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培訓中心中學生要退費老師該怎麼辦呢
問清楚原因 說明自己的立場和期許 和家長也說清楚 如果還是要退費 就由他吧
天下雨娘嫁人 做好你自己就好 如果培訓的好 你會有更多的學生的
② 報了輔導機構,該如何退費維權
在教育行業總會出現家長要求退費的情況,有些是因為機構的教學質量讓家長不滿版意,有權些是因為學生不想上課,對於家長退費的問題,我們要傾聽家長的想法而不是一味的跟家長去爭執,去解釋。
面對退費問題,大多數經營者都想極力的挽回這些家長,希望他們打消退費的念頭。其實當家長向機構提出退費的時候,就已經將自己的態度擺了出來,不想繼續在這里學了。如果這個時候機構老師再不依不饒地繼續勸說,家長就會出現抵觸和反感的情緒,所以到了這一步就盡量不要再激化矛盾了,能退就退。
當家長第一次提出要退費的時候,我們盡可能要了解家長要求退款的原因,弄清楚退費的具體原因再去和家長溝通相對來說要簡單,如果是很小的原因那麼就可以適當的挽留,如果聽家長的口吻是沒有任何商量餘地的話,那麼我們也能做一個大致的了解,避免之後再出現類似的問題。
③ 培訓機構如何處理學生退費
根據之前和學生簽訂的合同來看,如果符合全額退費的,那麼就全額退費,如果不符合全額退費,那就一切按照報名合同來進行退費。
④ 教育培訓機構收費退費管理
⑴退費核算
退費標准:學生所交總費用—建檔費(300元)—所上課時對應的費用(所上課時數乘以單價,單價以所上課時對應的價位段為准)— 一倍周課時費(周課時乘以單價,以所上課時對應的價位段為准;簽約一個月內退費不扣周課時,簽約一個月後扣周課時)=學生最終所退的費用
⑵退單受理
①學管師收到家長的退費要求時,首先自行挽單,挽單無效,及時上報校長,校區總監組成校區挽單小組再次挽單
退單原因:成績不明顯或者學生被老師帶走
②挽單措施:
肯定學生,說有一定的輔導計劃,一對一輔導針對性強
聽取家長退費的原因,進行解決
課時必須在簽約時間內完成
③挽單失敗,由家長提交《退單申請》學管師/咨詢師當日在系統上提交退費/壞賬申請。
④校區總監在3個工作日內給分公司審核部提交退單所需全部資料(包括《退單審批報告》、《退單申請》、《挽單報告》、《 退單情況說明 》),並檢查表上各項內容填寫是否完整,保證信息准確無誤。
⑶退單處理
①由審核部在2個工作日內核實課時數量、課時單價、退費金額等正確性,審核確定無誤後統一交給分公司總經理簽字確認;
②分公司總經理簽字確認無誤後,由學管師進行系統提報;
③系統審批通過後,由學管師列印附件到《退單申請》後面交給分公司財務部;
④由會計核實後簽字認可,並在7-10個工作日內辦理退費手續,並從家長處收回輔導協議(如輔導協議丟失,需簽署《輔導協議終止說明》)及收款收據原件(如收據丟失,需簽署《收款收據作廢說明》)。
⑷退單解決
①當月退費完成後,校區教務主管將完成《退費匯總》表,發送給校區總監,抄送分公司總經理、審核部經理;
②每月底由審核部匯總本月退費情況與人事交接,便於人事核算薪資。
⑤ 培訓機構不肯退還學費,學員該怎麼辦
一般很難退啊,打官司也難打,看看如下網上摘錄就會有所理解啦:大學生退學能退學費嗎?省首例退學費糾紛引發高校管理權爭議[2006-11-818:02:00|By:呂淮波]大學生退學,學校不退學雜費。為了拿回學費,原集美大學學生吳同學將母校告上法庭,引發了全省首例要求退還學雜費的教育服務合同糾紛案。記者日前從集美區法院獲悉,此案最終以庭外和解結束。吳同學撤回起訴,但集美大學最終退了多少學費,雙方都不願透露。這起退學退費糾紛至此已告一段落。但是,高校與學生之間的權利與義務應當如何界定?這個問題依然爭議不止。有關專家認為,這一案件牽涉到高校自主管理權以及雙方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等問題,凸顯了相關法律空白。■導報記者陳捷李學清大學生:退學就該還我學費吳同學原來是集美大學職業技術學院二年級學生。2004年8月,吳同學按時向學校繳納了該年度的學雜費11100元。到11月時,小吳不想再學這類技術課程了,他想回家鄉上海找工作。11月份,他向學校申請退學,學校同意了他的退學申請,但未同意退還學雜費。吳同學說,當初選擇學校和專業時,由於並不詳細了解學校的真實情況,進入學校後,現在他對自己的選擇感到遺憾,覺得自己不合適自己的學院和專業,在這種情況下學生應當有權對自己未來的人生道路作出重新選擇。吳同學說:「學校不退學費既不公平也不合理,學校是強者,學生是弱者,學費退與不退都是學校一方說了算,可我們交的學費總不能就這樣蒸發了吧。」去年底,吳同學為了拿回學費,狀告母校集美大學,請求判令集美大學退還剩餘課時的學雜費等共計9267元。集美區法院受理了此案。