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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培訓機構教學大綱

發布時間:2021-04-14 10:43:44

『壹』 建立職業技術培訓學校需要辦理什麼手續

所需的手續

建立職業技術培訓學校的具體手續如下:

1、申辦人在市行政服務中心勞動保障局窗口領取或從即墨勞動保障網選擇下載審批表及申請報告、章程(文本)、規范辦學承諾書(樣本)、培訓協議(樣本);

2、申辦人向政務大廳窗口提交以下材料:

(1)開辦書面申請書;

(2)《社會培訓機構審批表》(一式三份);

(3)舉辦者的資格證明文件(組織:企業法人提供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學歷證書原件及復印件;社會組織提供法人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學歷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個人:身份證、學歷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4)擬任校長或主要行政負責人以及擬聘的教師的身份證、學歷證書、教師資格證書、職業資格證書或專業技術職務證書原件復印件,擬任校長、董事(理事)會成員及管理人員從事職業教育工作的證明文件;

(5)教學及實習場地證明(屬自有場地的應出具產權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屬租賃場地的應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賃契約或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6)經有資質的驗資機構出具的辦學資產及准備作為注冊資金的自有資金驗資證明;

(7)具有法人資格且注冊資金不少於50萬元法人單位的書面擔保證明及擔保單位的法人營業執照復本原件與復印件、擔保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原件與復印件;

(9)擬辦培訓機構的章程、發展規劃、學校各項管理制度;

(10)擬開辦專業的教學大綱、教學計劃、擬使用的教材;(11)擬開辦專業的設施、設備明細表

具備條件

要有一定的辦學硬體和軟體:辦學場地(教室、辦公室、住宿、食堂等)、教學設施(儀器、儀表、實操工具、實操設備等)師資力量。軟體如:辦學章程、辦學規劃、教學大綱、規章制度等。有了這些就可以向當地勞動部門申請辦學許可了。

勞動門接到報告後,會到你處審核,如果滿意很快就會批准。批文下達後,得到民政部門辦個登記,一般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是微利不上繳稅收的。

以下是關於進一步規范民辦職業技能培訓學校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

新設立民辦學校許可、登記管理工作

1、2017年9月1日起,凡新設立的民辦職業技能培訓學校要註明營利性或非營利性辦學形式並進行許可登記。

2、新開辦的營利性民辦職業技能培訓學校,按照工商部門管理規定製定學校章程,按照《關於規范營利性民辦技工院校和營利性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名稱登記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細則》第九條和《寧夏回族自治區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規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

3、非營利性民辦職業技能培訓學校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規定製定學校章程,符合《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事業單位登記管理規定的,根據《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細則》第七條和《寧夏回族自治區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辦法》第十三條之規定的,分別到民政部門、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登記。

4、現有民辦職業技能培訓學校在未做出非營利性或營利性選擇前,應按照非營利性民辦非企業單位要求進行辦學和管理,不得再提取或變相提取合理回報。

5、重新換證和新登記的民辦職業技能培訓學校都應在章程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九條之規定,增加黨組織建設的。

參考資料來源:石嘴山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關於規范民辦職業培訓

參考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細則

參考資料來源:懷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規范營利性民辦技工院校和營利性民辦


『貳』 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辦學許可證需要什麼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條 舉辦民辦學校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

舉辦民辦學校的個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民辦學校應當具備法人條件。

第十一條 設立民辦學校應當符合當地教育發展的需求,具備教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民辦學校的設置標准參照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的設置標准執行。

第十二條 舉辦實施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許可權審批;舉辦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許可權審批,並抄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申請籌設民辦學校,舉辦者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1、申辦報告,內容應當主要包括:舉辦者、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等;

2、舉辦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稱、地址;

3、資產來源、資金數額及有效證明文件,並載明產權;

4、屬捐贈性質的校產須提交捐贈協議,載明捐贈人的姓名、所捐資產的數額、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關有效證明文件。

5、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籌設民辦學校的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同意籌設的,發給籌設批准書。不同意籌設的,應當說明理由。

籌設期不得超過三年。超過三年的,舉辦者應當重新申報。

第十五條 申請正式設立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1、籌設批准書;

2、籌設情況報告;

3、學校章程、首屆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

4、學校資產的有效證明文件;

5、校長、教師、財會人員的資格證明文件。

第十六條 具備辦學條件,達到設置標準的,可以直接申請正式設立,並應當提交本法第十三條和第十五條(三)、(四)、(五)項規定的材料。

第十七條 申請正式設立民辦學校的,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並送達申請人;其中申請正式設立民辦高等學校的,審批機關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並送達申請人。

