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檢察院至上而下有哪些部門機構
最高人民檢察院:辦公廳、政治部、偵查監督廳、公訴廳、反貪污賄賂總局、瀆職侵權檢察廳、監所檢察廳、民事行政檢察廳、控告檢察廳、刑事申訴檢察廳、鐵路運輸檢察廳、職務犯罪預防廳、法律政策研究室、監察局、國際合作局、計劃財務裝備局、機關黨委、離退休幹部局等內設機構及機關服務中心、國家檢察官學院、檢察日報社、中國檢察出版社、檢察理論研究所、檢察技術信息研究中心等直屬事業單位。 省級檢察院:辦公室 政治部 偵查監督處 公訴一處 公訴二處
公訴三處 反貪污賄賂局 反瀆職侵權局 監所檢察處 民事行政檢察一處
民事行政檢察二處 控告申訴檢察處 職務犯罪預防處 檢察技術處 法律政策研究室
警務處 計劃財務裝備處 離退休幹部處 機關黨委 監察處
檢務督察辦公室 人民監督員辦公室 省檢察官培訓學院
信息中心 市級檢察院:辦公室 政治部 偵查監督處 公訴一處 公訴二處
公訴三處 反貪污賄賂局 反瀆職侵權局 監所檢察處 民事行政檢察一處
民事行政檢察二處 控告申訴檢察處 職務犯罪預防處 檢察技術處 法律政策研究室
警務處 計劃財務裝備處 縣級檢察院機構:政治部、反貪污賄賂局、反瀆職侵權局、紀檢組、辦公室、偵查監督科、公訴科、控告申訴檢察科、民事行政檢察科、監所檢察科、技術檢察科、職務犯罪預防科、法警大隊、檢務督察科、監察室
Ⅱ 中央成立的反腐部門叫什麼
中央成立的反腐部門叫中央紀委、監察部、最高檢反貪污賄賂總局,三個部門。
中紀委的主要任務是,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協助黨的委員會加強黨風建設,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對黨員進行遵守紀律的教育,作出關於維護黨紀的決定。檢查和處理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比較重要或復雜的案件。
決定或取消對這些案件中黨員的處分;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等。根據工作需要,它可向中央一級黨和國家機關派駐黨的紀律檢查組或紀律檢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規定,監察部主管全國監察工作,對國務院各部門及其公務員、國務院及國務院各部門任命的其他人員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領導人員實施監察。
最高檢反貪污賄賂總局負責對全國檢察機關辦理貪污賄賂、挪用公款、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隱瞞境外存款、私分國有資產、私分罰沒財物等犯罪案件偵查、預審工作的指導。

(2)單位反貪污賄賂培訓計劃擴展閱讀:
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反貪污賄賂局是人民檢察院的一個重要職能部門,負責偵查國家工作人員貪污賄賂犯罪案件。反貪污賄賂局的設立始於20世紀80年代末。1989年,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成立了反貪污賄賂局,1995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設立反貪污賄賂總局。
反貪污賄賂局主要負責對我國刑法分則第八章規定的12種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確規定,依照第八章相關條文定罪處罰的犯罪案件進行偵查。
即是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賄罪、單位受賄罪、行賄罪、對單位行賄罪、介紹賄賂罪、單位行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隱瞞境外存款罪、私分國有資產罪、私分罰沒財物罪。
在查辦上述犯罪案件過程中,反貪污賄賂局行使的職權主要有:一是收集和調取查明案件事實所需的書證、物證材料;二是詢問證人和訊問犯罪嫌疑人;三是查詢、凍結有關銀行存款和賬號。
四是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犯罪或者犯罪證據的人員的身體、物品、住所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扣押有關物品和文件、郵件、電報等;五是對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等進行勘驗和檢查。
六是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犯罪嫌疑人採取拘傳、監視居住、取保候審、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國共產黨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總局
Ⅲ 反貪污賄賂總局的行政級別
副省部級。總局下設四個正廳級工作單位,隸屬於最高人民檢察院。總局局長由最高檢一位專委擔任,二級大檢察官。
Ⅳ 如何進入中國檢察院的反貪污賄賂部門
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報名檢察院參加公務員考試並通過,反貪污賄賂部門最缺人,只要通過上述考試,無需找人自然進入。
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員,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畢業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專業本科畢業並具有法律專業知識;
