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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館消防知識培訓資料

發布時間:2021-03-30 19:52:14

⑴ 消防知識

一、行走須知
1、行人須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要靠路邊行走;
2、行人不準在車行道 上追逐、猛跑,不準在車輛臨近時突然猛拐橫穿;
3、不準在道 路上扒車、追車,不準強行攔車或拋物擊車;
4、不準在公路上玩耍、嬉鬧;
5、學齡前兒童在街道或公路上行走,須有成年人帶領;
二、乘車須知
1、不準在道路中間招呼車輛;
2、機動車在行駛中不準將身體的任何部位伸出窗外;
3、乘車時,不準站立,不準在車內吃東西;
4、不強行上下車,做到先下後上,候車要排隊,按秩序上車;下車後要等車輛開走後再行走,如要穿越馬路,一定要確保安全的情況下穿行;
5、不乘坐超載車輛,不乘坐無載客許可證、運動證的車輛;
三、騎車須知
1、未滿十二周歲的兒童不準在道路上騎自行車、三輪車;
2、拐彎前須減速慢行,向後瞭望,伸手示意,不準突然拐彎;
3、不準雙手離把,不準攀扶其他車輛或手中持物;
4、不準車輛並行、互相追逐或曲折競駛;
5、要經常檢查車子性能,響鈴、剎車或其他部件有問題時不能騎車,應及時修理;
6、不準撐傘騎車,不準騎車帶人;
7、不準在道路上學騎車;
8、不準在車行道上停車或與機動車爭道搶行;

⑵ 關於消防安全知識的資料

火災是人類的大敵,它具有瘋狂性、恐怖性、毀滅性的特點。一場無情的火災,它會傾刻間燒毀成千上萬財物乃至殘酷地摧殘、奪去人們寶貴的生命。因此,學消防、懂消防和掌握一些必要的消防常識是公司對所有員工的基本要求。「預防為主、防消結合」、「防患於未然」是做好消防工作的基本方針,因些,培訓全體員工的消防觀念,強化消防安全防範意識,建立一支既懂消防知識和法規,又能步調一致的義務消防隊伍是搞好我廠消防工作的當務之急。因此,行政部組織有關人員編寫了這套培訓資料,並對全體員工進行一次培訓。
一、什麼是消防消防是預防和撲救火災的總稱。
A、消防燃燒的條件:控制可燃物,隔絕助燃物消除火源,以破壞燃燒的條件,最終達到防火的目的。
B、撲救就是根據不同的燃燒的條件,採用不同的滅火方法(窒息滅火法、冷卻滅火法、隔離滅火法、抑制滅火法)。有時甚至使用幾種方法,掌握進攻時機,協助配合,使已經產生的燃燒條件得到破壞,迅速有效地撲滅火災。
C、注意消防通道的暢通。
二、四種基本滅火法
1、窒息滅火法 窒息滅火法就是根據可燃物燃燒需要足夠的空氣(氧)這個條件,採用適當措施阻止空氣流入燃燒區,或者採用不燃物質或惰性氣體沖淡(稀)空氣中的氧含量,使燃燒物缺乏氧氣的助燃而熄滅。這種滅火方法適用於撲救密閉的房間和生產裝置、設備容器內的火災。2、冷卻滅火法 冷卻滅火法就是根據可燃物發生燃燒必須達到一定溫度的條件,將水或滅火劑直接噴灑在燃燒著的物體上,使燃燒物的溫度降低到燃點以下,從而終止燃燒。
3、隔離滅火法 隔離滅火法是根據發生燃燒必須具備可燃物的這個條件,將與燃燒物體鄰近的可燃物隔離開,使燃燒停止。
4、抑制滅火法 抑制滅火法是將滅火劑噴在燃燒物體上,參與燃燒反應過程,使燃燒中產生的游離基消失,形成穩定分子或低活性的游離基,從而使燃燒終止。
三、滅火器的分類和使用方法滅火器是一種可用人力移動的輕便滅火器具。它由筒體、筒蓋、瓶膽、瓶夾器頭、噴嘴等部件組成。它結構簡單,操作方便,使用面廣,是撲救初起火災必備的滅火器材。滅火器分類如下:
A、化學泡沫滅火器1.適用於石油製品,油脂等火災,不能撲救水溶性可燃、易燃液體火災,也不能撲救用電設備的火災。2.使用方法:①、在及時趕赴火場時不得將滅火器傾斜,更不可橫向或顛倒。②、當距離著火點有10米左右時,即可將筒體顛倒過來,一隻手緊握提環,另一隻手抓住筒體底,將泡沫射准燃燒物。③、如果可燃液體已呈流淌狀燃燒,則應將泡沫由遠而近噴射,如果在容器內燃燒,應將泡沫射高容器的內壁,切忌直接對准液體面噴射。④、撲救固體火災時,應將泡沫對准燃燒最猛烈處。⑤、使用時滅火器應始終保持倒置狀態。
B、二氧化碳滅火器1.二氧化碳滅火器一般適用於撲救600伏以下的帶電電器、貴重設備、圖書資料及可燃液體的初起火災。2.使用方法:①、滅火時要將滅火器提出防火場,在距離燃燒5米左右放下滅火器。②、然後拉出保險銷,一手握住喇叭筒根部的手柄,另一隻手握緊啟閉閥的壓把。③、對沒有噴射軟臂的二氧化碳滅火器,應把喇叭筒往下成70-90度。④、使用時不能直接用手抓住喇叭筒體外壁和金屬連接管,防止手被凍傷。⑤、滅火時,當呆燃物呈流淌狀燃燒時,使用者應將二氧化碳滅火器的噴流由近而遠向火噴射。⑥、如果可燃液體在容器內燃燒時,使用者應將喇叭筒提起,從容器的一側上部向燃燒的容器中噴射,但不能使二氧化碳射流直接沖到可燃液體面上。⑦、在室外使用二氧化碳滅火器時,應選擇上風方向噴射,在窄小的空間使用,操作者使用後迅速離開,以防窒息、中毒。
C、乾粉滅火器1.乾粉滅火器以高壓二氧化碳為動力,利用噴射筒內的乾粉進行滅火,它適用於撲救石油及產品、可燃氣體、易燃液體、電器設備等初起火災,廣泛用於工廠、礦山、船舶、油庫等場所。2.使用方法:滅火時,快速將滅火器扛到火場,在距燃燒場5米處放下滅火器,然後拉開保險銷,按下壓把,對准火場根部由近而遠左右掃射。
D、1211滅火器1.適用於任何可燃物引起的初起火災。2.它的使用方法與乾粉滅火器的使用方法相同。
四、消防栓的知識
A、消防栓的組成
1.它主要由消防水帶、水槍、消防水閥門、專用消防水池、消防水管,報警自動加壓水泵等零件組成。
2.使用方法:發生火災時,先用消防鍾搞破報警玻璃,然後拋開消防水排,將消防水帶的一頭套在消防栓口上,另一頭接上水槍,抓穩水槍後擰開消防栓水閥門對准著火點噴射。
B、在拋消防水帶時,要將水帶拋順,不要有擰、折疊現象;擰消防栓水閥時應抓穩水槍後進行,免於水槍在水壓作用下擺動傷人,水閥也應盡量擰開,以保證水槍水壓和出水量。
五、救火救護知識一旦發生火災,面對緊急場面,必須沉著冷靜,做到有組織、紀律、有準備、有效及時地撲救。
A、報警一是向周圍的人員報警;二是向單位及本單位的義務消防隊報警;三是向當地公安消防報警。(我國的火警電話是「119」)
B、滅火:具體方法參見本資料。
C、救護措施發生火災時,如有人被大火圍困,特別是圍困在樓上時,應首先組織力量,貫徹救人第一,救人與救火同步進行的原則,積極施救。
1.自救方法①、發生火災後,不要為穿衣、找錢財而耽誤寶貴的逃生時間,應迅速選擇與火源相反的通道脫離險地。逃離火場時若遇濃煙,應盡量放低身體或是爬行,千萬不要直立行走,以免被濃煙窒息;衣服被燒著不要驚慌失措,趕快在地上翻滾,使火熄滅。②、地有避難層、疏散樓梯的建築,可先進入避難層或由疏散樓梯撤至安全點。③、如樓梯雖已起火,但尚未燒斷且火勢不很猛烈時,可披上用水侵濕的衣服或被單由樓上快速沖下;如樓梯已經燒斷且火勢相當猛烈時,可利用房屋的窗、陽台、自來水管等逃生,也可用繩子或把床單撕成條狀連接起來,一端拴在牢固的門窗或其他重物上,然後順繩子或布條滑下。④、如各種逃生之路均被切斷,應退入室內,採取防煙堵火措施,關閉門窗,並向門窗上澆水,以延緩火勢蔓延過程,還要用多層濕毛巾捂住口鼻,做好個人防護。