(2)民辦培訓機構教學大綱擴展閱讀:

以下是關於進一步規范民辦職業技能培訓學校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

新設立民辦學校許可、登記管理工作

1、2017年9月1日起,凡新設立的民辦職業技能培訓學校要註明營利性或非營利性辦學形式並進行許可登記。

2、新開辦的營利性民辦職業技能培訓學校,按照工商部門管理規定製定學校章程,按照《關於規范營利性民辦技工院校和營利性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名稱登記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細則》第九條和《寧夏回族自治區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規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

3、非營利性民辦職業技能培訓學校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規定製定學校章程,符合《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事業單位登記管理規定的,根據《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細則》第七條和《寧夏回族自治區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辦法》第十三條之規定的,分別到民政部門、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登記。

4、現有民辦職業技能培訓學校在未做出非營利性或營利性選擇前,應按照非營利性民辦非企業單位要求進行辦學和管理,不得再提取或變相提取合理回報。

5、重新換證和新登記的民辦職業技能培訓學校都應在章程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九條之規定,增加黨組織建設的。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參考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細則

『叄』 民辦教育的基本要求

《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民辦學校的設置標准參照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的設置標准執行。由於中國區域與城鄉發展不平衡等因素,《民辦教育促進法》和《民辦教育實施條例》沒有對設置民辦學校制定全國性的統一標准。因此,有些省(市、自治區)在設置標准上,以黨和國家大政方針和有關法律法規為依據,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制訂了其所轄范圍內設立民辦學校的設置標准。我省依據《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和《民辦教育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正在起草民辦學校設置標准。
我省民辦學校的設置標准參照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的設置標准執行。從滿足教學基本需要出發,對單項指標接近標准、整體上已具備基本辦學條件的學校,可予以適當放寬。由於省教育廳草擬的《甘肅省民辦學校設置標准(暫行)》正在研討中,現只能提供設置民辦學校的基本要求,以供參考:
①必須配備具有較高政治素質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高等教育、具有高等學校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專職校(院)長和副校(院)長,同時配備專職德育工作者和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具有從事高等教育工作經歷的系科、專業負責人;
②必須配備專、兼職結合的教師隊伍,其人數應與專業設置、在校學生人數相適應。在建校初期,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專任教師一般不能少於70人,其中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以上的專任教師人數不應低於本校專任教師總數的20%;
③必須有與學校的學科門類、規模相適應的獨立校園,生均教學、實驗、行政用房建築面積不得低於20平方米;校園佔地面積一般應在150畝左右;
④必須配備與專業設置相適應的必要的實驗場所、教學儀器設備和圖書資料。適用的教學儀器設備總值不少於600萬元;適用圖書不少於8萬冊;
⑤學校設立後首次招生專業數應在5個左右;
⑥學校基本建設和正常教學等各項工作所需經費,須有穩定、可靠的來源和切實的保證;
