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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人民調解培訓計劃

發布時間:2021-04-21 14:10:07

❶ 人民調解委員會申報材料

最令自己心慰的是一起起糾紛被化解,一個個問題被解決,全村沒有一起到鎮上的糾紛,真正做到了自己村的事自己處理,鄉親們也給予了我個人很多的理解和支持,大傢伙團結互助,和睦相處,已成風氣。回首過去的日子,自己無怨無悔;展望美好的明天,自己充滿信心。下面,就把我從事調解工作的有關經歷和想法向諸位領導作一匯報。

一、加強學習,提高素質,努力增強做好調解工作的能力

俗話說:「打鐵還須自身硬」。要想勝任人民調解工作,空有一腔熱情是遠遠不夠的,還必須要有過硬的業務本領。為此,我從幹上調委會主任的第一天起,就暗暗給自己定下了幾條制度:每年必須認真學習幾部與調解有關的法律法規,必須按時參加上級組織的業務培訓,必須做到不懂就問,多做學生。幾年來,自己先後學習了「人民調解制度與實務」、「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若干規定與應用」、「人民調解工作程序」、《合同法》、《土地法》、《贍養法》以及有關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一系列文件精神。自己花錢購買了一本又一本的法律書籍,幾年下來,細一算帳,竟也花去了四、五千元。為了能夠盡快掌握調解知識,自己便在干好其他工作的同時,擠出一切可能擠出的時間,認真學習民調知識,並結合村裡發生的糾紛案例,及時進行歸納總結,有時遇到比較棘手和難辦的問題,便積極求教於鎮司法所的領導和同志,以至於有一段時間對民調工作到了痴迷的程度,點燈熬油、通宵達旦是經常的,一邊吃飯一邊看書已經成了習慣。目前在我自家的書櫥里已經堆滿了整整兩大摞學習筆記。看到這些,妻子有時就會嗔怪說:「先安,別瞎折騰了,崖南村沒了你大夥照樣過日子,人家都是掙錢交家裡,你倒好凈從家裡拿錢。」此時,我總是對她歉意的一笑:「鄉親們相信咱,讓我干這個差事,不多學點東西干好工作,愧對大夥的期望哪!」功夫不負有心人,經過一年多的學習,自己的理論知識逐步豐富了,業務本領也有了新的提高,逐漸由一個門外漢成為了能夠熟練化解各種矛盾的行家裡手。

二、健全制度,強化措施,進一步規范村級人民調解工作

「沒有規矩,不成方圓」,人民調解工作也是如此。在我的建議和直接指揮下,村兩委從民調工作的特點和需要出發,相繼健全了對調委會的檢查監督制度、調委會定期向村兩委匯報工作制度、民調人員學習例會制度、重點疑難糾紛集體討論制度以及處理糾紛回訪制度等一系列工作制度,並嚴格實行了以「調查民間糾紛登記簿」、「普法宣傳情況登記薄」為主要內容的民調工作規范化管理,定期檢查各項制度的落實情況,逐步形成了事事有安排,工作有秩序的良好工作機制。村裡的調解員分組到戶,劃崗定責,確保做到「小事不出組,大事不出村」。與此同時,規定每周一為例會和學習日,村裡的調解員共同學習法律、法規和民調知識,研究解決矛盾糾紛的方法和措施。同時,採取張貼標語、廣播宣講、授課輔導等形式,在群眾中廣泛宣傳民調知識,有效增強了鄉親們自覺學法、依法辦事的主動性和積極性,營造起了良好的社會環境。在「四五」普法活動中,我村每年堅持4次以上的普法教育,組織群眾學習「四五」規定的普法內容,向群眾下發《公民學法指南》、《文明市民讀本》及相關輔導材料600餘冊,為群眾自覺學法、守法、用法打下了良好基礎。此外,我還帶頭組織群眾修訂了《村民自治章程》,出台了《村規民約》等八項規范性制度,並將制度內容公布上牆,便於學習。看到這些,村裡65歲的王先亮老大爺動情地說:「法律、法規宣傳得好啊,讓我們長了知識,開了眼界,我們以後再也不會因為一點雞毛蒜皮的小事就鬧著找上級領導了。」

