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公務員培訓包括哪些內容
公務員培訓分為四種類型:一是對新錄用人員的培訓,也稱初任培訓;二是對晉升領導職務的公務員的培訓,即任職培訓;四是根據專項工作需要進行專門的業務培訓;四是對全體公務員進行的更新知識、提高工作能力的在職培訓。
初任培訓的對象是機關新錄用人員,即經考試錄用進入機關、擔任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的公務員。目的在於通過培訓,使新錄用人員對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機關工作特點、組織紀律和行為准則有所了解,明確自己的工作內容和職責范圍,初步掌握即將從事的工作所需要的基本知識,了解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為正式上崗工作做好准備。初任培訓在試用期進行,時間一般不少於十天。初任培訓合格者才能正式任職,不合格或未參加培訓的不能任職。
任職培訓是指機關對准備晉升一定領導職務的公務員,按照晉升職位的要求所實施的相應的培訓。培訓的目的在於,通過對公務員進行擬任職務所需的理論和政策水平、組織領導能力和專業知識的培訓,為公務員履行擬晉升職務的職責打好基礎。任職培訓一般在到職前進行,培訓時間不少於三十天。經任免機關批准,也可先到職後培訓,但必須在到職後一年內完成。
專門業務培訓是指機關為公務員從事專項工作而提供所需知識和技能的培訓。培訓內容、時間和方式應視專項工作需要確定。公務員從事專項工作,是指析需要,從機關暫時抽調公務員完成某項工作任務,如人口普查、經濟普查等。公務員的專門業務培訓,就是指圍繞從事上述專項工作所需的知識、技能、工和方法等開展的培訓活動。培訓對象是從事該專項工作的公務員,培訓由負責該專項工作部門組織。培訓目的是保證公務員能夠勝任專項工作的需要。
更新知識、提高工作能力的在職培訓是指機關有計劃地對在職的公務員所進行的以更新知識、提高工作能力為主要目的的常規性全員培訓。培訓的目的在於,按照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幫助全體在職公務員及時調整知識結構,補充新知識,提高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以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對專業技術類公務員來說,由於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已經開展多年,有較好的實踐基礎,得到社會各界的普遍認同,形成了較完備的制度,所以公務員法規定,對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公務員的在職培訓,應當按照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要求,進行專業技術培訓。
後備領導人員培訓,也就是平常所說的後備幹部培訓,是培訓的一種特殊形式。根據後備領導人才隊伍建設的需要,有目的、有計劃地進行後備領導人員的培訓工作。培訓的對象是列入後備隊伍的人選,培訓的目的是促進後備領導人員的成長,使其在需要時能擔負起更高層次的領導職務。對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要求其具備較高的理論素養和思想政治素質。因此,後備領導人員培訓的內容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基本理論和基本知識為主,中心內容是學習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同時,根據實際需要還要學習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理論的基本知識、領導科學和管理科學知識、現代科技知識、法律知識、歷史知識等等。對後備領導人員的培訓,可以採取多種形式,在培訓方法上提倡採用自學、研討、進修等符合領導人特點的方法。
㈡ 關於新錄用公務員初任教育培訓的幾點看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新錄用公務員管理工作,根據公務員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新錄用公務員,是指按照《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被錄用到機關工作,且在試用期內的人員。
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自報到之日起計算,試用期為一年。
第三條 新錄用公務員應當履行公務員法規定的義務,享有公務員法規定的相應權利,其依法履行職務的行為,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對新錄用公務員的管理,除本辦法規定外,按照公務員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章 培養
第五條 招錄機關應當加強對新錄用公務員的培養教育,採取多種方式對新錄用公務員進行政治素質、職業道德、履職能力、工作作風等方面的培養鍛煉,使其盡快勝任錄用職位工作。
第六條 招錄機關應當按照職位要求明確新錄用公務員的工作職責,幫助其盡快熟悉業務,提高實際工作能力。
第七條 招錄機關應當在試用期內安排新錄用公務員參加初任培訓,根據需要安排專門業務培訓和在職培訓。新錄用公務員應當按照公務員培訓規定參加機關組織的培訓。