⑦學校正式設立後4年內達到以下基本要求:全日制在校生規模不少於2000人;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專任教師不少於100人,其中具有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以上的專任教師人數不低於本校專任教師總數的25%;與專業設置相適應的教學儀器設備的總值不少於1000萬元,校舍建築面積不低於6萬平方米,適用圖書不少於15萬冊;形成較為完備的教學計劃、教學大綱和健全的教學管理制度。 ①必須配備有較高思想政治素質和較強管理能力,熟悉職業教育的學校領導。校長應具有從事三年以上教育教學工作的經歷,校長及教學副校長須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和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其它系科、專業負責人應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和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年齡在70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能堅持在校日常工作;
②必須建立必要的教育教學和管理等工作機構;
③必須具有一定的辦學規模,學歷教育的在校生人數應在300人以上;
④必須有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結構合理的專兼職教師隊伍。普通中等專業學校、職業中等專業學校的專職教師一般不少於40人,其中專業課教師人數應不低於本校專任教師人數的50%;每個專業至少應配備具有相關專業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專任教師2人。所有教師均須具有教師任職資格;
⑤必須有與辦學規模和專業設置相適應的獨立校園和設施:佔地面積不少於2萬平方米(約30畝);教學用房建築面積少於1萬平方米;體育用地須有200米以上環型跑道的田徑場,有滿足教學和體育活動需要的其他設施和場地;適用印刷圖書生均不少於30冊。報刊種類在60種以上;必須具有與專業設置相匹配、滿足教學要求的實驗、實習設施和儀器設備;具有相對穩定的校內實習基地和校外實踐活動基地;
⑥學校所需基本建設投資和正常教學等各項工作所需的經費,必須有穩定可靠的來源和切實保證。
(3)設置民辦普通中學(含普通高級中學、初級中學和完全中學)的基本要求:
①必須配備具有較高政治素質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教育工作、團結協作的專職領導班子。校長應具有從事五年以上的教育教學工作經歷和「校長任職資格證書」,高中校長及副校長須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和中學一級教師以上的專業技術職務,初中校長及副校長須具有專科以上學歷和中學一級教師以上的專業技術職務;年齡在70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能堅持在校日常工作。
②必須有結構合理、能夠滿足教學需要的教師隊伍;教師學歷合格,均具有相應的教師任職資格。
③民辦普通中學必須具有一定的辦學規模,單設高中或單設初中辦學規模不少於9個教學班,完全中學辦學規模不少於18個班。
④必須有固定、獨立和相對集中的校園和校舍。校園佔地面積一般不少於30畝,教學用房生均建築面積10平方米以上;有供學生體育活動的場地及300米以上的環形跑道兼100米的直跑道;校園校舍規劃合理,建設規范,符合《中小學建築設計規范GBJ99》,無危房、簡易房。
⑤教學儀器、實驗設備及場所參照教育部全日制中學標准配備,符合標准並滿足教學要求。
⑥必須有報刊、雜志40種以上,生均適用圖書高中50冊、初中40冊以上。工具書、參考書、掛圖應能滿足教學需要。
⑦設置民辦普通中學所需基本建設投資和日常教學、行政辦公和生活保障等經費,須有穩定可靠的來源和切實保證。
⑧擬設學校在具備上述各項要求外,還必須有運轉資金,具體數額由各市(州)有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⑨學校舉辦者自行建設校舍有困難的,允許租借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的符合本標准第四項要求的土地、房屋從事教學活動。租借校舍須辦理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約,租借期限應不少於3年。 ①必須配備有較高思想政治素質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教育工作、團結協作的專職領導班子。校長及副校長須具有專科以上學歷和教師專業技術職務,一般應從事教育教學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小學校長任職資格證書」;年齡在70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能堅持在校日常工作。
②必須有數量足夠、結構合理的教師隊伍。教師學歷合格率95%以上;所有教師必須具有相應的教師任職資格。
③辦學規模一般不少於12個班,班額不超過40人.
④必須有固定、獨立和相對集中的校園和校舍。生均佔地面積28平方米以上,建築面積生均6平方米以上,有操場,有200米的環形跑道,有60米的直跑道。校園校舍規劃合理,建築規范,無危房、簡易房,符合《中小學建築設計規GBJ99》;
