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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培訓計劃

發布時間:2021-04-22 02:32:39

Ⅰ 如何正確看待存款保險制度

存款保險制度一種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條件的各類存款性金融機構集中起來建立一個保險機構,各存款機構作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繳納保險費,建立存款保險准備金,當成員機構發生經營危機或面臨破產倒閉時,存款保險機構向其提供財務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從而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銀行信用,穩定金融秩序的一種制度。
1、存款保險制度的積極影響
1)有利於防範金融風險,穩定一國金融體系。在經濟金融全球化背景下,國際金融市場動盪加劇,頻頻發生金融風波。如1994年的墨西哥金融危機,1995年的英國巴林銀行倒閉事件,1996年的日本阪和銀行倒閉事件,1997年席捲東南亞和日韓的亞洲金融風暴,以及最近日本保險公司的頻頻破產等等,不僅嚴重影響了本國經濟的正常運轉和社會安定,還給國際金融市場帶來了巨大沖擊。這些國家為解決這些金融問題都付出了慘重的代價。我國目前雖然沒有發生大規模系統性的金融風波,但隨著金融市場化、國際化進程的加快,金融創新產品逐漸增多,中小型商業銀行的紛紛成立,在商業銀行內控制度不健全的情況下,銀行自身風險在逐漸增加。要防範風險,穩定金融,只能「防患於未然」,國際經驗表明,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不失為防範金融風險的可行選擇之一。
2)有利於保護廣大存戶利益,總體上增強銀行信用。作為信用中介的銀行,其基本特徵是高風險性和不穩定性,即銀行大部分資金是以負債的形式吸收的機構和個人存款,自有資金只佔全部資本的小部分,在經營管理不善或其他因素作用下導致不能按時清償債務時,就易引起銀行信用危機。我國金融業目前的現狀是國有商業銀行經營機制尚未完全轉變,資產負債結構不合理,風險抵禦能力較差,在金融市場發育不完善、金融監管手段和方法落伍的背景下,實行強制性存款保險實際上也是對銀行業發展的一種強制性保護。
3)有利於革新傳統觀念,提高了公眾風險意識。長期以來,在計劃經濟體制模式下,我國的銀行儲蓄存款不僅沒有風險,而且收益可觀,一直是人們投資的首選渠道。在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破產不僅在理論上已被公眾接受,而且在實踐中已實施,因此作為經營貨幣這一特殊商品的商業銀行所潛在的風險也應為公眾所接受。
4)有利於加強中央銀行的監管力度,減輕中央銀行的負擔。存款保險的目的,一方面是在心要的情況下,執行賠償的職責,另一方面,更為主要的是為了保障整金融體系的穩定。這就要求存款保險機構要對日常的銀行經營活動進行監督,而且要定期對銀行的財務狀況進行檢查,審查其上報的統計報表和賬目。當銀行管理不善或經營非法、風險較大的業務時,存款保險機構可以提出警告,勒令整改,幫助銀行渡過難關,或促成其它銀行的並購,從而實現中央銀行的監管意圖。
2、存款保險制度的消極影響
1)存款保險制度其最根本的問題在於它可能誘發道德風險。一方面,存款保險制度的存在使得存款者風險意識下降,特別是在利率市場化實現以後,他們就可能不顧銀行經營風險,將錢存到願意支付最高存款利息的銀行;另一方面,商業銀行的風險約束機制也會弱化,在經營活動中就可能為追求高額利潤而過度投機。此外,在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還有特殊問題:主要是四大國有銀行有政府為其做後盾,無償享受政府提供的保險,為了節省運行成本,顯然不願加入存款保險體系。如果不把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納入這一體系,那麼由於保險基金數額小、范圍狹窄,就很難保證銀行資金發生大量損失的時候對儲戶進行賠付。
2)鼓勵銀行鋌而走險。也就是說,存款保險制度刺激銀行承受更多的風險,鼓勵銀行的冒險行為。因為銀行知道,一旦遇到麻煩,存款保險機構會挽救它們。特別是當一家銀行出現危機而又沒被關閉時,所有者便用存款保險機構的錢孤注一擲,因為這時全部的風險由承保人承擔。這樣那些資金實力弱、風險程度高的金融機構會得到實際的好處,而經營穩健的銀行會在競爭中受到損害,從而給整個金融體系注入了不穩定因素並增大了銀行體系的經營風險。這與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本來目的是背道而馳的。