集美大學:學校規定不退學費針對吳同學的起訴,集美大學為自己辯解說,學校與學生之間是教育管理與被教育管理的教育行政關系,退學審批行為當屬學籍管理規定的行政行為,不具有協議性質,並非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合同關系;高等學校的學費屬國家行政事業性收費,繳退費應按規定執行,而現行的國家法律和相關部門的規章制度中均沒有學生退學可以退回學費的規定。另外,國家行政法規賦予高等學校自主管理權,有權制定和實施各項管理制度,集美大學依據國家行政法規授權制定的《關於退學、試讀、留級學生有關問題的通知》和《集美大學學生交費管理法》等文件均明確規定退學的學生,其學雜費和住宿費不予退還;國家財政撥款約占高等學校教育經費的五分之四,而學校依法從學生中收取的學費僅占教育經費的五分之一,學生中途退學,學校卻不能補招其他考生,勢必浪費學校的教學資源,給學校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失;費2000元,學校已代吳同學實際開支,因此,吳同學現在要求返還學費,屬於無理要求。蘇敏昌集美區法院法官:法律空白引發爭議不斷小吳起訴至法院並經法院開庭審理後,當事人雙方進行了協商,並最終在庭外達成和解,學校退還吳同學部分學費,吳同學同意撤回起訴。本案雖最終得以和解,然而本案主審法官蘇敏昌認為,由此引發的法律問題令人深思。學費該不該退?目前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從公平合理的角度看,也是各執一詞。蘇敏昌認為,高等學校與學生之間在很多時候表現為一種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如日常教學安排和學位學籍管理等,但並非所有關涉高等學校與學生之間的關系均屬教育行政管理關系,本案中的學生中途退學要求退費糾紛,法院即應將其作為一種新類型的民事糾紛予以受理。蘇敏昌還提出,國家行政法規賦予高等學校一定的自主管理權,卻未明確其單方制定的各項管理制度是否對學生均有約束力?或者需經過何種程序方為有效?學校與學生之間到底是管理與被管理的教育行政關系,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合同關系?抑或是兩者兼而有之?由於現行的國家法律法規對此未作出相應的明確規定,法律的空白使案的法官在斷案中的不一致,影響了司法權威,也嚴重製約了教育事業的發展。對此,蘇敏昌法官建議,立法界和司法界均應予以共同關注,並盡快從理論和實務上予以完善。廖益新廈門大學法學院教授:公高校多重身份是問題根源廖益新教授認為,學生與高校之間出現這樣的糾紛,主要是由目前我國高校的多重身份引發的。他說,高校與學生之間有多層關系。首先,學校、尤其是公學校作為高等教育的機構,履行為國家和各行業培養後備幹部和人才,教育和管理學生等行政和社會職能。其次,學生與學校之間還有一種關系,學生繳納學費接受教育服務,雙方也存在著一種教育服務合同關系。這種合同關系決定,雙方同樣要遵守有關合同法的一些基本原則。高校錄取學生後,雙方形成一種實際上的契約關系,如果學校事先沒有告知學生,學校有退學不退費的規定,又同意了學生的退學申請,那學校就應該退還學費,不過可以扣除學生已消費的教育服務相應的成本費用。但是,如果學校事先已經明確告知學生,學校規定中途退學不能退還學費,那麼學校可以不予退還。在我國,學校既然是一個事業單位法人,就應該有一定的自主管理權。高校在不違反國家教育法的情況下,有權作出退學不退費的內部管理規定,因為在目前國家撥款與高校的學經費需要存在較大缺口的現實情況下,高校也需要通過適當向學生收取一定的學雜費,來維持學校運作。學校在招生簡章中事先明確向考生告知學校有這種規定,可以理解為是一種合同要約。如果學生覺得不公平,你可以選擇不報這個學校而改報其他沒有此種規定的學校。根據國家發改委公布的《民教育收費管理暫行法(徵求意見稿)》,民學校學生退(轉)學,學校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退還學生一定費用。但公學校與學生之間並不是純粹的合同關系,《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都規定,教育首先要為國家培養德、智、體等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其次,公學校的教育經費以國家財政撥款為主,收繳的學費要上繳財政,學校並不是學費的真正所有者。學校還擁有相當大的行政權力:如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授予學歷、學位證書等。廖教授說:「在高校與學生的一些糾紛上,我國相關法律規定還不是很具體。今後學校越來越多,學生有了的選擇後,這類事情可能會更經常發生。要從根本上解決這個問題,最好在立法進一步明確、細化相關規定。否則,僅靠高校單方面制定內部規定,有的學生又不買賬,很容易產生法律糾紛。」