2.救人方法①、緩和救人術當樓房火災面積較大,受困人員較多時,可先引導,疏散受困人員到安全地點,然後再設法轉移到地面。②、轉移救人術當某單元樓房發生火災時,可引導被困人員通過屋頂或陽台轉移到另一單元進行疏散搶救。③、架梯救人術 利用雲梯、曲臂車、三節或二節拉梯、掛鉤梯、單杠、搖梯等登高工具,架設在樓房安全位置實施搶救。④、繩管救人術利用室外排水管或安全繩子搶救被困人員。⑤、控制救人術用水搶控制住樓梯間的火勢,引導被困人員迅速沖下。⑥、緩降救人術利用緩降器等消防救護設施,把被困人員疏散到地面。⑦、拉網救人術 可以張開救生網或用衣服、棉被、帆布等設在地面,以供被困人員跳樓逃生。
六、成立安全消防領導小組 化學品貯存使用和應急響應培訓資料 在生產過程中,會經常使用工業酒精、助焊劑、稀釋劑、洗板水等化學物品,這些化學物品都是極為揮發,易燃燒的液體,同時對人體有一定的毒性。因此,公司全體員工都必須了解有關化學物品的特性,一旦發生泄漏或其它情況,能及時迅速作出應急響應,將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工業酒精主要成份是甲醇;助焊劑、稀釋劑含有異丙醇,均為易燃燒體,燃點低(燃點一般為16℃左右),遇明火易燃燒。貯存和使用時應注意事項:
1.遠離高溫、明火及火花,防止靜電發生;
2.存放在安全、通風的地方,保持桶蓋緊閉;
3.工作的地方要有適當的通風裝置;
4.避免長時間不斷吸入其蒸氣。人體感染後的特徵:1.呼吸:會刺激鼻腔,引起胸悶、頭痛、暈眩、動作不協調;2.眼睛:會刺激眼睛,引起流淚,甚至會出現視覺模糊;3.皮膚:長期接觸會引起脫脂與皮炎;4.吞服:會引起腸胃不適、嘔吐、腹瀉。預防與救治方法:1.避免在高濃度情況下作業;2.作業時須戴橡膠手套與防護眼鏡;3.保持通風,避免陽光照射;4.作業完畢立即洗手;
5.如沾到皮膚上,立即用清水沖洗或肥皂水進行清洗;
6.如不慎濺入眼睛,立即用清水沖洗或送醫院治療。泄漏和廢棄處理:遇到泄漏情況,可使用干布、沙子、木屑吸取,然後放入膠袋中封好,交回收商處理。火警處理:使用二氧化碳、乾粉或泡沫滅火器進行撲滅1.如遇到CFCS泄漏,各部門安全組織必須迅速組織人員有秩序的疏散,同時通知工程部人員,由工程部人員做好預防器具進行搶修,以減少對社會環境的影響。2.如遇到風災、火災,必須檢查所有門窗及玻璃,並插好插梢。如情況緊急,需要轉移,必須服從公司應急組織人員的指揮。3.如遇停電、機械故障等事故,操作人員首先要迅速關閉電源,如停電時間較長,不能恢復生產,安全責任人員要檢查所有機器、設備、清理工且、物料等,並關閉所有電源,組織人員有秩序地離開生產崗位。機械故障應立即通知工程部技術人員進行搶修。4.如遇工傷、突發病或其它特殊情況,應立即報告部門安全責任人員,由行綜合管理部組織救護或送醫院治療,對特殊情況作出相應處理。

⑶ 圖書館要設置哪些消防

圖書館要設置足夠的消火栓箱,尤其是書籍儲藏區域,古籍典籍需要用清潔氣體滅火器

⑷ 校園消防安全知識內容簡短

一、學生不得玩來火,不可以自隨身帶火種:1、不能帶火柴或打火機等火種;2、不得隨意點火,禁止在易燃易爆物品處用火;3、不得在公共場所燃放鞭炮,更不允許將點燃的鞭炮亂扔。二、在火災現場,小學生等未成年人要有秩序地逃離: 1、如果有避難層或疏散樓梯,可先進入避難層或由疏散樓梯撤到安全地點。 2、如果樓層已著火燃燒,但樓梯尚未燒斷,火勢並不十分猛烈時,可披上用水浸濕的衣被,從樓上快速沖下。 3、多層建築火災,如樓梯已經燒斷,或者火勢已相當猛烈時,可利用房屋的陽台、落水管或竹竿等逃生。

⑸ 消防安全的資料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今第61號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已經2001年10月19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條 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以下統稱消防法規),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條 法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 單位應當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二章 消防安全責任
第六條 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 貫徹執行消防法規,保障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
(二) 將消防工作與本單位的生產、科研、經營、管理等活動統籌安排,批准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三) 為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四) 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准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五) 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六) 根據消防法規的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
(七) 組織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實施演練。
第七條 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確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對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和組織落實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 擬定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 組織制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並檢查督促其落實;