三、抓早抓小,從源頭預防,牢牢把握工作的主動權

農村問題錯綜復雜,群眾矛盾千變萬化,但加以仔細總結和分析,總有它的普遍性,規律性和預見性。因此,幾年來,我努力帶領村調委會成員把工作重點放在一個「防」字上,認真研究分析各類糾紛的特點和發生規律,摸索並總結出了「四季工作摸排法」,對一年四季可能發生的糾紛矛盾提前做出預測,並制定相應的防範對策和措施,如春天是農閑時節,群眾大都會忙著蓋房砌牆,這時便會因建築材料佔道,水電供應緊張而出現糾紛,我便與調委會一起制定了有關制度,公平公開,一視同仁,從而將大量矛盾消滅在了萌芽狀態。

農村因蓋房而產生糾紛是很普遍的,「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結果是傷害了鄰里感情,造成雙方背地裡相互詆毀,形同陌路,長此以往,也就給村莊的安定埋下了隱患。針對這一現象,我及時召開了調委會成員會議,並吸引部分群眾代表參加,一致決定村裡以後無論誰蓋房,都必須先向村裡申報方案,然後由村調委會成員走訪四鄰,廣泛徵求他們對房屋高度,採光,排水等各方面的意見,達成共識後方可蓋房。這一辦法,不僅有效化解了不必要糾紛的發生,而且進一步促進了鄰里關系,一人蓋房四鄰幫,大傢伙有說有笑,互相幫助,其樂融融。

家庭矛盾,特別是贍養問題一直是農村糾紛問題的重中之重。我村75歲的王先忠老人,膝下有三兒一女,女兒很孝順,對老人問寒問暖,每月都給老人家幾十元生活費,但是三個兒子卻都推三堵四,互相扯皮,不盡孝道,老人家非常寒心,一氣之下就想將三個兒子告上法庭。我在得知這一情況後,立即將他的三個兒子叫到調委會,從親情、法律、道德等多個角度苦口婆心地開導教育他們,曉之以理,動之以情,歷經三個多小時的「談判」,終於取得了情至深處花自開的良好效果,三個人都深深地低下了頭,慚愧地說:「王主任,是你讓我們懂得了以後該怎樣做人,我們哥仨以後一定盡心伺候老人,做個好兒子」,就這樣,一場「老子告兒子」的風波終於平息了。

在多年的工作中,我還從村裡的實際出發,重點排查因征地拆遷、修街擴道等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的因素,對可能存在的問題做到早發現,早解決,由於防範到位,措施得力,一些可能誘發群體性事件的傾向性、苗頭性問題,全部解決在萌芽狀態,截止目前,我村沒有一起集體訪、越級訪案件。

四、德法相濟,多措並舉,確保調解工作的成功率和有效率

八年來,無論是佔地建房糾紛,還是夫妻不和矛盾,我都能做到認真履行職責,堅持嚴格調處與靈活處理相結合,努力做到小不擴大,大不激化,力爭給每個當事人一個公正公平的說法和交待。

「人心都是肉長的」,對於一般的民事糾紛,我採取情感性調解辦法,靠「德治」解決問題,做到以人為本。去年五月份,村民王令新的妻子做飯時引起火災,家裡的兩間房子及全部家當,被一把大火化為灰燼,夫妻倆都傻了眼,丈夫罵妻子太大意,做飯做得連鍋都沒了,妻子說丈夫是事後諸葛亮,凈說沒用的。小兩口從鬥嘴升級到動手,打得不可開交,最後竟鬧著要離婚。我了解到這一情況後,及時來到他們家,由於兩人當時都在氣頭上,我就一邊勸和一邊表示:「有我吃的,就有你們吃的,有我住的,就有你們住的,你們是崖南村的群眾,村裡和大傢伙不會袖手旁觀的。再說你們這樣鬧,正在上學的孩子怎麼辦。」這樣,在夫妻倆的矛盾出現緩和的當天晚上,我便主持召開了村兩委及調委會成員會議,徵求了大家的意見,決定一是發動群眾募捐,二是爭取上級支持幫助。第二天,村裡就為他們安排了住所,當鄉親們得知這一情況後,也都紛紛伸出援助之手, 「大火無情人有情」,僅一天時間便為他們捐款8000餘元,捐物上百件,被褥10多套,鎮上領導也及時送來了3000元現金及麵粉、食油、廚具等生活用品。看著一張張真誠的笑臉,望著一件件送來的物品,小兩口感動的哭了半天都沒能說出一句話,只是緊緊握住了我的手,一個勁地搖晃……