林志銘福建凌一律師事務所律師:本案應當適用《合同法》高校與學生之間既存在教育服務合同關系,也存在行政法律關系。這兩種法律關系是相互平行的,分別受我國民法和行政法的調整。本案中,學生要求退回學費,在法律性質上屬於要求解除教育服務合同,並退還服務價款。在這個問題上發生糾紛,屬於民事糾紛,應當適用《合同法》。如果學生能證明其要求退學退費是因為學校的教學質量差,使其不能實現高等教育服務合同的目的;那麼,在這種情況下,屬於學校違約,應當退還學費。如果學生僅僅因為其自身的原因而要求退學,那麼屬於學生違約,學生應當向高校承擔違約責任,在補償高校因其退學而產生的的損失以後,學費如還有餘額,也應當退還學生。在本案中,雙方協議解除教育服務合同,因此不存在哪一方違約的問題。但是雙方對退還學費問題沒有約定,從公平合理的角度,學校如果不能證明其有損失,就應當退還學費。高校的自主管理權,是針對高校與其行政主管部門(例如教育部)之間的關系而言的,而不是針對高校與學生之間的關系而言的,指的是高校有權在其行政主管部門頒布的法規之外,自己再制定一些學校的規章制度,而不是指高校有權對學生進行一切管理,學生不得提出任何異議。隨著高等教育的市場化,學生與高校之間的民事糾紛可能逐漸增多,這要求在審判實踐中,重視學生的個體權利,正確對待學生與高校之間的平等關系,不要推諉矛盾,而作出公平的判決。此外,在高等教育的立法中,應當多多的傾聽作為納稅人的學生家長的意見,以使高等教育這一納稅人支持下的公共服務更能體現公民的利益。相關鏈接徐長青(吳同學代理律師):代理詞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福建重宇合眾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吳*的委託,指派徐長青律師參加委託人與集美大學之間的訴訟活動,現就本案發表如下代理意見,敬請法庭參考:一、學校侵犯受教育者合法權益,「造成損失、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29條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履行義務包括:「遵守法律、法規」,「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准,保證教育教學質量」,「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並公開收費項目」。該法第42條規定,受教育者享有權利包括:「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該法第81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侵犯教師、受教育者、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本案中,原告2004年僅在被告處接受教育不足三個月,卻要求全年的費用,財產權利受到不應有不公平的損害,被告依法應承擔返還費用的民事責任。二、原告、被告就教育與接受教育內容形成合同關系。原、被告之間的爭議,不是學籍、學位、學歷、退學的問題,也不是管理與被管理過程中發生矛盾的問題,而是被告終止教育服務後,費用如何清算的問題,是平等主體之間民事權利義務的爭議。1、原告報考學校,接受教育,系依法自主行使憲法、法律規定的民事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4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9條進一步規定「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權利」。被告作為成年人,其需要和接受的是高等教育,不是九年制義務教育。原告這種受教育權既不來源於行政機關,也不能被行政機關人為限制、剝奪或妨礙。報考和進入被告處接受教育是原告自主行使受教育權的行為,並不是某行政機關命令、要求、指定等具體行政行為下的結果。原告這種受教育的權利與學校提供教育的義務是對等的,與被告地位也是平等的。2、被告招生,提供教育服務,是被告自主民事行為,並不是具體行政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11條規定,「高等學校應當面向社會,依法自主學,實行民主管理」。第32、33、34條規定,「高等學校根據社會需求、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學規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調節系科招生比例」。