Ⅱ 中國存款保險制度與國際有何異同

中國版」的存款保險制度將要推出,對於習慣了「銀行絕不會倒閉」、存銀行定期肯定安全的大部分中國民眾而言,對此是充滿疑問,也議論紛紛。
所謂存款保險制度,那就是指銀行等存款類金融機構按照一定比例標
 相關公司股票走勢 
中國銀行
 准向特定機構繳納一定保險金,當發生危機時,由存款保險機構通過資金援助等方式來保障其清償能力的一項制度。
民眾對存款保險制度最大的疑慮之一是過去政府一直推行隱性存款保險制度,對銀行的安全全部兜底,如今卻要進行改變,當中有何玄機;至於民眾的第二大疑慮,那就是為何最高保障的限額是50萬元人民幣,而不是更高限額,這又將會給民眾未來的儲蓄和投資帶來什麼影響?
對於民眾的疑慮之一,政府為何要改變推行已久的隱性存款保險制度,我認為當中至少包括兩大原因。
一是大勢所趨。在經歷2008年環球金融海鮮和歐債危機之後,歐美國家先後啟動金融改革,例如美國推出了多德弗蘭克法案(Dodd-Frank Act),英國推出了維克斯報告((Vickers Report),歐元區的銀行聯盟(euro-area banking union),均可看出遭受環球金融風暴的沖擊之後,全球金融監理思潮開始趨嚴,避免再度爆發危機。
促進金融穩定,是全球化下各國應共同承擔的責任,作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的中國,如今推出「中國版」的存款保險制度的金融改革措施,也是順應國際潮流,與國際接軌的舉措。
二是時代改變。隨著中國銀行市場化程度不斷提高,加上民營銀行的誕生和逐步增多,中國國家財政資金,是不大可能再為所有類型的銀行進行全部兜底,因此,在市場化的考慮下,推行存款保險制度,既是借鑒歐美國家、香港過去設立存款保險制度的成功經驗,也是中國當前金融體系中,較好的制度選擇和安排。 
當然,這里必須指出的是,中國設立存款保險制度是為了未雨綢繆,歐美和香港設立存款保險制度則是因吃盡苦頭。
以美國為例,作為全世界第二個實施存款保險的美國(次於捷克),是因為在1933年數千家銀行發生倒閉後,羅斯福總統上任,不得不接受美國國會的主張簽署存款保險公司法,以此來挽救陷入危機的金融機構和保障美國民眾的存款利益。而作為國際金融中心之一的香港,也是因為外資銀行的意外倒閉,引發擠提潮之後,在2006年9月推行《存款保障計劃條例》。
由此可看出,美國和香港推出存款保險制度,是因應非常時期需要推出非常措施,中國則不同,是在正常時期推出的正常措施。
至於為何最高保障的限額是50萬元人民幣,我認為民眾也無需疑慮。
一方面,按照國際標准,中國最高保障限額已經遠高於國際一般水平。目前有110多個國家和地區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在最高保障限額方面,大多數國家和地區都定在其人均GDP的1至6倍之間。例如香港的儲戶在銀行的存款最大賠付額度為50萬港元,相當於人均GDP的1.7倍,美國2008年金融危機後,存款保險額度由10萬美元提升至25萬美元,是美國人均GDP的5倍左右。
中國償付限額設定在50萬元人民幣,是人均GDP的12倍左右,這個水平已遠遠高於國際的一般水平,也足於為中國超過99%的存款人提供100%的全額保護。
因此,對中國大多數民眾而言,銀行的存款保障金額為50萬元人民幣,如果民眾的存款多於50萬元,但又想獲得充分保障的話,只需要分開在不同銀行存款,每間銀行存款不超過50萬元的上限,那麼便能獲得足夠保障。
加上,從國際經驗來看,過去國際上的個別銀行出現問題,在「市場之手」失靈的情況下,「政府之手」依然會出現,促成資產優秀的銀行收購問題銀行,甚至政府直接出手拯救問題銀行,從而令儲戶存款再度得到保護。
另一方面,設定50萬元人民幣的限額,可有效阻止游資狙擊中國。在全球金融體系內存在有大量流動資金不斷在尋求安全的出路及理想的回報,中國政府過去推行隱性存款保險制度,對存款實施百分百的保障,正是游資狙擊中國,引發中國資產價格泡沫的原因之一。
為了應對游資的侵襲,新加坡、馬來西亞和香港、台灣等中國周邊的國家及地區,早已撤銷百分百的存款保障,因此中國不再對存款實施百分百的保障,而是設定50萬元人民幣的限額,說明是希望在國際層面上防範游資的襲擊,以維護中國的金融穩定和金融安全。
當然,這里也要指出,任何一種規章制度的推出,都會存在這樣或者那樣的細節問題,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去慢慢調整、完善。我估計,隨著中國銀行市場化程度進一步提高,以及民營銀行數量的增加,「中國版」的存款保險制度未來可能會出現以下問題。 
其一是逆選擇問題。儲戶原本應該選擇安全和聲譽好的大銀行儲蓄,但在存款保險制度下,只要在限額之內,儲戶的戒備心容易消失,很有可能會趨向選擇高風險但高利率回報的銀行,從而出現逆選擇的顧慮。
其二是道德風險問題。由於存款保險制度的出現,銀行可能會產生「賺錢可以不用平分,虧錢不用分擔」的心理,從而採取比較激進的投資冒險,在這種情況下,銀行偏離穩健的道德風險自然就會提升。
簡而言之,銀行存款保險制度實際上運用保險原理不多,所收的保費也不足反映風險,也與保險損失率無關,因此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保險,所以很大機會不足以嚇阻銀行進行危險行為。
但是,「中國版」的存款保險制度是中國金融改革進程中的一大舉措,我相信隨著改革的進一步深入,以及依靠大家的智慧,上述問題應該不難得到解決。

