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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訓機構保險保障規定

發布時間:2021-03-31 17:53:47

① 什麼保險可以為參加培訓機構課程的孩子提供保障

與公立學校相同,培訓機構的風險管理與保險選擇也可以是校方責任險與學生文回體活動與寒答暑假學生活動人生意外傷害保險。
校方責任保險是以學校或培訓機構為被保險人,以學校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責任保險。主要為學生在校活動或由學校組織的安排的活動(包括體育課、實驗課、課間操、課外活動、春遊等)過程中,因學校非主觀過失導致的在冊學生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依法應由學校承擔直接經濟賠償責任。該險種將校方的責任風險轉移,將民事賠償責任轉嫁到了保險公司身上,緩解了學校或培訓機構的賠償壓力。
學生文體活動與寒暑假學生活動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是對被保險人在教育局組織的學生活動及規定的活動時間內發生的意外傷害承擔保險責任。參加對象為中小學(職校、培訓機構)全體在冊學生,經費為各地教育局撥付。
除此之外,一些培訓機構是用商業保險進行保障的,例如第三者責任保險、工種責任保險等。

② 培訓機構如何購買保險

如果培訓機構購買了校寶安心保的教培綜合責任險,那麼無論是機構,還是學員都有了保障。當事故發生時,如果經核定,屬於機構責任,那麼費用就將由保險公司進行賠付,可以很好地為機構規避經營風險。

③ 教育培訓機構保險費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保險代理機專構管理規定》第五十九屬條保險代理業務人員上崗前接受培訓時間不得少於80小時,上崗後每人每年接受培訓和教育時間累計不得少於36小時,其中法律知識培訓及職業道德教育不得少於12小時。

④ 培訓機構是否應該給員工買保險

不知道你在哪所培訓機構。但凡馬鞍山正規的(指有教育局的辦學許可證)培訓機構都會在職工工作一段時間後簽訂合同,並購買五險。

⑤ 民營培訓學校給員工交養老保險具體細則

公司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最低標準保為:全省(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養老版:單位交20%,個人權交8%醫保:單位交8%左右,個人交2%(有的地方還交大額醫保,單位1%個人2元/月)失業:單位交2%,個人交1%(農村戶口個人不交)。工傷:單位交1%左右(看單位性質0.5-1.5%,商業企業低些,建築企業高些),個人不交生育:單位交0.8%左右,個人不交。具體請詢當地社保部門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⑥ 有關教育輔導機構的法律條文或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學 生
第三章 學 校
第四章 教 師
第五章 教育教學
第六章 經費保障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保證義務教育的實施,提高全民族素質,根據憲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制度。
義務教育是國家統一實施的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是國家必須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業。
實施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
國家建立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保證義務教育制度實施。
第三條 義務教育必須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使適齡兒童、少年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為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礎。
第四條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適齡兒童、少年,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並履行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各項職責,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依法保證其按時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
依法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應當按照規定標准完成教育教學任務,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當為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創造良好的環境。
第六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置教育資源,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改善薄弱學校的辦學條件,並採取措施,保障農村地區、民族地區實施義務教育,保障家庭經濟困難的和殘疾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
國家組織和鼓勵經濟發達地區支援經濟欠發達地區實施義務教育。
第七條 義務教育實行國務院領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實施,縣級人民政府為主管理的體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義務教育實施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義務教育實施工作。
第八條 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對義務教育工作執行法律法規情況、教育教學質量以及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狀況等進行督導,督導報告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任何社會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法的行為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檢舉或者控告。
發生違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礙義務教育實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負有領導責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第十條 對在義務教育實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社會組織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學 生