「高等學校依法自主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高等學校根據教學需要,自主制定教學計劃、選編教材、組織實施教學活動」。因此,在招生方案、招生比例、學科專業、教學計劃、教材教學等完全是被告自主決定的情況下,被告提供的教育服務不能認定為國家或行政機關的行為,其地位與受教育者是平等的,均系平等民事主體,認為教育機構地位高於受教育者的主張不能成立。3、原告與被告就教育與受教育形成合同關系,此關系並不因國家法律涉及或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而改變性質。在我國,幾乎每個行業都應當依照法律規定運營,並接受主管部門監督管理,如醫院由衛生主管部門監管,房地產企業由建設部門監管,各個部門也紛紛出台部門規章和規範文件,但不能據此就認為各個行業自身的行為就是行政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54條規定「高等學校的學生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學費」。第64條規定,「高等學校收取的學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挪用」。這些規定系國家法律對學費的規定,這與其他法律對行業的管理並無本質不同,絕不能因為國家法律提到學費,就武斷得出收學費的行為就是行政行為,從邏輯上就不通,否則醫院收取醫葯費、公司企業(特別是國有企業)業務收入豈不是因為應遵守財政部、稅務總局的規定統統變成行政行為?而且從第64條規定看,收取學費的是學校,管理、使用學費的也是學校,學費本就是學校事業性收入的重要部分,如何收學費、退學費卻變成行政行為?4、被告應當依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公或政府扶持,並不能否定被告民事主體地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30條規定,「高等學校自批准設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資格。高等學校的校長為高等學校的法定代表人。高等學校在民事活動中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因此,即使政府對被告進行經費扶持,被告法律地位並不因此改變,其民事活動也不能因此變成行政行為。否則,國有獨資企業(如許多國有銀行、醫院)的收費行為豈不全都變成了行政行為?因此,被告應當對其終止教育服務後的後果承擔民事責任,不能推卸給相關教育主管部門。三、學校制定的內部規定必須合法,並讓受教育者知曉,這是受教育者遵守的前提。1、學校制定的規章制度必須合法,否則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53條第二款規定,「高等學校學生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因此,學校雖有權發布「通知」、制定管理法,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對受教育者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否則其內容無效。就住宿費而言,被告2000年元月30日《關於退學、退學試讀、留級學有關問題的通知》(下稱「通知」)規定,退學學生一學期住宿超過兩個月的,不退該學期住宿費;2004年印發各院、單位的《集美大學學生繳費管理法》(下稱「法」)又規定,只要是退學者,則其全學年住宿費不退。這種單方隨意出台規定、任意剝奪學生權利的做法不應支持。就學費而言,被告終止提供教育服務後理應將剩餘款項退還,但「通知」和「法」均要求該整個學年兩個學期的學費全部扣留,顯然毫無公平而言。要求學生被迫接受這些規定既不合法,也不合理。2、被告制定的規章制度必須公布或讓受教育者知曉。從我國立法法的規定來看,即使是法律、法規、規章也必須經過公布才可生效,被告制定的內部規章制度也必須公布讓學生知曉才可生效,不能自己單方制定,等待需要時再拿出來作為處理學生糾紛的依據。本案中,被告的「通知」是發給「各院、系、各有關單位」,從未告知學生或提示學生知曉有關學費退還的規定,被告2004年7月向「各學院(系)、各有關單位」印發《集美大學學生繳費管理法》,但並沒有向學生公布。稍後,被告開始印製《學生手冊》,欲將相關規章制度集中規定在《學生手冊》中,但這本7月份開始印製的手冊,截至原告退學時還未分發到原告手中,被告以此作為依據顯然於法無據。四、其他問題1、被告在答辯中認為原告造成學校損失,但並沒提出證據支持損失的存在,也未確定和提供損失的數額,更沒有提出反訴請求,因此這種主張不能免除被告責任。