(三) 擬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四) 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五) 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的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六) 組織管理專職消防隊和義務消防隊;
(七) 在員工中組織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八) 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委託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未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單位,前款規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
第八條 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託經營、管理時,產權單位應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築物,當事人在訂立的合同中依照有關規定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築消防設施應當由產權單位或者委託管理的單位統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託經營、管理的單位應當遵守本規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圍內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第九條 對於兩個以上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的建築物,各產權單位、使用單位對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築消防設施應當明確管理責任,可以委託統一管理。
第十條 居民住宅區的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在管理范圍內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 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二) 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三)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設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標志完好有效。
其他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對受委託管理范圍內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負責。
第十一條 舉辦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活動的主辦單位和承辦單位以及提供場地的單位,應當在訂立的合同中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 建築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
對建築物進行局部改建、擴建和裝修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在訂立的合同中明確各方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條 下列范圍的單位是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實行嚴格管理:
(一)商場(市場)、賓館(飯店)、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娛樂場
所等公眾聚集場所(以下統稱公眾聚集場所);
(二)醫院、養老院和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
(三)國家機關;
(四)廣播電台、電視台和郵政、通信樞紐;
(五)客運車站、碼頭、民用機場;
(六)公共圖書館、展覽館、博物館、檔案信以及具有火災危險
性的文物保護單位;
(七)發電廠(站)和電網經營企業;
(八)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生產、充裝、儲存、供應、銷售單位;
(九)服裝、製鞋等勞動密集型生產、加工企業;
(十)重要的科研單位;
(十一)其他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 重大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 高層辦公樓(寫字樓)、高層公寓樓等高層公共建築,城市地下 鐵道、地下觀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築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糧、 棉、木材、百貨等物資集中的大型倉庫和堆場,國家和省級等重點工程的施工現場,應當按照本規定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要求,實行嚴格管理。
第十四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其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 全管理人應當報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第十五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設置或者確定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職能部門,並確定專職或者兼職的消防管理人員;其他單位應當確定專職或者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可以確定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歸口管理職能部門和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在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領導下開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公眾聚集場所應當在具備下列消防安全條件後,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申報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經檢查合格後方可開業使用:
(一)依法辦理建築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手續,並經消防驗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組織,消防安全責任明確;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四)員工經過消防安全培訓;
(五)建築消防設施齊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滅火和應怠疏散頂案。
第十七條 舉辦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活動,主辦或者承辦單位應當在具備消防安全條件後,向公安消防機構申報對活動現場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經檢查合格後方可舉辦。
第十八條 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的特點,建立健全各項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並公布執行。
單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內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防火巡查、檢查;安全疏散設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火災隱患整改;用火、用電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專職和義務消防隊的組織管理;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燃氣和電氣設備的檢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靜電);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內容。
第十九條 單位應當將容易發生火災、一旦發生火災可能嚴重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以及對消防安全有重大影響的部位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明顯的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第二十條 單位應當對動用明火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動火部門和人員應當按照單位的用火管理制度辦理審批手續,落實現場監護人,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後方可動火施工。動火施工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並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公眾聚集場所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共同使用的建築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時,施工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共同採取措施,將施工區和使用區進行防火分隔,清除動火區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專人監護,保證施工及使用范圍的消防安全。
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期間禁止動火施工。
第二十一條 單位應當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暢通,並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保持防火門、防火卷簾、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機械排煙送風、火災事故廣播等設施處於正常狀態。
嚴禁下列行為:
(一)佔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三)在營業、生產、教學、工作等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將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遮擋、覆蓋;
(四)其他影響安全疏散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單位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對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生產、使用、儲存、銷售、運輸或者銷毀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條 單位應當根據消防法規的有關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配備相應的消防裝備、器材,並組織開展消防業務學習和滅火技能訓練,提高預防和撲救火災的能力。
第二十四條 單位發生火災時,應當立即實施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務必做到及對報警,迅速撲救火災,及時疏散人員。鄰近單位應當給予支援。任何單位、人員都應當無償為報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攔報警。