(五)品行良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已經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
(一)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國家機關開除公職或者曾被吊銷律師執業證、公證員執業證的;
(三)被處以二年內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期限未滿或者被處以終身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 。
公務員報考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應屆畢業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職)年齡可放寬到40周歲以下;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六)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
(八)具備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擬任職位所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
Ⅳ 反貪局有哪些部門
政治處
其前身為政治協理員辦公室,主要負責協同縣委主管部門負責本院黨的建設和隊伍建設工作;協負責本院幹部人事管理工作,承擔專業技術職稱、工資和獎勵工作,制定有關幹部管理規定並組織實施;負責本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宣傳工作;負責本院精神文明建設和幹部培訓工作;負責辦理幹部離退休手續等。
紀檢組
負責本院所屬內部機構和檢察人員的紀律檢查、監察工作,檢查黨風廉政建設及在執行法律、法規和上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規定的情況;受理對檢察人員違法違紀的控告、舉報;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查處檢察人員的違紀違法行為等工作。
辦公室
協助院領導處理政務、協調督查全院工作計劃的貫徹實施,組織安排會議和活動;負責文秘、信息、統計、檔案、機要、保密工作;負責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的聯絡工作;負責對外工作聯系和辦理有關事項;負責全院綜合治理日常工作;負責全院的財務裝備管理、檢察技術工作;協助政治處抓好精神文明建設、檢察宣傳等工作。
反貪污賄賂局
其前身為經濟檢察科,其職責是貫徹、執行上級院關於貪污、賄賂犯罪偵查工作的指示、決定,並向市院主管部門報告工作情況;負責縣處級以下的國家工作人員貪污賄賂犯罪案件和其他經濟犯罪案件的偵查;辦理上級院交辦的案件;負責收集、整理、分析、研究本地區各類職務犯罪情況、特點,為領導制定政策提供依據。
偵查監督科
新《刑法》貫徹實施前,名為「刑事檢察一科」,主要負責承辦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逮捕,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提請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延長,對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的及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等工作。
公訴科
新《刑法》貫徹實施前,名為「刑事檢察二科」,主要負責承辦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移送起訴或不起訴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或不起訴,出席法庭支持公訴,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實行監督,對確有錯誤的刑事判決、裁定提出抗訴等工作。
法警大隊
負責保護本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現場;執行傳喚、拘傳,參與搜查和協助執行其他強制措施;提解、押送、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送達法律文書;完成業務部門辦案中需要司法警察執行、協助執行的任務等工作。
監所檢察科
承辦對刑事判決、裁定的執行和監管活動進行監督,直接立案偵查虐待被監管人罪、私放在押人員罪。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和殉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案,對監外執行的罪犯和勞教人員又犯罪案件審查批捕、起訴等工作。
民事行政檢察科
承辦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決及裁定,發現確有錯誤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訴等工作。
控告申訴檢察科
承辦受理、接待報案、控告和舉報,接受犯罪人的自首;受理不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訴、撤銷案件及其他處理決定的申訴;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受理人民檢察院負有賠償義務的刑事賠償案件等工作。
反瀆職侵權局
負責查辦轄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犯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等案件的偵查、預審及犯罪等工作。