Ⅲ 存款保險制度有哪些作用

一、實行強制性存款保險實際上是對銀行業發展的一種強制性保護。

中國金融業的現狀是國有商業銀行經營機制尚未完全轉變,資產負債結構不合理,風險抵禦能力較差,在金融市場發育不完善、金融監管手段和方法落伍的背景下,實行強制性存款保險實際上也是對銀行業發展的一種強制性保護。

二、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有利於革新傳統觀念,提高公眾風險意識。

長期以來,在計劃經濟體制模式下,中國的銀行儲蓄存款不僅沒有風險,而且收益可觀,一直是人們投資的首選渠道。

三、建立存款保險制度還有利於加強中央銀行的監管力度,減輕中央銀行的負擔。

存款保險的目的要求了存款保險機構要對日常的銀行經營活動進行監督,定期對銀行的財務狀況進行檢查,審查其上報的統計報表和賬目。

(3)存款保險培訓計劃擴展閱讀:

顯性存款保險制度的優勢在於:

1、明確銀行倒閉時存款人的賠付額度,穩定存款人的信心;

2、建立專業化機構,以明確的方式迅速、有效地處置有問題銀行,節約處置成本;

3、事先進行基金積累,以用於賠付存款人和處置銀行;

4、增強銀行體系的市場約束,明確銀行倒閉時各方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存款保險制度