2、本案不存在案由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的通知,「《規定(試行)》只列出當事人訴爭的法律關系部分,而當事人的爭議部分由受理法院根據當事人的具體爭議確定」。「《規定(試行)》將案由分為四部分五十四類300種……為了便於司法統計,根據具體情況,少數案由列出一些特殊或者常見多發的若干項(用阿拉伯數字加圓括弧表示),但此種案由並不限於所標明的幾項。人民法院在案件中應當直接適用種案由或其中的某一項」。因此被告認為「合同糾紛案由中不存在教育合同糾紛」是錯誤的,其進一步主張原、被告權利義務不對等更無依據。綜上所述,在提供教育和接受教育方面,原、被告之間地位是平等的,原告要求退學實際是請求解除合同,被告同意原告退學後,合同終止履行,被告無需再提供教育服務,退還原告預交一年費用中的剩餘款項,方不違反民法公平合理之原則。謹請法院依法判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謝謝!福建重宇合眾律師事務所徐長青律師
⑥ 教育培訓機構退費規定
一、培訓機構退費法律規定有哪些?
第一,若因校方的原因造成學生無法完成學習計劃的情況,學生要求退學、退費,學校須予以退還剩餘的費用。
第二,學校開課前,學生因不可抗拒的理由,如學生出具國家各級各類承認學歷的院校的正式錄取通知書或武裝部門的應征入伍通知書或因重大疾病、意外傷亡、家庭特殊困難等正當理由提出退學退費申請,而向學校提出退學退費申請的,學校扣除5%手續費,再予以退還剩餘的費用。
第三,簽訂協議前務必看清協議內容 建議消費者保留維權證據。協議中有相關退費的約定,一般情況下以消費者和商家訂立的協議為准(無效格式條款除外)。
關於違約金的問題,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約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一般來說合同違約金上限是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對於消費者所說並未預約課程或者已取消課程等情況,建議消費者在與商家交流過程中,保留相關證據,如書面材料、錄音、手機簡訊、電子郵件、網路聊天記錄等。若日後涉及訴訟,從證據的角度來看,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規則,在法律程序中需要提供相關證據。
第四,學生在校期間因個人觸犯國家法律、法規等原因而無法繼續上課,申請退費的情況,則一律不予以退還。
第五,學校須按照教育行政部門和其它相關部門核準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准進行收費,並使用相關部門統一印製的專用票據。該票據作為學校收費和退費的唯一憑證依據。
對於那些正在接受培訓機構教育或即將進入培訓機構學習的同學。如果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一定要學會用法律的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尤其是根據以上的培訓機構退費法律規定來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簽合同時一定要注意上面的條款內容,這樣的才能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⑦ 輔導班退費不合理怎麼辦
這種輔導班教育局管不了,屬於社會自願性培訓,應該是發展和計劃委員會和物價局管的吧?國家計委印發有《關於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有關收費管理問題的通知》,各地制定有培訓辦班的收費管理辦法。先跟你說一下什麼是社會自願性培訓,它是指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介機構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等,面向社會舉辦的,完全由參訓人員自主選擇的、非學歷教育的培訓。我覺得你所說的輔導班應該屬於這一類。
關於退費,如果是你個人原因申請的,比例是:所收培訓費總額x(1-已培訓時間 /計劃培訓時間)-20%。如果還沒有開班上課,應該全額退的,如果已經正式開班,但是你個人沒有去上課,就得按公式計算了。
⑧ 關於輔導班退費
根據 《省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退費管理辦法》 如果因為個人特殊原因無法學習 可以提出申請 要求退還學費。
