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的基本信息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44號 新修訂的《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已經2011年12月31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駱琳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2. 《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與《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有什麼區別
《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第二條 安全培訓機構、生產經營單位從事安全生產培訓(以下簡稱安全培訓)活動以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培訓的部門對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就是說安全生產培訓機構如何開展培訓活動等適用《辦法》。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二條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適用本規定。
即從業人員要經過什麼樣的安全培訓等適用《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