「國有國法,家有家規」,任何違背法律、法規的行為都是必須嚴肅處理的。對於這樣的矛盾糾紛,我採取依法調解的辦法,靠「法治」解決問題,體現法律的公正性。2008年農歷臘月二十三日,當我接到調解員李寶泉的報告趕到老李家時,看到由於幾個兒女爭奪房產過於激烈,李老漢正大吵著要跳樓,幾個人都快拉不住了。人命關天,看到此情此景,我一個箭步上前拉住李老漢,對他的孩子們厲聲說道:「老人都這樣了,還鬧騰什麼,先把老人拉下來再說,還有解決不了的問題嗎?!。」幾句話使老人安定了下來,兒女們也不再爭吵。後來,在我的協調下,一家人終於達成了分房協議,並決定把房子賣掉。鑒於他們兄妹當時都互不信任,賣房和平分財產的任務也就自然落在了我的身上。為了徹底解決糾紛,我任勞任怨,從聯系買主,賣房、收款、過戶,一路辦下來,2個多月後,李家一家人順利拿到了錢,李老漢握著我的手說:「你解決了我多年的心病,讓我能安享晚年了。真不知道怎麼感謝你才好。」「怎麼感謝?矛盾糾紛得到妥善解決,皆大歡喜就是對我最好的答謝了。」真的,仔細想想,糾紛矛盾是錯綜復雜,但解決方法應該是有章可循,關鍵是要適時用好「德、法」兩個武器,曉之以理,動之以情,導之以行,這樣就能有效化解多種矛盾糾紛,實現民樂村安。

回顧多年的工作,自己深有感觸,盡管調解工作對於個人來說也許是生氣惹惱,甚至有時會讓別人誤會,遭到別人的嘲諷,但成功調解每一起糾紛後的欣慰也是常人體會不到的,既然大夥讓咱干這個活,並且憑著個人的努力得到了鄉親們的認可,我無怨無悔,我真誠的希望自己的一腔熱情執著和付出能換來更多家庭的幸福美滿,能換來村莊的平安穩定,民樂村興是我永恆的追求。

❷ 如何提高調解工作實效對策和建議

一是認真謀劃部署,在加強領導、統籌推進上抓規范。
二是健全組織網路,在拓展領域、有效覆蓋上抓規范。堅持創新發展與規范完善、建設管理與作用發揮並重,不斷健全完善人民調解組織網路。把人民調解工作觸角延伸到群眾家門口、企業生產第一線。
三是加強隊伍建設,在內強素質、外樹形象上抓規范。制定管理指導意見和教育培訓規劃,規范人民調解員選拔任用,把熟悉法律政策、熟諳社情民意、善做群眾工作、熱愛調解事業的各界人士吸納到調解員隊伍中來。深入開展法律政策、執業紀律、職業道德、業務技能培訓,不斷提高廣大人民調解員化解糾紛、維護穩定、服務群眾的能力和水平。制定《人民調解員三年培訓規劃》,並建立首席調解員制度,開展行業性調委會調解員分類培訓,提高教育培訓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制定人民調解工作群眾滿意度測評方案,實行平時抽查與定期抽查、走訪調查與電話調查、案卷評查與工作督查「三結合」,了解和掌握糾紛當事人對調解工作的意見。
四是健全制度體系,在創新機制、協調聯動上抓規范。在內部管理工作上,統一建立崗位責任、糾紛登記、糾紛排查、重大糾紛集體研究、信息報告、回訪等十項工作制度;建立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專項排查、重點排查調處制度以及預防、預測、預警措施。深化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司法調解對接機制建設。健全專家資源聯合、調解服務聯網、區域協作聯防工作模式,加強各類人民調解組織與法律援助中心、基層司法所、律師事務所之間的信息互通,為當事人提供「一站式」的無償服務。
五是堅持依法調解,在嚴格程序、提升效能上抓規范。在開展人民調解活動中,堅持「調防結合、以防為主」,早排查、早介入,努力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鎮」。嚴格遵循人民調解工作原則,依法開展人民調解活動,推進糾紛調解程序合法、協議合法,會同法院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業務指導,統一制定人民調解工作流程,規范糾紛受理、登記、調查、調解、協議書製作、回訪以及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等程序。緊緊圍繞中心工作,深入開展人民調解服務「五水共治」和項目建設專項行動,同時,加強糾紛形勢分析研判,提出預防化解對策建議,為黨委、政府科學決策提供依據。
六是加強基礎保障,在辦公場所、設施建設上抓規范。積極爭取黨委政府重視和支持,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物資經費保障。