單位應當為公安消防機構搶救人員、撲救火災提供便利和條件。
火災撲滅後,起火單位應當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火災事故的情況,協助公安消防機構調查火災原因,核定火災損失,查明火災事故責任。
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災現場。
第四章 防火檢查
第二十五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並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其他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組織防火巡查。巡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於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期間的防火巡查應當至少每二小時一次;營業結束時應當對營業現場進行檢查,消除遺留火種。醫院、養老院、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應當加強夜間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可以結合實際組織夜間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危險,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發現初起火災應當立即報警並及時撲救。
防火巡查應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六條 機關、團體、事業單位應當至少每季度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其他單位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防火檢查。檢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以及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
(三)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情況;
(四)滅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
(五)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六)重點工種人員。以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
(七)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八)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實情況以及其他重要物資的防火安全情況;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和設施運行、記錄情況;
(十)防火巡查情況;
(十一)消防安全標志的設置情況和完好、有效情況;
(十二)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防火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門負責人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七條 單位應當按照建築消防設施檢查維修保養有關規定的要求,對建築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情況進行檢查和維修保養。
第二十八條 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其自動消防設施進行全面檢查測試,並出具檢測報告,存檔各查。
第二十九條 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滅火器進行維護保養和維修檢查。對滅火器應當建立檔案資料,記明配置類型、數量、設置位置、檢查維修單位(人員)、更換葯劑的時間等有關情況。
第五章 火災隱患整改
第三十條 單位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
第三十一條 對下列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單位應當責成有關人員當場改正並督促落實:
(一)違章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的;
(二)違章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等違反禁令的;
(三)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佔用、堆放物品影響疏散通道暢通的;
(四)消火栓、滅火器材被遮擋影響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閉式防火門處於開啟狀態,防火卷簾下堆放物品影響使用的;
(六)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和防火巡查人員脫崗的,
(七)違章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的;
(八)其他可以當場改正的行為。
違反前款規定的情況以及改正情況應當有記錄並存檔備查。
第三十二條 對不能當場改正的火災隱患,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或者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管理分工,及時將存在的火災隱患向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確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負責整改的部門、人員,並落實整改資金。
