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誰泄漏了學生和家長的信息,一家校外的培訓機構打電話
應該是有內鬼
『貳』 泄露客戶資料的法律責任
我國有許多法律法規對保護個人隱私作了間接的、原則性的規定,具體內容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明確了對公民的人格尊嚴、住宅、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保護,這是我國法律對隱私權進行保護的最根本的依據。
第三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第三十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第六十條還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五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五十三條規定了商業銀行對客戶信息的保密義務。
第五條就規定:「商業銀行與客戶的業務往來,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二十九條規定:「商業銀行辦理個人儲蓄存款業務,應當遵循¬存款自願、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存款人保密的原¬則。對個人儲蓄存款,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查詢、凍結、扣劃,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三十條規定:「對單位存款,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查詢,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凍結、扣劃,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十三條規定:「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不得泄露其在任職期間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
此外,中國人民銀行還頒布了《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管理暫行辦法》、《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金融機構用戶管理辦法》、《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異議處理規程》等一系列規章制度,對個人信息的採集、保存及使用等方面進行了規范,規定了授權查詢、限定用途、保障安全、查詢記錄、違規處罰等措施,嚴格保護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安全。
『叄』 學校泄露了我們家長信息,收到十幾條培訓機構簡訊
有可能是教師內部人員故意泄漏,有可能培她們可以從培訓機構處獲得好處,或許她們是一夥的。
『肆』 如何保障培訓機構客戶信息不丟失
客戶信息對於抄一個企業是十分重要的信息,記錄如此重要的信息當然不能只憑借腦子或寫在本上,這樣做時間一長很容易造成客戶信息的丟失,因此使用專門的信息管理系統,來記錄客戶信息就顯得尤為重要了,我們目前使用的系統就很不錯,能夠很好的記錄客戶信息,同時能夠隨時查看客戶信息,更新客戶狀態。
『伍』 莫名奇妙收到培訓機構簡訊和電話,說我在他們那裡留了登記信息。各位有這樣的情況嗎如何防範信息泄露
這種情況很多,不管你是在哪個地方留下了聯系方式,很快就會有各種推銷各種東西的電話打進來,想避免真的很難,最簡單的方法就是不去理會,以免上當受騙。
『陸』 學而思違規收集用戶信息,泄漏客戶隱私是真的嗎
多家媒體調查發現,進入學而思網校選課中心後,初一學段共有70多個課程可供選擇,超50%的授課人並未公示教師資格證相關信息。這明顯不符合有關規定要求。相關部門三令五申之下,除了無視相關規定未進行合規整改,近日,學而思又因為違規收集用戶信息而被工信部點名批評。改通報顯示,在2019年一季度用戶個人信息保護檢查中發現,包含學而思網校在內的多款APP存在未公示用戶個人信息收集和使用規則,未告知查詢和更正信息渠道等問題。
『柒』 在人事考試網站上報名考試,填寫個人信息,卻被泄露,每天都是十幾二十幾個各種培訓的騷擾電話和簡訊。
是啊 湖南人事考試網也是這樣子的 擅自泄露個人信息,收到N個電話和信息,全是培訓機構的。政府的網站都不能讓人信任,還有什麼是值得信任的呢!!!???
『捌』 泄露客戶信息及客戶資料是刑事犯罪還是民事案件
屬於刑事犯罪。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8)培訓機構泄漏了客戶信息擴展閱讀: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認定
1.公民個人信息的內涵及特徵
根據法釋〔2017〕10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之規定。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公民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信通訊聯系方式、住址、賬號密碼、財產狀況、行蹤軌跡等。
從外延上看,公民個人信息具有以下特徵:
(1)與公民個人直接相關,能夠反映公民的局部或整體特點;或是一經取得、使用即具有專屬性。前者如公民的出生日期、指紋等,後者如身份證編號、家庭住址等。
(2)具有法律保護價值。公民個人信息承載了公民的個體特徵,甚至各項權利,如果任由他人泄露、獲取,必然導致公民時刻處於可能遭受侵害的危險狀態。
(3)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不以信息所有人請求為前提。除非基於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或信息所有人的意願,任何組織和個人均無權泄露、獲取其個人信息。
2.非法手段的認定
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條規定,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行為表現為:
一是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
二是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三是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
根據法釋〔2017〕10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之規定: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有關公民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向特定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以及通過信息網路或者其他途徑發布公民個人信息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提供公民個人信息」。
未經被收集者同意,將合法收集的公民個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提供公民個人信息」,但是經過處理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通過購買、收受、交換等方式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職責、提供服務過程中收集公民個人信息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三款規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
從竊取的特徵分析,非法手段具備以下特點:
一是違背了信息所有人的意願或真實意思表示;
二是信息獲取者無權了解、接觸相關公民個人信息;
三是信息獲取的手段違反了法律禁止性規定或社會公序良俗。
3.情節嚴重的認定
法釋〔2017〕10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被他人用於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公民個人信息實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徵信信息、財產信息五十條以上的;
(四)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五百條以上的;
(五)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信息五千條以上的;
(六)數量未達到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標准,但是按相應比例合計達到有關數量標準的;
(七)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標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