Ⅳ 銀行存款保險金制度賠償50萬是指一個人還是一個家庭

是針對一個人來說的,儲戶是對個人而言。
銀行若出問題 儲戶最高可獲賠50萬元
值得注意的是,在出現意外時,並非所有的存款都會得到賠償。央行相關負責人曾表示,未來存款保險機構可能實行限額保險制,央行計劃為98%的儲戶提供全額保險。對此,業內人士普遍預計未來存款保險對單個儲戶的賠償上限應在20萬元至50萬元的區間內,即超過這一限額的存款部分,將得不到賠償。
此外,存款保險的投保人是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而非存款人。可見,保險存款制度是為儲戶的存款加上的一層保障,也是風險提示,意味著銀行將不再是絕對安全的港灣。
假設真如專家推斷,保險限額為50萬元,那麼習慣將大量資金存在一個銀行的儲戶該注意了,一旦出現風險或將損失很多。理財專家提醒,最好把雞蛋放在不同的籃子里,「混搭」理財降低風險的同時或許還能增加收益。
日前,上海首家民營銀行華瑞銀行主發起人之一美邦服飾發布公告稱,持有5%以上股份的發起人簽署《主發起人風險自擔機制的相關承諾》,提前訂立風險處置與恢復計劃。《承諾》還明確,對50萬元以下個人存款進行保險。這意味著,在存款保險制度出台前,一旦發生風險,華瑞銀行主發起人將以出資額為上限,對50萬元以下個人存款進行賠付。換言之,一旦銀行破產,儲戶的存款損失由保險公司進行賠償。 本組稿件綜合新華、新財等

