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如何申辦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
申請辦學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辦學申請報告。須寫明舉辦者、校長、學校名稱、辦學地址、經費籌措來源、數額及管理使用辦法、辦學內容、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設施、設備等)、內部管理體制等。舉辦者為單位的應當加蓋單位公章,舉辦者為公民個人的應當由本人簽字。
(二)舉辦者的資格證明文件。單位舉辦者應當提交單位法人證書、營業執照的原件及復印件。個人舉辦者應當提交有民事行為能力的相關證明、本人戶口本、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三)擬任培訓機構校長的資格證明及職稱證書或學歷證書原件及復印件、戶口本、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四)辦學場地證明。自有辦學場地需提交相應的房屋和土地產權證明復印件(應加蓋公章);租賃場地應提交出租方的房地產產權證明的復印件(需加蓋產權單位公章)、租賃協議(租賃協議應寫明校舍總面積及租賃期限)、消防安全、衛生合格證明文件。
(五)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章程。
(六)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首屆會議決議(應寫明時間、地點、參加人、決議內容,包括通過學校辦學章程的決議、選舉理事長(董事長)和任命校長的決議、全體成員簽字),理事長(董事長)、理事(董事)的身份證、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
(七)擬聘任財會人員的會計證及復印件。
(八)所設專業教師資格證(專業資格證書、專業技術職稱或技術等級證書)的原件及復印件。
(九)在開設的專業中應寫明教學目標、開設課程、學習期限、教學安排、使用教材、考核方式等。

(1)培訓機構董事會章程擴展閱讀
管理辦法
1、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其收費項目和標准依據辦學成本、市場需求等因素確定,應當在培訓場所顯著位置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准、收費依據等內容。按照學時收取培訓費用的,預收費用每科目最多不得超過40個學時(每學時按不超過60分鍾計算);按照培訓周期收取費用的,預收費用最多不得超過6個月。
收費應當出具稅務部門規定的合法票據;不得在公示的收費項目和標准以外收取其他費用;不得組織、參與或變相開展非法集資活動。對涉嫌非法集資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置。
2、現有民辦教育培訓機構選擇登記為非營利性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的,依法修改章程,繼續辦學,履行新的登記手續。非營利性民辦教育培訓機構變更為營利性的,先進行清產核資,依法明確土地、校舍、辦學積累等資產的權屬並繳納相關稅費,核發新的辦學許可證後,重新在工商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
工商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未經行政許可從事培訓業務的,由工商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經營行為。《辦法》自2018年9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Ⅱ 怎樣申請成立一個培訓機構
參考一下北京的
海淀區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申辦程序
(試行)
一、 舉辦民辦教育培訓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
1、舉辦者應為本市國家機構以外的法人單位(企業法人注冊資金應200萬元以上)或本市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
2、 擬任培訓機構校長年齡不超過70周歲,身體健康,能主持日常工作,具有中級以上職稱或大學本科以上學歷,5年以上的教育教學經驗。
3、具有50萬元以上的辦學啟動資金。
4、辦學場地相對固定(教室和辦公室應在一處)。
校舍面積不低於300平米,租用期或使用期不低於2年;舉辦電腦培訓應具有不少於40台的較新型號計算機;舉辦專業性較強的培訓應具有相應的教學設備和場所;有一定數量的圖書資料。
5、培訓機構應當設立董事會、理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組成人數為不少於5人的單數),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理事應當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學經驗。
6、舉辦專業性較強、對公民身心健康、安全影響大的培訓須經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批准。
7、有完善的辦學章程、教學計劃。
8、有2名以上具有財會資質的財務人員;有一定數量與開辦專業相符的教師。
二、申請辦學應提交下列材料:
1、辦學申辦報告。
須寫明舉辦者、校長、辦學校址、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內部管理機制。
舉辦者為單位的應加蓋單位公章。
2、舉辦者的資格證明文件。
單位舉辦者應提交本法人證書、執照的原件及復印件。
個人舉辦者應提交本人戶口本、身份證的原件及復印件。
3、擬任培訓機構校長的資格證明文件(職稱證書或學歷證書原件及復印件),戶口本、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4、辦學場地證明。
自有辦學場地需提交相應的房地產證明復印件(應加蓋公章)、用房證明;租賃場地應提交出租方的房地產產權證明的復印件(需加蓋產權單位公章)、租賃雙方的協議書。
用房證明或租賃協議書應寫明校舍總面積和租賃期限。
消防治安合格證明文件。
6、培訓機構章程。
內容如下(查閱海淀教育網學校章程範本):
(1)培訓機構名稱、地址;(2)辦學宗旨、規模、層次、形式等;(3)學校資產的數額、來源、性質等;(4)董事會、理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產生方法、人員構成、任期、議事規則等;(5)學校的法定代表人(6)出資人是否要求合理回報;(7)學校自行終止的理由;(8)該章程修改程序;(9)學校應規定的其他事項。
7、學校董事會、理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首屆會議決議(應寫明時間、地點、參加人、決議內容,包括通過學校辦學章程的決議、選舉董事長和任命校長的決議、全體成員簽字)。
8、教學計劃。
教學計劃中應寫明課程設置、學習期限、課時、時間安排、教學目的、使用教材。
9、擬聘財會人員會計證原件復印件。
10、所設專業教師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11、必要的教學設備和圖書資料的購置證明。
12、聯合出資辦學應提交經過公證的聯合出資協議書,須寫明出資數額、方式和權利、義務等。
13、以上提供的材料均應用小4號字正反面列印在A4型紙上。
三、培訓機構名稱應符合如下規定:
培訓機構的名稱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名稱為「北京市海淀區×××培訓學校。
未經國家教育部批准 ,不得冠以「中華」、「中國」等字樣。
未經市教委批准 ,不得稱「大學」、「學院」。
四、區教委發給具備資格、符合條件、提交材料齊備的舉辦者《北京市海淀區民辦教育培訓機構審批登記表》。
區教委接受填寫合格的登記表之日為正式受理日。
區教委自正式受理日起三個月內,對辦學申請作出答復。
五、學校批准成立後,必須建立各種規章制度,保證學校運作時按規章制度辦事。
六、區教委在審查舉辦者應具備的辦學條件後,通知舉辦者到推薦的審計事務所(北京昊海東方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北京中宣育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進行辦學啟動資金驗資。