職務犯罪預防科
負責職務犯罪的預防工作。研究、分析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特點、規律,提出貪污賄賂、瀆職犯罪的預防對策;負責對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法制宣傳。
Ⅵ 如何提高反腐倡廉教育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黨的十七大把反腐倡廉建設與黨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制度建設、作風建設並列在一起,作為黨的建設的一項基本任務首次提出。那麼,反腐倡廉教育作為反腐倡廉建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反腐倡廉教育現在存在什麼問題?形成原因是什麼?如何找到有針對性、實效性的對策和建議?因此,加強反腐倡廉教育,進一步增強反腐倡廉教育的針對性和實效性,是擺在各級紀檢監察機關面前的重要課題。
一、當前反腐倡廉教育存在的問題
自建黨以來,黨一直把思想政治建設放在黨的建設的第一位來抓,始終沒有放鬆過反腐倡廉教育工作,但從實際情況看,往往是表面形式多、針對性少;走過場應付多,講實效少;抓一般黨員多,抓領導幹部少,反腐倡廉教育活動沒有取得實質性效果。
(一)思想認識不到位,主動性不強。有些領導幹部認為,只要不貪不佔、不以權謀私、不違法亂紀就是好黨員、好乾部,對反腐倡廉教育重視不夠,對教育的基礎性作用缺乏正確理解,抓教育的積極性、主動性不夠強;少數領導幹部錯誤地認為反腐倡廉教育是做虛功、軟工作,可做可不做,可多做可少做,教育別人多,自己主動接收教育少,不注重
自身的學習教育,片面認為反腐倡廉教育是紀檢監察機關的事,滿足於一般應付。形成了「說起來重要,做起來次要,忙起來不要」的現象,缺乏長期做好反腐倡廉教育工作的責任意識。
(二)教育上流於形式,持續性不強。有些單位借用一個或幾個主題活動對幹部職工進行廉政教育,往往是上面催一催,下面動一動,上面緊一緊,下面抓一抓,熱一陣,冷一陣,時緊時松;有的習慣於吃「快餐」,有的則習慣於運動式地搞突擊,結果是有短效,無長效,忽視了經常性教育所發揮的潤物無聲的作用,更缺少將反腐倡廉教育融入到黨的政治建設、思想建設、組織建設和作風建設之中的自覺性,尤其做不到把反腐倡廉建設工作與日常工作有機整合,統一部署,融入一體。
(三)內容上過於籠統,針對性不強。學習內容不能緊密結合黨員黨員幹部的思想實際,因人制宜,分類施教,開展「有的放矢,按需下方」的個性化教育,沒有「病萬變,葯亦萬變」的思維方式。學習內容空洞,搞「一刀切,大鍋煮」,「上下一般粗,左右齊步走」,不具體、不生動,起不到入腦入心、促動靈魂的效果;特別是用本地本單位,身邊先進事跡和典型案例,進行正反兩方面的教育不夠。
(四)方式方法不得力,實效性不強。當前教育的方式方法仍然以開會、學文件、讀報紙,看電教片等灌輸法、說
教式的傳統辦法為主,陳舊單一、創新不夠,跟不上時代步伐,吸引力和感染力不強。教育方式缺乏針對性,習慣於「會議套餐,文件會餐」,出現「學習對耳朵、討論湊熱鬧、問題查不到、體會老一套」的應付現象,不能調動學習熱情,達不到應有的效果。在思想領域,廉政文化面臨著各種嚴峻挑戰,關系學、賭博等腐敗文化甚至比廉政文化流行更快更廣,如「生命在與運動、當官在於活動」,「不跑不送,原地不動;又跑又送,提拔重用」等腐敗文化的順口溜被人們叫的朗朗上口,而有關廉政文化的格言、詩詞、順口溜,人們卻記不得多少,結果是幹部群眾對反腐倡廉教育產生失望情緒,從而導致教育工作的失效、失誤。
(五)制度上不夠完善,保障性不強。反腐倡廉教育沒有完整的的制度,隨意性大,工作松時抓一下,工作忙時放一下,有的甚至為了應付檢查考核集中時間補記錄,使反腐倡廉教育流於形式,落實不到位。各級紀檢檢察機關普遍沒有將反腐倡廉教育經費列入財政預算,教育設施落後,與現代宣傳教育手段和傳媒要求不相適應;基層紀檢機關內部沒有專職宣教幹部,從事宣教工作的幹部隊伍素質還有待進一步加強。
二、形成的原因
反腐倡廉教育存在的問題,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以下幾點原因:
一是一些領導幹部沒有把反腐倡廉教育擺在重要位臵,除紀檢監察機關外,大多數單位更注重本單位的中心工作和業務工作,忽視了反腐倡廉教育的效果。
二是廣大黨員幹部自身的廉政觀念意識不強,認為反腐倡廉教育是領導的事,自己手中無權,又不管錢,事不關己高高掛起,忽視了反腐倡廉教育的普遍性,導致了學習的主動性不高。
三是紀檢監察部門人力不足,尤其是專業人員,參加培訓不夠,在實施教育的過程中理論、政策水平跟不上,教育的目標不明確,採取的措施不得力,管理機制不科學。
三、進一步開展反腐倡廉教育工作的對策和建議 增強反腐倡廉教育的針對性和時效性是時代的選擇,只有僅僅抓住這兩個關鍵問題,著力在更新觀念、正反典型、主題實踐、有效制度等方面下功夫,才能深入到幹部職工及其家庭日常生活的各個領域,才能深入持久地推進反腐倡廉教育在繼承中創新、在創新中發展,做到「入腦、入心、真學、真信、真用」。
(一)從分類施教入手,增強教育的生命性。觀念是行動的先導。在開展教育活動中,不搞「一刀切、大鍋燴」,應從被教育對象的職務、崗位等方面的不同,從客觀實際出發,區分層次,實行按需、分類施教。
1、面向黨員領導幹部,扭住龍頭做表率。領導幹部是
黨和國家事業的中堅,是廣大幹群的標桿。在實踐中,要根據黨員領導幹部的思想狀況、年齡和行業特點分類施教。對身處「黃金期」的黨員領導幹部深入開展「責任、意識、權利」教育,正確看待和運用手中的權力,做到思想上干凈、政治上清明、經濟上清白、生活上清苦;對臨近退休和職務升遷無望的領導幹部,開展「慎終、晚節」教育,引導他們光榮地站好最後一班崗,克服「末班車」撈一把的現象;對任職不久,年輕有為的領導幹部,開展「慎始」教育,使他們跨越好從無權到有權這道坎,用好人民賦予的權力。