Ⅳ 什麼是存款保險制度

什麼是存款保險制度
存款保險制度一種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條件的各類存款性金融機構集中起來建立一個保險機構,各存款機構作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繳納保險費,建立存款保險准備金,當成員機構發生經營危機或面臨破產倒閉時,存款保險機構向其提供財務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從而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銀行信用,穩定金融秩序的一種制度。
[編輯本段]存款保險制度的興起及發展
真正意義上的存款保險制度始於20世紀30年代的美國,當時為了挽救在經濟危機的沖擊下已瀕臨崩潰的銀行體系,美國國會在1933年通過《格拉斯--斯蒂格爾法》,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作為一家為銀行存款保險的政府機構於1934年成立並開始實行存款保險,以避免擠兌,保障銀行體系的穩定。目前,運作歷史最長、影響最大的是1934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制度。20世紀50年代以來,隨著經濟形勢和金融制度、金融創新等的不斷變化和發展,美國存款保險制度不斷完善,尤其是在金融監管檢查和金融風險控制和預警方面,FDIC作了大量成效顯著的探索,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從而確立了FDIC在美國金融監管中的「三巨頭」之一的地位,存款保險制度成為美國金融體系及金融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美國著名經濟學家、貨幣主義的領袖人物弗里德曼(Friedman M.)對美國存款保險制度給予了高度評價:「對銀行存款建立聯邦存款保險制度是1933年以來美國貨幣領域最重要的一件大事。」
20 世紀60年代中期以來,隨著金融業日益自由化、國際化的發展,金融風險明顯上升,絕大多數西方發達國家相繼在本國金融體系中引入存款保險制度,台灣、印度、哥倫比亞等部分發展中國家和地區也進行了這方面的有益嘗試。
目前國際上通行的理論是把存款保險分為隱性(implicit)存款保險和顯性(explicit)存款保險兩種。
1、隱性的存款保險制度則多見於發展中國家或者國有銀行佔主導的銀行體系中,指國家沒有對存款保險做出制度安排,但在銀行倒閉時,政府會採取某種形式保護存款人的利益, 因而形成了公眾對存款保護的預期。
2、顯性的存款保險制度是指國家以法律的形式對存款保險的要素機構設置以及有問題機構的處置等問題做出明確規定。顯性存款保險制度的優勢在於:
1)明確銀行倒閉時存款人的賠付額度,穩定存款人的信心。
2)建立專業化機構,以明確的方式迅速、有效地處置有問題銀行,節約處置成本。
3)事先進行基金積累,以用於賠付存款人和處置銀行。
4)增強銀行體系的市場約束,明確銀行倒閉時各方責任。
鑒於FDIC對穩定美國金融體系和保護存款人利益等方面的明顯成效,尤其是20世紀80年代以來,世界上相繼發生了一系列銀行危機與貨幣危機,促使許多國家政府在借鑒國外存款保險制度的基礎上,結合本國實際,著手建立或改善已有的存款保險制度。尤其是近年來,顯性的存款保險在全球獲得了快速發展,參照下圖:
全球共有78個經濟體建立了各種形式的存款保險制度,盡管其建立的時間各不相同,但在法律上或者監管中對存款保護進行了明確規定的已有74個經濟體(即建立了顯性的存款保險制度)。有人甚至將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看作是真正意義上的現代金融體系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事實上,過去的30年裡建立顯性存款保險制度的國家和地區數量增長了6倍多,由1974年的12個增加到2003年的74個。建立一個顯性的存款保險體系已經成為專家們給發展中國家和地區提出的金融結構改革建議的一個主要特點(加西亞,2003)。而且國家層面上的強制性保險已成為一種主流。幾乎所有的國家從一開始就建立了國家層面上的存款保險。而且,無論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強制要求所有存款機構全部加入保險體系的越來越多並成為主流形式。
[編輯本段]存款保險制度的組織形式
從目前已經實行該制度的國家來看,主要有三種組織形式:
1、由政府出面建立,如美國、英國、加拿大。
2、由政府與銀行界共同建立,如日本、比利時、荷蘭。
3、在政府支持下由銀行同業聯合建立,如德國。
我國目前尚未建立該制度,但金融風險正困擾著我國的商業銀行,廣大存款人的利益正受到威脅,銀行的信譽也正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戰,因此在提高中央銀行監管水平的同時,建立我國的存款保險制度,特別是針對中小金融機構所吸收的存款進行保險,將對保護家庭和中小企業存款者的利益,對穩定金融體系,增強存款人對銀行的信心十分重要。
[編輯本段]存款保險制度的基本特徵
1、關系的有償性和互助性
存款保險主體之間的關系,一方面是有償的,即只有在投保銀行按規定繳納保險費後,才能得到保險人的資金援助,或倒閉時存款人才能得到賠償;另一方面又是互助的。即存款保險是眾多的投保銀行互助共濟實現的,如果只有少數銀行投保,則保險基金規模小,難以承擔銀行破產時對存款人給予賠償的責任。
2、時期的有限性
存款保險只對在保險有效期間倒閉銀行存款給予賠償,而未參加存款保險,或已終止保險關系的銀行的存款一般不受保護。
3、結果的損益性
存款保險是保險機構向存款人提供的一種經濟保障,一旦投保銀行倒閉,存款人要向保險人索賠,其結果可能與向該投保銀行收取的保險費差距很大。因此,存款保險公司必須通過科學的精演算法則較為准確地計算出合理的保障率,使得存款保險公司有能力擔負存款賠付的責任。