❸ 根據人民調解法規定,()應當定期對人民調解員進行業務培訓。

根據人民調解法規定,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人民調解員進行業務培訓。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第十四條:

人民調解員應當由公道正派、熱心人民調解工作,並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識的成年公民擔任。

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人民調解員進行業務培訓。

(3)2018年人民調解培訓計劃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為了完善人民調解制度,規范人民調解活動,及時解決民間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於2010年8月28日通過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在當事人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二)不違背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三)尊重當事人的權利,不得因調解而阻止當事人依法通過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

❹ 關於怎樣開展人民調解司法調解行政調解三調聯動工作方案

參考資料:
為破解難題,10年來,在黨中央的正確領導下,各地結合實際,創造性地將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三調聯動」,開啟了矛盾糾紛的「大調解」時代。
大調解,調順了法理情,調出了社會大和諧。
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對接
人民調解曾被譽為「東方一枝花」,這種在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依法對民間糾紛當事人說服勸解、消除紛爭的群眾自治活動,具有靈活便捷、貼近群眾的優點。長期以來,人民調解在處理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在「大調解」背景下,人民調解的優勢得到了延伸。2008年,北京市豐台區司法局在區人民法院成立了「訴前人民調解工作室」,對一些法律關系簡單、爭議不大、適合調解的糾紛,法院引導當事人到訴前人民調解工作室調解。調解成功的,出具人民調解協議書;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繼續選擇其他合法方式解決問題。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的對接,產生了良好的效果。
2009年,江蘇省綜治辦、省法院、省司法廳聯合制定了《關於深化「訴調對接」工作的實施意見》,全面落實訴前調解機制,由縣級社會矛盾糾紛調處中心在基層法院及派出法庭設立調解工作室,並派駐不少於兩名常駐專職調解員。2009年,江蘇省513名人民調解員在訴前調解案件38649起,調解成功率達63.05%。隨著訴調對接平台的搭建完善,僅2012年上半年,江蘇基層法院派出的人民法庭訴前調解成功案件就達41367件,訴前調解成功數占民事一審案件收案數的34.83%。
除了把人民調解工作室引入法院,上海市法院系統還全面推廣民事糾紛委託調解制度,將一些簡單的民事糾紛委託給人民調解組織。截至2011年年底,全市共受理委託調解案件33.5萬件,受案數量和調解成功率逐年上升。
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聯動
由於行政調解只適用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案件,行政調解結果沒有明確的法律效力,與之相比較,人民調解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對行政調解是一種有益的補充。10年來,各地構建大調解機制,實現了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的聯動,提升了行政調解的效能,提高了社會矛盾糾紛的調解成功率。