2、面向普通黨員幹部,廉潔隊伍樹形象。普通黨員幹部是各單位的後備力量,要引導他們樹立正確的權力觀、人生觀、名利觀和地位觀,採取組織自學、集中學習、專題講座、試卷答題、知識競賽等形式,進行黨紀國法的普及教育,增強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防患於未然。建立廉政知識考試制度,把考試成績作為晉職、晉級的重要依據。農村黨員幹部的反腐倡廉教育,應納入農村幹部教育培訓的總體規劃,結合農村工作易出問題的領域,制定教學計劃和學習內容。使基層的普通黨員幹部「不想腐、不願腐、不敢腐」,促進反腐倡廉教育落到實處,取得成效。
3、面向重點崗位人員,排雷除險正作風。以各單位掌管「人權、財權、事權」的人員和中層以上黨員幹部為對象,開展「明確崗位職責,增強廉政意識」活動,進行崗位紀律
教育、崗位示範警示教育、崗位風險教育,定崗定責,實行廉政承諾制,強化掌管「人權、財權、事權」的人員的自律意識,促進作風轉變。
(二)用正反典型引路,增強教育的實效性。反腐倡廉教育,是一項以人為本的思想工作,但要真正收到實效,必須在方式方法上尋求突破。
1、運用正面典型自勵。利用正面典型開展示範教育,要充分利用廉政教育基地、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同時,要挖掘身邊站得住,又有很強生命力,又具有廣泛代表性的先進典型人物。發揮教育基地和先進典型在廉政文化中的精神作用,利用電子顯示屏滾動播放反腐倡廉警示格言,正面引導幹部的人生觀、價值觀的正確形成和鞏固,自覺以基地為鏡子,找不足;以典型為尺子,量長短。形成一個學先進、趕先進、創一流的濃厚文化氛圍。
2、運用反面典型自警。利用反面典型開展警示教育,組織黨員幹部到監獄、監管改造場所,聽取服刑人員現身說法和他們的心路歷程;觀看廉政視頻、貪官檔案等,查找他們的墮落軌跡,造成強大的思想攻勢,刺激廣大黨員幹部的感官系統。同時,結合紀檢辦案,選取一些具有警示和教育意義的典型案例作為反面教材,通過召開案例分析會、典型案件公開處理,對黨員幹部進行教育,做到「查處一案,教育一片」。發揮媒體教育的作用,邀請有關專家做反腐倡廉
建設的專題講座,組織收看電教片,及時清掃黨員幹部思想中的「灰塵」,築牢拒腐防變的思想防線。組織召開反腐倡廉建設民主生活會,認真對照反腐倡廉建設的相關要求和規定,進行自查自糾,對查擺出的問題進行糾正和解決。
(三)抓主題實踐深化,增強教育的針對性。反腐倡廉教育要取得實效,必須體現時代性,把握規律性,富於創造性,摸清黨員幹部的「興奮點」,確定主題,增強教育的吸引力,提升反腐倡廉教育的整體效能。
1、把握反腐全局,引領常規教育。開展反腐倡廉教育需從理想信念、法規、黨規黨紀和作風建設等方面進行。開展理想信念教育可採取專題報告、演講比賽、主題徵文、反腐敗成果展等多種形式,教育黨員幹部從自身做起,從身邊的小事做起,牢記「勿以善小而不為,勿以惡小而為之」,堅定理想信念,增強拒腐防變的能力。加強黨規黨紀和法規教育,引導教育黨員幹部算好四本賬:算政治賬,回顧自己成長的歷程,不貪圖私利,珍惜政治前途;算經濟賬,不要為一時私慾而放棄今後幾年、乃至數十年可期待的工資、福利保障;算家庭賬,要對家庭負責,不給親人前途命運帶來危機,不要危及家庭幸福,避免給家庭和親朋好友帶來痛苦;算認生賬,不要因腐敗而失去自由和前途。通過算賬對比,促使黨員幹部能夠深入思考違法違紀人員走上犯罪道路的思想根源,總結教訓,引以為戒。
- 8 -
2、立足廉政文化,強化主題教育。廉政文化是對傳統教育內容的一個重大突破,是反腐倡廉教育的新途徑、新方法。反腐倡廉教育要堅持廉政與文化結合、教育與藝術結合。發揮文化部門專業優勢、人才優勢和陣地優勢,創作反腐倡廉文藝作品,教育陶冶黨員幹部和群眾的反腐倡廉情操,增強廉政文化的親和力、滲透力和感染力。利用文化廣場、休閑廣場、會展中心等活動場所,舉辦廉政文化作品展覽,宣傳廉潔理念。深入挖掘、整合本地廉政文化資源,創建廉政文化示範點,以點帶面,以典型推動一般,將廉政文化滲透到各個領域。
(四)靠有效制度保證,增強教育的持久性。反腐倡廉教育,是一項系統工程,僅靠紀檢監察機關孤軍作戰很難湊效。只有建立科學的制度,才能取得最佳效果。
1、建立科學的激勵機制。反腐倡廉教育離不開科學的激勵和引導,在具體工作中通過激勵先進群體和個人樹立健康向上和追求卓越的價值取向。在幹部任用管理上,引進競爭上崗、末位淘汰、輪崗交流等先進的管理措施,激勵幹部「靠素質立身,憑成績進步」,進而規范人事管理,杜絕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在幹部績效管理上,推行「以崗定責、以崗定人、以績定酬」為核心的個人績效管理辦法,充分調動各方面的主動性、創造性,使能幹事、會幹事、干成事的幹部有盼頭、有奔頭。
2、完善學習教育制度。堅持和完善中心組廉政學習制度、廉政黨課制度、各級黨校培訓設臵廉政課程制度、新任領導幹部廉政培訓制度,建立和完善黨風廉政教育聯席會議制度。通過建立和推行領導幹部廉政談話、誡勉談話、警示談話和廉政承諾等廉政教育制度,促使反腐倡廉教育經常化、制度化。廣大黨員幹部和社會公眾在一種不能不受教育的制度和監督的約束下,通過潛移默化的作用,自覺增強拒腐防變的自律意識,從治本的深度遏制腐敗。
Ⅶ 人民檢察院的職能是什麼
人民檢察院的職能如下:
最高人民檢察院網站首頁>>檢務指南
《人民檢察院的性質、職權和職能部門主要職責》
(一)人民檢察院的性質
1、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2、我國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轄市人民檢察院;縣、市、自治縣和市轄區人民檢察院。
3、最高人民檢察院是最高檢察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4、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和上級人民檢察院負責。
(二)人民檢察院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對於叛國案、分裂國家案以及嚴重破壞國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統一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