4、機構的壟斷性
無論是官方的、民間的,還是合辦的存款保險都不同於商業保障公司的服務,其經營的目的不在於盈利,而在於通過存款保護建立一種保障機制,提高存款人對銀行業的信心。因此,存款保險機構一般具有壟斷性。
[編輯本段]存款保險制度的作用
1、保護存款人的利益,提高社會公眾對銀行體系的信心。如果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當實行該制度的銀行資金周轉不靈或破產倒閉而不能支付存款人的存款時,按照保險合同條款,投保銀行可從存款保險機構那裡獲取賠償或取得資金援助,或被接收,兼並,存款人的存款損失就會降低到盡可能小的程度,有效保護了存款人的利益。存款保險制度雖然是一種事後補救措施,但它的作用卻在事前也有體現,當公眾知道銀行已實行了該制度,即使銀行真的出現問題時,也會得到相應的賠償,這從心理上給了他們以安全感,從而可有效降低那種極富傳染性的恐慌感,進面減少了對銀行體系的擠兌。
2、可有效提高金融體系的穩定性,維持正常的金融秩序。由於存款保險機構負有對有問題銀行承擔保證支付的責任,它必然會對投保銀行的日常經營活動進行一定的監督,管理,從中發現隱患所在,及時提出建議和警告,以確保各銀行都會穩健經營,這實際上增加了一道金融安全網。同時由於這一制度對公眾心理所產生的積極作用,也可有效防止銀行擠兌風潮的發生和蔓延,從而促進了金融體系的穩定。
3、促進銀行業適度競爭,為公眾提供質優價廉的服務。大銀行由於其規模和實力往往在吸收存款方面處於優勢,而中小銀行則處於劣勢地位,這就容易形成大銀行壟斷經營的局面。而壟斷是不利於消費者利益的,社會公眾獲得的利益就會小於完全競爭狀態下的利益。存款保險制度是保護中小銀行,促進公平競爭的有效方法之一。它可使存款者形成一種共識,將存款無論存入大銀行還是小銀行,該制度對其保護程度都是相同的,因此提供服務的優劣,將成為客戶選擇存款銀行的主要因素。
4、存款保險機構可通過對有問題銀行提供擔保,補貼或融資支持等方式對其進行挽救,或促使其被實力較強的銀行兼並,減少社會震盪,有助於社會的安定。
[編輯本段]存款保險制度的利弊
1、存款保險制度的積極影響
1)有利於防範金融風險,穩定一國金融體系。在經濟金融全球化背景下,國際金融市場動盪加劇,頻頻發生金融風波。如1994年的墨西哥金融危機,1995年的英國巴林銀行倒閉事件,1996年的日本阪和銀行倒閉事件,1997年席捲東南亞和日韓的亞洲金融風暴,以及最近日本保險公司的頻頻破產等等,不僅嚴重影響了本國經濟的正常運轉和社會安定,還給國際金融市場帶來了巨大沖擊。這些國家為解決這些金融問題都付出了慘重的代價。我國目前雖然沒有發生大規模系統性的金融風波,但隨著金融市場化、國際化進程的加快,金融創新產品逐漸增多,中小型商業銀行的紛紛成立,在商業銀行內控制度不健全的情況下,銀行自身風險在逐漸增加。要防範風險,穩定金融,只能「防患於未然」,國際經驗表明,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不失為防範金融風險的可行選擇之一。
2)有利於保護廣大存戶利益,總體上增強銀行信用。作為信用中介的銀行,其基本特徵是高風險性和不穩定性,即銀行大部分資金是以負債的形式吸收的機構和個人存款,自有資金只佔全部資本的小部分,在經營管理不善或其他因素作用下導致不能按時清償債務時,就易引起銀行信用危機。我國金融業目前的現狀是國有商業銀行經營機制尚未完全轉變,資產負債結構不合理,風險抵禦能力較差,在金融市場發育不完善、金融監管手段和方法落伍的背景下,實行強制性存款保險實際上也是對銀行業發展的一種強制性保護。
3)有利於革新傳統觀念,提高了公眾風險意識。長期以來,在計劃經濟體制模式下,我國的銀行儲蓄存款不僅沒有風險,而且收益可觀,一直是人們投資的首選渠道。在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破產不僅在理論上已被公眾接受,而且在實踐中已實施,因此作為經營貨幣這一特殊商品的商業銀行所潛在的風險也應為公眾所接受。
4)有利於加強中央銀行的監管力度,減輕中央銀行的負擔。存款保險的目的,一方面是在心要的情況下,執行賠償的職責,另一方面,更為主要的是為了保障整金融體系的穩定。這就要求存款保險機構要對日常的銀行經營活動進行監督,而且要定期對銀行的財務狀況進行檢查,審查其上報的統計報表和賬目。當銀行管理不善或經營非法、風險較大的業務時,存款保險機構可以提出警告,勒令整改,幫助銀行渡過難關,或促成其它銀行的並購,從而實現中央銀行的監管意圖。
2、存款保險制度的消極影響
1)存款保險制度其最根本的問題在於它可能誘發道德風險。一方面,存款保險制度的存在使得存款者風險意識下降,特別是在利率市場化實現以後,他們就可能不顧銀行經營風險,將錢存到願意支付最高存款利息的銀行;另一方面,商業銀行的風險約束機制也會弱化,在經營活動中就可能為追求高額利潤而過度投機。此外,在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還有特殊問題:主要是四大國有銀行有政府為其做後盾,無償享受政府提供的保險,為了節省運行成本,顯然不願加入存款保險體系。如果不把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納入這一體系,那麼由於保險基金數額小、范圍狹窄,就很難保證銀行資金發生大量損失的時候對儲戶進行賠付。
2)鼓勵銀行鋌而走險。也就是說,存款保險制度刺激銀行承受更多的風險,鼓勵銀行的冒險行為。因為銀行知道,一旦遇到麻煩,存款保險機構會挽救它們。特別是當一家銀行出現危機而又沒被關閉時,所有者便用存款保險機構的錢孤注一擲,因為這時全部的風險由承保人承擔。這樣那些資金實力弱、風險程度高的金融機構會得到實際的好處,而經營穩健的銀行會在競爭中受到損害,從而給整個金融體系注入了不穩定因素並增大了銀行體系的經營風險。這與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本來目的是背道而馳的。