⑤教學儀器基本達到普通小學的配備標准;
⑥有報刊、雜志30種,生均圖書30冊以上;工具書、參考書、掛圖能夠滿足教學需要;
⑦設置民辦小學所需基本建設投資和日常教學、行政辦公、生活保障等經費,須有穩定可靠的來源和切實保證;
⑧擬辦學校在具備上述各項要求後,必須有一定的運轉資金,最低金額可由各市(州)有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⑨學校舉辦者自行建設校舍有困難的,允許租借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的符合本標准第四條要求的土地、房屋從事教學活動;租借校舍須辦理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約,租借期限應不少於6年; ①必須配備品德高尚、有從事幼教工作五年以上經歷、具有幼兒師范專業畢業及以上學歷的園長;
②必須有與辦園規模相適應的結構合理、相對穩定的教師隊伍。教師應具有幼兒師范專業畢業及其以上學歷,身體健康,並具有相應的教師任職資格;
③幼兒園應根據其辦園規模,配備具有任職資格的專職或兼職醫務人員;
④必須有相對獨立、安全、固定的園舍。學生人均活動室面積不少於1.5平方米,學生人均戶外活動面積不少於4.5平方米;
⑤必須有基本保證幼兒游戲和教育活動需要的玩教具;⑥必須有能滿足需要的幼兒園保健醫療衛生器械;
⑦幼兒讀物學生人均應在5冊以上,並適時更換;
⑧須有穩定可靠的辦園經費來源。 ①申請舉辦民辦教育機構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申請舉辦民辦教育機構的個人,應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對公民個人和不具備本地法人資格的單位申請辦學的,需提供具有本地法人資格的辦學擔保。
②擔保的資產額不能小於申請教育機構的注冊資金,並簽訂擔保協議和出具擔保人法人相關證明材料,以及擔保人最近一個月的合法有效的資產評估報告書。
③聯合舉辦民辦教育機構的,應通過有效的章程或經公證機關公證的協議,並確定其中一方為主辦者;
④民辦教育機構舉辦者應當按時、足額履行辦學出資義務,並出具有效證明文件。民辦教育機構注冊資金須存入審批機關指定的銀行,並提供合法有效的出資證明文件;注冊資金最低限額50萬元人民幣;
⑤允許舉辦者以自有辦學場所的房產、教學儀器設備和土地使用權等與辦學有關的財物作為辦學出資,但所佔比例不得超過注冊出資最低額的40%,同時需要經具有評估資質的中介機構依法進行評估,並提供相關的合法有效的權屬證明;
⑥必須配備的決策機構負責人應當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校長(負責人)應當具有教師資格和五年以上的教育教學經歷,大學專科以上文化水平,年齡在70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能勝任教育管理工作;還應配備有一定數量的副教授以上職稱的專職學科、專業負責人;
⑦必須配備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結構合理的具備教師資格和符合任職條件的專兼職教師。專職教師一般不少於教師總數的1/4;凡學院每個專業至少應有1名具有副教授以上職稱的專職教學骨幹教師;
⑧教育機構聘請專兼職教師和管理人員均需經其所在單位同意。在職人員和在職教師不得作為教育機構的專職教師和專職管理人員。聘任外籍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⑨教育機構應當與聘任教師、職員簽訂聘任合同或勞動合同,並依據國家的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保障其工資、福利待遇,辦理社會保障和醫療保險等;
⑩必須建立各項管理制度,包括辦學章程與發展規劃、教學管理、教師管理、學生管理、財務及衛生安全管理、設備管理等項制度。
(k)必須根據辦學規模配備相應數量的專職管理人員。專職教學管理人員應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有3年以上教育培訓工作經歷,具有豐富的教學管理經驗。財務管理人員應具有財會人員資格證書;
(l)教育機構的注冊地,必須和教學場所的地址相一致,必須和學校章程中的地址相一致;
(m)必須有固定、獨立、相對集中的土地和校舍。其佔地面積應滿足校舍建設用地和供學生體育活動的場所;校舍一般應包括教室、圖書館、實驗室(含實習場所及附屬用房)、校系行政用房及其他用房等五項,合計建築面積應達到的標准為:文法財經類學校生均不少於10平方米,理工農醫類學校生均不少於16平方米(或合計建築面積為每生不少於10平方米)。
(n)租用場所租賃期不少於3年,並提供房屋產權證明材料和相應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賃契約。不得租借簡易建築物、危房、從事正常教學活動的中小學及中等職業技術學校、普通高等學校校舍以及民用住房等不適於教學活動的房屋作為校舍。
(7)設置其他非學歷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的基本要求,本著促進和保護民辦教育的原則,由各市(州)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

