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精神衛生法5月1日執行,請問有什麼重要的內容
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心理健康促進和精神障礙預防
第三章 精神障礙的診斷和治療
第四章 精神障礙的康復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編輯本段內容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發展精神衛生事業,規范精神衛生服務,維護精神障礙患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維護和增進公民心理健康、預防和治療精神障礙、促進精神障礙患者康復的活動,適用本法。
第三條 精神衛生工作實行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預防、治療和康復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精神障礙患者的人格尊嚴、人身和財產安全不受侵犯。
精神障礙患者的教育、勞動、醫療以及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等方面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對精神障礙患者的姓名、肖像、住址、工作單位、病歷資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斷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但是,依法履行職責需要公開的除外。
第五條 全社會應當尊重、理解、關愛精神障礙患者。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歧視、侮辱、虐待精神障礙患者,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礙患者的人身自由。
新聞報道和文學藝術作品等不得含有歧視、侮辱精神障礙患者的內容。
第六條 精神衛生工作實行政府組織領導、部門各負其責、家庭和單位盡力盡責、全社會共同參與的綜合管理機制。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領導精神衛生工作,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設和完善精神障礙的預防、治療和康復服務體系,建立健全精神衛生工作協調機制和工作責任制,對有關部門承擔的精神衛生工作進行考核、監督。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組織開展預防精神障礙發生、促進精神障礙患者康復等工作。
第八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精神衛生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精神衛生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民政、公安、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精神衛生工作。
第九條 精神障礙患者的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維護精神障礙患者的合法權益。
禁止對精神障礙患者實施家庭暴力,禁止遺棄精神障礙患者。
第十條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及其地方組織依照法律、法規或者接受政府委託,動員社會力量,開展精神衛生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依照本法的規定開展精神衛生工作,並對所在地人民政府開展的精神衛生工作予以協助。
國家鼓勵和支持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紅十字會、科學技術協會等團體依法開展精神衛生工作。
第十一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開展精神衛生專門人才的培養,維護精神衛生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加強精神衛生專業隊伍建設。
國家鼓勵和支持開展精神衛生科學技術研究,發展現代醫學、我國傳統醫學、心理學,提高精神障礙預防、診斷、治療、康復的科學技術水平。
國家鼓勵和支持開展精神衛生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鼓勵和支持組織、個人提供精神衛生志願服務,捐助精神衛生事業,興建精神衛生公益設施。
對在精神衛生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心理健康促進和精神障礙預防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加強心理健康促進和精神障礙預防工作,提高公眾心理健康水平。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定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心理援助的內容。發生突發事件,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突發事件的具體情況,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組織開展心理援助工作。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創造有益於職工身心健康的工作環境,關注職工的心理健康;對處於職業發展特定時期或者在特殊崗位工作的職工,應當有針對性地開展心理健康教育。
第十六條 各級各類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精神衛生知識教育;配備或者聘請心理健康教育教師、輔導人員,並可以設立心理健康輔導室,對學生進行心理健康教育。學前教育機構應當對幼兒開展符合其特點的心理健康教育。
發生自然災害、意外傷害、公共安全事件等可能影響學生心理健康的事件,學校應當及時組織專業人員對學生進行心理援助。
教師應當學習和了解相關的精神衛生知識,關注學生心理健康狀況,正確引導、激勵學生。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重視教師心理健康。
學校和教師應當與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近親屬溝通學生心理健康情況。
第十七條 醫務人員開展疾病診療服務,應當按照診斷標准和治療規范的要求,對就診者進行心理健康指導;發現就診者可能患有精神障礙的,應當建議其到符合本法規定的醫療機構就診。