應交區教委驗資報告原件一份。
七、培訓機構選擇校址時應考慮全區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的合理布局,積極到民辦教育發展薄弱的偏遠地區辦學。
區教委對全區民辦教育實行宏觀調控,對在偏遠地區辦學的培訓機構給予扶持;對在培訓機構密集地區設立內容重復的辦學申請不予批准。
八、區教委向批準的教育培訓機構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
培訓機構領取許可證後刻制印章、到區人事局編辦或區民政局社團辦辦理法人登記、到區技術監督局辦理法人代碼證書、到銀行開設帳號、到區地稅局辦理稅務登記。
培訓機構應將刻制印章式樣、開戶銀行及帳號報區教委社管科備案。
九、批准成立的培訓機構有一年的試辦期,試辦期滿,經考核,培訓機構辦學條件降低,已不符合辦學條件的,取消辦學資格,由區教委收回辦學許可證。
Ⅲ 民辦學校董事會應由哪些人組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20條規定,民辦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由舉辦者或者其代表、校長、教職工代表等人員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應當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由五人以上組成,設理事長或者董事長一人。
第二十二條: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聘任和解聘校長;修改學校章程和制定學校的規章制度;制定發展規劃,批准年度工作計劃;籌集辦學經費,審核預算、決算;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准;決定學校的分立、合並、終止;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3)培訓機構董事會章程擴展閱讀:
董事會可以視為股份公司的權力機構的執行機構,企業的法定代表。又有時被稱作稱管理委員會、執行委員會。董事會由兩三個及以上的董事組成。除法律和章程規定應由股東(大)大會行使的權力之外,其他事項均可由董事會決定。
公司董事會是公司經營決策機構,董事會向股東(大)會負責。董事會的義務主要是有:製作和保存董事會的議事錄會議記錄,備置公司章程和各種簿冊,及時向股東(大)大會報告資本的盈虧情況和在公司資不抵債時向有關機關申請破產等。
Ⅳ 如何注冊個培訓機構
一、營業執照辦理流程:
1、核准名稱
時間:1-3個工作日
操作:確定公司類型、名字、注冊資本、股東及出資比例後,可以去工商局現場或線上提交核名申請。
結果:核名通過,失敗則需重新核名。
2、提交資料
時間:5-15個工作日
核名通過後,確認地址信息、高管信息、經營范圍,在線提交預申請。在線預審通過之後,按照預約時間去工商局遞交申請材料。
結果:收到准予設立登記通知書。
3、領取執照
時間:預約當天
操作:攜帶准予設立登記通知書、辦理人身份證原件,到工商局領取營業執照正、副本。
結果:領取營業執照。
二、關於注冊培訓機構的其他注意事項:
在注冊培訓機構的時候需要對經營范圍進行審核,如果只是特長培訓、興趣班這種培訓機構,只需要辦理營業執照就可以了。如果是學歷教育類或職業技術類還需要經過教育部門審批,拿到辦學許可證才能經營。

一、工商注冊需准備以下幾個方面的事宜: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2、全體股東簽署的公司章程;
3、法人股東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股東身份證及其復印件;
4、董事、監事和經理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復印件;
5、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證明;
6、代理人身份證及其復印件;
7、住所使用證明。
註:住所使用證明材料的准備,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1)若是自己房產,需要房產證復印件,自己的身份證復印件;
(2)若是租房,需要房東簽字的房產證復印件,房東的身份證復印件,雙方簽字蓋章的租賃合同,和租金發票;
(3)若是租的某個公司名下的寫字樓,需要該公司加蓋公章的房產證復印件,該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雙方簽字蓋章的租賃合同,還有租金發票。
二、申請籌設或正式設立民辦教育機構,申請辦學許可證,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辦報告。內容主要包括:舉辦者、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等;
2、舉辦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稱、地址。
3、資產來源、資金數額及其有效證明文件,並載明產權;
4、屬捐贈性質的校產須提交捐贈協議,載明捐贈人的姓名、所捐資產的數額、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關有效證明文件。
註:申請正式設立民辦學校的,舉辦者還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資料:
(1)學校章程、首屆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
(2)學校資產的有效證明文件;
(3)校長、教師、財會人員的資格證明文件。
Ⅳ 求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範本,不設董事會
XXX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 等 方共同出資,設立 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製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准。公司章程中未載明事項按照《公司法》規定執行。本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有限責任公司
第四條 住所: ,郵政編碼: 。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註: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填寫):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公司減資後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八條公司增加註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依照本章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五章 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註:股東的出資方式有: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注意不要將貨幣寫成「現金」、將實物寫成「設備」、將知識產權寫成「專有技術」、「工業產權或非專利技術」、「無形資產」等,這些都是不規范的。如果股東的出資方式在兩種以上,應分別列出以每種方式出資的數額及總的出資額。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應與驗資證明及《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中的股東名錄部分相一致。
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可以分期出資,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於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如果股東選擇分期出資,在此條款中應明確分期出資的具體時間和出資額。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請根據實際情況填寫本表,股東人數超過三人或者繳資次數超過三期的,應按實際情況續填)。