第十一條 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的兒童,可以推遲到七周歲。
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休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提出申請,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第十二條 適齡兒童、少年免試入學。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近入學。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在非戶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義務教育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為其提供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條件。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軍人子女接受義務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和督促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幫助解決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困難,採取措施防止適齡兒童、少年輟學。
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協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適齡兒童、少年入學。
第十四條 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批准招收適齡兒童、少年進行文藝、體育等專業訓練的社會組織,應當保證所招收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自行實施義務教育的,應當經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第三章 學 校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的數量和分布狀況等因素,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調整學校設置規劃。新建居民區需要設置學校的,應當與居民區的建設同步進行。
第十六條 學校建設,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辦學標准,適應教育教學需要;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選址要求和建設標准,確保學生和教職工安全。
第十七條 縣級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置寄宿制學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
第十八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在經濟發達地區設置接收少數民族適齡兒童、少年的學校(班)。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置相應的實施特殊教育的學校(班),對視力殘疾、聽力語言殘疾和智力殘疾的適齡兒童、少年實施義務教育。特殊教育學校(班)應當具備適應殘疾兒童、少年學習、康復、生活特點的場所和設施。
普通學校應當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隨班就讀,並為其學習、康復提供幫助。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為具有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的嚴重不良行為的適齡少年設置專門的學校實施義務教育。
第二十一條 對未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應當進行義務教育,所需經費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促進學校均衡發展,縮小學校之間辦學條件的差距,不得將學校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學校不得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名義改變或者變相改變公辦學校的性質。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維護學校周邊秩序,保護學生、教師、學校的合法權益,為學校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應急機制,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加強管理,及時消除隱患,預防發生事故。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對學校校舍安全進行檢查;對需要維修、改造的,及時予以維修、改造。
學校不得聘用曾經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其他不適合從事義務教育工作的人擔任工作人員。
第二十五條 學校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不得以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方式謀取利益。
第二十六條 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任職條件。校長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依法聘任。
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學校應當予以批評教育,不得開除。

第四章 教 師

第二十八條 教師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應當為人師表,忠誠於人民的教育事業。
全社會應當尊重教師。
第二十九條 教師在教育教學中應當平等對待學生,關注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的充分發展。
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 教師應當取得國家規定的教師資格。
國家建立統一的義務教育教師職務制度。教師職務分為初級職務、中級職務和高級職務。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保障教師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待遇,改善教師工作和生活條件;完善農村教師工資經費保障機制。
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於當地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
特殊教育教師享有特殊崗位補助津貼。在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工作的教師享有艱苦貧困地區補助津貼。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教師培養工作,採取措施發展教師教育。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均衡配置本行政區域內學校師資力量,組織校長、教師的培訓和流動,加強對薄弱學校的建設。
第三十三條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城市學校教師和高等學校畢業生到農村地區、民族地區從事義務教育工作。
國家鼓勵高等學校畢業生以志願者的方式到農村地區、民族地區缺乏教師的學校任教。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依法認定其教師資格,其任教時間計入工齡。

第五章 教育教學

第三十四條 教育教學工作應當符合教育規律和學生身心發展特點,面向全體學生,教書育人,將德育、智育、體育、美育等有機統一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注重培養學生獨立思考能力、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第三十五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根據適齡兒童、少年身心發展的狀況和實際情況,確定教學制度、教育教學內容和課程設置,改革考試制度,並改進高級中等學校招生辦法,推進實施素質教育。
學校和教師按照確定的教育教學內容和課程設置開展教育教學活動,保證達到國家規定的基本質量要求。
國家鼓勵學校和教師採用啟發式教育等教育教學方法,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第三十六條 學校應當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於教育教學之中,開展與學生年齡相適應的社會實踐活動,形成學校、家庭、社會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體系,促進學生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第三十七條 學校應當保證學生的課外活動時間,組織開展文化娛樂等課外活動。社會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應當為學校開展課外活動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條 教科書根據國家教育方針和課程標准編寫,內容力求精簡,精選必備的基礎知識、基本技能,經濟實用,保證質量。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教科書審查人員,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教科書的編寫工作。
第三十九條 國家實行教科書審定製度。教科書的審定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未經審定的教科書,不得出版、選用。
第四十條 教科書由國務院價格行政部門會同出版行政部門按照微利原則確定基準價。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行政部門會同出版行政部門按照基準價確定零售價。
第四十一條 國家鼓勵教科書循環使用。