2、對於直接受理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犯罪案件,進行偵查。
3、對於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偵查機關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起訴或者不起訴。並對偵查機關的立案、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4、對於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支持公訴;對於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裁定是否正確和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5、對於監獄、看守所等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
6、對於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提出抗訴。
7、對於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提出抗訴。
(三)人民檢察院職能部門主要職責:
人民檢察院按照法律規定和業務分工設立若干業務機構。
1、控告申訴檢察部門、舉報中心
負責受理報案、舉報和控告,接受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對報案、舉報和控告進行分流,對檢察機關管轄的性質不明、難以歸口處理的舉報線索進行初核;受理不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訴、撤銷案件及其他處理決定的申訴;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申訴;辦理人民檢察院負有賠償義務的刑事賠償案件等工作。
2、反貪污賄賂部門
負責對國家工作人員的貪污、賄賂、挪用公款、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隱瞞境外存款、私分國有資產、私分罰沒財物等職務犯罪案件進行立案偵查等工作。
3、反瀆職侵權部門
負責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證、破壞選舉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進行立案偵查等工作。
4、偵查監督部門
負責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偵查機關提請批准逮捕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逮捕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逮捕;對提請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延長;對偵查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不應當立案而立案進行監督,對偵查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等工作。
5、公訴部門
負責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偵查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起訴、移送審查不起訴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或不起訴;對偵查活動實行監督;出席第一審法庭支持公訴,審查辦理第二審公訴案件;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實行監督;對確有錯誤的刑事判決、裁定提出抗訴等工作。
6、監所檢察部門
負責對監獄、看守所、拘役所執行刑罰和監管活動,對人民法院裁定減刑、假釋,對監獄管理機關、公安機關、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活動,對勞動教養機關的執法活動,對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管理監督監外執行罪犯活動等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對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中的職務犯罪案件進行立案偵查,開展職務犯罪預防工作。
7、民事行政檢察部門
負責對民事審判活動、行政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對符合法定條件的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行政判決和裁定依法提出抗訴等工作。
8、職務犯罪預防部門
負責研究分析典型職務犯罪的特點、規律,提出防範對策,並協助有關單位落實;開展預防咨詢和警示教育;管理檢察機關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系統並受理查詢等工作。
9、檢察技術部門
負責人民檢察院有關業務部門送檢案件的檢驗鑒定和文證審查工作;對有關案件的現場進行勘驗,收集、固定和提取與案件有關的痕跡物證並進行科學鑒定;
承辦人民檢察院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同步錄音錄像工作;負責人民檢察院鑒定機構、鑒定人登記管理工作;負責檢察機關信息化工作的規劃、指導與管理等工作。