第十一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認繳的出資,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二條 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三條 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第十四條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六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五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並按照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二)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帳簿;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成員(或執行董事)或監事會成員(或監事);
(四)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五)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分取紅利;
(六)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並轉讓出資額;
(七)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八)優先認繳公司新增資本;
(九)公司終止後,依法應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十)其他權利。
第十六條 股東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
(二)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四)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後,不得抽回投資;
(五)其他義務。
第十七條股東應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八條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並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第七章 股東會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九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就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以及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其他職權(註: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二十條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於每年二月份(註:由股東也可確定其他時間)定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註: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註:股東也可確定其他通知時間。)以前將會議日期、地點和內容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註:章程也可以規定股東會會議表決權行使的其他方法,不一定採用按照出資比例的方式。)行使表決權。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註:空格中所填的數應少於後面的「三分之二」,一般為二分之一比較合適,這樣才能與第四十二條中的「過半數」相一致。
如果股東約定,股東會決議都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那麼就相應將第四十四條改為「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全體同意」,將第二十三條改為「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
如果公司沒有設董事會而設了一名執行董事,沒有設監事會面設1—2名監事,那麼應相應調整有關條款,如所有條款中涉及「董事會」的字樣改為「執行董事」,將「監事會」改為「監事」等;如果公司沒有設副董事長,那麼就刪掉參考格式中「副董事長」的字樣。)
第二十四條 股東出席股東會會議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理人應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託書,並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五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不得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 五十 ,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不得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 二十五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公司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註:股東可自行確定具體比例)
第二十六條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第八章 董事會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二十七條 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註:三至十三人)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 (註:也可不設副董事長) 人,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和更換。
(註:兩個以上國有企業或其他兩個以上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第二十八條董事任期(註:任期不得超過三年) 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第二十九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職權(註: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董事會有關條款可不要。)
第三十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一條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日(註:也可規定其他通知時間。)以前通知全體董事。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董事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須經二分之一以上董事表決通過,但作出屬於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的(六)、(七)、(九)項決議時,須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決通過。
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三十二條 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註:無董事會的,經理可以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