2009年,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區簇橋派出所引入人民調解員參與實施調解工作。簇橋派出所所長蔣泉說:「人民調解員與民警一起調解,是公安機關職責范圍外的矛盾糾紛調處模式,成功率相當高!」2012年3月,四川省廣安市公安局、司法局發出《關於建立派出所、司法所聯動協作機制的通知》,構建人民調解員常駐派出所協作調解機制。在公安機關受理的糾紛中,凡屬於可以調解范圍的,接警人員可以主動建議並徵得當事人的同意,移送給派出所的人民調解員進行調解。
行政調解往往涉及眾多行業,覆蓋多個領域,對於勞動爭議、醫患糾紛、交通事故處理等特定領域內的糾紛,各地充分發揮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的聯動優勢,有針對性地把矛盾糾紛化解消融。
上海市積極創新機制,將醫患糾紛納入調解范疇,成立專門的醫患糾紛調解委員會。江蘇省也建立專業化的醫患糾紛調解組織。2010年,全省共建立各級醫患糾紛人民調解組織96個,覆蓋85%的縣(市、區)醫療機構,共調處醫患糾紛2260起,調處成功1829起。
在交通事故中引入人民調解,化解交通事故糾紛,是大調解的又一成功做法。2006年8月,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把人民調解機制引入道路交通事故的調處,率先在全國創建了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至2012年5月,寧波市已成立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12個,每個交警中隊都設有人民調解室。
行政調解與司法調解互通
過去,一些應由行政管理部門調解的矛盾糾紛,因某些原因一時解決不了,個別行政管理部門以「走法律渠道」、「依法解決」為理由,將矛盾推到法院。有些案件不屬於法院管轄范圍之內,法院也無力解決,導致信訪案件居高不下。
建立起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矛盾化解的互通機制,是整合資源,實現優勢互補的必然要求。綜合運用行政與司法的調解手段構築維護社會穩定的防線,對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是十分必要和有益的。
近年來,江蘇省常州市建立起行政機關與人民法院工作聯絡機制,不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定期組織調解人員培訓學習。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引導當事人選擇行政機關先行調解,當事人同意接受訴前行政調解的,移送有關行政部門進行調解。基層人民法院還在矛盾糾紛比較多的行政機關設立專門的「審判點」、「調解點」,指派專人常駐或定期前往。
在各地成功實踐的基礎上,2010年,中央綜治辦下發的《關於切實做好矛盾糾紛大排查大調解工作的意見》規定,要建立健全行政調解與司法調解的銜接機制。對特定社會矛盾糾紛負有管理責任的行政部門,應當把調解作為化解社會矛盾的重要措施,依法依規調解,及時定紛止爭;當社會矛盾糾紛無法通過行政調解解決時,應積極引導當事人依法、合理表達訴求。人民法院對可以行政調解的案件,在立案前,應主動告知當事人,可以先行行政調解,使社會矛盾糾紛得到多渠道解決;對已經行政調解未達成協議的訴訟案件,人民法院應優先審理。
這一年,全國工商部門共受理消費者申訴舉報99.5萬件,辦結率為96.3%,對於多達3.7萬件沒有調解成功的申訴案件,絕大多數通過司法訴訟最終得到了解決。
從過去單一的調解方式,到現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建立;從過去三大調解各自為戰,到現在「三調聯動」、集團作戰;從過去不重視調解,到現在把調解擺在更重要位置、調解優先,10年來,「大調解」機制的建立和完善,為社會矛盾糾紛提供了常態、高效、便捷、權威的化解渠道。哪裡有人群,哪裡就有調解組織,哪裡有矛盾糾紛,哪裡就有調解工作,「大調解」傳播著「和為貴」的理念,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築起了「安全閥」,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了「助推器」。