10、紀檢、監察部門
負責受理群眾和社會各界對檢察人員利用職權進行違法辦案、越權辦案、刑訊逼供、吃請受賄等違法違紀行為的舉報和控告,並進行查處;通過執法監察、巡視、檢務督察、經濟責任審計等形式,加強對檢察機關領導班子、領導幹部和執法辦案活動的監督等工作。
Ⅷ 反貪污賄賂局的立案標准
貪污罪
1、個人貪污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
2、個人貪污數額不滿5000元,但具有貪污救災、搶 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及募捐款物、贓 款贓物、罰沒款物、暫扣款物,以及貪污手段惡劣,毀滅證據、轉移贓物等情節的。
挪用公款罪
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5000元至10000元 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2、挪用公款數額在10000元至30000元以上,歸個人 進行營利活動的;
3、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10000至30000元以 上,超過3個月未還的。
受賄罪
1、個人受賄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
2、個人受賄數額不滿5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
(1)因受賄行為而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 損失的;
(2)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 影響的;
(3)強行索取財物的。
單位受賄罪
1、單位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2、單位受賄數額不滿10萬元,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 影響的;
(2)強行索取財物的;
(3)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行賄罪
1、行賄數在10000元以上的;
2、行賄數額不滿10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
(2)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3)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 行賄的;
(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對單位行賄罪
1、個人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單位行賄在20萬元 以上的;
2、個人行賄數額不滿10萬元,單位行賄數額在 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
(2)向三個以上單位行賄的;
(3)向黨政機關、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行 賄的;
(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介紹賄賂罪
1、介紹個人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2萬元以 上的;介紹單位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2、介紹賄賂數額不滿上述標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為使行賄人獲取非法利益而介紹賄賂的;
(2)三次以上或者為三人以上介紹賄賂的;
(3)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介紹賄賂的;
(4)致使國家或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單位行賄罪
1、單位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2、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
(2)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3)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行賄的;
(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九)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
(十)隱瞞境外存款罪隱瞞境外存款,摺合人民幣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
(十一)私分國有資產罪 私分國有資產,累計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十二)私分罰沒財物罪 私分罰沒財物,累計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十三)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的規定,中國新增了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等新罪名。從2009年10月16日開始,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系密切的人,利用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受賄的,司法機關將使用「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定罪處罰。