第九章 監事會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三十三條 公司設監事會,成員 (註:成員不得少於三人) 人,監事會中股東代表監事與職工代表監事的比例為 : (註:由股東自行確定,但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監事會中股東代表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監事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大會民主選舉產生。
(註:可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四條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三十五條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第三十六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公司股東書面請求,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其他職權(註: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第三十七條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監事會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三十八條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會議至少有二分之一的監事出席方為有效。
第三十九條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監事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須經二分之一以上監事表決通過;監事會應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四十條 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十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一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註:任期不得超過三年)年,由董事會全體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和更換,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四十二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股東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檢查股東會會議和董事會議的落實情況,並向董事會報告;
(三)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四)在發生戰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並在事後向董事會和股東會報告;
(五)其他職權。
(註:公司設立執行董事而不設董事會的,執行董事或經理可以作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或經理作為法定代表人的職權參照本條款及董事會職權。)
第十一章 股權轉讓
第四十三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或者全部出資。
(註:如果兩個股東之間轉讓其全部出資的,公司就變成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公司章程應按照一人公司的相關規定修改公司章程。)
第四十四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註:對行使優先購買權也可以規定股東按其他方式行使。)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四十五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七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
(註:章程對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股東資格的繼承也可作出其他約定。)
第十二章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
第四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第四十九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第五十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五十一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二條股東會要求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列席會議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列席並接受股東的質詢。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如實向監事會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會行使職權。
第五十三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章程第五十一條規定的情形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章程第五十一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或者董事會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四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年 月 日
Ⅵ 有人知道董事會章程怎麼寫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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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大學的董事會章程,
另外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參考格式)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 等 方共同出資,設立 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製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企業依法開展經營活動,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禁止的,不經營;需要前置許可的項目,報審批機關批准,並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注冊後,方開展經營活動;不屬於前置許可項目,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專項審批的,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並經審批機關批准後,方開展經營活動;其它經營項目,本公司領取《營業執照》後自主選擇經營,開展經營活動。
第三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 公司名稱: 。
第五條 住所: 。
郵政編碼: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六條 公司經營范圍:
法律、法規禁止的,不經營;應經審批的,未獲批准前不經營;法律、法規未規定審批的,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
(註:企業經營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應經許可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規定應在《營業執照》明示的經營項目,則除將上述內容表述在經營范圍中,還應將有關項目在經營范圍中明確標明。例如;餐飲;零售葯品。)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七條 公司注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
第八條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並做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做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章 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
分期繳付數額及期限
第九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分期繳資情況如下:
股東姓名或名稱 出資 數額 出資 方式 設立時 繳付數額 一期 二期
數額 期限 數額 期限
(註:公司注冊資本可以分期繳付。公司設立時股東應當繳付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注冊資本數額,其餘部分可以選擇在設立後一次性或分兩期兩種方式繳清。一次性繳付的,應當在設立後一年內繳付其餘部分;分兩期繳付的,第一期應當在設立之日起六個月內繳付其未繳部分的50%,第二期應當在設立之日起三年內全部繳清。股東應根據實際情況如實設定本條款內容。)
第十條 股東承諾:各股東以其全部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 公司成立後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六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並按照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二)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成員(執行董事)或監事會成員(監事);
(四)依據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並轉讓出資額;
(五)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認繳公司新增資本;
(七)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八)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第十三條 股東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以其所認繳的全部出資額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四)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後,不得抽回投資。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四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或全部出資。(註:由兩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只能轉讓其部分出資。)
第十五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六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
第八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七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八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並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每 (年或月)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託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託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二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主持。
第二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 分之 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並、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決議,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註:空格中所填的數應少於後面的「三分之二」,一般為二分之一比較合適,這樣才能與第六章第10條中的「過半數」相一致。這里應注意,股東的表決權是按其出資比例來行使。
第二十三條 公司設不設立董事會,設立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董事任期 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總經理,以下簡稱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 董事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並主持.
第二十五條 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應由 分之
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並應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六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註:無董事會的,經理可以由股東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
第二十七條 公司設監事會,成員 人,並在其組成人員中推選一名召集人。監事會中股東代表監事與職工代表監事的比例為 : 。監事會中股東代表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監事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註:股東人數較少規格較小的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檢查公司財務;
(二) 對董事、經理履行職責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 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九條 公司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九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 年,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三十一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股東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議;
(二) 檢查股東會議和董事會議的落實情況,並向董事會報告;