Ⅵ 存款保險 保費多少

針對投保人在繳費時期可能出現的現金緊張、一時難以籌集保費的情況,各家保險公司都設定了60天的寬限期。在寬限期內,投保人基本上有寬松的時間籌措或向親朋好友借錢,或調整自身理財計劃籌集保費。在寬限期內,保單依舊有效,即使投保人不幸遭遇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或患病住院,保險公司也會給予相應的賠付金。但如果投保人在寬限期後繳付保費,萬一被保險人在寬限期後遭遇事故,保險公司將不作理賠。所以,投保人若一時難以籌集保費,一定要善用「寬限期」,最好能在寬限期內想辦法繳付保費,以使保單繼續生效。一旦保單由於未繳保費而「半途而廢」,那投保人的保險利益就將遭受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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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什麼是存款保險制度,利弊

存款保險制度是一種金融保障制度。
存款保險制度是指由符合條件的各類存款性金融機構集中起來建立一個保險機構,各存款機構作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繳納保險費,建立存款保險准備金,當成員機構發生經營危機或面臨破產倒閉時,存款保險機構向其提供財務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從而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銀行信用,穩定金融秩序的一種制度。
優點:
給儲戶信心保證 防止銀行擠兌和金融風險蔓延。
存款保險的優勢在於能給儲戶信心保證,降低信息不對稱性,在防止銀行擠兌和金融風險蔓延上作用顯著。
缺點:
可能產生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
存款保險制度也有可能產生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

Ⅷ 試述存款保險制度的基本涵義、作用。我國實行存款保險制度有無必要條件是否具備

存款保險作為一種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條件的各類存款性金融機構集中起來建立一個保險機構。當成員機構發生經營危機或面臨破產倒閉時,存款保險機構向其提供財務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從而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銀行信用,穩定金融秩序的一種制度。但就中國的目前現狀而言,還不宜建立存款保險制度。

首先,同私有產權為主體的美國經濟中的存款保險相比較,中國的存款保險具有其缺陷,既增加銀行的道德風險,又不具有維護存款人信心的作用。中國現階段絕大部分銀行的所有權屬於國家,國家是銀行的擔保者。無論遭遇到何種經濟打擊,只要政府不破產,銀行也不會破產。只要存款人對政府有信心,便會對存在銀行的錢有信心。因為他們認為這些存款是借給政府的,只要政府在,其開設的銀行便不會不還錢。因而在銀行國有的產權制度下沒有必要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它起不到維護存款人信心、防止擠兌的作用。