在火災隱患未消除之前,單位應當落實防範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確保消防安全,隨時可能引發火災或者一旦發生火災將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應當將危險部位停產停業整改。
第三十三條 火災隱患整改完畢,負責整改的部門或者人員應當將整改情況記錄報送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簽字確認後存檔備查。
第三十四條 對於涉及城市規劃布局而不能自身解決的重大大災隱患,以及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確無能力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單位應當提出解決方案並及時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當地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五條 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並寫出火災隱患整改復函,報送公安消防機構。
第六章 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
第三十六條 單位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對每名員工應當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宣傳教育和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二)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公眾聚集場所對員工的消防安全培訓應當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培訓的內容還應當包括組織、引導在場群眾疏散的知識和技能。
單位應當組織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
第三十七條 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活動期間,應當通過張貼圖畫、廣播、閉路電視等向公眾宣傳防火、滅火、疏散逃生等常識。
學校、幼兒園應當通過寓教於樂等多種形式對學生和幼兒進行消防安全常識教育。
第三十八條 下列人員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
(一)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
(四)其他依照規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的人員。
前款規定中的第(三)項人員應當持證上崗。
第七章 滅火、應急疏散預案和演練
第三十九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制定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組織機構,包括:滅火行動組、通訊聯絡組、疏散引導組、
安全防護救護組;
(二)報警和接警處置程序;
(三)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
(四)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訊聯絡、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並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其他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實際,參照制定相應的應急方案,至少每年組織一次演練。
消防演練時,應當設置明顯標識並事先告知演練范圍內的人員。
第八章消防檔案
第四十一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消防檔案。消防檔案應當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消防檔案應當詳實,全面反映單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況,並附有必要的圖表,根據情況變化及時更新。
單位應當對消防檔案統一保管、備查。
第四十二條 消防安全基本情況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單位基本概況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情況;
(二)建築物或者場所施工、使用或者開業前的消防設計審核 消防驗收以及消防安全檢查的文件、資料;
(三)消防管理組織機構和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設施、滅火器材情況;
(六)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人員及其消防裝備配備情況;
(七)與消防安全有關的重點工種人員情況;
(八)新增消防產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證明材料;
(九)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四十三條 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安消防機構填發的各種法律文書;
(二)消防設施定期檢查記錄、自動消防設施全面檢查測試的報告以及維修保養的記錄;
(三)火災隱患及其整改情況記錄;
(四)防火檢查、巡查記錄;
(五)有關燃氣、電氣設備檢測(包括防雷、防靜電)等記錄資料;
(六)消防安全培訓記錄;
(七)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演練記錄;
(八)火災情況記錄;
(九)消防獎懲情況記錄。
前款規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項記錄,應當記明檢查的人員、時間、部位、內容、發現的火災隱患以及處理措施等;第(六)項記錄,應當記明培訓的時間、參加人員、內容等;第(七)項記
錄,應當記明演練的時間、地點、內容、參加部門以及人員等。
第四十四條 其他單位應當將本單位的基本概況、公安消防機構填發的各種法律文書、與消防工作有關的材料和記錄等統一保管備查。