第十八條 監獄、看守所、拘留所、強制隔離戒毒所等場所,應當對服刑人員,被依法拘留、逮捕、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等,開展精神衛生知識宣傳,關注其心理健康狀況,必要時提供心理咨詢和心理輔導。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衛生、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分別對本法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規定的單位履行精神障礙預防義務的情況進行督促和指導。
第二十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開展社區心理健康指導、精神衛生知識宣傳教育活動,創建有益於居民身心健康的社區環境。
鄉鎮衛生院或者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應當為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開展社區心理健康指導、精神衛生知識宣傳教育活動提供技術指導。
第二十一條 家庭成員之間應當相互關愛,創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境,提高精神障礙預防意識;發現家庭成員可能患有精神障礙的,應當幫助其及時就診,照顧其生活,做好看護管理。
第二十二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新聞媒體、社會組織開展精神衛生的公益性宣傳,普及精神衛生知識,引導公眾關注心理健康,預防精神障礙的發生。
第二十三條 心理咨詢人員應當提高業務素質,遵守執業規范,為社會公眾提供專業化的心理咨詢服務。
心理咨詢人員不得從事心理治療或者精神障礙的診斷、治療。
心理咨詢人員發現接受咨詢的人員可能患有精神障礙的,應當建議其到符合本法規定的醫療機構就診。
心理咨詢人員應當尊重接受咨詢人員的隱私,並為其保守秘密。
第二十四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建立精神衛生監測網路,實行嚴重精神障礙發病報告制度,組織開展精神障礙發生狀況、發展趨勢等的監測和專題調查工作。精神衛生監測和嚴重精神障礙發病報告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建立精神衛生工作信息共享機制,實現信息互聯互通、交流共享。
第三章 精神障礙的診斷和治療
第二十五條 開展精神障礙診斷、治療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依照醫療機構的管理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一)有與從事的精神障礙診斷、治療相適應的精神科執業醫師、護士;
(二)有滿足開展精神障礙診斷、治療需要的設施和設備;
(三)有完善的精神障礙診斷、治療管理制度和質量監控制度。
從事精神障礙診斷、治療的專科醫療機構還應當配備從事心理治療的人員。
第二十六條 精神障礙的診斷、治療,應當遵循維護患者合法權益、尊重患者人格尊嚴的原則,保障患者在現有條件下獲得良好的精神衛生服務。
精神障礙分類、診斷標准和治療規范,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制定。
第二十七條 精神障礙的診斷應當以精神健康狀況為依據。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違背本人意志進行確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礙的醫學檢查。
第二十八條 除個人自行到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診斷外,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的近親屬可以將其送往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診斷。對查找不到近親屬的流浪乞討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由當地民政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幫助送往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診斷。
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發生傷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或者有傷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的,其近親屬、所在單位、當地公安機關應當立即採取措施予以制止,並將其送往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診斷。
醫療機構接到送診的疑似精神障礙患者,不得拒絕為其作出診斷。
第二十九條 精神障礙的診斷應當由精神科執業醫師作出。
醫療機構接到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送診的疑似精神障礙患者,應當將其留院,立即指派精神科執業醫師進行診斷,並及時出具診斷結論。
第三十條 精神障礙的住院治療實行自願原則。
診斷結論、病情評估表明,就診者為嚴重精神障礙患者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其實施住院治療:
(一)已經發生傷害自身的行為,或者有傷害自身的危險的;
(二)已經發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的。
第三十一條 精神障礙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第一項情形的,經其監護人同意,醫療機構應當對患者實施住院治療;監護人不同意的,醫療機構不得對患者實施住院治療。監護人應當對在家居住的患者做好看護管理。
第三十二條 精神障礙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第二項情形,患者或者其監護人對需要住院治療的診斷結論有異議,不同意對患者實施住院治療的,可以要求再次診斷和鑒定。
依照前款規定要求再次診斷的,應當自收到診斷結論之日起三日內向原醫療機構或者其他具有合法資質的醫療機構提出。承擔再次診斷的醫療機構應當在接到再次診斷要求後指派二名初次診斷醫師以外的精神科執業醫師進行再次診斷,並及時出具再次診斷結論。承擔再次診斷的執業醫師應當到收治患者的醫療機構面見、詢問患者,該醫療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對再次診斷結論有異議的,可以自主委託依法取得執業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精神障礙醫學鑒定;醫療機構應當公示經公告的鑒定機構名單和聯系方式。接受委託的鑒定機構應當指定本機構具有該鑒定事項執業資格的二名以上鑒定人共同進行鑒定,並及時出具鑒定報告。
第三十三條 鑒定人應當到收治精神障礙患者的醫療機構面見、詢問患者,該醫療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鑒定人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鑒定事項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其獨立、客觀、公正進行鑒定的,應當迴避。