其次,從成本運營來說,一個最現實的問題是:目前,中國的四大國有銀行無償享受政府提供的保險,為節省運行成本,加入存款保險體系的意願必定不強。

換個角度來說,即使中國成立存款保險公司,那它也絕不會是民營的,而是國有公司或合資公司。政府必須對其有絕對的控制權與剩餘收益索取權。從這個意義上講,它同國有公司沒有什麼區別。存款保險收取保費的過程從宏觀上看無疑是一個人將一隻手上的錢放到另一隻手上,這些保費是國有銀行的利潤的一部分。與銀行的壞賬准備金沒有什麼本質上區別,只是具有一定的強制性,即無論營利與否都得按比例交納。當銀行的經營出現問題、績效下降時,保費負擔還會造成銀行的虧損。

而如果不顧中國的現實,強行實行存款保險制度,可能會對中國經濟產生一系列的負面影響。

首先,可能導致房地產泡沫的產生。長期以來,銀行存款是我國資產所有者認為最安全的投資方法,而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將我國引入了存款風險的概念,使得資金持有者為了避免經濟損失而將資金投入房地產、黃金等實物投資方面。目前我國房地產經濟已經具有一定的泡沫因素,存款保險制度將更進一步推進房地產泡沫經濟的產生,影響到我國經濟的健康發展。

其次,將會導致一定程度的資本外逃。存款保險機構收取的存款保費的運用是一個很大的問題:為了規避風險,它必須投入到那些低風險甚至零風險的地方,因此,保險機構為了謀求自身的增值和規避風險,勢必將其資金投入債市。由此一來,大筆資金流入債市,資金的投資收益率就會降低。為了追求更高的經濟利益,風險偏好者可能進行跨國投資,從而導致一定規模的資本外逃,使我國經濟發展中的資金供應顯得更加不足。

還將導致銀行業的二元化加劇。我國目前國有銀行規模大,但經營效率低,股份制銀行規模小,但經營效率高。這種銀行業的兩極分化使我國銀行業在日後發展的重點大不相同:國有銀行的改革重在提高效益,而股份制分行的改革重在擴大規模。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則對它們的發展產生了相反的作用:國有銀行由於其國有性質在吸儲上有很大的優勢,許多居民存款都集中在國有銀行,因此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直接增加了它們吸收存款的成本。為追求經濟利益,它們勢必追求高收益,而高收益就意味著高風險,由此國有銀行賬號的經營風險變大。股份制銀行由於其股份制的所有制形式,使得其在吸收存款上不具備優勢,從而規模的擴大也有一定的約束,而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使得股份制銀行和國有銀行在信用擔保上的區別不復存在,由此銀行業的二元化狀態更加明顯。

鑒於此,由於我國還沒有在公眾心中建立起一個誠信的社會,而存款保險制度的弊端恰恰需要一個誠信的社會才能解決,這不是監督或是激勵機制的問題,而是社會還沒發展到這樣一個程度。所以,我們目前還不宜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強制建立起來的存款保險制度必定不能起到它應有的效果和作用。

關於你說的可行性

存款保險制度年內有望建立

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助理劉士余日前指出,盡快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完善維護金融穩定的長效機制已被列為2006年金融穩定工作任務之一。專家預計,這一制度有望在年內建立。

劉士余是在2006年金融穩定工作會議上講這番話的。

金融專家表示,現在,國有商業銀行已經完成或者正在引進外國戰略投資者,正穩步實施上市計劃,而以國家信用保障存款人利益的政策便不應用於股份制金融機構和民營銀行、外資銀行。

這位專家說,隱性存款保險制度的最大缺陷是,強化了金融企業的「道德風險」動機,各銀行不用為它們的過度冒險行為而支付額外成本。

有關專家建議,存款保險制度是一個非常特殊的金融安排,必須通過立法來解決,而不是某個部門出台一個管理辦法就能解決的。當務之急是制定《銀行存款保險法》,依法構建我國的存款保險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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