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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吊司機指揮安全知識培訓

發布時間:2021-04-17 03:28:06

⑴ 建築施工塔吊安全培訓的內容有哪些

一、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學習

1、《安全生產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章 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第四十六條 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第四十七條 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

第四十九條 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五十條 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第五十一條 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2、《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2014年修定)

第一百三十四條【重大責任事故罪;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作業時存在的危險因素:

觸電 物體打擊 高處墜落 其它傷害

三、安全注意事項

1、塔吊作業人員必須經安全技術培訓、考核,持證上崗。

2、嚴禁酒後上崗,嚴禁做與工作無關的事(如聽收音機、玩手機等)。

3、熟知和掌握塔機的性能,經常檢查各機械部件是否正常,發現故障要及時排除,對自己不能排除的要上報領導派專業人員維修,嚴禁帶病作業。

4、吊車在吊運過程中,司機對任何人發出的緊急停止信號都必須服從。

5、吊車司機在起吊時要鳴鈴示警,必要時在吊運中也要鳴鈴,通知受吊物威脅的地面人員撤離。

6、吊車司機必須熟練掌握通用手勢信號和有關各種指揮信號,必須與指揮人員相互密切配合。

指揮人員所發出的信號如有不明確的時候,司機有權拒絕執行,待明確信號後,方可繼續操作。

7、塔吊操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起重作業「十不弔」規定:

1被吊物重量超過機械性能允許范圍不準吊;

2信號不清楚不準吊;

3吊物下方有人不準吊;

4吊物上站人不準吊;

5埋在地下物不準吊;

6斜拉斜牽物不準吊;

7散物捆紮不牢不準吊;

8小零散物料無容器不準吊;

9吊物重量不明,吊索具不符合規定不準吊;

10六級以上強風不準吊;

8、所有人員嚴禁在起重臂下和吊起的重物下面停留或行走。

9、吊運任何東西時,指揮人員必須確認降落區域安全,方可發出降落信號。

10、停止作業前必須切斷操作室電源。

11、有權對危險作業場所提出安全防護要求,拒絕執行違章指揮指令。

12、有義務提出改進安全管理及消除事故隱患的措施和建議,並監督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四、事故應急程序

發生事故時,發現人應立即報警。事發現場有關負責人接警後要立即組織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擴大,按照「先救人,後護物」的原則,開展自救工作。在組織自救時,注意保護救援人員的安全,防止發生後續事故,同時以最快的速度向直管領導報告事故情況(主要包括事故類別、傷亡人數及傷情、組織自救的大致情況等);直管領導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立即作出相應的反應,同時應立即報告應急救援領導小組組長(或副組長),應急救援領導小組組長(或副組長)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立即啟動項目應急救援預案。

事故自救程序:

1、迅速檢查事故現場安全狀況,確認無危險因素後,立即對事故受害人進行救援。

2、將事故受害人轉移到安全地點。

3、利用各種有效的方法報告事故情況,同時撥打120急救電話。

4、檢查傷者傷情,根據傷者傷情,對其採取止血包紮、人工呼吸、胸外心臟擠壓、骨折固定等急救措施。

5、盡快將傷者送往醫院救治。
賽為安全-安全培訓

⑵ 塔吊如何指揮,詳細點,因為我要從事此項工作,

指揮方式:


通常利用對講機指揮,一般都是下面人用對講機指揮。


塔吊指揮,也叫司索工。要有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這個證要通過培訓、學習、考試才能得到,去參加一些職業技能培訓學校就可以拿到這個證。

⑶ 指揮塔吊知識

首先要經過專業培訓,取得相關證書。
其次搬運過程的指揮無論採用何種指揮信號,必須規范准確明了;指揮者所處位置應能全面觀察作業現場,並使司機司索工都可清楚看到;在作業進行的整個過程中(特別是重物懸掛在空中時),指揮者和司索工都不得擅離職守,應密切注意觀察吊物及周圍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發出指揮信號。
第三起重吊裝的指揮人員必須持證上崗,與操作人員密切配合,執行規定的指揮信號。