第九章獎懲
第四十五條 單位應當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內部檢查、考核、評比內容。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部門(班組)和個人,單位應當給予表彰獎勵。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或者違反單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為,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紀律處分或者其他處理。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 公安消防機構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依法實施監督,並對自身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本規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本規定施行以前公安部發布的規章中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⑹ 消防安全知識資料

小學生消防安全知識
小學生不得玩火,不可以隨身攜帶火種:
一:不能帶火柴或打火機等火種;
二:不得隨意點火,禁止在存放有易燃物品處用火;
三:不得在公共場所燃放鞭炮、煙花等危險物品,更不允許將點燃的鞭炮亂扔。
在火災現場,小學生等未成年人要有秩序地逃離。
一、如果有避難層或疏散樓梯,可先進入避難層或由疏散樓梯撤到安全地點。
二、如果樓層已經著火燃燒,但樓梯尚未燒斷,火勢並不十分猛烈時,可披上用水浸濕的衣被,從樓上快速沖下。
三、多層建築火災,如樓梯已經燒斷,或者火勢已相當猛烈時,可利用房屋的陽台、落水管或竹竿等物品逃生。
四、如各種逃生的路線被切斷,應退居室內,關閉門窗。有條件時可向門窗上澆水,以延緩火勢蔓延過程。同時,可向室外扔出小東西,在夜晚則可向外打手電筒,發出求救信號。
五、如生命受到嚴重威脅,又無其它自救辦法時,可用繩子或床單撕成條狀連接起來,一端緊拴在牢固的門窗格或其它重物上,再順著繩子或布條滑下。
六、如無條件採取上述自救辦法,而時間又十分緊迫,煙火威脅嚴重,被迫跳樓時,可先向地面拋下一些棉被等物,以增加緩沖,然後手扶窗檯往下滑,以縮小跳樓高度,並保證雙腳首先落地。
七、要發揚互助精神,幫助老人、小孩、病人優先疏散。對行動不便者可用被子、毛毯等包紮好,用繩子布條等吊下樓,攀爬時注意安全。
及時滅火
家中起火,不要慌張,應根據火情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如果炒菜時油鍋起火,迅速將鍋蓋緊緊蓋上,使鍋里的油火因缺氧而熄滅,不可用水撲救。當房間內起火時,不能輕易打開門窗,以免空氣對流,形成大面積火災。紙張、木頭或布起火時,可用水來撲救,而電器、汽油、酒精、食用油著火時,則用土、沙泥、乾粉滅火器等滅火。若火勢已大,必須立即報火警。被火圍困時,應視不同情況,採取不同方法脫離險境。如俯下身體,用濕布捂鼻。
及時報警
如果發現火災發生,最重要的是報警(如能及時撤離可先撤離後報警),這樣才能及時撲救,控制火勢,減輕火災造成的損失。火警電話的號碼是 119。這個號碼應當牢記,在全國任何地區,向公安消防部門報告火警的電話號碼都是一樣的。報警時,應說清地址、被困人員等詳細信息。每年的11月9日,被確定為消防安全日。不能隨意撥打火警電話,假報火警是擾亂社會公共秩序的違法行為。在沒有電話的情況下,應大聲呼喊或採取其他方法引起鄰居、行人注意,協助滅火或報警。
火場逃生
遭遇火災,應採取正確有效的方法自救逃生,減少人身傷亡損失:
(1)一旦身受火災危脅,千萬不要驚慌失措,要冷靜地確定自己所處位置,根據周圍的煙、火光、溫度等分析判斷火勢,不要盲目採取行動。
(2)身處平房的,如果門的周圍火勢不大,應迅速離開火場。反之,則必須另行選擇出口脫身(如從窗口跳出),或者採取保護措施(如用水淋濕衣服、用溫濕的棉被包住頭部和上身等)以後再離開火場。
(3)身處樓房的,發現火情不要盲目打開門窗,否則有可能引火入室。
(4)身處樓房的,不要盲目亂跑、更不要跳樓逃生,這樣會造成不必要的傷亡。可以躲到居室里或者陽台上。緊閉門窗,隔斷火路,等待救援。有條件的,可以不斷向門窗上澆水降溫,以延緩火勢蔓延。
(5)在失火的樓房內,逃生不可使用電梯,應通過防火通道或安全出口走樓梯脫險。因為失火後電梯豎井往往成為煙火的通道。並且電梯隨時可能發生故障。
(6)因火勢太猛,必須從樓房內逃生的,可以從二層處跳下,但要選擇不堅硬的地面,同時應從樓上先扔下被褥等增加地面的緩沖,然後再順窗滑下,要盡量縮小下落高度,做到雙腳先落地。
(7)在有把握的情況下、可以將繩索(也可用床單等撕開連接起來)一頭系在窗框上,然後順繩索滑落到地面。
(8)逃生時,盡量採取保護措施,如用濕毛巾捂住口鼻、用濕衣物包裹身體,同時趴在地上匍匐前進向外逃生。
火災逃生自救十法
一、要了解和熟悉環境。當你走進商場、賓館、酒樓、歌舞廳等公共場所時,要留心太平門、安全出口、滅火器的位置,以便在發生意外時及時疏散和滅火。
二、要迅速撤離。一旦聽到火災警報或意識到自己被火圍困時,要立即想法撤離。
三、要保護呼吸系統。逃生時可用毛巾或餐巾布、口罩、衣服等將口鼻捂嚴,否則會有中毒和被熱空氣灼傷呼吸系統軟組織窒息致死的危險。
四、要從通道疏散。如疏散樓梯、消防電梯、室外疏散樓梯等。也可考慮利用窗戶、陽台、屋頂、避雷線、落水管等脫險。
五、要利用繩索滑行。用結實的繩子或將窗簾、床單被褥等撕成條,擰成繩,用水沾濕後將其拴在牢固的暖氣管道、窗框、床架上,被困人員逐個順繩索滑到下一樓層或地面。
六、為低層跳離,適用於二層樓。跳前先向地面扔一些棉被、枕頭、床墊、大衣等柔軟的物品,以便「軟著陸」,然後用手扒住窗戶,身體下垂,自然下滑,以縮短跳落高度。
七、要藉助器材。通常使用的有緩降器、救生袋、網、氣墊、軟梯、滑竿、滑台、導向繩、救生舷梯等。
八、為暫時避難。在無路逃生的情況下,可利用衛生間等暫時辟難。避難時要用水噴淋迎火門窗,把房間內一切可燃物淋濕,延長時間。在暫時避難期間,要主動與外界聯系,以便盡早獲救。
九、利用標志引導脫險。在公共場所的牆上、頂棚上、門上、轉彎處都設置「緊急出口」、「安全通道」、「火警電話」和逃生方向箭頭等標志,被困人員按標志指示方向順序逃離,可解燃眉之急。
十、要提倡利人利己。遇到不顧他人死活的行為和前擁後擠現象,要堅決制止。只有有序地迅速疏散,才能最大限度地減少傷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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