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水利部幹部教育培訓管理辦法的第三章 職責分工
第十條 人事勞動教育司是水利部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制訂培訓版政策、制度權和編制培訓規劃、計劃;負責審核部屬單位和有關部門的培訓規劃和年度培訓計劃,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督促檢查;負責培訓機構資質認定和培訓證書管理;負責組織實施有關培訓項目。
第十一條 機關各司局及部直屬單位,根據各自職責任務和實際工作需要,負責組織制訂和實施本部門、本單位業務范圍內的教育培訓規劃、計劃;負責有關教育培訓機構的業務歸口協調指導工作;負責組織實施有關教育培訓項目。
第十二條 出國培訓、國際合作培訓工作,由人事勞動教育司和國際合作與科技司共同組織實施。國際合作與科技司負責涉外事宜;人事勞動教育司負責推薦、商定和組織選拔參加培訓的人員,並跟蹤考察學習情況,了解學習效果。
第十三條 由部審查認定的水利行業定點培訓機構,承擔認定范圍內教育培訓項目的實施工作,按有關規定和培訓計劃完成教育培訓任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