⑷ 塔吊司機的安全操作規程是什麼

塔吊安全操作規程
(1) 塔吊的軌道基礎或混凝土基礎必須經過設計驗算,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基礎周圍應修築邊坡和排水設施,並與基坑保持一定安全距離。

(2) 塔吊基礎土壤承載能力必須嚴格按原廠使用規定或符合:中型塔為8~12t/㎡、重型塔為12~16t/㎡。

(3) 塔吊的拆裝必須由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拆裝資質證書的專業隊進行,拆裝時應有技術和安全人員在場監護。

(4) 拆裝人員應穿戴安全保護用品,高處作業時應系好安全帶,熟悉並認真執行拆裝工藝和操作規程。

(5) 風力達到四級以上時不得進行頂升、安裝、拆卸作業。頂升前必須檢查液壓頂升系統各部件連接情況。頂升時嚴禁回轉臂桿和其他作業。

(6) 塔吊安裝後,應進行整機技術檢驗和調整,經分階段及整機檢驗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在無載荷情況下,塔身與地面的垂直度偏差不得超過4/1000。塔吊的電動機和液壓裝置部分,應按關於電動機和液壓裝置的有關規定執行。

(7) 塔吊的金屬結構、軌道及所有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應有可靠的接地裝置,接地電阻不應大於4Ω,並應設立避雷裝置。

(8) 每道附著裝置的撐桿布置方式、相互間隔和附牆距離應按原廠規定,自製撐桿應有設計計算書。

(9) 塔吊不得靠近架空輸電線路作業,如限於現場條件,必須在線路旁作業時,必須採取安全保護措施。塔吊與架空輸電導線的安全距離應符合規定。

(10) 塔吊作業時,應有足夠的工作場地,塔吊起重臂桿起落及回轉半徑內無障礙物。

(11) 作業前,必須對工作現場周圍環境、行駛道路、架空電線、建築物以及構件重量和分布等情況進行全面了解。

(12) 在進行塔吊回轉、變幅、行走和吊鉤升降等動作前,操作人員應鳴聲示意。檢查電源電壓應達到380V,其變動范圍不得超過+20V、-10V,送電前啟動控制開關應在零位,接通電源,檢查金屬結構部分無漏電方可上機。

(13) 塔吊的指揮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作業時應與操作人員密切配合。操作人員也必須持證上崗,作業時應嚴格執行指揮人員的信號,如信號不清或錯誤時,操作人員應拒絕執行。如果由於指揮失誤而造成事故,應由指揮人員負責。

(14) 操縱室遠離地面的塔吊在正常指揮發生困難時,可設高空、地面兩個指揮人員,或採用對講機等有效聯系辦法進行指揮。

(15) 塔吊的小車變幅和動臂變幅限制器、行走限位器、力矩限制器、吊鉤高度限制器以及各種行程限位開關等安全保護裝置,必須齊全完整、靈敏可靠,不得隨意調整和拆除。嚴禁用限位裝置代替操縱機構。

(16) 塔吊作業時,起重臂和重物下方嚴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過。重物吊運時,嚴禁從人上方通過。嚴禁用塔吊載運人員。

(17) 塔吊機械必須按規定的塔吊起重性能作業,不得超載荷和起吊不明重量的物件。在特殊情況下需超載荷使用時,必須經過驗算,有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經企業技術負責人批准,有專人在現場監護,方可起吊,但不得超過限載的10%。

(18) 嚴禁起吊重物長時間懸掛在空中,作業中遇突發故障,應採取措施將重物降落到安全地方,並關閉電機或切斷電源後進行檢修。在突然停電時,應立即把所有控制器撥到零位,斷開電源總開關,並採取措施將重物安全降到地面。

(19) 嚴禁使用塔吊進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設或凝結在地面上的重物。現場澆築的混凝土構件或模板,必須全部松動後方可起吊。

