門,應當根據森林防火的要求,做好森林火險天氣監測預報工作,特別要做好高火險夭氣預報工作。報紙、廣播、電視部門,應當及時發布森林火險天氣預報和高火險天氣警報。
第四章 森林火災的撲救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一旦發現森林火災,必須立即撲救,並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揮部報告。
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揮部接到報告後,必須立即組織當地軍民撲救,同時逐級上報省級森林防火指揮部或者林業主管部門。
省級森林防火指揮部或者林業主管部門對下列森林火災,應當立即報告中央森林防火總指揮部辦公室:
(一)國界附近的森林火災;
(二)重大、特大森林火災;
(三)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傷的森林火災。
(四)威脅居民區和重要設施的森林火災;
(五)二十四小時尚未撲滅明火的森林火災;
(六)未開發原始林區的森林火災;
(七)省、自治區、直轄市交界地區危險性大的森林火災;
(八)需要中央支援撲救的森林火災。
第二十三條 撲救森林火災,由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揮部統一組織和指揮。接到撲火命令的單位和個人,必須迅速趕赴指定地點,投入撲救。
撲救森林火災不得動員殘疾人員、孕婦和兒童參加。
第二十四條 撲救森林火災時,氣象部門應當做好與火災有關的氣象預報;鐵路、交通、民航等部門,應當優先提供交通運輸工具;郵電部門應當保證通信的暢通;民政部門應當妥善安置災民;公安部門應當及時查處森林火災案件,加強治安管理;商業、供銷、糧食、物資和衛生等部門,應當做好物資供應和醫療救護等工作。
第二十五條 森林火災撲滅後,對火災現場必須全面檢查,清理余火,並留有足夠人員看守火場,經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揮部檢查驗收合格後,方可撤出看守人員。
第二十六條 因撲救森林火災負傷、致殘或者犧牲的國家職工(含合同制工人和臨時工,下同),由其所在單位給予醫療、撫恤;非國家職工由起火單位按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給予醫療、撫恤。起火單位對起火沒有責任或者確實無力負擔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醫療、撫恤。
第二十七條 撲火經費按照下列規定支付:
(一)國家職工參加撲火期間的工資、旅差費,由其所在單位支付;
(二)國家職工參加撲火期間的生活補助費,非國家職工參加撲火期間的誤工補貼和生活補助費,以及撲火期間所消耗的其他費用,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標准,由火災肇事單位或者肇事個人支付;火因不清的,由起火單位支付。
(三)對本條第二項所指費用,火災肇事單位、肇事個人或者起火單位確實無力支付的部分,由當地人民政府支付。
第五章 森林火災的調查和統計
第二十八條 森林火災分為:
(一)森林火警:受害森林面積不足一公頃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
(二)一般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在一公頃以上不足一百公頃的;
(三)重大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在一百公頃以上不足一千公頃的;
(四) 特大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在一千公頃以上的。
第二十九條 發生森林火災後,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揮部,應當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對起火的時間、地點、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積和蓄積,撲救情況、物資消耗、其他經濟損失、人身傷亡以及對自然生態環境的影響等進行調查,記入檔案。
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第一至三項所列的森林火災,以及燒入居民區、燒毀重要設施或者造成其他重大損失的森林火災,由省級森林防火指揮部或者林業主管部門建立專門檔案,報中央森林防火總指揮部辦公室。
第三十條 地方各級森林防火指揮部或者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森林火災統計報告表的要求,進行森林火災統計,報上級主管部門和同級統計部門。森林火災統計報告表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家統計部門備案。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事跡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一)嚴格執行森林防火法規,預防和撲救措施得力,在本行政區或者森林防火責任區內,連續三年以上未發生森林火災的;
(二)發生森林火災及時採取有力措施,積極組織撲救的,或者在撲救森林火災內起模範帶頭作用,有顯著成績的;
(三)發現森林火災及時報告,並盡力撲救,避免造成重大損失的;
(四)發現縱火行為,及時制止或者檢舉報告的;
(五)在查處森林火災案件中做出貢獻的;
(六)在森林防火科學研究中有發明創造的;
(七)連續從事森林防火工作十五年以上,工作有成績的。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第一項至四項行為之一的,處十元至五十元的罰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項行為的,處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罰款或者警告;有第六項行為的,責令限期更新造林,賠償損失,可以並處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罰款:
(一)森林防火期內,在野外吸煙、隨意用火但未造成損失的;
(二)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進入林區的;
(三)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機動車輛和機械設備的;
(四)有森林火災隱患,經森林防火指揮部或者林業主管部門通知不加消除的;
(五)不服從撲火指揮機構的指揮或者延誤撲火時機,影響撲火救災的;
(六)過失引起森林火災,尚未造成重大損失的。
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任人員或者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有失職行為的人員,還可以視情節和危害後果,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三條 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決定。
當事人對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四條 違反森林防火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應當處以拘留的,由公安機關決定;情節和危害後果嚴重,構成罪犯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所指的林區,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劃定,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一九八八年三月十五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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