第三章 考核
第八條 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滿,應當對其德、能、勤、績、廉進行全面考核。考核應當在試用期滿後三十日內進行,遇有不可抗力無法按期考核的,應當在相應情形消除之後的三十日內進行。
新錄用公務員參加初任培訓的情況,應作為試用期滿考核的內容。
新錄用公務員的平時考核和年度考核按照公務員考核有關規定進行。
第九條 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滿考核結果分為合格和不合格兩個等次。
第十條 確定為合格等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思想政治素質較好,能夠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能夠正常履行職責,完成本職工作;
(三)責任心強,工作積極,作風較好;
(四)道德品行較好,廉潔自律。
第十一條 新錄用公務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確定為不合格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質較差的;
(二)無法正常履行職責,完成本職工作的;
(三)工作責任心或工作作風較差的;
(四)道德品行較差,存在不廉潔問題的。
第十二條 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滿考核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新錄用公務員進行個人總結,並在一定范圍內述職;
(二)所在部門或者單位對新錄用公務員進行考核,並寫出評語,提出考核結果建議;
(三)招錄機關根據平時考核、年度考核、試用期滿考核等情況,確定試用期滿考核等次;
(四)將考核結果及時反饋新錄用公務員。
第十三條 新錄用公務員有下列情形的,試用期順延,順延期滿後再行考核。
(一)因病、事假累計超過40個工作日不在職的,試用期順延至補足其不在職的工作日後考核,在報到後一年半仍未補足的,視為考核不合格。女性在孕期、產假、哺乳期內不在職的,試用期順延至補足其不在職的工作日後考核。
(二)被立案審查尚未結案的,待結案後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三)受到記大過以下處分尚在處分期內的,試用期順延至處分期滿後考核。
(四)法律、法規規定影響試用期滿考核正常進行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滿考核合格的,招錄機關應當及時按照有關規定任職定級。任職定級時間從試用期滿之日起計算。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滿沒有考核的,不得任職定級。
第四章 取消錄用
第十五條 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滿考核不合格的,取消錄用。
第十六條 新錄用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取消錄用: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工作職責,工作嚴重失誤或者給國家和人民群眾的利益造成較大損失和不良影響的;
(二)在參加公務員錄用考試的報名、考試、體檢、考察等環節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
(三)在參加國家法定考試中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
(四)應當給予降級以上處分的;
(五)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勞動教養的;
(六)有公務員法規定的應予以辭退情形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已經辦理錄用審批或者備案手續的人員,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未按規定時間報到的,取消錄用。
第十七條 新錄用公務員有公務員法第八十一條第(二)(三)(四)(五)款規定情形的,不得提出取消錄用申請。
第十八條 新錄用公務員有公務員法第八十四條規定情形的,不得取消錄用。
第十九條 中央機關取消錄用,由中央機關審批並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中央機關省級以下直屬機構取消錄用,由省級直屬機構審批並報所屬中央機關備案;地方各級機關取消錄用,按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辦法進行審批或者備案。
第二十條 新錄用公務員取消錄用的時間,從作出取消錄用決定之日起計算。招錄機關應當在作出取消錄用決定之日起的三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將取消錄用決定通知被取消錄用人員。
第二十一條 新錄用公務員被取消錄用後,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停發工資。
第二十二條 新錄用公務員取消錄用後,在九十日內重新就業的,應當在就業單位報到後三十日內,按照幹部人事檔案轉遞的有關規定,將檔案轉至有關的組織人事部門保管;在九十日內未就業或者重新就業單位不具備保管條件的,按照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轉遞檔案。