『肆』 在長春如何辦理」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變更

一、在長春市辦理「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變更」需攜帶如下材料進行申請: 1.學校變更地址需提供:《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紙質:原件1 份;復印件2 份;收原件進行變更。) 2.學校變更地址需提供:教學場所使用證明(紙質和電子版:原件0 份;復印件2 份;產權書復印件與原件保持一致。) 3.學校變更地址需提供: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變更辦學地址申請表(電子版:原件2 份;復印件0 份;不要有空白項。) 4.學校變更地址需提供:設備清單(紙質和電子版:原件2 份;復印件0 份;真實有效。) 5.學校變更地址需提供:消防驗收合格證明材料(紙質和電子版:原件0 份;復印件2 份;地址要與辦學地址相一致。) 6.學校變更地址需提供:學校變更地址申請報告(紙質和電子版:原件2 份;復印件0 份;主要包括: ⑴變更原因。 ⑵新地址目體位置、面積、樓層、房間數量等。 ⑶新地址自有或租賃證明材料,自有的提供產權證明或購房協議書;租賃的提供租賃合同,租用期限不低於3年。 ⑷如是轉租,提供原始房主的相關材料。有辦公用房,理論教學場所300平方米以上。) 7.學校變更地址需提供:學校董事會關於變更辦學地址的決議(紙質和電子版:原件2 份;復印件0 份;"包括以下內容: ⑴變更原因 ⑵學校辦學情況 ⑶學校董事會成員名單 ⑷時間、地點 ⑸董事會成員簽字"。) 8.學校法定代表人變更需提供:《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紙質:原件1 份;復印件2 份;收原件進行變更。) 9.學校法定代表人變更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承諾書(紙質和電子版:原件2 份;復印件0 份;"主要內容包括:(1)所提交的內容都是真實的;(2)復印件與原件保持一致;(3)要指出出現後果的責任人(4)法人簽字"。) 10.學校法定代表人變更需提供:法定代表人的法人登記表、身份證明、工商營業執照、社團登記證(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2 份;真實有效。) 11.學校法定代表人變更需提供: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法定代表人變更申請表(電子版:原件2 份;復印件0 份;不要有空白項;經歷要寫到近期時間。) 12.學校法定代表人變更需提供:學校董事會關於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決議(紙質和電子版:原件2 份;復印件0 份;包括以下內容: ⑴變更原因 ⑵原法定代表人自然情況 ⑶擬任新法定代表人自然情況 ⑷學校辦學情況 ⑸新舊法定代表人交接事宜 ⑹學校人財物交接內容 ⑺學校董事會成員名單 ⑻法定代表人的任命,行政校長的任命,財務負責人的任命等。 (9)董事會所有成員簽字。) 13.學校法定代表人變更需提供:職業培訓學校關於申請變更法定代表人的申請報告(紙質和電子版:原件2 份;復印件0 份;不要有空白項;經歷要寫到近期時間。) 14.學校名稱變更需提供:《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紙質:原件1 份;復印件2 份;收原件進行變更。) 15.學校名稱變更需提供:《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更改校名申請表》(電子版:原件2 份;復印件0 份;真實有效。) 16.學校名稱變更需提供:學校董事會關於更改校名的決議(紙質和電子版:原件2 份;復印件0 份;真實有效。) 17.學校名稱變更需提供:學校更改校名申請報告(電子版:原件2 份;復印件0 份;真實有效。) 18.學校名稱變更需提供:學校名稱核准書(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2 份;真實有效。) 19.增加/減少培訓專業(工種)需提供:《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紙質:原件1 份;復印件2 份;收原件進行變更。) 20.增加/減少培訓專業(工種)需提供:董事會關於增加培訓專業(工種)的決議(紙質和電子版:原件2 份;復印件0 份;"包括以下內容: ⑴變更原因 ⑵學校辦學情況 ⑶學校董事會成員名單 ⑷時間、地點 ⑸董事會成員簽字"。) 21.增加/減少培訓專業(工種)需提供:教材目錄(紙質和電子版:原件2 份;復印件0 份;真實有效。) 22.增加/減少培訓專業(工種)需提供:教學大綱(紙質和電子版:原件2 份;復印件0 份;每個職業要分別編寫初、中級教學大綱。) 23.增加/減少培訓專業(工種)需提供:教學計劃(紙質和電子版:原件2 份;復印件0 份;(每個職業要分別編寫初、中級教學計劃)教學大綱和教學計劃應相互配套、完整。) 24.增加/減少培訓專業(工種)需提供:民辦培訓機構教師(兼職)登記表(電子版:原件2 份;復印件0 份;附教師的學歷證明、專業技術職稱、或職業資格證書、以及任職資格證明(復印件),以及工作簡歷。) 25.增加/減少培訓專業(工種)需提供:民辦培訓機構教師(專職)登記表(電子版:原件2 份;復印件0 份;附教師的學歷證明、專業技術職稱、或職業資格證書,以及任職資格證明(復印件),以及工作簡歷。) 26.增加/減少培訓專業(工種)需提供:申請變更辦學層次、專業報告(紙質和電子版:原件2 份;復印件0 份;主要內容包括: ⑴增項目的 ⑵可行性分析 ⑶培養目標 ⑷辦學規模 ⑸辦學層次, ⑹辦學形式 ⑺辦學條件 ⑻內部管理體制 ⑼師資隊伍構成 ⑽經費籌措與管理。) 27.增加/減少培訓專業(工種)需提供:學校教學設備明細(紙質和電子版:原件2 份;復印件0 份;盡量詳細。) 28.增加/減少培訓專業(工種)需提供:增加/減少培訓專業(工種)申請表(電子版:原件2 份;復印件0 份;不要有空白項。) 二、本事項收費情況: 不收費 三、辦理時限 10個工作日 四、辦理地址 註:若你戶籍地所在行政區域的政務服務中心或公共服務中心不在所列網點內,請先電話咨詢戶籍地政務服務中心或公共服務中心。 網點名稱:凈月開發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凈月區生態大街6666號 網點電話:0431-85213531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汽開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汽開區東風大街7766號汽開區管委會 網點電話:0431-81501237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蓮花山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蓮花山度假區泉眼鎮霧九路一號 網點電話:0431-81336520 辦公時間:冬季:9:00-16:30 夏季:9:00-17:00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長春市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普陽街3177號 網點電話:0431-88779017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朝陽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吉林省長春市延安大街1149號 