第三十四條 鑒定機構、鑒定人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尊重科學,恪守職業道德,按照精神障礙鑒定的實施程序、技術方法和操作規范,依法獨立進行鑒定,出具客觀、公正的鑒定報告。
鑒定人應當對鑒定過程進行實時記錄並簽名。記錄的內容應當真實、客觀、准確、完整,記錄的文本或者聲像載體應當妥善保存。
第三十五條 再次診斷結論或者鑒定報告表明,不能確定就診者為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或者患者不需要住院治療的,醫療機構不得對其實施住院治療。
再次診斷結論或者鑒定報告表明,精神障礙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第二項情形的,其監護人應當同意對患者實施住院治療。監護人阻礙實施住院治療或者患者擅自脫離住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採取措施對患者實施住院治療。
在相關機構出具再次診斷結論、鑒定報告前,收治精神障礙患者的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診療規范的要求對患者實施住院治療。
第三十六條 診斷結論表明需要住院治療的精神障礙患者,本人沒有能力辦理住院手續的,由其監護人辦理住院手續;患者屬於查找不到監護人的流浪乞討人員的,由送診的有關部門辦理住院手續。
精神障礙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第二項情形,其監護人不辦理住院手續的,由患者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辦理住院手續,並由醫療機構在患者病歷中予以記錄。
第三十七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將精神障礙患者在診斷、治療過程中享有的權利,告知患者或者其監護人。
第三十八條 醫療機構應當配備適宜的設施、設備,保護就診和住院治療的精神障礙患者的人身安全,防止其受到傷害,並為住院患者創造盡可能接近正常生活的環境和條件。
第三十九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遵循精神障礙診斷標准和治療規范,制定治療方案,並向精神障礙患者或者其監護人告知治療方案和治療方法、目的以及可能產生的後果。
第四十條 精神障礙患者在醫療機構內發生或者將要發生傷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擾亂醫療秩序的行為,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沒有其他可替代措施的情況下,可以實施約束、隔離等保護性醫療措施。實施保護性醫療措施應當遵循診斷標准和治療規范,並在實施後告知患者的監護人。
禁止利用約束、隔離等保護性醫療措施懲罰精神障礙患者。
第四十一條 對精神障礙患者使用葯物,應當以診斷和治療為目的,使用安全、有效的葯物,不得為診斷或者治療以外的目的使用葯物。
醫療機構不得強迫精神障礙患者從事生產勞動。
第四十二條 禁止對依照本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實施住院治療的精神障礙患者實施以治療精神障礙為目的的外科手術。
第四十三條 醫療機構對精神障礙患者實施下列治療措施,應當向患者或者其監護人告知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患者的書面同意;無法取得患者意見的,應當取得其監護人的書面同意,並經本醫療機構倫理委員會批准:
(一)導致人體器官喪失功能的外科手術;
(二)與精神障礙治療有關的實驗性臨床醫療。
實施前款第一項治療措施,因情況緊急查找不到監護人的,應當取得本醫療機構負責人和倫理委員會批准。
禁止對精神障礙患者實施與治療其精神障礙無關的實驗性臨床醫療。
第四十四條 自願住院治療的精神障礙患者可以隨時要求出院,醫療機構應當同意。
對有本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第一項情形的精神障礙患者實施住院治療的,監護人可以隨時要求患者出院,醫療機構應當同意。
醫療機構認為前兩款規定的精神障礙患者不宜出院的,應當告知不宜出院的理由;患者或者其監護人仍要求出院的,執業醫師應當在病歷資料中詳細記錄告知的過程,同時提出出院後的醫學建議,患者或者其監護人應當簽字確認。
對有本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第二項情形的精神障礙患者實施住院治療,醫療機構認為患者可以出院的,應當立即告知患者及其監護人。
醫療機構應當根據精神障礙患者病情,及時組織精神科執業醫師對依照本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實施住院治療的患者進行檢查評估。評估結果表明患者不需要繼續住院治療的,醫療機構應當立即通知患者及其監護人。
第四十五條 精神障礙患者出院,本人沒有能力辦理出院手續的,監護人應當為其辦理出院手續。
第四十六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尊重住院精神障礙患者的通訊和會見探訪者等權利。除在急性發病期或者為了避免妨礙治療可以暫時性限制外,不得限制患者的通訊和會見探訪者等權利。
第四十七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在病歷資料中如實記錄精神障礙患者的病情、治療措施、用葯情況、實施約束、隔離措施等內容,並如實告知患者或者其監護人。患者及其監護人可以查閱、復制病歷資料;但是,患者查閱、復制病歷資料可能對其治療產生不利影響的除外。病歷資料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三十年。
第四十八條 醫療機構不得因就診者是精神障礙患者,推諉或者拒絕為其治療屬於本醫療機構診療范圍的其他疾病。
第四十九條 精神障礙患者的監護人應當妥善看護未住院治療的患者,按照醫囑督促其按時服葯、接受隨訪或者治療。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患者所在單位等應當依患者或者其監護人的請求,對監護人看護患者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就下列事項對本行政區域內從事精神障礙診斷、治療的醫療機構進行檢查:
(一)相關人員、設施、設備是否符合本法要求;
(二)診療行為是否符合本法以及診斷標准、治療規范的規定;
(三)對精神障礙患者實施住院治療的程序是否符合本法規定;
(四)是否依法維護精神障礙患者的合法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進行前款規定的檢查,應當聽取精神障礙患者及其監護人的意見;發現存在違反本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制止或者責令改正,並依法作出處理。