第六章 經費保障

第四十二條 國家將義務教育全面納入財政保障范圍,義務教育經費由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規定予以保障。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將義務教育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按照教職工編制標准、工資標准和學校建設標准、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准等,及時足額撥付義務教育經費,確保學校的正常運轉和校舍安全,確保教職工工資按照規定發放。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用於實施義務教育財政撥款的增長比例應當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比例,保證按照在校學生人數平均的義務教育費用逐步增長,保證教職工工資和學生人均公用經費逐步增長。
第四十三條 學校的學生人均公用經費基本標准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教育行政部門制定,並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適時調整。制定、調整學生人均公用經費基本標准,應當滿足教育教學基本需要。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不低於國家標準的學校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准。
特殊教育學校(班)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准應當高於普通學校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准。
第四十四條 義務教育經費投入實行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職責共同負擔,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統籌落實的體制。農村義務教育所需經費,由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的規定分項目、按比例分擔。
各級人民政府對家庭經濟困難的適齡兒童、少年免費提供教科書並補助寄宿生生活費。
義務教育經費保障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財政預算中將義務教育經費單列。
縣級人民政府編制預算,除向農村地區學校和薄弱學校傾斜外,應當均衡安排義務教育經費。
第四十六條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范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加大一般性轉移支付規模和規范義務教育專項轉移支付,支持和引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增加對義務教育的投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確保將上級人民政府的義務教育轉移支付資金按照規定用於義務教育。
第四十七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設立專項資金,扶持農村地區、民族地區實施義務教育。
第四十八條 國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向義務教育捐贈,鼓勵按照國家有關基金會管理的規定設立義務教育基金。
第四十九條 義務教育經費嚴格按照預算規定用於義務教育;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義務教育經費,不得向學校非法收取或者攤派費用。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義務教育經費的審計監督和統計公告制度。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違反本法第六章的規定,未履行對義務教育經費保障職責的,由國務院或者上級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調整學校的設置規劃的;
(二)學校建設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辦學標准、選址要求和建設標準的;
(三)未定期對學校校舍安全進行檢查,並及時維修、改造的;
(四)未依照本法規定均衡安排義務教育經費的。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將學校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的;
(二)改變或者變相改變公辦學校性質的。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未採取措施組織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或者防止輟學的,依照前款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價格行政部門和審計機關根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侵佔、挪用義務教育經費的;
(二)向學校非法收取或者攤派費用的。
第五十五條 學校或者教師在義務教育工作中違反教育法、教師法規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師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五十六條 學校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所收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學校以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方式謀取利益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教科書審查人員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教科書編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根據職責許可權責令限期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五十七條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拒絕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隨班就讀的;
(二)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的;
(三)違反本法規定開除學生的;
(四)選用未經審定的教科書的。
第五十八條 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本法規定送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脅迫或者誘騙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失學、輟學的;
(二)非法招用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的;
(三)出版未經依法審定的教科書的。
第六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一條 對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不收雜費的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二條 社會組織或者個人依法舉辦的民辦學校實施義務教育的,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有關規定執行;民辦教育促進法未作規定的,適用本法。
第六十三條 本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⑦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 銷售前培訓不少與 多少個小時

《保險代理機構管理規定》第五十九條 保險代理業務人員上崗前接受培訓時間不得少於80小時,上崗後每人每年接受培訓和教育時間累計不得少於36小時,其中法律知識培訓及職業道德教育不得少於12小時。

⑧ 教育機構辦理需要交那些商業保險項目

教育機構辦理需要交的商業保險項目是按照國家的規定辦理

⑨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的有關規定,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對保險銷售從業人員進行的培訓,可以委託

