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煤礦職工安全培訓考試試題~急!!
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平巷人力推車時,一次只准推(1)輛車,嚴禁在(礦車兩側)推車。同時推車的間距,在軌道坡度小於或等於千分之五時不得小於(10)米;坡度大於千分之五時,不得小於(30)米。上下山提升時使用好(一坡三檔)安全設施,掘進迎頭(50)米處必須使用好擋車設施
⑵ 煤炭安全考試題
煤礦生產的安全操作是要看本礦實際情況而定,根據實際地理環境構造。
⑶ 煤礦安全試題
判斷題:
1、 煤礦安全現狀評價指針對某一個煤礦企業的總體生產活動安全現狀進行的全面評價。( √ )
2、 對於一礦多井的煤礦企業,煤礦安全現狀評價以煤礦為單位。( × )
3、 安全評價中介機構必須與被評價企業依法簽訂合同,但不必向轄區內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報告。( × )
4、 安全現狀評價等級分為合格、基本合格與不合格三個檔次。( × )
5、 礦井現有的承受能力是指事故後企業具備的應急救援能力。( × )
6、 《煤礦安全現狀評價暫行辦法》所指的法律法規和技術標准包括:《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1號、4號、5號令、《煤礦安全規程》等等。( √ )
7、《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實施後新投產的礦井可以按《煤礦安全現狀評價暫行辦法》進行評價。( × )
8煤礦安全現狀評價暫行辦法》所指的工藝主要指:開采(開拓)工藝、開采方式。( × )
9、煤炭生產許可證是企業領取《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必備條件之一。( × )
10、煤礦安全現狀評價採取定性、定量分析相結合的辦法進行。( √ )
填空題
1、 煤礦安全現狀評價不單是為煤礦企業安全生產服務,更主要的是作為(頒證條件)之一,為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服務。
2、
3、 煤礦安全評價總共為:(安全預評價)、(安全驗收評價)、(安全現狀綜合評價)和(專項安全評價)。
4、 3、《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六條規定,煤礦企業必須依法進行(安全評價)。
5、 4、現狀評價只對《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實施前(已經投產)的礦井。
6、 5、被評價的煤礦企業應持有《采礦許可證》、《礦長安全資格證》等合法有效證件。
7、 6、安全生產責任制按《規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包括:(各級領導)安全生產責任制,(職能機構)安全生產責任制,(崗位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8、 煤礦安全生產保障體系應具有(系統)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9、 事故或危害後果可分為對(人的傷害)、對(環境的破壞)及(財產損失)三大類,
選擇題:
根據《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第四條規定:煤礦企業安全生產投入不得低於( B )元/噸煤。《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第八條的規定:礦山企業從業人員在( B )人以上的,必須設置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
3、評價煤礦事故應急救援體系,首先企業應滿足(D)。
A、 安全投入的要求;B、制定安全措施;C、落實了安全責任制;D、編制了應急預案。
4、確定生產與輔助系統的危險度,關鍵在於識別煤礦生產中的(A)、(D)。
5、《安全生產法》第七十九條規定:中介機構(C)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6、煤礦安全評價機構必須實事求是進行安全評價,並對評價報告的真實性、評價程序的合法性承擔(C)。 7、國家局規定評價機構有下列行為的,取消其評價資質:兩次考核之間所完成的安全評價,累積(B)不能通過技術審查的;8、《湖南省煤礦安全現場評價標准(暫行)》總分為500分,考核在(B)以上、專項得分不低於(C)的為合格,否則為不合格。指針對某一個煤礦企業的總體生產活動安全現狀進行的全面評價。安全風險評價。(是指評價風險程度並確定其是否在可承受范圍的全過程。)
⑷ 煤礦安全知識三百題
2011年1月25日,由局長駱琳簽署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7號,公布《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修改〈煤礦安全規程〉第二編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條款的決定》,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4]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決定對《煤礦安全規程》第二編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條款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百五十一條修改為:「煤礦企業、礦井應當配備滿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專業技術人員,配齊專用探放水設備,建立專門的探放水作業隊伍,建立健全防治水各項制度,裝備必要的防治水搶險救災設備。」
二、第二百五十二條修改為:「煤礦企業、礦井應當編制本單位的防治水中長期規劃(5-10年)和年度計劃,並認真組織實施。
「煤礦企業、礦井應當對礦井水文地質類型進行劃分,定期收集、調查和核對相鄰煤礦和廢棄的老窯情況,並在井上、下工程對照圖和礦井充水性圖上標出其井田位置、開采范圍、開采年限、積水情況。礦井應當建立水文地質觀測系統,加強水文地質動態觀測和水害預測分析工作。」
增加一款,作為本條第三款:「水文地質條件復雜、極復雜礦井應當每月至少開展1次水害隱患排查及治理活動,其他礦井應當每季度至少開展1次水害隱患排查及治理活動。」
三、第二百五十四條修改為:「煤礦企業、礦井應當查清礦區及其附近地面河流水系的匯水、滲漏、疏水能力和有關水利工程等情況;了解當地水庫、水電站大壩、江河大堤、河道、河道中障礙物等情況;掌握當地歷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資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統。」
增加一款,作為本條第二款:「煤礦企業、礦井應當建立災害性天氣預警和預防機制,加強與周邊相鄰礦井的信息溝通,發現礦井水害可能影響相鄰礦井時,立即向周邊相鄰礦井進行預警。」
四、第二百五十五條修改為:「礦井井口和工業場地內建築物的地面標高必須高於當地歷年最高洪水位;在山區還必須避開可能發生泥石流、滑坡等地質災害危險的地段。」
「礦井井口及工業場地內主要建築物的地面標高低於當地歷年最高洪水位的,應當修築堤壩、溝渠或者採取其他可靠防禦洪水的措施。不能採取可靠安全措施的,應當封閉填實該井口。」
五、第二百五十六條修改為:「當礦井井口附近或者開采塌陷波及區域的地表有水體時,必須採取安全防範措施,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禁開采和破壞煤層露頭的防隔水煤(岩)柱。」
「(二)在地表容易積水的地點,修築泄水溝渠,或者建排洪站專門排水,杜絕積水滲入井下。」
「(三)當礦井受到河流、山洪威脅時,修築堤壩和泄洪渠,有效防止洪水侵入。」
「(四)對於排到地面的礦井水,妥善疏導,避免滲入井下。」
「(五)對於漏水的溝渠(包括農田水利的灌溉溝渠)和河床,及時堵漏或者改道。地面裂縫和塌陷地點及時填塞。進行填塞工作時,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防止人員陷入塌陷坑內。」
「(六)當有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威脅煤礦安全時,及時撤出受威脅區域的人員,並採取防止滑坡、泥石流的措施。」
六、第二百五十七條修改為:「嚴禁將矸石、爐灰、垃圾等雜物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沖刷到的地段,防止淤塞河道、溝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