第五十一條 心理治療活動應當在醫療機構內開展。專門從事心理治療的人員不得從事精神障礙的診斷,不得為精神障礙患者開具處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療。心理治療的技術規范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五十二條 監獄、強制隔離戒毒所等場所應當採取措施,保證患有精神障礙的服刑人員、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等獲得治療。
第五十三條 精神障礙患者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或者觸犯刑法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處理。
第四章 精神障礙的康復
第五十四條 社區康復機構應當為需要康復的精神障礙患者提供場所和條件,對患者進行生活自理能力和社會適應能力等方面的康復訓練。
第五十五條 醫療機構應當為在家居住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提供精神科基本葯物維持治療,並為社區康復機構提供有關精神障礙康復的技術指導和支持。
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應當建立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的健康檔案,對在家居住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進行定期隨訪,指導患者服葯和開展康復訓練,並對患者的監護人進行精神衛生知識和看護知識的培訓。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為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開展上述工作給予指導和培訓。
第五十六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為生活困難的精神障礙患者家庭提供幫助,並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以及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患者及其家庭的情況和要求,幫助其解決實際困難,為患者融入社會創造條件。
第五十七條 殘疾人組織或者殘疾人康復機構應當根據精神障礙患者康復的需要,組織患者參加康復活動。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精神障礙患者的實際情況,安排患者從事力所能及的工作,保障患者享有同等待遇,安排患者參加必要的職業技能培訓,提高患者的就業能力,為患者創造適宜的工作環境,對患者在工作中取得的成績予以鼓勵。
第五十九條 精神障礙患者的監護人應當協助患者進行生活自理能力和社會適應能力等方面的康復訓練。
精神障礙患者的監護人在看護患者過程中需要技術指導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或者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社區康復機構應當提供。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要求,制定精神衛生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
精神衛生監測和專題調查結果應當作為制定精神衛生工作規劃的依據。
第六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統籌規劃,整合資源,建設和完善精神衛生服務體系,加強精神障礙預防、治療和康復服務能力建設。
縣級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統籌規劃,建立精神障礙患者社區康復機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舉辦從事精神障礙診斷、治療的醫療機構和精神障礙患者康復機構。
第六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精神衛生工作需要,加大財政投入力度,保障精神衛生工作所需經費,將精神衛生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十三條 國家加強基層精神衛生服務體系建設,扶持貧困地區、邊遠地區的精神衛生工作,保障城市社區、農村基層精神衛生工作所需經費。
第六十四條 醫學院校應當加強精神醫學的教學和研究,按照精神衛生工作的實際需要培養精神醫學專門人才,為精神衛生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第六十五條 綜合性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開設精神科門診或者心理治療門診,提高精神障礙預防、診斷、治療能力。
第六十六條 醫療機構應當組織醫務人員學習精神衛生知識和相關法律、法規、政策。
從事精神障礙診斷、治療、康復的機構應當定期組織醫務人員、工作人員進行在崗培訓,更新精神衛生知識。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醫務人員進行精神衛生知識培訓,提高其識別精神障礙的能力。
第六十七條 師范院校應當為學生開設精神衛生課程;醫學院校應當為非精神醫學專業的學生開設精神衛生課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對教師進行上崗前和在崗培訓,應當有精神衛生的內容,並定期組織心理健康教育教師、輔導人員進行專業培訓。
第六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醫療機構為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免費提供基本公共衛生服務。
精神障礙患者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有關社會保險的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精神障礙患者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者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保障范圍。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給予資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民政、財政等部門應當加強協調,簡化程序,實現屬於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由醫療機構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直接結算。
精神障礙患者通過基本醫療保險支付醫療費用後仍有困難,或者不能通過基本醫療保險支付醫療費用的,民政部門應當優先給予醫療救助。
第六十九條 對符合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民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及時將其納入最低生活保障。