❺ 如何做好人民調解工作

(一)進一步健全人民調解組織網路 根據我縣社會矛盾糾紛形勢發展的要求,當前,要在鞏固鎮、村(居)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基礎上,積極穩妥的發展行業性、區域性的人民調解組織,加強行政交界地區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建設,並根據需要,在集中貿易區、流動人口聚居區建立人民調解組織,逐步消除調解組織空白點,把人民調解工作延伸到社會各個領域,使各種民間糾紛得到及時有效的解決。
(二)不斷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提高整體素質
1、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的規定條件選任人民調解員,積極吸收符合條件的離退休法官、檢察官、警官、法律工作者等志願者參加,逐步優化隊伍結構;
2、定期進行培訓,不斷提高人民調解員的法律意識、政策水平和業務水平,努力造就一支思想作風過硬、工作業務熟練、具有吃苦精神的、適應我縣新形勢發展需要的人民調解員隊伍。
(三)轉變人民調解的工作渠道
1、推動「單一調解」向「調訴銜接」的轉變。一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的出台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的實施,明確了人民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質,為實現人民調解制度與訴訟制度的銜接提供了法定的依據,也為促進當事人自覺履行調解協議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二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經各方當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託具有相關法律知識和工作經驗的組織或者個人對案件進行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後,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確認。
2、實現「重調輕防」向「調防結合、以防為主」的轉變 人民調解工作維護社會穩定服務。必須掌握主動,堅持調防結合的原則,重點在防字上下功夫。
一是加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的宣傳力度,提高人們對人民調解的認識。充分利用人民調解宣傳日活動,通過開辟人民調解工作宣傳專欄、舉辦法律知識問答、以案說法等形式大力宣傳人民調解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正確引導糾紛當事人主動尋求人民調解的幫助。堅持在調解糾紛過程中深入開展法制宣傳和道德教育,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員直接面對普法對象的優勢,加強對群眾的法律知識及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的宣傳教育,讓群眾知法、懂法、用法,提高群眾面對糾紛的理性程度,更多考慮成本、效益等因素,使人民調解獲得信賴並深入人心。
二是建立矛盾糾紛的預防和排查機制,並督查落實到位。建立因人預防、因地預防、因事預防、因時預防等預防機制。建立矛盾糾紛的排查制度,確保把矛盾消滅在萌芽狀態。排查重點以征地拆遷補償、勞資關系、宅基地、土地承包、婚姻家庭等糾紛為主。排查形式上堅持定期排查與集中排查相結合。
三是要深入基層、深入群眾。調解工作必須要化被動為主動,要經常對轄區單位和村(居)民進行走訪,全身心投入到群眾中去,了解社情民意,及時發現糾紛苗頭,真正做到「早發現、早介入、早調處」,把糾紛化解在萌芽狀態。
3、確保「單獨調解」向「聯合調解」的轉變 在當前民間主要矛盾糾紛發生新變化,呈現多樣化、復雜化的新形勢下,開展調解工作必須運用綜合手段,多方協調才能達到更好效果。
一是健全人民內部矛盾調處辦公室牽頭、各部門參與的協調配合機制。隨著環境糾紛、醫療糾紛、產品質量糾紛等特殊糾紛的增加,專門性的行政處理、行政調解機制愈發顯得重要,因此其它職能部門要積極參與矛盾糾紛的調處。
二是積極推行「訴調對接」和「公調對接」工作機制。
4、促進「以德調解」為主向「依法調解」為主的轉變 隨著普法的不斷深入,人們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法律素質的不斷提高,在矛盾糾紛調解過程中,雙方當事人通過法律解決的意識增強,調解時仍然依靠個人威望和傳統道德規范解決已經行不通,當事人很難接受,就會影響到調解的法律威信和工作效果。因此這對調解工作人員提出了新要求。
一是調解員要努力提高自身法律素質。人民調解員要通過自學、參加培訓等途徑,一方面要掌握更多的法律知識,重點學習民間糾紛涉及較多的《民法通則》、《合同法》、《婚姻家庭法》、《物權法》及相關的司法解釋等,提高依法辦事的能力;另一方面要學習調解的技巧和方法。要通過工作實踐、經驗交流等不斷改變調解方法,創新調解工作的技巧。
二是司法所定期開展調解業務培訓。可以邀請法官、檢察官、律師或經驗豐富的調解工作者對調解員進行業務輔導,重點講解法律基礎知識,剖析常見糾紛案例,組織調解員參加民事案件審理的旁聽,全面提高調解員的法律知識水平和調解技巧。
三是調解過程要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在調解過程中要嚴格按照《人民調解法》的規定,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進行調解,使人民調解工作從內容到形式,從過程到結果都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調解協議書的製作堅持按照法律規定,確定協議內容,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的調解協議有效條件,製作規范的調解協議書,確保它的法律效力。

❻ 人民調解員培訓方案

認真學習,一心為人民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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