第二十三條 新錄用公務員取消錄用後,社會保險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新錄用公務員對取消錄用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申請復核或者提出申訴。復核或者申訴期間不停止取消錄用決定的執行。
第五章 紀律約束
第二十五條 新錄用公務員應當安排在錄用職位工作,一般不調整崗位,不得借調到其他單位工作,不得參加規定以外的離職學習。
第二十六條 新錄用公務員不得報考其他機關的公務員和到企事業單位應聘。
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情形和人員,按照公務員法第一百零一條相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除工勤人員以外的新錄用工作人員的試用期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㈢ 公務員考上了,工作前需要進行培訓嗎
按《公務員法》,新入職公務員會有一個統一的初任培訓,這個正常應該是在入職以後進行的,而且與具體業務工作沒有直接關系。招錄的機關可以根據自己的安排,對新入職公務員進行一定的業務培訓指導,也可能是讓新人跟著老師傅邊干邊學。這就要看具體機關內部的安排了,沒有統一規定。
㈣ 公務員培訓的種類及其具體內容有哪些
1、公務員培訓分為初任培訓、任職培訓、專門業務培訓和在職培訓。
2、培訓內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論、依法行政、公務員法和公務員行為規范、機關工作方式方法等基本知識和技能,重點提高新錄用公務員適應機關工作的能力。
初任培訓是對新錄用公務員進行的培訓。任職培訓是按照新任職務的要求,對晉升領導職務的公務員進行的培訓。專門業務培訓是根據公務員從事專項工作的需要進行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重點提高公務員的業務工作能力。在職培訓是對全體公務員進行的以更新知識、提高工作能力為目的的培訓。

(4)公務員招錄工作業務知識培訓擴展閱讀:
公務員培訓方式:
1、堅持和完善組織調訓制度
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制定公務員脫產培訓計劃,選調公務員參加脫產培訓。公務員所在機關按照計劃完成調訓任務。
2、推行公務員自主選學
組織、人事部門應當按照公務員個性化、差別化的培訓需求,定期公布專題講座等培訓項目和相關要求。
鼓勵公務員利用業余時間自主選擇參加培訓。
3、建立健全公務員在職自學制度
鼓勵公務員本著工作需要、學用一致的原則利用業余時間參加有關學歷學位教育和其他學習。
公務員所在機關應當為公務員在職自學提供必要的條件。
4、推廣應用網路培訓、遠程教育、電化教育等手段,提高培訓教學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5組織、人事部門根據工作需要,組織開展公務員境外培訓工作。
㈤ 公務員考上了,工作前要培訓嗎
需要培訓,新錄用公務員的培訓即初任培訓,培訓內容主要包括政治理版論、依法行政、公務權員法和公務員行為規范、機關工作方式方法等基本知識和技能,重點提高新錄用公務員適應機關工作的能力。初任培訓由組織、人事部門統一組織。
專業性較強的機關按照組織、人事部門的統一要求,可自行組織初任培訓。初任培訓應當在試用期內完成,時間不少於12天。培訓方式主要有工作實習和專門培訓,前者指新錄用的公務員在有經驗人員的指導下從事實際工作,後者指機關培訓部門對新錄用公務員進行的集中培訓。

公務員培訓分為初任培訓、任職培訓、專門業務培訓和在職培訓。任職培訓是按照新任職務的要求,對晉升領導職務的公務員進行的培訓,培訓內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論、領導科學、政策法規、廉政教育及所任職務相關業務知識等,重點提高其勝任領導工作的能力。
專門業務培訓是根據公務員從事專項工作的需要進行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重點提高公務員的業務工作能力。專門業務培訓的內容、時間和要求由機關根據需要確定。
㈥ 公務員培訓包括的四種類型是什麼
公務員培訓的四種類型為初任培訓、任職培訓、專門業務培訓和在職培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相關規定:機關對新錄用人員應當在試用期內進行初任培訓;對晉升領導職務的公務員應當在任職前或者任職後一年內進行任職培訓。
對從事專項工作的公務員應當進行專門業務培訓。對全體公務員應當進行提高政治素質和工作能力、更新知識的在職培訓,其中對專業技術類公務員應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國家有計劃地加強對優秀年輕公務員的培訓。

公務員培訓的對象:
公務員培訓的對象是全體公務員。機關根據公務員工作和職業發展需要安排公務員參加相應的培訓。擔任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公務員每5年應當參加黨校、行政學院、幹部學院或經廳局級以上單位組織(人事)部門認可的其他培訓機構累計3個月以上的培訓。
其他公務員參加脫產培訓的時間一般每年累計不少於12天。有條件的地方和部門可以實行公務員培訓學時學分制。
㈦ 公務員考試有哪些要求需要具備哪些知識和素質
從招考對象來說
中央的公務員考試是面向全國進行招考的,而地方的公務員考試主要面向當地的居民和在當地就讀的大學生以及本省生源的大學生。