對屬於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以及城市中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民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供養、救助。
前兩款規定以外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確有困難的,民政部門可以採取臨時救助等措施,幫助其解決生活困難。
第七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證患有精神障礙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扶持有勞動能力的精神障礙患者從事力所能及的勞動,並為已經康復的人員提供就業服務。
國家對安排精神障礙患者就業的用人單位依法給予稅收優惠,並在生產、經營、技術、資金、物資、場地等方面給予扶持。
第七十一條 精神衛生工作人員的人格尊嚴、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精神衛生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全社會應當尊重精神衛生工作人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醫療機構、康復機構應當採取措施,加強對精神衛生工作人員的職業保護,提高精神衛生工作人員的待遇水平,並按照規定給予適當的津貼。精神衛生工作人員因工緻傷、致殘、死亡的,其工傷待遇以及撫恤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未依照本法規定履行精神衛生工作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的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第七十三條 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醫療機構擅自從事精神障礙診斷、治療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停止相關診療活動,給予警告,並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或者責令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開除的處分;對有關醫務人員,吊銷其執業證書。
第七十四條 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或者責令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開除的處分,並可以責令有關醫務人員暫停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執業活動:
(一)拒絕對送診的疑似精神障礙患者作出診斷的;
(二)對依照本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實施住院治療的患者未及時進行檢查評估或者未根據評估結果作出處理的。
第七十五條 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或者責令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的處分;對有關醫務人員,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給予或者責令給予開除的處分,並吊銷有關醫務人員的執業證書: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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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精神衛生法如何三進入心理教育課堂
精神衛生法與學校心理教育相關的條款:
第一章總則
第九條精神障礙患者的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維護精神障礙患者的合法權益。
禁止對精神障礙患者實施家庭暴力,禁止遺棄精神障礙患者。
第二章心理健康促進和精神障礙預防
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加強心理健康促進和精神障礙預防工作,提高公眾心理健康水平。
第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定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心理援助的內容。發生突發事件,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突發事件的具體情況,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組織開展心理援助工作。
第十六條各級各類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精神衛生知識教育;配備或者聘請心理健康教育教師、輔導人員,並可以設立心理健康輔導室,對學生進行心理健康教育。學前教育機構應當對幼兒開展符合其特點的心理健康教育。
發生自然災害、意外傷害、公共安全事件等可能影響學生心理健康的事件,學校應當及時組織專業人員對學生進行心理援助。
教師應當學習和了解相關的精神衛生知識,關注學生心理健康狀況,正確引導、激勵學生。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重視教師心理健康。
學校和教師應當與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近親屬溝通學生心理健康情況。
第二十三條心理咨詢人員應當提高業務素質,遵守執業規范,為社會公眾提供專業化的心理咨詢服務。
心理咨詢人員不得從事心理治療或者精神障礙的診斷、治療。
心理咨詢人員發現接受咨詢的人員可能患有精神障礙的,應當建議其到符合本法規定的醫療機構就診。
心理咨詢人員應當尊重接受咨詢人員的隱私,並為其保守秘密。
第三章精神障礙的診斷和治療
第二十五條開展精神障礙診斷、治療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依照醫療機構的管理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一)有與從事的精神障礙診斷、治療相適應的精神科執業醫師、護士;
(二)有滿足開展精神障礙診斷、治療需要的設施和設備;
(三)有完善的精神障礙診斷、治療管理制度和質量監控制度。
從事精神障礙診斷、治療的專科醫療機構還應當配備從事心理治療的人員。