(三) 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四) 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並在事後向董事會和股東會報告;
(註:公司設立執行董事而不設董事會的,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職權參照本條款及董事會職權。)
第十章 財務、會計制度、利潤分配及勞動制度
第三十二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經審查驗證後於第二年 月 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三十三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三十五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 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
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六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五)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六)宣告破產。
第三十七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小組,對公司資產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後,清算小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二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八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後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並送交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應同時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九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於董事會。
(註:公司設執行董事的情況下,「公司章程的解釋權「應屬於股東會。)
第四十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准。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一式 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親筆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Ⅶ 教育機構內部擬設置的辦事、決策、監督機構名稱要怎麼寫
參考這個:鹽田區教育局教育科事指南事項名稱:鹽田區民學前教育機構設立程序及條件受理機關:教育科法律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教育促進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幼兒園管理規程》申請條件:1、舉幼兒園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舉幼兒園的個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2、舉幼兒園必須將幼兒園設置在安全區域內,嚴禁在污染區和危險區內設置幼兒園。3、舉幼兒園必須具有與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適應的園舍和設施,達到《廣東省幼兒園、托兒所評估條例》中的區級以上標准。4、幼兒園的園舍和設施必須符合國家的衛生標准和安全標准。5、舉幼兒園應當具有符合下列條件的保育、幼兒教育、醫務和其他工作人員:(1)幼兒園園長、教師應當具有幼兒師范學校(包括職業學校幼兒教育專業)畢業程度,或者經教育行政部門考核合格,有園長上崗證。(2)醫師應當具有醫學院校畢業程度,醫士和護士應當具有中等衛生學校畢業程度,或者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的資格認可。(3)保健員應當具有高中畢業程度,並受過幼兒保健培訓。(4)保育員應當具有初中畢業程度,並受過幼兒保育職業培訓。6、慢性傳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兒園工作。7、舉幼兒園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具有進行保育、教育以及維修或擴建、改建幼兒園的園舍與設施的經費來源。8、國家實行幼兒園登記注冊制度,未經登記注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舉幼兒園。9、承住宅區配套幼兒園:根據深府[2002]57號文,城市規劃小區配套學校和幼兒園屬國有資產,在住宅驗收時一並向教育行政部門產權移交手續。過去未移交的,規劃與國土資源部門和財政部門要採取相應措施,限期產權移交,產權明晰後才能申。10、外資申幼兒園、托兒所按原國家教委教外綜[1995]31號文規定。11、中外合作申幼兒園、托兒所按原國家教委教外綜[1995]130號文規定。12、申寄宿制幼兒園、托兒所按「深圳市幼兒園、托兒所寄宿工作管理法(試行)」的規定。13、幼兒園、托兒所按有關規定自主招生,其招生簡章和廣告須經審查後方可發布。14、幼兒園、托兒所名稱、性質及隸屬關系等變更、園址搬遷、園(所)長變動須到教育部門有關手續。15、因故停須到教育部門有關手續,注銷學許可證。16、學許可證不得轉讓。申請材料:1、《籌設批准書》;2、申幼兒園有關表格(共九種);3、《籌設情況報告》,內容主要包括:舉者、培養目標、學規模、學層次、學形式、學條件、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等情況及詳細說明;4、舉者資格證明文件,主要包括:舉單位營業執照、法人代碼證書、驗資證明(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銀行出具的保證金驗資證明書)、擬者法人代表身份證等,個人園還需擔保單位出具擔保書;5、擬教育機構章程、發展規劃、首屆機構理事會、董事會或其他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6、擬教育機構的學用地證明材料(房產證明或租賃合同);7、擬任校(園)長或主要負責人、教師、財務人員、其他員工等的資格證明文件、身份證等;8、消防部門開具的消防檢查驗收合格證明材料;9、衛生部門發給的《衛生許可證》及其它衛生合格證明材料;10、審批機關按有關規定要求舉者提供的其它材料。事流程:1、提交籌設申請報告。(1)申報告,內容應當主要包括:舉者、培養目標、學規模、學層次、學形式、學條件、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等;(2)舉者姓名、住址或名稱、地址;(3)資產來源、資金數額及有效證明文件,並載明產權;(4)屬捐贈性質的校產須提交捐贈協議,載明捐贈人姓名、所捐資產數額、用途和管理法及相關有效證明文件。2、審批機關自受理籌設申請報告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書面決定。同意籌設的,發給籌設批准書。不同意籌設的,給出說明理由。籌設期不得超過三年,超過三年的,舉者應重新申報。3、經審批機關實地考察學條件,初步審查具備條件的,由審批機關發給《籌設批准書》和申幼兒園相關表格(一式三份、每份九張)。4、報送材料。5、審批機關組織相關人員組成評定小組,審核材料,進行審批程序。6、提交《開申請報告》。7、審批機關根據審核材料和考察情況,核定擬教育機構的招生規模、編班數量、師資配備等項目。8、審查合格的,由審批機關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學校學許可證》。9、舉者到區民政局注冊,並《民非企業單位登記證》。10、舉者到區物價局和工商部門登記注冊,並《收費許可證》。11、舉者到區稅務部門登記注冊,並《稅務登記證》。12、舉者《組織機構代碼證》。10、審批機關出具准予開民教育機構文件,並發文。11、擬教育機構正式開。收費依據:無收費時限:遞交籌設申請書後30日內決定是否同意籌設,籌設期3年。聯系方式:教育科:電話.