各省市對參加考試的應屆生的生源要求各不相同,例如北京公務員考試的招考公告中對外地生源的規定是"北京地區普通高等學校取得留京資格的大學本科以上外地生源應屆畢業生";上海市規定報考者應為"上海高等院校、國務院各部、委、辦、局所屬高校(含已劃轉地方的高校),或列入'211工程'建設的地方高校的本科以上的優秀畢業生";廣東的要求比較寬"普通高、中等院校2003年應屆畢業生(非廣東生源(戶籍)報考者限普通高等院校本科以上畢業生,定向生限在定向地區報考)"。
今年人事部在成都開會,要求各級人事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進一步加大從高校畢業生中考試錄用公務員的力度,以緩解畢業生就業壓力。從這些消息可以看出,政府在招錄公務員時對應屆畢業生是給予了照顧的。換句話說,只要還頂著應屆畢業生的"光環",考公務員機會還是比較多的,很多的職位都只招應屆畢業生,等你成了"社會人員",機會就少了很多,正所謂過了這村可就沒這店了。
從考試科目來說
中央的公務員考試包括筆試(公共科目、專業科目)和面試。公共科目筆試按A、B類職位分別進行。A類職位筆試公共科目為《行政職業能力測驗》(A)和《申論》;B類職位筆試公共科目為《行政職業能力測驗》(B),專業科目筆試和面試時間由招考部門自行通知。
各個地方的考試科目都是地方自定的,一般都分筆試和面試。筆試科目各有不同,北京考的是《行政職業能力傾向測驗》和《公共基礎知識》;上海和廣東考《行政職業能力傾向測驗》和《申論》;浙江省的筆試科目為《綜合基礎知識》和《行政職業能力傾向測驗》,要報地方公務員考試的同學要注意查閱當地政府公布的招考簡章,以便有針對地進行復習。
㈧ 對加強公務員更新知識培訓工作的幾點思考
公務員培訓制度是國家公務員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建立優化、精幹、廉潔、穩定、高效的公務員隊伍的重要措施。黨校作為培訓承辦單位,筆者有幸參與並承擔了《組織行為學》的教學輔導任務,通過備課和培訓輔導,對新形勢下如何做好公務員更新知識培訓工作也有些感觸,故訴諸筆端以求拋磚引玉。
1、提高認識,端正態度,是做好培訓工作的前提
當前,隨著新技術的飛速發展和信息產業的崛起,知識對社會經濟發展的作用越來越大。公務員作為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其工作的本質要求公務員們要有豐富的知識、高超的思維能力、正確的決策能力、良好的組織協調能力等等。公務員只有不斷地在工作中學習提高,更新原有知識,才能成為知識豐富、能力突出、站在時代前列的人。更新知識培訓不是可有可無,或可參加可不參加的事,每個在職公務員對此應該有正確認識,增強自我提高、自我完善意識,積極主動參與培訓。
2、領導帶頭,率先垂範,是做好培訓工作的關鍵
領導者帶頭參加更新知識培訓,既是領導者適應新形勢提高自身整體素質和能力的必然要求,也給同事及下屬樹立了標桿,帶來示範效應。在今年新一輪公務員培訓中,如市統計局、司法局、林業局、檔案局等許多部門的「一把手」,率先垂範,在繁忙的工作中擠時間,按規定參加學習聽課和考試,此外還有些單位已退居二線的領導也不例外,受到人們的好評,也給我們輔導授課的老師以極大的鞭策激勵。
3、改進方法,提高效果,是做好培訓工作的中心環節
改進培訓方式方法,提高培訓效果,說到底就是要解決一個怎麼學,怎麼來提高效果,怎麼才能學以致用的問題。這涉及教與學兩方面,就教師而言,要求我們必須更新培訓就是「你來我訓,我講你聽」的觀念,確定教學相長、優勢互補的教學思路。因為對於參加培訓的學員來講,盡管屬於被培訓的對象,但他們有著良好的素質基礎和相對豐富的實踐經驗;培訓既是提高學員素質,培養人才的過程,也是培訓者自我提高和發展的過程,實行教學相長、師生互動,有利於共同加強對實際問題的理論思考。
4、精心組織,協調配合,是做好培訓工作的保證
新一輪培訓對象為全市在職公務員包括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據統計全市共有公務員1800多人需參與培訓,影響涉及面廣,集中面授考試,工作量大。作為培訓組織管理部門和承辦單位,市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和市委黨校精心組織,認真細致地做好大量的前期准備工作,從教師的備課、各單位教材的發放,到每期參訓學員的選調組織等,培訓中還配備了兩位班主任,全程跟蹤管理服務,為有序開展培訓打下了良好基礎。每期培訓,還舉行開班儀式,由主管部門的領導對參訓學員進行學習動員,使學員明確意義和要求。此外每期參訓學員的選調安排也離不開各相關部門和單位的積極協調配合,合理安排參訓對象,解決好工學矛盾。
5、完善機制,嚴格管理,是做好培訓工作的根本
盡管《國家公務員培訓教育暫行規定》明確指出:「參加培訓教育是國家公務員的權利和義務。國家公務員培訓教育期間的學習成績和鑒定作為任職、定級和晉升職務的重要依據之一。」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上述規定並沒有得到真正的落實,不能完全將幹部參加學習培訓的情況作為考核幹部、任用幹部的重要依據,也缺少相應的獎教獎學制度。因此,做好公務員培訓工作還應重視健全完善培訓激勵機制,公務員培訓的考核結果應該與公務員的職務職級直接掛鉤。具體地說,就是通過法規的形式,明確規定公務員在一定任期(時間)內通過輪訓、培訓等形式的學習達到所規定的要求,則具備下一任期(時間)的任職資格。其中,成績特別突出的可以作為職務職級晉升的重要依據。如達不到規定要求,則必須經過補課補考或下崗培訓,直至達到要求為止。若仍有少數公務員經補考或下崗培訓還達不到規定要求的則應降級,真正使培訓的激勵約束機制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