第二十八條除個人自行到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診斷外,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的近親屬可以將其送往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診斷。對查找不到近親屬的流浪乞討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由當地民政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幫助送往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診斷。
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發生傷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或者有傷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的,其近親屬、所在單位、當地公安機關應當立即採取措施予以制止,並將其送往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診斷。
醫療機構接到送診的疑似精神障礙患者,不得拒絕為其作出診斷。
第二十九條精神障礙的診斷應當由精神科執業醫師作出。
第三十條精神障礙的住院治療實行自願原則。
診斷結論、病情評估表明,就診者為嚴重精神障礙患者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其實施住院治療:
(一)已經發生傷害自身的行為,或者有傷害自身的危險的;
(二)已經發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的。
第三十六條診斷結論表明需要住院治療的精神障礙患者,本人沒有能力辦理住院手續的,由其監護人辦理住院手續;患者屬於查找不到監護人的流浪乞討人員的,由送診的有關部門辦理住院手續。
精神障礙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第二項情形,其監護人不辦理住院手續的,由患者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辦理住院手續,並由醫療機構在患者病歷中予以記錄。
第五十一條心理治療活動應當在醫療機構內開展。專門從事心理治療的人員不得從事精神障礙的診斷,不得為精神障礙患者開具處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療。心理治療的技術規范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十七條師范院校應當為學生開設精神衛生課程;醫學院校應當為非精神醫學專業的學生開設精神衛生課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對教師進行上崗前和在崗培訓,應當有精神衛生的內容,並定期組織心理健康教育教師、輔導人員進行專業培訓。
第七十一條精神衛生工作人員的人格尊嚴、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精神衛生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全社會應當尊重精神衛生工作人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醫療機構、康復機構應當採取措施,加強對精神衛生工作人員的職業保護,提高精神衛生工作人員的待遇水平,並按照規定給予適當的津貼。精神衛生工作人員因工緻傷、致殘、死亡的,其工傷待遇以及撫恤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造成嚴重後果的,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直至吊銷執業證書或者營業執照:
(一)心理咨詢人員從事心理治療或者精神障礙的診斷、治療的;
(二)從事心理治療的人員在醫療機構以外開展心理治療活動的;
(三)專門從事心理治療的人員從事精神障礙的診斷的;
(四)專門從事心理治療的人員為精神障礙患者開具處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療的。
心理咨詢人員、專門從事心理治療的人員在心理咨詢、心理治療活動中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❸ 心理咨詢師心理醫生怎麼做峰嵐雲海教育的宣傳靠譜嗎
成為一名職業的心理咨詢師需要具備很多東西:題主應該是剛想入這一行,先和題主說一說必備的基礎吧:
1、扎實的基礎知識(心理):在心理咨詢這個行業,需要心理咨詢師有豐富的知識庫,最起碼需要知道的是:基礎心理學知識、社會心理學知識、發展心理學知識、變態與健康心理學知識、咨詢心理學知識。職業倫理和精神衛生法也是需要知道的
2、操作技能:①心理診斷技能。②心理測驗技能。③心理咨詢技能
3、行業內的背書是要有的,比如一個高含金量的證書。自從人社部不再進行心理咨詢師職業技能考試,對於新人進入心理咨詢行業就很困難了,所以找一個專業機構對於新人來說很重要:建議看一看中國心理衛生協會。他們是之前的心理咨詢師職業技能考試的技術支持單位,在行業內還是很有含金量的。
至於題主說的峰嵐雲海教育,不知道題主看的宣傳是什麼。他們是中國心理衛生協會的考察的授權機構,主要負責給中國心理衛生協會招生培訓。不論是行業背景還是專業知識都還是挺靠譜的,
❹ 精神衛生法中的精神障礙治療與心理治療和心理咨詢的區別
精神障礙治療 必須是醫生,有處方權,有醫學背景的人 從事醫學精神病學,而心理咨詢屬於心理學范疇,心理治療是必須有醫學背景的心理從業人員,而心理咨詢可以不用醫學背景。培訓後誰都可以從事。兩者都沒有處方權!
說的再詳細一點,心理治療師有診斷權。而咨詢師沒有。但是咨詢師和治療師也必須學習精神病學症狀學,在工作中用於分類。
❺ 我是一名新聞學的大二學生,目前有想考心理咨詢師證件的想法,如果考到了真的會對將來的就業有幫助嗎。
1、心理咨詢師證書目前終身有效。
2、如果去培訓中心學的話,是否能學到東西,要看培訓中心所請的老師,以及培訓是以應試為主還是以心理咨詢知識技能理念的傳授為主。
3、在校學生可報考心理咨詢師三級,但是一般要求畢業班報考,是否大二就可報考,要咨詢當地勞動部門或通過培訓機構爭取。拿到三級證書三年以後可報考二級。三級、二級的區別在於學習的內容的廣度、深度、難度不同,二級考試涵蓋三級的內容,三級考試不包括二級的內容。二級咨詢師可以獨立從事心理咨詢,三級咨詢師原則上要在二級咨詢師的督導下執業,還有就是如果將來申請設立心理咨詢機構,一般要求至少有一位二級咨詢師、兩位三級咨詢師。目前實際操作中還沒有這么嚴格,但精神衛生法預計明年就會通過,以後對心理咨詢師的要求和管理會更嚴格。總體上二級心理咨詢師和三級心理咨詢師的關系相當於助理執業醫師和執業醫師的關系。
4、心理咨詢師的培訓通常安排在周六日、節假日或晚上,對平常學習影響不大。
5、心理咨詢師證書對新聞專業學生有一定幫助,因為新聞采訪本身就是一個和受訪者進行心理溝通的工作,而且新聞稿件的寫作也要考慮到讀者或觀眾的心理感受,同時現在各報紙、電台、電視台也有心理、情感類的節目或專欄,需要掌握心理學專業知識的新聞人才。
❻ 家裡精神病人發作時怎麼辦
精神分裂症是一種嚴重的精神疾病,在分裂症急性發作中,病人常常表現出幻聽、妄想、思維障礙以及行為和情感失控。假如病人以前就有過使用暴力的行為,精神疾病會加劇其攻擊傾向。這時家屬往往在恐慌中不知所措,甚至發生家屬或病人被擊傷甚至被殺的慘劇。
病人出現幻聽幻想怎麼辦?
病人有暴力行為怎麼辦?
精神分裂症急性發作時,病人也會感到恐懼嗎?
家屬能否尋求警察的幫助?