網點電話:0431-85090718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南關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南關區家苑路399號南關交警隊東側 網點電話:0431-89682700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寬城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寬城區富城路228號 網點電話:0431-89991639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綠園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吉林省長春市西安大路6665號 網點電話:0431-89625000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二道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二道區惠工路與廣德街交匯處惠工路799號 網點電話:0431-89177966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雙陽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雙陽區鼎鹿廣場南側 網點電話:0431-84285756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九台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吉林省長春市九台區長通路與福林大街交匯民生大廈 網點電話:0431-81367322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榆樹市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榆樹市政務服務中心(榆樹市政府東南) 網點電話:0431-83835541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農安縣政務服務中心三樓 網點地址:吉林省長春市農安縣龍府廣場東側德彪街1616號 網點電話:0431-83279001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德惠市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德惠市德興路與惠新路交匯處西行100米 網點電話:0431-87000815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經開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吉林大路6188號 網點電話:0431-89960186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伍』 義烏市《民辦培訓機構的設置標准》消防標準是什麼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明確我省民辦培訓機構的設置條件及辦學要求,規范民辦培訓機構設立及辦學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制定本標准。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省行政區域內,教育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批的,在民政部門或工商(市場監管)部門登記,由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的,實施與學校文化教育課程相關或者與升學、考試相關的補習輔導機構,以及職業技能類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的設立,適用本標准。
開展三周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和兒童早期托育服務的機構,僅通過互聯網等非線下方式提供培訓服務,實施語言能力、藝術、體育、科技、研學等培訓的機構,設置標准另行制定。
國家關於涉外教育培訓,以及消防、保安、安全生產等特定行業培訓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設立總要求】申請設立民辦培訓機構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舉辦者;
(二)有黨團組織設立及開展活動的工作方案;
(三)有依法制定的章程;
(四)有符合條件的擬任董事會(理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以下統稱「董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名單;
(五)有必備的開辦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
(六)有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培訓場所;
(七)有必要的設施設備、生活與安全保障設施;
(八)有符合條件的擬任專職負責人(以下統稱「行政負責人」);
(九)有符合條件的擬任專職管理人員和培訓人員;
(十)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十一)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兩個以上舉辦者聯合舉辦培訓機構的,還應提交聯合辦學協議,明確各自計入注冊資本或開辦資金的出資數額、方式以及比例,各自權利義務和爭議解決辦法等內容。
第四條【舉辦者條件】民辦培訓機構的舉辦者,應當是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個人。舉辦培訓機構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舉辦者是社會組織的,應當信用狀況良好,未被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無不良記錄,且其法定代表人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舉辦培訓機構的個人,應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信用狀況良好,無犯罪記錄。
第五條【黨建工作要求】申請設立培訓機構,應提交同步謀劃黨的建設、同步設置黨的組織、同步開展黨的工作的有關材料。
凡有三名以上正式黨員的培訓機構,應按照黨章規定建立黨組織。黨員人數不足三名的,應當明確聯合組建、掛靠組建的工作思路、方案和開展活動的計劃。
第六條【機構名稱】民辦培訓機構只能使用一個名稱,名稱中不得含有歧義或誤導性詞彙,不得有違公序良俗。同時使用外文名稱的,其外文名稱應當與中文名稱語義一致。
申請設立非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的,名稱應當符合《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定》等規定。
申請設立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的,名稱應當符合《工商總局教育部關於營利性民辦學校名稱登記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56號)、《市場監管總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規范營利性民辦技工院校和營利性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名稱登記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國市監企注〔2018〕18號)等規定。