(20) 起吊重物時應綁扎平穩、牢固,不得在重物上堆放或懸掛零星物件。零星材料和物件,必須用吊籠或鋼絲繩綁扎牢固後,方可起吊。標有綁扎位置或記號的物件,應按標明位置綁扎。綁扎鋼絲繩與物件的夾角不得小於300°。

(21) 遇有六級以上大風或大雨、大雪、大霧等惡劣天氣時,應停止塔吊露天作業。在雨雪過後或雨雪中作業時,應先經過試吊,確認制動器靈敏可靠後方可進行作業。

(22) 在起吊載荷達到塔吊額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時,應先將重物吊起離地面20~50cm停止提升進行下列檢查:起重機的穩定性、制動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穩性、綁扎的牢固性。確認無誤後方可繼續起吊。對於有可能晃動的重物,必須拴拉繩。

(23) 重物提升和降落速度要均勻,嚴禁忽快忽慢和突然制動。左右回轉動作要平穩,當回轉未停穩前不得作反向動作。非重力下降式塔吊,嚴禁帶載自由下降。

(24) 塔吊吊鉤裝置頂部至小車架下端最小距離:上回轉式2倍率時1000mm,4倍率時為700mm;下回轉式2倍率時為800mm。4倍率時為400mm,此時應能立即停止起吊。

(25) 作業中,操作人員臨時離開操制室時,必須切斷電源,鎖緊夾軌器。作業完畢後,塔吊應停放在軌道中間位置,起重臂應轉到順風方向,並松開回轉制動器,小車及平衡重應置於非工作狀態,吊鉤宜升到離起重臂頂端2~3m處。

⑸ 施工現場塔吊指揮人員安全操作規程

一、一般要求
1、塔式起重機的管理使用、保養、維修,必須嚴格遵守說明書和操作規程的規定。
2、塔式起重機的司機必須身體健康,體檢合格,經過專業培訓,做到「四懂、三會、一牢記」,即:「懂性能、懂構造、懂原理、懂用途;會操做、會保養、會排除故障;牢記安全操作規程」,並經考試合格,取得安全操作證。
3、對於工地新安裝的塔式起重機,均需經過整機檢驗和試運轉。
4、司機必須按規定對起重機做好保養和檢查工作,認真進行清潔、潤滑、緊固、調整和防腐工作。
5、司機必須認真按時填寫機械設備運轉履歷書的各項數據。
6、嚴禁司機酒後或患有疾病時上機操作。
二、塔吊作業前
1、檢查基礎狀況,有無沉陷,以確保起重機基礎安全。
2、檢查現場環境,要保證安全作業距離及各種安全條件。
3、檢查塔架機構有無漏電。
4、檢查各傳動部分、結構部分的安全和潤滑情況。
5、檢查各限位裝置、安全裝置是否靈活可靠。
6、檢查鋼絲繩的磨損情況,有無損傷,是否要更換。
7、上機開始操作時,先鳴笛發出警示,提醒注意。
三、塔吊作業中
1、起重量必須嚴格按照說明書中規定,不得超載。
2、塔司工作中必須嚴格按照信號工發出的信號、旗語、手勢進行操作;操作前必須鳴鈴示意;如發現信號不清或指揮錯誤將引發事故時,司機有權拒絕執行並採取措施防止發生事故。
3、嚴禁利用起重吊鉤升降人員。
4、操縱控制器時,應從止點零位開始推到第一檔,然後依次逐級推到其它檔位,嚴禁越檔操作,在傳動裝置運轉中變換方向時,先將控制器撥回到零位、待傳動停止後,再行逆向運轉,嚴禁直接變換運轉方向,操作時力求平穩,嚴禁急升急停。
5、吊鉤上升高度與起重臂頭部距離最少不能小於一米。
6、重物平移時,其高度距離所跨越物應在五十厘米以上。
7、上旋式塔吊旋轉不得超過三百六十度。
8、起重機回轉半徑必須嚴格執行說明書的規定。
9、起重機在停工、休息或中途停電時,應放鬆抱閘,將重物放下至地面,松鉤,不得使重物懸在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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