Ⅷ 辦學校章程怎麼寫,最好是寫一個範文
XXX 民辦學校章程(範本)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天津市民辦教育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學校性質、宗旨、目標和發展需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以下簡稱本校)------需符合《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一般稱為XXX培訓中心、XXX培訓學校,如天津市南開區XXX藝術培訓學校等。
第三條 學校性質(必須載明:自願舉辦、舉辦者或出資人、是從事教育事業的具備法人條件的社會公益性組織)。
第四條 辦學宗旨(必須載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保證教育、教學質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本校設立的目的,培養目標,不得設立分支機構)。
第五條 本校的審批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載明:審批機關是天津市南開區教育局、登記機關是南開區民政局)。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開展活動。接受審批機關天津市南開區教育局和區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校住所(詳細地址:如天津市××區××路××號)
第二章 辦學范圍、形式等
第七條 本校辦學范圍(必須具體、明確,指明所從事教育服務的項目、種類,如文化生活、職業技術、繼續教育、少兒教育等,服務項目、種類必須與審批機關許可的辦學范圍相一致)。
(一)招生區域、對象:
(二)辦學范圍:
(三)辦學形式:
(四)辦學層次:
(五)辦學規模:
(六)×××××× :
第三章 管理體制
第八條 本校實行理事會或董事會(以下簡稱董事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董事會是本校的最高決策機構,每屆三年;董事會成員由舉辦者(出資人)或其代表、校長、本校教職工代表以及熱心教育事業、品行端正的社會人士組成,董事會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須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首批董事由舉辦者(出資人)推選。每屆任期三年,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 理事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聘任或解聘董事、校長及內部機構負責人;
(二)制定本校發展規劃、批准年度工作計劃;
(三)籌措經費,審核本校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增加或者減少開辦資金的方案;
(五)決定本校合並、分立、變更、終止事項;
(六)制訂和修改本校章程,制訂和修改規章制度;
(七)決定本校內部機構設置、教職工編制定額和工資標准;
(八)保證校舍、教育教學設施、設備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確保教育教學活動正常、穩定、安全的開展;
(九)法律、法規規定須由董事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十)X X X X X X X。第十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者經三分之一董事提議,可召開臨時董事會議。
第十一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1名,根據辦學層次、規模和需要,學校可設副董事長1—2名。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全體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和更換。
第十二條 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權時,由副董事長或董事長指定的董事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三條 召開董事會議,董事長或由其指定的人員應於會議召開十日前將董事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通知全體董事。
第十四條:董事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制。出席董事會議的人數須為全體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董事會議決議須經超過參加會議人數的二分之一同意後,方可有效。但董事會論討聘任或解聘校長、修改學校章程、制定發展規劃、審核預算和決算、決定學校的分立、合並和終止,以及本校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時,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會組成人員同意方可通過。因各種原因,理事會成員不足法定人數時,須依據法律、法規和本校章程予以補選,並報有關機關核准。
第十五條:召開董事會議,須責成專人做好董事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字,並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議記錄由專人存檔保管。
第十六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代表本校簽署有關文件(法定代表人為理事長時)(四)法律、法規和本校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力。
第十七條 本校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長或者校長擔任。法定代表人依法履行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保證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和校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保證本校正常、穩定、安全地開展教育教學活動;法定代表人依法對本校的財產、財務、安全和正常的辦學活動履行管理義務,承擔法律責任;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校對外簽署有關文件,代表本校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和義務。
第十八條 首任校長由舉辦者提出,經審批機關核准備案後聘任。