第六條學生登記注冊後有正當理由要求退學,屬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機構必須按規定退費:
(一)中途死亡的;因意外傷害或嚴重疾病,經身體健康檢查確實不適宜繼續學習的(需持縣級以上的醫療單位的證明);
(二)學生應征服兵役的(出具武裝部門的應征入伍通知);
(三)因不可抗拒力造成學生家庭特殊困難(憑家長單位或街道居委會出證明),無法繼續學習的;
(四)舉家搬遷或調往外地工作的(憑家長單位或街道居委會出證明);
(五)學生經教育機構及有關部門依照規定批准轉學的;
(六)被列入國家計劃的高等院校錄取(出具國家承認學歷的院校的正式錄取通知);
(七)學生出國留學或出國定居的(出具國家承認學歷的院校的正式錄取通知或簽證)。
屬以上情形,按學期收費或學制不足半年的教育機構退費辦法如下:
(一)開課前申請退費的,退回收取的全部學費、住宿費。
(二)完成1/5學時及以下的,核退70%學費、住宿費;完成1/5--2/5(含2/5學時)學時的,核退60%學費、住宿費;完成2/5—3/5(含3/5學時)學時退學的,核退40%的學費、住宿費;完成3/5以上學時退學的,不退學費、住宿費。
第七條學生因其他原因退學,如按學期收費或學制不足半年的,開課前申請退費的,退回收取的80%學費、住宿費;完成1/3學時及以下的,核退50%學費、住宿費;完成1/3以上—1/2學時退學的,核退30%的學費、住宿費;完成1/2以上學時退學的,不退學費、住宿費。
第八條按學年收費的,第一學期按第六條或第七條標准退費後,第二學期的學費、住宿費等應全部退還學生。學生第二學期退學的,第二學期退費辦法按上述標准處理。
第九條學生因故休學的,休學期間,教育機構不得收取學費和住宿費。已收取的,要按實際休學時間折算後退還學生,或轉入學生重新入學的學期或學年。
第十條屬下列情形之一者,學費一般不予退還。
(一)學生被學校開除學籍、勒令退學、觸犯刑律不能繼續在校學習者。
(二)學生私自離校時間達一個月及以上者。
第十一條學生報名後,因各種原因不來登記注冊的,不退報名費。
第十二條代收費按實際開支扣減,退回余額。書籍已訂購但還未發放的,原則上要退費;若不退費,應在開學兩周內將書籍發放給學生。
第十三條不得以預留學位費、訂金等名義扣減應退費用。
第十四條學生退費時間從學生提出申請之日起計算。開課時間從軍訓或正式上課之日起計算。教育機構在開課前對學生的課前補課不得作為正式開課時間。
第十五條學生要求退費,應履行以下手續:
(一)由學生本人或代理人向教育機構提出書面申請,闡明理由,並出具有關材料和憑證。
(二)教育機構根據有關規定認為材料不全需要補充的,必須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提出。
(三)教育機構受理退費申請必須給申請者回執,註明受理日期。必須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退費的決定。
(四)教育機構認為不予退費的應向申請人作出書面答復。
(五)教育機構認為可給予退費的,應在2個工作日內區別不同情況核定退費金額,加蓋印章後退費給學生;學生或代理人簽字後有效。由代理人領取退費的,其代理人應有合法憑證。
由於你沒有完全寫清楚你的情況 所以很難完全給你解釋 但是如果有上列情形 可以提出申請 ,若對教育機構的退費決定不服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申請救濟:
(一)向教育機構的業務主管部門或審批機關申訴;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⑨ 要求培訓機構退費不肯退,怎麼辦
1、與該機構協來商退款,自雙方做出各自的讓步減少訴訟帶來的時間還金錢成本上的消耗。
2、達不成協議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表明該機構違約帶來的損失,請求法院判決該機構退還定金,並且可以要求其賠償一些違約金。
3、機構退款但是扣錢的行為並不合理,即便是沒有了單據,但是該機構肯定也有你交款的證明,並不能因為丟失單據而扣錢。

(9)培訓機構學生退費怎麼辦擴展閱讀:
消費者可向消費者所在地的消費者協會投訴,也可向責任者所在地的消費者協會投訴。
消費者協會在接到投訴後,將消費者投訴的問題轉交到被投訴單位,並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作出問題的處理與答復。
或轉請有關行政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有關法規進行處理解決。
對一些重要的投訴,消費者協會還將會派人進行調查、解決,了解有關政策和法規,向消費者作一定的解釋工作。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