此時,病人或許也和你一樣,正在為以下發生在他們身上的事而恐懼:他們聽到的「聲音」是威脅其生命的命令;他們看到的圖像是蛇正在窗戶上爬行;他們還可能感覺到有毒氣體正在房屋裡彌漫。在這種情況下,家屬首先必須盡快得到醫療方面的幫助。假如他們曾經接受過治療,可以打電話給大夫尋求幫助和建議;或者帶他們去醫院看急診;或撥打急救電話。
家屬有所為
盡可能地保持冷靜。
盡量減少其他讓人分心的事物:關掉收音機、電視等。假如有其他人在屋裡,告訴他們(避免大聲呼喊),請他們離開屋子。這時,試著對病人說:「我們坐下來談一談吧!」或者說:「我們一起坐下來,冷靜一下,好嗎?」說話的語速要慢要清晰,要以一種正常的口氣說。可以說說你所觀察到的行為:「你現在看起來很擔心(生氣或困惑等),可以告訴我你所擔心的事情嗎?」避免以一種盛氣凌人的命令式的口吻說話,比如說「你的行為就跟小孩子似的」,或者「我說什麼,你就給我做什麼」。
如果需要重復同一個問題(有時候病人對家屬的提問不理解),請使用相同的話語。不要為了把問題說清楚而用不同的措辭。另外,可以允許病人在屋裡獨處。不要盯著他們或靠他們太近。需要理解的是,家屬過多的情感反倒會讓病人更心煩意亂。
家屬有所不為
不要朝病人大喊。假如病人看起來不在聽家屬講話,很有可能是耳朵里的「聲音」變得更大的緣故。
不要評論病人。此時,病人已喪失了合理推理的能力。
不要用挑釁性話語讓病人付諸行動。
避免和病人持續眼神接觸。
不要堵住門。
不要當面與其他人討論如何處理。
如果有可能,盡可能讓病人自願到醫院接受治療。假如你覺得病人不會聽你的,可以試著找一位能說服他(她)去醫院的朋友。有人發現給病人提供一些選擇或許會更有效。比如「你願意和我一起去醫院嗎?還是你更願意和小李一起去?」這些步驟都可以減少病人的無助感。為病人提供選擇——無論多少,都可以給病人提供一種自己能夠控制恐懼情形的感覺。
另外要注意的是,病人的精神病性發作常常涉及暴力。在這種情況下,常常沒有機會冷靜地和病人交談,也沒有機會打電話尋求幫助。因為在這種情況下,病人常處在非真實的狀態,於是按照幻聽內容去付諸行動,比如說砸碎玻璃等。病人還會有傷害自己、傷害家屬、毀物的危險。一位母親訴說,她的兒子曾聽從耳朵里「聲音」的指示——上帝命令他去殺死他的母親。在這種情況下,家屬必須盡一切可能保護自己和他人(包括病人本身),以避免身體上的傷害。最明智的選擇或許是離開屋子。這樣你可以把病人安全地留在家裡,自己打電話或者去求助。然而,這種方法一般只有在非常極端的情況下才是可取的。此時,或許你唯一的選擇就是給警察打電話;而且,此時獨自送病人去醫院也是應該避免的,最好能有人陪你一起去。
必要時請警察介入
有些經歷過病人急性發作的家庭,會在是否給警察打電話這件事情上猶豫不決。他們覺得,這樣做他們患病的家人似乎就成了罪犯,或者代表他們遺棄了自己的家人。然而,有時候他們別無選擇。很多家庭發現: 「我要給警察打電話」之類的話常常可以使病人平靜下來。這可以使病人知道,別人已無法忍受他們的行為。一位父親說,警察制服可以使病人平靜。但另一位父親卻不同意,因為他的女兒正處於妄想狀態,在自己家裡看到警察反倒更激怒了她。請記住:你比其他人更了解你的家人,所以也更能根據不同的情況作出判斷,進而採取正確的策略。
當你給警察打電話時,請講清楚病人需要醫療上的幫助,他們已經被確診為精神分裂症了。簡短地描述一下病人正在做什麼——威脅家人還是毀物,並說明需要送病人去醫院。另外,確定病人是否有可以利用的武器。
有些經過專門訓練的警察知道精神病急症如何處理,但有些就不一定知道該怎麼辦。此時你可以給醫院打電話尋求幫助,並讓警察把病人送往專科醫院。
❼ 法律是否有明確規定對精神病史的人定期回訪
精神衛生法,第五十條「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應當建立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的健康檔案,對在家居住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進行定期隨訪,指導患者服葯和開展康復訓練,並對患者的監護人進行精神衛生知識和看護知識的培訓。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為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開展上述工作給予指導和培訓。」
❽ 精神衛生工作者是高危被害人群,為何還願意從事精神衛生工作