為了應對新形勢,2014年11月2日,中央比准新反貪總局。這一措施將使反貪局職能配置更加科學,反貪局辦案力量進一步加強,領導班子進一步配強(局長由副部級檢察委員會專職委員兼任)。新反貪局將整合力量,優化職能;有利於最高檢察院集中精力直接查辦大案要案,有利於強化對下業務的集中統一領導和指導,有利於破除制約辦案工作發展的體制機制障礙。

Ⅸ 貪污賄賂犯罪的懲罰有哪些
貪污賄賂犯罪的特點我國新《刑法》第八章第382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該條第二款規定,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皆為國家工作人員。
賄賂犯罪包括受賄罪,行賄罪和介紹賄賂罪。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行賄罪是指行為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行為。
貪污賄賂犯罪是一種社會痼疾、世界公害,同其他犯罪相比,它具有職務犯罪和權錢交易兩大特徵。在我國,改革開放以來,隨著世界格局的重大變化,商品經濟的迅速發展處於較大的社會變革運動,特別是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的過程中,貪污賄賂犯罪更具有新的情況與特點。
一是權錢交易,行使職務與謀取私利相結合、權力行為與經濟行為相結合,權力的物化、商品化已經達到相當程度。
權錢交易、職務犯罪是貪污賄賂犯罪的最典型特徵,也是政治和經濟以某種扭曲的方式進行結合的產物。其實質是一種畸形的交易行為。掌握權力的一方通過直接或間接的行使權力來謀取金錢或其他物質利益,即通過權力和金錢的交換,以犧牲國家或集體的利益,損害黨和政府的形象為代價,來滿足個人或小團體的私慾。
二是貪污賄賂犯罪從自然人發展到單位、從經濟部門蔓延到執法等部門,行賄受賄等腐敗行為在許多地方已經公開化、廣泛化。
現階段,一方面人們對貪污賄賂現象恨之入骨,深惡痛絕;另一方面,貪污賄賂等腐敗現象不斷蔓延,日益嚴重,甚至社會上已形成普遍的賄賂風,並且凝固成一種心理定勢,外化為行動習慣。
三是貪污賄賂犯罪呈持續上升趨勢,大案、要案猛增,社會危害性日益嚴重。
年代以前,幾千元、上萬元即為大案,縣級幹部即為要案;80年代,由上萬元發展到十幾萬、幾十萬元、90年代,百萬元以上大案已不為鮮見。特別是1995年查處的原中共北京市委常委,北京市副市長王寶森貪污公款25萬多元人民幣、2萬美元;挪用公款1億多元人民幣、2500多萬美元供其弟等人進行營利活動,造成1300多萬美元的損失的腐敗犯罪案件,為建國以來至今的第一大案,震驚海內外。
貪污賄賂犯罪的上升趨勢,特別是大案要案劇增,大案要案合一的情況具有政治、經濟、社會、組織等多重危害性,嚴重敗壞了黨風和社會風氣,不僅給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巨大損失,而且嚴重損害了黨和政府的形象。其危害烈度,遠遠大於一般街頭犯罪和簡單的經濟犯罪。
四是貪污賄賂犯罪手段狡猾,目的多樣,具有較大的隱蔽性和欺騙性。
貪污賄賂犯罪大都屬於智能犯罪。所以,犯罪分子的手段十分狡猾隱蔽。其一,犯罪分子大都具有一定的文化水準和令人羨慕的職業、職務或社會地位,因而這些人犯罪前後總是想方設法變換作案手段,想方設法隱瞞其罪行,以逃避法律制裁。其二,適應市場經濟的確立和發展,貪污賄賂犯罪的手段也出現了一些新的變化。表現在一些犯罪分子善於利用先進的科學文化知識和先進的技術手段作為犯罪的工具。如利用電子計算機技術,擅自非法轉移他人銀行儲蓄賬號,將其存款據為己有等。其三,現代社會,經濟的迅猛發展,使得貪污賄賂等腐敗犯罪已不僅僅是為了滿足基本的生活需求和生存需要,因而腐敗犯罪的目的和手段還從單向向雙向、多向,從個體向糾合性發展。表現為內外勾結,里應外合。
貪污賄賂犯罪具有較大的隱蔽性和復雜性,這是由其多屬職務犯罪,主體對抗性大,發案隱蔽,權錢交易的非法佔有活動混雜在合法執行公務之中,經過謀劃,作案現場少,偵查取證難,加以轉軌時期法律政策不健全等所決定的。
對貪污賄賂犯罪的防治當今世界,貪污賄賂等腐敗現象已不是某一個國家或地區獨有的弊端,而是各國、各地區共同面臨的、急需治理的重要問題。許多國家和地區將其列入重要的議事日程,制定嚴厲打擊和有效預防的措施。國際上,聯合國組織也很重視腐敗犯罪問題,多次召開有關反貪污腐敗的研討會。貪污賄賂犯罪有著深刻的社會根源和廣泛的政治、經濟背景、有多方面的原因,預防和懲治貪污賄賂犯罪是一個社會系統工程,而不是採取一、兩項措施,經過三年兩載就能解決的。因此,我們應該把貪污賄賂犯罪放在一個社會、歷史大背景之下去考察研究,採取政治的、經濟的、法律的、文化的、道德的等多方面的策略手段,綜合治理,要總結借鑒和吸收古今中外反腐敗的成功經驗,力求建立一個廣泛的、有效的預防和懲治貪污賄賂腐敗犯罪的社會機制。
加強與完善反貪污賄賂立法,建立市場經濟運行機制之下反腐倡廉的法律秩序與環境市場經濟就是法制經濟,對市場經濟下的貪污賄賂犯罪,不能靠簡單的群眾運動或行政命令去解決,而要靠法律。法律手段是懲治和預防腐敗的基本手段。「開展一場有效打擊貪污腐化的斗爭,一個必要的條件是需要有一部充分的法規,禁止各種形式的對廉政和國民極為有害的官場舞弊行為。」離開法制建設,反腐敗的對策就是一句空話。
繼續建立、改革和完善反腐倡廉的公職人員隊伍,提高公務人員自身的免疫力我們黨和國家有著思想政治工作的優良傳統,我們在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從根本上防治腐敗犯罪現象的同時,也就重視思想政治工作對於人,特別是公職人員思想、意識形成的輔助作用。要考慮到客觀意識的漸近和關鍵作用,關心、愛護公職人員,加強對公職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