第十九條 校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本校日常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的決議;
(二) 擬訂本校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各項教育教學管理制度;
(三)擬定本校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組織開展教育教學、教科研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五)提請聘任或解聘副校長和內設機構負責人,聘任和解聘教職工,實施獎懲;
(七)董事會的其他授權。
第二十條 校長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 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教育方針,執行國家的教育教學標准,保證教育教學質量不斷提高。
(二) 維護受教育者、教職工合法權益,保證受教育者、教職工的人身安全。
(三)遵守法律法規,貫徹執行有關政策,接受審批機關及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的檢查監督。
(四)***************************
第二十一條 本校的法定代表人、校長或行政負責人的產生或罷免由董事會會議決議通過,報審批機關核准。
第二十二條 擔任本校的董事、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和擔任總務、會計、人事職務的人員之間,實行親屬迴避制度(視學校情況確定)
第四章 財務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三條 本校經費來源:
(一)舉辦者或個人出資;(須具體寫明舉辦者或出資人、出資金額、來源、性質)
(二)政府資助;(寫明具體資助項目及金額)
(三)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合法收入;(寫明學費及其他具體費用)
(四)捐贈;(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條 本校經費支出的項目、比例(須具體寫明)第二十五條 本校資產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辦學宗旨、業務范圍,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六條 本校辦學積累只能用於增加教育投入和改善辦學條件,不得用於校外投資、借款或擔保,不得轉讓和分紅。
第二十七條 本校接受的資助或捐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捐贈法》和與資助人或捐贈人所約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二十八條 本校配置專職財會人員,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有關會計制度進行獨立會計核算,編制財會報告,委託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年度財務審計。
第二十九條 本校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開設獨立銀行帳戶,實施獨立會計核算,建立嚴格的財務資產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資產管理制度。
第三十條 本校按教育培養成本制定收費項目和標准,報有關部門批准並公示。本校收取的費用主要用於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第三十一條 本校董事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二條 本校每年年終進行會計核算後,按法律、法規規定,提取教育發展基金、福利基金和其他必須的費用,用於改善辦學條件和學校發展。
第三十三條本校分立、合並和名稱、舉辦者變更等事宜中,涉及的財務、資產管理和處理等問題,按照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 本校的財務、資產管理,接受審批機關、財政部門的監督和自身民主監督。
第三十五條 本校教職工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規章制度
第三十六條 本校基本規章、制度主要有:
1、學校人事管理制度(含保險保障規定、崗位責任制)
2、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制度(含招生規定)
3、教師管理制度(含聘任、考核規定)
4、學生管理制度(含畢、結業,學籍制度)
5、財務、財產管理制度(含收退費制度)
6、其他規章制度
第六章 關於合理回報
第三十七條 本校(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取得回報的時間、渠道、數額等嚴格按《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和《天津市民辦教育條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辦理。否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本校舉辦者(出資人)取得合理回報前,須由本校董事會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提出回報比例,召開董事會議表決通過,報審批機關核准備案並公示後,按法定程序提取。
第七章 自行終止的事由及其他
第三十九條 本校未經審批機關批准,不得擅自停課。
第四十條 本校完成辦學宗旨、目標或因經費、辦學條件等原因需要終止時,由舉辦者提出申請,董事會表決通過,按法律、法規等規定的程序辦理清算、注銷手續,經審批機關審查同意並向社會公告後,終止辦學。
第四十一條 本校因其他原因終止前,依據《民辦教育促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進行財務清算,處理善後事宜,辦理注銷手續。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校自行終止或因其他原因終止時,依法妥善安排好在校生,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三條 本校經審批機關審查同意、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因客觀原因變化或法律法規要求需要修改本校章程,由董事會提出章程修改意向,經本校董事會議表決通過後的15日內,報經審批機關備案核准後生效。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校董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審批機關予以備案核准之日起生效。
XX民辦學校董事會
年 月 日
供參考。社會力量辦學/民辦學校認為應當制定或減少的條款,可依據法律法規增刪。