新設立的以文化教育課程培訓為主的培訓機構,名稱中不得含有「幼兒園」「學校」「學院」「大學」等字樣,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國際」「世界」「全球」等字樣。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名稱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章程要件】民辦培訓機構的章程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機構的名稱、舉辦者、地址、法人屬性;
(二)舉辦者的權利義務,以及舉辦者變更的規則;
(三)辦學宗旨、發展定位、層次類型、規模、形式等;
(四)注冊資金以及資產的來源、性質等;
(五)董事會和監事會的產生辦法、人員構成、任期、議事規則等;
(六)黨組織負責人進入董事會和監事會的程序;
(七)法定代表人產生及罷免程序;
(八)內設機構的組成及職責;
(九)教職工、學員的權利義務和權益保障機制;
(十)自行終止的事由,剩餘資產處置的辦法與程序;
(十一)章程修改的程序;
(十二)其他應當記載的內容。
營利性培訓機構的章程,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關於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第八條【辦學出資】培訓機構的舉辦者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相應的出資義務。其中,非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舉辦者應當根據相關非營利性法人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及時足額繳存開辦資金;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舉辦者應當按照相關營利性法人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在出資者承諾的期限內一次或分期繳納注冊資金。
涉及聯合辦學的,舉辦者之間對辦學投入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九條【培訓場所】舉辦者應提供與培訓項目和規模相適應的場所(含辦公用房、教學培訓用房和其他必備場地)。舉辦者以自有場所舉辦的,應提供辦學場所的產權證明材料;租用場地的,應提供場地的產權證明材料,以及與產權人或由產權人授權人簽訂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賃合同(協議)》,租賃期一般不少於三年。
申請舉辦培訓機構場所的建築面積應不少於二百平方米,其中培訓用房建築面積不少於三分之二。
租用非學校校舍的場所,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要求,並取得相應的消防安全證明材料。提供寄宿制服務的,有關設施設備應符合衛生、消防等相關政府職能部門的要求。
第十條【設施設備條件】培訓機構應具有與培訓層次、培訓類別、培訓項目和培訓規模相適應的設施設備和圖書資料等。從事職業技能培訓的機構應當配備相應的場地並達到相應的職業(工種)設置標准要求。
第十一條【董事會構成】培訓機構的決策機構(以下統稱董事會)由舉辦者或其代表人、黨組織負責人、行政負責人、教職工代表等五人以上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人員應當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
董事會設負責人一人。董事會負責人應當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現職及退休不滿三年的公務員不得擔任董事會成員。
第十二條【監事會構成】民辦培訓機構的監事會由黨的基層組織代表、教職工代表等人員組成,其中教職工代表不少於三分之一。教職工人數少於二十人的培訓機構可以只設一至兩名監事。
決策機構成員不得兼任或擔任監事。
第十三條【行政負責人】培訓機構的行政負責人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
(二)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品行良好,能勝任培訓機構管理工作;
(三)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和教育管理能力,一般應具有五年以上教育從業經歷;
(四)一般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職業技能類民辦培訓機構的行政負責人還應當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三級及以上國家職業資格(技能等級);
(五)年齡一般應在七十周歲以下。
第十四條【法定代表人】培訓機構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或行政負責人擔任。
第十五條【管理團隊要求】培訓機構應根據培訓安排,配備相應的專職管理人員,負責培訓機構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培訓人員隊伍標准】培訓機構應有一定數量的專兼職培訓人員隊伍。但開展義務教育階段語文、數學、外語、物理、化學等與升學或考試相關的學科及其延伸類培訓的授課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教師資格。
培訓機構不得聘請在職中小學教師(含教研人員)。
培訓機構聘任境外、國外人員,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廣東省外國人管理服務暫行規定》辦理登記和備案手續。
第十七條【培訓內容標准】培訓機構應具有明確的辦學宗旨和培養目標,制定相應的培訓計劃、大綱和配備相應教材(或講義)。義務教育課程類輔導的培訓計劃、課程教學大綱和使用的教材(或講義),應當符合國家規定。
第十八條【管理制度】民辦培訓機構應依法制定各項規章制度:
(一)行政管理制度;
(二)教學管理制度;
(三)安全管理制度;
(四)職(員)工管理制度;
(五)學員管理制度;
(六)檔案管理制度;
(七)資產管理、財務管理以及學雜費存取專用賬戶管理制度;
(八)招生、收費和退費管理制度;
(九)場地和設施設備管理制度;
(十)培訓人員繼續教育培訓及考核制度;
(十一)信息公開制度。
第十九條【安全標准】培訓機構場所應當符合建築安全、消防、衛生、抗震等安全要求,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體的安全防範體系,從事技術技能培訓的應當建立器械操作和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制定應急預案並定期演練。
第二十條【分支機構標准】民辦培訓機構在地級以上市范圍內申請設立的分支機構(教學點),其設置標准和管理辦法,由各地級以上市制定。
第二十一條【地方標准】本設置標准為基本標准,各地級以上市可參照本標准制定本地的具體設置標准。
第二十二條【實施日期】本設置標准自2018年6月30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廣東省教育廳2001年頒布的《廣東省社會力量舉辦非學歷教育機構設置標准(試行)》同時廢止。