精神衛生工作者是高危被害人群!是還願意從事精神衛生工作嗎?如果真的是喜歡這個工作,只要考證,入職社工機構或醫院,參加實習培訓,無須碩士學歷也可以成為精神衛生社工。但是入職以後要學的知識還是很多的,心理學、社會學、法律、精神病學等等。遺憾的是,目前精神衛生社工的待遇不是很好。而且有一定的危險性。所以每一個想從事這個助人工作的人,一定要想好,不僅要有智力、有大無畏精神、有愛心,還要有點「武功」,面對歹徒來襲,至少要能最大程度保護自己。

會不會讓精神障礙患者和他們家屬認為,患者只要不害人不違法,有權選擇住院還是不住院。倘若他們選擇在家服葯不住院,沒有足夠的精神衛生社工去患者家裡做家訪,他們能否保證得到有效的治療?精神衛生社工如果盡心盡責去做家訪,誰來保障他們的人身安全,他們中大部分是女生。長期下去,精神衛生社工人數少,患者和醫生之間缺了社工這一潤滑劑,醫患關系越來越緊張,包括社工、醫生在內的精神衛生工作者被害的悲劇還是會繼續上演。這真的是有值得深思的問題。
❾ 精神疾病的診斷是如何做出的
為了減輕公眾的疑慮,本文簡要的介紹一下。精神病學是臨床醫學的一個分支。簡單的說,常規的精神疾病的診斷流程包括以下三個步驟,第一,受過專業培訓的職業醫師對獲取患者相關的疾病信息,這包括(1)通過詢問患者本人以及對患者病情了解的知情人,醫務人員得到患者完整的病史;(2)通過全面、有效的精神狀況檢查,醫務工作者分析和總結出患者的精神症狀;(3)通過體查、實驗室檢查和腦影像等檢查對患者的軀體情況進行系統的評估。第二,對獲得的患者疾病信息進行全面的分析和判斷,根據通用的診斷體系得出精神疾病的診斷。第三,觀察隨訪病人,對診斷與處理進行必要的修正。上述三點是醫學診斷通用程序,在精神醫學方面特殊的是特殊的病史詢問、精神狀況檢查與評估。目前公眾對精神疾病的診斷流程存在一些誤區,常見的有:第一,有人認為精神疾病沒有客觀的生物學標准來進行判斷,有沒有精神病全憑醫生的一張嘴:「說你有病,你就有病」。不可否認,目前精神疾病的診斷方法可能會受到某些主觀因素的干擾,但是精神疾病的診斷總體上講是科學和客觀的,原因在於:首先,異常的精神活動通過人的外顯行為如言談、書寫、表情、動作行為等表現出來,稱之為精神症狀。經過古今中外眾多精神醫學家的歸納和總結,精神醫學形成了了專門的研究精神症狀及其產生機理的學科稱為精神障礙的症狀學,又稱精神病理學,所有醫生都根據精神病理學的知識對每位患者的精神活動進行分析評價,發現和總結出精神症狀,從而為診斷精神疾病奠定基礎。其次,經過一百多年的發展,目前精神醫學有國際通用的診斷體系,即《國際疾病分類與診斷要點(ICD )》和《美國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DSM)》,我國吸取國際經驗並結合中國實際情況也制定了《中國精神障礙分類與診斷標准》,所有精神疾病的診斷都是按照這些標准得出的。經過嚴格的精神病理學訓練的精神科醫師對精神症狀的診斷一致性可以高達85%以上,進而依據相同診斷標准做出精神障礙診斷的一致性也相當高,甚至不亞於臨床醫師做出糖尿病和冠心病的診斷一致性。另外一個誤解是認為醫生把「不承認有病」作為診斷精神病的重要或唯一的標准,一家報紙甚至這樣描述「一個可怕的情況是:我們每一個正常人,都面臨著隨時被別有用心者送進精神病院的可能。而且,你救助無門,你越說自己沒有精神病,你就越被認為有精神病」。其實,這是完完全全的誤解,所有的診斷標准都沒有承認不承認自己有病(自知力)這一條,自知力只是用於已經被確診為重性精神障礙患者的療效與預後判斷上。自知力對於確定精神疾病診斷的作用並不大。必須說明的是,在日常的精神醫學醫療工作中,精神科醫師的基本假設是家屬或者其他知情人不會因為利益關系,主動提供虛假信息,精神科醫師畢竟不是偵探,不會也沒有條件對病史的情況精神逐項核對,因而不能完全排除由於某些特殊的利益問題使得患者家屬提供虛假的疾病信息對醫生的診治活動產生干擾,這種現象在所有的醫學領域里都是存在的。根據《執業醫師法》的規定,醫師做出診斷前必須親自診查和檢查患者。由於種種原因,這個程序在偶爾的情況未能得到足夠的重視,產生的誤解。就像所有醫學學科一樣,精神疾病誤診或診斷不一致不可避免。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很多,包括收集患者疾病信息不完整,精神疾病本身的變化性等等,醫務工作者要採取一些措施來減少這種情況,1. 要盡可能全面的獲取患者疾病信息,2. 嚴格按照診斷標准進行診斷,3. 採用標准化的診斷工具來提高診斷一致性等等。我們除了提高精神科自身素質外,重要的是按照診療程序行事。我們期待著一個能夠提高全民精神衛生水平,保護正常人與精神疾病患者權益,減少對精神疾病患者的歧視與偏見的精神衛生法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