繼續建立和完善反貪污賄賂犯罪的制約和監督機制,預防和控制貪污賄賂等犯罪的產生不受制約、沒有監督的權力必然導致權力的濫用和腐敗,這是歷史和現實反復證明的公理。防治貪污賄賂等犯罪現象,個人的「自律」固然重要,但我們不能把希望寄託在個人的道德品質上,而必須通過更深層次的體制改革,在權力機構建立有效的制衡機制,建立和完善監察和監督機制,以權力制約權力,以法制限制人治,並保證這一機制的依法有序和有力運作。
發揮輿論和公眾舉報等社會力量,有效地限制和打擊貪污賄賂等犯罪的滋生蔓延健全的輿論監督體系,是反腐敗的重要警戒系統。輿論對社會生活中的問題與矛盾保持著一種高度的敏感,輿論監督可以彌補現階段法制建設、道德規范方面的缺失和不足。
公眾舉報制度,是指國家檢察機關接受、鼓勵和保護公眾對公職人員貪污、賄賂、挪用公款等犯罪行為的檢舉控告並依法查處的一種法律制度。實踐證明,建立舉報制度是深入開展反貪污賄賂等腐敗犯罪的一個十分有效的途徑。這里要特別注意為舉報人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利益,對於因舉報貪污受賄而遭受報復打擊。
繼續開展對貪污賄賂等犯罪原因和對策的深層理論探討,不拘泥於對東西方現有理論的解釋與說明。爭取創新與突破,為反腐倡廉提供新的理論武器貪污賄賂等犯罪作為一種普遍持久的社會歷史現象,對其根源(原因)和對策的理論研究與探討從未停止過。人們試圖用自己的理論來解釋各國現代化進程中貪污腐敗的根源,從而揭示消除腐敗的根本道路。
貪污賄賂等腐敗作為一種社會現象,既有宏觀社會原因,又有微觀社會原因,它又是一種個人行為,還包括個人的生理、心理因素,特別是世界觀等方面的原因。它是一個多種因素造成的』綜合病症『。所以,我們必須從不同的方位、不同的角度,用不同的方法去調查、研究和探討腐敗產生的原因與對策。近些年來,西方的尋租理論在我國的社會背景下發展起來,主張者甚眾。但是,僅此是不夠的,我們不僅要借鑒,而且要創新。要通過調查總結過去的和現有的反腐倡廉的新鮮活潑的經驗教訓,總結、借鑒現有的東、西方理論來創新,其根本目的是發展自己的理論,解決自己的問題。
Ⅹ 反貪局和檢察局是一個系統的單位嗎
兩個都是反腐敗單位而性質、職責有別:
反貪局(全稱反貪污賄賂工作局,政法部門)………
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反貪污賄賂局是人民檢察院的一個重要職能部門,負責偵查國家工作人員貪污賄賂犯罪案件。反貪污賄賂局的設立始於20世紀80年代末。1989年,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成立了反貪污賄賂局,1995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設立反貪污賄賂總局。
反貪污賄賂局主要負責對我國刑法分則第八章規定的12種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進行偵查。即: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賄罪、單位受賄罪、行賄罪、對單位行賄罪、介紹賄賂罪、單位行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隱瞞境外存款罪、私分國有資產罪、私分罰沒財物罪。
在查辦上述犯罪案件過程中,反貪污賄賂局行使的職權主要有:一是收集和調取查明案件事實所需的書證、物證材料;二是詢問證人和訊問犯罪嫌疑人;三是查詢、凍結有關銀行存款和賬號;四是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犯罪或者犯罪證據的人員的身體、物品、住所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扣押有關物品和文件、郵件、電報等;五是對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等進行勘驗和檢查;六是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犯罪嫌疑人採取拘傳、監視居住、取保候審、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
監察局(政府部門)………
監察局與紀委機關合署辦公,為政府組成部門,接受政府領導。主要職責:
1、主管行政監察工作。負責貫徹落實上級監察部門和黨委、政府有關行政監察工作的決定,監督檢查政府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執行國家政策和法律、法規、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各級政府頒發的決定和命令的執行情況,保證政令暢通。
2、負責調查處理政府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政策、法律、法規以及違反政紀的行為,並根據責任人所犯錯誤的情節輕重,作出撤職 以下的行政處分(對涉及選舉產生的領導幹部按法定程序辦理),受理監察對象不服政紀處分的申訴,受理個人或單位對監察對象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
3、負責作出關於維護政紀的決定,制訂廉政建設計劃,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行政監察工作的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對國家工作人員進行遵紀守法、為政清廉的教育;組織和指導全縣監察幹部的培訓工作,擬定 全縣廉政建設的有關政策規定。
4、對政府各部門制定的有關規定進行調查研究,對其違反國家和有損 國家利益的條款,提出修改、補充和建議;變更或撤銷下級監察幹部不適 當的決定、規定的行為。
5、同政府機關做好監察幹部的管理工作,審核監察幹部人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