『陸』 如何申辦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

申請辦學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辦學申請報告。須寫明舉辦者、校長、學校名稱、辦學地址、經費籌措來源、數額及管理使用辦法、辦學內容、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設施、設備等)、內部管理體制等。舉辦者為單位的應當加蓋單位公章,舉辦者為公民個人的應當由本人簽字。

(二)舉辦者的資格證明文件。單位舉辦者應當提交單位法人證書、營業執照的原件及復印件。個人舉辦者應當提交有民事行為能力的相關證明、本人戶口本、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三)擬任培訓機構校長的資格證明及職稱證書或學歷證書原件及復印件、戶口本、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四)辦學場地證明。自有辦學場地需提交相應的房屋和土地產權證明復印件(應加蓋公章);租賃場地應提交出租方的房地產產權證明的復印件(需加蓋產權單位公章)、租賃協議(租賃協議應寫明校舍總面積及租賃期限)、消防安全、衛生合格證明文件。

(五)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章程。

(六)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首屆會議決議(應寫明時間、地點、參加人、決議內容,包括通過學校辦學章程的決議、選舉理事長(董事長)和任命校長的決議、全體成員簽字),理事長(董事長)、理事(董事)的身份證、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

(七)擬聘任財會人員的會計證及復印件。

(八)所設專業教師資格證(專業資格證書、專業技術職稱或技術等級證書)的原件及復印件。

(九)在開設的專業中應寫明教學目標、開設課程、學習期限、教學安排、使用教材、考核方式等。

(6)民辦培訓機構教學大綱擴展閱讀

管理辦法

1、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其收費項目和標准依據辦學成本、市場需求等因素確定,應當在培訓場所顯著位置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准、收費依據等內容。按照學時收取培訓費用的,預收費用每科目最多不得超過40個學時(每學時按不超過60分鍾計算);按照培訓周期收取費用的,預收費用最多不得超過6個月。

收費應當出具稅務部門規定的合法票據;不得在公示的收費項目和標准以外收取其他費用;不得組織、參與或變相開展非法集資活動。對涉嫌非法集資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置。

2、現有民辦教育培訓機構選擇登記為非營利性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的,依法修改章程,繼續辦學,履行新的登記手續。非營利性民辦教育培訓機構變更為營利性的,先進行清產核資,依法明確土地、校舍、辦學積累等資產的權屬並繳納相關稅費,核發新的辦學許可證後,重新在工商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

工商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未經行政許可從事培訓業務的,由工商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經營行為。《辦法》自2018年9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柒』 我想注冊一個藝術培訓機構,我的經營范圍是什麼需要哪些證件

注冊一個藝術培訓機構的經營范圍是:

  1. 表演藝術(音樂、舞蹈等)

  2. 視覺藝術(繪畫、攝影等)

  3. 造型藝術(雕塑、建築藝術等)

  4. 視聽藝術(電影,電視等)

  5. 語言藝術(文學等)

  6. 綜合藝術(戲劇、歌劇等)

需要證件:

  1. 籌辦批准書和籌辦情況報告;

  2. 《深圳市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審批表》

  3. 擬設培訓機構的章程

  4. 擬任培訓機構管理人員、教師、財會人員名單和資格證明文件

  5. 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培訓機構資產的有效證明文件、房產證或三年期的場地租約

  6. 擬舉辦培訓項目的教學大綱和教學計劃

  7. 辦學場所符合消防、衛生要求的證明文件

  8. 以國有資產參與舉辦民辦培訓機構的,應根據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規定,聘請具有評估資格的中介機構依法進行評估,確定出資額的報告。

『捌』 河北省培訓機構申請需要哪些文件

(一)申請報告(包括辦學目的、可行性分析)、申請表(一式三份);

(二)單位申回辦應當提供單位法人資答格證明及復印件;公民個人申辦應當提供申請人戶籍證明、身份證及復印件,以及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證明;

(三)擬辦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章程(包括辦學宗旨、培養目標、組織機構、辦學規模、辦學形式、有關管理制度等)和發展規劃;

(四)擬開設培訓項目的教學計劃與教學大綱;

(五)擬任校長身份證、學歷證書、職業技術等級或專業技術職稱證書及復印件;

(六)擬聘教師的身份證、學歷證書、教師資格證、職業技術等級或專業技術職稱證書及復印件;

(七)擬聘財會人員的身份證、會計資格證書及復印件;

(八)合法使用有關辦公、教學和實訓場地的證明,其中自有場地的應出具場地產權證明,租賃或借用場地的應出具經公證的有效合同文書;

(九)合法使用有關培訓設施、設備的證明;

(十)擬辦民辦培訓機構的資產及經費來源的證明文件,其中資產證明須提交經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

(十一)聯合舉辦的,應當提交經公證的聯合辦學合同;

(十二)民辦培訓機構登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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