行業組織或者其他機構監管部門競爭對手生產性企業

⑩ 現在教育局有權利要求民辦學校一定要在其指定的關系戶的保險公司投保嗎

1.沒有這樣的文件和指令,相反,保監會是三令五申不能指定投保公司的。詳細請參看下列保監會文件。
2.如果有這種情況,可以到保監會進行投訴。

關於學生平安保險有關事項的公告

關於學生平安保險有關事項的公告(保監公告第53號)(2003-8-12)

為保護廣大學生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保險市場秩序,現就投保學生平安保險(以下簡稱學平險)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四條「從事保險活動必須遵循自願原則」的規定,學生及學生家長有權自主選擇是否購買學平險。任何單位和個人均無權強制學生購買學平險。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條「保險公司開展業務,應當遵循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的規定,學生及學生家長可以自主選擇保險公司購買學平險。任何單位和個人均無權強制學生購買指定保險公司的學平險。
三、歡迎社會公眾監督保險公司合法經營學平險業務。如發現保險公司有採取任何形式強制投保學平險,或利用行政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的,可以向當地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舉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一經查實,將對違規保險公司依法進行處罰。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規范經營學平險業務的公告

保監公告第20號

學生、幼兒平安保險(以下簡稱"學平險"),是一種保費低、保障性強的險種。學平險自開辦以來,產生了良好的社會效益。但是近年來,由於一些保險機構採取不正當的手段,變相壟斷學平險業務或進行強制投保,擾亂了保險市場的正常秩序,廣大學生和家長反映強烈。二○○○年秋季開學在即,我會特做如下公告:

一、嚴禁各保險機構以任何名義與政府部門聯合發文,或通過政府部門發文向指定的保險機構投保學平險,變相利用行政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壟斷學平險業務。

二、投保人投保以及選擇保險機構都應遵循自願原則,嚴禁各保險機構採取任何形式強制投保學平險及其他保險業務。

三、違規競爭學平險業務的保險機構要迅速進行糾正,對於仍然進行不正當競爭的保險機構,我會將依法進行嚴肅處理。

特此公告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年八月十四日

中國保監會北京辦事處關於規范學生平安保險業務經營的通知

保監京發[2003]81號

各保險公司在京分公司:
目前各保險公司經營的學生平安險業務在產品設計、操作管理方式等方面均存在不符合現行保險法律法規等規定的現象。為規范北京市學生平安保險業務的開展,經請示中國保監會,現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於未成年學生,學校無學生平安險可保利益,不能以投保人名義為未成年學生投保學生平安保險。
(一)學校對學生在校期間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但這種責任只能通過投保責任險予以解決;學生平安險屬於意外傷害保險條款,其保險責任也不限於在校期間。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五條「投保人不得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保險人也不得承保。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前款規定限制」的規定,相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三條「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而言,是特別條款。因此對於未成年學生,即使取得學生及其監護人的同意,學校也不得以投保人的名義為學生投保學生平安保險。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未成年學生投保學生平安險的投保人應當是其父母。作為投保人,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應當支付相應的保費,並按個險方式為未成年學生投保學生平安保險。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規定,保險合同成立後,保險公司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
鑒於上述原因,請各公司認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清理現行學生平安險條款,對於條款中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內容進行調整;並提請總公司進行相應的條款修改,按照中國保監會關於人身保險產品備案管理的有關規定重新履行備案程序。
二、各公司在開展學生平安險業務的過程中,應當嚴格執行《關於規范「中小學生平安保險」代辦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1999]118號)和《關於嚴禁違規開展學平險業務的通知》(保監發[2000]147號)及本通知規定,加強業務管理,規范業務操作,保證學生平安險業務和學生平安險市場的規范、健康發展。
三、各公司應當於2003年8月31日前完成學生平安險業務的清理規范工作。屆時我辦將視情況就北京市學生平安險業務開辦情況進行專項檢查。

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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